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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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区别

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盈利模式;利益输送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30-03

一、引言

2009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宣告被誉为基金业“”(第一次革命为开放式基金的推出)的基金专户“一对多”业务正式开闸。由于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业务存在着诸如投资门槛、盈利模式等方面的较大差异,两类业务又投资于同一证券市场,由同一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这决定了专户理财这一全新业务的引入势必对传统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带来深刻影响。依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对多”专户理财具有明显的私募性质,和传统的公募基金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首先专户“一对多”理财的门槛为100万,而传统公募基金门槛极低,一般只需几百元即可投资;其次专户一对多系为富人理财,往往在投资目标上追求绝对收益,而公募基金则追求超越同业和市场的相对收益;第三,专户产品募集、运作受到的限制要远远少于公募基金,专户产品没有最低仓位限制,股票投资比例多为0到100%,而典型的公募基金多有最低仓位限制,如股票基金最低仓位不能低于60%,实际投资中往往受到管理层监控等;最后,两者的盈利模式有天壤之别,专户一对多主要利润来源是业绩提成,基金公司收入高低和投资业绩直接挂钩,而公募基金收入主要靠提取固定管理费,和业绩好坏没有太多关系。本文结合专户理财和公募基金的不同特点,分析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对传统基金管理业务的影响和冲击,并相应的提出了一些应对建议。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对传统公募基金的影响分析

由于两类业务具有非常实质性的差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推出至少在五方面对传统的公募基金管理造成实质性冲击和影响。

(一)基金公司业务重心发生转移,基金经理转岗专户投资加剧基金经理人才荒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推出为基金公司在传统的公募基金管理之外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利润率远远高于公募基金,市场前景广阔,不少有资格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的基金公司纷纷将专户业务的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基金业进入专户加公募基金双轮驱动时代,一些基金公司在较长的发展规划中更加倚重专户业务,业务拓展重心由传统公募基金转移到专户理财业务。

由于专户理财利润前景丰厚,有资格开展这一业务的公司纷纷整合内部资源,力争在这一业务上抢占先机。在内部资源整合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仍然是投资经理的储备,由于专户投资业务刚刚起步,投资经理缺乏。不少基金公司纷纷通过让公募基金经理转岗到专户投资部门的方式构架专户投资团队,这加剧了本来投资人才就不宽裕的传统公募基金管理业的人才荒,对未来基金业的发展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间接地损害了原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据统计,目前各大基金公司专户管理团队中有相当数量来自公募基金经理,表1中列出的24位各家基金公司主要专户投资人员中,有多达15位系基金经理出身,占比达到62.5%,如广发基金专户团队由其总经理助理和投资总监朱平负责,基金巨头易方达则为曾经的明星基金经理肖坚亲自出任专户总监,此外,交银施罗德专户投资负责人赵枫,博时基金专户部总监董良泓、南方基金专户投资总监吕一凡,工银瑞信专户投资负责人戴勇毅和副总监何肖颉等均出身明星基金经理,这些昔日的明星基金均成为专户管理的领军人物,担负起为富人理财的重任。而且,除了知名基金经理转战专户,在许多基金公司专户团队中,还有不少是原来的基金经理助理,这即意味着,一批曾经作为基金业人才储备的基金经理助理也被大量调整到专户投资部,基金业面临基金经理储备人才流失和断层的风险。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不受限易加大股市波动,导致公募基金运作环境趋于复杂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基金公司发行的专户产品大多为灵活配置混合型产品,股票配置范围均为0至100%,产品设置上的灵活特征决定了专户在投资上的大进大出和全攻全守。当看好股市的时候,具有信息优势、研究优势、交易优势的专户可能会全仓买进;而当股市系统风险加大的时候,专户又会全面清仓。由于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只有一到两亿,专户在投资上全进全出十分方便和灵活。但一只专户产品全进全出没有太大的关系,一大群类似的专户全进全出,影响将非常巨大。

据证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10月底,入市投资的专户规模达到400多亿元,已经初具规模。将来,如果股市中增加了一批在投资风格方面极力追求绝对收益和规避风险的专户,相当于增加了一批更大更纯粹的高流动性资金,在这些资金的影响下,市场的波动性可能加大。而公募基金大多有最低仓位的限制,特别是股票基金即使极度看空股市(比如股市暴跌的2008年)也至少要持有60%的仓位,而基金公司开展一对多为传统基金管理加进了不稳定因素。因此,如果说公募基金是市场的稳定器,那么,专户产品将是市场风险的放大器。一旦专户有了相当的规模,将造成股市的不稳定性,从而加大公募基金的管理难度。

(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公募基金不同的激励机制势必造成基金公司内部的冲突和矛盾

公平交易制度的存在决定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公募基金之间相互制约和相互矛盾的关系。如果未来专户业绩好于公募基金,基金持有人将会质疑基金公司利益输送。相反,如果专户业绩不佳,大幅落后公募基金,专户的品牌将受到重创,其存在的价值将大打折扣。因此,未来专户业绩无论好与坏,都可能使基金公司陷入两难境地。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包括公募基金、专户产品在内的各类型投资组合业绩还受到公平交易制度的制约。如果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之间业绩差异过大,基金公司将不得不向证监会解释原因,做出专项分析。

实际上,基金公司的困境还不仅仅是业绩的相互制约,还存在着基金经理和专户投资经理的激励问题。传统公募以提取固定管理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基金业绩的好坏、亏损和赚钱与否跟基金公司收入关系不大,基金经理追求的仅仅是战胜市场和同业。而由于规模普遍较小和费率较低,一对多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业绩提成,专户投资经理不仅要追求相对收益(不能过多地落后基金和其他公司专户),更要追求绝对收益,不能让客户损失过多本金,其存在双重目标,使得对专户投资经理的考核更加复杂。如果专户经理和基金经理管理组合的业绩相同,但收入却差别很大,势必造成基金公司内部投资人才的冲突。

(四)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的,基金公司可能损害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

对于基金公司在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王华兵(2009)进行了专门研究,他认为:“由于专户理财可以按照业绩的一定比例分享一定的业绩报酬,其最高比例高达20%,而公募基金只能按照基金的净值提取固定管理费,这使得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提升专户理财账户业绩的动力”。[1]而且,基金公司不仅有此动力,其还可能利用对倒交易、优先配置优秀基金经理人等方式为专户投资铺路,而证监会对利益输送的认定非常模糊,惩罚机制不健全,让基金公司实施利益输送的风险和代价极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利益输送提供了方便,而这些做法将可能使众多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

在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的问题上,监管层实际上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荣篱(2009)《公平交易指导意见》对基金公司旗下不同组合之间的公平交易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2]但仍有质疑声认为,《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到底如何外界不得而知,某监管机构一份著名报告已承认“行政监管承载过重”和“市场已经不堪重负”。现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本来就不严格,很多事都调查不清。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会分流相当部分公募基金持有人,影响公募基金的发展壮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开展分流了相当数量的公募资金,据一些媒体报道,目前已经出现了部分基金持有人赎回基金转而投资专户产品的情况,由于投资专户产品至少在100万元以上,如果基金持有人赎回基金投资专户大量出现,将会造成原公募基金的巨额赎回,将制约公募基金的发展壮大,并将对基金正常运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王伟(2006)也指出,就我国情况而言,短期和静态地看,专户理财业务将主要吸引共同基金存量客户进行结构性转移,尤其是那些对控制权尤为看重、对价格风险承受度高和/或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对费率高度敏感的客

户,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大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是主要对象。而这些都是公募基金最重要机构持有者。[3]

三、对策建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固然有其巨大的潜在需求和光辉的前景,但为了保证传统公募基金管理不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管理层和基金公司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细化专户业务监管规则,严格专户业务进入门槛,并建立其与公募基金之间的严密防火墙机制和公平交易机制,确保专户和公募产品在投研、交易、后台等各个流程的独立运行。二是严格分离专户业务和传统公募基金管理。在海外证券市场,一般基金公司很少在从事管理公募基金的同时开展专户理财业务,更没有同时推出一对多此类私募产品。当然,这与其市场发达、市场充分细分有关,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此条件。但是,对于在开展一对多业务中如何回避与公募基金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抑制利益输送问题,还是要认真加以研究的,这也是保证基金公司业务顺利发展的基础。三是尽快完善公募基金经理激励机制,加强基金经理变动管理,基金公司应尽可能引进券商资产管理等外部投资管理人才从事专户投资,减少专户引发的基金经理变动。四是加强专户理财业务管理的透明性。周磊指出:“专户理财业务的信息透明化和运作规范化是其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信息透明度越高,则专户理财市场发展越快”。[4]因此如果客户不了解投资管理人的经营情况,就很难找到合适的投资管理人。美国除了由监管部门定期公布专户理财的经营数据以外,商业评级机构也对促进专户理财管理的透明性做出了很大贡献。我国在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的同时,也可推动中介机构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经营的独立账户进行评级,为客户提供参考,从而加快行业的优胜劣汰,推动专户客户、投研等资源向优势公司集中。

参考文献:

[1]王华兵.基金公司对专户理财的利益输送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09(8).

[2]荣篱.基金攻入私募领地 利益输送再成焦点[N].证券时报,2008-03-02.

[3]王伟.专户理财与股票基金的选择逻辑[J].现代管理科学,2006(12).

[4]周磊.开展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的合理性分析[J].企业研究,2008(3).

A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the Separately Managed Accounts on the Mutual Fund

LI Hai-yuan,WANG Ji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Yangling 712100, China)

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区别范文2

(一)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我国保险业行业加强的必然产物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我国保险业发展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也主要是体现在1995年的《保险法》实施之后,但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却始终保持在世界一流的水准,从1999年之后的数字来看,保险业总资产从1999年的2604亿元发展到2005年的15226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在34.47%左右。管理资产的迅速提高必然带来管理方式的变革,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几个阶段来看:

首先,当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的时候,各家保险公司都是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标,成本敏感性不高,现金流的净流入是主要的盈利模式,由于长期负债的压力是以当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增长巨大潜力为前提,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资金管理工作的危机感基本没有,那就更谈不上统一的管理模式和创新的管理技术。实际上,当时保险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集中”都没有形成,保费的投资权力完全由保费的收取方来拥有,管理模式的行业内分化现象也非常明显,风险累积较为突出,“保险”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冒险”。

其次,当我国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保险业的制度建设逐步得到重视。先是1995年的《保险法》颁布,接着是全国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大集中”的开始,然后是1998年以“中保集团一分为三”为标志开始的分业经营,各家保险公司将集团、产险、寿险分离的同时也开始加强了保险资金的统一管理。在这个阶段,保险资金的使用开始强调专业性和技术性。与此同时,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变化的复杂性也迫使各家保险公司大力引进人才,积极建立专门化的资金运用部门,同时期存在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又加剧了市场风险的管理难度,因此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存在明显的进一步创新的内生性。

再次,当保险公司独立的资金运用部门在运作中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无法进一步提高的时候,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大力提倡和推进的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也开始需要保险资金能够独立运作投资业务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投资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制度也需要能逐步和市场接轨。因此,更具专业性、开放性和全面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自然。

(二)保险业发展的资产主导型管理更需要专业的资产管理队伍

资产负债匹配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特征之一,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都是由负债主导逐步向资产主导过渡的过程,这实际上也是检验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保险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资产配置对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从国际惯例上看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加里·布林森(GaryBrinson)、布雷恩·辛格(BrainSinger)和吉尔·比伯尔(GilBeebower)在1991年《投资业绩的决定因素》中指出,“大约有90%以上的机构投资组合收益差别来源于资产分配的不同,而仅有少于10%的投资收益差别可由市场时机掌握和证券选择不同来解释。”由此可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投资业务将与保险主营业务共同发展,前者的发展地位是一个不断强化直至并驾齐驱的过程。从西方国家的数据来看,保险主营业务的发展必须依托投资业务的发展,从而也进一步推动了发达国家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工作开展和公司型建制。

从国际上保险公司发展过程来看,不仅资产负债匹配技术和管理体系在不断强化和发展,单从高管人员工作背景的变化就已经不断说明资产主导型的越发重要:保险创建之初主要是由市场销售的高手担任公司高管;第二阶段是由精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士通过产品创新和成本控制而进入公司管理层;第三阶段是由投资管理人员担任高管,来支撑和承担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运行。

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几十年来看,最初的保险公司高管往往都是由政府部门、银行部门等高管人员来担任,这些人有广泛的人脉关系,背景深厚,能快速取得业务。而正式业内培养的第一代高管人员一般都具有保险主营业务背景,然后是具备良好管理才能和技术的管理类或精算技术人员。从19世纪开始,保险精算技术不断发展,现在只要根据生命表,工作人员都已经可以按部就班地开展工作。再经过此后的财务高管人员主导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往往是具有较好投资工作背景的业务专家。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在各家保险公司内部往往也具有较好的组织基础,这也构成了目前9家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重要基础之一。

(三)我国大金融格局变革中的“混业雏形”趋势奠定了保险资产管理的基础

目前全球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混业和分业两种模式,兼具其中的经营模式也往往因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优势或财政优势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模式。从各自推行的国家或地区分布来看,金融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以混业制度为主。

目前由于我国尚处在发展中阶段,因此金融领域里的分业经营模式有制度上的依赖性,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系统内各公司内在生存和竞争的压力,混业发展在我国目前有一定的内生性要求。“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发展规律主要取决于市场发展和监管能力,而这种能力的主要检验指标就是看防范金融业之间风险传导的防火墙是否坚固而有效。

从混业发展的国际趋势来看,往往是秉承金融体系中资产存量的分布规律来进行的,换言之,银行业、保险业开展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更为直接。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管理办法来看,保险公司参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难度较大,而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正好可以解决相应难题,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充分利用所在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优势,而且还可以通过其集中化风险控制和资金优势达到保险行业向其它金融领域发展的试点作用。

二、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选择

(一)国际上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

从国际上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内容来看,主要资产包括一般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资产和第三方账户资产,三者的结构没有统一规律,根据国别、金融环境和每家公司自身的情况略有差别。但从总体来说,国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有以下特点:

首先,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业职能的主要支持在于资金融通功能,这是保险三大职能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定位的主要依据,也是其在保险业地位中的不可替代的主要原因。由于保险主业资金的长期负债性特点,在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间隔中,没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对主业资金的增值作用,保险业的补偿和保障的两大功能也就无从发挥。

其次,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定位就是金融服务公司,其所遵循的监管法规和业务准则的首要前提就是一种企业资金的投资行为,因此业务类型与保险业自身的业务类型相差较大,在更多情况下主要是与证券机构、信托机构和其它投资咨询机构来竞争,甚至在一些国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展业后台或者展业目标就直接是银行业务。换句话说,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国的金融体制中都具有典型的旗帜性、全面性和具备货币及资本领域双重领导力的市场形象。

再次,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目标只能是展业越加丰富和规模越来越大的金融服务公司,这是由残酷的市场竞争决定的,否则保险业资产只能逐步由市场的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和投资运作。换言之,保险资产管理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行业竞争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美国和欧洲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者是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资金,而且成功管理其它各类资金;或者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被淘汰,保险资金被全权委托到保险业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代为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直面临其它TPAM(ThirdPartyAssetManagement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大竞争,如图1和图2所示,到2001年底,美国市场上第三方保险资产管理领先的5家机构中只有2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欧洲市场上第三方资产管理领先的10家机构中只有1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但从实际准人的业务经营具体内容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领域还是明显扩大,比如第29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的规定中包括: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从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的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极大,各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正面临难得的制度机遇,同时市场的残酷竞争也为下一步的展业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

从现有的业务类型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主要任务还是通过专业化和独立化的制度运作来实现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支持保险产品创新等目标。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方面来看:首先,资产业务中主要还是金融产品投资,存量较小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明显具备客户服务的功能,存量中的非金融产品一般主要是公司自用部分或历史遗留项目;其次,负债业务目前还主要是受托管理所在保险集团的产寿险及集团资金,尽管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已开始尝试接受其它社会资金的委托业务,但总体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甚至还没有受托管理到全部的保险资产。再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真正意义上的中间业务目前还没有开展,即使有也往往是从提高投资产品市场份额的角度出发的。因此说,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十分广大。不仅在资产业务上可以通过扩张投资渠道来实现资本市场与非资本市场产品的有效组合,还可以在负债业务上通过大力挖掘投资型保险产品和企业年金理财产品等方式来进一步争取受托其它保险公司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广大的社会资金,从而实现独立的资产管理和机构运作。

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凭借自身的投资及保险行业双方面优势开展进一步的中间业务,最终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自主经营——资产管理——综合金融服务的四步行业发展目标。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还应该充分借鉴和吸取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和教训,加快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多元化突破,才能立足市场,独立防范市场系统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已经开始了业务的研究储备、人员储备和制度储备。

三、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瓶颈

(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速度很快,相应的业内制度工作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得到了明显的强化和重视,近些年来也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基础薄底子弱,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仍将是未来行业内的工作重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应该说,目前由于我国还处于金融分业阶段,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还属于部门监管和业务监管相融合的阶段:一方面,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要对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机构监管;另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内容还需要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等进行良好的行业沟通。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需要进一步专门的法规和细则。

其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委托受托关系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目前保险行业存在一定的资产管理矛盾: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在业务竞争的压力下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较高,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制于市场的整体环境难以完全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受托人队伍还没有达到美国TPAM的管理程度,而且在业务初期还需要给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一个成长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表现出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率的计算和保证、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结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分配机制、争议的协商机制等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保险业本身的快速发展,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仍然停留在负债主导型的投资阶段,最终造成市场恶性竞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双方面受损,这些都需要保险业资产管理制度的细则强化。

第三,保险资产管理的其它相关外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强化,比如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传统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化运作模式,因此不仅需要进一步细化各种相关外部制度,更需要防范诸如重复征税等问题,否则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的制度优势非但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反而因为增加了重复性负担而降低资金运用本身的收益和效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吸引人才

从业务内容上说,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种类发展速度超过了人才的引进速度,很多业务类型还需要市场上更全面、更广泛的专家人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人才的要求较为严格,不仅需要业务人员具备市场里合格的投资技术,更需要投资技术与保险主业的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技术相融合,而且由于保险资金的规模因素,保险资产管理还需要更多具备“一专多能”的多面手能力的人才。因此一些岗位需要将人才引进和内部强化有机结合,选人录用要符合市场水准和行业匹配的多方面标准。目前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需要在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上与市场进一步接轨,充分考虑薪酬水准具备刚性的特点,进一步吸引人才、保护人才和发展人才。

(三)管理队伍专业化也是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的重点

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具备期限长、收益要求稳定等行业特点,因此以长期投资为核心的投资理念是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主导理念,这些都需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队伍更具专业化水准。资产管理工作的理论技术性很强,从资产组合模型来看,资产期望收益率的决定和预测机制本身就较为复杂,目前市场上采用非线性回归分析技术来预测资产的期望收益率的作法也越来越多,但还都没有权威的结论。根据经典理论,无论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还是套利定价理论(APT),论述最多的还主要是单因素模型,而对于多因素模型,往往也就是在单因素模型基础上进行扩展的尝试而已,因此在理论界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实际的资产管理工作对管理队伍的要求就更为严格。只有在公司层面的投资技术、投资策略、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方面形成市场化的标准和方法后,该公司的投资收益与资产负债匹配能力才能真正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特征。

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经营战略思想

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制度机遇和市场机遇,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巨大:一方面,截止2006年8月,我国保险业内管理总资产已达1.7万亿元,而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增长平均在25%以上,因此9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其投资内在需求很大;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在整个金融领域中的比重还远不足1/3,虽然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始终保持在证券业总资产的3倍左右,但离银行业总资产的规模还相差较远。比如至2006年4月,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已达近40万亿元,占我国金融总资产的95%,而同期的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只有1.63万亿元,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认识目前的战略任务,而且需要具备在公司内外、行业内外、国家内外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们可以用迈克尔·波特的五力图或组织效力星状图来分析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如图3所示,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战略、报酬、结构和过程、文化、人员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重点关注的五大方面,而在这五个要素的组合过程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身的特性。首先,从战略上看,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和治理完善是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公司型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其次,在报酬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要按照市场化的人才配置标准来实施管理激励,又必须在员工发展中凭借平台优势树立事业成就感的隐性激励观念;再次,从结构和过程来看,由于保险资产管理要求的技术性较为复杂,与资金有关的各方面责任压力又较大,因此,需要强调职能性组织管理的效率,同时又必须和委托人建立完善的沟通网络。而在各个产品的投资和决策过程中,更需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谨、流程化、投研一体化的实施过程原则。第四,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有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和远景规划的文化理念,这种文化需要兼容保险行业、资产管理行业等多方面特点,其中稳健、诚信、专业、服务等内容都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企业文化导向。最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人才的发展,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主要体现在如前所述的各类技术人才、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和沟通人才。

(二)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只有9家,总体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各家的基础情况略有差别,市场股东的背景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充分尊重委托方的意愿。委托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规模、管理力量和投资团队来确定资金委托形式和额度。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分为

三类:部分超大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还没有做到全部受托集团内所有资金,因此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提高为委托方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本保险集团自身内的受托资金规模和效率;部分大中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目前基本上是全权受托集团内全部资金,因此可以根据自身优势,集中精力先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实现资产管理的顺利转轨;部分中小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集团内资金规模较小,因此可以依靠其自身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向所在保险集团外的整个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做战略渗透,为整个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做示范效应。

(三)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整个保险行业经营向资产主导型转型中的作用

当前,保险业发展仍处于由负债主导型逐步向资产主导型过渡的阶段,我国保险业正处在行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义务也有责任在这项改革中承担更多的推动作用。从国际上通用的偿付能力理论和实践标准来看,责任要求理论、风险资本要求理论和加强管制风险评估框架理论等最终都要求保险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大于负债,此外还需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技术上没有偿付能力”表示承保人未能符合由监管机构所制定的最低程度偿付能力;“实际上没有偿付能力”则表示资产的市场价值比负债低。因此单纯靠保险主营业务使保险公司在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的做法是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在完善储备金、偿付能力保证金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强调投资的主导性。只有投资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得到充分体现,情景测试、随机性模拟测试、资本充足测试、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检测方法才能真正实施,理论到实践的接口才能真正实现。

实际上,保险投资如果停留在负债主导的被动投资层面上也不利于保险资金本身的增值作用的发挥。在原来的投资模式下,由于保险投资是部门运作而非公司运作,投资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制度障碍。因此,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上,保险资金在投资层面上起码应该具备建议权和独立性。从资产主导型的特征来看,最主要表现两点:一则资金投资能对产品销售量产生影响;二则资金投资能对产品设计产生影响。目前阶段,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可能还难以具备双方面权利,但加强与保险主营产品设计与开发部门的沟通和建议应该是未来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基础之一。

(四)搭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互信平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需要与作为委托方的保险公司建立充分理解的互信平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别于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门最主要的制度体现就在于能施行更有效的组织激励机制与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互信平台也需要搭建在有效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是成熟盈利的保险公司,而且股权有25%的空间可以留给外资和民间资本等战略投资者,这说明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一个明确的外部治理结构基础。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搭建有效的互信平台,在未来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中,这种互信平台将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信任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不仅是未来业务的需要,也是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重要选择,更是规模经济和成本节约的实践结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应该突破原来的部门管理依赖性,加强市场危机感,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保险行业内的“双赢”。

(五)建立符合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特征的IS09001质量管理标准和评级体系

在发展资产管理模式的初期,保险公司也应该逐步考虑质量管理和品牌管理,目前国内已有金融机构取得了标准认证,其它金融机构也都正在积极推行这种国际化管理模式。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建立之初就应该考虑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资产管理行业的IS09001标准,进一步强调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市场的快速反应,坚持核心作用、全员参加、过程方法、管理系统方法、持续改进、事实决策和与合作方互利的原则,通过标准化进一步推动专业化。并且注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P—D—C—A循环”(P:plan策划,D:do实施,C:check检查;A:act处置),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与整合体系审核、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投资绩效评估等子系统。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行业经验的重要借鉴。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的基础不同,因此应当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理顺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坚定“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治理完善”的发展战略思想,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突破和市场效应。

[参考文献]

[1]孙建勇.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国际比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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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祁祥.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大卫·史文森.机构投资与基金管理的创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孙键,范南.入市保险资金需把握五大功略[N].上海证券报,2005—02—23.

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区别范文3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与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可分为自营资产管理和代客资产管理。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与传统的银行资产管理是有很大区别的,传统的银行资产管理是指银行对自营的资产,包括表内资产、或有资产等进行管理。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其资产管理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商业银行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即是以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受客户之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金融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快速积累,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存款“脱媒”效应开始显现。深化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促进了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并日益活跃,通过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商品期货、金融衍生、股权投资等市场工具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风险的条件已经具备。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又为客户财富投资管理和风险分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理财业务,也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性资产管理计划,如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可以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通常把银行理财、保险资产、券商资产管理、信托计划、基金等及其延伸业务统称为大资产管理或泛资产管理,就是说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信托业务的方式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银行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融资范畴,投资者将自己的投资交给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风险。它既是利率市场化和客户资产多元化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商业银行缓解表内资产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导致的风险集聚、管理成本上升、资本约束等问题的战略举措,更是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和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具体表现,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重要领域。

商业银行开办理财等代客管理资产的金融服务,既可以节约资本、不需计提风险拨备,又能实现较高收益率,实际的交易业务量也没有减少,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则没有反映这类业务,只是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银行依靠自身的品牌和信用支撑,通过信息中介服务,让资金的使用人与资金的拥有人直接见面,让资金的拥有人知道资金的使用人在哪里、他们需要资金做什么;让资金的使用人知道所需资金是谁提供的,将原本反映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部分业务转换成了不占资本的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说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也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提高的重要表现。它是客户对资产多样化需求与银行经营创新的结果,是资产证券化和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中客户直接融资市场和投资渠道背景下银行业务产品创新的产物,银行理财产品已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品种,并对实体经济运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也有人把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影子银行的范畴。

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按产品结构,可大致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非结构性产品中包括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股权类理财产品。从收益率来划分,又有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和非估值型理财产品之分。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按照惯例,一般都提供预期收益率区间。固定收益类的理财型产品,有相当部分不提供净值,而是提供预期收益率。股权类理财产品,一般不提供估值和收益率。自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理财产品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扩张迅速。到2013年9月末,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且产品创新活跃,客户群体广泛,已成为商业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中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风险

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办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时间还较短,在其内部也尚有不少问题没有厘清,加上技术、工具、人才等储备不足,就在市场压力和同业竞争的态势下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问题。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在误导。从法律上讲,银行代客管理资产,只是承担在代客资产管理中相应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由客户承担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往往银行还隐性承担了信用、市场风险。在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是委托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资产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与其签订理财协议,即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风险按事先签订的协议由购买者自行承担。但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往往是把对银行信用的信任转变为对银行产品的信任,进而对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的信任,其购买理财产品时,关心的只是收益,并不认真关注所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甚至全然不顾其风险的大小,哪个理财产品收益高就投资那个。只要是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不论怎么提示风险,都被当成是银行存款产品一样来购买。而银行则是按规定对代客投资业务进行操作,主要是防控由理财产品发售、管理引发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并把获取的信息,通过事先约定的渠道向投资者提示风险。但事实上,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市场如有变化、政策如有调整,就会使银行理财产品潜在的投资风险敞口即刻转变为现实的风险损失。尽管有协议在先,有些投资者还是会把风险推向银行,使得银行为维护自身的声誉而被迫应对,难以独善其身。

这从原因上分析,也有银行自身的问题。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即是指投资者购买了该类产品之后,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固定或浮动收益权利的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上与自营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类似,所募集的资金实际已变成了银行负债,其资金的运用也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如同银行的存款与贷款。这种做法很容易误导投资者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当成银行存款一样对待,把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误解为是与银行的债券债务关系。事实上,这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扭曲了理财业务的本来面目,还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设计有缺陷。商业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只顾提高收益率,往往在一些理财产品的设计上,期限过度错配,加上监管不够充分,投向风险过高的领域。如发行不超过几个月的短期限理财产品,而其投资对象却是长期限的资产,甚至超过10年的投资项目。一方是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另一方是流动性较差的投资资产,存在着严重的过度期限错配。同时为获取较高的收益,加上理财产品不受资本的约束,也不受贷款限额的控制,有些银行就把理财产品当作贷款投放或自营表外融资的工具,甚至将自营融资不能投放的项目通过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增大了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如把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等高风险或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一旦所投资资产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违约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被当作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如有些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充当流动性管理、调节关键时点存款规模的工具。通常把理财产品到期时间设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将客户的理财到期资金直接记录为当期存款,然后再在下月、季或年度开始时再将其转回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以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真实的存款基数。这种与银行表内业务绑定的做法,不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

银行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不彻底。有些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由同一部门进行经营与管理,没有专门从事理财业务经营与管理的部门,自营产品与理财产品交叉销售,而且还与银行自营的表内外业务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同时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在对外签署理财投资协议、产品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合同签订等活动中,基本上都是以商业银行名义进行。由此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自营业务的风险不能有效隔离,理财产品出现风险时就会直接危及到商业银行。

银行理财没有严格按产品进行核算。有些银行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以期限错配溢价、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溢价来获取收益,没有严格按规定实现单个理财产品的独立核算,或按产品独立核算的质量不高,没有做到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还有些商业银行通过低概率的高预期收益率来吸引客户,但产品到期后,实际收益率远远未达到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预期收益率,甚至出现亏损,就通过违规转移内部收益来填补收益缺口,以保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的刚性兑付。

银行理财业务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薄弱。依据现行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投资资格,银行要发行理财产品就只能通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并在法律上明确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但事实上,相当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只是为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提供了一个合法合规的通道或工具,并没有实际的风险识别能力、防控能力,更没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只是收取手续费。尤其是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需求,加快理财产品推出的种类和数量,以使得本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在市场上争得主动,于是对一些信托计划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的调查、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往往就将本应由合作机构做的工作都代为完成,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同时,按现行的做法,银行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是由合作机构一次全部投放到位的,由于其投资标的多样,投资方式灵活,加上合作机构又没有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日常跟踪管理,一些理财资金的实际用途很难得到有效监督、监控,甚至有些连基本的监控手段、渠道都没有。出现风险后一些第三方合作机构反应迟缓、消极,还把责任都推给银行,对此银行又很难约束第三方的行为,除非与其不做业务。这既增大了银行的潜在风险,也直接影响到了银行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商业银行为客户利益服务和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受到影响。近年快速增长的信托业务,就是在这种特定环境下的一种非正常发展,是监管不完善的一种具体表现。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一旦暴露,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商业银行很难在短时间快速遏制和有序处置,从而造成风险的扩散和传播,极有可能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甚至还会影响其理财业务的正常运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既要不断探索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新模式,通过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不断提升代客资产管理的水平,为客户创造价值,又要加强自身对代客资产管理中的风险管理,获取更多的收益,为金融改革和创新积累更多的经验。

银行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要彻底回归自营。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在存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变相提高利率的一种存款产品。尽管已按自营业务纳入了资产负债表,但为避免投资者或公众误解,商业银行要把它从现有的理财产品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银行的一种保本保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的存款类产品,并改变其产品名称和产品章程。如可称其为浮动收益存款、定向投资存款等,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用作融资的质押。同时在银行理财产品中还应抓紧对非标准债权投资资产的改造,把部分非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改造成标准化的债权直接融资产品,实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的标准化、可交易、具有公允价值和流动性。

积极试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依据国家金融改革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快推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扩大业务规模,使之成为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一样具有独立的主体投资资格,并能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等各类公开市场开立相关交易账户,直接参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权、收(受)益权、股权、另类投资品等各类资产的投资。以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产品透明度,节省相关费用和融资成本。同时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既要严格落实相关的合作准入、风险评级、合作限额等措施,避免在业务合作中,因风险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薄弱环节,或可能引发的交叉性金融风险,又要避免交叉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真正体现商业银行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思路来经营代客资产管理业务,避免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合作机构都来参与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尽管如此,信托、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仍将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

完善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制度。商业银行要在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账务核算、资产托管和系统操作等方面与银行自营业务相隔离,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确保理财业务的独立和完整,避免资产管理中的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要把理财业务的资金与吸收客户存款的资金严格分开管理,严格分账核算,以避免利益输送和转移。在内部管理体制上,要对理财业务的前、中、后台实行严格的部门分离,理财产品之间也应严格分离,确保每只理财产品有独立的托管账户,其风险与收益做到独立核算。健全和完善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投资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制度体系,使每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都公开透明,确保理财业务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梳理理财业务资金流动的相关信息,集中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要与银行自营业务的流动性管理对接,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协调好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金的统一调度。对开放式理财产品都要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不得办理无期限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其自身存续期限,投向高流动性低风险和低流动性高风险的理财资金都要按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率设定限额,对封闭式理财产品则必须要严格按期次发行。

强化对理财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虽然不承担理财产品投资的信用风险,但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隐含了发行银行的信誉,所以更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尽可能为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好服务,帮助客户或投资者分析、识别、防控风险。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风险防控提示要优于对自营业务的风险防控,并对不同风险状况、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特征进行定义和风险评级。要让客户充分感受到银行在代客业务中的尽责服务、超值服务,感受银行的品牌和信誉,把商业银行间的风险管理差异,充分地体现在其理财产品上,这也是防控声誉风险的重要举措。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其风险揭示应更为充分、信息披露更为详尽,使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更为便捷,更具可信度,真正做到把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建立理财业务的风险拨备制度。为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要尽快研究建立相应风险的拨备制度。具体可依据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确定差异化的拨备计提标准。如对债权类、票据类、股权类理财业务以及基础资产为普通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抵押支持债券等信用类债券的声誉风险,就需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期限,融资主体的资信状况及其在本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情况、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等情况,按照时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保有额=计提时点理财业务余额×计提比例。对债券类理财业务中,基础资产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债券的,可不计提。

强化从业员工的业务技能提升,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理财业务专业团队。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业务,其能否成为银行经营收益可持续的主要来源,关键在于人才。商业银行要重视和强化代客投资研究和资产管理专业人才的吸纳、培训、培养,尤其要增大资源的投入和人才的储备,形成一支与其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的投资研究、研发设计、投资交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估值、托管和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查、风险管理等的专业化团队和一套严格、完整的激励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变化快速、内涵范畴宽泛、法律权责关系多样,涉及主体众多,仅仅依靠市场自律来防控风险是不够的。事实证明,任何一项新的金融业务,如缺少了严格的监管,或监管不到位,就会有监管套利,就会酿成大的风险问题。国外一些引发金融危机的事例也表明,危机的爆发是外部因素冲击、监管的缺位失效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要防控银行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监管部门既要督促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险管理,又要从审慎监管入手,做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来改进和加强,尤其是要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更多地尝试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细化监管内容,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一家监管机构很难能够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中的跨市场产品、结构化产品以及场外交易等进行有效监管,包括一些组合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等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或出现不同金融机构从事同类业务却有不同的监管标准等问题。因此,要尽快建立一个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的功能性监管协作机制,对机构、产品的市场准入、营运要求、风险控制、违规惩处等进行联合监管,对交叉业务要有明确的监管限定和总量控制。要严格规范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模式,避免监管套利,进而对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同时对参与此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也应纳入监管范围,督促其在资产管理业务评级中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

进一步放开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按照“分类监管、持牌管理”的要求,对不同资质的银行开放不同种类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有一个标准化的规定,包括产品及业务的设计、开展方式等。银行资产管理计划除了有理财的直接融资功能外,与传统的理财产品还要有明确的区别和差异。同时要允许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在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可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券,包括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加快推进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账户,可以单只理财产品为单位独立开设,禁止理财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并要严格理财产品开立账户的准入条件,开户产品须获得相应的“备案通知书”,并要坚持采取一手交券、一手交款的DVP债券结算方式。还要尽快研究开放银行理财产品的二级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与交易,让巨额的理财产品有一个转让的渠道和平台,不仅使之能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且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还可以形成一个理财的市场价格。

严格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尽快出台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模板,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简约易懂的形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资金是否流向限制性行业或领域,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透明度。如对所有提供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须及时披露实际收益率,如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上限有差异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公开解释。以确保各商业银行在发行产品时,更为谨慎的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避免以高预期收益率来误导投资者,并且鼓励商业银行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净值型的理财产品。

严格监管理财业务的托管。规范托管也是防控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商业银行所有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都必须进行托管,并以产品为单位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要进行隔离,托管人不得未经客户同意就将其托管资金同时归集入一个账户进行运作。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托管业务不规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尚不健全的中小银行,应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托管来开展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财富管理 家族信托业务 拓展操作模式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富豪人数不断增加。中国高净值人群投资心态更加成熟、稳健,在投资理财方面的需求更加复杂,“财富保障”、“财富传承”的重要性迅速提升,取代“创造更多财富”成为高净值人群首要财富目标。家族信托这种金融工具,因其对家族财富能进行长远筹划并有效实现风险阻隔,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予以关注和接纳。

一、财富管理青睐家族信托方式

家族信托的产品设计,在国内法律制度框架内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既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又能吸引外部投资资本和优秀管理人才,做到基业长青、长远发展。家族信托独具优势在于:

(一)紧锁企业股权

通过家族信托可实现股权集中,扩大影响力。若家族成员分散持有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力会稀释于小的股权份额,如果联合家族权益,集中家族股权注入家族信托,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就能以家族联合体的形式直接参与并左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经营决策,行使家族意志。同时,信托公司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专业人才资源,可以达到更好地实现股权管理的目的,实现有效企业管治、保护股东利益。

(二)财产安全隔离

在法律意义上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而独立存在,其名义所有权属于信托公司,但并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与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的其他各项财产也相互分离。当企业经营发生风险时,企业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也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信托财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规避了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带来的重大不利影响;另外通过产品条款设计也可以制约委托人家人对财富的挥霍浪费,达到全面有效的财富管理目的。

(三)财富跨代传承

与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相比,使用家族信托传承财富更有效,其在期限、流动性、控制、估值等方面都拥有难以匹敌的优势。

(四)合理避税节税

家族信托内的家族财产,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而在财富传承时不涉及缴纳遗产税的问题。众多私营上市公司家族的家族信托基金就纷纷设立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全球著名的避税地区。

(五)信息严格保密

当家族信托设立后,由受托人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和运用,信托资产的运营情况除特殊情况外,没有权利义务对外界披露,从而使得信托资产信息得到严格保密。

二、家族信托操作模式

(一)家族信托含义

家族信托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以本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信托。

(二)家族信托关键要素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

[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持有、管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处理相关信托事务。一般受托人都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

[受益人]:作为享受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根据委托人授意,分配取得信托资产相关资金或收益。

[监察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指定监察人。监察人一般为委托人信任人选,并被赋予更改或监管受益人等各种特殊权利。

[投资顾问]:家族信托可以根据理财需求和信托资产类别,聘请不同的专业投资顾问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打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保值赠值。

[信托财产]:可设置为家族信托中财产,除要求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依法转移外并没有特别限制。但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仍不完善,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目前接受的信托财产大多是现金这类金融资产。

[家族信托设立地点]:家族信托设立的地点可以在境内也可以在境外。委托人必须先熟悉了解设立家族信托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做出选择,以便能从法律角度最好的保证自身权益。

(三)家族信托治理

在建立以控股为目的家族信托时,创立人必须深入分析并了解设立信托对家族与企业的长远影响,并通过配套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信托的积极作用、削减负面影响,从而达到家族和谐、有效经营、持续发展的目标。

信托内可设立受托人委员会。委员会内除了家族各方派出代表外,还应选聘家族以外如理财、税收、财务、资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充分发挥解决纷争、权衡利益、管理资产与决策监察的作用。非家族成员的外选人士在受托人委员会内应占明显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实际的投票决策权。

(四)家族信托方案设计

信托公司一般会根据客户的多种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做家族信托,设计包含信托资产执行运作、收益分配等内容的产品方案。参考设计:

[资产类别]:目前以现金出资为主(随着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房产、保单、股票、企业股权、基金、版权和专利也可纳入信托资产范围)。

[资产门槛]:人民币3000万~5000万起步。

[信托期限]:30~50年。

[信托种类]:单一委托资金信托。

[信托性质]:不可撤销信托,不建议质押、转让或提前结束。

[投资收益目标]:不设具体投资收益目标,不设预期年化收益;或逐年设置预期年化收益。

[投资范围]:以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需求选择为基础,以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导向,综合配置市场上各类投资产品,也可根据委托人意愿或特别目的定制专门的金融产品。

[资产管理]:信托公司的风控机制和管理水平对信托资产管理、资产配置方式、投资方向策略有很大程度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会根据市场行业变动、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灵活调整。

[信托执行]:对于信托财产运作情况,信托公司有义务按约定定期或不定期与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沟通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在做重大投资决策前,应充分征询委托人意见,使委托人对投资运作信息有充分的认同和了解。

[受益人设置]:可以为委托人或他益受益人,可中途变更

[信托利益分配方式]:信托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时间、金额都可以依据客户需要来量身定制。

[败家子条款]:属家族信托常见的特别条款设计,如:禁止受益人转让、赠与或者处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的资产权力进行制约。在信托条款设计时,信托公司可以依据委托人意志对受益人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

[增值服务]:个人金融、行业投资、家庭资产、企业资产管理以及海外资产的管理咨询等。

[信托收费]:固定收费方式:每年向受托人提取信托资金1%~2%左右的管理费;固定与浮动相结合收费方式:固定管理费按信托资金的1%收取年费率,年信托收益率高于预期年化收益以上的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浮动管理费用。

三、结语

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富有人群的理财模式从自我管理开始向寻求专业顾问、定制服务、委托管理的方向转变。以信托法律为依据,为高净值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资产配置、理财规划、投资管理、财产传承等服务,将是未来信托业务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之一。家族信托有望成为未来信托业务的“蓝海”。

参考文献

[1]胡润研究院的《2012年财富报告》.

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区别范文5

一、国有投资公司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

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发展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服务于国有改革而出台的配套措施,原初设计的主要功能定位是专门为实行“拨改贷”后的国有企业提供资本金的股权性投资机构。经过10多年的探索,尤其是90年代后期投资体制改革推动下的较快发展,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数量和资金规模都得到较大的扩展,而且投资结构已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型。据国家投资委2003年年会工作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至2002年底,全国72家会员公司总资产达4579亿元,净资产2594亿元,注册资本121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14%和36%;除6家少量亏损外,其余66家公司盈利,税后利润65亿元,其中税后利润超亿元的公司达17家;总体负债水平在30%左右,大大低于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有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1.国有投资公司定位不明确。从职能定位上看,国有投资公司一般应定位于企业层面,其本质规定是作为政府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和持股两种方式为国有工商企业提供权益资本。依据是否具有直接盈利性,国有投资公司可划分为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和国有政策性投资公司两种类型。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根据其职责任务类型的不同,有的执行的是行政性职能,有的执行的是事业性职能,只有一部分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性质,但真正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投资公司却比较少;在经营业务范围上,有些国有投资公司商业性投资与政策性投资不分;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构中,有些国有投资公司既充当行业主管部门又行使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主体的职能。职能定位的不明确,造成许多国有投资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越位、错位或缺位,从而限制了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

2.国有投资公司运作不规范。现行的国有投资体制一般是在各个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切规费资金由各个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这既是腐败之源,同时也不,不,增加了运行成本,降低了投资质量。另外,还有不少投资公司的主要利润来自于短期联营、委托贷款等业务,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非银行机构不能够直接从事对企业的信贷业务和资金拆借业务。这意味着公司从事的短期贷款融资活动,从和实践上讲,均带有违规违法操作的色彩,蕴含极大的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

3.国有资本退出机制不健全。对于投资者来说,吸引投资者从事投资的最重要原因是为其带来的回报。为了取得收益,投资活动需要一个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为之提供安全障碍。一方面,由于投资决策不科学,投资项目效益低下,导致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回报和本金回收困难。据国家计委投资司1997年的一项抽样调查,山东省“八五”期间国有大中型项目能够完全还本付息的仅有5%;另一方面,企业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债权存在软约束,股权转让渠道不通畅。资本的退出机制则是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如果没有可行的资本退出方案,投资者不会将资金投入,投资活动将因难以筹集到资本而无法进行,投入一退出一再投入的投资资本有效循环也就无从建立。

4.缺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机制。公司现有资本金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投资或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的。随着政企分开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加强,这些带有国有背景的股东强调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公司必然会形成不注重积累、利润即期分尽的分配机制。这种分配机制从短期看,满足了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但从长期看,对公司未来稳定发展将产生不利,造成其自我积累能力弱、资产增值速度慢,制约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快速拓展。还有不少投资公司缺乏长期投资风险准备金,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经营风险也较高。

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国有投资公司改革提供了契机

根据党的十六大及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框架已经得以初步确立:根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按照这一目标框架的基本思想,我们认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重点应当包括:(1)在进一步缩小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重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的投资自主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3)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现由审批制向登记、备案制的转变。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4)建立起针对出资人的资信评价体系,以资信等级为依据,实施对出资人融资能力的宏观调控,形成投资决策、资本决策、信贷决策三权鼎立,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投融资格局。

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目标框架的确立有助于解决国有投资体制深层次的问题,从而为国有投资公司改革提供了契机。

1.有利于国有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出资人制度。国有投资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落实出资人制度。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对出资人代表机构形成制约,出资人代表机构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形成制约,才能建立起国有投资的责任链,才能使投融资体制改革走上正轨。根据过去25年改革形成的共识,国有资本投资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投资主体不明确,投资活动的利益关系不清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产权对投资活动不能形成根本性约束,因而无人对投资项目的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投资回报全面负责。在国有投资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所形成的投资决策,必然难以避免软预算约束下的投资决策失误,而且还模糊了投资责任,侵害了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地位(国有出资人代表)的确立,能够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产权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失衡问题,从而使出资人和企业法人享有完全的投资自主权,同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和责任。

2.政府投资重点领域的转移为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框架是根据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方针构建的。随着这一战略调整的全面展开,国有资本的一部分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转而投向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领域,增强了原来就以这一领域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国有投资公司的实力。而另一部分退出的存量资本则将或者经营性资本留在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经营性资本进行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运作,或者交由具有投资和资本运营双重职能的国有投资公司,为其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利条件。

3.根据资信调控融资能力确保政府信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对出资人代表机构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将从投融资角度完善针对国资、国企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是宏观间接调控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商业银行推行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别利率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这一基础之上,中央政府就可以构建奖优罚劣、区别对待的宏观管理体系。在分级所有的体制下,由于利益格局已经固化,中央应该以地方政府资本利益的增损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着力点,以地方资本所有者的资信等级作为宏观调控的依据,实施区别化的管理。地方政府的资本若有信用,可以增加银行授信、允许财政担保、允许发行地方政府或地方债券、允许增办地方机构等等。地方政府的资本若无信用,则有可能失掉大部分融资渠道,甚至根本丧失投资能力。

4.有利于构建投资项目上互为依存与互相制衡的三重决策机制。党的十六大将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统一所有,归口管理”转变为“分级所有,政资分开”,这一大跨步的改革为国有投资公司在投资项目上构建投资决策、资本决策与信贷决策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良性决策机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所有者陆续到位之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应为:一般项目,出资人代表机构及下属企业既负责投资决策也负责资本决策,具体分工取决于各出资人代表机构不同的内部治理结构。重大项目,行政部门可以作出投资决策,但是必须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决定资本决策的然与否;资本决策的硬约束在于资信等级评价,所以决策结果可能是否定性的,也可能是条件性的(追加注册资本、免税等)。信贷决策则由银行根据对项目投资主体投资风险和还款能力的论证后作出。三重决策相互依存,共同发生作用有助于遏制仅仅秉承行政旨意或领导个人意志的项目审批制的发生。

三、国有投资公司深化改革的若干对策

现有的国有投资公司要有进一步,必须解决存在的,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并非一蹴而就,有些通过自身的改革即可解决,有些则超过了单个投资公司的范围,需要置于国有投资公司下一步战略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加以统筹解决。就现阶段而言,我们认为,要有效地解决国有投资公司目前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实现体制、机制创新;以结构调整和提高经营效益为重点,切实增强国有投资公司的竞争实力。

1.在国有的战略调整中明确国有投资公司的定位。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的全面展开,政府职能投资将越来越集中于公共领域和具有较大外部性的投资项目,这就意味着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投资公司今后将难以再直接从政府获得基金或项目,要想在竞争中获得发展,就必须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和职能定位。必须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将国有投资公司重新定位为:根据目前公司股本结构现状和其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并考虑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通过对现有产业和经营结构的调整,逐步将公司培育成为以经营实业投资和经营企业为主业,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投资高技术含量、高增长潜力、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重视资本运营,在吸收多元化投资的基础上,以国有投资控股为主导,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面向国内外市场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投资经营活动的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2.继续加大投资结构调整的力度,收缩投资战线,夯实发展基础。伴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将在两个层面进行:一是中央与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范围要重新划分和界定;二是省市与地级的资产要重新划分和界定。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重组和企业整合。面对这一战略机遇,投资公司在结构调整中应始终抓住两个重点:一是“培育优势”。在新一轮结构调整时,要下更大的力量,巩固和壮大优质资产规模,继续培育产业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二是“存量改造”。重点是继续收缩战线和抓紧不良资产处置。要充分适应国家政策导向,把没有发展前途的、国家明确退出的、与公司业务选择非相关的资产,以退出、转让或出售等方式加以果断收缩。同时,抓紧对不良资产的清产核资,登记造册,说明理由,向主管部门申报,按程序争取核销。收缩非相关资产和核销不良资产,可能使资产规模缩水,但可以卸掉包袱,夯实基础,轻装上阵。

3.健全内部资金积累机制,努力降低经营风险。国有投资公司在改制后,不能再依赖政府的投资,必须健全内部资金积累机制。为此,首先应完善内部资金积累的运作方式:一方面要根据长远发展和经营战略转变的要求,暂不或不完全分配公司经营利润,或转增股本,或直接留给公司作为发展基金;另一方面应允许公司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提取的公积金可用来冲减历年积存的呆坏账等不良资产,使公司卸掉包袱,轻装上阵,增强发展后劲。其次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一是要努力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完善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撤出机制,避免资产沉积,形成呆滞资产;二是建立公司内部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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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财产品 会计处理 影响 风险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业务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其中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又分为私人银行服务和理财计划服务。本文所指的个人理财产品即为上述定义中的个人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购买力量为个人客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度报告(2014上半年)》,2014年上半年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中,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最多,共募集资金34.33万亿元,占整个市场募集资金总量的69.48%;其次为机构客户专属产品,募集资金11.44万亿元,占比为23.16%;私人银行客户专属产品和银行同业专属产品募集资金量相对较小,分别为2.63万亿元、1.01万亿元,占比分别为5.32%和2.04%。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类型和风险等级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信贷类理财产品成为市场主流,债券类、票据类理财产品开始展现其潜力,三者合计占比达73%以上。2011年,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措施,旨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在这一环境下,各家银行将发行重点集中在票据债券类产品上。2010年,这类产品累计发行超过6 000支,市场占比为67.4%。与此同时,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也逐渐扩大,占比由2010年的17.14%扩大至2012年的39.12%。

根据产品风险特性,一般银行将理财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五个级别。2014年上半年,发行的一般个人客户产品中,风险等级为三级(中)(含)以下的产品募集金额为34.26万亿元,占所有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的99.79%。其中风险等级为二级(中低)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为22.26万亿元,占全部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的64.83%。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从产品管理和风险报酬分担角度来看,个人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三种。根据理财产品的经济实质和风险报酬是否完全转移给客户,银行将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纳入表内核算,非保本理财产品则在表外核算。

对保本理财产品,由于银行对客户本金承诺保证,因此产品经营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应纳入表内核算,例如短期理财产品。银行将所募集资金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其他负债”,投资资产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相关损益按约定收益率计入“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不管银行采用哪种核算方式,本质区别在于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

对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进行投资,所有委托业务的风险、损益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只是担任中介角色,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佣金,并不向客户保证本金的安全性,例如信贷类理财产品和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因此非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资产全部在表外核算。

结构性理财产品本身属于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成的混合金融工具,大致可以分为外汇挂钩类、指数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和商品挂钩类等。在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工具作为一项合同处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混合工具分拆,主合同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衍生工具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三是考虑在监管统计指标中将结构性理财产品归类为存款,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银行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吸收存款”。

三、个人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提高银行盈利能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个人理财产品表内表外核算对监管指标以及盈余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发售短期理财产品,缓解存贷比压力

短期理财产品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低等特点,大部分属于保本理财产品,因此银行将其纳入表内核算。

季末年末银行大规模发行短期理财产品,为下年争夺更多的存贷款规模指标和客户资源“抢得先机”。短期理财产品到期后直接转化为客户存款,并且由于理财产品终止确认与实际兑付日期不一致,在此期间,资金还是为银行所占用,成为银行的现金资产;到期日终账务处理时理财本息自动返回到客户储蓄账户,自然沉淀为银行存款,同时也就可以计入季末或年末存款数据。

(二)信贷类理财产品表外核算,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日趋严格,约束了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在利润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银行运用信托原理大规模发行理财产品是实现资产扩张的有效途径,同时通过一些制度安排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间接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2011年,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下发《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银行应对本行资金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和票据融资)纳入表内核算,信托受益权的快速发展实质上就成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替代品,其操作原理是在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引入一个“过桥”企业或“过桥”银行,从而将信托收益权移出表外或转化为同业资产,大幅降低信托收益权的风险资产权重。

(三)集合运作资产池理财产品,给盈余管理留下空间

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多个理财计划的募集资金投向由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在会计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理财产品的期限与投资资产期限不匹配的现象,银行不仅降低了资金运作成本,赚取期限溢价,而且可以规避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

(四)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规避存款利率上限,吸收存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结构性存款的推出不仅可以吸收存款,还可以根据监管指标调节当期存款规模。以光大银行为例,季末年末,将结构性存款从“交易性金融负债”重分类至“吸收存款”,同时为合理反映存款成本,调整存款利率结构,将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转回存款成本,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拓宽和稳定资金来源渠道。

四、个人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领域众多,资产标的复杂,而并没有向客户明确披露资金管理方式以及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重大事件,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暗含金融风险漏洞,主要表现为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统一运用于同一个集合性资产包,由于风险和期限错配客观存在,银行需要不断通过发售新产品来兑现收益,一旦宏观经济形势逆转,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

银行为了降低资金成本,赚取期限溢价,用滚动的短期理财资金去对接长期投资项目,但是当短期利率大幅上行或流动性紧张时,就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产品无法兑付、投资项目难以为继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风险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和理财计划终止时,并没有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说明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年度财务报告中也没有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有关个人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对商业银行净损益的影响程度。信息披露的缺失不仅阻碍监管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还会损害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做出偏离其风险承受力的错误决策,一旦信用链条断裂,银行的信誉、形象就会受损。

(三)违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违规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1)银行缺乏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客户资格以及理财产品风险评估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2)银行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外核算,以规避审慎监管政策;(3)银行未对每一个理财计划建立专门账户,实现对投资资产组合的单独管理。

五、对策建议

相对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多元化,多采用“资金池-资产池”运作模式,难以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较高风险。因此,笔者从会计管理的角度针对非保本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表外理财产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要求进行核算

银行发售非保本理财产品,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投资者,所募集资金和投资资产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可以参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形成或有负债应注意与其他种类的或有负债相区别,并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组合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或有事项准则当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由于银行可以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无风险的流动性溢价,因此银行应该在附注中披露资产组合中各项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二)探索发行资产证券化类理财产品,盘活资产存量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对理财产品投资非银行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标准化资产进行了规模上的限制。探索发行资产证券化类理财产品,正是非标准化债权寻求标准化的途径。银行在理财产品中引入证券化,是将其信贷资产转移给特定目的信托,之后由信托以受让的信贷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出售给相关投资者,投资者的回报将通过信贷资产形成的现金流入支付。资产证券化类理财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质上我国已经存在一些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例如前文所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不仅可以将收益率低、资本占用高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腾挪出新的贷款额度,还可以调节资产久期与负债相匹配,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此外,信贷资产证券不同于非标转化债权资产,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和发行,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三)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个人理财服务的风险,制定个人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个人理财产品募集期和起始期的主要风险是过高估计客户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当产品无法按合同约定兑付时,发生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宣传材料中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个人理财产品存续期的主要风险是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进行正常会计核算外,还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建立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的明细核算。此外,商业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流动性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

个人理财产品清算期的主要风险是未能按期偿还客户本金和收益。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机会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并且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

(四)借鉴国外个人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方法,推进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常用的衡量指标为资产管理规模(Assets Under Management)。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就是资产管理。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较为成熟,产品类型更为丰富,会计核算方法也比较健全。借鉴国外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将募集资金计入“业务负债”,投资资产计入“业务资产”;存续期按照投资资产的类别采用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对管理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经营受托管理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附表“受托业务表”中单独反映,可以不纳入资产负债表;理财产品到期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客户收益或损失,同时对冲资产和负债,差额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支出)”。Z

参考文献:

1.陈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竞争行为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