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务筹划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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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务筹划方法

进项税务筹划方法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针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营改增”这条重要举措,这无疑于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最为关键的内容,对重负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和国家经济转型都具有重大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当前面临的发展瓶颈现象,“营改增”在减轻运营成本的同时,也能降低税收负担,更能积极地推动行业发展,为其注入新鲜活力与血液。故此,强化“营改增”后的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有助于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

一、基础理论

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较广,也包括交通运输行业。为此要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必须全面考虑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及计税方法和纳税筹划基础理论。

很多时候,在相同的涉税事项中,纳税人身份却有着极大差异,所以其承担着不同的实际税负,包括税款缴纳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现金流。以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增值税发生时若有相同的销项税,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依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合理增设抵扣的进项税。进而实现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企业在增设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时,可以采取日常活动形式来实施。而直接通过对纳税人应纳税绝对额的减少,是企业资金流出减少,增加融通资金为企业实现间接融资的关键,其被称之为最轻税负或绝对收益筹划的原理。

而税率筹划原理则就是纳税人通过选择其身份和适用税目,可实现适用税率、税收负担的降低减轻的原理。该原理启示着交通运输行业要尽量分开核算不同的适用税率,使其规避适用税率的从高从重。

企业要想获得退税待遇并获得最大退税额,应尽可能运用退税的方法来获取节税收益。如果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再获得退税待遇即可降低税负,企业要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自身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国家税收政策倾斜也要充分利用。同时企业在筹划某项税种税收时,要考虑其他与之相对应的税种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综合的规划衡量。要关注整体税负和税后收益的轻重多少,全面考虑风险因素和成本,实现企业理想的税务筹划即税后收益最大化。税务筹划要注重经济效益原则,确保筹划成本低于筹划节税收益。

二、注意问题

1.强化与税务机关及中介机构的沟通

纳税筹划属于极强专业性的工作,涉及各方各面的知识,包括税收、财政以及会计等相关的业务。交通运输行业如果想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进一步学习“营改增”;其次要与税务中介机构形成良好的沟通范围,聘请专业人士到企业开展全面纳税筹划,促使企业税负降低;最后,关键是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有无征税管理变化,或有无提出新的要求,并且开展纳税筹划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的沟通,获得相关批准文书。

2.纳税筹划工作开展要点

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于公共交通运输,从事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注意两个纳税筹划要点:

(1)如果进项税额扣除率在实际年度抵扣中,出现比进项税额扣除率税负平衡点大或相等的条件下,纳税人计税方法应为一般计税。

(2)如果进项税额扣除率在实际年底抵扣中,明显低于进项税额扣除率税负平衡点,则此时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应为简易计税。

3.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利用

针对交通运输行业纳税人的规定,我国在“营改增”后明确将其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者在增值税缴纳时却又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主要指增值税缴纳只需按照3%的征收率,且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后者在计算当期应缴税额时,则必须先通过每期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去。就两种纳税人纳税筹划而言,不难看出两者间存在较大的税收负担差别,故此当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纳税筹划工作不妨利用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来开展。

针对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水平,若是以含税销售额进行实际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若扣除率>2.75%、7%或11.62%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水平明显低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反之如是

三、结束语

针对“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基础理论的分析,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和问题的探讨,可知“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工作还存在众多有待改善的地方,但只要相关部门以及纳税人正确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双方的沟通联系,并坚持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的纳税筹划工作,即可规避其中的不良因素。

参考文献:

[1]郑贤龙.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探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16(2):23-25.

进项税务筹划方法范文2

在工业生产中,用各种压力机和装在压力机上的专用工具,通过压力把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出所需形状的零件或制品,这种专用工具统称为模具。模具是生产各种工业产品的重要基础工艺装备,是能生产出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要求的零件的一种生产工具,被称之为“百业之母”。对模具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方法非常重要。本文结合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对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图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应退还的模具款项冲减收,这时的离岸单价为7250[(20×8000-15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已扣减退还模具费。向海关申报的已扣减退还模具费的离岸单价为7250美元/吨,全部离岸价货款为145000(20×725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的退还在发票中体现。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第二次退还模具费时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向海关申报时要解释离岸单价随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价格异常,骗取出口退之嫌。(2)退还的模具费必须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体现。(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进项税务筹划方法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税务筹划

一、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我国也在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希望能尽快建立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国提出了营改增计划,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目前,营改增计划已经被应用到各个领域,但是在普及过程中也面临着新的问题,税务风险开始凸显,如何适应营改增计划,加强税务筹划,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二、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

从整体角度来看,营改增后存在的税务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风险根据现状来看,我国之所以出现各种发票犯罪行为,其实与增值税有着割不开的关系。一些经营者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故意在发票方面实施造假行为。营改增全面推广后,一些不良分子在完成抵扣时直接采取增值税发票,妄图偷税漏税。与此同时,社会上的代开发票现象也开始抬头,甚至愈演愈烈。之所以产生这种种问题,是由各方面因素催生的,生产经营者没有对增值税发票予以全面、透彻的认识,也视法律于不顾,没有考虑他们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发展造成的伤害。2.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风险如今,营改增计划在我国的普及已经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虚增和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屡见不鲜,相关的税务风险也不断凸显。不少纳税人通过扫描来抵扣进项税,但是却出现不少开票错误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许是无意的,也许是有意的,最关键的是导致扣减行为不可能顺利完成。除此之外,还有诸多企业没有清晰、明确地标明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对相关条例没有进行深入解读,从而导致扣减行为难以顺利完成。3.偷税漏税存在的风险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润是每个企业的最终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些企业开始动“歪脑筋”,在财务报表上没有写上真实的经营收入,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逃税漏税。目前,我国一些不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是采取现金收入的方式,他们没有开具规范、有效、正式的发票,所以账目上不会出现真实的收入,这样一来,营业收入可能会划为账外收入,从而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

三、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规划,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过程。目前,营改增背景下出现了各种税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税务筹划更是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笔者认为,根据现状,在营改增背景下加强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1.积极利用各种优惠政策营改增实施后,国家赋予试点行业的营业税更多的优惠政策,要进行彻底改革,方能有力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保护国家利益,也保护企业利益。有鉴于此,试点行业要深入研究、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企业要合理利用差额征税政策,按照法律规定,将全部获得的价款予以相应的抵扣,差额纳税政策能够提升抵扣金额,帮助纳税人达到节税目的。我国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快进入差额征税的范围中,以此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总之,企业要积极利用国家颁发的各种优惠政策,加强税务筹划工作,降低各种税务风险,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2.选择正确的供应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基本处于供应链中,这个供应链里往往会有多个供应商,所以实施营改增的企业不能仅仅考虑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也不要盲目相信抵扣项目,而是要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信誉、资信等情况。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应该选择简单易行的征税方法,如果遇到进项税额难以抵扣的情况,可以选择实力强、价格较低廉的供应商。3.在销售行为上加强税务筹划目前,劳务外包已经屡见不鲜,实施营改增的试点企业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将劳务业务分包给相关同行,享受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而言,一般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的进项税额完成抵扣;小规模的企业还可以在可抵扣的数额上乘以7%的征收率。同时,实施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还能利用延迟税款的方式达到节税目的,在选择结算方法的过程中也能获利。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有形动产服务企业的税率为17%,为了节约成本,我国企业还可以根据现实情况改变经营模式,在可能的范围内将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转变为交通运输行业,以此减轻税收负担。四、结语总之,在新时期背景下,我国推广营改增有着深远意义,我们要承认这项政策的正面作用,同时也要正视营改增后产生的税务风险,在此基础上加强税务筹划。只有在合法范围内经营,企业才能获得长远发展,为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玲丽,李婷,范彩,王利浩.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问题分析[J].商业故事,2015(10).

[2]刘玺.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税务筹划及风险应对措施探讨[J].财会学习,2016(3).

[3]姜洁,.勘察设计行业“营改增”后税务筹划方案研究(优先出版)[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3(12).

[4]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探索与建议——以上海地区营改增试点企业具体实施为例[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4).

[5]赵永安.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与应对(优先出版)[J].财会学习,2016(6).

进项税务筹划方法范文4

【关键词】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税收负担

近年来,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税收法规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流转税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商业企业怎样合法地降低平销返利的税务成本?本文从整体税负出发,重点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采取何种形式的平销返利,在何环节返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同时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企业平销行为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时,需将平销返利销售与收取价外费用相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多数研究认为,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还收入的购进比平销返利购进税负更低。原因是:前者不属于平销返利,计算缴纳营业税;后者属于平销还利,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税率低,所以前者税务成本也就更低。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其只考虑了流转税,未考虑所得税。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应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出发,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否则无法达到整体税收负担最低的筹划目标。

(二)筹划思路

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购进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将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

例1:A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月份以进价销售B企业提供的商品1000件,每件售价100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

方案一:A、B双方规定,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A超市获得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0;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547元,即增加利润8547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2136.75(8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2136.75元。

方案二: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10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2375[(10000-500)×25%]元,两税合计2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875-2136.75)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

方案三: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1453元,应交所得税2136.75

元,两税合计3589.75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453(3589.75-2136.75)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714.75(3589.75-2875)元,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

二、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返利又分为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如果商业企业只能采取平销返利购入,平销返利的形式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实物形式的平销返利购进,以达到能降低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2:商业企业C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C企业以平销返利形式销售D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20万元,返利总额为20000元,产品当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方案一:若C企业按销售额的10%取得20000元的现金返利。

该方案属于平销返利。C企业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方案一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元,所得税为4273.5

[(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7179.5元。

方案二: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0,应交的所得税为4273.5[(20000/(1+17%)×25%]元。两税合计4273.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096(7179.5-4273.5)元税务成本。

方案三: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三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20000/(1+17%)×17%]元,应交的所得税为4273.5[(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为7179.5元,应交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和与方案一相同。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实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转中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以后期间的税收负担。

三、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环节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4:某商业企业M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平销返利购入商品20000件,每件成本10元,合计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供应方按价税合计的10%进行现金返利。

方案一: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后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度购入商品全部销售,按约获得返利。

方案一中,M企业2008年平销返利转出进项税额3400元[234000×10%÷(1+17%)×17%],冲减销售成本20000元(234000×10%-3400),因冲减销售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5000元(20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8400元。

方案二: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只销售了购入商品的90%。

方案二中,M企业2008年应转出进项税3400元,冲减成本18000[234000×10%÷(1+17%)×90%]元,因冲减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4500元(18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7900元,比方案一节省500(8400-7900)元。剩下的2000元返利在以后年度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方案二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使M企业本年度的税务成本减少了,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四、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通知》只对作为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作出了规定,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纳税人存在的平销行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处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平销返利计算的增值税不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可参照商业性一般纳税人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的内容和形式,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四版)[M].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9

[2]盖地.税务筹划(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

进项税务筹划方法范文5

虽然在新三板挂牌好处很多,但是有些民营企业老板仍然犹豫不决,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担心税务风险。在发展的初期,民营企业在税务方面多多少少会有一些瑕疵,企业老板因而担心树大招风,在挂牌前后由于信息公开,引起税务部门关注,甚至受到处罚。笔者认为,税务风险是颗定时炸弹,企业要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就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将这颗炸弹拆除则是一箭双雕,可为公司的长久发展奠定基础。

只要企业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就不怕信息公开,也不怕税务机关的检查。而现实中非常讽刺的是,常常有企业舍近求远,用非法的手段来处理明明可以合法解决的问题。比如为员工避税,常有一些企业通过设立小金库为员工发放现金的方式逃税,而可以在税前抵扣的住房公积金却不交或少交。

常言道,商场如战场。笔者认为,在法律框架外的节税行为,就如同在枪林弹雨中裸奔,没被击中只能感谢上苍,但下一次就未必有这么好的运气,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税务筹划,则如同为自己穿上一件防弹衣,可以更好地应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为拟到新三板挂牌或已经挂牌的企业,为了长期的发展,必须要规范运作,合法经营,所有的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接下来,笔者对三个企业最常见的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逐一加以简要分析:

一. 增值税

增值税是大部分企业最主要的一个税种,应纳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销项税-进项税-期初留抵进项税。其中,企业可以在当期通过税务筹划进行调节的,主要是当期的销项税和当期进项税。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家主营设计、制造兼施工的项目总包企业。为了减少增值税,它把销售发票尽可能多地开成设计费,从而采用较低的税率(6%),同时为了增加进项,向一些企业购买进项税发票。这样一来,企业每个月基本不交或只交纳很少的增值税。后来公司规模越做越大,也想到新三板挂牌,便聘请了会计师、券商等中介机构运作上市。会计师进场不久就发现了问题,因为通过成本分析,企业产品的毛利率波动很大,而且进项与销项不匹配,例如公司销售的甲设备,需要外购零件A,但是公司没有A的采购记录,因为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从不能开具发票的供应商处采购了A,同时为了做账又从另一供应商处购买发票,但品名为B,从而造成严重的逻辑错误。由于这个原因,会计师拒绝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发表意见。

这家公司聘请笔者做财务顾问,希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和会计师充分沟通后,笔者告诉企业老板,现在发票问题已是既成事实,无法更改,所以这一年的财务数据都不能用,公司的上市计划只能推迟一年。对方对此消息感到很沮丧,又很委屈,他说公司的产品销售里面确实包含设计费,进项税对不上是因为有些供应商没办法提供进项税发票。笔者告诉这位老板,如果提前做好税务筹划,这些问题都可以避免,也不会为企业增加很大的成本。具体来说,增值税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筹划:

1.混合销售要分开

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3%这几种,它们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业务。如果企业不能分开核算,就要按照最高的17%税率计算。如上例,企业销售设备适用17%的税率,提供设计则适用6%的税率,两者差异很大。企业为了节税,会尽量多开设计费的发票,但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偷税。正确的做法是单独成立一家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这样核算最为清晰,如果不想单独成立设计公司,至少要在总合同中将设计与产品分列清楚,开票内容要与合同保持一致。这个筹划并不复杂,但是合理合法。

2.进项发票要真实

有些小企业对进项发票控制不严格,不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采购的货物名称是否一致,甚至故意购买进项发票冲抵税款,这些做法会为企业埋下重大隐患。企业要想到新三板挂牌,这条红线不能碰。不虚开进项发票或许会增加一些采购成本,但企业一旦在这上面做手脚后患无穷。增值税的税控系统全国联网,卖假发票的企业一旦事发就会牵连到所有的相关企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其实,企业每月的进项税完全可以合理筹划。企业可根据月度现金流的预算,做出每月需要取得进项税发票的计划,并将这一指标落实给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负责催促供应商及时提供进项税发票。只要规划到位,就能保障企业的现金流平衡,而这些都是在法律框架内操作的。

3. 自制外购学问大

制造企业产能不足时,需要决策的一个问题是:是扩大产能,还是外包加工?这个决策涉及税务筹划的问题,企业需要计算怎样做成本更低。

假设某产品,企业自制的人工成本是每个1元钱,折旧费及其他杂费是0.5元,合计成本是1.5元,发包加工的加工费每个是1.7元(含税)。第一感觉是自制更划算,因为自制较外购每个产品可以省0.2元,但实际上,外购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也就是外购的产品中包含了进项税0.25元(1.7÷1.17×17%),扣除之后的成本是1.45元,比自制的成本还低0.05元。通过如此税务筹划,不单节省了一笔税金,还能避免不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简易的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公式可见,企业所得税由四大要素决定。其中,收入要开具发票,因此没有调整空间;费用支出要有发票对应,而且金额较小,调整空间不大;税率一经确定在短期内也无法改变。因此,大部分企业在调控所得税的时候会在成本上做文章,由于成本与存货相关,成本的调整并不容易被发现。

笔者曾经为一家制造企业进行上市前的财务规范辅导。看了公司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后,笔者发现一个问题:企业的成本是倒算的,也就是每个月企业的老板先确定要交多少所得税,然后会计据此计算当月利润,并根据利润倒算当期的成本。这样做从报表上看不出什么异常,毛利率水平会比较平稳,但是长期产生的后果是账面的存货和实际严重不符,车间盘点时会发现大量的账外资产。

当笔者就这个问题和企业老板讨论时,他不以为然,觉得这是普遍做法,税务机关也没提出过质疑。而且他还觉得这是好事,因为现在公司打算上市,账外资产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能够提高企业的估值。对方的这种想法让笔者感觉哭笑不得,但还是耐心地向他解释:首先,这些资产直接进入企业报表,增加当期利润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一来,企业报表的利润波动会非常大,势必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如果因此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要想上市就很难了。可行的办法只有补税,由控股股东将这些资产开票卖给企业,让这些资产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企业存货。企业过去采取的这种避税方法,笔者认为是非常低级的错误,专业人士一眼就可以发现,而且,这是裸的偷税行为。看到老板满脸惊愕的神情,笔者把语气缓和了一点,告诉他:企业要合法节税是有很多方法的,较常用的有以下四种:

1.关联交易有讲究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筹划最常见的方法。例如由苹果公司开发,得到谷歌、亚马逊、Facebook、惠普、微软等跨国公司采用的著名的“双层爱尔兰加荷兰三明治架构”,其目的就是为公司的海外业务最大限度节省税务成本。

从国内来看,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区域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企业、地区之间会有一定的税率差,这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架构,在设定总公司与制造工厂之间的转移定价时,将利润尽可能多地留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总公司,而制造工厂只保留合理的毛利,从而实现总体税负最低。当然,采用这一架构进行税务筹划,转移定价的合理性是关键,不能偏离市场行情。

2.研发投入可倍抵

国家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因此对于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加倍扣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顺应国家的鼓励方向,加大研发投入,同时可以节约所得税。

3.利息支出有税盾

税盾效应是指债务成本(利息)在税前支付,而股权成本(利润分红)在税后支付。企业在融资决策时应考虑所得税的影响,由于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抵扣,而且债权人只收取固定的利息,通常贷款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成本。当然,股权融资不存在到期还款的资金压力。

4.资本、费用巧分类

费用是企业利润的减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合理界定哪些是费用支出,哪些是资本性支出,对企业所得税会产生影响。例如,制造企业都需要使用模具,而模具的寿命和价值各不相同。有些企业考虑到模具价值较大,就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分5~10年摊销。但是这些模具可能使用寿命并没有那么长,有的可能只有一年,对于使用寿命在一年以内的模具,是可以直接列入费用的,从而可以抵减企业的应税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是否科学,会影响到企业能否留住核心员工。企业为了激励员工,除了增加薪酬、福利,有时还会授予一定的股权,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它可以把员工个人的事业前途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绑在一起。但是,如果没有做好税务筹划,会使得激励的效果严重受损,甚至产生负面的效果。

笔者遇到过一个案例:某企业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按照10元/股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三年,分期解锁。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第一年,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股价已大幅飙升到100元。按照价差计算,公司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几千万元。由此可见,对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非常重要,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行权时点需规划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采取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无论采取其中哪种方式,为了节约个人所得税,行权时点的选择非常关键。在股价较低时行权,个人所得税较低,因此如果预期公司的股价未来会上涨,尽早行权是最佳选择。

2.持股架构要设计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员工持股架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很大。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减持的税率为20%;如果是通过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持股,税负大约为45%;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则根据注册地不同,分别适用20%或5%~35%的税率。另外,个人持有的原始股解禁后,还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以较低的协议价格转让给自己的亲属,而其亲属转让该股票时免交个人所得税。

3.住房公积可抵税

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这部分钱会存入员工的个人账户,在购房时可以提取。因此,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好的节税功能,住房公积金最高的缴存比例可以是员工工资总额的20%。

4. 年终奖金可分摊

调节员工月薪与年终奖金的比例,可以起到税务筹划的作用。

进项税务筹划方法范文6

【关键词】税务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研究

一、纵观国内对于税务筹划的概念的界定,主要分为广义税务筹划观和狭义税务筹划观。

广义税务筹划观认为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包括一切采用合法或者说是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工作安排,认为只要是事前合理合法安排的减轻税负的方法都属于税务筹划。

狭义税务筹划观认为税务筹划就是节税筹划,税务筹划行为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与国家制定税法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意图相吻合。这种观点也是我国税务机关目前所持的观点。《中国税务大辞典》将税务筹划定义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去处理日常财务、经营、交易事项而制定的纳税计划。

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骗税相比,税务筹划具有以下七个特点:合法性、专业性、目的性、筹划性、风险收益均衡、适时调整。

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收筹划己成为企业经营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需要通过选择和调整生产经营方式,求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企业经营方式,是指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生产和经营的具体形式,它是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管理形式和生产成果分配形式等的综合。换言之,经营方式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企业的经营地点、经营行业、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等经营方式,一般由投资行为决定,此类税务筹划可归结为投资中的税务筹划。然而,并非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在投资行为确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方式等,都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税务筹划在这种选择中可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创业初期选择科学的经营方式可节税

企业在创业阶段很少从避税角度考虑经营方式,实际上选择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税负影响很大。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点、行业特点和税务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

1.商品采购商的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准,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销售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后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当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后,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时,因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就不能进行相应的抵扣,一般情况下其增值税税负要比前者重。

2.产品内销或出口的决策。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制造、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商品一般不需要负担增值税,而内销商品则要负担17%的增值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可能会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但只要其差价不是太大,而且在企业其他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对经营者来说出口比内销更有利可图。

(二)改变经营方式,寻求税务筹划最佳方案

如前所述,企业的经营方式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种不同形式,现就以下经营方式的改变带来的税收方面的益处加以讨论。

1.机构分立

通过内部机构的分立,充分利用现有的增值税率不同或优惠政策,达到少缴或者免缴增值税。例如,有销售和安装业务的公司把两项业务分部门独立核算,对于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对于安装业务缴纳营业所,避免因混合销售行为无法单独认定带来的高税负;对于初级农产品,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购进环节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由委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者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生产方式之间做出合理选择。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消费税税负比自行加工方式低。

3.代销方式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委托方的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受托方的代销商品。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二种为是视同买断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而受托方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定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的特点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合同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和合同价格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照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在市场环境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委托方来说,采取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税负低于收取手续费方式。

四、实际操作中,税务筹划方案在具体实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税务筹划理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地领会税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