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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范文1
摘要:“营改增”使得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也给地方税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地方税体系改革完善亟待进行。文章在分析地方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实施路径,并分税种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税 问题 路径 措施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深入推开,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不复存在。税制方面,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它的消失使得地方税面临主体税种缺失的挑战,缺少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是不完整的。税权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体系的两大税种,营业税主要调整第三产业,营业税消失后,地方税收征管权限进一步缩减,地方政府调控区域经济的税收手段更加乏力。税收收入保障方面,营业税收入在地方税税收中占据较大比例,高达四分之一,“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入保障面临更大难题,“营改增”促使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完善亟待进行。
一、地方税存在的问题
(一)“营改增”后地方税制失去主体税种。自2012年开始“营改增”试点以来,随着试点行业和城市的不断增加,我国营业税的税源也在不断地减少,直到2016年5月1日,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由表1可以看出,虽然2012年到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绝对额没有减少,但其上涨速度已明显变小,因而“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质上减少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最终将会使得地方税制失去其唯一的主体税种――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失衡。事权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限,财权则是政府为自己的事权所必须付出的财政支出。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力划分不清,为了提高地方发展的效率、减轻中央的事务,中央政府将一部分事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但并没有将与事权对应的财力划分给地方,这样地方政府就没有足够的财权来保证事权的实现。
分税制改革将国家税收收入在政府间进行了纵向划分,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将划分办法固定下来,为不同级次政府履行职能提供了财力保障,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中央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及比重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中央税收收入规模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每年都在增加,中央税收收入从2006年的19 576.14亿元上涨到2014年的60 035.40亿元,地方税收收入从2006年的15 228.21亿元上涨到了2014年的59 139.91亿元。并且中央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百分比均超过了50%,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百分比均低于50%。
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中央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及比重如下页表3所示。
由表3中数据可知,从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不仅中央财政支出规模在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也在逐年增加,中央财政支出从2006年的9 991.40亿元上涨到2014年的 22 570.07亿元,地方财政支出从2006年的30 431.33亿元上涨到了2014年的129 215.49亿元。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渐降低,由2006年的24.721%降至2014年的14.87%,而地方财政支出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却逐年上涨,由2006年的75.28%上涨到了2014年的85.13%。
由表2和表3中数据可以看出,多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都难以满足所管辖事务财政支出的需要,必须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2014年数据为例,2014年地方税收收入额是59 139.91亿元,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是49.62%,2014年地方财政支出额是129 215.49亿元,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是85.13%,2014年地方税收收入额只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45.77%,资金缺口非常大。由于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远低于地方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使在保持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不变的情况下,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到足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而我国地方税收制度的税收收入规模方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总额远远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履行政府职能需要;第二,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远远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支出不匹配。此外,“营改增”税制改革会加剧地方财权与事权失衡。
(三)部分地方税种制度原本存在不足。
1.地方税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假设为经营用房)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购买方在持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而当房产税以房屋余值计税时,房屋余值中包括购买时土地的价值;购买方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为交易房屋的成交价格,而成交价格中也包含土地的价值。
2.辅助税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首先。房产税的税制设计不合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只对自然人使用的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对自然人拥有的非经营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房产税制中税收优惠政策过多,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家各类军队自用的房屋均免税,各种类型的宗教寺庙、各种主题公园化及种类繁多的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都属于免税范围,等等;房产税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从纳税人税收负担来看,比例税率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从我国人均财产差异越来越大的角度考虑,我国房产税应更侧重调节财富差距,所以单一的房产税率不再适应现实社会需要。其次,资源税税收制度有待完善。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少,目前我国仅对_采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变化联系小,我国现行资源税课税对象中只有原油和天然气适用比例税率,其他均适用定额税率,所以资源税收入不能反映应税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偏低,比如每吨其他煤炭的资源税税率是0.3―5元,随着煤炭的开采,煤炭的稀缺性也在增加。其他应税资源与之类似,所以从保护资源角度看资源税税率偏低。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施路径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稳步实施才能确保地区经济在改革中得到平稳过渡。笔者认为,应当将税制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内设定不同的任务,层层推进,从而最终完成改革目标。
(一)税改初期增加转移支付。新一轮税制改革可以在更深层次上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甚至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固的基石,但不可避免地,地方政府收入在税制改革施行的过程中将受到不小的冲击。在税改初期,可以利用现有的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来暂时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保证地方政府在改革初期享有足够的财力规模。
(二)税改中期提高分享比例。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中期,由于“营改增”的推行,原本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划转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收入规模增加。在确保地方政府不对中央转移支付过度依赖的同时,又要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提高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分享比例是较为稳妥的应急措施。目前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本文认为,提高地方政府分享比例的税种应当锁定为在此次税制改革中变动最为明显的增值税。
(三)税改后期强化地方税种。在重新确立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获得基本的保障。因此,必须真正坐实地方税种,才能确保地方政府税收的收入规模。强化地方税种主要分樾碌闹魈逅爸值难窈透ㄖ税种的选择两个部分,地方小税种名目繁多,对所有地方税种进行改革可行性不大,本文认为应当着重挑选出部分税种进行深化改革。
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消费税与房地产税都应当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但房地产税的开征涉及面较广,存在许多需要克服的阻力,短期内无法推行。因此,应先对消费税施行改革,将其逐步转化为地方主体税种,例如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再逐渐全部交由地方。而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规范,在其市场较为成熟后,再顺势推出房地产税,将其培养为地方税体系中的另一个主体税种。
同时,应将改革辅助税种的目标锁定在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上,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是改革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可以顺势对其进行深化调整,使其更加适应于各个地区的资源以及环境的情况。目前我国资源区域贫乏,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适时深化资源税的改革并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双赢”,既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也有利于保护稀缺资源并改善地区环境。
三、地方税体系中相关税种的改革措施
(一)深入推进消费税改革。将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可以促使地方政府不断改革与完善地方消费市场,进一步加强地方市场环境和公共服务建设,从而带动地方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地区经济的发展。尽管消费税如今仍是中央税,但消费税具备成为地方税种的潜质。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规模与地方居民的消费能力相关,主要包括烟酒、珠宝玉石、小汽车等项目,这些消费品的消费具有明显的区域消费特征,对地方经济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为了保证消费税的收入规模,以保证地方收入,必须进行如下改革: 第一,调整当前消费税已有的征税范围,强化消费税在收入分配上的调节力度。可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调整至零售环节,并将收入收归地方,进而填补传统消费税在政府税收中的空缺。第二,合理确定消费税税率。在目前已有的税率上有增有减,针对不同消费品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税率,进而对居民消费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第三,借鉴德国的电力税制度,建立“电力税”,并使“电力税”从属于消费税。使用电力消费税在调控电力消费量的同时还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收的财政收入也可以作为当地治理因电力消费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财政费用。
(二)探索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是已有的税种,新一轮税制改革应扩充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对资源税的征收方式进行调整,改为从价计征。
目前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在资源税的改革上,要对资源税税目进行扩围。同时可以将水资源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并取消水资源补偿费。另外,还应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同步上涨的机制,增加对税源价格的了解程度,也有助于我国对资源税征收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措施的推行。在计税依据方面,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的课税程度要加强,提高单位税额。
(三)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目前尚没有环境保护税这一税种,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来保护环境,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为了保护环境,也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须开征环境保护税并将其作为地方收入。将环境保护税归入地方符合“收益性”原则,地方的环境遭到破坏是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与此相关的财政支出也是由地方安排支出,因此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另外,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区域差别性,环境保护税基本不会引起税源竞争,适合作为地方税。
(四)逐步培育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具备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良好潜力,从远期来考虑,房地产税应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但由于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不同,可以先在国内一、二线城市积极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并首先培育其成为东、中部地区的地方主体税种。
在房地产税的具体税制设计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房地产税基的确定。在确定房地产税税基时,基本思路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取消开发时的课税。其次,适当对流转过程进行课税。最后,将保有环节作为重点课税对象。此时可以将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扩大至所有类型的房地产,甚至可以与消费税相结合,将超过一定价值的高档不动产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对房地产业先进行普遍征收,再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特殊对象加以区别对待。第二,做好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可以评估价格为主,税务机关应与第三部门合作,制定完善的房产价值评估方案,科学确定房产价值。第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首先,应整合税基相同的重复税种,将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整合为房地产税,主要将税收集中于其保有环节。其次,着重建设房地产税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上,建立家庭电子信息档案,详细记录每一户房产数量、住宅面积、家庭人数等,进行有效、合理的征纳。
总体来说,房地产税的设计思路是能够覆盖房地产有关的交易、保有各个环节的基础上,以针对保有环节征税为主,尽量做到税负分布均衡,能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房地产收益,同时也能作为一项主体税种,成为对地方财政收入起到支撑作用的不动产税种。J
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范文2
我国实施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的收入集中程度越来越高,地方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十二五”规划的税制改革对增值税课税范围的扩容会影响到营业税税源,进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在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房地产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较高,土地资源稀缺性决定了土地收益的可持续性较差。因此,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稳定地方税收收入,对于地方税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种设置不完整且现有税种分布不科学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体系中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其中,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易环节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交易基础上的收益征税。对持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是房地产税,但是对个人住房免于征收,2011年2月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地产税。可见,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多数税种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和交易环节征收,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种较少,尚无在房地产继承环节征收的税种。与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相比,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还不够完善。印度政府十分注重通过强化农地课税制度实施对农地合理利用的调控,房地产税收在印度的税收体系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是目前印度的房地产税主要涉及房地产保有税(富裕税、土地及建筑物价值税、地价税)、房地产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地收益税、土地及建筑物租金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地产取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课税环节相对完整。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多数税种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和交易环节征收,在房地产保有和受益环节征税不足。
(二)房地产税收的收入功能不强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主要针对房地产课征的税收有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其他税种属于一般税,课税范围涉及房地产行业。由于对自用经营房产征税以房产原值为基础,与市场价格脱节,而且对住房长期免税,导致房地产税在组织收入和调控房价方面的作用均受到影响;契税只在交易环节征收,由承受人支付,导致其在组织收入方面的作用不够持续;土地增值税是专门为调控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征收的税种,但是由于计算相对复杂和管理不到位,很多地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税情况。因此,房地产税收对地方收入的实现和房价调控的作用都不够理想。从收入结构来看,2005至2008年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43%、3.38%、2.99%、2.93%;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8%、1.16%、2.0%、3.51%;契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8%、5.7%、6.27%、5.62%;土地增值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1.52%、2.09%、2.31%。相比发达国家,我国房地产主要税种的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较低。国际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对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征收房地产税,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以英国为例,房地产税是唯一可以由地方议会决定征收的税种,占英国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达90%以上,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在60%左右,是其地方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这些税收收入主要用于社区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建设。房地产税也是美国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最重要的税收来源。
(三)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的调控作用较弱
首先,遗产税与赠与税长期缺位,导致房产的继承者(或受赠者)不需要承担任何税收负担或者承担少量税收负担就能取得大量财富,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其次,房地产税对住房长期免税的政策使得住房所有者在持有房产期间基本不纳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品住房的投资属性,增加了市场需求。从理论上讲,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在房地产市场供求相对平衡或者供不应求的状态下,开发环节和交易环节的税负会较容易地随房价或租金转嫁给购房者或租房者,从而推动房价的上涨。
(四)税收管理不到位
一个国家税收管理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职能的实现程度。在税制建设比较完善的情况下,税收管理越有效,税收环境就越公平,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就越强。但是我国目前对房地产税收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有些税种的实际征收率较低。如《房地产税条例》规定,对房产出租收入要征收房地产税,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对于住房出租信息收集存在一定难度,在实践中实际征收率很低;土地增值税亦然,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地方税务机构清理土地增值税,但是由于受计算复杂等原因的影响,很多地方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也较低。二是已经形成的税收中还存在很多欠税。如河北省地税局公布的欠税公告显示,截至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存在欠税税额195250751.9元;欠税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欠税纳税人共计28户,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12户,约占欠税纳税人总数的43%。欠税不仅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实现,同时也会消弱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纵观国际上实行分税制较为成功的国家,一般是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而以房地产(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又是财产税的主要特征。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比较重视中央税和共享税改革,地方税制建设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尚不明确,从收入构成来看,营业税占比较大,但是营业税并不是完整的地方税税种。随着“十二五”税制改革规划的实施,营业税的范围会由于增值税的扩围而减少,影响地方政府收入。在现有地方税税制框架下,能够提供稳定收入的税源当属房地产行业。因此,笔者认为,应稳定并逐步减轻房地产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完善持有环节和收益分配环节税收,特别是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使其逐步完善并成为地方税的主要收入来源。
(一)改革营业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税种,是间接税。目前,营业税在房地产领域课税涉及三个税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应将目前开发商建造房产销售分别按建筑业和不动产销售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不动产销售征税,因为建筑业的收益也包含在房产价格内,合并征税简便易行,还可以减少房地产开发和流通环节税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
上海、重庆已试点将住房纳入房地产税征税范围。此项改革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会增加住房持有者的成本,从而抑制投机者持有住房的数量,抑制投资性需求,改变需求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但是只对新购住房征收房地产税缺乏公平性,使其调控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扩大房地产税征税范围需要对征税制度进行科学的设计,主要包括税率的适用、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对生活居住必须的住房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明确税款用途等。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制度要简便易行。从税率设计来看,因为房地产税的征收以房价为基础,故采用比例税率形式不变,但是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以上海、重庆试点为例,上海试点税率设计为0.4%、0.6%的差别税率;重庆试点税率为0.5%、1%、1.2%三档税率。如果多城市试点,可能会出现更多差别税率。因此,在房地产税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统一税率,鉴于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立法时可考虑设计有幅度的比例税率。长期来看,房地产税的征收应该以房产的评估价为基础。由于目前房地产税的征收以房产购置价格为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的价格又在不断变化,因此以购置价格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与市场价格脱节,缺乏公平性。以评估价为计税基础可以保持税收与房价的联系,对纳税人比较公平。房地产税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应以增加投资(投机)性住房的持有成本和不增加低收入阶层的负担为基础。因此,可以考虑按人均住房面积或套数设计免征额,个人持有的超过免征额的房产按规定征税,这样既不会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税收负担,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资(投机)行为,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另外,房地产税改革过程中要加强税务征收机关与房产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及时实现信息共享。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税的征收效果。
(三)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在房地产流通环节对转让土地、房屋的个人取得的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负不易转嫁,由售房者负担。因此,增加个人所得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鉴于个人所得税有其特有的收入调节功能,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对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也是迫在眉睫。因此,增加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负应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相结合,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计税基础和税率进行调整。从征收模式来看,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比分项征收更有利于体现纳税能力;从税率设计来看,累进税率比比例税率更能缩小贫富差距。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要与个人所得税税种改革同步,如果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征收模式,则住房转让所得与其他收入一起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如果个人所得税改为分项综合的混合征税模式,则住房转让所得应并入综合部分累进征收,或者作为独立一项累进征收。
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收入;企业税负;影响;对策
一、引言
我国从90年代开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双行并存的税务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经济形势下,货物和劳务之间的分界线越来越不明显,与征收增值税的制造业相比较,对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反作用日益凸显,此种税制结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长久发展,尤其是与世界接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在税制征收中也存在比如重复征税等固有的制度缺陷,税制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当前阶段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深度优化了产业结构,极大的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大大拓宽了企业的发展领域,税负更加公平合理,与此同时,政府总体财政收入更加稳定,企业整体利润呈现上扬的趋势。
但是,“营改增”也有其弊端,对部分企业短期内不利影响较大,比如交通运输业,从3%增加到11%,短期内税负增加明显,对财政收入上,由于较多类别增值税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分配额度上较为不均衡,财政收入短期内会减少。因此,极其有必要对其企业税负和财政收入进行系统的研究,调整各方的利益分配和构建各方协调机制。
二、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
这几年随着“营改增”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也正是由于促进企业长久发展和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推进“营改增”的深化。2016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怎样使企业面对新的经济环境,针对一些行业企业,克服短期内税负会较大幅度的上升等问题,还需要全面的梳理其影响,做好应对税制改革后降低负面影响的工作,税制平稳的过度。“营改增”对我国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营改增”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同,需区别对待
我国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实施总体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企业发展的现代化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不一样,经过梳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显著的变化。交通运输业和有行动产租赁分别从营业税的3%和5%提升到11%和17%,增加幅度较大,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不能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很可能会导致税负倍数的增加,但是对于服务业中以娱乐业为主的企业而言,营改增将大大减少其税负,并且解决两税种并存征收时,征收和抵扣混乱的问题,克服服务业税负过重的现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尽管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但由于统一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此税率小于等于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率,因此总体上未出现税负加重的弊端。从企业长远发展看,“营改增”税制的实行使得企业整体税负标准趋向标准,能够减少企业的总体负担。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很明显的提高总体企业的持续经营水平。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导致企业利润增减变动的情况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总体上有利于大多数企业利润的增长。首先对小规模纳税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后税率下降的情况下,税负减轻,相应的所缴纳的增值税比改革前营业税要低,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收入。但是对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来说是需要分情况对待。首先从税制制度内容讲,我国此次“营改增”在原先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档税率,分别为11%和6%。所以,导致的后果是像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如动产租赁等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远远高于改革前营业税税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而大部分服务业的利润水平会明显提升。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企业当年外购的固定资产,可凭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这将减少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减少当期应交增值税的同时还可以减少附加税负,有利于营业利润的增加,但是很多制造业企业的劳务成本主要是生产用固定成本和人员薪酬等,这些成本是不产生进项税,相应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双重作用之下,企业的利润就会出现下降的趋势。
三、“营改增”对财政收入影响的探析
在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于服务业来说,劳务以及购进的货物都能够抵扣,而且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时期的重复征税的现象消失,企业总体税负较轻,产业结构也由此得到优化,而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对维持社会公共基础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而财政税收收入也发生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对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变化。
(一)对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利影响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总体上有利于财政收入,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力军,同时,税收也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基础支撑条件。根据当今现行的税收规章规定,营业税的征收收入隶属地方财政收入,也主要是针对第三产业进行征收的,绝大多数营业税完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而进行“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增值税大多数由国税局征收,上交中央国库,部分增值税也是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进行分摊,这将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大减少,至少在短期内。
目前“营改增”阶段,为了顺利的进行过渡,减少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采取的策略是“营改增”之后,原来营业税财政收入划归为增值税之后,80%仍先留于地方财政,补充地方财政收入,貌似对地方财政收入冲击不大,但是在税制改革之后,一般纳税人将会进行企业组织和经营结构的重塑,以此争取进行增值税最大限度的抵扣,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数额,进行最大限度的避税,这样也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
(二)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有利影响
“营改增”短期内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较大幅度的减少,但是从长期来看,“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营改增”能够首先结构性税制的调整,以此减轻税负压力,其减税效益能够为其他税种的增税提供较大的潜力空间,比较明显的是在降低一般税种的基础上,可以增加资源税的收入等,这将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其次,实施“营改增”将较大幅度的改变税收体系混乱的现状,克服重复征税,弱化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受税制的牵制影响,拓宽企业的发展渠道,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激活市场,有利于资源的充分流动和配置,为加强地方财政收入打下坚实的基础。
“营改增”将促进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符合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的背景,顺应时展,产业结构优化力度加大,完善和延伸了制造业和服务业增值链条的抵扣,带动企业上下游的互动以及一体化建设,促进各类资源的集聚,减少产业发展的波动,加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四、对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影响的建议
(一)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税务筹划,合法有度的进行避税
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和剖析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变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度的税务筹划,合理的避税,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以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为着眼点,聘请专门的税务专家进行税务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首先要定位好自身法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是主体范围的界定,必须清楚。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针对小规模纳税企业,适宜采用劳务资金现结算的模式来降低纳税的数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采取转包、分离等方式来转移税额,降低税负。在采取不同策略的时候,一定在法律红线的范围内,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防止造成企业和国家利益的流失。此外,还需要严格记录各项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否则从高税率征收。与此同时,要合理的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体系,选择适宜的服务客户和供应商,争取最大限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限度。
(二)企业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度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保证“营改增”有序深化的基础,增值税发票是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证明,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务必加强自身综合素质,严格遵守我国对增值税使用、保管等要求和规定。此外,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流通、销废的程序,严格依据企业有关制度进行。比如:对虚开、虚假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严厉的惩处,强化税收风险观念和意识。
(三)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地方经济收入
地方政府必须更新自身的发展理念,具备产业前沿思想,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做强经济是增加收入的根本。在发展传统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探索发展一些新兴产业,比如文化创意产业等,为其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积极促进三大产业的融合,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完善税收体系,加强 “营改增”利益分配机制构建
对于实施“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形成政府财务资金核拨的常态化。此外,还需要完善各方利益分配机制,国家要出台相关的过渡性政策,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逐步构建合理的税收转移支付体系,确保各地方行政部门有充足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营改增”的负面影响。改革现有的税收转移支付体系,确保各级政府获得与权限相匹配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占国定.“营改增”对财政收入的影响[J].市场周刊,2016(01).
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范文4
为了有效拉动内需,释放存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基金规模,我国急需推进个人养老保险。本文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对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的扩大效应角度,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因为即期个税递延而减少的政府税收,可以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增加所交的纳税金额中获得弥补。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仅没有减少税收,还能减轻未来财政养老支出。由此,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关键词: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收入;保险公司;营业收入
一、引言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达2.12亿人,占总人口的15.5%。预计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总人口的1/3。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因素后基金收不抵支,且相比前几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亏空”越来越大。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剔除财政补贴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亏空”3024.87亿元,比2014年的收支差1563亿元,显著扩大(数据来源:人民日报)。那么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和养老金缺口,如何应对“银潮”,确保我国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为老百姓带来更有价值的养老工具。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并给予购买此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早在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动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得到了成熟的发展,对解决养老压力有着极为显著的作用[1],可见,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迫在眉睫。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府的税收优惠可以实施于缴费时、积累期和领取期三个不同的阶段,征税记为T(taxed),免税记为E(exempt),根据这三个时期征税和优惠情况的不同,分为主要的四种税收优惠模式:TEE、TTE、ETT和EET。[2]王晓洁、杨鹏展等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业经验数据的分析,构建了个税递延税式支出模型和替代率模型,对政府的财政成本做了量化分析。[3]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等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了递延税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减轻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负担,积极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以促进老龄化社会的和谐稳定。[4]吴祥佑、许莉用TEE和EET两个税收模式研究了个税递延对投保人和政府的福利效应,提出国家实施个税递延是用即期较小的税收收入减少,换取未来较大的养老支出;[5]吴祥佑[6]同时还指出个税递延税收优惠也存在收入逆向调节的累退效应,从国际经验上提出了政策建议。回顾国内文献,多数研究集中在个税递延减少了政府税收。那么,由于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引起的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的增加,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纳税额,这部分纳税额是否可以弥补当期个税递延导致的政府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减少额呢?本文从保险公司纳税额增加的角度来研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EET模式的实证分析
1.研究假设为分析方便,现对全文数据做如下假设和说明:一位中等收入的投保人甲在上海工作,取2013年上海平均工资5036元(数据来源:上海市社保局)代表投保人月薪资水平w。根据图1标准普尔家庭资产象限图,假设投保人将自己工资按比例π=15%投入养老保险。近十年保险业平均成本15%,假设现有一家位于上海市中心的保险公司(公司属于一般规模)平均投资收益率r=5%,成本c=20%。根据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依法缴纳以下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文选取与寿险保费收入有关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由税法规定可知:营业税t1=5%,城市建设维护税t2=7%,教育费附加t3=3%,企业所得税t4=25%。
2.征税模式TEE下政府税收收入在征税模式TEE下即不实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因此对保险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无影响,那么即期政府税收收入M1等于个人所得税,投保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T1。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投保人薪资w=5036元,扣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投保人适用税率α1=10%,速算扣除数105元。那么当期政府税收收入ΔM1:ΔM1=T1=(w-3500)×10%-105=48.6(1)
3.征税模式EET下政府税收收入在征税模式EET下即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因此投保人购买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费税前列支。根据上述数据设定保费P=w×π,P=5036×15%=755.4。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投保人薪资w=5036元,扣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费755.4元,(5036-3500-755.4)<1500,投保人适用税率α2=3%,速算扣除率0元。那么投保人缴纳个人所得税T2:T2=(w-P-3500)×3%-0=23.418(元)通过对比T1=48.6、T2=23.418,由于开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府当期个税收入减少25.182(元)=T1-T2我们接着往下计算,此时保险公司有权销售此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购买,保险公司即期保费收入增加,保费收入投资在当期没有投放收益,在这里忽略计算,因此保险公司营业额增加部分只计算保费收入增加额。那么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都会随之增加,相对应的财政税收也增加。以比较得出:ΔM2>ΔM1。通过进一步计算,可以估算保险公司即期纳税增加的部分足以弥补由于个税递延导致的政府当期个税税收减少的数额,其扩大效应Φ=(264.39-25.182)/48.6=4.922综上所述,在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情况下,虽然政府当期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扩大,营业额增加带来的各项税收增加足以弥补政府税收在个税方面的减少。可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不仅解决个人养老问题,缓解政府的未来养老财政支出,还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增加政府的财政税收。
4.个税递延对保险业的影响税制改革将是“十三五”期间重点改革的一个方面,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是个税改革创新之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投保人保费税前列支,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所得税,而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再加上通货膨胀率,实质上是税率降低,减少税负,延缓缴税,调节收入分配,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目前来看,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些面向公众的养老保险或年金产品,但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及资金规模都还比较小。中国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为1.3%,而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国高达37%(数据来源:人民日报)。而第三支柱能否发挥固有作用承担起建立均衡发展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推出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7]美国1952年只有63%的员工享受健康保险保障,1954年《税收法》明确了团体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到了1957年拥有健康保险保障的员工比例提高到了76%(数据来源:东方早报)。1996年,新加坡税制改革,当年新加坡保险业达到井喷状态。[8]这不仅拉动内需,促进新加坡经济的增长,还为新加坡政府减少了养老财政支出,人民也获得了相应的保障。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商业保险公司将成最大受惠者。尽管各个寿险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保险公司都占据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个人年金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一旦落地,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已经有养老金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将是重大利好。因此保险公司业务量扩大,公司营业额增加,这无疑给政府税收也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因此无论是从政府税收来说,还是从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发展来看,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都有着极大的意义。
三、结论
为了解决我国养老资金缺口,缓解养老压力,减少政府养老财政支出,保障居民退休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应积极在我国开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由于税制倾斜给保险业带来利好,商业保险公司纳税增加,政府相应税收增加,可以弥补个税递延增加的财税成本。规模庞大的养老金市场一直被保险资管、基金、券商等金融机构无限觊觎。而养老金第一、第三支柱的基本结余都有望进行市场化投资化运作,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在如今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第三产业服务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无疑切合经济发展的方向。所以应主动学习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尽快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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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晓晟.基于税收优惠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97-98.
[3]王晓洁,杨鹏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财政成本及收益量化研究——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业经验数据的分析[J].保险研究,2015(6):100-108.
[4]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研究——以江苏为例[J].保险研究,2012(11):3-11.
[5]吴祥佑,许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福利效应[J].财经问题研究,2014(10):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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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73-77.
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范文5
论文关键词:宏观税负;大中小三种口径;国际横向比较;公共产品供给;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2009年,美国著名杂志《福布斯》推出了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内地紧随法国之后,位居全球第二。这一榜单一经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的学者认为《福布斯》计算所采用的方法不合理,中国的税负远不如其他一些国家高。他们认为尽管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但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仍相对较低,2008年仅为18%。(朱青);也有的学者认为《福布斯》的计算方法虽有片面性,但中国税负较高也是一个事实(安体富,2005)。
一个国家的税负水平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去考察,本文将简要从宏观层面考察我国目前的税收负担水平。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收负担总水平,即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判断一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有不同的标准,为了比较客观的评价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本文将从大中小三种统计口径、国际横向比较、公共产品供给、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等四个角度简要考察我国当前的宏观税负现状。
1 从大、中、小三种统计口径看我国的宏观税负
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有大、中、小三种不同的统计口径。通常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为小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为中口径宏观税负,这里的财政收入是指包括税收收入在内的预算内财政收入;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为大口径宏观税负,其中政府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还包括了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即它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000000000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由于我国税制与国外税制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别,也就是我国的政府资金成分复杂,政府收入除税收以外,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也占很大比重,常常出现“税小费大”的现象,造成我国税收的大、中、小三种口径的宏观税负差距很大。实际上,中、小口径反映的是名义宏观税负,说明在政府取得的收入中,财政真正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水平;大口径才全面反映了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是我国的实际宏观税负。因此,通过大口径计算判断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性更加客观有效,也与西方国家的宏观税负最为接近,便于比较,因为西方国家的政府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口径是一致的,主要由税收构成。
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高培勇教授的观点,我国2000年的大口径税负就已经达到34.43%,是小口径税负的2.43倍。2002年,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金人庆通过分析得出我国政府收入的比例为:中央财政预算内税收占GDP的比例为15%,各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收费占GDP的比例为10%,各种制度外收费占GDP的比例为10%,大口径税负达到35%的水平,是小口径宏观税负的2.33倍。如果按这一比例计算,当前我国的大口径税负应该在50%以上,不仅远远高于与我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的税负平均水平,而且高于不少高收入国家。
2 从国际横向比较看我国的宏观税负
世界银行按人均GDP将世界上的国家划分为低收入国家、中下等收入国家、中上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根据世界银行《1998/l999年世界发展报告》的有关数据,人均GDP在785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的税收负担率应为13%左右;人均GDP在786-3125美元左右的中下等收入国家,最佳的税收负担率应为19%左右;人均GDP在3126-9655美元以上的中上等收入国家,最佳的税收负担率应为22%左右;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的税收负担率应为29%左右。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人均GDP水平也不断提升。继2002年我国人均GDP首次超过1000美元,达到1100美元后,在短短的4年内于2006年又超过2000美元,达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步入了中下等收入国家的行列。对应这个标准,我国的最佳宏观税负在19%左右将在满足政府财政能力的同时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但仅以2004年为例,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就已达到24.12%,超过中下等收入国家税负平均水平5.53个百分点,也超过中上等收入国家税负平均水平2.53个百分点;中口径宏观税负为20.18%,超过中下等收入国家税负平均水平1.59个百分点,仅较中上等收入国家税负的平均水平低1.41个百分点;小口径宏观税负为18.49%,也接近中下等收入国家税负的平均水平。由此看来,我国的宏观税负特别是大口径宏观税负明显偏高。
3 从公共产品供给看我国的宏观税负
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收可以看做是“公共品的价格”。按照利益交换原则,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合理性的判断必须结合本国公共品的供给状况,仅仅从收入的角度加以评判无疑是片面的。应当承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所认定的工业化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高于40%,而不少北欧国家的宏观税负更是超过了50%。但同样应当看到,这些国家财政对公共品的支出规模和质量也是居于世界前列的。然而,对于我国公共品的供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体富指出,财政对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不仅投入总量严重不足,而且财政投入责任主体不合理,存在财政支出责任的下移问题,使得我国公共品提供规模和质量都难以保证。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公共品的提供更是严重不足。财政部农业司《公共财政覆盖农村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带有特别明显的工业偏好和城市偏好,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无论是总量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很低。尽管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但是必须看到,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的缺失、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公共产品提供主体的错位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因此,从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的角度加以考虑,我国宏观税负依然偏高。
4 从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我国的宏观税负
美国供应学派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拉弗以“拉弗曲线”形象地表明,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税收,过高的税率会对经济产生负效应,抑制生产和工作的热情,诱发逃避税收的行为,最终导致低收入。
1983年世界银行专家基思•马斯顿选取21个国家的数据,运用数量分析方法,证明了较低的宏观税负有利于经济增长。税负在10.3%-30.9%的区域内,税负与GDP的增长呈负相关关系,税负每增加1%,GDP增长速度下降0.36%。10个低税负国家的GDP增长率为7.3%,10个高税负国家增长率仅为1.6%。税收负担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
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区别范文6
一、避税行为的效应分析
(一)避税行为产生的最直接效应是减轻纳税负担,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纳税人在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时,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财产或收入,而纳税与之相悖,税收是构成纳税人可支配收入最直接的威胁因素。本来纳税人将收入单方面转移给政府就是一件较为痛苦的事,而税收单方面转移,又有别于购买政府公债的单方面转移,前者是无偿的所有权转移,公债是有偿的、暂时的,这更加重了纳税负担的“痛苦”性。纳税人通过逃税、转嫁等手法也能获得更多可支配收入,从而减轻税负;但逃税为非法,转嫁受价格抵制,搞避税最为高明和圆满。纳税人避税愈多,国家税收收入蒙受损失愈大,反之亦然。
但若从全国资源配置角度来看失大于得,国家损失更大。
(二)避税行为的第二个效应是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避税对国家税收收入减少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避税本身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其二是避税不良效应使国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反避税;其三,避税成功后导到更多的逃税和避税。
(三)避税的再分配效应
纳税人通过避税可获得更多的税后收入,这种行为本身的直接效应,一是纳税人收入增加,二是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这种直接效应联系起来就是收入再分配效应,即通过减少财政收入来增加纳税人可支配收入,一增一减看起来得失相当,其实不然,由于避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加收入要扣除纳税人避税成本,加上财政投入反避税成本,真正的增加要比想象的少,而损失则比想象的多。因此一增一减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而是更为复杂的再分配效应,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失大于得。避税行为整体效应是全社会福利减少,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四)避税的价格效应
作为避税者,一旦避税成功,即可能获得额外收入,税收负担愈轻。税收负担则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成本,为此,对同样条件的纳税人来说,避税成本更为“低廉”,由此产生价格效应。这种价格效应是避税愈多,价格可愈低,竞争力愈强,市场占有率也愈高。因此对避税者来说,除了可获得更多可支配收入,同时,还可以增加其市场竞争力,获得类似于政府补贴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看,避税有其更强的内在动力。
(五)避税的转嫁效应和逃税效应
避税的动机与逃税和转嫁的动机基本上是一致的,都立足于减少税收负担,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由此派生出,一旦避税不成功,自然想到逃税和转嫁。通过逃税和转嫁也可能减少税负,这种情况称之为避税的逃税效应和转嫁效应。由避税不成功派生出逃税行为或转嫁行为,实际操作过程中与直接逃税和转嫁很难区别,有的是同一过程。
(六)避税的法律效应
避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钻法律的空子”,因此纳税人很自然地要研究法律,在法律条款中寻求避税途径,这样从另一方面刺激了税法的立法机关,制定更为严格、科学的税收法律,从而产生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避税的法律效应具有积极意义。
二、避税客观原因分析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就避税而言,其内在动机可以从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就我国发生的避税而言,其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纳税人给予法律上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了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说明不使自己成为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经营的收入额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收入款就要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某项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指营业税法中列举的征税收入款和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它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非法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按经营内容仍应交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的形式,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定义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段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在打击之列;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二)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少,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地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产品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必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三)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少。税率正是征纳双方纳税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构成要素的核心。税率与税额的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我国目前产品税中,甲级卷烟税率60%,而丙级卷烟税率为56%,通过将中级卷烟改为丙级卷烟纳税就可以少纳税款。又比如我国粮食酒税率为50%,而薯类酒税率为40%.若纳税人成功地将粮食酒转为薯类酒,而又不影响经营则能避开高税率,从而成功地避税。
(四)起征点诱发避税
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征。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如筵席税本意是通过征收筵席税抑制公款吃喝的目的,增加税收收入,然而由于起征点是300元,导致299元无须交税,这样,纳税人通过合法途径来避税十分方便,如果筵席税规定凡公款吃喝一律征收10%税,则难以避税,除非没有证据。又比如,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简单地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如果同时有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要对两项计算税额;如果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看是否达到起征点。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为此,反复核实起征点是征税中一大重点。
(五)各种减免税是避税的温床
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然而,正是这些规定诱发众多纳税人争相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可出具新产品证明或使其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受这种优惠。某企业将女用高跟鞋的跟提高到市场没有过的高度,借此证明是新产品,税务局一旦承认是新产品则应给予此项优惠。又比如,伤残人的福利企业可享受税收减税,某正常企业可挂福利企业招牌,雇用几个伤残人来看工厂的大门而享受此优惠。如此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