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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宣传方案范文1
一、坚定信心、精心策划、狠抓落实
面对2004年外来的经营形势,我们xx局在全区一盘棋、市县一体化的带动下,确定了加快发展,强化营销,提质增效的经营思路,于去年年末,就召开了储蓄、保险业务发展誓师大会,对金融市场发展形势、前景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强化干部职工对发展金融业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对金融业务发展提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先后召开邮储网点负责人座谈会和中层干部会议,组织人员深入各网点与职工面对面交流,通过反复的思想发动和交流,使全局干部职工认识统一,发展的信心更加坚定。各支局所结合各自的发展目标和市场环境,早谋划、早布置、早行动,采取争、抢、拉、挖等各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与专业银行展开竞争;全局干部职工在大局意识的驱动下,积极投身业务发展竞赛中来;专业部门在细化了全年营销方案的基础上,分阶段、有重点地积极推进,狠抓落实,坚持对储蓄、保险业务“定期通报,定期分析,定期总结,定期考核”,全局干部职工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主动走向市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全年金融业务保持了健康、有序、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
二、多元化营销,个性化服务,金融业务实现稳健发展
随着市场环境和邮储政策的变化,邮储经营仍然单纯追求总量的增长显然已不合时宜。为此,我们“以变应变”,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把邮储业务发展的“舵”从“余额的上升”转向了“效益的提升”。
年初,我局开展了全员旺季劳动竞赛活动,通过出台营销激励方案和细化考核办法,加大奖励力度,调动了全员发展业务的积极性,各网点上门揽收种子化肥经销商、收粮大户回笼资金;职工走出局门,深入市场,靠亲情营销发展储额。同时,专业部门作为市场开发和营销过程中的主角,通过周密的市场调查,上门公关,成功接收倭肯农行储额1021万,民政局4,119户、46万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季度,我局实现净增额5330万元。
窗口是营收的第一线,我局立足窗口阵地营销,紧紧依靠服务和信誉抢占储户,xx邮电所、xx支局作为迁移县内的两个网点,结合周边个体商户众多,活期储源丰富的特点,利用自身优势,上门为商业区内商家提供取送款、兑换收取零钱等个性化服务,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用户认可,这两个网点当年新增储额723万元,占全局净增总额的27%,活期比例分别为58.96%和63.34%,实现了增量增收的目标。
面对金融业务艰难的发展现实,为加快业务发展,我局审时度势,把邮政保险作为2004年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补充和新的增收点来培育,在业务发展上,我局打破常规,积极创新营销模式,建立了以柜台营销为基础、专业营销为重点、全员营销为补充的保险营销模式,制订了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抓重点网点,抓住准客户,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
柜台营销、投递营销一直是我局保险业务发展优势所在。我们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的优势及网点的营销功能,坚持走专业化营销之路,最大限度调动各网点员工的积极性,全局保险业务窗口营销占90%以上。如:xx邮电所坚持多说一句话的营销方式,通过提高开口率使保险业务在柜台营销不断取得成功,她们在实践中潜心研究分红保险的各项条款,分析各种潜在客户的特点,熟练掌握了面对不同客户的营销术,创造一种平和、亲近、信任的用户与邮政员工的鱼水关系,引导用户投资分红型保险。“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今年6月份,该所一次办理保单50万元。xx邮电所2003年撤除储蓄业务,保险业务成为了罗泉业务发展的重点,为了做好业务宣传,支局长xx自掏资金购买200张红纸,聘请当地老师写了一天宣传业务单,并在每个村屯张贴,同时他还在各村屯用广播宣传邮政保险,使邮政保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平时他还经常利用下班和业余时间,到农户家中做保险业务宣传,在投递过程中,走街串巷积极宣传保险业务,通过上门讲解宣传保险业务知识,帮助用户分析各种投资渠道,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用户着想,帮助用户算细帐,为用户理财、支招、当参谋,得到用户地一致认可。可以说:白天邮局、晚上用户家里都是他的营销场所,今年罗泉邮电所只用两个月就完成全年保险任务。
在拓展保险业务市场中,大额保单成为了今年我局代收保费出奇制胜的“法宝”,xx储蓄专柜是我局业务量最大、收入最多的支局所,为开发保险业务,她们从用户的心理角度出发,分析市场形势,组织员工学习、交流“怎样正确引导用户投保”,通过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发展保户,把有固定收入的用户、年收入较高的用户、喜欢投资的用户、经营效益较好的个体户列为目标客户。一次,一位乡下饭店老板到专柜办理一年期存款,营业员xxx给他介绍办理分红型保险,具有保本、保息、保障、分红等特点,这么一说,该用户立即填写保单,可填完单子后,他一看是保险公司的,说什么也不保了,说到:“保险公司不可靠!”非要买国债,这时xxx一边给他办理存款,一边耐心为他算帐,对比国债与保险的收益和保障,并不失时机说:保险不但没有风险,而且具有分红等功能,经过xxx热心的讲解,终于被打动,最后一次投保10万元。象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正是通过她们的努力,辛勤耕耘,今年办理大额保单达十余份,保额150多万元。与此同时,我们注重挖掘典型,积极推介,实施重点发展战略,确定重点发展地区、重点营销方式、重点产品和重点用户,通过重点突破,采取“引入内部竞争、互相推进发展”的措施,将窗口能手、投递员营销案例在全局范围内成功推广,交流促进,营造出“人人比业绩、天天说发展”的良好氛围,示范的引导作用,使保险业务保持了全面发展的态势。版权所有
保险业务宣传方案范文2
一、提高思想认识、干部职工齐心协力
从邮政自身角度讲,保险业务的开办进一步拓宽了邮政的服务种类,实现了邮政网络的增值,从业务收益来分析,除手续费收入外,保险沉淀资金形成的收益也非常可观。局领导多次专门召开全局职工动员大会,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使全局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保险通过强强联手,共拓市场,提高邮政的知名度和综合服务能力,创建邮政储蓄连锁式的金融服务体系,从整体上增强邮政储蓄的竞争能力。形势告诉我们,商机无所不在,竞争日趋激烈,唯有不断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年初工作会上,我局把保险业务确定为全年工作重中之重的一项重点业务来抓,全局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奋力拼搏,顺利实现了一季度“开门红”。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
一项新业务的起步,必须有专业人才做指导。保险业务专业性强、营销策略复杂、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更高。邮政保险业务能否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最终决定于邮政自身能否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保险人才。为此,我局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关系邮政保险业务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我局与保险公司联合制定了培训方案,多次组织全局职工参加保险知识培训会,由保险专业讲师具体培训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技巧。同时,开展“一帮一”活动,由保险公司派驻的资深保险营销员分别带队入户营销,以师带徒的方式,使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营销能力。开展潜在客户的“双挖掘”,即首先在办理储蓄或其他业务时积极向客户宣传保险,力争促成当时签单,实现“首次挖掘”;其次对于有投保意向但有疑虑情绪的客户进行记录,积累客户资料,利用轮班的时间上门营销,实现“二次挖掘”。这种做法的普遍应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制定激励措施、推进经营创新
首先是在利用邮政网点进行柜台营销的同时,将上门营销定位为发展保险业务的主要方式。其次是将全局邮政职工及营销员全部按经营业绩予以考核,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多揽保者多收入,完全按险种的佣金比例计提报酬。对营销业绩进行排名,对业务发展优秀的营销员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三是严格落实《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保险管理制度》等规章办法,实行钱、账分离,岗位制约,严格事后监督和审计稽核,从而为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打好基础。
四、真诚服务、优质理赔
服务是邮政的永恒主题,也是保险的应有之义。为此,我局将“创优质服务、树邮政品牌”始终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树立“视用户为朋友”的观念,真正从客户出发,首先,为用户“量体裁衣”设计最合适的险种。例如,向身体素质较差的人重点推荐重大疾病保险,向有车辆的家庭和经常出差的人重点推荐意外伤害保险等;其次,本着“宁可自己麻烦决不让用户麻烦”的宗旨,邮政营销员宁可自己辛苦一万次,也决不让用户不满意一次。为了加强情感联络,邮政营销员对保户和群众的困难也总是尽力帮助解决,病了去探视、农忙当帮手,靠真诚赢得信任,靠服务树立形象。
为了取信于民、早日创出邮政的保险品牌,我局将理赔视作最大的服务和最有说服力的宣传。凡理赔案件,一经查证属实,立即落实赔付。凡是通过邮政投保的客户出险,市场部得知情况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协助家属办理死亡证明等相关手续及前往县人寿保险公司索赔等。
保险业务宣传方案范文3
一、我行发展对公保险业务的资源优势
(一)强大的信贷资源
近年来,工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总行信贷政策,按照稳健发展与规模扩张并举的指导思想,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结合区域经济特点,重点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行业及实体经济,重点支持在建、续建以及已签约重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新开工项目的贷款,积极优化信贷行业投向。同时加大对重点产品的投放,优化信贷产品投向,把贸易融资作为企业法人客户短期融资的主要方式,加大贸易融资业务对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的替代力度,积极拓展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客户,构建以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为基础的链式金融服务管理模式。在严格按照有关信贷准入条件,努力扩展和优化法人信贷客户,在对重点客户投放的基础上,积极发掘和培育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和盈利能力较高、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优质贷款客户。这一切都为有效开展对公保险业务提供了强大的信贷资源力量。
(二)优质的会计资源
中国工商银行在成立以来的十多年里,会计业务走过了一条由简单到复杂、由传统到现代、由粗放到集约、由核算型会计向管理型会计逐步转变的道路。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会计是基础,会计要服务于全行”的理念始终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实践,不断吸收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会计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和我行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与我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管理模式。
(三)员工队伍素质好
工行多年来多举措加强员工队伍素质建设,致力打造一支知识全面、业务精通、技能娴熟、专业过硬的高素质员工队伍,为全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利保障。一是推进全员培训。以员工素质工程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全员培训工程。首先是坚持“三实”原则;即:岗位培训要实际、实用、实效。其次是搞好分层培训;按照经营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临柜员操作人员三个层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再次是开展全员读书活动;努力培养员工的读书情趣。通过各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岗位适应能力、转岗从业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健全用人机制。工行领导深知“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是兴行之本”这一深刻发展道理,坚持把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作为平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事情来抓。在实际工作中大力实施“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将一批政治素质高、责任意识强、业务知识好、专业技能精的人员选拔充实到适合本人发展的管理岗位上,从而建立起了一套“以业绩论英雄、以贡献定岗位”的良好用人机制,由此既增强了全行员工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又确保了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三是实行上下联动。要求各基层行处都应建立学习型组织,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把教育活动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与优质文明服务创建精品银行相结合;与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全行改革发展相结合,在全行营造一种人人关心、支持、参与“创争”活动的良好氛围,形成规模效应。四是加大学习考核。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的学习动力,使他们在思想意识深处真正认识到学习理论知识、掌握业务本领的重要性,工行在原来学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系列科学严密、行之有效的学习考评体系,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本专业员工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对考核结果实行全行通报,以此在全行营造出“变强迫学为自觉学、变消极学为主动学、变单纯学为思考学”的浓厚学习氛围。
二、发展对公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培训,提高营销人员素质
邀请保险专业人士讲解经典营销案例的创意来源、市场理念、产品形态、推展流程和营销方案深入细致的讲解,培训师与工行参加培训人员就营销策略和操作流程等问题进行了现场交流,共同分析客户资源及适用产品。以便达到最好的效果。这样的方式将对促进工行对公业务与团体保险合作项目开展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对公寿险业务的开展,也将为向企业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提供又一种既实用又快捷的特色服务项目。同时根据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建立保险业务操作人员资格管理、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和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在考核工作业绩的同时,要充分重视操作人员道德操守的考评,对责任心不强、漠视客户利益、有损银行信誉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对新录用人员、岗位轮换人员要把好培训关、考试关、资格关,做到持证上岗,促进操作人员充分了解保险业务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
(二)积极探索发展对公财产保险业务的有效途经,全力做好财险工作
对所属信贷客户的财险业务全部引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努力拓展财产市场,这样不仅有效拓宽了我行创收渠道,让企业达到了省时省力、节约费用的目的,而且,有效保障了我行信贷资产安全,降低了抵押财产风险系数,从而开创了银行、企业和保险经纪公司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落实责任,健全机制
明确分管行长为对公财险业务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奖惩力度,有效调动了部门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详细的信贷客户贷款情况、入保情况台账,列明贷款金额、期限、保险标的、投保费率、保险金额等内容,做到了底数清晰,为“一网打尽”公司信贷客户财险业务奠定基础。
(四)拓宽营销渠道,变被动为主动
我们必须对工行的专业优势进行宣传,通过深入细致地工作打消企业顾虑,利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与保险公司携手为企业量身定做保险方案,努力向保险公司争取最为优惠的费率基数,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扩大保障范围、节省费用支出,为进一步深化银保、银企合作、实现多方共赢奠定基础。
(五)正确宣传、推介保险产品
银保产品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保监会保险产品宣传规定,除正规宣传资料外,要严禁操作人员个人私印、发放宣传材料;对于客户的咨询,要详细讲明保险产品与存款的差别,客观介绍保险产品的初始、退保费用及收益情况,确保客户自主、自愿进行投资决策,防止误导客户造成客户与银行产生纠纷。
(六)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基层商业银行要建立透明、高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由专门的人员和部门负责客户投诉的登记、问题分析、检查、报告、投诉的答复和信息反馈等事项,对检查属实的投诉事项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因银行操作人员原因造成客户利益损失的,要按规定进行补偿或赔偿,维护好客户的合法利益。
(七)设立专门柜台提供全面服务
在保险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以考虑设立专门柜台,提供银保业务咨询、查询、保险产品推介及办理保险手续等一览子服务,既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务的正常增长,又可以减轻保险业务耗时较长造成的排队压力。
三、面临的困难
(一)公众目前对产品不理解
目前对公保险业务下滑的速度相当快,银行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有待提高。其原因一是银行保险产品保障功能不强。销售时片面强调投资分红,不恰当地与银行储蓄利率相比,使用本金、利息等银行储蓄的概念,使客户误以为买的保险是一种储蓄品种。实际上,这种保险既没有保障功能,分红也达不到客户的预期。二是银行保险的合作只限于简单的销售模式,彼此没有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竞争的加剧,银行渠道成为稀缺资源,手续费越来越高,保险公司只好限制业务规模,从而使得业务萎缩。
保险业务宣传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和经营管理策略等;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投资保险业的风险提示教育。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并将其作为是否批准筹建的参考。
第十条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九)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十)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三)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三)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四)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代表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或者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节机构变更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改变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合并;
(四)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
(五)撤销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修改章程;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住所。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一)变更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下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除外;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理由,并提交该机构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并应当于15日内上缴。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发生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事项,应当持有关文件和保险许可证,自获得批准、核准、备案或者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更换其许可证。
第三节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许可证,是指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许可证是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准许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
第三十条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扣缴、收缴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三十二条保险许可证如有丢失,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重新申领。
第四节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并上缴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当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节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第四十二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全部境外股东参股比例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全部境外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股份总额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外股东投资上市保险公司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关股东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三章保险经营
第四十七条经中国保监会核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一)财产损失保险;
(二)责任保险;
(三)法定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五)农业保险;
(六)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七)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八)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经中国保监会核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一)意外伤害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传统人寿保险;
(四)人寿保险新型产品;
(五)传统年金保险;
(六)年金新型产品;
(七)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八)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申请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的,其注册资本、偿付能力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外汇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第五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确定保险业务的自留保险费,确定每一危险单位可能造成损失的自留责任;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分保。
第五十五条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第五十六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保险机构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诱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九条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六十条保险机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第六十三条保险广告或者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六十四条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应当采取明确的方式特别提示。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六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对其保险人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保险机构对其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于发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下列交易活动:
(一)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二)资产管理、担保和业务;
(三)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
与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三)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八条拟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四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整。
第七十一条除前条规定外,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或者备案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七十三条保险公司对已经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保险公司在订立具体保险合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与当事人订立补充协议,但是不得具有前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等定价因素,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努力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所采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便于理解。
第七十六条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条款示范文本。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保险费率。
第五章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七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除清算时依法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八十条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政府债券;
(三)买卖金融债券;
(四)买卖企业债券;
(五)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在境外的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任何时点不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和调整。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并将其有关整改方案、具体措施和到期成效等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商业性广告、调整资金运用、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以下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可以对该保险公司依法实行接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十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严重违法、违规;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事项: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事项的审批或者报备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五)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六)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
(七)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请审批或者备案;
(八)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合规;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十)需要事后报告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十一)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中国保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其检查时,应当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
第九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监管报表。
第九十五条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九十六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签名,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还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当由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分支机构签章。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于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九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条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国家有关规定颁布以前,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表、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保险业务宣传方案范文5
银行零售业务一般主要指商业银行以自然人或家庭及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零售部工作鉴定,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零售部工作鉴定2013年上半年,我行零售业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全行工作会议精神和总部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狠抓落实。坚持“强宣传,重效率,全面发挥零售业务效能”的工作思路,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加强基础管理,调整经营策略,促使上半年零售业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各项业务状况明显改善,经营效益明显提高。截至六月末,我行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余额3642万元,占ROP指标3538万元的102.9%,CD人员存款余额808万元,比年初269万元增长200.3%,CD存款贡献率11%, ILR业余揽存282万元,ILR存款贡献率3.9%,上半年,我们主要的工作措施及成效有以下几方面:
一、宣传工作是零售业务发展的基石
上半年零售业务宣传工作紧紧围绕 “突击县城、稳固场镇、延伸村社” 的思路,1-6月累计发放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258笔,贷款金额2963万元,CD个人存款客户93个,公司存款客户3个,零售业务部门存款1090万元,存款贡献率15.4%,具体地说零售业务宣传如下:
1、我行零售部门组织的
“市民送春联”“一公里圈贴楼花”“端午包粽子”等大型活动,大大提升银行知名度,扩大市民知晓度,促进业务快速增长。
2、零售部门在三合、名山、工业园区实行贷款与存款“捆绑宣传”,每月在三合、名山、工业园区的业务宣传活动扩大我行贷存款品种宣传力度。
3、对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xx乡等中心乡镇均落实定人定时的“个贷赶场”宣传。
4、每季度拜访对丰垫、丰武、丰石等县际公路沿线的村社、各乡镇场镇、集市所在地的个体工商户和辖区的养殖大户均做到宣传普及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5、县级主管部门衔接工作。
对于县级商委、个协、农委、畜牧、肉牛等部门每月拜访一次,中心乡镇的畜牧站、农技站、县际公路沿线村委每月拜访一次。
6、与供销合作联社座谈会,农广校、畜牧局、工商局的金融知识讲座、种养殖知识讲座、微型企业融资讲座,扩大我行贷存款品种宣传力度。
二、加强团队建设,健全绩效管理体制,构建零售业务框架。
今年上半年我行培养了两位成熟的个贷组长,新招个贷人员3人,基本实现了社坛个贷小组(5+1)、本部个贷小组(5+1);新招CD人员1人,初步达成CD团队框架。
银行零售部工作总结银行零售部工作总结20xx年以来,在支行领导班子的正确带领和上级行专业部门的认真指导下,我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组织资金,拓展市场,调整资产结构,培植黄金客户,寻求赢利最大化为目标,踏踏实实,攻克难关,较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形成总结如下:
一、客户部200x年工作的简单回顾
(一)存款工作
1、单位存款方面:20xx年,支行的单位存款增势迅猛,截止12月x日,单位存款余额达万元较年初净增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单位存款旬均增长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
其中,新增单位存款主要是xx市财政局社保资金户的亿元增量和xx理工大学的亿元存款。在这项工作中,支行坚持稳定老客户,努力拓展新客户的营销原则。全年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年初,支行多次召开单位存款工作会议,认真总结经验,制定了今年的单位存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将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并按季指定了相应的考评方案和奖惩措施,增强了基层单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更新观念,强化管理。一是从转变观念入手,多次组织对员工的学习培训,使大家树立了“围绕效益,瞄准市场,主动出击,全员创利”的经营理念,变“要我揽储”为“我要揽储”。二是坚持以“管理出效益”为原则,强化对内管理,狠抓服务质量。我行成立了“营销存款工作领导小
第三,抓住契机,努力增存。4月份,总行批准了我行向理工大学发放3亿元贷款项目。此笔贷款,按理工大学的原意应按工程进度,分期、逐笔发放。但我行本着早放款早受益、创造最大效益的想法,经与理工大学多次协商,在迅速做好贷前调查及一系列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于4月x日向理工大学全额发放了3亿元贷款,至年末,滞留资金过亿元,该校收取学费的资金帐户也转到我行,对我行完成全年单位存款任务起到了关键作用。
2.储蓄存款工作:至20xx年末,支行储蓄存款余额达万元,较年初净增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
储蓄存款旬均增长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其中外币储蓄余额折合人民币万元,较年初净增加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教育储蓄余额万,较年初净增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在第一季度的“迎新春”活动中,支行立足于抢先抓早,积极部署,群策群力,在本次活动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支行外币储蓄余额折人民币高达万元,获得外币储蓄先进单位称号,支行营业部人民币储蓄较年初净增万元,获得储蓄先进集体称号,景阳分理处的张祝平同志荣获先进个人称号。
(二)中间业务截止12月末,支行中间业务收入成绩喜人,实现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其中,寿险工作成绩突出,全年共计实现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余万元,为支行创效万余元,此外,银行卡中间业务收入也达到了较高水平(此项工作将在银行卡工作中详细说明)。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势迅猛,寿险业务功不可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安排专人负责与各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络和关系协调,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
同时,派多人次到市内其他商业银行“取经”,以客户身份,进行实地了解,学习其好的做法和经验。
2、提高全员对保险业务的认识,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年初,我行将保险业务的计划进行层层分解,落实给各分理处和每名员工,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我行注意加大对内宣传力度,使员工意识到保险业务是一项惠己利行的新兴业务,激发起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外宣传方面,通过各服务网点张贴宣传海报,发宣传单,面对面讲解等方式,大力宣传保险业务益处,增加其知名度,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保险。
3、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岗位培训力度,提高其从事该业务的服务技能。
为了做好保险业务工作,我行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的困难,与各家保险公司大力合作,积极组织人员利用统一休息时间和串休时间,分期分批组织员工进行保险业务培训,讲解保险知识,传授营销技巧。
4、建立保险业务的日报告制。
我们指定了操作性很强的检查考核方案,实行“日报告”、“周检查”、“月通报”制度,建立了保险业务销售台帐,时时掌握销售信息。
(三)银行卡工作截止12月x日,支行银行卡业务收入表现不俗,共计实现了万元,完成年度计划%;存款余额万元;银行卡发卡量余额张,较年初净增张;银行卡消费额累计消费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自20xx年x月x日起,农行开始实行新的金融服务收费标准,许多客户并没有因为收取手续费而不在我行办理业务,这主要是因为虽然相应的收取了手续费,但我行的员工服务热情,以真诚赢得了广大客户。以青年路分理处为例,该分理处银行卡中间业务收入激增就是因为该行员工不怕困难,积极争取周边的个体工商户到我行办理银行卡异地汇款业务(这些个体工商户存款的券别多为10元以下面值),从而使得该分理处银行卡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度提高。
虽然支行银行卡收入完成的较好,但是,其他指标年度计划的完成不容乐观。针对支行银行卡各项指标发展较不均衡的经营状况,今年x月份,支行制定并实施了《xx支行20xx年银行卡和电子银行经营考核评比办法》和《xx支行20xx年度金穗卡“1+N”活动实施方案》,目前看,这两个考核办法均已取得成效,充分调动了全体员工的银行卡工作积极性,“爱我金穗,用我金穗”已成为我行每位员工的工作宗旨,仅仅6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员工持卡消费高达50余万元,同时,经支行多方公关营销,与xx理工大学等大专院校达成协议,为新生办理借记卡余张,为支行的银行卡工作带来质的飞跃,全面带动银行卡发卡量、银行卡存款和银行卡业务收入的均衡、快速发展。
银行零售部自我鉴定三个星期转眼间匆匆而逝,为我的零售部实习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我刚来零售部实习的时候满心欢喜,充满期待,这是一个新的岗位在等待着我,全新的挑战要我去一一面对,更重要的是全新的知识以及先进的待人处事之方可以让我认真的学习、领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得知我的实习时间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候,我的心情有些许低落,但是我马上调整了过来,因为能够来零售部实习已经是行领导对我们的恩赐与栽培,所以能够在最短时间学习最多的知识成为了我的压力与动力。
在这短短的二十一天里,我抓紧每一分每一秒,努力学习业务技能,细心向前辈们请教业务流程和经验。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文件,吃透工作环节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尽全力做到多快好省的完成每天领导下达的任务。如今我已经能够独立的完成按揭的整个流程,从按揭的签约到审批,再到放款和一级信贷档案的入库,每个环节都能够做到独立自主,并且保证每个按揭件的准确性。
在零售部的实习中,有两点让我体会最深。第一,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我们生活在支行这个大家庭,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分工,而我们做的事情就是让这个支行能够有条不紊的持续高效运转下去,在这之中团队的协同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签约当中,前辈们相互利用各自资源,互相配合,努力让每个件都尽力满足最有利于支行的方向发展。审批中,秘书和领导都协同认真仔细的审阅每个件,做到让支行承担最小的风险,保障支行业务的稳定发展。然后又有综合部的领导以及营业部员工的配合,让每一个按揭件都安全完整的保存在库里面。
最后,又有零售客户经理细心的为客户解疑释惑贷款之后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这样严谨、优质的团队协作让我们支行的零售业务逐日增长,为支行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第二,严谨的工作态度的重要性,每一笔按揭贷款都伴随着风险,有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这样就要求我们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来对待每一个件,一切以文件为主,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件不踩红线,不给支行增添风险,这样才能保证支行的稳步发展。
通过这二十一天的实习我学到了很多,有很多人要去感谢,有很多事要去深深体会,我在一天天逐渐成长,感谢行领导能够给我这次难得的机会来零售部实习,在这里我更加感悟到团结友爱的重要性,在这里我学到了严谨的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件事,让工作不走弯路,让人生发展不走邪路。
零售部是一个充满着挑战和激情的部门,在这里我们能够快速的成长,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坚实的地基。我绝对服从领导对我的安排,我将会用我最饱满的激情去迎接工作中的挑战,用我辛勤的汗水为支行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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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宣传方案范文6
关键词:保险公司,网上保险,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
一、网上保险概述
网络是信息时代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应用已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计算机互联网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提供大量信息来满足人们强烈地求知欲,而且能够为用户提供一个进行各种交流活动的自由场所。保险作为一个需要多种专业部门协同工作、通信时效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更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建设。
网络(电子商务)应用于保险业,便赋予了保险新的形式,从而产生了网上保险。从狭义上讲,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如通过Internet买卖保险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网上保险还包括保险企业的内部、保险企业之间、保险企业与非保险企业之间以及与保监委税务部门等政府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活动。
因此,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采用网络来开展一切活动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在保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式之间通过电子工具来共享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并完成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
网上保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通过公司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详细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费率等投保内容;依照网上设计表格依次输入个人资料,确定后通过电子邮件传人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签发后的保单将由专人送达投保人,客户正式签名,合同成立;客户交纳现金,或者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系统的信用卡方式,保费自动转入保险公司,保单正式生效。
与传统的保险企业经营方式相比,利用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具有四大优势;
(一)扩大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迄今为止,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通过设立主页、介绍保险知识、提供咨询、推销保险商品来抢占市场。
(二)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Internet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缩短了销售渠道,大大降低费用,从而能获得更高的利润。通过网上保险业务的开展,投保人只要简单的输入一些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接收到这些信息,并作出相应的反应,从而节省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联系以及商谈的大量时间,提高效率,同时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电子化的发展大大简化了商品交易的手续。申请者除了不能
通过Internet在投保单上签名盖章外,其他有关事宜均可在Internet上完成。甚至保费也可以通过Internet来缴纳。
(三)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
应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方便地上网比较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这对于那些相对简单的险种尤为适用。
(四)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
互联网能够加快信息传递速度的优势可使保险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升。很多在线下不能获得或不易获得服务,在互联网上变得轻而易举。比如保险消费者可以在投保前毫无销售压力的情况下从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保险,获得投保方案,而无须不厌其烦地去和每家保险公司、保险打交道;在投保后轻松获得在线保单变更、报案、查询理赔状况、保单验真、续保、管理保单的服务,从而避免了繁琐的手续、舟车劳顿、长时间等待等不利因素。例如目前易保网上就能够提供保险方案匿名竞标,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搜索人、保险需求自测等服务。
二、我国网上保险的现状
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近几年来网络保险逐渐被人们接受。美国由于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成为发展网络保险的先驱者。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营业仅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已上网经营。早在1998年美国就有86%的保险公司在网上产品资料信息,有6196个保险站点提供商地址咨询,并有43%的保险公司已把发展互联网业务作为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各国的网络保险发展势头也相当可观,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的“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报告显示:今后10年内,在世界保险业务中,将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上保险起步比较晚,它的应用可以追溯到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牵头开办的中国保险信息网的正式开通,该网涉及保险业的培训、咨询、销售、投诉等内容。在信息网开通的当天,中国内地第一份由网络促成的保单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诞生。随后各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站来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扩大影响。
在中国,网络上进行保险销售可以说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处于摸索阶段。中国保险业在5年前才与IT业完成嫁接。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网络开始合作,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该公司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让业界看到了保险业网上营销的巨大魅力。不过,由于国内在对实现网上交易至关重要的货币结算和网上签名等方面还没有满意的解决方案,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保险还需假以时日。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的“PAl8新概念”和泰康保险的“泰康在线”两个电子商务平台投资都是上千万元的项目,他们已经具备了网上保险的基本功能,初步实现了在线保险电子商务,并且已经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了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三、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趋势
虽然保险业内部网络化建设在近几年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相关环境及网上保险技术还有所欠缺,使得保险在网络棋盘上面临着许多难关:
第一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
目前,在线保险交易中,客户必须在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了支付合作协议的指定银行建立账户,以便进行在线交易实时扣款。如果客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由于目前银行间资料交换不完善,尚不具备实时跨行转账交易能力,因此不能进行在线实时交易结算。网上交易条件的局限无疑限制了客户源。
第二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
在线保险交易过程涉及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商业机密、人身隐私和有关支付方面诸如银行账号、客户密码等敏感信息,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目前网上保险对客户身份的认证技术水平很低。这些问题阻碍了网上保险的顺畅运行。根据权威调查,被调查人群中66%最关心在网上投保后支付保费的转账安全性。可见客户对网上保险安全机制的关注。
第三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如被视为电子商务基础法律的《数字签名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限制了网上保险的长足发展。
中国保险企业在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网上保险时,要逐步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人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不能再将网站单一地作为一种宣传工具。在中国网上保险发展实施的过程中,中国保险企业具体应做到以下三个整合:
一是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的整合。
网络营销所面对的顾客与传统保险营销所面对的顾客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应进行全方位的、战略性的市场细分和目标定位。
二是网络营销中保险渠道的整合。
中国保险公司早期的业务拓展以门店为主,等待顾客上门。在引进个人营销机制后,推销力度加大了。但营运成本急剧上升,而且服务有脱节现象。而互联网主页推出后,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趋于无限发展,投保限制的约束力减弱,具备客户咨询、保费查询、投诉交流等服务功能,保证顾客得到亲切、周到、专业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是客户接受保险服务的新通道,异地投保、跨国投保、全天候的网络服务正逐渐变为现实。
三是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
保险公司实现网络化推进了行业的发展,必然使公司的管理模式也作出调整,形成企业内外部沟通与经营管理均离不开网络作为主要渠道和信息源的局面。而且,人员的减少、公司组织层级减少和扁平化管理,使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数量减少,沟通渠道缩短,虚拟保险市场、虚拟部门等内外组织盛行,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业务发生变化,促使保险企业对于组织进行再造调整。
笔者认为我国网上保险在日后的发展中,会逐步攻克以上的难关,在依靠自身力量、自主开发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同时引进一些国外先进的网上保险技术,如美国Netscape公司开发研制的在Internet上的SSL信用卡收费系统,及由IBM公司开发的用来帮助保险公司探测欺诈和滥用管理系统的软件:DiscoverySeriesforTelecommunications等。且在以后的发展中,中国保险企业会逐步转变观念,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人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逐步完成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保险渠道及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