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行政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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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行政法规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1

(一)水资源区域规划及管理基本情况:

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082万kw,正在开发52.2万kw。2003年以来,我县先后与云南江海投资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丽江永同发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2009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亿元,其中2009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01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2008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2008年度发电量301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2009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114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定的情况:

(1)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1)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资源费;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3、水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少;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2

一、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税务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一是要认真抓好税干基础知识的培训;二是抓好重点岗位的培训;三是针对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运用典型条例,特别是运用一些因程序不到位而导致败诉的案例进行引导和教育;四是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实现税务部门征税向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转变。其次,要提高服务意识,注重人性化执法,对纳税人坚持做到要从服务手段现代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质量高效化入手,实行“承诺”服务公开制,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在承诺服务的同时,要真正做到“五心”服务理念,即:强化服务意识,权为民所用,让纳税人放心;转变服务态度,情为民所系,让纳税人称心;简化服务环节,责为民所负,让纳税人省心;提高服务质量,心为民所动,让纳税人顺心;增强服务效能,利为民所谋,让纳税人舒心。以此促进服务水平和行业文明程度的提升。第三,要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工作考核体系,不断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以人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在做到程序细化量化、工作有章可循的同时,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广泛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效地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性。第四、坚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文秘站网-理的关系,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在工作中切实做到管理、执法与服务并重。

二、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开拓创新的能力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为此,税务机关要把税干的创新意识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一是提升队伍创新发展的能力。创新发展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径是:在广大税干中广泛传播新信息、传授新知识,让其开拓新视野,解决新问题;二是抓好队伍发展创新的意识。要紧紧围绕党建工作、文明行业创建和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税干的“五个意识”。

1、创建意识。围绕“带好队,收好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到总体工作规划中,从“四抓”入手,即从班子抓起,做表率,强素质,办实事等形式,形成凝聚力,增强辐射力,强化感召力,赢得推动力。从基层抓起,把创建活动渗透到各个层面,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从基础抓起,把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的立足点站正、站稳、站牢;从活动抓起,广泛吸引广大干部参与文明创建实践中,进行教育,使创建工作更贴近中心,深入人心。

2、争先意识。要在税干中开展争创一流活动,以科学的发展观搞好勤征细管,为国聚财,全面完成税收任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3、文明意识。作为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税务人员的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务部门的形象,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在依法收税、秉公执法、树立“铁税官”形象的同时,更应树立文明办税形象,即语言文明、举止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文明,真正做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

4、“阳光”意识。全面实施政务公开,政策公开,设立政策公开栏、定额公开栏和处罚公开栏,真正给纳税人一个放心,还税干一个清白。同时,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使税干的行为处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5、社会意识。要积极组织税干参加各项义务帮扶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在活动中展示税务干部的良好风貌。

三、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科学技术的运用能力

首先,要加大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做好“科技加管理”这篇大文章,下大力气,花大本钱,集中财力、物力向信息化建设方面倾斜,达到各单位办公自动化硬件设备基本普及。

其次,积极开发税收软件,进一步完善缴税服务及征税政策咨询功能,增加党建、文明创建、工作交流等版块,加入政府启动的政务网,在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的同时,为本单位和纳税人搭建一个网上交流互动平台,扩大本单位的社会影响。

再次,认真搞好信息调研工作。信息是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政务服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耳目喉舌”的作用,要采取“基础培训,以老带新,强强联手,考核评比”四管齐下的办法,推行“人人动手,主动带头,领导审核,层层把关”的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信息调研的质量和水平。

四、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为了真正树立“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提高税务干部防腐拒变能力,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

一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将廉洁自律工作纳入党课,民主生活会学习和日常政治学习的内容,展开讨论,对照检查,并通过民主生活会思想汇报,学习心得,述职述廉等形式认真加以整改。同时,严格抓好领导干部礼品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免谈话制度及禁止送收“红包”,反对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等廉政制度的落实,有效地促进领导干部的自律与他律,时时处处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一身正气,在广大党员中树立“标杆”作用。

二是从四个方面加大税干的思想教育力度。即: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加强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

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堵塞漏洞,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措施。为此,要在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结合具体实际,确定重点岗位,强化对重点岗位的管理和监督。同 时,要求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好领导责任和监督作用,对出现的不正之风敢抓敢管,坚持做到查纠并举,狠刹歪风,决不手软。

四是做好监督检查和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缺乏监督的权力极容易滋生腐败。为此,一要坚持每年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内部审计,防微杜渐;二要进行明察暗访,对税务干部进行监督;三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卡、举报箱等形式,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落实责任考核追究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工作部署,在干部绩效考核、执法工作评比、日常工作评比中体现,并通过量化检查、群众测评、谈心调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考核,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五、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3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行政裁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涉水行政裁决行为,促进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决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裁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的行为。

第三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行政裁决:

(一)水事纠纷;

 1、因取水排水发生的水事纠纷,

 2、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

 3、因防汛抗洪发生的水事纠纷。

(二)因水土流失发生的纠纷;

(三)因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与申请人产生特定涉水纠纷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与特定涉水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发现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行政裁决申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行政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可采用现场勘验、委托鉴定、评估等方式。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组织听证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听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

调解和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行政裁决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裁决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行政裁决案件中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评估、确认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

行政裁决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行政裁决机关中止、恢复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案件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案件满60日后,行政裁决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决终止。

第十六条  行政裁决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应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行政裁决终止的通知告知当事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

第十七条  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重新评估及其他证明行为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内。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对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决定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

(三)认定的事实;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裁决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应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下载使用。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加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裁决事项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应当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工作情况纳入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关于期限的规定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厅行政裁决流程图、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流程图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包括行政裁决申请书、行政裁决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裁决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通知书、行政裁决答复书送达通知书、行政裁决中止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终止决定书、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行政裁决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裁决调解书、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等18份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行政裁决申请书

 

 

姓名或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号

 

电    话

 

人姓名

 

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被申

请人

姓名或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号

 

电    话

 

人姓名

 

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行政裁决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请求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裁补〔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查,请对照下述内容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或补充):

1.                               ;

2.                               ;

……

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补正上述材料。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告知书

**裁告〔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请你(你们,你单位)到(告知明确的行政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特此告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

**裁决〔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

**裁受〔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初步审查,该行政裁决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委托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人参加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责令受理通知书

**裁责受〔20**〕**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你机关未予受理。本机关认为:该行政裁决申请符合《(裁决事项所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和《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九条,责令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该行政裁决申请。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

**裁答〔20**〕**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你们,你单位)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你(你们,你单位)。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你方提供材料应附带材料清单,分类编号并对名称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1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通知书

**裁参〔20**〕**号

 

(第三人):

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行政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现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现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你们,你单位),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对该裁决申请书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委托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人参加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

 

附件: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1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答复书送达通知书

**裁复〔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就你(你们,你单位)的行政裁决申请已提出书面答复。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被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答复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给你(你们,你单位)。在行政裁决决定作出前,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就该行政裁决答复书提出相关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决答复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1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中止通知书

**裁中〔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决期间,因(《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决定中止行政裁决。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恢复审理通知书

**裁恢〔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本机关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审理。现行政裁决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终止决定书

**裁终〔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与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决期间,因(《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

**裁听〔20**〕**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时间)在(地点)举行该案的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主持人,请你(你们,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书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在20**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请参加人员:1、携带本人身份证明;2、提交相关证据材料;3、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作证;4、如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5、如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决定延期通知书

**裁延〔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裁决决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调解书

**裁调〔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与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行政裁决争议事实、理由,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归纳整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行政裁决争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裁决答复书归纳整理)。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决定书

**裁决〔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与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政裁决争议事实、理由,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归纳整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行政裁决争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裁决答复书归纳整理)。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决定如下:

…………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以本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送达回证

                        

 

案    由

 

文书名称

 

送达机关

 

送 达 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被送达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填写说明

1.代替被送达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送达人的关系。

2.邮寄送达的,被送达人或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于3日内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本机关。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地点:                                    

调查(询问)人: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单位:                        ,

职务               ,联系电话                            ,

住所:                                                    

记录人: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签章: (被调查(询问)人手写以下内容并签章:我已阅读上述调查(询问)笔录,与我所述一致。)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4

关键词:规范 税务处罚 自由裁量权 探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表明国务院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明确要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行为依法自主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本文拟对其如何规范作下探讨。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最多的是税务罚款,处罚主要是根据个案具体情节裁量后作出,裁量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

(一)在罚与不罚中裁量

即是否给与纳税人相应的处罚由税务机关决定,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罚多罚少上裁量

其中又包括两种,一种是在金额罚款多少上裁量。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是在倍数罚款多少上裁量。

(三)在影响处罚的因素上裁量

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在违法事实认定上裁量。税法对具体违法事实并未明确,由税务机关裁量认定。二是在违法情节认定上裁量,如,“情节严重”等表述税法并没有认定标准,实务中由税务机关裁量。

(四)在处罚是否适用并处上裁量

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既可单处没收非法所得,也可同时并处罚款。

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内容分析,不难发现其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一)税法规定不利于处罚裁量

以偷税处罚为例,对偷税不仅最少要按偷税额处以罚款50%,而且还没有减轻及免予处罚规定,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有从重、减轻、从轻处罚以及免予处罚的规定,若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对偷税案件做处罚裁量,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对偷税案件做不了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裁量。

(二)税法的处罚裁量幅度过大

由于在幅度内裁量处罚不能认为是违法,这样导致处罚决定成“真正自由”的裁量。如:对偷税案件处罚,偷税的罚款幅度为偷税额的50%以上五倍以下,其处罚上限与下限之间竟有十倍差距,偷税一个亿,罚款就可能存在五千万与五个亿的悬殊。

(三)国家缺乏统一的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国税发[1998]20号、国税发[2012]65号两个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完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这样,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几乎都有了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不统一背离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原则。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规范 “自由”两字,将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具体来说:

(一)完善税法关于裁量因素的规定

立法机关应加快修订有关税法,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偷税处罚为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规定50%的下限罚款是不科学的,税务处罚裁量角度来说,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应作以下修改,一是取消偷税处罚50%的下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偷税曾有设定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下罚款的标准。二是增设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规定,有必要将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裁量情节上统一起来。

(二)统一全国税务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的要求。建议全国对税务处罚幅按照一定标准细化、量化成具体基准。以偷税案件处罚为例,对纳税人偷税处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将其基准细化为几档:0.5倍以下,0.5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

(三)明确处罚裁量情节的具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为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定有个《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不仅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对刑罚的裁量方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很有借鉴意义,有必要对税务处罚裁量情节的具体运用予以明确。

(四)推行使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5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对地税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规范化管理。

一、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提高税务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一是要认真抓好税干基础知识的培训;二是抓好重点岗位的培训;三是针对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运用典型条例,特别是运用一些因程序不到位而导致败诉的案例进行引导和教育;四是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实现税务部门征税向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转变。其次,要提高服务意识,注重人性化执法,对纳税人坚持做到要从服务手段现代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质量高效化入手,实行“承诺”服务公开制,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在承诺服务的同时,要真正做到“五心”服务理念,即:强化服务意识,权为民所用,让纳税人放心;转变服务态度,情为民所系,让纳税人称心;简化服务环节,责为民所负,让纳税人省心;提高服务质量,心为民所动,让纳税人顺心;增强服务效能,利为民所谋,让纳税人舒心。以此促进服务水平和行业文明程度的提升。第三,要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工作考核体系,不断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以人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在做到程序细化量化、工作有章可循的同时,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广泛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效地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性。第四、坚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在工作中切实做到管理、执法与服务并重。

二、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开拓创新的能力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为此,税务机关要把税干的创新意识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一是提升队伍创新发展的能力。创新发展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径是:在广大税干中广泛传播新信息、传授新知识,让其开拓新视野,解决新问题;二是抓好队伍发展创新的意识。要紧紧围绕党建工作、文明行业创建和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税干的“五个意识”。

1、创建意识。围绕“带好队,收好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到总体工作规划中,从“四抓”入手,即从班子抓起,做表率,强素质,办实事等形式,形成凝聚力,增强辐射力,强化感召力,赢得推动力。从基层抓起,把创建活动渗透到各个层面,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从基础抓起,把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的立足点站正、站稳、站牢;从活动抓起,广泛吸引广大干部参与文明创建实践中,进行教育,使创建工作更贴近中心,深入人心。

2、争先意识。要在税干中开展争创一流活动,以科学的发展观搞好勤征细管,为国聚财,全面完成税收任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版权所有

3、文明意识。作为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税务人员的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务部门的形象,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在依法收税、秉公执法、树立“铁税官”形象的同时,更应树立文明办税形象,即语言文明、举止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文明,真正做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

4、“阳光”意识。全面实施政务公开,政策公开,设立政策公开栏、定额公开栏和处罚公开栏,真正给纳税人一个放心,还税干一个清白。同时,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使税干的行为处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5、社会意识。要积极组织税干参加各项义务帮扶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在活动中展示税务干部的良好风貌。

三、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科学技术的运用能力

首先,要加大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做好“科技加管理”这篇大文章,下大力气,花大本钱,集中财力、物力向信息化建设方面倾斜,达到各单位办公自动化硬件设备基本普及。

其次,积极开发税收软件,进一步完善缴税服务及征税政策咨询功能,增加党建、文明创建、工作交流等版块,加入政府启动的政务网,在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的同时,为本单位和纳税人搭建一个网上交流互动平台,扩大本单位的社会影响。

再次,认真搞好信息调研工作。信息是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政务服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耳目喉舌”的作用,要采取“基础培训,以老带新,强强联手,考核评比”四管齐下的办法,推行“人人动手,主动带头,领导审核,层层把关”的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信息调研的质量和水平。

四、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为了真正树立“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提高税务干部防腐拒变能力,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

一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将廉洁自律工作纳入党课,民主生活会学习和日常政治学习的内容,展开讨论,对照检查,并通过民主生活会思想汇报,学习心得,述职述廉等形式认真加以整改。同时,严格抓好领导干部礼品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免谈话制度及禁止送收“红包”,反对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等廉政制度的落实,有效地促进领导干部的自律与他律,时时处处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一身正气,在广大党员中树立“标杆”作用。

二是从四个方面加大税干的思想教育力度。即: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加强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

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堵塞漏洞,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措施。为此,要在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结合具体实际,确定重点岗位,强化对重点岗位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要求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好领导责任和监督作用,对出现的不正之风敢抓敢管,坚持做到查纠并举,狠刹歪风,决不手软。

四是做好监督检查和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缺乏监督的权力极容易滋生腐败。为此,一要坚持每年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内部审计,防微杜渐;二要进行明察暗访,对税务干部进行监督;三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卡、举报箱等形式,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落实责任考核追究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工作部署,在干部绩效考核、执法工作评比、日常工作评比中体现,并通过量化检查、群众测评、谈心调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考核,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五、做好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必须提高税务干部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6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 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 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 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录进来,是经济法学力所难及的,既没有必要,也不科学。那样不但什么都讲什么都讲不清楚,而且又与其他课程内容重复,既浪费学时,又造成“夹生饭”难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