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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财政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一、引言
老龄化问题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中的一项重大问题,我国老龄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大量的老龄人口面临着养老的现实问题,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挑战,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当前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二、中国养老服务体系的财税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l.营业税。2008年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了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了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经核实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捐赠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地方税。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于福利性以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养老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
各地方政府对于养老机构都有条件不同、数量不等的财政补贴与支持。
1.建设补贴。根据云南省《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金承担比例。对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公办建设项目,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分级承担。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 按照6∶3∶1的比例承担。
天津市200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市财政拨付。青岛市2009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财政对市内四区新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给予3~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安徽省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4000~6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费。
2.开办与运营补助。云南省规定民办城市养老机构: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张床位每年补助600元运营经费;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个每年补助24000元运营经费。天津市规定,市级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市发改委财政预算资金负责;区县符合条件的新增国办养老机构;收养“三无”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由市发改委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收养“五保”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以奖代补。据2009年《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山东枣庄市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建设规模、入住老年人数、服务质量等因素,结合省级扶持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从2009年起每年奖励扶持6个以住养为主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每个3万元。
4.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补助。
云南省规定为了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地位,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保证服务质量,力争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万人次。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枣庄市规定,养老服务企业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按吸纳安置人数给予适当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天津市规定。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和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
(三)养老服务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财税优惠政策给了处于起步阶段的养老服务事业极大的支持.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1.养老资金缺口巨大,养老服务发展动力不足。
养老属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财政应当但重担,但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目前至少应达到万亿,但实际供给的仅1000亿左右,资金缺口9000亿。
2.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不够。
养老床位供不应求的巨大缺口今后主要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来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尽管能够从政府获得一定的财政补助,但是由于投资大、运营费用高.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都处于亏损或者微利状态,同时由于护工待遇差、工作量大等原因,民办养老机构还普遍存在护工不足,尤其是高素质专业护工严重不足以及护工人员流失率过高的状况。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制了获利冲动。
目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的和营利性。由于非营利性的有优惠政策。目前民资投建养老机构大多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非营利性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年终也不能分红,这恰恰与资本的逐利性相悖,民间力量的获利冲动被限制,不利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4.财税政策重硬件建设,轻软件。
建设中国的养老服务体系格局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在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是少数,但是目前财税政策优惠与投入主要集中于养老机构等基础设施,而对于养老服务业的“软件”建设相对忽视。大部分地区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着力于养老住养机构,对于社区中心服务站、社区托老所、居家服务所涉及的设施建设扶持较少,对于老年人的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与精神慰藉财税支持不够,对于养老服务人员与队伍建设的关注也较少。
三、促进中国养老服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撑和规范化管理。我国有关养老机构的财税政策过于分散,亟需整合和统一,将城市与农村、公办与民办、营利与非营利性等各类各种所有制养老机构纳入调整规范的范围,严格界定财税政策针对的对象和具体服务行为,尽快出台“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拟定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办法、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等政策。
(二)健全和完善与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建立均衡、长效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一,制定规范有效的财政补贴政策。无论是对公办养老机构还是民办养老机构,政府都应该一视同仁,以实行财政补贴为主,分级分类对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一定的营运补贴,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灵活制定有关财政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份额。第二,建立专项投资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另外可通过各种渠道专门筹集一笔资金成立基金会用于解决养老机构资金周转困难时向银行贷款的担保。第三,政府通过财税手段多开辟新途径来支持和帮助各类养老机构的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购买养老机构部分服务内容的方式,让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机构的改革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第四,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费补助制度。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居家养老是大力和经济状况的基层组织。第五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老龄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以确保各地的基本养老经费开支水平,缩小地区间养老事业发展的差距,这也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有内容。
(三)建立一套完善的有关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体系
第一,税务机关应当对养老机构的免税资格进行独立认证,实现对其进行免税的目的。建立针对养老机构的税收登记制度和免税独立认证制度。第二,完善对养老机构的筹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金融机构向养老机构发放优惠贷款、贴息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扩大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我国虽然对与养老机构有关的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大都给予免征,对促进养老机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减免程度较低的增值税和未纳入减免的消费税等其他税种带来的高成本已成为制约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养老机构实行大范围的特定免税政策,其服务所得的各项收入均不缴税,从事养老服务时所购买的商品,也不需缴纳价外的消费税。第四,优化税收减免管理,严格区分养老机构的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养老机构的营利性收入给予明确的界定。随着养老机构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和营利性活动的增多,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税收政策上对养老机构从事福利性、公益性的活动,免征各税;对养老机构从事非公益性的营利活动,视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征税;另外,对养老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资产营运行为),在流通环节按照企业的类似活动进行征税,对其用于公益活动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 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其他政策的有效落实
加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具体落实养老机构在用地、用水、用电、通信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的情况,鼓励养老机构参加意外责任险,减少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具备对外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与公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纳入社区医疗体系,并考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对其中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也采取相同的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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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清 《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税务与经济》2011第3期.
[4]李勇《天津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政策与效果分析》,《经济研究参考》2012第41期.
税务与财政的关系范文2
税收管理体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核心部分,都是在中央级和地方级都需要把控的部分。税收对于一个国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都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一个国家的税收体制必须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状况相匹配、相适应、相一致。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我国的管理体制却不能与此相适应,而收税体制又与国家、民生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所以对于我国来说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更是为了适应国家的大环境。
2我国税收体制的发展历程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已经经历了五次重大改革。自1950年建国之初,结合当时的国情同时参考了老解放区的财政收税体制进而制定了当时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税收体制。在1958年我国经历了第一次的税收体制改革,更多的考虑到了要将税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革相适应,因此中央下放了一部分的税收管理权限给地方。在期间的1973年我国进行了又一次的税收制度改革,这次税收改革是为了简化税收体制同时回收了一部分的税收管理权限。在1984年的时候,是为了能够适应国家的经济政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当时的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和整体规划思路。我国目前最后一次的税收体制改革发生在1994年,当时是为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对工商税收体制进行了一次全方面的改革。经过这五次的重大体制税收改革,每一次改革之后当时的税收体制都能够与当时的情况相适应,同时也为我国这些年来能够取得财政税收方面的重大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样一步步的改革不仅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而且还能不断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效率。而现在的经济条件和经济大环境对于原来的税收体制又一次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对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3我国现阶段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3.1财政税收体制的法制化程度低
在我国现阶段的各项法律规程之中对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不多,也仅仅是在《宪法》当中提到了我国的公民都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除此之外并无专门的关于财政税收各个方面的法律出现。而目前情况来看,关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是靠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定,却不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法制化程度并不高。
3.2现阶段的财政税收体制具有局限性
对于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来说,因为体制不够完善,因此在日常执行行政能力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由于在财政管理这方面不能够很合理的去计划和分配收支,因此并不能够很好的贯彻落实施行的分税制度,再加上中央和地方上的客观存在着划分收入的不合理的情况,这些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现阶段的财政税收的现状,同时还间接地影响到了国家的整体宏观调控。
3.3地方政府的减免税存在乱象
在国际大环境当中,国家与国家会进行比较,而在一个国家的小环境里,地方与地方也存在着这样的比较。有时,地方政府会为了这种比较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恶劣的竞争手段,诸如减免税政策。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吸引投资,吸引外资,很多时候地方都会对这些企业提供一些减免税的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却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我国对于中央和地方对于收税体制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有着很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却为了吸引投资而做出了自己本无权做出的优惠政策或者减免税政策的决定。这对于企业、地方都是对我国整体税收体制破坏的行为,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税收体制,因为这些地方上自行决定的优惠政策在某一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变相的减少了中央的财政税收收入。
3.4税收机构设立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国税和地税两个机构并存的政策,虽然这样的分税体制可以保证税收体制的完整和改革的进行,但也由于存在着两种职能机构就出现了两种职能机构不可避免的职能重叠、职能冲突、职能矛盾。设立两种税务机构的初衷是好的,而且它也为我国的税收体制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但不可否认两种税务机构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竞争的关系。同时也因为设立着两种税务机构,所以纳税成本上升以及职能机构正常运营的成本上升的问题也普遍存在着。
3.5企业纳税和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不高
虽然纳税的思想已经逐渐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但还不能够达到纳税意识应该达到的高度,尤其是企业方,很多企业的纳税意识并不高,同时还存在着偷税漏税的情况,这些就是缺乏纳税意识最直观的表现。反观税务职能部门,同样在服务意识上做得并不好,目前还是以一种很狭隘的思想来看待税务服务,远远没有达到能够全面、深层次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这也导致了现在税务部门还不能够真正的去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也就意味着税务部门还不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令人满意的服务。
4解决方案
4.1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尽快立法
各相关部门应该即刻督促立法部门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块部分尽快立法,从而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要让纳税人自己对国家的税收制度承担义务。只有明确了每一个在税收体制中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减少在税收管理这一部分的纠纷,同时也是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做出了贡献。
4.2建立与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针对现阶段财政税收体制的局限性,建立与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是十分重要的。从中央到地方都需要克服这种体制带来的局限性,这是一种横向和纵向同时需要进行改变的过程。纵向来说,自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职能机关都需要为这种改革做出改变;横向来说,如何合理的对收入和支出进行预算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举例来说,在改革的过程当中应该将能够调动的所有资源进行整合和整体规划,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利用好财政的收入,最为合理的利用好财政的支出。以此为基础来确保扩大财政体制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影响力和波及范围。
4.3对于地方上越权出台所谓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
除了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硬性条件上去规范地方行为以外,还必须重新划分一下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而避免一些灰色地带的出现。从地方来说,必须要明确自己所能够做出决定的权力到底有多大,而不要因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破坏国家中央的整体利益和自己的长远利益。从中央来说,除了要约束地方的管理权限,还需要出台更为全面的相关政策,不仅要有全方位的把控,还需要对一些特殊事情的特殊处理,这些特殊情况就必须结合当地的情况和现实的情况来决定,不能够忽略实际情况作出不合理的决策。
4.4针对国税和地税两种税务职能机构并存所带来的弊端提出解决措施
以目前情况看来国税和地税两种税务职能机构并存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我们仍然需要认清这种两套税务机构在现实情况中所带来的弊端。关于解决的过程只能分为两步来进行:第一步可以将两种职能机构所存在重叠的部分专门划分出来,对两种税务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范围再一次进行明确定位,以减少两种职能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矛盾;第二步则是在第一步的基础上慢慢将两种税务机构进行合并,从而彻底解决重叠部分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可以降低税务部门所日常运营的成本,从而减少财政的支出。
4.5加大关于税收的宣传
除了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来对纳税人和职能机构进行规范以外,日常生活中加大关于税收的宣传也是十分重要的,直到将纳税的自觉性深深的植入纳税人脑中,将更有深度层次的服务意识深切的影响到每一个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当中,这才算是为完善财政税收体制打好了坚实的基础。税收作为影响每一个人的财政行为来说,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有强烈的纳税精神,同时也需要有很强的权利意识,纳税对于纳税人来说并不仅仅是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关部门为其提供服务的权利,这也就是对税务机构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总结
税务与财政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 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 j],涉外税务,2003,(5)
[8]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
[9]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
税务与财政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财政税收;重要性;改革;管理体制;问题与对策
一、财政税收的概述
1、财政与税收的概念
财政是一种国家分配也就是集中性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财政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财政的产生于国家的产生是密不可分的,财政产生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的发展,财政产生的经济条件是出现了剩余产品,财政产生的政治条件是出现了国家,阶级以及私有制。国家是财政分配的主体,社会产品中的剩余产品是财政分配的对象,保证国家实现财政的职能是财政分配的目的。
首先,财政有资源配置的职能,也就是为了合理化资源结构,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理调配物力,财力和人力等社会经济资源,其次,财政还有收入分配的职能,该功能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公平分配和社会公平分配,最后,财政有稳定经济的职能,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充分就业,而且可以平衡国际收支,达到稳定社会总供求,稳定社会总需求的目的。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制要素以及税收体系这两个方面,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收管理体制也被广义的税收制度所包含。税收制度是在一定的法律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征税规范以及征税依据。税收是财政的基础,税收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
2、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是提高财政税收人员以及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提高财政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完成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任务。财政税收是我国财政税收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税收不仅可以干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可以很好地调节国际收支,使其达到平衡。财政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从人民身上出来的钱最终要服务于人民。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和健全,但是,我国财政税收也有上清下乱,举报多,不够规范,上访频繁,前清后乱以及差距大等等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财政税收的工作当中财税管理难以控制,种种问题的产生以及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缺乏,造成了难以控制财政税收管理的问题;监督监管不够到位,一些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没能在其位某其职,影响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民主管理不够完善,民主管理的不完善造成了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必备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常识,不能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现在,大多数的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都没有进过正规的培训,不能称得上是正规的员工,甚至还有一大部分人员是兼职性质的,这样不可避免的,造成财政税收的工作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的低下,从而影响到工作的质量;资金效益有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收到了支出资金和收入资金简单分开模式的影响,浪费比较严重。
三、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为了逐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的体制,提高财政税收资源的利用率,需要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和完善现在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提高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力争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人员,更好地为财政税收的管理服务,为人民服务;合理界定财税收支范围;提高财税资金使用效益,不仅要对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进行完善,创新和改革,还要积极推进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步伐,切实加强财政税收管理职能。
四、财政税收的改革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进行财政税收的改革:通过税收改革,促进各个大企业销售能力,正确处理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地税和国税之间的的协调机制,地税作为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具有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所以,处理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做到不有损双方的利益;通过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负担,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和改革创新来建立税负水平恰当的税收制度,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建立起税负水平适中并且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通过合理搭配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改革增值税分享制度以及税收返还制度和善监督支付系统,来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为了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为了改善与保障民生,需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达控制支出,降低成本的目的;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有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努力做到绿色税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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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财政的关系范文5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 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 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 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 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作不协调。1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 )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 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 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税务与财政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公共财政;税制改革
一、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之间的关系
新时期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思想引导下,政府是公众服务的主导,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务的主要力量和执行者。政府实现社会建设的方式就是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础建设等,以此保证公众的衣食住行的正常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根本资源就来自公共财政,换句话说公共产品服务功能的实现就是依靠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是公共财政的根本性来源。因此税收的制度将关系到公共财政的持续性收入和良性循环,也就是良好的税收制度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税收数量的正比例。当经济发展快税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税收可以产出更完善的公共产品,完善的公共产品将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而这个循环的关键就是税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税收制度对公共财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财政应使税收制度合理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让公共财政成为了政府实现职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的地域性经济差异导致了公共财政在各个地区的实现情况略有不同,体现出来的是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在将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关联起来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对税收制度的合理化设计。一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经可以实现职能性的转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行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建设,即实现了公共财政的模式,这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要求税收的制度能够提供地方公共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备的税收和财政的联动机制,即地方政府拥有了地方税收权利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的产业特征进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订地方性税收制度和政策,通过培养适应本地的税收种类,扩大税收的范围等方法,保证税收能够和经济的发展成比例增长,为公共财政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服务公共财政
1.整体税制的优化
(1)地方性税收是对政府财政的最主要贡献,因此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时候需要对地方性进行科学的优化。从实际的操作上来看就是减少、增加、分离的方式。减少,也就是适当减少低能耗产业的税收比例,减少优势产业的税收比例,这样可以保证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可带动上下游的产业发展,产业的增值当然也会带动税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税收种类,拓展税收的范围。因为经济的法其经营的形式也随之增多,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地方政府针对性的增加税收种类,在保证原有税源的同时扩充税收来源。
(2)中央性税收当然不能和地方性税收完全一致,中央税制应当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首先,可以大力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潜力挖掘,从宏观上控制产业发展的合理化,并拓宽营业税收的基础。其次,应当进行税收种类的调整,根据经济的发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税收种类,如:对一些非盈利性单位提供的一些有偿服务进行征税等。再有,应当将某些经营模式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划分纳税义务,防止利用经营模式来逃避税收责任。最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纳税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中央税制应当进一步规范个税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联动机制,以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弹性税收的机制
税收是重要的公共财政来源,同时也是重要的调节工具,通过税收制度的导向性是可以实现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因此在制定税制的时候应当建立弹性税收机制,也就是可以根据经济的变化而进行变化的累进制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可以增加税赋的压力,适当的控制人们的购买力膨胀,以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当经济出现衰退的时候,税制也将作出调整,防止需求萎缩而造成经济的整体萧条。而且,从扶持产业的角度看,弹性的税制可以利用税收的手段帮助和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让社会资源实现优化。在目前节能减耗的趋势下,就可以通过对低能耗产业的扶持性税收政策,来实现资源向低能耗产业流动的目标。
3.完善费改税与税制的接轨
实现分税制度后,地方政府强化了其自身的财政管理权力,同时将办事权下放而财政权收紧,这就给基层政府的财政出现了问题,为了弥补财政不足就出现了一些乱收费的现象。这虽然是一个负面的影响但是也给“费改税”提供了动力。这样我们看到,“费改税”不仅仅是应收费形式上的转变,而是税制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关系的理顺。在费改税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扩大对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问题,让地方政府即能办事也能资金自己这才是费改税的目标。因此,费改税应当做到,其一,明确费用的合理性,即将目前的“费”,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进行费改税的调整。其二,引入市场机制,让某些“费”从政府手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化运行,这也就实现了变相的费改税。其三,扩大监察力度杜绝乱收费,遏制乱收费的同时改革税制才能保证费改税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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