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税法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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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税法政策

最新的税法政策范文1

【关键词】企业税所得税;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加计扣除

一、贵州百灵基本情况

贵州百灵在2017年公司盈利保持稳定上升,目前,已经共有56项授权的发明专利、30项实用的新型专利、48项的外观专利。就科技投入方面而言,持续地加大投入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在行业的竞争力和增加企业盈利的能力。在这个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的时代,为了实现公司战略的需要,在科技研发投入方面,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项目的扩建。通过这些举措,肯定会有助于企业扩大制药的生产规模,优化企业的产品结构,最终实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标和提高利润水平。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以15%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此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目前的所得税税负来看,年度所得税费用为1个亿左右,其中很重部分就是纳税前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影响为268万,占比为2.68%左右,这还是可以看出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有筹划的空间。

二、税收筹划的空间

为了保持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既可以降低税负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生产开发技术水平。从此基本点出发,找到合规合理的研发费用扣除方法是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

(一)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2017年公司在全年研发支出资本化所占比较去年有了更大的减少。目前公司的研发方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技术和药品进行改进、升级和创新。二是行业的关键和共性的技术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具有不错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未来的主题是掌握和运用技术和理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开发和研究,研发出更多高质量的新产品,公司可以保持强劲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领先地位的基础。

(二)对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分析。企业的研发费用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从财务角度而言,按照规定范围内进行专项核算,以保证发生的活动是用于研发支出。从税法角度而言,从具备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中深度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规定。两个方面间存在一定差异,会计核算的费用在税法口径上不一定是允许扣除的费用,进行费用调整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在符合国家规定框架下的企业研发支出,能够进行合规扣除。税法新规定实施后,按税法要求企业可自行到税务局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深刻把握税法规定,明确允许准予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操作要求。1.应注意关于确认研发费用的问题。健全企业内部立项审批。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明确详细的资料。首先对税务局提供完整真是的立项审批资料。企业自主开发或者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需要提供与之对应的合同协议和项目计划书以及预算审批表等相关书面资料。主导科技部门的项目鉴定工作。为防止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企业应提前向税务局申报享受优惠,同时向政府科技部门进行项目鉴定以及报备,以确保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得以顺利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要按项目归集,进行专项设立的会计核算。根据税法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的研发机构必须精准明确地研发支出和日常管理支出区分开,会计核算工作明确区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尤其研发设备的折旧摊销等问题在区分上按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2.研发费用解决方案。为了对研发费用的区分核算,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根据税法可加计扣除的要求框架下进行具体科目的设计。在总账系统中设立一级科目为“研发支出”,在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两类记为“研发支出—资本化”和“研发支出—费用化”当企业需要进行加计扣除申报的时候,税务局所认定的加计扣除备案需要企业进行项目辅助核算的,研发费用核算应设置辅助核算会计科目明细。这是为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有具体明细流程可以核查,确认扣除项目是有理有据。

三、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风险。制定税收筹划方案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人力。为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人员不仅需要精通财务和税法,而且对公司业务很熟悉了解。如果没有具备这些能力,那么会面临涉税风险,最坏结果导致企业面临恶意逃税的处罚。所以企业多花一些教育经费在对财务人员的培养上,是不是可以有效降低筹划方案所带来的风险,想必明智的企业都会做出如此的选择。使得企业可以健康积极地发展壮大,是各位股东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二)企业内控有缺陷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对于税收筹划工作十分重要,研究的公司是医药开发企业,对于新产品的需求是非常旺盛的,所以每年对研发工作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巨大。想要享受更多的税前扣除,那么做好内部控制,加强提高研发费用的核算就必须依托于企业健全的内部控制。如果公司内部的管控制度不科学和财务税务上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缺陷会导致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和涉税风险。

(三)对政策理解不充分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会存在一种冲突,因为筹划人员拿出的方案存在最新的税法政策下的不合法行为,使得企业利益遭受损失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在税收筹划过程之中,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而引出的风险,同时还有税收政策的调整之后所带来的风险。合法合规是在税收筹划工作中最重要的原则,企业自身明晰税法的基础上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有必要时邀请税务机关人员提前进行政策上的沟通,减少相关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差异风险。

(四)企业过度追求筹划形成的经营风险。税收筹划也是与企业管理一样重要的管理活动,各方面投入的筹划成本必然要考虑企业战略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税收筹划的成本既有显性成本还有隐性成本。两类成本都要纳入考虑之中,权衡在显性成本中人、财、物的耗费以及一些隐性的机会成本。有诸多的方案只有理论上可行,回到实践中,存在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方案的实现程度,这便使得筹划的收益是负数。

(五)进行整体的税收筹划战略制定。合法合规降低税法是有效地降低企业负担的方法,同时企业的战略发展和未来的盈利能力是最重要的因素,合理考虑在主要目标方向的权衡关系,应该保证企业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不可盲目进行为降低税负而降低税法,审时度势优先保证企业未来战略发展以及长期持续盈利能力之下,这时企业税收筹划才是有意义。针对税收筹划的工作,成立一个由专业人员构成的小组,主动向税务局人员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根据公司的战略量身制定最周全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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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政策学习,内化奉献意识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纳税人法制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对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组的每位同志都有一种如饥似渴、锲而不舍、好学不倦的精神。业余时间,我们排除干扰,拒绝一切不必要的应酬,把精力用在学习上,我们组要求每个同志必须做到“四会”(会税收政策、会财务会计核算、会宣传税法、会微机操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大家开展各种形式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一切要学习的东西,并把它当成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改变一切不良的习惯,挡住诱惑,心无旁骛,潜心静读,养成结合工作认真学习理论,深入思考问题,刻苦钻研业务的好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拓宽知识面,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双管齐下”,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进行税法公示,在办税服务大厅设咨询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所有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随时咨询查找;二是送政策上门,对分局所辖的税源大户,如东风股份公司、华光、江汉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坚持每月上门服务,帮助、督促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三是开展业务培训,对分局辖区内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分期、分批开展税收政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日前,所辖企业的会计人员均达到合格,并取得了由市局统一颁发的上岗证书。确保政策执行不出现“死角”和“盲区”。

二、优化人员配置,合理安排岗责

我们流转税组共有成员5人,作为管理科下属的基层组织,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税收收入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要想把基层建设落在实处,就必须以人为本,带好队伍,切实把基层建设的要求变成每个干部的自觉行为。在分局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基层流转税执法工作实际,遵循以事定岗、依岗定责、岗位制约、权责相当的原则,进一步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税源监控,明确岗位设置,统一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对全组执法岗责重新设定,以实现岗位、责任、机构、人员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讲,即依照分局规范执法工作需求将原来设定的4个岗位(一般纳税人认定岗、转正岗、减免退税岗、待批文书岗)整合为“五人一岗”的流转税管理岗,实行“一岗多人,一人多责”的设定模式,个人工作考核与奖金挂钩,通过奖勤罚懒,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提高了每个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由过去只掌握单项业务转变为通晓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和减免退税等多项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促使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完善一般纳税人管理,强化高效的服务意识。建立起信息化条件下业务重组,责任到人、人尽其才的工作机制。转变管理工作思路,大力拓宽纳税服务方式,坚持内外结合,规范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工作。

三、严把认定关口,搞好转正核实

为了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创造更加广阔和发展空间,我们改进了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事宜,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审批的繁琐程序,认真执行市局新印发的操作规程,把更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转换角度,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变被动为主动,现场办公,及时准确地为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从严管理一般纳税人,促进流转税的规范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两步着手:第一步,把好认定关。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中,对达到标准的,及时予以认定;达不到标准的,坚决做到不通融不照顾,政策不变通,不放宽,不予认定。今年,我局共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77户,有8户申请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未达标准而未予认定。第二步,抓好转正核实。对于转正工作,我们切实做到“三个结合”,即:转正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了解纳税人最新纳税信息;转正与执行政策检查相结合,掌握纳税人执行政策水平;转正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相结合,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今年共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88户,有6户临时一般纳税人在转正工作中被取消资格。截止目前,我分局共有一般纳税人398户:其中临时一般纳税人77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2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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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定义

税务风险的定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现时或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另一方面是指企业因未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安排相应的业务流程导致企业丧失本该享受的税收优惠、税额抵扣等税收利益。企业面临税务风险很可能导致企业接受税务行政处罚,使得纳税信用等级下降,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的经营过程涉及各类合同的签订,而合同的条款往往离不开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等和财务相关的条款,这些条款决定了企业税收的实质。而对于很多企业,直接由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财务人员并未参与合同的审核,等到合同签订后,需要支付款项或收取款项时,财务人员才能见到合同。这就给企业带来一些税务风险。因为对于企业而言,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金额,但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各方税收利益的影响不同;合同条款表述不同,需要缴纳的税种,应税项目,适用的税率也会有所差异;合同条款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收入确认的时间;合同条款影响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合同条款不清晰还容易引发涉税争议。

2.相关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

财务工作是开展税务工作的前提,一方面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缺乏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缺少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当财务人员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提出建议时,也需要不同部门的理解和配合,给予重视。相关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会计核算过程出现纰漏,将导致纳税申报出现失误,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的情况;(2)会计人员对税法政策理解不到位将导致诸多税务风险,实务中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比如税务上的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就需要确认收入;又如销售货物时,对方交纳的违约金,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当确认收入等;(3)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财务流程不顺畅,使企业无法及时发现税收风险点,逐渐日积月累形成较大的税务问题。比如财务人员未定期清理账务,未及时发现企业不用支付而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如遇税务稽查,该往来款项均应确认为收入。(4)各部门配合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比如企业销售部门未将赊销金额报财务部门,导致账务收入小于实际收入。

3.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的税务风险

(1)未及时进行审批或备案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实际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税收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遵循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税收事项,比如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要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在实务中,很多企业未提前对纳税事宜做纳税筹划,未及时做备案或审批手续,导致企业不能享受应有的税收利益,使企业整体利益受损。

(2)未及时申报、未及时缴纳税款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应按期申报纳税,按时缴纳税款。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需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企业将面临未按时交税的滞纳金或罚款。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需按规定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手续,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4.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税务风险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企业可能因为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如果企业对税收政策不敏感,未及时知悉政策,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可能无法及时享受企业应享有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也无法根据政策的变化调整企业的业务结构。企业在准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有明确特征的对象,只有符合规定特征的纳税人,才能享受该种优惠。企业想要获取税收优惠、利益资格的时候,就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而这些政策往往对企业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综合权衡利弊,决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三、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建议

1.建立全环节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

企业的采购环节、运营环节、销售环节,包括资金运作的投资、筹资、融资等环节都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企业的高管层应当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并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税收知识,倡导企业全体员工树立风险防范的意识,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另外企业的监管层,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账务进行监督审查。

2.加强税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税务岗位,对于规模一般的企业,也应当培养具备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税务筹划虽然只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但却与普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同,需要财务人员加强自我学习,一方面全体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税务培训,并定期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财务人员也应当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获得部门间的理解和支持,在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控制税收风险点。最后,有必要时,企业应当寻求税务师事务所团队的帮助,聘请税务顾问或税务,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咨询和建议。

3.及时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和当地国税和地税网站,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并分析政策法规的变化对企业经营和税收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和当地税局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对于不理解的税收事项及时与专管员沟通。

4.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首先企业应当规范合同业务流程,保证合同条款清晰明朗,不存在歧义,并让财务人员审核与财务相关的合同条款,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税收隐患。在实务中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案将影响税收的大小,企业财务人员应尽可能评估不同方案的税务风险和税收金额,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在付款和进行账务处理时,务必要查看合同,依据合同付款和开具发票,制作合同台账,随时掌握合同的资金支付状况;再次,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按税种的性质分类,不能混淆,比如企业签订软件销售合同时包含了软件维护服务,如果企业签订总金额,则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7%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在合同中分软件销售金额和软件维护服务金额,则销售软件按照17%缴纳增值税,软件维护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5.有效识别税务风险点

财务人员及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发生的业务,逐一排查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定期检查账务,查看是否存在账务错误引起的税收错报漏报;是否存在应纳税而未纳税的情形;对公司往来定期清理,对长期挂账而不用支付的往来款项应确认为收入;(2)定期检查合同,确认印花税是否缴纳;复核已支付的款项是否和合同条款相符。(3)定期检查员工的工资构成,查看是否存在未上税的职工薪酬,比如是否存在单独发给职工的奖金未和工资合并纳税的情形等;(4)定期检查增值税销售税额和进项税额,查看抵扣联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认证;(5)合理设计费用类明细科目,以便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梳理,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应提前筹划,合理预算。

6.提高税务筹划意识

企业应该培养税务筹划意识,及时关注并组织学习新的税收政策,对公司当前的业务和可能发生的业务分税种进行税务筹划,比如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需要从整体的业务流程来考虑,从税收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是当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选择为一般纳税人,在确定供应商的时候应保证整个抵扣链条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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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 筹划

一、区分纳税筹划与避税、偷逃税

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避税是一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这些概念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本身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其目的都是纳税人以少缴税款为目的而采取的有意行为。虽然三者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是显而易见的。

(1)纳税筹划的特征。纳税筹划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也就是说,纳税筹划包含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的前提,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规定之外,逃避税收负担,则属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其二,目的性,那就是尽可能多地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有两层意思:一是减少纳税的绝对额,即直接以减税、免税形式减少应纳税数额;二是延迟纳税时间或获得税收的时间价值;其三,筹划性(超前性),纳税筹划是一种有计划、有安排的经济行为,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通过充分研究分析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利用空间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否则,纳税筹划就会失去意义。

(2)纳税筹划与避税。避税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纳税筹划与避税的区别主要有:一是范围不同。避税的范围比纳税筹划的范围要广泛,包括一切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行为。二是目的不同。避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常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有助于增加利润,从而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二者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不一定,为实现财务目标,纳税筹划有时可能选择税负较高的方案。三是采取的手段不同。避税可以不择手段,而纳税筹划的手段必须不违法。

(3)纳税筹划与偷逃税。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采取隐瞒、虚报等欺骗手段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手段,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目的的税务违法行为。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的差异在于:一是本质上的差别。偷逃税是违法行为,纳税筹划是不违法的。二是发生时间的差别。偷逃税是一种“事后控制”,是在应纳税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控制”,是在应纳税额没有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合法的手段,使其应纳税额最小。

二、纳税筹划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

事实上,中小企业通过纳税筹划不仅仅是可以带来节税的税收利益,从长远来看,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还有着其它更多的现实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纳税筹划的直接作用是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降低企业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资金短缺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通过纳税筹划来减少直接支出,相当于为企业进行间接融资,为企业增加收入。

(2)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因规模和资金的限制,企业内部往往存在诸多制度不规范、惯例无秩序的状态。而一个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管理,这些条件的改善,必将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方式。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以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盈利、实现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为目的。要实现这一目标,从企业经营战略上看,企业应通过尽量增加收入的来源或尽可能节约各种生产要素的投放,来达到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之目的。渗透于企业的投资、融资、经营管理全过程的纳税筹划既可以有效合法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增加企业的利润,又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4)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违法风险。正确有效的纳税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对有关纳税事项的周密分析,判断和控制,以及对可能触犯税法的经济行为进行的纠正和防范的基础之上,纳税筹划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以合理合法为前提的。虽然企业也可以通过偷税、逃税等手段减少税务支出,节省纳税筹划成本。但采取偷逃税等手段规避赋税,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经税务等相关部门查处,将会面临严厉制裁。而纳税筹划经得起税务稽查机关的查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纳税筹划减少税收违法风险,同时也为增加后续税源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

(1)树立全面长远的规划眼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目的在于创造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利益最大化。虽然税收成本是战略制定中需要考虑的一项,但是当面临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战略背道而驰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去考虑,如果仅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因小失大,从整体上损害企业利益。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因为中小企业资金、人力资源薄弱,一旦偏离了长远发展战略,就会导致全局性的失败,例如有些中小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为地加大成本费用,推迟盈利年度,忽视生产经营,造成连续亏损,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2)着眼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纳税筹划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着眼于企业全局,考虑企业长远、整体税负的下降。因此,纳税筹划活动要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另外,纳税筹划活动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要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也要顾及企业外部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因为纳税筹划也影响与企业有关的各种关系人利益,进而影响他们的行为。而关系人的行为,通过与企业的不同契约关系,又反过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而纳税筹划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3)服从企业的总体管理决策。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为此,企业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递延纳税期这两种方法来获得节税利益。但每个中小企业都有自身的发展目标,都有其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可以说,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纳税筹划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有时候,减少当期的纳税所得,递延纳税的时间,可能与当期的经营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不仅仅着眼于税法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中小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应服从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不能一味强调纳税利益而放弃经营目标的实现。

(4)注意中小企业的相关成本。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因为企业纳税筹划,作为筹划人的筹划费用最终也要归集到企业资金成本中去,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所取得的纳税筹划利益是所取得的名义收益与付出筹划代价的差额。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纳税筹划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不仅包括税收筹划所需要的人力、信息收集等显性成本,还包括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常常会忽视筹划的机会成本从而产生筹划结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纳税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纳税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因此,在纳税筹划时,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在纳税利益和相关成本之间作出权衡。

(5)考虑产生的风险因素。纳税筹划的风险首先来自于政策变化风险,税收作为经济调节的杠杆,总是在不断地适应经济活动的变化,因此,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所以纳税筹划需要专业人员在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事前筹划,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政策变化,调整税收方案。于此同时,还有来自于纳税筹划方案本身设计的不合理以及操作不善导致的风险。即使纳税筹划方案本身设计得很正确,但如果操作不善,方案失败的可能性也会很大。第三种风险来自于税收筹划目的不明、方案不严谨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是以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管理为目标。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的。

四、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建议

(1)关注税法政策的时化。税收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而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日新月异,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税法的细节变动,建立税务信息资料库,同时通过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把握宏观经济动态,合理预期税收政策及其变动,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深刻理解、领会内涵。对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有了全面、最新的了解,才能积极灵活应用政策,做好纳税筹划工作,进而做出对企业最有力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

(2)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和控制。纳税筹划都是建立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执行前提下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没有切实执行,都是纳税筹划风险发生的隐患。因此,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学既是企业纳税筹划的基础,又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证。中小企业自身要增强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提高实行的自觉性。中小企业管理是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就要以加强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因为财务管理涉及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每一项经济活动之中,从中小企业的计划指标到盈亏和奖惩,都应该有一套完整、严密、可操作的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才能加强中小企业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进而提高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有效防止和避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的偏差和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提升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提升中小企业管理者管理和决策水平。目前,许多中小企业管理者个人能力都比较强,但现代化管理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对税务、财务、法律等知识进行更深入的认识,提升理论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从而由上至下思想统一,形成合力,从而推动纳税筹划的合理、正确进行。其次,提升财务及纳税筹划人员综合素质。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最基木前提就是把日常的会计业务工作做好,杜绝假发票,杜绝各种人为的会计处理错误,减少因错误利用会计政策所带来的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财务管理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需要财务人员用心、细致地去做,需要各个会计岗位上的人员积极配合与沟通。同时,引进高素质的具备综合理财能力纳税筹划人员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合理涉及和安排,只有这样才能将纳税筹划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4)建立纳税预警系统。纳税筹划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作用,所以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信息收集功能。通过大量收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是否预警;危机预知功能。通过对大量信息的分析,当出现可能引起发生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该系统应能预先发出警告,提醒筹划者或经营者早作准备或采取对策,避免潜在风险演变成客观现实,起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风险控制功能。当税收筹划可能发生潜在风险时,该系统还应能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使筹划者或经营者能够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制定有效的措施,遏制风险。

五、结语

成功的纳税筹划不仅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支出,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深刻理会宏观经济走向和国家政策方针,帮助中小企业及时把握行业最新动向;同时还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加强内部财务制度的建设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以此为中小企业长远发展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小企业只有在提高对纳税筹划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正视企业自身存在的纳税筹划问题,通过研究和实践,发挥企业各方而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纳税筹划水平,不断促进自身发展,从而才能使自己获得更大地经济利益,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李晶生.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0).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J].财会通讯(理财版),2011,(7).

[3]来丰收,胡玉玲.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J].财会学习,2009,(4).

最新的税法政策范文5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不段的增加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主张

面对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各国的税收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因特网带来的效率提高这种潜在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保护税收的同时,避免阻碍新兴技术的发展.

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反应,基本上采取的了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的态度虽然使网上征税增加的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还招致许多企业的不满,但鉴于因特网的全球性及其发展变化的速度,这仍不失一个正确的选择.理论上,各国政府对一般的商业贸易、服务贸易征税,包括网上的进行的电子交易征税应当无可非议的,但由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与服务,故又有别于一般贸易活动。针对新兴技术引起的新问题,各国政府暂时还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最新的税法政策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