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募投项目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募投项目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切实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工作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本控制的任务: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落实成本控制责任制,完善成本管理基础,形成有效的成本控制系统,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保证质量为前提,过程控制为关键,规范操作为手段,降低成本为目的。
第二章成本控制系统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主体是承担建设工程(含装饰工程)的镇、开发区、街道,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树立“系统化设计、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为政府资金使用把好关。
第六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能,形成监督合力,推进成本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章成本控制措施
第七条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1、推行策划方案与概念方案比选。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项目的策划任务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公告,吸引优秀策划设计团队参加方案竞选,以获得优秀的策划方案和概念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定小组,综合评定选择最优的方案,或综合各方案的可取之处,提出最佳方案。
2、推行规划建筑方案竞选。在最佳策划方案和概念方案的基础上,编写建筑设计任务书,并通过各种媒介,吸引并筛选出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根据策划方案和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组织论证,评选出最佳建筑方案。
3、推行其他专业方案比选。景观、室内装饰等专业设计也要按照编写设计任务书、媒介、综合论证评选的程序进行,好中选优评选出最佳方案。
4、认真组织好扩初设计。加强土建、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建筑配套专业设计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
5、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选择有能力、有经验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在既经济又能保证各专业方案实际效果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图设计,尤其在大宗主材(包括各专业设备)的选择方面要多方比选,防止返工浪费。
6、编制审核设计估算、概算、预算。认真审核设计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内容,防止漏项和重复计算,并按规定确定预备费。
第八条项目发包阶段的成本控制
1、确定合理的质量和工期要求。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质量要求;按国家工期定额结合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建设单位的使用时间要求,合理确定工期要求,防止因质量标准过高、工期过紧,增加措施项目费。
2、确定合理的评标方法。简单工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复杂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3、拟定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明确结算方式、变更、签证、索赔费用的结算方法。控制付款比例,防止超付工程款。
4、审核工程量清单,确定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全面、准确,防止因项目特征描述误差引起索赔。工程量计算应准确,防止因工程量不准确,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措施项目清单应齐全,防止施工单位索赔措施项目费。根据建筑市场竞争情况,确定最高限价,一般应控制在概算范围内,防止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哄抬投标报价。
5、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要订立控制不合理报价和控制核减率的条款。
第九条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将标后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比较,对于大型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技术措施的采用,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及能否满足业主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核和控制。同时对施工期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节约施工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2、掌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内容。工程投资控制人员应当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了解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便于造价控制。防止施工单位以种种理由要求变更设计,提高造价。
3、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坚持签证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谨慎性原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强化签证责任,谁签字谁负责,发现不实签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参与隐蔽工程验收,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4、按规定进行材料、设备的招标、比价或政府采购。暂定价材料设备及变更新增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比价或政府采购,最终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5、审核验工月报,控制工程进度款。严格审核验工月报,重点审核扣除甲供材料和设备、甲方分包专业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防止多付工程款。
第十条竣工决算阶段的成本控制
1、归集整理结算资料。办理好资料交接手续,双方在资料清单上签字,确保决算资料完整齐全。一般审核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再补充结算资料。
2、审核结算原则。对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核结算原则。总价包干合同: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发生合同内容增减,尤其是合同施工内容减少,应调整结算造价。固定单价合同:审核变更新增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是按定额规定并让利,还是按照投标报价的人材机单价、管理费率、利润率,测算综合单价,审核风险范围和风险因素的调整办法。按实结算合同:审核人材机单价、管理费率、利润率、让利率等。
3、现场勘察调查。通过现场调查查找施工图纸等现有资料不能发现的问题,提高审核质量。
4、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结算的内容、范围。审核计算书是否清晰、计算程序是否到位,对照图纸资料逐项审核工程量。
5、审核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6、审核措施费。审核措施项目费计算是否有依据,计算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7、重点审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对设计变更有效性的审核:是否经设计单位代表签字、盖章,是否经建设单位代表同意、签发,签字时间是否合理。对设计变更合理性的审核:审核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综合单价是否合理,准确审核变更造价。对现场签证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签证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综合单价是否合理,准确审核签证造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区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各单位(部门)落实成本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或专属事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募投项目管理办法范文2
1.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所谓的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全额使用或是部分利用政府的资金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我国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主体主要指的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具体包括三大类:一为直接关系到生活与生产的设施投资,例如水电燃料的供应设备投资;二为间接关系到生活与生产的项目投入,例如通信、交通、水利等设施项目投入;三为行政、科学、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投入,同时高新产业的一些技术项目也属于此类投入项目[1]。政府资金主要有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开发土地的基金、其他的财政资金[2]。
2. 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制约管理中的理由
2.1决策机制尚未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存在不健全的理由,易于受到外力因素的影响,即过多的受到行政干预的干扰,而使得决策的科学性受到影响。通常决策是由领导一锤定音,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并没有经过全面、科学的研究,或是迎合某领导的喜好、或者不重视民主评议,不采取社会公众与专家的意见,即使有可能也只是在走形式化,这就导致一些投资项目重复建设、项目建成后无法使用、项目超计划现象的发生。
2.2管理不够严格
相关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不严的缺陷。如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些审批机关不够重视前期工作,在没有研究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的前提下就审批通过,或者是初步的设计工作深度不足、细节没有做好,导致出现缺项、漏项等理由,对整个项目运转造成影响。有些项目没有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走流程化,总是那几家来招标,出现内部利益走向平衡的理由。有些项目的程序是本末倒置的;有的项目并没有上报经审批就私自调整建设规模,以至于“三超”现象的出现;还有的项目开工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竣工后也没有进行项目验收与财务决算等工作[3]。
2.3投融资体系不完善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发行国债、举债权力的是财政部,限定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地方政府只有通过补助或是转贷的形式才可从财政部获取项目投资。如《预算法》就规定其没有编制赤字预算的权限,而《担保法》中也有对政府不能担保经济合同的规定。投融资体系受限于这种规定,就会导致地方政府因融资冲动而出现违规融资的现象,可能会因为投资失误、举债投资或是效益低而出现财政风险。
2.4监督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部分地区政府成立有监督与管理投资项目的机构,还制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对机构职能进行过优化,但在实际中还是存在管理上的理由。比如说合同管理上,没有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性质与企业的投资项目区别开来,采取的是一般的合同方式,就减弱了合同对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约束力。此外,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在监管中更多的是强调行政性的激励与约束,导致收到的监管效果不理想。
3.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制约管理的策略
3.1决策机制规范化
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制约与管理关键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的规范化。投资决策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在决策之前,首先应选择一家信誉好、资质符合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研究,综合考虑环境、社会、技术与经济等因素,全面分析与论证其建设规模、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内容。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尤其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需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请专家进行评议,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仅凭领导说了算,应切实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实行民主决策,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满足经济发展计划的要求、满足城市发展总体的规划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要求,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科学、合理、可行。
3.2管理科学化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构建应以我国的国情与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据。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机构或单位进行专业性的管理,如市建筑工务局、建设管理服务站等单位。同时,管理机构应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以及制约投资项目的投资。
3.2.1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
首先应将投资项目的计划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若在实施过程中有调整也因经审批部门的同意。其次,明确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坚持“依计划、按进度、凭预算”的办理原则。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现象,应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还应规范基本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由专人进行管理,并要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审批的概算建设项目,以国有建设单位的会计制度为根据进行财务的核算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会计监督,要及时上报不合理的资金管理与破坏使用规定的现象。
3.2.2投资项目的投资制约
一是要做好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工作,前期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调查与测算工作,做实做细项目概算。经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通过批准后,需上交备案给有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制约管理办法如需可联系我们.部门,调整后的批文也需上交;项目的建设要根据审批的资金计划与概算的内容进行,禁止未经批准就擅自调整项目内容。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制度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的文件内容需公正、公平、合法,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精神保持一致。三是实行跟踪审计制度与交叉复审制度。项目建设的前期、中期都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跟踪审计征地拆迁的费用,及时解决当中产生的矛盾。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交叉复审,以提高项目投资的真实度与项目审计的质量,确保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数据准确、内容齐全。四是设置内部项目投资制约制度。严格执行签批程序,签批的人员与金额均需明确。若项目有变更,还应上交书面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合理性,书面材料应作为签存的附件资料,调整有超过一定程度的项目概算的,也需上报有关部门经备案同意后才可进行调整。
3.3融资方式合理化
募投项目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引进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五)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负下列责任: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拟建项目的劳动保护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保护专篇》、《建设项目劳动保护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五)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改进意见,应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负下列责任:
(一)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予以解决;
(五)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实行监察。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进行“三同时”审验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或投产。
第九条 初步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执照,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银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劳动部门不得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劳动保护监察由与审批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实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募投项目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基金治理结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母基金;基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1-0029-08
The Study of Development Modes ofChina’s Governmentguided Fund
JIANG Weiwei
(Research Institute for Industrial Economy 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Chongqing 400020, China)
Abstract: China’s governmentguided fund has initial scale but its management has the problems such as deviation in government position, low monitoring efficiency and investment efficiency, insufficient talent cultivation mechanism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so on, and its management structure has the problems such as low compensation of the agencies, inadequate performance information of fund managers, difficult dynamic adjustment and interests coordination of related departments and so on. China should set up nationguided fund and small enterprise management bureau, create governmentguided fund system from such three levels as central government ministries, big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local governments, solve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capital deficiency, supervision fuzziness and so on by optimizing company management structure so that China’s governmentguided fund can be boosted to smoothly and rapidly develop.
Key words: venture capital; governmentguided fund; fund management structure; entrepreneurship risk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agency; mother fund; fund supervision
一、引言
政府引导基金亦称为“母基金”,是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部门、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子基金),以支持企业创业发展的政策性工具。
由于国外创业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民间资本,政府资本比重较低,有些国家的风险资本中政府资本比重甚至为0,所以国外学者对于政府和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政策方面,包括政府法律法规的完善、优惠政策的制定、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市场配套环境的健全等。对此研究比较深入的有Bygrave和Timmons(1992),他们指出一个国家或地区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发达需要完善的法规、优惠的税收政策、活跃的向高新技术创业倾斜的证券市场、宽松的投资政策、健全的会计审计制度等。Friedman(1989)考察了税收政策调整对美国创业风险投资供给的影响,他的研究表明,创业风险投资发展初期,降低投资收益税对风险资金供给量有明显的刺激作用;但在创业风险投资业趋于成熟后,政府税收政策的刺激作用将大为减弱。Murry(1994)的研究认为,风险资本的供给量与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息息相关,证券市场筹资功能越大、筹资机制越灵活,风险资本家的投资回报率就越高,流入该国的风险资本就越多;以NASDAQ为代表的支持创新的第二证券市场始终是推动美国创业风险投资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Bernard和Ronald(1998)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和德国的金融体系对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影响后指出,美国创业风险投资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具有发达的股票市场,可用于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从而对风险企业家形成激励,这是德国全能银行体系和日本主银行体系都不能提供的。
江薇薇: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模式研究
国内学者也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刘健钧(2007)对以色列、英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美国、德国等7种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了全面研究,认为通过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是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经验,并总结出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共同规律;他认为,各地区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地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要保证创投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引导方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建立决策、评审与执行相分离的三权分立运作模式。陈和(2006)研究认为政府由于其自身的制度、能力、道德和资金缺失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作为创业投资主体,但这并不妨碍政府在创业投资行业有所作为,以政府资本为基础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便是政府在创业投资行业的意志体现,政策性引导基金有着其他创业投资形式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它可以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启动资金、信用担保和相关的优惠政策,从而极大地推动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焦军利(2007)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指出各地方政府非常有必要建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推动本区域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针对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政府定位、投资和监管效率以及治理结构等问题,提出建立一种资本市场层次体系合理、政府非理性干预减少、控制权分配补偿到位、合约组织形式合理的发展模式,以期能为政府引导基金的良性运转提供一种思路。
二、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情况
从1998年民建中央提出“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以后,风险投资在我国开始了快速发展。但是政府在政策层面的支持却相对滞后,直到2005年才开始探索相应的管理办法,2008年才开始借鉴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的经验,提出了“政府出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成立政府引导基金”的策略。从理论上说,这也是为了解决风险投资行业发展中的市场失灵问题而产生的。
在政策的鼓励下,我国各地政府近几年来均推出了一些政府引导基金,并且规模逐年递增。据China Venture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5个省市建立了政府引导基金,承诺总规模预计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其中完成募集8支,募集金额44亿多元。
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比较快的地方主要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这些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政府引导基金成立比较早,特别是高新区的引导基金比较领先。例如北京海淀中关村的政府引导基金成立较早,政府的支持力度也较大。但是在其他一些经济不发达又存在许多需要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地区,还没有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发展的规模比较小,原因可能在于一些地方政府还对风险投资行业和政府引导基金认识不够。总体来看,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的地域发展非常不平衡。
投运作经验的管理团队采用母基金的合作模式,不参与管理,委托浦东科技进行管理运作,但参与基金的重大决策早中期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5 大业务
天津滨海天津滨海与国开行出资20 亿,存续期15年;单个基金10 亿以上成熟、有成功业绩的管理公司参与母基金,决策及经营天津为主,高科技企业
重庆市政府出资20%;存续期10 年;规模无限制,但一般要求5 亿元以上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实际管理经验负责基金使用管理重大决策,包括基金设立、终止等,如任命引导基金中心负责人高科技企业,重庆地区为主
陕西省总规模10亿元;单个基金实收资本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 名5 年以上创投相关业务经验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负责基金使用管理重大决策,包括基金设立、终止等,如任命引导基金管理负责人部分比例投资于本省;投资于早期/高新企业,资金比例高于资本30%
浙江省规模5 亿元,单个基金1 亿元(或首期3 000万),参股不超过25%或跟进投资有至少3名具有5 年以上创投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取得3 个以上成功案例(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管,参与投资及退出 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投资30~50%以上,本省投资80%以上
杭州市2008年投入2亿元,单个基金1 亿元(或首期3 000万);50%用于阶段参股,50%用于跟进投资;5 年存续期有至少3名具有5 年以上创投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管,可设立区县引导基金本市投资80%,高科技初创企业50%以上
安徽省预计10 亿元,单个规模1 亿元有至少3名具有5 年以上创投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管
本省投资为主
苏州市规模为10亿元,投资人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创投,各出资50%,期限13年有长期工作经历和行业经验的团队引导投资阶段,不参与管理团队的日常运作和项目的投资决策早中期高科技投资,重点投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装备制造、环保工程、金融服务及现代服务业等自主研发创新能力的企业
深圳市10 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0 个基金,基金总规模为60 亿元具有良好管理业绩的团队,专职管理人员要具有5年左右的创投经验在具体运作中,主要是采用联合出资设立基金公司,然后再委托给深圳创新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成长期及成熟期项目;高科技、消费、生物医疗、现代农业等创业企业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出资5 亿元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至少3名具有5 年以上创投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团队或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不参与运作管理支持本省推动区域创新经济发展的企业
山西省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等合作成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基金总额为8 亿元,并将逐步吸引20 亿元以上的境内外资金建立子基金有长期工作经历和行业经验并且有成功管理经验的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引导投资阶段扶持省内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资料来源:根据风险投资研究院每周VC速递2008年第19期及引导基金图谱等资料整理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整个GDP的贡献约为60%,就业贡献约为75%。虽然政府对中小企业已经给予高度重视,但从全国来看政府引导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够,其整体规模偏弱。虽然科技部和财政部也只有一支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第一期规模也只有一个亿,但是希望通过这个行动能够推动各级政府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各自区域的引导基金规模。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积极响应上级的举措,纷纷建立本地的政府引导基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2010年年末,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已经出现了遍地开花的局面,江苏、北京、深圳三地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庞大,累计子基金数量接近60多支;成都、重庆、陕西、山西、云南、贵州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方案;一些地级市,例如温州也已经研究了设立方案。5年多来,虽然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已经粗具规模,但是其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三、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运作存在的问题
1.政府在引导基金运作体系中定位存在偏差
在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体系中,需要明确政府自身的定位以及政府与投资机构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其中政府职能的定位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一般还是不愿意放权,在引导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在对子基金进行投资时不愿意让利,也不愿意将投资重心集中到更高风险的新兴行业中(郭丽虹 等,2007)。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想借助引导基金完成自己的绩效目标,例如扶持刚刚渡过危机的传统行业以增加当地的就业,保证税收,等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违背了引导基金的操作方向和中央政府的意图。
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的财政困难。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和2008年底4万亿元人民币经济刺激计划的推出一方面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大量通过城司等融资平台进行银行贷款。据统计,2008年初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总额约1万多亿元,而到2009年底,这一数字已经激增到6万多亿元。可见,地方政府资产的负债率水平较高,如果还要让其再拿出额外的资金来做引导基金,同时让利于民间资本,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件负担重而见效慢的事情。因此短期内会出现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导基金中掌握控制权的现象,市场化很难实现。在渡过了经济危机、经济形势逐渐好转的过程中,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弱化,但是一些没有经验的地方政府同样存在这种问题。
2.引导基金的监管效率低下
在2008年10月国家颁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之前,国内已经零星出现了一批政府引导基金,但是这些早期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尚属于探索阶段,与后来的指导意见要求不符,这主要是因为配套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不严格等所导致的。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其目的是通过引导民间资本支持鼓励发展行业,促进行业发展,这种政策性目标在指标考察上具有模糊性,难以被量化。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行使对引导基金的收益所有权和使用监督权,但是抽象意义的政府作为出资人并不落实在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上,这就形成所有权虚位,没有人对管理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约束和激励(李朝晖,2010)。
一部分地方政府设立的所谓引导基金实际上只能算准政府引导基金,运作中甚至还有地方政府相对或者绝对控股风险企业的现象。尽管政府聘用了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但是薪资水平仍旧较低,年终奖虽然和业绩挂钩,但奖励的程度和基金管理人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这种介于政府主导型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之间的模式,往往采用政府受让大型私人风险企业股权的方式,收购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来的管理团队和薪酬制度,并尽量不干预其经营,这和一般政府主导型基金直接由政府出资进行工商登记成立不一样。
引导基金监管不严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利用引导基金进行政绩操作的平台。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将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地方支柱性产业项目,以保证地区的GDP增速、就业和稳定政局;有些还将资金主要投资在东部沿海地区,投资阶段往往选在企业的扩张期或者成熟期,以获得较稳定且风险较低的投资回报,这些做法对地方政府的短期财政收入和政绩都较为有利。
另外,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微观监管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有些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对子基金运作毫不知情,对其他出资人几乎没有任何监督;一些子基金对投资项目跟踪监管也不到位,从而导致投资失败;等等。尽管政府只出资,不参与管理,但政府可以派相应的代表参加各子基金的合伙人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时规定政府派遣的代表虽然没有重大决策的投票权但有知情权,可以将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及时掌握,这样可以防止其他出资人出现重大道德风险而侵害国有资本的收益。同时,子基金对于各个投资项目的管理也应当加强监管,提高监督效率,例如可以派相关高科技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项目重大决策和业务指导,同时派投资专业小组对投资标的进行阶段性跟踪评估,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投资项目成功的概率。
3.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率低下
几乎所有的政府引导基金在设立之初都把投资的引导方向确定为创新型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中小企业,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问题。政府引导基金被赋予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和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使命,这就造成了一些与政府合作的风险投资机构更看重相关技术的先进性而忽视其市场潜力,使得一些很有市场前景的项目得不到引导基金的支持。
国外运作较好的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都会对投资对象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且提供相应优质的服务,具体包括整合资源优化投资结构、提供管理建议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向被投企业派驻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治理制度等方面的设计,一般不参与投资对象的日常运作及管理。而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通常向企业派的基本上都是高级管理人员或政府官员,难免会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企业的自主决策性,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率。
4.缺乏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我国目前的政府引导基金具有相当的数量和规模,但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方面缺乏合理机制。在我国较有影响力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是外资金融机构或者由海归人才组成的团队,他们虽然在资金运作方面具有高超技巧但对我国国情的把握却缺乏深度,由此会降低基金的运作效率。此外,由于引导基金中政府资金的公益性目标与社会资金的逐利性目标的矛盾导致社会资本面临更大的风险,所以引导基金必须对社会资本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社会资金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不够,导致社会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夏荣静,2011)。
另外,从具体的运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本土化倾向严重。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要求必须在本地注册,并且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当地企业,从而降低了其他地区风险资本投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吸引优秀的管理机构。二是许多政府的财政资金都是承诺出资,对于投资机构来说还是存在资金压力。三是委托的管理机构有些是具有国有背景的机构,不可避免会对投资决策进行行政干预,从而降低了投资效率,在运作过程中也很难建立一套规范合理的激励机制。四是组织管理主体不统一。目前,地方政府、发改委及科委都是基金的组织者,这不利于高效的资源统一配置。
四、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模式探讨
1.组织架构
推动我国引导基金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政府引导基金治理框架。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我们提出如图2所示的组织架构。
国家引导基金和小企业发展管理局可以由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抽调一些人员组成。科技部引导基金数量控制在1支比较合适;垄断国企引导基金可以由中国石油、中国移动、国家电网等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专门成立3~5支行业引导基金,进行产业链的引导投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则需要在现在遍地开花的局面下进行适当的规范,要求必须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发展结构进行设立,不宜盲目求多。基金管理机构必须进行公开的筛选,聘请专业的风险投资评级机构进行指标评级,再选择符合指标的基金管理机构。
2.资金来源
要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引导基金运作系统,如何解决资金来源是关键问题,因为政府引导基金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发挥引导的功能。整体来讲,引导的资金可以来自于我国的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的资金两个方面,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财政出资授权科技部专门成立的国家级引导基金,对现在的科技计划、火炬计划等费用补偿进行配合。国家级引导基金和小企业管理局类似美国的SBIC,它可以有效地对国家科技计划和火炬计划等资金形成很好的补助,即形成一个很好的资金补助层级(苏启林,2004)。
第二个层次是具有垄断优势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金。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每年的总收入远远大于民营企业的总收入,而这些国有企业除了每年上缴的税收外,剩余净利润无法体现“国有”的性质,人民享受不到其应该体现的福祉。例如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垄断巨头,民众对他们的利润争议很大。其实可以由他们发起成立一种行业引导基金,专门投资于产业相关行业,一方面体现了其社会外部,另一方面也能推动产业内的一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由国有垄断企业净利润中的一部分专门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具有很大的战略意义,它可以引导相关产业的快速升级,推动产业链中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的小企业快速成长。同时,从目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也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设立的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省财政资金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
3.治理结构
当前我国政府引导基金治理结构暴露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人薪资水平较低,不能有效鉴定人的能力和提高人的努力程度;二是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管理人的历史业绩;三是治理结构不能根据新获得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各参与方利益较难协调。
(1)薪资水平方面。政府应当改变引导基金母基金的国有化管理体制,通过市场来招募有基金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而非直接任命官员进行母基金运作。同时,引入市场化的薪资安排,将薪资安排设定为固定工资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终奖,甚至可以引入适量的股权激励等方式,并通过对其能力的观测和市场竞争压力来对其薪资进行调整,提高基金运作团队的积极性。这样,政府就能够在一段时间后鉴定出人的能力,同时也能体现人的努力程度对薪资的敏感性。
(2)历史投资绩效信息方面。由于当前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刚刚兴起,不可能有可供参考的基金管理人历史业绩,但是,政府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未来每一财务年度、每一风险投资基金的每一个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业绩都由专门部门收集做成系统的、公开的行业数据,就如同我国公募证券型投资基金那样。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行业将形成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历史投资绩效参照系,从而为人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人提供科学参考,也促进了信息的公开化程度。
(3)治理结构动态调整方面。子基金进行项目投资时,最好以普通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这样子基金有动力也有权限去监督企业的行为,进行激励的动态调整,同时也避免了企业管理层双重身份的出现。政府要充分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授权,防止企业管理层和母基金管理层串联起来,影响子基金对企业的控制。在引导基金遵守既定的政策性方向开展相关业务的范围内,引导基金派驻董事无权以任何形式影响子基金的投资行为;只有当子基金从事偏离既定的政策性方向业务时,才可通过参与决策的方式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强晓安 等,2010)。这样,子基金才能以大股东的身份去监控风险投资项目,对风险投资项目管理层的权限进行限制,而非将项目交由企业领导层任意摆布。
(4)各参与方利益协调方面。之所以协调难度较大,主要是由各参与方定位不清晰、薪资水平行政化、投资方式非普通股权化、退出市场不完善、政府引导不到位造成的。前面三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消除了薪资水平行政化和投资方式非股权化的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各方定位清晰,而且上述政府引导基金模式本身也有助于各博弈方定位清晰,并可通过合理的激励手段实现引导到位。政府的投资如不及时退出或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从已成熟的项目中退出,就会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部门要注重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利用海外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
综上所述,政府可以通过改变引导基金母基金管理体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投资方式和充分授权、加强引导基金模式执行力度、完善退出市场等手段,来解决当前我国政府引导基金治理机制中的主要问题,从而使治理机制能够有力地发挥其作用,达到提高风险投资行业市场运行效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陈和.2006.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模式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5):7983.
郭丽虹,赵新双. 2007.优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效益的策略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11):99101.
焦军利. 2007.关于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比较分析报告[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12):129131.
李朝晖.2010.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J].改革与战略(10):65-67.
刘健钧.2007.借鉴国际经验 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J].中国金融(21):3234.
强晓安,刘健钧.2010.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处理好三大关系[J].宏观经济管理(10):47-48.
苏启林.2004.基金治理结构:一个分析框架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夏荣静.2011.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的探讨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36):36-40.
BVGRAVE W,TIMMONS J.1992.Venture Capital at the Crossroads[M].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