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及税务会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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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及税务会计

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1

由于税法立法背景、会计规范方法、经济体制、企业组织形式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实行的税务会计模式也有所不同。

(一)美国为代表的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

1.美国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环境。

美国证券市场发达,实行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可以较容易地募集所需资金,投资体制以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主,政府不直接干预经济,投资者将财务报表及企业未来的展望作为持股的重要参考,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个人主义倾向严重,风险意识较强,集权程度较低的社会文化在无形当中也对税务会计模式的形成产生了一定影响。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属于民间型,会计核算规范准则由民间的职业会计师协会制定,以公认会计原则为核心,立法对会计规范无直接影响,会计准则只是提供原则性指导,会计制度具有弹性,会计人员可依据实际情况结合个人专业判断来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这一灵活性必然与税务会计受税法制约的原则相矛盾,也决定了会计法规制度和税法的不统一。

2.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特点。

在以上客观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美国形成了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会计处理遵循会计准则,而会计准则几乎独立于税法之外,企业的纳税事项则通过税务会计另行处理。税务会计界在国家税务总署的支持下,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与财务会计理论框架相并立。税务会计完全脱离公认会计准则,从税基的确定到税款的缴纳都以税法为依据,无需通过对财务会计数据的调整来实现。

3.美国联邦税务会计理论框架的内容。

美国联邦税务会计理论框架的建立,开创了各国税务会计理论建设的先河,同时也为美国税务会计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其内容概述如下:

(1)税务会计的目的。广义的税务会计目的在于确定一项经济业务是否构成与纳税有关的收入或费用。狭义的税务会计目的在于确定一项经济业务在什么时候应该确认为与纳税有关的收入或费用。

(2)税务会计假设或基本前提。美国联邦税务会计理论的假设或基本前提包括应纳税年度、货币时间价值和年度会计核算。

(3)税务会计方法。美国的《收入法案》对会计方法的采用做出了规范性要求,其基本原则是:第一,税务会计方法必须与日常簿记方法相一致;第二,必须清晰地反映纳税人的所得;第三,除非获得批准,纳税人必须一贯地采用某种方法,不得变更。税务会计方法又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一般性会计方法,包括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第二层次是特定项目会计方法,包括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方法、存货处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4.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评价。

美国税务会计模式以债权人、投资者的利益为导向,强调“真实与公允”,有利于财务会计的完善和税务会计的形成。基于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不受税法规定的制约,按一般会计准则、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报表编制要求进行,财务报告全面反映与投资决策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会计信息,使会计准则不断地予以修订和完善。同时,税务会计依照税法的规定确认纳税销售、纳税所得,编制税务报表,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有助于使税务会计自成体系和不断完善。

但是,采用该模式将导致会计销售、会计收益与纳税销售、纳税所得不一致,计算应纳税款时,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调整。尽管如此,由于该模式能发挥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各自的作用,还是被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广泛应用。

(二)法国为代表的财税统一税务会计模式

1.法国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环境。

法国的经济体制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行为相对封闭。企业国有化比重很大,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公司基本为国家控股,力量雄厚的银行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会计职业界的力量、规模和能力都较弱,投资者的影响力非常有限,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相对较弱。

与美国相比,法国权力距离比较大,规避不确定性强,人们建立起更多的正式规则。法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在会计规范领域取得了强势,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属于行政型,会计制度由政府制定,严格制定了各个方面的规范,并试图包容所有的不测事件,以使会计信息满足政府税务管理的要求,这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提供了条件。

2.法国税务会计模式的特点。

法国的税法凌驾于会计规范之上,高度独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基本一致,税法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有直接的影响,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按税法的要求设置、编报,税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纳税申报与提交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此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编报的目的不在于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而是满足政府的要求。

3.法国税务会计模式的评价。

法国税务会计模式克服了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缺点,会计销售、收益与纳税销售所得一致,无需进行税务会计调整,直接根据财务报表所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优点正是该模式所缺乏的。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受税法规定的直接影响,税法中为实现某种社会政治、经济目标的规定也体现在财务会计实务的处理中,使得财务会计核算背离一般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按税法规定编制,不能真实公允的反映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能满足为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法国虽然仍保持政府和税法对会计的巨大控制力,但欧盟的一系列关于会计的指令已经使法国的情况有所改变,“真实与公允”的观点正日益被人们所接受并成为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标准,这无疑也影响着法国税务会计模式。尽管财税统一的税务会计模式正受到会计国际化等各方面的挑战,但这种税务会计模式还是被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广泛采用。

(三)日本为代表的财税混合税务会计模式

1.日本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环境。

日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但政府对经济活动具有较多的干预。日本企业多为股份公司,相互持有权益,常常联合拥有其他企业,资金主要来自于集团内部和国内银行。日本公众较重视集体的利益,遵守集体规范,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很强,权距比较大、等级制度严格,这种社会文化也影响了日本税务会计模式的形成。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司会计关系密切的法律是商法、证券交易法和税法。日本的商法是参照德国模式制定的,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国家税收。二战后日本参照美国模式建立了证券交易所,并参照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制定和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来规范股票的发行和流通。日本的税法带有明显的美国特征,对会计具有直接的影响。长期以来,日本会计职业界的力量相对弱小,对会计准则的制定缺乏影响力,企业会计核算原则是由下属大藏省的“企业会计基准审议会”作为权威机构负责制定。

2.日本税务会计模式的特点。

日本税务会计理论还不够完善,税务会计依据税法规则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要求的财务会计进行协调,是一种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由于日本在近代受法德影响,而在现代则更受美国影响,所以税务会计模式介于美国和法国税务会计模式之间,兼有两种模式的特点,吸收以上模式的优点,避免单一模式的不足,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更具灵活性和实用性,这种税务会计模式还被荷兰等国家所采用。

二、我国税务会计的客观环境分析

(一)经济体制环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资本市场尚处在发育、发展阶段,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理性,市场融资功能不足,缺乏足够的资源配置能力。因而,资本市场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企业的组织形式正向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发展,投资者也将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能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法律体制性质

我国所处的会计环境更接近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控是直接的,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及并行存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在报表的格式、项目的分类和排列上统一,并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统一性,也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三)会计职业界的力量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会计人员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素质参差不齐,这一方面影响财务信息的供给能力,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也使会计职业队伍没有能力像美国那样依靠会计职业组织自我规范和监督,只能依靠国家对会计进行管理。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有助于提高会计职业界从业人员的水平。

(四)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

我国政府在会计规范的制定过程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改革正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近,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以市场为导向,其核心思想是“决策有用观”,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更强调会计信息要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使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正在逐渐扩大。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为税务会计的完全独立提供了外部动力。

(五)社会文化环境

我国的社会文化比较崇尚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权力距离大,等级结构严密,集权程度较高,下级服从上级,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强调社会秩序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平衡,并提倡中庸之道。因此我国的法律、规则往往比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弱的社会来得详细具体。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目前应选择财税混合税务会计模式

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税务会计环境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企业形式等客观条件与日本比较接近,而与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相距甚远。税务会计模式必须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适应,所以我国目前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选择以日本为代表的财税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并且更倾向于英美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

(二)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是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的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融资渠道都将会得到完善和发展,逐渐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看齐。而且经济全球化加快了税收国际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促使企业积极地进行合理的国际税收筹划以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同时经济全球化也要求不同国家的企业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促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从长远来看,我国税务会计必然向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发展。

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2

关键词:税务会计;特征;现状;必要性;完善措施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分支,税务会计是指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标准、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因此研究完善税务会计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两者关系紧密,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须从核算和理财方面出发,充分考虑除国家利益之外,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兼顾股东、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满足信息的有用性和管理的灵活性;而国家作为宏观观管理者,要求企业依法纳税,承担纳税义务。

(二)税收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遵循WTO规则以及适应国际惯例的要求,税收法规正处于不断完善发展阶段。必然要求反映和控制企业税务资金运动及有关财务活动的会计发生变革,从而建立独立、完整、规范的税务会计体系,实现与国际惯例的充分协调,以保证对企业经营活动做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确核算。

(三)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需要

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由精通税务和财会等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来担任,这样可以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寻求最小合理纳税,从而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好国家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务会计的融资作用,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我国税务会计发展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建立与完善税务会计制度尤为重要,很好地运用税务会计,对于缓解征纳双方矛盾,保证所得税按时足额入库,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处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已颁布实施十年了,从实际情况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税务工作现状有一定缺陷。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会计操作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税务会计独立后的会计工作需要,因此研究完善税务会计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广泛进行税务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对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虽然正逐渐加深,但是总体来说还显得不够,研究范围也仅限于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所得税的处理重视不够。应该加大税务会计的宣传力度。

(二)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的法律规范

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必须有严密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应解决3个主要问题:(1)确立企业税务会计的法律地位;(2)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保护税务税基的原则界定成本费用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应税所得的程序和模式;(3)明确不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

(三)与税务会计相关的经济法规亟需配套

会计改革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因此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会计改革不适应的经济法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过时的、不适应的应尽快修改完善,一时无法修改完善的,也应明确处理办法,以减少经济法规之间的矛盾,增强统一性,避免执法中的随意性,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税务会计人员必须配备

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不一致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折旧费用、工资及三项费用支出、投资收益、试营收入、利息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国拨补贴、亏损弥补、减免税收入等等,核算起来,工作量很大。现在,部分企业由于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专管员的时间精力也有限,只是部分企业的纳税利润不真实,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国家有必要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基础上,另账反映企业税款的实现和上缴情况。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也有利于企业重视对税务策划的研究,加强纳税核算与管理。

(五)企业需要采取的措施

1.加强税务会计管理工作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我国企业应加快现代税务会计制度建设的步伐,把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真正分离出来,使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造成的问题协调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2.培养提高企业税务会计人才的专业素质

由于企业业务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对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需求日益增加。尤其是兼备税务、会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倍受追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3.提高企业信息化程度

税务会计的独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国仅10%左右的企业基本上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严重地制约了税务会计的发展。要发展税务会计,必须破除技术壁垒,只有企业普遍积极采用最新信息技术,税务会计的发展才能有比较坚实的基础。

三、结束语

目前,税务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节,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日趋扩大。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理论,尽可能地缩小我国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使我国的税务会计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振亭,贾丽.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初探[J].财会月刊,2004,(11).

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3

关键词:税务会计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指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对选定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讨论,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并加以分析比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在税务会计教学过程中,适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辅助其他教学方式,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能力和素质。经过长期教学探索,对案例教学法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税务会计案例教学法的程序

(一)案例教学的准备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一个设计者,主要不是讲授,关健在于启发、引导,主要的工作有:

1.选择恰当的案例。选择或编写案例要围绕着教学目标,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案例的难易程度应与有关知识相联系,并符合学生的基本情况。比如,在讲到增值税里的“增值额”的含义时,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假设只考虑原材料成本,不考虑生产中其他支出)。农民种了棉花,将棉花卖给织布商,织布商又把布料卖给印染商,先后经过五道工序,最后,制成衣服并销售出去。各生产者购买、销售的数字假设如下(单位:元):

生产者

购买

销售

增值额

农民

80

200

120

织布商

200

300

100

印染商

300

360

60

服装生产商

360

600

240

服装销售商

600

750

150

合计

1540

2210

670

从表中不难看出,服装生产商向印染商支付了360元,然后按照600元将服装卖给了销售商。每一个阶段,增值额是企业(生产者)销售额与生产中物质要素的购买额之间的差额。织布商为购买棉花支付了200元,按照300元销售,他的增值额是100元。通过案例,学生对“增值额”的含义有了深刻理解。

2.案例的编选。在税务会计教学过程中,案例不是教材例题的重复,而是更完整的典型事例。案例的内容选择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税务会计教学案例应具有的特点:⑴适应性。所选案例应使学生易于接受和认同,教师自己能够把握知识点。⑵启发性。教学案例设计的问题应显而不露,留待学生去挖掘,能启发学生的思维。⑶针对性。教学案例的选择要针对教学目标的需要,具有对已有理论知识和技术的涵盖性,以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⑷生动性。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入胜,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以便开展深入讨论。选编案例的方法和途径很多,主要有:一是到税务部门进行社会调查,搜集身边的现实案例;二是在相应的报刊杂志中撷取;三是根据相关资料,创设一定的情景,进行编辑组合成新的案例。案例选编要符合税收法令及会计核算要求,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

3.拟定思考题或讨论题。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需要,确定必要的思考题。思考题要具有启发性、诱导性和可讨论性。例如,在讲“混合行为”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列举了某装潢材料批发销售公司,2006年度批发销售装潢材料500万元。公司于2006年初组建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10人装潢队,至2006年底,实现“包清工”装潢收入80万元,并分别进行了会计核算。请学生思考,对装潢队取得的装潢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认为该公司从事的包工包料装潢业务,既涉及装潢材料(货物)又涉及装潢劳务(建筑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该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而非“兼营行为”;该公司从事的“包清工”装潢业务,则应属于一种“兼营行为”。 对于思考题或讨论题案例,分析时应提倡另辟蹊径,发挥学生创造性思维。

(二)案例教学法的组织

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是讨论、是争论,在讨论和争论中提高专业技能。

1.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组织形式。案例教学过程中,一般要分组讨论,通过充分的交换意见,每个小组形成统一的认识,然后派代表发言;也可以通过充分的讨论后,允许每个学生发表见解;模拟角色演练,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习兴趣。小组的分配可以自由组合,也可以随机组合,各种形式交替使用,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灵活选用。

2.案例教学法的使用。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可以在课程讲授前、讲授中或讲授后的任何一个环节使用。讲授前的使用,其目的一般是通过描述型案例,推导出一个结论,即要讲授的理论知识。这样在接触理论知识之前,先使学生产生了兴趣,有了感性认识,有利于教学双边活动的进行。讲授中的案例使用,既可以验证理论的合理性,也可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讲授后的案例使用,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检验学生知识掌握、理解,尤其是应用能力的重要步骤。

3、案例的分析与讨论

在这一程序,教师的任务是组织与引导。教师要善于创造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气氛和环境,并设法使学生成为讨论的主角。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免学生产生依赖心理。若学生之间观点不一致,可使其展开讨论;若学生分析判断有错误,可采取故意提问的方式,使学生意识到问题所在,自觉加以修正。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会从不同角度来剖析同一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进行操作。学生大胆、主动地表达自己对问题的见解,锻炼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掌握理论知识并灵活运用的能力。

4、案例讨论后的总结

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给予总结。总结并不是说出某个案例的标准答案,而是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难点、重点,需要深入思考之处,并指出本次讨论不足与成功之处,而且需要对学生的表现加以评价,以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同时,根据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进行登记。

二、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为准绳,介绍各个税种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方法。针对教学内容的需要,按照章节内容,每章编选了一至五个教学案例,并制成课件供教学使用。例如,在讲到发票的使用和保管的重要性时,列举了某家具厂在发票使用上的舞弊行为,该厂系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4月16日,该厂厂长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一份当日上午丢失一本普通发票的报告,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对此,主管税务机关未发表任何意见,也未做任何处理。2007年12月初,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另一纳税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一张购货发票是该厂开出的,对照发票号码,证实是该厂声明作废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反复核对证实,该厂2007年4-11月,经营的多笔生意都是用“丢失发票”开出的,开出的总金额为30万元,均未申报交纳增值税。要求学生指出对上述行为属什么行为?按税法规定如何处理?又如在讲消费税时,列举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业务:(1)发给特约经销商某规格化妆品30箱,出厂价(不含税,下同)3400元/箱,另外收取包装费和优质费每箱234元。厂家为经销商开具了30箱化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经销商当月未支付货款及价外费用,厂家遂作为委托代销(经销商尚未提供代销清单)进行账务处理。(2)将同型号化妆品5箱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企业按成本价计入应付福利费。(3)将同型号化妆品4箱销售给非本厂附设的某美容院,每箱销售价3400元/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将同型号化妆品10箱送本厂附设的美容院使用。(5)月末该企业根据以上情况计算缴纳消费税如下:应纳消费税额=4×3400×30%=4080(元)。经过分组讨论,学生各抒己见,最后统一认识:⑴没有收到代销货物清单不应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⑵开具了30箱化妆品的专用发票就应按发票金额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⑶包装费和优质费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⑷发放职工福利的化妆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税额。⑸供本厂附设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税额。

在税务会计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课堂变成了双边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得到了提升。?而对于教师来说,不论是选择案例,描述案例,还是引导学生讨论、探索问题,都是将自己置身于真实的、复杂的教学情境中。在这教学情景中,教师必须认真分析案例中不同角色的立场、观点,找出其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之道,紧扣教学主题内容。

?三、税务会计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好案例教学法与传统讲授教法的关系

案例教学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讲授教学,教师对一门学科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适当讲授,是教学中不能缺少的。在税务会计教学中,利用讲授法,让学生掌握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可为案例教学打好理论基础。课堂讲授应当是诱导启发式的,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只有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正确处理好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手段的关系

培养学生的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很多,如利用多媒体教学、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实习、进行税务会计模拟实训、进行必要的测验和考试等,这些教学手段也是不可缺少的。

(三)正确把握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角色

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4

摘要:新税法与传统税法相比,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税前扣除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因此,事业单位需要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的筹划活动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创新,从而进一步的为单位节约资金。本文则分析新税法下事业单位的会计税务筹划途径。

关键词:新税法;事业单位;会计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不影响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对单位的投资、筹资以及经营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的一种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用合理的手段来降低税收负担,使单位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我国关于事业单位税收策划的研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它过于考虑短期的利益,忽略了长远利益的战略发展。因此,对原有的会计税务筹划加以优化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业单位会计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1、缺乏税务的筹划意识且纳税观念过于陈旧

近些年来虽然人们对于纳税的观念已经逐渐熟知,但在企业中相关的财会人员对于偷税漏说以及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却难以界定,而且对其概念也认识不清,大多数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对新税法的内容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会计税务也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从从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依旧采用着以往旧的税务筹划方案措施,这样一来就很难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且旧的税务筹划方案并不符合国家税收相关精神与当前的市场环境,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此外,在偷税、漏税、避税以及税务筹划上要认清它们在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也就是企业隐瞒真实的内部情况,采取不公开和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避税是企业为了解除税负或者减轻税负从而利用税法上的一些漏洞而做出的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漏税指的是在企业中会由于相关的财会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企业对于税法相关的规定不太熟悉而造成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大多数并非主观意愿的。偷税、漏税、避税这三种行为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而税务会计筹划则是需要在合理且合法的情况,并且符合国家相关的税务精神和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

2、相关财会管理人员的税务筹划能力不强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水平,而企业中的税务筹划工作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企业中相关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对税务策划的重视,且全面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很难满足新税法的要求,税务策划方面的能力整体都比较低,这样一来企业的税务负担就不能减轻,经济效益也难以得到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想有效的开展,就要求相关的财会人员在精通税法、会计方面的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了解并熟知投资、金融、物流、贸易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税法和会计知识都没有完全精通,且会计和税法相关的知识和观念较为陈旧,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此外部分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主动去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税收负担,致使企业内部的财会部门不能够制定出合理细致的规划,不能使各部门之间达到很好的配合,降低了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要实现税务筹划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就是完善和健全一套合理有效的筹划体系和管理机制,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税务策划的目的不够明确,在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下去。首先,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是一个整体性和目的性很强的工作,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成本效益的分析,致使税务筹划的目的本末倒置。其次,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来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详细的计划,从而保障税务筹划在时间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现实中的一些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在结束了各项经济行为之后才开展了税务筹划工作,这样不仅使税务筹划工作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而且很难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最后,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会管理人员专业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欠缺,再加上其税务筹划经验的不足,导致了企业税务策划方式的单一和缺乏创新,很难与新税法的相关要求适应。此外,部分的企业忽略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从而使征管的流程变得复杂,这样不利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

二、新税法下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

1、培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有一个明确的筹划目的和筹划方案,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不仅需要有税法和会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全面的筹划能力以及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企业应该培养一支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极强的税务筹划人才,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能够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很好的把控和掌握,并对企业中的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详细的了解,并通过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和计划。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思维型和规则性极强的工作,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人才,不断地扩大人才建设的队伍,且在工作中定期的开展培训,培养税务筹划人员的创新意识和策划能力,使其能够不断地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的调整税务筹划的方案,使其能够与企业的利益相契合。

2、完善税务筹划的管理体系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尊重税收筹划的时间性、目的性和实践性,建设一个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首先是要用岗位责任制来确定在税务筹划的时间,必须要确保在其他各项经济活动之前进行筹划,从而设定一个合理的财务格局。其次是要明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以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并且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进一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后是要结合着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新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实践,使企业与税法能够充分的融合起来。总之,企业要根据税务筹划的具体特点,结合着企业自身的状况,建立并健全税收筹划的管理体系,进一步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制定不同的筹划方案和措施,但一切的方案和政策都要在遵守相关的税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通过才能够实行。因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顺畅的沟通,及时的咨询并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如果相关的筹划方案没有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那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是无效的,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到国家的法律,从而影响企业的合法运营,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及时的沟通,然后根据相关的政策制定出不同的策划方案,这样一来不仅避免了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能够使税收筹划的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结束语

新税法相对于旧的税法来说在纳税的内容、税收的优惠以及纳税人主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变,它对于单位在税务的筹划工作上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在今后的发展中,事业单位应该更加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不断地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新税法的环境下开展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进而使单位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和资金时间价值,不断地提高其地位。(作者单位:甘肃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张征.新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空间探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3):80-81.

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5

关键词:无形资产 差异 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17-03

一、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和范围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税法中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者的差异在于:一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或为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在会计中单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税法没有对此划分, 都按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在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一类资产处理。会计上不确认企业自创商誉为无形资产。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会计上规定每年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不允许税前列支商誉在平时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差异

1.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账户归集。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发支出”账户归集,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账户)。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入账。

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自行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即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例1:长江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9年4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8 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09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5%)。

会计处理 :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80 00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200 000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

借:无形资产180 000

管理费用20 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80 000

税法处理:计入损益的是2万元,可以扣除数20 000×150%=30 000(元)。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180 000×150%=270 000(元)进行摊销。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假设以上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则

2009年税法上应摊销额为180 000×150%÷10=27 000(元)

会计上应摊销额:180 000÷10=18 000(元)

会计利润总额:500 000-20 000-18 000=462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 000-30 000-27 000=443 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43 000×25%=110 750(元)

2.外购的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但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支付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两者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准则对于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未来支付总款项的现值入账;税法则按照应支付的总款项作为计税基础。二是摊销不同。会计准则将应付总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在未来付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分别计入各年利润之中;税法不摊销利息,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2009年11月3日长江公司购买光明公司1项专利技术,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购买当年末开始分五年平均分期付款,每年2万元,合计10 万元。假定该经济业务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万元即可。长江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8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光明公司 100 000

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为8万元。而在税法处理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税法认可计税成本为10万元。计税成本10万元,大于账面价值8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000-80 000)×25%=5 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00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首先应区分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种情况。

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与税法均作为销售处理,两者处理方法一致。

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视同销售,将换出资产的计税价格与计税基础之商的差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多种,如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采用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 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或确定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如企业采用其他方法,需作纳税调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一般应予以摊销,而对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另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

两者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一是对于无法预见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只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但税法规定,摊销时间不能确定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摊销。二是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视为会计估计变更,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寿命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会计期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价值,但是采用计提减值准备的形式确定期末净值。当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的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二者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其结果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则会计上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会减少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增加公司本期的利润和本期应交所得税额。

二、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影响

(一)造成纳税和征管成本上升

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间的差异,使得同一经济业务受到不同制度的管辖,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又要依法严格纳税,财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成本都增加,尤其是部分调整事项复杂难懂,操作繁琐,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

从征管方的角度来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使得监管难度加大,增加了征管成本。现阶段应税所得的确定一般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得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越多,意味着税务部门越需要在大量的调整数据中去查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这不仅增加了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性的要求,也增加了税务检查的工作量。

(二)为企业避税提供了可能

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我国税法也一直处于不断的修正与变动当中,与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难免出现一些的疏漏和不规范之处。而现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又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改革方向,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未能主动与税法法规取得协调,两者存在差异,相互缺乏协调性,再加上税法本身存在一定的漏洞,为企业操纵利润、偷逃税款提供了空间可能。一般说来,企业往往会通过大量的差异调整项目调减会计利润,使得应税应纳税所得额远远低于会计利润,以达到逃避纳税责任的目的。

(三)为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

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存在差异的情况时,企业虚夸财务指标将直接导致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高于其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当企业通过财务舞弊来增加会计收入时,付出的代价是多纳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制约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但是,当会计准则与税法出现分离时,两者间存在的内在牵制机理就会被割断,企业能利用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和税法与会计处理两者间的差异进行人为操作,在增加会计利润的同时,不增加甚至同时减少纳税额。

(四)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由于目前税法的某些规定不够明确,纳税人与征管部门的基本立场存在一定的对立,两者对其中部分的涉税事项认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出入。此外,目前使用中的纳税申报表调整项目过多,填报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员也不能保证绝对准确,更何况我国财会人员的整体素养普遍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很可能因为认识上的分歧或者一时疏漏等非主观原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法逃税,增加了纳税人涉税风险。

三、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对策

无形资产会计和税法规范的经济关系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这种差异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来进行协调。如果片面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会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应积极采取具体措施对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协调。

(一)相关政策制定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

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分别归不同的部门管理,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这些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合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既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又要满足规范纳税基础的需要。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法制度时,应最大限度的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保持在最低的限度,降低实际征税的难度。因此,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协作的重要前提是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尽管我国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的制订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但都是由政府制订,两部门之间的沟通具有一定的沟通优势。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制订法规前后主动沟通协调,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差异,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效率损失,可以提高无形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二)税法应适当放宽对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限制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资产的有形消耗和无形损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税法对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限制性规定非常严格。例如,摊销时间不能确定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摊销;摊销寿命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些规定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当然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税法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三)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

会计准则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以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投资者、债权人注重会计信息的决策实用性,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此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会计准则中将投资者与债权人作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而对于税收部门的会计信息需求关注较少。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涉税信息的披露比较少,这样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与监管方面困难重重,而且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通过财务报表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以,增加涉税信息披露是多方受益的一种协调方式。操作方法可以是在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或者单独制定一些规范涉税交易事项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广大经济工作者认真学习,搞好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宣传工作,加深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协调的有效性。

收稿日期:2011-06-21

作者简介:张媛(1980-),女,山西太原人,讲师,硕士,从事税收和会计方向研究。

参考文献:

[1] 侯益玲.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实务[J].会计之友,2010,(1):78-79.

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6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因对A、B、C三个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0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

(1)自营利润-350000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赢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485000元,甲企业当月获得A企业分回利润485000元。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5%;

(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000元,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B企业1999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4)2000年3月份,从C企业分回利润7300元。C企业为城镇某集体企业,1999年会计利润15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甲企业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1)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000-300000=185000(元)

(2)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税=185000/(1-15%)×(33%-18%)=32647.06)

C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7300/(1-27%)×(33%-27%)=600(元)

短期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对短期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被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一、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求将收到的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税法则作为持有收益;

二、会计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入帐时间,而税法规定对方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

三、会计核算计提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减少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短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转让其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除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及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而税法要求对短期投资成本不得调整,因此,计税的短期投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余额,该金额一般要低于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纳税人必须进行相应地调整。

例: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现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A公司应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假设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8000000元。A公司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处理:

(1)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73200

贷:银行存款73200

(2)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企业1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1000

税法: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调增所得额1000元。

(3)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12200

(4)股票市价回升,应在原提取的准备数额内冲回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

税法:跌价准备7200(12200-5000)应调增纳税所得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600000+7200)×33%+1000/(1-15%)×(33%-15%)=200587.76(元)

(5)短期投资对外转让

借:银行存款878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72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72200

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22800

税法: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成本-转让税费

=88000-73200-200=14600(元)

会计上的转让所得为22800元,由于这部分收益已包含在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之中,因此,应调减所得额=22800-14600=82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000-8200)×33%=261294(元)

注意两点:

(1)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主要体现在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同

一、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余额不扣除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而会计成本则将持有期间收到的分配股息从成本中扣除;

二、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而会计上只作备查登记,不增加投资成本(由于股数增加,单位成本减少);

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投资而增加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但会计上则计入当期损益。

(2)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长期债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分析

会计、税法对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差异

一、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包含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可以于债券购入至到期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于购入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这是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所作出的规定,税法中未作如此具体规定;

二、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即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同样未对摊销方法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