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法与纳税申报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法与纳税申报范文1
在我国,个人年度收入超过一定的限额时,必须进行个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与纳税申报范文2
1.税法课程实践课时不足,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税法课程内容繁杂,在教学中不仅涉及大量法律条款的讲授,还需要将这些知识与企业的涉税业务相结合,但课程周学时只有4学时。长期以来,理论教学有余,实践课时不足,无法满足教学需求。
2.教学内容偏重理论知识,教材实用性差。
在税法课程教学时,许多高职院校沿用了传统的税法教材,税收法律法规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内容,而实践教学的内容不系统,教材的实用性差,致使实践教学效果不好。
3.教学方法传统,理论与实践教学脱节。
税法课程教学仍然摆脱不了“以教师为主导、以教材为中心”。教师在教室讲完税法整本教材之后,再到实训室进行实训,表面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实际上理论与实践没有很好地结合,并没有真正实现“教中学,学中做,做中教”,也没有真正跳出传统的教学模式。在这一教学模式下,理论与实践仍然是脱节的,由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薄弱,致使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不强。
4.实践教学方法单一,案例教学标准不规范。
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局限于案例教学。案例从何取得、案例教学该如何开展,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很多教师在教学中,把举例当成案例,实质上形成了典型的例题式教学。在所谓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缺乏充分准备,无法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5.教师实践教学水平影响实践教学。
由于税法课程教师长期在教学一线,很少直接从事涉税实务,因此缺乏相应的涉税处理实践经验。在税法实践教学中,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法对企业常见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和实训,因此,税法课程实践教学就演变成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主,学生对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得较好,但涉税处理能力较差。
6.校内实训室缺乏相应的税务软件。
由于校内实训室缺乏相应的税务软件,所以学生无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网上纳税申报和缴销等实务操作,影响了校内实践教学。
7.校企合作未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
高职院校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实习、短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三种形式,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由于会计行业的特殊性,一个企业不可能同时接受很多学生的实习,更由于校企合作紧密度较差,导致即使学生去实习,但基于某些原因,对方也不愿意把具体业务交给学生做,从而造成学生实习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因此难以提高学生的涉税处理能力。
二、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探析
以下笔者针对税法课程的特点和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行业、企业对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涉税岗位能力的要求,就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进行探析。
1.加强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教材建设。
税法课程进行实践教学,其教材的编写尤其重要。实践教材应注意税收法规的时效性,体现最新的法律法规。实践教材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教师讲解部分;二是学生技能训练部分。教师讲解部分应包括对不同税种的相关票据的开具,纳税申报的时间、纳税期限、地点、申报流程,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表的编制、税款的缴纳及税务会计处理等内容。学生技能训练部分是在教师讲解部分的每一个税种后面,为学生设计一个体现岗位职业能力的具体业务让学生进行实务操作训练。比如,对增值税业务处理能力的实践技能训练:教师在教材里应设计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一个月的经济业务,让学生对一般纳税人进行模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据、税款的缴纳、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等实践内容,再编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最后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处理。通过税法实践教材的建设,使税法教学实现“教中学,学中做,做中教”一体化,真正将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转化为活的生产力和创造力,从而提高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的实践技能和涉税岗位职业能力。
2.税法课程实践教学内容模块化,建立各模块的职业能力标准。
按照高职会计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标准,结合毕业生未来发展的需要,将税法课程内容序化成四个模块:税收法律法规、税务会计、纳税筹划和纳税申报。并建立四个模块的职业能力标准:对税收法律法规模块要求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会计模块要求学生能够进行涉税会计的账务处理;对纳税筹划模块要求学生能够根据税法进行税收筹划并进行合理避税;对纳税申报模块要求学生能够进行不同税种的纳税申报。将四个模块整合为税法实务进行实践教学,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变为生动的实务课程,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体现以职业能力为标准进行税法课程内容体系设置和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
3.增加实践教学比例,构建税法课程“教学做一体化”的实践教学方法。
在税法课程教学中以理论够用为度,增加实践教学比例。由于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多样,并且自成体系,包括对企业税务登记、应纳税额的计算、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组织实践技能竞赛、毕业实习设计等。要完成这些环节的实践教学可以采取“项目引领”“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情景模拟教学”和“顶岗实习”等多种实践教学方法,构建“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以促进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4.加强校内实践教学,购买税务软件,开展网上实践教学。
为了方便税法课程校内实践教学,在校内应建立会计手工、会计电算化模拟实训室和纳税申报实训室。在实训室里配备税法实训资料、税务软件和税法教学光盘,做到实训室软、硬件设施齐备,保证正常实践教学。教师在纳税申报实训室里对学生进行网上纳税申报操作示范,在手工模拟实训室和会计电算化模拟实训室对学生进行岗位技能训练的指导,然后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练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并为不同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使学生正确认识各种纳税人以及他们应该办理的各种涉税业务事项,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涉税处理能力。在课堂教学之外,教师还可以利用校园网开设网上税法实践教学。教师可以通过网络,一是及时向学生传递最新的税法信息;二是将自己实践教学的课件、经典案例提供给学生课后学习和复习;三是在网上提供实训资料供学生实作演练;四是利用网络平台对学生进行课堂外的实践指导,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以便更进一步地实现实践教学。
5.加强税法课程校外实践教学。
一方面,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税法实践教学仅仅依靠校内实训室是不够的,还必须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广泛与企业合作,建立紧密型教学实训基地。因为会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企业不可能同时接受很多学生的实习,由于财务信息的机密性更让很多企业不愿意接受学生参观或短期教学实习或顶岗实习,这就不能实现校外实践教学的目的。因此,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校外实践必须要走新的路子——探索建立“高校—中介机构—企业”的校外实训基地。让学生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代账公司顶岗实践,在行业专家和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学习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涉税会计业务的处理等工作。另一方面,校外实践教学要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因为税务部门是最新税法的传播者,并且企业报税也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所以保证校外的实践教学效果,税务部门的支持也很关键。
6.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要保证税法实践教学的质量,教师很关键。因此,培养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尤其重要。由于税法课程的特点,教师应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收集最新的税收法规政策,整理并充实到教学中;熟悉税务实际工作,熟练操作涉税事务。高职院校一可以让教师“走出去”,即鼓励教师到校企合作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代账公司等中介机构兼职,为企业做会计、税务咨询等;也可以让教师轮流到企业顶岗实践,开展产学研合作;也可以鼓励专业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二可通过“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即聘请行业专家为学生授课,将企业元素融入学校教育中,把职业技能训练与职业素质养成放在企业、放在职场,使学生进入企业后软着陆,迅速适应岗位工作,以实现培养技术技能型会计电算化专门人才的目的。
7.对税法课程实践教学进行考核。
制订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来对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效果进行检验,即以职业能力考核为要素,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方式与标准体系。考核方式包括实践过程考核和综合实践技能考核。实践过程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实训态度、实训的作业、实训过程、岗位模块实训报告、实践技能比赛等。综合实践技能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纳税申报能力的考核、税务会计核算能力、税收筹划能力等。考核评价标准分为优、良、中、合格和不合格几个等级。
三、结语
税法与纳税申报范文3
【关键词】纳税申报;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一、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研究
开设《纳税申报》课程是为了培养既懂税费计算又会进行会计处理还能报税,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办税员,亦可称之为纳税申报岗位。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回答是否应该交税、应该由谁交税、交什么税种、交多少、怎样做账务处理和如何报税的问题。
而会计专业的学生由于对纳税申报没有职业体验,学习过程中较难获得感性认识,往往由于学习难度对课程失去信心,而且传统的教学模式下重视税费计算与会计处理、弱化报税,缺乏与纳税申报岗位的对接故而难以适应纳税申报岗位的实际要求,需要创新纳税申报的课程教学模式、在设计的教学模式框架下实施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课程内容分析
根据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这门课程的重点是认识税、对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难点是报税,包括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报税流程、电子报税软件的使用。认识税是一个重点,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经济业务,经常涉及的有增值税等多个税种,而各税种的含义、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规定又不一样,内容多而且繁杂。同时,计算税也是重点。每个税种计算的方法不一样,扣除项目也不一样。譬如说同一家学校的两位老师,一位是中方教师,一位是外籍教师,月收入同为8000,中国老师的纳税扣除标准是3500,外国老师的纳税扣除标准是4800,那么同样的收入,中方教师就要多交个人所得税。
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也是重点。因为有些涉税业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不一样,对这些业务,税额的计算按税法规定,账务处理按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初学者来讲,很难判断和区分,常常混淆。
为什么报税是难点呢?因为每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是按照税法规定设置的,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样,而学生习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而且报税流程各不相同,学生又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
《纳税申报》课程在内容选取上可以按照纳税申报岗位工作的需要,以项目为导向,本着理论知识“必须+够用”的原则,以当前的主要税种为教学重点,设立纳税基础、增值税、消费税等项目。
三、课程创新教学模式研究
为了有效解决课程的重难点,并准确衔接纳税申报岗位实际要求,《纳税申报》课程创建“八・五” 教学模式。
“八・五”教学模式是指八个教学项目、五个教学环节。
(一)八个教学项目。八个教学项目是指按照目前的主要税种安排设立纳税基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八个项目,每个项目都与企业实际纳税额计算、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相结合,按照认识税、计算税、报税、会计处理的工作过程进行教学设计,实现够用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操作零距离对接。
(二)五个教学环节。五个教学环节指教与学、做、演、讲、践。
根据学生的情况,我们基于工作过程,以工作任务为载体,采用教、学、做、演、讲、践一体化的教学环节解决课程的重难点与纳税申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的问题。
1、教、学。认识税的教与学,采用启发式讲授法,运用学生熟悉的生活案例,通过向学生提问让学生认识各税种。举例来说,我们的学生都接触过上门推销货物的推销员,有的甚至自己还上门推销过,我们就问学生“这些销售行为要不要交税、交什么税”,通过这些生活中的案例,让学生对各税种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计算税的教与学,采用案例教学法,利用多媒体,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怎样去计算税。在案例的安排上,根据高职学生基础不平衡的特点,由易到难,满足螺旋式递进教学组织的需要。
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教与学,采用案例教学法和探讨法,利用多媒体和教学做一体化教室,根据学生已有一定会计核算基础的特点,引导学生正确进行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报税的教与学,采用案例教学法和演示法,利用多媒体和纳税申报实训室,演示如何进行手工报税和电子报税,学生在分析案例、观看演示后动手演练。
2、做。在完成教与学之后,运用实训教材进行做的教学环节。
运用单项实训内容,在教学做一体化教室里分别完成对学生税款计算的训练、会计处理的训练、手工填制纳税申报表的训练,在纳税申报实训室里完成电子报税的训练。
3、演。完成教学做后,由学生演练。运用实训教材的综合案例,以团队的形式,做好课前准备,在纳税申报实训室里扮演办税员、税管员角色,并利用电子报税软件,分别以纳税人的身份报税、以税管员的身份核税,真实的模拟出企业、纳税现场、纳税项目等业务活动。
4.讲。在财产税和行为税的纳税申报项目中,学生以团队的形式,选定某一税种,按照认识税、计算税、处理税、申报税的工作流程,根据以前项目的教学做演的模式,讲授内容。
5.践。利用实地考察法,组织学生到合作企业、税务局的纳税大厅参观,观摩纳税申报岗位的工作场景,加深对职业岗位内涵的认识,并写出观后感。
税法与纳税申报范文4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无论是从税收公平还是效率角度来讲,都有悖于这两个原则。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进,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公平和效率原则入手,结合实际,对存在问题所依托的制度进行调整,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2008年2月1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尽管修改多次,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不足
1.信息不对称,纳税资料缺失,征纳双方的申报和集合成本较高
税务部门要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情况,就必须收集、整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导致税收监管成本的增加;另外,个税申报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办法,要求纳税人将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加大了自行申报难度,也增加了自行申报的成本。
2.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
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同时在收人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隐蔽化,税务部门很难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极易逃避税收监控。
3.政策规定加大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实际上加大了税务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另外,《办法》对于申报后如何补税和退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可不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滞纳金的缴纳比例等问题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4.中介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很多家庭都需要纳税申报方面的服务,中介机构的税务服务,不仅解决了纳税人不熟悉税法、收入统计和申报繁琐等问题,也能够凭借人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个合理的避税空间。事实上,我国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税务机构独立性较差,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中介发展缓慢。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然而,由于个人取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生计费用、赡养费用、经营费用等多个方面,在确定节余所得时又不可能像企业一样进行规范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时按分类所得税制的要求,就不同所得类型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
1.费用扣除规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均是为2000元,不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不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包括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等等,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等情况,从而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T资、薪金所得的,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外籍纳税义务人既然与国内纳税义务人一样生活在中国境内,其扣除费用标准就应与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国内纳税义务人相同。
(三)个人所得税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个人所得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财政收人,比如2009年l一7月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1.6%,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6.9%,但是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人群的收入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逐步扩大。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具体表现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人从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8年的806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人从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8年的2528元。数据表明了差距扩大趋势之快。
(四)征收模式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纳税人的各月收入不均等,有的人一次性获得收入,而有的人则分散获得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后者不纳税或税负轻,前者肯定税负很重。
二、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进一步完善自行申报政策规定
修改相关规定,以减轻税务部门在纳税申报中的责任和执法风险,使之将工作重点放在纳税申报监控上。对于申报后应补缴税款和退税的处理、网上申报纳税等问题做出详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以避免实际执法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2.增强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纳税申报氛围
税务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纳税申报知识,进行纳税申报辅导,并主动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各种便利,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申报氛围。
3.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建立良好的纳税申报环境
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资源共享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必须建立的外部环境。
4.加快税收信息化管理进程,加强税源监控
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有正常收人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凡是与纳税人取得收人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使用纳税人的税务编码卡。这些信息最终汇集到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从而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5.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
与普通的纳税人相比,中介机构拥有的专业人员,熟悉税法,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程序、申报方法等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业务优势。纳税人可以通过适当的付费,请专业税务中介机构为自己的纳税申报提供全程服务,提高纳税申报的效率。对税务部门而言,通过税务机构为纳税人进行专业纳税申报,也直接降低了税务的行政成本。
(二)合理调整优惠政策
对特殊收人项目或特殊社会群体给以个人所得税优惠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必然要求。应该以“缩小范围,减少项目,调整结构,免征与补助相结合”的要求来设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改变对弱势和特殊社会群体的扶持照顾方式
实践证明,现行的通过减免税优惠扶持照顾特定社会群体的做法是失败的,不仅造成税收管理上的巨大漏洞,扶助特定群体的目的也根本无法实现。取消对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员、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所有弱势和特殊群体的税收优惠。对这些群体的照顾优抚是政府的责任,应统一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通过民政等部门予以解决,使国家对弱势和特殊群体支出的投放更准确、更有效率,避免给征管秩序造成混乱。
2.缩小现行减免税的范围
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同务院部委和中国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免税的规定;取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的规定;取消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中奖所得10000元以下免税的规定;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外籍人员探亲费,洗衣费,出差、住房、伙食补贴等免税的规定。
3.控制工资薪金的扣减项目
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房改差补等已经成为许多垄断行业和高福利单位规避工资管理和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工具,应从税前扣除项目中剔除。同时,将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贴差额、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一些不属于工资性收入但随工资发放的收人纳入计税范围。一般说来,不论是什么性质,也不论以什么名义取得的收入都能提高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不应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因此,应坚持“简税制,宽税基”的原则,控制扣减项目,扩大征税范围。
税法与纳税申报范文5
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4月2日申报期结束,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已经超过160万人,由于部分邮寄申报尚未收到,最后人数还在统计之中,据不完全统计,申报人数仅占预计应申报人数的二成左右。截至本文完稿时间4月13日为止,国税总局尚未正式最新数据。相比国税总局3月29日公布的137.5万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数,不难发现,在申报的最后几天内,平均每天超过5万人进行申报。但是这一数据较之前有关专家的分析,我国目前重点掌控的高收入者纳税人数至少有六七百万这一数据来看,还是有相当差距的。
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从各地的统计数据来看,截止3月29日广东省(含深圳)共受理自行申报人数共计28.3187万人,高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榜首;北京有25.5万人进行了申报,就人口比例而言为全国之最。从行业分类看,金融、保险、电力、电信、高校、文艺界和体育界等高收入人群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比较多。以武汉市为例,金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申报者有900多人,而全市私营企业主申报仅100多人。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工薪阶层成为“主角”,而那些本来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申报“主角”的人,比如私营企业主、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反倒是应者寥寥,申报人数相对较少,出现了高收入者严重缺位的现象。
北京市地税局一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地税部门掌握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大约有22万名,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进行了申报,还有大约3.5万名此前不在地税部门掌握中的纳税人也进行了申报。目前,北京地区已经开始了约谈工作。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处长刘安乐表示,地税部门将对逾期未申报者进行约谈,纳税人在申报的同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逾期申报的原因。税务部门的申报系统将“有责任、无限期”地继续受理申报,对于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节酌情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一对一的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4月3日开出了全国首张逾期申报个税者罚单,就未及时进行个税申报对该市李沧区某玩具公司负责人罚款50元。紧随其后,4月6日河南省新密市对未履行个税申报义务的该市个人投资者郑某也开出500元罚款的罚单。
征管漏洞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遇冷从政策层面暴露出了一系列征管中的漏洞。首先就是信息的不对称,从税收征管看,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当困难,客观上很难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情况。目前我国公民收入很大部分以现金方式获得,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如果公民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也很难核实相关的收入凭据来进行有效征管。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制度”,面对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分散化、多样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除对公民的工资、利息的收入有相对比较完整的监控外,对公民的其他收入监控不够,因此,一些高收入者才对税务部门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如此之低就是强有力的证明。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较完善的征税协助制度,从去年11月8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到2007年4月2日(自行申报截止日),前后不到5个月,要求纳税人在如此短期间内了解所有相关的申报规则,并对自己的收入进行分门别类的计算、梳理和汇总,这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都绝非易事,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受阻。
“税痛指数”
个人所得税是“税痛指数”最高的一个税种,因而也是最受个人纳税人关注的一个税种,而现行法律和政策上的瓶颈和不配套,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事实上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不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而是以个人收入为单位,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平。因为,一个家庭中一人收入达到12万元和两人收入达到12万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每个家庭的负担不一样,家庭结构、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老人的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中均没有考虑,客观上形成了“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从而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纳税人积极进行自行申报。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笼统扣缴,但是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家属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纳税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笼统的、“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虽简单明了,容易计算,但却没有考虑个人不同的家庭、婚姻、年龄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支出扣除,而且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使得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如果遇到通货膨胀及必要支出负担上升时期,纳税人的税负会明显加重。对于纳税人来说,既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又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多积极性。
相比在西方一些国家,“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情况,传统上我国大众对税收、税法及其相关制度的了解非常有限,大众的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都还很滞后。在税收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也没有真正尊重纳税人的权利,致使我国的纳税环境缺少温暖的界面,缺少人性关怀,导致纳税人责任难以良性地推广。
个税申报如何走出“冷遇”?
税是公众与国家之间发生最直接、最广泛关系的领域。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精辟概括“税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说:“你要申报纳税,就可以清晰地知道,过去一年你交给了政府多少税”。日本著名的税法教授北野弘久还指出,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税意识”。
统计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198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500万元;1985年突破亿元,为1.3亿元;1989年突破十亿元,为17.1亿元;1995年突破百亿元,达131.5亿元;2002年更突破千亿元,达1211.1亿元;2006年已经达2452亿元,比2005年增加358亿元,增幅也达到17.1%;但是同时,我国大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并没有同步的提升。
纳税意识对于公民意味着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纳税是权利的成本”,“无代表权不纳税”这样的税法精神就很容易被接受。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教授指出的那样,随着自行申报的进一步落实,纳税人意识觉醒,公众对政府用税的关注也会深入。它要求政府财政能进一步透明化,将用税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做到公共财政支出的透明、公正、合理,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最基本需要,不断改善公共环境。
完善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一个法律、法规至少包括前提、规定、惩罚措施这三方面的内容,这才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规则。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不仅要写入个人主动纳税申报的条款,还应该对主动纳税申报的个人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步骤、个人财富号码在纳税主动申报中的使用、应主动纳税申报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应该课以相应的惩罚措施。至于对具体惩罚措施的设计可以考虑如下模式――奖励主动纳税申报人,而对未履行法定义务者处以较重的处罚,如罚款、声誉处罚(比如警告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等),对严重违反纳税申报义务可以考虑处以刑事处罚。
对每个纳税人提供“正向激励”机制。将退税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挂钩,从而督促纳税人如实及时申报收入,以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比如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收入申报,合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和负担,对纳税人的家庭必要的大额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在其纳税申报时予以一定数额或一定比率扣除或抵免,使纳税人有可能获得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从而通过“正向激励”机制调动纳税人的收入申报的积极性。
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通过建立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和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增加对高收入者收入的透明度,推进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推行非现金结算;然后建立由税务、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参加的信息共享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法定推广个人财富代码在保险、储蓄、纳税、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主要可以集中在不动产)等行为要强制性地使用,凡不使用财富号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税法与纳税申报范文6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差异 纳税申报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概念
同折旧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销售方式一样,分期收款销售也是特殊销售方式中的一种。这种销售方式是指,销售方将商品售予购买方,但购买方不是一次性将货款交付给销售方,而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缴纳货款。如果这“一定的时间”超过了3年,那么我们认为销售方为购买方提供了信贷,也就是说此销售具有了融资性,我们称此商品为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申报
在税法规定中,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金额,即为该期纳税申报期所应确定的收入金额,而每期所确定的收款金额的总和,即可作为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
1. 情景
时间:2009年1月1日;
事件:甲企业向乙企业售出一套机器设备;
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
合同约定销售价格:1亿元;
分期收款次数:5次(每年12月31日);
收款方式:等额收款;
机器设备成本:0.75亿;
当期市场价:0.8亿;
增值税额:0.17亿(发票已开)
注:甲企业采用的折现率为7.93%
2. 甲企业从将机器售出后每期的账务账务
第一、机器设备销售出去当日(2009年1月1日)的账务处理:
第二、销售后第一年年终(2009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
2010年12月3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为0.0526,财务费用为0.0526;
2011年12月3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为0.0410,财务费用为0.0410;
2012年12月3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为0.0283,财务费用为0.0283;
2013年12月31日未实现融资收益为0.0147,财务费用为0.0147。其他会计处理同2009年的相同。
3. 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处理
第一、对2009年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 对2009年1月1日的账务进行的纳税申报处理
(1)在企业的收入明细表中的销售货物中写入主营业务收入0.8亿元;(2)在企业的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销售货物成本写入主营业务成本0.75亿元。
这两项分别对应主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
按照当时销售方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货物销售方在分期收款期间,也就是从2009年到2013年每年的年末,即每年的12月31日收取货物购买方合同约定价格的五分之一,即0.2亿元,所以在货物的分期收款期间,即2009年至2013年的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应当每年对收入的0.2亿元进行确认。因而,在进行2009年的年度申报时,在企业的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应当对0.8亿元的账务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2. 对2009年12月31日的账务进行纳税申报处理
在对未实现融资收益中的财务费用进行冲减的时候,应当在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财务费用中写入-0.0634亿元,并且此数据自动与主表中的财务费用相对应。
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不包含此项费用,所以,在对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报时,应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的调减金额中写入0.0634亿元,并且此数据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相对应。
第二、对2010年至2013年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1. 因为在2009年0.8亿元的销售收入已经全部被计入,所以在剩下几个分期收款年度中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0.2亿元的收入应直接调增。
在进行2009年的年度申报时,对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报,在表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各对应项目写入:
(1)在账载金额中写入0亿元;(2)在税收金额中写入0.2亿元;(3)在调增金额中写入0.2亿元;(4)在调减金额中写入0亿元。
并且此数据自动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相对应。对2011――2013年的纳税申报中同类事项作相同处理。
2. 在进行2010年年度申报时,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中的财务费用进行冲减时,应在企业的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财务费用中写入-0.0526亿元,且该数据与主表中的财务费用相对应。
因为这一收入不能体现在应那随所得额中,在对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项目进行填报时,应在调减金额中写入0.0526亿元,且该数据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相对应。
在对2011年至1013年的进行纳税申报时,同类事项应做相同处理。
至此甲企业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申报处理完成,其销售收入总共为1亿元,其结转销售成本为0.75亿元。
参考文献:
[1] 郭慧峰 张志凤: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J]. 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 (01):12-14
[2] 袁科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涉税处理 [J]. 财会月刊,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