税法法律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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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律体系

税法法律体系范文1

[关键词] 税源管理 征管质量 管理缺位 加强立法

税源是经济税源的简称,即税收收入的来源。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税源管理可以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时了解税源的发展变化,掌握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完善和规范税源管理,有助于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和质量,有效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实现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作为税源管理的核心,基层税源管理能力的高低,又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决定着税收入库的状况。

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税源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加强基层税源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巩固税收基础、壮大税收总量、增强国家、地方财力的必由之路。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们的基层税源管理还处在摸索阶段,很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严密,又缺乏相关配套措施,造成基层税源管理水平低下,税收流失较为严重,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速较快、税源结构变动较大的情况下,提升税源管理能力,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当前基层税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1.基层税源管理现状。从近几年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事实来看,基层税源管理在堵漏增收方面作用突出。虽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税源管理的重要性,并取得一定的管理成效,但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的支撑,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焦点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深层次看,目前基层税源管理还存在水平粗放,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源监控和分析方式落后等,未能充分发挥把握经济税源发展变化、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优化税制结构等作用。

2.基层税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源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层次较低变动较大。在我国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三部,其余基本上都是税收行政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级次比较低,权威性不高,效率较低,内容上则存在重复和交叉,对部分概念界定不尽相同。而且我国至今也没有颁布具有统领性质的税收基本法,税制难以实现统一,因此,税收法律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概念界定不清、政策法规变化频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导致了税源管理工作中出现漏洞,例如,部分投机商人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漏洞开设的“三资”企业、“福利”企业等情况,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

(2)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动态管理缺位。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所反映的税源状况不真实、不全面,通过少报甚至不报收入等所谓“避税”手段偷逃税款。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纳税人涉税动态信息库和宏观税收预警指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户数、经营地点、实际收入和税负情况,对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产业结构和发展前景,对纳税人的开业和关、停、并、转等变化情况,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

(3)税源监控信息不全面,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性较低。现阶段,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中所依据的信息,大多是从纳税人申报资料中所获得的静态资料,且其真实性、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新征管法为税务机关取得其他部门的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规定的只是工商、海关、金融机构等有限部门,没有把涉税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纳入,而且对部门的配合也只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出台,跨部门协作较难实现。由于社会力量没有得到充分调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使信息传递不畅通,税务机关无法全面、真实、及时地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从而造成税源失控。而对于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等不确定的动态信息监管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动态信息资料,客观上形成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和纳税人的经营行为的脱节。

(4)税源管理信息技术不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计算机、网络、通讯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得到普遍应用,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起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各种软件在征管工作中也得到广泛使用。不可否认我国的税收征管信息技术体系发展较快。虽然如此,这些信息系统还仅停留在表层,尚未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和顺畅流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还不能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转等信息进行及时、全程的监控。在系统信息的采集上,企业财务信息没有完整录入,产生的数据也不能满足税源管理的需要,尚未与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线的“金税工程”信息系统实现系统兼容和信息共享,影响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等税源管理的质量。

(5)纳税评估的监控的范畴仅仅停留在微观税源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过程中,不仅可以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但目前,纳税评估的各项细节性工作未落到实处,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具体指标选择、基础信息采集、评估分析手段等都需要完善。因此没能更好地把评估工作上升为管理效益,纳税评估工作在较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作用。

二、全面提高基层税源管理质量的意义

1.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税源管理将纳税人的重要经济活动更科学地纳入管理范围,实现了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科学监控,通过更加有效的税源管理活动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努力实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对税源管理的不断强化,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根据变化的税源情况,适时调整税制结构,并针对新生税源开征、调整税种和税率,从而防止税收的流失。

2.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可以有效地把潜在的税源转化成税收,进而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税收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强化税源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在宏观经济与税收收入之间建立起稳定的数量模型,既可以更准确地通过宏观经济数据测算出税收收入规模,又可以更精确地通过税收收入来推算出宏观经济状况,进而评价宏观经济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将有力地推进依法治税。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能够促使纳税人之间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基层税源管理的政策建议

1.优化税源管理的制度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提高税收法律层次和强制性。以法律形式加强对税源的管理是确保税源得到有效控制的强有力手段。一是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纳税义务的原则具体化,并为各税种实体法提供依据,使税收的整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规,增加有关税源管理的条款,为税源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在税法实践上要依法“严管重罚”,以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促使人们依法纳税。三是提高税法立法层次,将一些税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高立法层次使之成为税收法律。四是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把税收管理提高到依法管理税源的高度。

2.提高税源管理层次化、分类化、规范化。针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分散小额税源的差异,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实行税源的分类层次化管理,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纳税评估等方式开辟一条税源监控的新途径。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代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纳税登记代码制度,大力推行国、地税对同一纳税人采用同一纳税登记代码制度,对个人和企业法人都由税务机关分配给惟一的纳税登记代码,明确该代码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使该代码与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情况相关联,以便建立税收管理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控制。

3.切实完善管理机制,实现税源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一是积 极探索新型的现代税源管理方式方法,实行税源精细化管理,如把税源监控管理划分重点税源户与一般纳税户、发票购领户与未购领户、盈利户与亏损户、申报户与零申报户等类型加以管理监控。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三是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夯实税源基础。税源应由基层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员按所辖区域分产业、行业等逐户逐项登记造册,各基层税务局总的税源情况应有各局税收征管部门掌握,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完善征管监控系统,加强信息互动。整合信息资源,在现有设备及应用系统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做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税源管理网络。加快实现本地区金融、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网络连接,及时、准确地采集外部信息,确认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从而更加有效地对税源进行监控。

5.加速税源管理信息化进程信息化建设是以计算机为手段,“科技加管理”双轮驱动,从而进一步规范、优化税收征管,提高信息利用水平。这主要包括实行纳税人统一代码。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对所有的公民都赋予独一无二的终身识别号码,或者以居民身份证作为纳税人代码。通过立法明确纳税人代码的法律地位,纳税人到银行存款、购买股权、进行股票交易,以及从事雇员工作都要提供和使用纳税号,以便实行源泉扣税。

6.完善纳税评估体系。明确纳税评估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级次的纳税评估体系和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率、平均物耗能耗等评估指标体系,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认真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与统计的增加值、实现利润等相关信息之间的差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涉嫌偷骗税的要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7.强化税务检查,加强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的工作互动。各基层稽查局应积极查处纳税人偷逃骗抗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四小票类案件,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日常检查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及时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要建立起征管与稽查的互动机制,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逃抗骗税案件,要移送稽查局查处;稽查发现的税收管理漏洞,要及时反馈到征管部门,形成税源监控的合力。

四、结论

2011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基层税务机关应紧紧围绕税源管理这个中心,在制度建设、体系建设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继续强化税源管理,注重措施科学有效,不断推进基层税源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解决税源控管不严、涉税信息交换不畅、协护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综合依法治税体系,实现应收尽收,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李 源.我国税源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北方经济,2010(4).

[2]吴岿岩.加强我国税源管理的探讨.黄山学院学报,2011(2).

[3]雷炳毅.实践税收风险管理推动税源管理科学化.中国税务,2009(2).

[4]方铭辉.借力信息化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中国税务,2009(9).

[5]关云峰,崔孝宗.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探讨.税务研究,2008(12).

税法法律体系范文2

绿色金融的概念在国内并不明确统一,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金融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推出相关金融产品和推进个人绿色消费等,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

二、京津冀地区评价体系

(一)绿色金融测度指标的选取

绿色金融工具包含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社会责任投资、环境证券化、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产品[2]。首先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及绿色保险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的提出,不仅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因此选取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及绿色保险作为二级指标十分有必要性。其次考察目前京津冀地区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最终选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金融作为二级指标。针对每个指标的考察主要从两方面,一方面关于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状况;另一方面有关环境投资状况的评价。

(二)二级指标的含义

1.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指在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业务,但却造成环境污染,从而需要赔偿环境费用以及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3]。绿色保险通常包含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投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刻把握环保脉搏,在实现企业高效率发展的同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业在经营活动中引入生态观念,在承保范围内切实支持保护生态环境,关注环保产业的发展,构建保障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的保险制度。

2.绿色信贷。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在制定信贷政策及审贷机制时,协调统一经济增长及环境保护。目前我国实行绿色信贷的途径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由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组织合作,完善绿色信贷机制;二是由大型商业银行自我设计绿色信贷标识,落实国家相关信贷政策;三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由于缺乏恰当的信贷规划,绿色信贷发展尚未成熟。

3.碳金融。碳金融是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一方面有关碳排放权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另一方面关于开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提供担保、咨询服务等活动[4]。我国碳金融市场在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2011 年,国家确定的七个碳交易试点,京津冀地区的北京、天津碳交易市场分别在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6日建立。其中,北京市碳交易开市以来,截至2014年6月16日,北京碳市场公开交易成交量29.7万吨,成交额1588.9万元;同期天津碳市场公开交易成交量12.1万吨,成交额358万元。因此不能忽视碳金融在京津冀地区绿色金融发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有关三级指标选取以及在京津冀发展状况简要说明

(一)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选取了两个指标分别是环境责任保险额比例、环境责任保险赔付率。前者是指环境责任污染保险费的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比例,为正向指标,保费收入越多说明企业投保数量以及金额相对增多,绿色保险的发展状况良好。后者是指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的赔偿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为正向指标,保费占比越高说明绿色保险影响越大。

(二)绿色信贷

在此选择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绿色信贷规模占比以及高能耗产业利息支出比例。其中绿色信贷的下发比例可以反映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的高低。此外,由于绿色信贷对限制两高一剩的行业有明显作用,因此在三级指标的设计上,选取的逆向指标为高能耗产业利息支出比例。

(三)绿色证券

绿色证券选取了两个指标分别是环保企业的市值占比以及绿色证券的交易量占比。前者是指全部上市的企业中环保企业市值所占比例,为正向指标,该值越大反映市场对环保企业的未来发展呈现积极态度,证明环保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得资金的比例越高。后一指标为绿色证券交易量在全部证券交易量中的比例,同样为正向指标,反映公众对绿色证券的接受程度以及绿色证券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

税法法律体系范文3

宁夏引黄灌区位于黄河中上游,南起中卫沙坡头,北至石嘴山,是我国大型灌区之一,灌区光照充足,加上得天独厚的引黄灌溉水质,造就了发展农业生产土壤肥沃,成为了自治区主要的商品粮基地。宁夏引黄灌区地貌类型为黄河冲积平原 ,地势平坦,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排水灌溉网络。宁夏引黄自流灌区面积约为6573km2,包括青铜峡灌区和卫宁灌区,耕地面积460万亩,灌区国内生产总值968.2亿元,占全区的90%。

近年来西部地区持续干旱,黄河来水连年减少,国家统一调度分配给宁夏引黄灌区的水量也在不断的减少。1999年到2009年全区平均耗水量38.15m3,其中耗黄河水量为35.58亿m3,国家平均实际每年分配宁夏的耗用黄河地表水指标仅为33.0亿m3,缺口达2.5亿m3左右,水资源短缺形势严峻。因此,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是唯一出路。据统计,2009年宁夏全区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用水比例为90.4:5.1:2.5:2.0,农业用水占比重最大,加强农业节水灌溉是推进节水型社会的重点和突破口。

根据目前宁夏引黄灌区主要产业结构形式、灌溉技术和工程配套规模,大力推进节水灌溉应当从实际出发,在不断完善和强化渠道管理部门节水管理机制的同时,选择科学合理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在保证正常农业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减少灌区农业灌溉用水量,从根本上解决我区用水供需矛盾的问题。

二、宁夏引黄灌区农田水利灌溉技术的需求

由于受到地理环境、气候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宁夏引黄灌区仍以传统作物春小麦、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为主。传统农作物种植决定了宁夏引黄灌区农田水利以干支斗农毛灌排系统和畦田为主要模式的灌溉系统。在宁夏引黄灌区进行灌溉方式改进,提高灌溉质量,必须选择适合本灌区农田水利特点、容易被灌区农户接受、工程周期短、投入少、见效快的节水方式。

宁夏引黄灌区地势平坦,灌区内具有用水集中、用水时间短及黄河水泥沙含量高等特点,因此,为了提高灌区灌溉效率,在采用农田水利灌溉技术一般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技术简单,能够易学易懂,便于操作,集中投入资金量小;

2.灌水效率与灌水均匀度高,节水、节能效果明显;

3.具有较广泛适用条件,便于推广。

三、提高农田水利灌溉质量的方法

节水灌溉技术包括能够明显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量的灌溉措施、技术和制度等全部方法,是否节约用水是与传统灌溉技术相比较的结果。节水或高效都是相对的概念,用水是否节约或高效,一般采用单位作物产量的总耗水量来衡量的。

节水灌溉技术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灌区只有不断的引进先进技术,其灌溉效率才能得到不断的提高。结合宁夏灌溉区域的特点、田间灌溉适应性及技术要求等,比较适合于灌区的节水型地面灌溉技术有:地膜覆盖灌水技术、小畦灌灌水技术和沟灌灌水技术。

1.水平畦灌技术

畦灌是目前宁夏灌溉区域普遍采用的一种传统地面灌水技术。而水平畦田灌水技术是建立在激光控制土地精细平整技术应用基础上的一种地面灌溉技术,与传统的地面灌溉系统相比,合理的系统设计和田间管理可使水平畦田灌溉系统下的田间灌水效率达到90%以上,灌溉均匀度得以有效改善。水平畦田灌水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尚处于引进阶段,引进水平畦灌技术对改变我区地面灌水方法落后、灌水效率低下的现状和提高我区节水灌溉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有的畦田规格特点和灌溉系统的控制条件,在激光控制土地精平作业中,采用一维畦面的无坡度平整方式,即在畦块的水流推进方向上通过田面精平减小纵坡面上的不平整程度,消除沿畦长出现的局部倒坡或反坡,降低田面的不平整度,保证田块具有适宜的纵向坡面,提高水流推进速度;在垂直水流运动方向的畦田上,则通过改善田面平整精度达到横向畦面的水平无坡度状态,使水流的推进锋面保持有较高的均匀一致性,有利于水流快速地推进到畦尾。这种土地精平设计方法既利用了激光控制平地技术的精平功能,有考虑到畦灌方式的优点和农田灌排系统现状。随着畦面平整精度的提高,可在传统采用的畦田规格基础上适当增大畦块的几何尺寸,增加耕地的有效使用面积,易于农田的机耕、机播和机收作业,同时也可大幅提高农田水利灌溉效率。

2.地膜覆盖保墒与膜上灌技术

由于宁夏灌溉区域地处我国北方干旱寒冷地区,无霜期相对较短,降雨稀少,蒸发强烈,而地膜覆盖具有较好的提高地温、减少蒸发的作用,因此灌区非常适合发展地膜覆盖灌水技术,其中节水保墒膜上灌技术在灌区的发展前景较好。

膜上灌是我国在地膜覆盖栽培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地面灌溉方法,它是将地膜平铺于畦中或沟中,畦、沟全部被地膜覆盖,从而实现利用地膜输水,并通过作物的放苗孔和专业灌水孔人渗给作物的灌溉方法。

3.沟灌灌水技术

沟灌灌水技术是一种局部湿润灌溉,改进传统的地面灌溉全部湿润方式,进行沟灌溉或局部湿润灌溉,不仅能减少棵间土壤蒸发量占农田总蒸散量的比例,使田间土壤水利用效率显著提高,而且能够促进根系深扎,利于根系利用深层土壤储水。随着宁夏灌溉区域种植结构的多元化,一些需水量较小、经济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断扩大,而沟灌灌水技术在该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在灌区试验田成果表明,在试验田内种植经济作物葡萄时,采用沟灌灌水技术,节水达30%以上,并且增产效果明显。

4.扩大农民参与,加速末级渠道衬砌改造

实践证明,衬砌渠道是控制渗漏损失的最有效途径。在输送一定流量时,衬砌渠道的断面比非衬砌渠道的小,因而可以减少渠道占地。另外,衬砌还可以防止渠底和渠坡的冲刷,控制杂草和动物的破坏,从而减少渠道的维修费用,因此,国外的灌溉渠道大部分是衬砌的,渠系水利用系数高达0.8~0.9以上。

5.加大科学投入,信息化管理用水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数字化节水产品出现在现代农业当中,例如数字化水量表、流量控制与设定的应用等。当然,在节水过程中还需要有大量的数字式、智能化产品及模拟量的控制设备装置,相信上述问题将在不久的将来。

在采用的新灌溉技术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水利灌溉管理机制,完善管理程序。农村中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内容广泛,要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根据先申请规划审批,再实施的程序,最后还要对验灌溉效果进行回访,科学管理,做到确保提高农田水利灌溉的效率。

四、结语

高质量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不仅具有较好的节水增产效益,还能够明显的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农机作业效率、便于田间管理等。合理有效的农田水利灌溉管理措施能够提高农田灌溉质量,保证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技术的推广,将会大幅度地提高宁夏灌溉区域水资源的利用率,缓解宁夏灌溉区域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相信,只有不断提高农田水利施工控制工程的预算水平,才能确保农村人民的正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税法法律体系范文4

论文摘要:修订《税收征管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行税收征管 法律 制度对于欠税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纳税、税务搜查权、税务检查过程中的强制执行、税收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问题,有待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新修订,予以完善。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 企业 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 法律 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 考试 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税法法律体系范文5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绿色税收;税制结构;调控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36 -02

引言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日益紧张,各国都在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政策。为了有效协调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欧洲发达国家开始相继开征了具有环保特征的税种,它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称之为“绿色税收”。绿色税收的征收能够破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难题,成为财政政策工具之一,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的快速增长,过度地消耗了能源和资源,人们的生活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环保措施,并在税收政策方面突出了对资源的再利用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但是,这样取得的效果比较有限,我国应针对现有的绿色税收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开征专项环境税。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和环境的相互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国外绿色税收政策的介绍

由于欧洲的发达国家最早开始了工业革命,在经济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这些国家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为此,欧洲各国的环保工作开展的也早,并取得显著成效。环保措施之一就是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这种绿色税收的实施,一方面通过生产厂商的产品收费和消费者的收费,并实施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这些共同发挥绿色税收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采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环保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生态效果。例如:法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就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并且提高特定区域的开发,实现经济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的,其采取的措施是专项筹资专项使用。绿色税收实行专款专用,这些绿色税收的环保支出由法国环境保护部控制,拨给全国各地的环境保护中心,编制专门的预算,同时,审计院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与资金的使用,以便环保中心安排各项支出。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特定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他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

二、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不健全之处

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问题由来已久,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初期,人们重视的是经济的增长,忽视了环境问题。此后,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抑制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陆续出台政策以保护环境。对于绿色税收方面,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不健全,环境税费政策不完善,税种方面缺少单独开征的环境税。

(一)绿色税收体系缺少税种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税费主要来源于水污染和固废污染的收费,以及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样的绿色税收难以发挥应有的环境成本调节作用,难以实现加强环境保护的专门税收收入,缺乏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税收收入,削弱了绿色税收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二)绿色税收体系中的现有税种的不健全

以资源税来说,我国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比较小,税收收入少,不能有效发挥绿色税收的调节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功能,资源税的缺陷表现为未能实现资源的社会成本定价和可持续成本定价,对于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再生资源没有开征资源税。资源税的税率比较低,难以反映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也难以抑制自然资源的盲目开采和开发,给环境带来了破坏。对于消费税来说,一些消费税税目设计不合理。汽车的消费税忽视了燃料状况,难以实现绿色税收引导社会资源投向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再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来说,其税率偏低,不能发挥对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导致土地的过度开发和耕地的滥用。

(三)绿色税收体系中的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当前,我国各地政府对环保产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项目比较少,还不能形成体系,绿色税收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有效措施

我国各级政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将绿色税收作为财政政策工具,实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研发绿色技术、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的目的。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具有促进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税种

通过我国一些地方的绿色税收推广实践,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发挥了环境保护的调节功能,同时自然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开发。对于资源税来说,实现其调节自然资源的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达到合理配置自然资源的效果。要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可再生资源、矿藏和非矿藏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要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于消费税来说,同样需要扩大税收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对自然资源的消费行为应进行征税,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和生产者做出有利于降低环境污染的行为选择。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来说,应提高税率,对于征用耕地而囤地的开发商应加成征收。

(二)绿色税收体系的专项环境税的开征

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必须开征专项环境税。在环境税的税种选择上面,以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和固体废物税为主。在环境税的税率方面,中央政府对环境税每个税目制定不同的税率体系,对每一个税目,把全国分为合理的几个主体功能区,对每个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在环境税的税基选择方面,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为税基、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为税基。在专项环境税的征管方面,依靠各地的各级税务部门,并与环境部门进行合作,实现税收监督与环境监控相配合。

(三)增加绿色税收体系中的税收优惠形式

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回收利用,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利用差别税率鼓励绿色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增值税中,对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产品采取减、缓的优惠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可以按照其环保设备的投资比例、环保效果评价结果或环保研发投资比例确定享受税收优惠。对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税收减免待遇。

四、结论

通过对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研究,得出我国应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下,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同进步。当前,我国较快经济增长的背后,资源综合利用率、能源利用率还很低,在自然环境支撑力不足的情况下,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就难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绿色税收的调节手段就更加重要。我国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建立生态产业园区,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以绿色税收实现调节环境成本,这些都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实现,需要社会各界的协同推动,要在社会上创新和推广开发绿色技术、鼓励绿色消费,实行绿色核算,这些措施作为绿色税收体系实施的保障支撑力量,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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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秦艳,蒋海勇.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理论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0,(08).

[3] 陈漫,张玲,朱春华.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商界,2010,(08).

[4] 安钢.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J].北方经济,2009,(03).

[5] 张立立,诸大建.提高资源生产率的绿色税收效应研究[J]. 统计与决策,2012,(14).

作者简介:

税法法律体系范文6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成因;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151-01

1 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及类型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履行税收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致使国家和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是建立在平等关系上的,不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因此税收执法风险仅包括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指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包括因、、索贿受贿等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风险主要指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较轻,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内部处分的风险,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

2 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

2.1 税收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经济主导发展的意识下,部分基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有些会同税收法律政策明显抵触,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有的地方还存在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税收部门执法等现象。其他政府部门配合不力也会制约税收执法效率,加大执法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偷逃税款的形式花样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增加了税收部门税源监控、税收检查的难度。而且,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了执法风险。

2.2 执法依据方面的原因

尽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国家法律,整体层级较低。这样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各级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据最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许多税务机关为了税务人员执法方便,往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明显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往往忽视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保护,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给税收执法留下了隐患。

3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3.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是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基础。要以《立法法》为依据,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导,构建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不断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整体低的问题,解决目前税收政策性文件存在效力障碍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文件的时候,不得对税法作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风险。要及时清理擅自出台的以及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失效的政策文件,维护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性、权威性、稳定性。

3.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