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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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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2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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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3
一、简述“营改增”政策
(一)简述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将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划分未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将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入其中时间为1994年,由此我国第一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第二阶段: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增值税政策,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使得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简述“营改增”内涵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企业现全面改革缴纳增值税,因为经济不断发展,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税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营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其税负负担减轻,从而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
“营改增”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对建筑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的影响。第一点,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导致计税依据发生改变。就是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在营业过程中所征的全额的税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新增值额的征税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第二点,税率和征收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因此调整了各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同时依据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也做出部分调整;第三点,税收征管主体发生改变。地方税务局是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主体,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第四点也为最后一点,增值税应纳税额从国家整体来看,应纳税额发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深层意义
上述所讲的“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表层意义还只是停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表层含义之上,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意义,会全面涉及到建筑业的财务管理,故对有关建筑业在“营改增”的深层次影响下做以下分析。我国建筑业原来实施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存在联营挂靠、非法转包的行为,不利于建设合理的市场秩序。故全面实施“营改增”有重要意义。
(一)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
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从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可持续。原来建筑业采用营业税时,税率为3%,现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虽然营业税税率较低,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实施增值税后,虽然税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使得企业的运营规模扩大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税款时,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此做法这可以缩小建筑企业投资成本,使得资金流转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资新设备和改造新技术。
(三)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要求加大
实施“营改增”后对在税务方面最直接的影响为企业需要购置税控装置,并且增值税计征复杂,需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需要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实施“营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
四、实施“营改增”后应对方法
(一)系统培训员工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十分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讲,对于专用发票有严格规定,所以需要系统培训员工,使其能更好的适应期工作。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学习教育,第二,系统培训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技巧;第三,系统培训企业运行环节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税项目的人员。
(二)谨慎选择供应商
建筑业企业,该行业有一特点即存在多种成本费用,现在实施“营改增”后,应该尽量使得这些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作为建筑业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供应商。具体做法为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减轻税负压力。
(三)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负担减轻
“营改增”后,为了减少建筑业等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的进行财务管理,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第一,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第二点,正确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施工时,可以选择劳务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缴纳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要时刻关注税务总局的相关信息,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五、结语
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购置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61-02
一、对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内容的解析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按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3.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5.小规模纳税人仍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从外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应按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和运费单据的7%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实付或应付金额记货币资金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借记“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
例1.2009年5月5日,乙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6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0元,支付安装费30000元,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进行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 6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700
贷:银行存款 712000
(2)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639300
贷:在建工程 639300
2.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应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例2.2009年6月10日乙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由乙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4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2000
3.接受投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乙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2009年7月5日,接受A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该投资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10%。A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0元,税款102000元。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实收资本 702000
4.自制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入“工程物资”。如果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领用生产所需原材料或消耗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等行为时,其增值税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领用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不须转出增值税,账务处理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原材料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领用企业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被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消耗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和货物时,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2009年8月1日,乙公司开始改造和完善一台机器设备。改造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原材料一批,买价为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元。另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本企业所生产的商品20件,实际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原材料 20000
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实质是将换出的商品和抵债资产看作是销售,用销售的价款抵付换入资产(看作购进)价款或前期债务,对于这两部分固定资产增加的增值税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在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加项目,首先应区分生产性和福利消费性项目,在此基础上,对于生产性固定资产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列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抵扣凭证或消费性固定资产不需考虑单列增值税,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例5.2009年9月1日,B公司用2009年2月1日购入的生产经营设备与乙公司所生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B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B公司设备原值7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600000元,乙公司钢材成本500000元,公允价550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另付补价10000元和其他运杂费用3000元。根据以上分析,乙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公允价550000元+增值税93500元(550000×17%)+支付补价10000元+承担的杂项费用3000元-可抵扣增值税102000元(600000×17%)=554500(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 55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银行存款 13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若B公司换出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则交换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不得列入进项税额,而应全额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6.2009年1月1日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应收款项共为1000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2009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C公司以生产的一台设备归还债务,该设备成本560000元,公允价800000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 64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0000
三、结束语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使企业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税负得到降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理解其精神实质,依法抵扣和纳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2008.12.18
2.王玉娟.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处理解析.财会月刊,2009(6)
3.陈郁珍.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之会计处理.财会月刊,2009(8)
4.张译文.增值税转型下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