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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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部分客户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安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如满足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建安企业在现有性质和业务模式下,必然要求设备材料与劳务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发生分离:

(一)形式上分离,是指必然要求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

(二)实质上分离,是指甲供设备或材料,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

对形式上的分离来讲,由于销售和劳务对象均为一人,而且,很多建安企业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往往超过两者合计总价值的50%。因此,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国税部门一贯做法,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即使不存在以上风险,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于应征增值税的设备材料又增加了一道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加重税负。

对实质上的分离来讲,仅剩劳务承包模式,不仅会使企业产值规模大幅缩小,影响营业资质。此外,最关键的是还会使工程利润空间变窄。

因此建安企业就要做好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以应对部分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对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建安企业的相关客户即使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原因是本次增值税转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

(一)《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仍不包括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概念也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通过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建安企业可以明确以下问题:

1、建安企业涉及的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客户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2、工程中明确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客户也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3、建安企业应判断工程最终竣工后,属于建筑物组成部分或其附属设施的,应该提前与客户做好协商和沟通,说服其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成本增加以及多抵扣导致偷税的风险。

三、可供选择的方案

建安企业要满足部分客户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理论上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一)分开纳税

建安企业对合同涉及的设备、材料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缴纳营业税。该方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做到:(1)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

(二)全额缴纳增值税

改变行业性质,变成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点是:(1)能向客户完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能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对方企业,不影响建安企业利润空间。

缺点是:(1)税务上操作性不强,建安企业属于法定营业税纳税人;(2)即使可行,若毛利较高则造成税负过高;(3)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必能抵扣;(4)扣缴分包方营业税存在流转税冲突。

(三)分离设备材料

分离设备材料,是指将设备和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业变为纯劳务型企业,包括形式上分离和实质上分离。

形式上分离,是指设备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业的关联方(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优点是:(1)关联方能向客户提供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关联方之间可以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留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是:(1)由于剥离设备材料,产值可能大幅缩水,导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利润空间暴露,利润可能下降。(4)营业税税负并无过多减轻。

实质上分离,是指设备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过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该方式不利之处显而易见:(1)建安企业,包括关联方,整体产值大幅缩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2)导致许多建安企业成为纯劳务型企业,无利可图。

(四)仅分离设备

仅分离设备,是指将设备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业成为提供劳务和材料的企业,也包括形式上分离和实质上分离。

形式上分离,是指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优点是:(1)关联方能向客户提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能最大限度地保留利润空间。缺点是:(1)产值和利润受到一定影响;(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

实质上分离,是指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过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缺点:(1)设备分离,产值和利润受到影响,但比较保留劳务和材料,所受影响次之;(2)仍无法提供包括材料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原理是建安企业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者根据税负条件和其他要求,经营各自的工程业务,前提条件是分离实体也能取得相应的建安资质。

该方案思路如下:(1)测算企业各类工程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2)保留母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性质,同时成立一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子公司,性质为销售设备材料为主、安装为辅的商贸企业;(3)子公司经营增值税税负较轻或税负相当的工程业务;(4)母公司继续经营营业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新增工程业务,根据税负测算,并与客户充分沟通,来选择经营主体。

该方案优点:(1)解决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矛盾;(2)关联方之间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留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1)如果建安企业各项目毛利均较高,税负可能增加;(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对母公司而言,如果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提供,但由于税负较轻,可以与客户协商来解决。

由于建安企业客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以及企业特点较多,因此建安企业可以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协商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来选择方案以应对增值税转型。

四、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省内两家独立核算分公司。集团及分公司主要从事电力施工安装、咨询等,2009年集团预计能实现收入约为10亿元,该集团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劳务费产值约4.9亿元,设备费产值2.8亿,材料产值2.3亿)。成本约8.83亿元(其中劳务成本3.95亿,外包费用1亿,设备成本2.67亿,材料成本2.21亿)。增值税转型后,客户纷纷与该公司商讨,希望能取得有关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聘请注册进行专项咨询筹划,税务师了解情况如下:

(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母公司承接,并由集团进行签订总包合同,主体工程由分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及设备购置及安装。

(2)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企业所在省份也相关文件,列举了设备名单。

(3)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及建安劳务,分别签订是可行的。

(4)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均有负责施工的分公司购买,没有自产设备材料。 (5)工程所需材料除合总包合同中列明的设备材料外,客户还自己采购设备材料用于工程。

(二)纳税现状

该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按建筑业3%全额缴纳营业税。税务师通过分析后认为该公司营业税纳税方面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1)未充分利用税法规定,造成多计营业税计税依据。依据财税[2003]16号文相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文件列举设备价值。但目前该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未扣减税法规定的相关设备价值。

(2)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包括客户自供材料的价值部分,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值也应包括在营业额当中计算营业税。

(3)工程安装收入中包括设备材料,设备材料的价值大于安装价值,二者之比超过约50%,因此,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公司存在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三)方案筹划

(1)对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分析企业的各项工程,发现客户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1.用户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满足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有关不动产的定义。因此,这些工程最终竣工后,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2.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中的塔、井、架、棚、管道、涵洞、平台等均属于建筑物,而这些建筑物上的输电线路不能与这些建筑物分离,最终是这些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或附属设施;3.大修理工程,涉及到线路的更换、改道等,实质上应属于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范畴。

因此,公司应与国税部门、客户做好协商,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哪些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2)方案选择

第一个方案:分开纳税。由于该公司设备材料均为外购,不满足自产条件,在总包的情况下,不能分开纳税。对于兼营来说,由于销售和对象均为一人,是混口销售,只能纳一种流转税。因此,该方案不可行。

第二个方案:全额缴纳增税。企业将变成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对企业发展不利,该公司不愿意考虑该方案。

第三个方案:剥离设备材料,由于该公司在行业中有垄断地位,设备材料与安装工程分签后,仍保留由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采购,由控股子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后,该公司估计可能失去3%的利润空间。

分离前:应交营业税=(10-1)×3%=0.27亿

城建税及附加=0.27×(7%+3%)=0.03亿

毛利=10-8.3-0.27-0.03=1.40亿

剥离后:母公司应交营业税=(4.9-1)×3%=0.12亿

城建税及附加=0.12×(7%+3%)=0.01亿

毛利=[(4.9-3.95)-0.12-0.01]×(1-0.03)=0.80亿

控股子公司应交增值税=(5.1/1.17-4.48/1.17)×17%=0.09亿

城建税及附加=0.09×(7%+3%)=0.01亿

毛利=[(5.1-4.48)/1.17-0.07]×(1-3%)=0.51亿

二者比较:

毛利减少=1.4-(0.80+0.51)=0.09亿

税负减少=0.27+0.03-(0.09+0.01+0.12+0.01)=0.07

合计损失0.02亿。

但是该方案,按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甲供材料部分仍须缴纳营业税。

理论上该公司另外应交营业税2.21×0.03=0.07亿,城建税及附加=0.07×(7%+3%)=0.007亿。

因此,理论上损失合计0.02+0.07+0.007=0.097亿元。

第四个方案:仅剥离设备。在签订合同时,母公司仍保留材料和劳务部分,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由控股子公司提供。但采用该方案需要协商客户不获取材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后,该公司估计可能失去劳务材料部分2%的利润空间。

剥离后:母公司应交营业税=(7.2-1)×3%=0.19亿

城建税及附加=0.19×(7%+3%)=0.02亿

毛利=[(7.2-6.16)-0.19-0.02]×(1-0.02)=0.82亿

控股子公司应交增值税=(2.8/1.17-2.67/1.17)×17%=0.02亿

城建税及附加=0.02×(7%+3%)=0.002亿

毛利=[(2.8-2.67)/1.17-0.002]×(1-2%)=0.11亿

与原模式比较:

毛利减少=1.4-(0.82+0.11)=0.47亿

税负减少=0.19+0.02-(0.02+0.002)=0.18亿

合计损失=0.47-0.18=0.29亿。

第五个方案,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该企业工程种类比较单一,不适用该方案。

从以上各个方案的分析,该公司采用第三个方案相对来说损失较少,但也会存在不少缺点,如母公司的营业额会大幅下降,可能影响到资质年检。因此该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与客户的关系、各类的工程的增值率、工程性质等特点,来筹划应对增值税转型对自身影响的方案。

五、结论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新税制;增值税;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099-02

一、新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第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二)固定资产进口和销售方面

第一,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消除了购买和使用国内外设备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差异。第二,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第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按照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税。

(三)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

第一,将一般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调整了适用税率

第一,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与4%统一下调至3%。第二,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至17%。第三,调高了个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

(五)调整和规范了相关配套政策

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二、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纳税人可依据税法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税务筹划。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时,通常可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来判别究竟哪种纳税人身份更能实现“节税”目的。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指企业产品的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是指当一般纳税人的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因此,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率=1-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改制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类型企业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数值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当企业销售普通产品时,若增值率为17.65%,或抵扣率为82.35%,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或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当企业销售低税率产品时,若其增值率为23.08%,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所以,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针对销售产品的增值率、购进资产的可抵扣税额数量等情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立,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当纳税人有兼营和混合销售等行为时,则应考虑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比营业税税率低,所以从事兼营或混合销售等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开核算,可将税率控制在3%的最低水平。

(二)进项税额方面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资其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优惠的幅度则由价格折让临界点来决定。假设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A;而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B,则:{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城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时,价格折让临界点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若购进的货物普通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同理,若购进的货物为低税率产品,则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折让幅度为90.33%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

对销售方而言,由于税率的调整,此价格折让临界点比增值税改制前的数值均有所下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身征收率下调的同时应注意价格折让临界点的相应变化,增强成本控制,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对购货方而言,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详细比较各类型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与质量,结合价格折让临界点,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三)税率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仅有一般税率17%,还有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率为3%,还有按照简易办法确定的征收率4%或6%。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适用相应税率,降低企业税负。而从事矿产品经营的企业应注重税率调高后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及时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减轻因税率变动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税率的优惠、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减免税优惠、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很多机会,企业应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五)会计核算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些规定要求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针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税和免税、减税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达到享受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税收利益。

三、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心理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重视筹划风险,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筹划风险防范。第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第二,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第三,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四,企业管理层应充分重视税务管理,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税务筹划风险评估。第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重视企业整体和局部利益,短期和长期利益的协调。第六,重视利用税务中介。企业应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的专业、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自身实施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第七,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第八,要正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降低对筹划期望,以减轻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压力,降低筹划心理风险。

参考文献:

[1] 尹芳.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防范策略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0,(4):91-95.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范文3

【关键词】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筹划;误区

一、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相关的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条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

(一)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思路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只能将进项税列入成本;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却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税率很低,仅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的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尤其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因此,可以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来作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二)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方法――增值率判别法

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货增值税税率为T1,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购货增值税税率为T2,具体操作如下。

1.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不含税销售额=(S-P)÷S

2.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销货增值税税率-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购货增值税税率=S×T1-P×T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S×3%

3.计算纳税均衡点

令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则S×T1-P×T2=S×3%

得增值率 (S-P)/S=1-(T1-3%)/T2

令T1=17%,T2=17%,得增值率 (S-P)/S=1-(17%-3%)÷ 17%=17.65%。

由此得出结论:当增值率=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形式是有利的。

将增值税税率17%、13%,增值税征收率3%分别代入上式,计算出两类纳税人纳税均衡点下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

案例分析1,甲工业企业年不含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40万元,销货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由于甲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经申请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其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为20万元,购货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请对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

计算增值率 (S-P)/S×100%= (40-20)÷40×100%=50%>41.18%,根据表1结论,此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税。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13%-20×17%=1.8(万元)

方案二: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3%=1.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税0.6万元(1.8-1.2)。因此,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分析

上述两种筹划方法存在的误区在于:

一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性质决定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

二是仅仅通过考虑增值税税负因素来作出决策,这不符合纳税筹划全面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进行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时还需注意以下因素: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负、纳税人身份转化成本、企业产品的性质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等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制约和转换后导致的产品收入增加或减少等等。这其中,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制约因素又极为重要。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误区的更正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性质决定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不应以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为决策标准,而应当以现金净流量的大小为决策标准(接上例)。

方案一: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为=40×13%-20×17%=1.8(万元)

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8×(7%+3%)=0.18(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40×(1+13%)-20

×(1+17%)-1.8-0.18-(40-20-0.18)×25%=14.865(万元)

方案二: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3%=1.2(万元)

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7%+3%)=0.12(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40×(1+3%)-20

×(1+17%)-1.2-0.12-[40-20×(1+17%)-0.12]×25%=12.3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可多获得现金净流量2.505万元(14.865-12.36)。因此,应当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这与采用增值率判别法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因为增值率判别法只考虑了增值税税负因素,是不全面的。因此,若单纯从应纳增值税大小的角度进行决策,则可能作出片面的选择。

(二)供应商和客户的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具有制约作用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却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因此,若供应商大多数是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除非供应商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客户大多数是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除非自身产品价格较低,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的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因此,若客户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非自身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若供应商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自身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非供应商产品价格较低,企业自身可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参考文献】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税务筹划; 模型; 临界点; 增值率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1-0094-04

一、背景

税收体系的完善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促使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税制改革,国家对其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越来越多。“国五条”的颁布一方面规范了房地产行业的运作,另一方面避免了投机行为的泛滥。当前房地产行业面临的政策环境较为复杂和多变,新的“营改增”方案也在逐步向房地产行业靠拢[ 1 ]。面对不断变化的税收环境,房地产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筹划的关注力度。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土地增值税越来越多地受到财务人员的关注。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水平将有助于企业在面临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状况下作出最理智的决策。

二、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都应当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新鲜,研究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文章也越来越多。然而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税务筹划依然只停留在对个别实例的筹划,在税务筹划实践或是可参阅到的文献中,每一例税务筹划方案仅仅只针对该实例个案有效,这并不能为广大房地产企业直接应用和借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一个通用的税务筹划模型,将个体化的税务筹划方案公式化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划分税率累进级次。正是由于这种超率累进税率才使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此外,纳税人在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纳税。此项优惠政策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减少税负的优惠,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三、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模型

(一)建立模型的意义

在纳税筹划实务或一些研究文献中,所提及的税务筹划都是以实例为依托,根据一个公司或企业的数据来进行税务筹划。这样,一方面,税务筹划的计算量会变得十分复杂,企业为了寻求最佳方案,需要不断地调整项目的各类预期数据,进而计算税务筹划的可行性,要得到最优方案可能需要进行多次策划和计算;另一方面,每一个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他企业要想复制和效仿并不切实,主要体现在数据类别和大小的不一致性上。因此,实例的税务筹划只能起到一种引导方向的作用,而具体如何去做,还要一遍遍地去试探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税务筹划模型的建立,有助于解决上述两方面的局限性,不仅可以简化计算量,还可为更多的企业所借鉴。企业依据模型的前提条件并根据项目特点套入自己的数据,就可选择适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并根据二元一次函数方程的递增递减性得出企业的最佳筹划方案。

(二)模型的建立

假设房地产企业A目前有个待售项目,属于普通标准住宅,这个项目的预期销售收入用字母Y表示,土地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用字母X表示,其他计入损益但不计入扣除项目的支出用Z表示,项目增值率用n表示。模型中涉及的税率为: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契税3%(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并无统一标准,且实际数额很小,在建立模型时暂不考虑这一项税费,房地产企业在实际应用模型的过程中,可自行加入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数,届时推导出的系数将会出现微小的偏差)。

本模型依据项目的增值率整体分为三种情况:项目增值率低于20%、项目增值率等于20%、项目增值率高于20%。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将根据增值率的高低分别推导出两种税务筹划方案:降低增值率和分割收入。

1.利用税收优惠临界点

(1)项目增值率低于20%

在增值率低于20%时,企业虽然享受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此时企业的利润也较低,一般企业很少会为了避税而大幅度降低销售价格,并且在低于20%时,企业并没有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这种情况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简单的增加销售额来实现,在此不作分析。

(2)项目增值率等于20%

土地增值率可用下列方程式表达:

化简可得,=0.2,分子代表土地增值额,分母代表可扣除项目金额。

营业收入:Y;营业税:5%Y;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土地增值额:94.5%Y-X;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1):Y-X-Z-5%Y-5%×(7%+3%)Y。

分析土地增值率化简后的公式会发现:如果收入增加a元,即营业收入变为Y+a时,根据真分数的性质,毫无疑问土地增值率会上升,那么企业就无法享受税收临界点带来的优惠。如果成本增加b元,即土地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变为X+b时,此时增值率的分母增加,分子减少,故而增值率会低于20%。接下来再调增营业收入Y,便有了充分享受税收临界点的优惠空间,那么Y究竟可以增加多少呢?

令=20%,经过化简可得,a≈1.284b(取小不取大)。也就是当Y增加额不超过1.284倍的b时,企业的增值率在20%以下,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保证税收优惠的前提下,显然可以看出Y的增幅比X大,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赚得更多的利润。但收入增加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详见下文。此外,除了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外,还应考虑到营业税的增加以及以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加。

当Y和X同时调增时:

营业收入:Y+a;营业税:5%(Y+a);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a);土地增值额:94.5%(Y+a)-(X+b);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2):(Y+a)-(X+b)-Z-5%(Y+a)-5%×(7%+3%)(Y+a)。

税前利润(2)-税前利润(1)=(Y+a)-(X+b)-Z-5%(Y+a)-5%×(7%+3%)(Y+a)-[Y-X-Z-5%Y-5%×(7%+3%)Y]=94.5%a-b

令:税前利润(2)-税前利润(1)>0,经化简可得,a>1.059b(保留三位小数时取大不取小)。

根据以上推导,得到了a的取值范围,即1.059b

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万科某集团公司计划销售收入即Y=100亿元,开发成本为X=467/6亿元,Z=10亿元,此时的增值率n恰好为20%,通过同时增加收入和成本来进行税务筹划。假设增加成本b=10亿元,那么收入增加额a的取值范围为10.59~12.84。当a=11时,利润增加为0.395亿元;当a=12时,利润增加为1.34亿元。由此可以知道在推算出的取值范围内,a越大则税前利润增加就越大。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需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在对销售额进行调增时,应当注意结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合理制定销售价格,不能一味地盲目增加b和a。

(3)项目增值率超过20%

当增值率超过20%时,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又提高利润,顺着前面的思路,可以采用提高成本的方法。通过销售价格不变来降低增值率,或者成本不变来降低销售价格,都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然而同样是性价比提升,第一种方式可以提升商品房的质量,因此建议选用第一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仍以上文中的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Y=100亿元,X=74.5亿元,Z=10亿元,此时n=25%,采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通过增加b来降低增值率从而增加利润。将上述取值代入公式可得b的取值范围3.34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势必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筹划造成影响,对于未超过临界点时进行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以后,由于成本上升幅度低于收入的上升幅度,很可能导致增值税的上升,进而造成以其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上升,使得利润下降;对于超过临界点以后进行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以后,由于销售价格不变,成本上升,很可能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上升,进而减少增值税税负,从而影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下降,最终使得利润上升。

2.利用B公司分割收入

根据上述推导结果,当增值率n大于27.3%时,无法通过单纯的提高成本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此时可以通过其子公司B将收入分为两部分[ 2 ],即房地产企业A以增值率20%的价格将房产销售给子公司B,从而享受税收优惠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再由B公司以预期收入的销售价格将商品房出售。在这种方案下,因子公司是不属于可享受20%税收优惠的企业,此时,如果A公司在税务筹划前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么A公司要适用30%的增值税率,税务筹划后,B公司也要适用30%的增值税率,并不能为企业增加更多的利润,反而会因为重复征收的营业税以及增加的契税而降低利润,因此,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应当适用于A公司税务筹划前增值率超过50%的情况。假设A公司的增值率介于50%~100%之间,适用40%的增值税率,税务筹划后A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子公司B适用30%的增值税率,由此降低适用的税率来增加利润。

(1)在税务筹划之前

营业收入:Y;营业税:5%Y;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Y;土地增值额:94.5%Y-X;土地增值税:(94.5%Y-X)×40%-[5%Y+5%×(7%+3%)Y+X]×5%=37.525%Y-0.45X;税前利润(3):Y-X-Z-5%Y-5%×(7%+3%)Y-(37.525%Y-0.45X)=56.975%Y-0.55X-Z。

(2)在税务筹划之后

1)A公司

营业收入:(600/467)X

营业收入计算如下:为使A公司的增值率恰好为20%,用M表示营业收入,需满足下列等式:(M×5.5%+X)×1.2=M,解得,M=(600/467)X;营业税:(600/467)X×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0/467)X×5%×(7%+3%);土地增值税:0;税前利润(4):(600/467)X-X-Z-(600/467)X×5%-(600/467)X×5%×(7%+3%)=0.214X-Z(化简后保留三位小数,取小不取大)。

766时,税务筹划前,A企业的增值率约为60.97%(取大不取小)。那么,用此税务筹划方案,应当注意增值率的取值范围,即60.97%

以上文房地产企业为例,Y=100亿元,Z=10亿元。当X=50亿元时,n=80.18%符合上述税务筹划的条件,此时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润增加值为1.075亿元;当X=55亿元时,n=65.29%符合上述税务筹划的条件,此时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润增加值为0.265亿元。显然,在适用范围内,增值率越高,税务筹划后增加的利润就越高。

在上述筹划方案中,由于营业税是以全额计征的,因此在A将商品房销售给B时,B多承担了一部分营业税以及由此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重复征税),且B公司并不能享受20%增值率的优惠临界点政策,另外还加收了一道契税。房地产行业在2016年实施“营改增”后,本方案的税务筹划将更有助于节税,既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又减少了以此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模型推导结果如表1所示。

四、结语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建立模型进行研究,可以为广大房地产企业提供通用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数据在模型推导出的范围内选取适合自己的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此外,上述模型的研究仍有不足之处,由于印花税税率较小,并且如果考虑到印花税的成分会使计算变得繁冗复杂,因此在建立的模型中未考虑印花税的变动在税务筹划中的影响。一般来讲印花税缴纳的数额较小,企业在实际套用模型进行税务筹划时,尽量不要打球,以免因为小的误差造成税务筹划失败,可以在变量浮动范围内选取更稳妥的方案。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有很重要的地位,房地产行业的计税基础通常是以万为金额单位,缴纳税款时涉及的金额也较大,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好税务筹划这把利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这将依赖于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选取是否恰当。此外,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其所处的政策环境时常变化,为了企业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谋求一席之地,扎稳脚跟,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学习税收知识,灵活地运用税务筹划来争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范文5

关键词:税务筹划;利润平衡点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税赋的组成、计量方法以及影响因素越来越多,企业的经营、投资以及理财等经济活动都会对税金产生极大的影响,企业的税务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财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重点分析税务筹划中的利润平衡点分析和计算。

一、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分析的重要性

所谓的税务筹划,就是指在相关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以及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与安排,以实现“节税”目的,取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具体来说,税务筹划有以下三个特点:1.合法性,税务筹划不同于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法税法规定;2.筹划性,税务筹划重在筹划,“节税”的目的要通过筹划与安排才能实现,筹划是“节税”的实践行为;3.目的性,税务筹划是以在合法范围内缴纳最少的税金为目的的,其一切筹划活动都是以此为方向定位和活动宗旨的。

各个企业涉及的行业、经营特色以及投资理财方向都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企业,对税务处理的规定大多是不相同的,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也各有不同。因此,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进行有针对的税务筹划,事先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安排,找到一种可以使企业获得最大总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

利润平衡点就是指两个或者更多个筹划方案下企业的总利润可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是指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成本以及两税种后利润或者企业具体价值相同的分界点。在此分界平衡点上下,企业的利益存在极大的差别,因此寻找和计算企业税负平衡点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一种重要方法。不同的税种,税务筹划中的利润平衡点分析各有特色,本文将重点消费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税务筹划中的利润平衡点分析。

二、营业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分析和计算

营业税税务筹划的纳税关键点其实就在于企业的营业额,通常来说营业税在每个行业中的税率相对简单,可以筹划的空间并不大,但是每个行业的营业额是不一样的,所以营业税也不会一样,所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空间会变大。

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其最关键的部分,就是要合理准确地将日常的营业额计算清楚,去顶企业营业额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纳税筹划可以根据企业营业额的准确数值根据一般的原则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里面的规定,企业营业税中的营业额会给纳税人提供已经应税的劳务、将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把不动产销售给对方以取得全部的资金以及额外的一些费用。通常额外的费用指的是想对方可以收取适当的手续费、基金、集资产生的费用、帮助代收一些款项、帮助代垫的一些款项还有一些别的形式产生出的费用。根据一般原则中的特点,企业营业税的节税策略可以有两种:其一是采用不收费或者降低收费的手段,利用其他的途径来进行税务的补偿;其二是收取一些灰色收入的营业税。

2.纳税筹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营业额,从而正确的进行的

比如说企业甲把一台全新的设备向企业乙出售,并且还要把设备的相关技术一起转让,合同中涉及到的总金额是1500万元整,这里面包括了全新设备款1050万元整,设备相关专业技术费用是380万元整,还有技术的辅导费用是70万元整,企业甲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是:

(380+70)×5%=22.5(万元)

如果想要让企业甲减少纳税费用,就需要把相关技术的转让费用添加隐藏到新设备的费用中,采用设备多收费、技术少收费的方法,这就就可以省掉不少的企业营业税,但是一定要先权衡这样做后,需要交纳的企业增值税,最终计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的不同的方法。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分析和计算

增值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多少其实是由增值额与增值税税率共同来决定的,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的分析计算主要计算企业的利润平衡增值率,增值率是指企业增值额对购进不含税货款的比值。

在增值税制度下,我们首先可以通过确定纳税人身份时应用的通用模型,对利润平衡点增值率与平衡点税率进行定量计算。此问题为企业创立之初或发生重大变更后所面临的问题,因此不多说只需应用通用模型计算该企业的利润平衡点增值率,以此从税赋高低的角度来确定此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便可。

另一方面,货物销售时外购还是自产的选择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平衡点分析的一大重点。如,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中的营业额是不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如外购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情况,就需按照混合销售行为规定处理,企业可以据此进行对增值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进行计算分析。

四、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中利润平衡点分析和计算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电力施工;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对电力施工企业纳税问题的挑战

自2011年以后,营改增试点不断深入,范围不断扩展,可以预期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可能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各行各业都应该思考应对,这同样也是摆在电力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课题。

营改增,通俗的说就是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种取代引发的最显著区别就是不再以营业收入额度为税收基础,而是以增值额度,也就是营业额减去成本的那部分,结合税率形成的公式就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比如A企业某年度营业额是800万,成本是300万,增值500,在营改增之前该企业的税收基础是800万,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的税收基础是500万。这种转变引导了另外一个变化就是,在没有发生增值的情况下可以不纳税,亏损额度甚至可以在下一年度抵扣,结合税率形成的规范说明就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比如A企业当年成本如果超过了800万,可以不纳税;如果支出成本也就是当期进项税额超过了800万,比如是850万,超过的这个50万将计入下个年度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营改增的另外一个显著变化是税率的变化,由营业税以3%、5%为主,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保持3%的征收率,但对于一般征税人根据不同业务情况设置了11%、13%、17%三种情况。

对于电力施工企业纳税而言,主要挑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最明显的影响就是税负的增加,电力输电线路安装及变电站建筑业务的税率提高了8%,电力技术咨询等服务性业务的税率也有所增加,在暂时缺乏足够抵扣项目的情况下,税负大幅度增加可能难以避免。

二是操作难度加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基换算及确定、税率的归类和具体税负的统计、抵扣项目的斟酌、抵扣发票的取得和甄别等技术层面的事宜趋向繁杂,对于实务层面的负责人员来说是一个技术、素质及精力等方面的挑战。

三是抵扣难题严重,在这些系列微观事宜挑战中,取得抵扣发票普遍存在困难。目前,在电力施工行业,原材料费用占比一半以上,如果相关合作伙伴在规模和资质方面不够资格的话,无法开具发票,抵扣困难;人力劳务费用占三分之一左右,相关劳务公司目前尚处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的范围之外,指望他们开具增值发票也存在难题。

四是衔接问题,首先是指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和衔接问题,假定上下游相关合作企业也就是这个产业链的企业集群均实施营改增的话,电力施工企业推进营改增应该顺利的多,不过目前这方面的节奏并不一致,如上所言的人力劳务公司及原材料供应企业的情况便是这方面的表现;其次是特定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衔接问题,在实施营改增之前,电力企业税务筹划在这方面的基点及营业税的征收及与其相配套的各种规定,营改增的实施会中断这个思路,倒逼特定电力施工企业相关税务筹划的重点和基点向增值税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往往出现衔接难题,这对于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而言尤其如此。比如A电力公司的B施工项目,历时五年,启动的时候营改增尚未试点,当时确定税务筹划方面没有这方面的考虑,而在项目中后期部分事项涉及到了营改增,会对该项目的推进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营改增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努力方向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应该以税务筹划为中心和重心,做好准备工作、基础工作、策划工作及配套工作等四大工作体系。

首先,做好准备工作。具体而言,准备工作主要有两点,一是具体负责税务筹划及涉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方面的人员,应该着眼于营改增的转变而实现自身素质、意识及行为习惯的转型,对此比较通俗的路径就是加强他们的理论及实务学习,比较实际的行为方式是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强化他们的培训工作,确保他们在素养方面了解增值税政策、在具体工作中考虑增值税问题并且主动配合与增值税相关的税务筹划行动;二是对于即将开展或初步开展不久的施工项目,特定电力施工企业在准备与该项目相关事宜的时候,应该注意转变以营业税为思考重心和目标的习惯,转而以增值税为目思考重点,甚至不惜暂时牺牲部分经济利益,以确保长远利益,及配合工作推动营改增的顺利贯彻。

其次,做好基础工作。税务筹划的基础是清晰、到位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及其支撑起来的会计基础工作。所以,这里所言的做好基础工作实际上就是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具体而言有两个维度的重点,一是扎实会计基础工作,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有精细化的特点,对会计基础及会计信息的要求较高,所以通过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工作制度、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及提升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等角度全方位的优化会计基础工作,以便为税务筹划人员思考基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参考;二是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征收营业税和征收增值税两种情况下需要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式有一定差别,为此国家财政部及税务局曾专门颁发《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电力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该规定,参考本企业具体情况,修正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核算内容,以求与增值税的推进实施同步,以便为增值税境遇下推进税务筹划提供更适当的会计基础。

再次,做好具体策划工作。具体到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层面,主要应该根据增值税公式而确定两方面的筹划重点,一是尽量减少销项税额,即借助原来基于营业税税务筹划的手段,尽量减少营业额,也就是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销项税额的税基,比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拖延特定款项的入账时点,再如以以物换物的方式暗中抵消部分入账额度,等等,应该说这方面的思考可行点及可行限度不是太大。二是尽量增加扣税额度,以便增加当期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对此,应该重点优化票据管理水平,确保尽可能地开出或获得能抵扣的发票,在采购、聘请员工、分包等方面也注意强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比如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在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注意选择购买能开具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一方。另外,注意寻找政策优惠点,目前增值税的实施处于试点状态,政策体系尚待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基于出现的系列问题国家可能会考虑给某些行业、某种情况、某些地域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施工期较长的电力工程的税务交接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的可能性较大,应该随时注意这些可能出现的动点。

最后,做好配套工作。这方面的事项比较多,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完善企业管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电力施工企业及具体的施工项目能有效地应对营改增的变动,支撑增值税境遇下的税务筹划的顺利进展;二是加强分包管理,优化总包商和分包商等相关方之间的合同管理,明确具体的付款流程及税负分配及其责任,避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三是加强上下游企业的选择及相关的招标管理,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有规范资格开出增值税发票的合作方,以便既能降低或有效转移增值税,也能降低筹划成本。另外,还应该注意加强施工预算、决算、报价等系列工作。

三、实施营改增后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注意要点

在征收营业税为增值税的转变中,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新的筹划方向和要点的过程中,应该基于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注意在一些事项方面把握适当的度。对此,主要有如下四点。

一是尽量减轻近期税务负担。一般来说,税务筹划的基点是最大化地降低需要承担的税负,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种有较大变化的境遇下,更应该避免因转型滞后或其他相关原因导致税负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对此,需要在企业发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发掘近期降低税负的方向和要点,避免因税种改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是避免影响产业链的健康状态。电力施工企业立足电力行业,施工项目往往拥有数量不等的上下游企业,属于特定产业链中的一部分。基于国家试点营改增的不均衡安排,产业链中的系列企业试水营改增的时点和步伐不一,彼此基于转移税负或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的歧视,可能会影响产业链的健康发展。所以,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基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该适当考虑对产业的影响,力求多赢,避免俱损情况的出现。

三是紧抓提升竞争力的机遇。电力施工企业面对营改增的变动,暂时性的税负增长很难避免,这种行业的共同情况特定企业难以改变。对于特定企业而言,能有所作为的动点有二,一是如第一点所言尽量减轻近期税务负担,让自己的税负情况在行业内具有相对优势便是成功和胜利;二是根据增值税的相关特定,抓住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机遇,比如有条件的话在增值税实施初步更新相关施工设备,既提升了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增值税,也提高了自身的施工能力。

四是逐渐构建长远的筹划方案。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一个宏观的很难出现逆转的趋势,基于增值税考虑的税务筹划同样不是一个短期行为。所以,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税务筹划的时候,在尽量减轻近期税负的同时,更应该着眼于企业发展的未来,从战略层面思考确定具体的筹划方向和动点,避免过于急功近利或者因小失大。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