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1

理财资金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顾名思义,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即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的集合理财方式。搞清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和设计结构,特别是甄别投向的合规性,是选择理财产品的首要任务。

风险防火墙

所谓“有所不为”,是指按照《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主要是对2007年曾经因股市景气而风靡一时的直接投资于股市的理财产品和FOF(基金宝)产品进行了限制。另外,“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也在明令禁止之列。

以上两个限制性条款,将银行理财资金与股市以及股权投资等资产隔离。但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故不受这道防火墙的限制。

投资标的72变

除了严禁进入股市和进行股权投资,理财资金可以涉及比较广泛的金融领域。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因此理财产品虽然是银行发行,但真正操刀的不一定是银行,并且投资的标的物也是五花八门。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一般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为银行具有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操作优势,投资此类标的物的产品多由银行自行管理。这也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典型代表,甚至可以说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狭义解释。根据规定,理财资金遴选的是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品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产品的安全性。该类适合以资产保值为目的,对流动性要求不高但对风险比较厌恶的投资者。

银行信贷产品 银行信贷产品包括银行贷款、应收进出口押汇和贴现等品种。由于信贷是银行的主营业务之一,此类产品有近水楼台的便利,是银行理财产品的经典投资标的物,由于风险比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高,投资该类产品的理财产品也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

信贷资产的质地和贷后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此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实现。根据现行规定,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应保证为正常类这也是为什么一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揭示的贷款发放对象多为国有垄断企业、市政建设公司、能源企业、中国前500强企业的原因;商业银行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以避免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绕开监管。另外,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以避免理财资金集中度过高。

总体而言,此类产品有较好的风险控制手段,适合能够承担一定风险并对收益率有稍高预期的客户。

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产品。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4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目前投资方向为金融衍生品的理财产品多为投资汇率产品的外汇理财,使国内居民得以跨过国际外汇市场对入市资金的巨额门槛,参与到国际外汇市场的运作中,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这类产品有的为商业银行自行管理理财资金,有的是委托给境内投资管理人进行具体操作管理,而无论是哪个机构具体操盘,都必须获得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

信托产品 这类产品是一种银信合作的产品,理财资金用于投资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合作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了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信托产品中一般会有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或某些企业的担保,有一些在产品中增加土地抵押担保或股权质押担保等,相当于给资金的安全配置了安全气囊。另外在收益分配上引入了优先级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银行发售的多为优先级产品。目前常见的方式是信托公司通过尽职调查研究建立信托项目,形成结构化产品。银行买断该信托计划的收益权,然后将募集的理财金或自有资金池对接到该项目中,并监管信托项目的专用资金。也就是说,通过证券结构化产品,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是一个信托的收益权,因此产品有较好的安全保障。该类产品适合能够承担一定风险、对收益率有较高预期且投资额度比较高的客户。

“傍”银行的类理财产品

在风险厌恶资金的助推下,银行理财产品近年来可谓红透了半边天。不少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开发了有理财功能的产品来吸引更多的客户,并借助银行渠道来发售。

投资型保险产品

投资型保险产品最早产生于1956年的荷兰,设计的初衷在于投资者希望自己的保单也能够享有到投资的机会。目前投资型保险已经成为海外保险市场中的主流产品。

国内保险市场中,有投资功能的保险有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投资分红保险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有稳健理财需求、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万能寿险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投保人。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收入较高、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激进型投资者。

这类投资型保险本来是寿险的分支,现在市场上也出现了家庭财产保险等创新型的产品。目前市场上的该类产品一般预定了收益,投资期限分为1年、2年、3年至10年等几个档次,收益始终比同期定期存款利率高0.5%,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中途不能提前支取。此外,该产品作为家庭财产保险,还按客户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赠送家庭财产保险。

理财产品型基金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2

同样,国内不少金砖四国QDII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也着实令人大跌眼镜,尤其是2007年出海的众多产品,随着赎回期的相继到来,正在不断上演一出出“夺命金”桥段。其实,以次贷危机为导火索,欧债危机为中场的全球金融危机,注定要以新兴市场的资本泡沫破灭来终结。新兴市场为整个金融危机充当最终埋单人,在过往几次金融危机中都已得到验证。因此,金砖四国的淘金热往往以失败告终。

出海连遭不测

2007年11月初,农行推出的境外宝QDII产品有2个品种,分别是金砖四国股票基金(产品代码为:QDII07055、QDII07056)和金砖四国保本票据。其中,金砖四国股票基金为基金产品,在初始投资日按比例直接投资于4只基金,即荷银中国股票基金40%,荷银印度股票基金20%,荷银巴西股票基金20%,荷银俄罗斯股票基金20%。当时的公告还显示,境内居民投资金额起点为个人8万元人民币或1万美元,境内公司机构等值50万元人民币。当时该产品承诺的最长期限为3年,且发行1年后每周开放赎回,无赎回费。

2008年4月1日,荷银投资管理公司与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完成合并,“金砖四国”股票基金组合中的4只基金的管理人变更为富通投资管理公司。2010年4月1日,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与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完成合并,金砖四国股票基金组合中的4只基金的管理人又逐步变更为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经过一系列的管理人换手后,2010年10月20日,农行公告称,在金砖四国股票基金到期日(2010年11月21日)前,向投资者提品延期的投资机会,当天的人民币产品净值为0.7918,依然还是被套状态。截至2012年12月21日,该产品净值仅为0.6315元(数据来源:农行网站),累计跌幅为-36.7%,最终不幸名列某网站排出的“2012年十大理财产品亏损王”榜单。

很多QDII产品都是挂钩股票、期货、期权等海外高风险金融衍生品市场。一旦与其挂钩的投资标的市场表现不好,连锁效益会导致该理财产品净值出现亏损。QDII产品亏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海外投资时机选择不当。第一次出海遇上了2008年金融海啸,直到2010年和2011年,QDII产品重整旗鼓,以主打创新为主,主要发行油气类、黄金类、大宗商品、不动产及债券类,但这次出海不久又遇上了欧债危机,多处于亏损状态。

金砖四国淘金难

中国农业银行网站提供的《“金砖四国”股票基金到期报告》中可发现,金砖四国绝非遍地是黄金,淘金之旅着实非常之难。在2008年的全球下跌潮中,巴西基金相对比较基准更为抗跌,金砖四国股票基金采取了防御性的策略。尽管2008年9月的雷曼破产事件使投资者盲目抛售所有股票,但仍倾向于投资那些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公司股票。在2009年二季度,当时市场出现非正常情况,某些流动性低的小盘股狂涨超过100%,影响了基金的整体相对表现。2010年,基金表现稍逊于基准,尤其在5月面对巴西股市的波动,在金融股和消费必需品的选股上表现不佳。2010年三季度,随着对于欧洲经济、中国增长以及美国衰退的不确定性逐渐明朗,投资者风险偏好改善,巴西股市开始拉升,该基金则受益于本地行业的增长(房地产开发、航空、保健),以及在原材料板块的合理资产配置帮助基金获取收益,而低配消费必需品拖累了基金表现。

在俄罗斯,金砖四国股票基金产品2008年的表现稍逊于基准。2009年,通过超配钢铁制造商和低配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迅速缩小了与基准的绩效差距并接近于基准。截至2010年9月,该基金的表现始终优于基准,但受累于2010年第二、三季度市场流动性普遍收紧,阻碍了基金新增资金的建仓步伐。在印度,2007年11月~2010年9月,“金砖四国”股票基金的整体表现接近于基准,但由于谨慎和对经济复苏速度的估计不足,一直持有较高现金比例,使其表现弱于基准。2010年,该基金相对基准表现平稳。2010年4月以来,印度股市攀升,通过在金融业和能源业的积极选股,基金的表现超越了基准。

谨慎参与

其实金砖四国股票基金之窘也非独例,翻看投资全球市场的QDII基金业绩,其中不乏亏损严重者,这当然和基础市场的糟糕表现有关,但更和这些产品在实际运作中的配置有关,包括错判市场而错失机会和没有按产品设计的比例进行投资等。目前,大部分QDII产品锁定于中国香港、亚太等与中国内地经济紧密相关的市场,容易形成一损俱损的格局,不利于实现资产配置。加之QDII基金管理者在海外投资经验上的欠缺和对海外市场的不够熟悉以及调研等方面所受到的诸多限制,在选择这类产品时,基金管理人的经验及过往业绩都是参考的重要指标。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3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来源:()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来源:()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4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国人多不接受专业理财的概念,过度自信之余往往难逃盲从,结果是输多赢少。

近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术业有分攻”的道理,他们开始认识到金融产品的丰富、金融市场的复杂远非一般人士能随意驾驭,便想到了让理财顾问当“军师”。我也在上一期的专栏文章中反复提到:以直接参与股市投资的方式来投资理财,真的不适合大多数中小投资者。

那么,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军师”呢?

真正好的理财顾问,应该是一个认认真真地从了解你的个人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入手,然后根据你的风险偏好来告诉你合理的回报预期,再按你的实际情况为你制定实际投资理财方案供你决定的“军师”。

第一步,在选择理财师时,设立正确的预期非常重要。只有建立合理的预期,才能避免一切不切实际的期待, 从而免受各类利用人们急功近利心态忽悠骗财的“假股神”们的蛊惑。

要时刻牢记:那些主动找你推荐“必涨股票”、承诺“高回报”、传授投资“致富秘籍”、推销“最佳产品”的形形人等,一定不是要往你的口袋里塞钱的活雷锋,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把你辛勤劳动积累下来的财富的一部分放到他们的口袋中,仅此而已。

第二步,好的理财师能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回报预期等个性特点,为客户建议资产配置的合理比例,同时也能为客户资产的不同类别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予以实施。

例如在股票这一资产类别上,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相比,理财师所投资的股票基金具有风险分散、费用较低等特点。关键的一点是,投资股票型基金可以避免个别上市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A股投资者前期不幸直接持有重庆啤酒、绿大地等“炸弹”,炸响的时候,股价在数周内已被腰斩,如果这是其仅有的投资,那么资产损失将会过半;但如果持有的是股票型基金,这些股票型基金也持有这些“炸弹”,那它们可能只是这些不幸的基金的一小部分而已。投资者皮肉之痛避免不了,伤筋动骨却不至于。

第三步,选择一个为你着想的理财师。在我国,基金经理们的经验普遍欠缺,薪酬水平(基金固定管理费的一部分)却直逼华尔街的资深投资管理人。相对于那些收高管理费的主动管理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选择以管理指数型基金为主的基金经理性价比更高。指数型基金不需要主动管理,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低,因而长期回报潜力较高,而且能有效地规避投资者的非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

不少本地投资者对指数基金投资的有效性表示极度质疑,认为在2007年底买的指数型基金,现在离解套还远呢。而且,这几年,指数型基金的持续买入者普遍浮亏。那么,巴菲特推荐的指数型基金的“橘”到了中国是否真的变“枳”了?

不然,这几年,国内股市都处于下行通道中,因此投资者持有指数基金普遍亏损。如碰上股市的上行周期(如2006~2007年),指数型基金的涨幅基本与市场同步,也跑赢了绝大多数的主动管理型基金。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5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

本文出自新晨

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6.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的同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并使之相互协调,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改变管理人员多而效率低且不安全的局面。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6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