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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和税收筹划范文1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做出适当的安排,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特点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运作和筹划,从而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得到保障。
二、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税收筹划主要被运用在以下几个层面,即产前投资筹划、经营活动、分配等方面。
(一)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运用税收筹划方式,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合理选择公司注册地从国际上看,选择国际避税地,在那里注册离岸公司(即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当地政府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设立国际贸易业务公司,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国际大银行几乎都承认这类公司的存在,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从国内来看,选择注册在税负较轻的地区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开发区,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等地区,国家对这些地区在税收上给予了优惠,税率要低于这些地区以外的地区。从分支机构的选择上,若选择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一般是独立核算,单独计算缴纳税款,这样就有利于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而分公司及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选择单独缴纳或者汇总缴纳,企业一般在设立之初出现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分公司选择汇总缴纳可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进而减少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购设备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在选购设备时,在其性能、功能同等条件下,应尽可能选购国产设备。将使用周期定为5年以上,即使在5年内出租、转让,需补缴已抵免的所得税税款,也将该项支出的时间推迟了,享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二)在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最终价值的实现
1.规范账务处理,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新税法依然强调《税法》高于财务准则,凡是财务制度与税法有冲突的地方必须按税法执行。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断努力学习,避免明显的账务处理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损失,树立正确的纳税调整理念,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是20%,而餐饮住宿的营业税是5%,如果酒店不严格分开核算,就必须完全按20%交纳营业税。另外对房屋改按改扩建、装修、修缮的房产税处理上,必须明确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和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而旧房重新装修、修缮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为当期费用,自然也不用缴纳房产税。
2.加强基础财务制度的建设,防范纳税风险在基础财务制度的建设上,财务人员应重点加强涉及税收争议问题的财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分类标准的确定、存货合理损失的界定、通讯及交通补助标准、差旅费补助标准等方面。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会计与所得税法强调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同时必须用于生产经营、管理、出租等,但对于一些修理用的工具、备件,虽然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为了简化核算,也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在所得税上的税收待遇不同,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必须通过折旧分次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存货的损失,增值税法规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存货丢失、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所得税法规定,存货经营中的正常损失可以只进行清单申报,而不需要进行专项申报。对于交通、通讯补助,企业所得税法上只要是合理的标准都允许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法上,允许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标准,标准之外的应并入工资总额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差旅费补助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是免税收入。以上标准在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界定时,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标准,用制度防范风险,并阐述制度的合理性。财务人员需要把税收成本考虑到合同的制定中,合同的制定不同,企业的纳税义务就不同。例如,企业收到销货款但并没有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必须有相应的合同证明企业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产生,因为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发出货物时才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预收货款合同成为企业纳税风险防范的重要依据。企业发出货物但并没有缴纳增值税,就必须有相应的赊销合同作为依据,因为在赊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时间不产生纳税义务,而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产生纳税义务。
3.用好用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就业,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特别予以关注。根据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酒吧外)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另外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主动积极申请这一优惠政策。
三、税收筹划的可借鉴经验
(一)树立税收筹划意识没有税收筹划意识,也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企业决策者不仅要做到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内部的投资、筹资、经营、分配等各项经济活动,因此需要企业股东、经营者、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配合。
(二)重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首先是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其次是及时掌握税收法律变化,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精神。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以合法为前提,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并掌握税收法规规定。最后是实施有效税收筹划,控制与消除风险隐患,尽可能地避免纳税筹划带来的潜在成本风险。
(三)税收筹划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即所谓税收短长筹划的成本,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收益大于成本,税收筹划活动也不例外,企业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进行税收筹划。
节税和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 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 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 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 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 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 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 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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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刘隆亨. 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 中国法学,2002,(1)
节税和税收筹划范文3
一、正确认识企业税收筹划,明确避税与节税之间的区别
初谈税收筹划时,许多人单纯的认为仅仅是少交税,也就是怎么去避税。而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误解的税收筹划即避税与本文所探析的企业税收筹划即真正意义上的节税之间是有明确的区分的。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和节税虽然都是合法行为,但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牟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其次,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做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最后,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一般来说,当外地的经营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使外地的开业亏损额能在汇总纳税时,以保证享受外地利润时减少总公司应纳的税额。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开始盈利时,为保证享受外地利润可缴纳低于公司所在地的税款,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个子公司。
(二)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设立地点的确立对企业税收有较大影响。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在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在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对内资企业而言,国家为缩小区域经济差异,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2、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对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就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税后投资收益。
3、投资方式的选择。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到公司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的一般仅涉及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以及买卖证券征收的印花税。
(三)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资结构的变动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的影响;二是企业应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同时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租赁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筹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最差。这可以从空间与时间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从空间上看,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机构较多,这就为企业寻求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运作空间;而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效果虽然不如前两种方式,但企业仍旧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寻求一定规模的税负减轻;企业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拥有与使用者融为一体,税收负担难以转嫁与分摊,因而往往难以实现税收筹划。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的长期性决定了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紧密结合,最终筹划效果需要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结束之后才能体现出来。企业的自我积累资金是其长期经营活动的成果,筹集过程非常漫长,而这些资金一旦再投入到经营过程之中,产生的税负则由企业自身负担;而负债筹资却与之不同,其筹资周期较短,并且投资收益可以在企业和出资者之间进行分摊,债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由于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偿还利息后,应税所得会有所降低。
(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的同时,也相应在远期的发展壮大过程中,给国家多上缴税收。
(五)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应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但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这个差异使企业财务进行税收筹划显得非常必要。
2、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存货是企业为了出售、提供劳务或制造产品而储备的材料或货物。计算确定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是为了确定销货成本,进而确定企业的净收益。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期末存货。从这一公式得知,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交所得税也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对企业有利。对存货合理决策,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3、利润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股利分配方法。其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一般情况下,股东往往为了避税而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也须纳税,目前我国尚无此项规定。
三、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认真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节税和税收筹划范文4
摘要:本文针对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并分析了税收筹划对于医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结合我国医药企业的实际情况系统的论述了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具体应用策略。
关键词 :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医药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为了实现节税,在国家税务法律规定允许的框架范围内所制定的一系列的节税规划,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投资以及财务处理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的筹划,进而实现企业节税收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在具体实施上重点强调的是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税负的降低,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这与逃税以及避税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医药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降低纳税负担。在医药企业的税务处理上,经常出现由于纳税主体计算错误、没有申请税收优惠或者是没有报备可扣除项目,造成医药企业出现多纳税的情况。采取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主体准确的掌握税务法律以及税收政策,运用法律手段以及财务处理,制定额度最低的整体纳税方案,维护纳税主体的合法利益。
(二)实现资金时间价值的最大化。当前很多的医药企业处于连锁经营或者是大量开设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种较为分散的经营管理模式会由于纳税时间的不一致,造成医药企业的总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出现差异。实施纳税筹划管理则可以充分依靠医药企业会计核算的灵活性,优化纳税时间,即选择最迟的纳税方案,确保纳税资金产生相应的资金时间价值。
(三)防范纳税风险。通过采取税收筹划管理,可以确保纳税人税务帐目清晰、申报方式正确、税款缴纳足额、及时,防范企业出现多纳税以及偷逃税款行为,避免企业由于税收方面的问题承受法律处罚,实现医药企业的涉税零风险,进而降低医药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医药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的规范化。
(四)效益的最大化。在医药企业内部开展税务筹划,其目的并不仅仅是实现最大的纳税降低额度,而是实现医药企业总体经济效益收入的最大化。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采用成本效益综合分析的方式,对税收筹划的净收益进行计算明确,确保医药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二、当前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技术方法
(一)税收扣除技术。税收扣除技术就是通过实现税前扣除额以及冲抵额的最大化,确保在同等收入额的前提下,降低医药企业的计税基础,进而实现医药企业应纳税额的降低。对于医药企业扣除技术主要是在医药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具有可扣除项目的方面,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进行税收筹划,减少医药企业的应缴税额。采用扣除技术进行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确保税收扣除项目、扣除金额的最大化,扣除时间的最早化,同时通过转让定价对医药企业的费用进行合理的调节。
(二)递延纳税技术。递延纳税技术顾名思义就是依靠延期缴纳税款来实现医药企业的节税技术,采取递延纳税技术虽然不能降低医药企业的纳税额度,但是可以实现纳税时间的合理推迟,这就相当于在有限的时间内增加了医药企业的周转资金,增加了资金运作以及时间价值的收益。采用递延纳税技术进行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关键是要确保医药企业递延纳税项目、递延纳税金额、递延纳税时间的最大化。
(三)税率降低技术。税率是医药企业税额计算的尺度,税率反映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主体税额的征收比例,因此是税负的衡量标准。当前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等,单一税种很可能会存在多个税率,因此在税收筹划中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对税率进行充分的考虑,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纳税额度的降低。
(四)税收优惠技术。税收优惠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节税技术,主要是利用国家在免税、减税、亏损抵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医药企业的纳税总额。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关键是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部门必须全面、准确的了解医药行业税务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使用条件,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巧妙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具体实施策略
(一)明确医药企业实收筹划的总体指导原则。对于医药企业税收筹划实施,应该遵循全面、系统的原则,以整体税负的降低作为目标筹划,同时兼顾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不能由于单纯为降低某一项税负造成其他税负的增加,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低。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还应该将其与企业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相结合,尤其是在涉及到企业的长远发展策略的制定上,应该着眼于企业的扩大发展以及利润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企业税负的最小化,确保税收筹划能够完全服从于医药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完善有效的医药企业纳税筹划体系。首先,应该结合医药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机构,可以采取预财务管理部门合并办公或者是单独管理的模式,对企业的所有税务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其次,应该针对医药企业的税务筹划指定标准化的税收管理流程,即形成税收筹划因素分析、环境分析、目标制定、税收筹划技术选择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与评价流程,对医药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统一标准化的管理。第三,应该创新完善医药企业的事前税收筹划评估制度,在进行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之前预先进行税收筹划,以提高医药企业的经济决策的科学性。第四,应该不断的对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技术进行完善,同时进一步的拓展操作平台,尤其是强化对于免税技术以及税收临界点的设计运用,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的最佳。
(三)分阶段的实施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对于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根据医药企业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税收筹划管理。在筹资阶段,应该考虑资金成本和收益进行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同时加强对经营租赁筹资方式的运用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医药企业的投资阶段,则应该在投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等方面综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适用税率的相关情况,通过在国家税收政策予以倾斜的地区进行投资以及选择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来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率。在销售阶段,则重点需要考虑视同销售、收取代销手续费、合同买断、合同租赁等不同形式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四、结语
税收筹划作为医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医药企业经营成本降低的重要措施。医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按照医药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采取多种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医药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成本的降低与经营效益的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李秉文,付春香.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组建的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07,(10):99-100.
节税和税收筹划范文5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法律许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其最重要的原理是节税原理。节税原理又可细分为绝对节税原理、相对节税原理、风险节税原理三个主要部分。
税收筹划原理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相对,绝对节税,还要考虑风险节税,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又要考虑风险因素,从而客观地选择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一、税收筹划的应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税收筹划理论提出如下应用方法:
(一)在财务决策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与财务决策密切相关,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能增加企业收入,提高资金的利润率,从而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1 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方式是企业筹集资金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从性质上讲,企业的筹资渠道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虽然这两种融资途径可以满足企业所需资金,但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为此,企业必须权衡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关系,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支付利息、税款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了负债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租金中,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通过无本租赁资产的折旧费在税前列支,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
2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含个体经营企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公司的选择。投资单位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在企业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会在税收上以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企业要从发展前景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筹划好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发放,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二)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 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定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2 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时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
3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的。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本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的做法犹如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 折旧方式的选择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计价方式加以筹划。(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以采用加速折旧为优。这是因为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无疑延缓了纳税时间。(2)同样在比例税率下,若各年税率呈上升趋势时,以直线法为优。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率越来越高时,以后纳税年度的税负增加往往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使得直线折旧法比加速折旧法更为有利。(3)在超额累计税率下,直线折旧法优于加速折旧法,这是因为直线法计算的年折旧费大致相等,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同情况下,计算出的年利润比较均衡,从而避免了因为利润波动过大而适用了较高的税率,多
交不必要税款的现象。
5 存货计价的选择
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
一般来说,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该种方法符合了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因为它可以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存货的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税前收益,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若物价水平持续走低时,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事项
(一)服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原则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延迟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仅仅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
(二)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从子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于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三)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经济效益最大化。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
三、税收筹划的前景
节税和税收筹划范文6
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在面临激烈竞争的同时承担着越来越重的税负,尤其是在营改增背景下,许多企业为了能够合理降低成本,合法降低税收,通过税收筹划这一重要渠道来降低税负。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重要的节税渠道。本文从内涵、目标、必要性等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对税收筹划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使其在企业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发挥税收筹划最大的价值。
关键词:
税收筹划;节税;问题探讨
一、内涵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上缴相关税费之前,对企业进行的经营投资等相关纳税项目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中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这一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不能将其建立在税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也不得通过偷、漏、骗税等不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实现方式不同。税收筹划是企业充分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以及不同事项之间的差异,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预期的目标,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方案。如在浦东新区对一家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需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浦西则需要按照24%的税率缴纳,就简单地只考虑减少税负来说,企业会选择在浦东新区进行投资。而对于偷、漏税,是指企业不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行为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达到少交或不交税的目的。如纳税人将实现的实际收入不在账面上体现,通过这一偷税行为来逃避纳税义务。第二,法律性质不同。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偷漏税是纳税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属于非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制裁。第三,所达到的效果不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税负,控制税务成本,达到预期目的。而偷漏税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纳税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且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更严重的则会负刑事责任。目前,一些纳税人缺乏对税法准确的认识和理解,在自己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通常擅自少报或不报来达到纳税递延的目的,但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通过合法的方式达到预期目的。因此,纳税筹划必须保证它的合法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预期的筹划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根据统计,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7.2%,而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每年的利润率为5%左右,盈利较好的企业利润率为10%左右,相比较而言,可见税收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因此,税收筹划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站在自身角度,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各种项目进行合理纳税的一种方法,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体现。企业任何偷漏税行为都会导致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之前的账务进行重新处理,包括购买、生产、销售等环节,使企业无法准确了解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如果企业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好税收筹划,并真正了解和结合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发挥企业财务价值的最大化。如A家具制造企业被视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全年总收入为80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5000万元;安装调试收入3000万元),最初该企业将生产销售与安装调试的收入混在一起并一起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所缴增值税为1360万元。后来,该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将销售收入与安装调试收入分开核算,并将安装调试人员归为B公司并按3%的税率进行缴纳营业税,这样一来,企业一分为二,根据不同的税率缴纳税费,需缴纳税款减为940万元,减轻了企业420万元的税收成本。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会水平
一个企业的财会水平的高低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关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能够使纳税人合理准确计算相应的税金,对拥有的有限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同时也不会导致国家的税金流失。另外,企业进行好的税收筹划能够对每年财务报表进行准确及时的编制,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能够保证及时缴纳合理的税金,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财会水平,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规避涉税风险
任何企业都是在全面分析每项风险的基础进行合理规划的,尤其在税收筹划方面的风险。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对各个涉税环节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进行预期判断,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进而保障纳税人了解真实纳税情况,了解相应的税务风险并将所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归集,树立风险意识,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涉税风险。另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让纳税人清楚了解到企业每项活动需要在何时缴纳多少税费,避免因无法及时缴税而带来的税务惩罚和经济损失。
三、对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
纳税人应将税收筹划与“节税”、“避税”的内涵区分开来,不能将税收筹划与节税划等号。对于纳税筹划就是为了节税的说法已广为流传,但这种说法是不太准确的。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不是简单的为了节税。有时在特殊情况下,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则会选择税负较高的方案。因此,并不能将税收筹划简单的理解为节税,要真正理解其内涵。同时,在理解内涵的基础上,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统一。
(二)注重税收筹划的综合性
一方面,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综合性较高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税法和财务的相关知识有充分的了解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应挑选专业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并对已拥有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企业应将税收筹划纳入整体的经营战略中,不能仅仅局限于节税这一目的,应与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和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在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时,最优的方案应该是企业整体利益能够最大化的方案,而并不是税负最小的方案。例如:目前有一种税收筹划方案,个体户可以根据这一方案免除所有的税费,但前提是他需要将自己的业绩下降并控制在相关税费的起征点以下,这一方案必然不会被实施。因为如果被实施,个体户虽不用承担税负,但其经营活动的收益就会受限。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结合企业的整体目标全面综合考虑,注重其综合性。
四、税收筹划的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税法上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年收入1.2亿元,2016年承接了4个建筑安装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万元,付款及发票的开具时间无严格限制。同时能够取得正规成本发票8000万元(含增值税专票),人工费1000万元,为项目实际发放。随着“营改增”,建筑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3%改为11%。2016年A公司增值税及附加为:增值税:12000*11%-3000*17%=81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810*(7%+3%+2%+1%)=105.30万元共计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810万元+105.30万元=915.30万元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A公司在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可与甲方沟通选择以下3种方式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第一,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第二,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第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三种方式仅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的中标项目,可做好备案工作,选择简易征收方法。A公司可以选用第一和第二种方式对“新项目”进行税收筹划,按简易征收方法。对于第一二种方式是税法中规定的甲供材方式,如果按照甲供材方式签订建筑合同,则2016年A公司的应交增值税及附加如下:建筑业增值税:12000*3%=36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360*(7%+3%+2%+1%)=46.8万元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合计:360万元+46.8万元=406.80万元。对于A公司来说,在保证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可节税:915.30万元-406.80万元=508.50万元。因此,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综合性活动,对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经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地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龙旺东.对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的若干探讨[J].中国市场,2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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