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和财政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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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财政的关系

税务和财政的关系范文1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以权谋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 revenue 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 revenue & 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税务和财政的关系范文2

一、实施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5、拓展国库管理职能

税务和财政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 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特点;发展趋势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27

[中图分类号] F27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40- 02

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经济来源,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对于当今的税务系统正常运作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国的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存在技术不先进、服务意识不高、地方发展差距大等问题。笔者将对税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趋势进行探究和分析。

1 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含义

所谓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是指将相关的信息技术运用于税务管理工作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和高效率。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 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建设

根据税务处理对象的不同分为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税务行政管理系统、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决策支持管理系统,4个系统构成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机制,四者相互协调和作用,不可或缺,是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部分。

1.2 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平台的构建

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离不开网络平台的构建,主要包括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平台的建设,外部网络指的是与银行、财政部门等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化连接;内部网络与互联网相连接,保证时刻接收到国家经济动态。

1.3 税务信息管理人才网络的搭建

我国目前税务管理方面的信息人才比较少,因而需关注税务信息管理人才网络的搭建,通过对人才的培训增强信息化人才的质量和数量。

1.4 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的安全性建设

保障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是税务管理中最必要的,安全性建设主要包含了对税务管理的各个层次的安全性保障。

2 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在发展中的特点

近几年,基层税务管理逐渐走入信息化的轨道,标志着传统的基层税务管理走向知识性和技术性结合的税务管理系统。信息化体现于运用信息技术分析基层税务管理中,税务的整个过程涵盖了信息分析,信息化取代了传统工作中经验和理论知识分析数据的局面,提高了工作的效果和精确性,保障了纳税人的利益。

此外,知识型税务机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网络平台庞大,与社会经济和各银行和财政管理机制在互联网上相互连接,在信息上相互联系。

知识型税务管理的第三个特点是,网络虚拟管理,相较于传统税务管理依靠工作人员外出收集税收数据,现代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的核心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平台,可直接利用网络的指令和程序实现税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大大地减少了工作量和提高了效率。

信息化税务管理的最后一个特点是,重视信息人才的招揽和培养,需由传统税务管理的人才培养转型为结合信息技术和税务管理的长期、系统和科学的培训,我国此方面人才稀缺,因而需注重实用性和知识储备这两个方面人才的培养,保障人才对税务管理的供给。

我国的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起步比较晚,而且发展速度较慢,在21世纪时期,我国税务总局正式提出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一体化的计划,核心内容是“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标志着我国的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正式进入到正规应用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税务信息管理建设了多个应用系统,包括了综合征管、出口退税、增值税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管理系统,近几年,我国重视对信息人才的培养,因而税务信息化人才的质量和数量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人才队伍在不断的扩大,促进了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税务管理系统的完善。

3 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我国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正在蓬勃发展的道路上,但是依然面临着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税务机关信息人才不足,进入税务管理机构的人才大多数具有财税专业知识的或者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具备两种专业技能的人才稀缺,基层税务机关工作比较繁琐,刚参加工作的基层人才一般没有时间去学习其他的专业知识,导致基层技术能力难以提高的局面。

(2)前期信息化建设的成果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已进行了多年,但其广度和深度还没有完全达到建设的初衷,各个系统间没有形成资源共享和联合效应,因此如何有效地整合利用资源,形成合力,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信息化形式将成为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3)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比较发展的地区相对于经济薄弱的地区能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中,经济发展的地区通过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高水平的税务管理工作,保障了地方财政的资金,最终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4 结 语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基层税务机关建设离不开计算机网络,税务管理信息化主要体现于系统硬件、软件以及信息化人才的结合,信息化管理转变了传统税务管理利用人员分析和收集信息的局面,我国一直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我们需从技术、人才和经济等方面提升基层税务的信息技术化。

主要参考文献

[1]万德利,隋焕新,王磊.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思考[J].税务研究,2002(1).

税务和财政的关系范文4

【摘要】本文通过对广东省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状况分析,提出在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发展不仅要求财政职能、理财手段与之相适应,更需要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理财队伍与之适应。因此,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完善财政职能,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按照一要调整财权与事权搭配,厘清乡镇财政职责定位;二要理顺机构编制关系,坚持拓宽选人渠道;三要以业务培训为抓手,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作法,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关键词】乡镇财政 财政队伍 建设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8-00-03

1 广东乡镇财政职能、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建国60年来,广东省乡镇财政在体制管理、职能定位职能和机构设置及人员机构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演变情况主要分三阶段:

(1)乡镇财政建立时期(1949-1986年)

1950年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之时,全省县以下人民政府就设立了财政管理机构,当时设有财粮员(或称财粮助理)和税务所。1958年全省公社一级普遍建立了财政所、税务所,实行“统收统支”、收大于支上解、支大于收补助的管理体制。到1966年,共有财政所1056个、税务所950个,雇佣助征员和临时征收人员5988人。在这一时期,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由乡镇政府或人民公社管理,县级财政履行对乡镇财政的业务指导职能,乡镇财政在“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履行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业务核算三项主要职能,保障乡镇政府运转的责任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乡镇没有财权,相应的事权和责任也相对较小,几乎没有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

 

(2)乡镇财政发展时期(1986-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前)

1986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颁布<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乡镇政府要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并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财政部也有关规定,对乡镇财政的性质、职责、任务、收支范围以及管理体制等进一步作出规定。乡镇财政建设从此全面铺开,步入发展巩固时期。1987年,全省已有乡镇财政所1542个和财税所409个,乡镇财政人员已达到7451人,其中在编人员4285人、集体临时工3166人。这一时期乡镇财政基本是完整的一级财政,特别是1994年《预算法》的颁布实施,乡镇的财权和支出范围扩大,保障能力增强,乡镇财政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财政管理职能显著增强。主要履行负责乡镇财政的预决算和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村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和专项统筹的征收管理;负责乡镇预算外资金和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安排支出,维持乡镇政府以及各机构的运转,指导村级财务管理;对乡镇区域内财政资金实行统管,承担乡镇政府安排的部分工作任务。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普遍实行“双重”管理,机构和人员同时受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领导,机构得到健全,人员得到加强,属一级实体财政。

 

(3)乡镇财政转型时期(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

2003年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调整了市与县、县与乡的财政体制与分配关系,乡镇财政职责不断转变,管理水平日益提升。

一是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转变。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乡统筹等税费,乡镇财政所组织财政收入任务大大减轻,仅剩组织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职能。与此同时,随着县乡财政体制的调整,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乡镇财政管理的资金、项目和数量急剧增加,几乎项项关系民生,支出管理责任重大。

 

二是由预算管理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从2002年6月起,全省普遍建立了以乡镇财政所为核心的“财政结算中心”,将原来乡镇预算管理单位变为核算报账单位,2008年将村级财务也纳入核算。在保持资金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初步达到了“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目的,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三是由维持保障型向服务发展型转变。乡镇实行分类确立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体制,从体制上实现由向农民收钱的“征管型”向给农民发钱的“服务型”转变,由抓收入为主的“收入型”向管理财政收支的“收支并重型”转变,由“单纯业务型”向“综合协调研”转变。随着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出台,资金不断向农村基层和农民倾斜,增强了乡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支农惠农资金的效率。

 

目前,广东省共有21个地级以上市,管辖67个县、54个区,下设镇1139个、乡11个(其中民族乡7个),农业人口3951万人。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1367个财政所(包括部分街道财政所),总人数10043人,平均每个所约7人;财政所人员编制由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其他未明确编制身份工作人员构成。实有人员为公务员2838人(原核定数2926名)、事业编制人员4701人(原核定数5403名,现4701人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852人),聘用制人员、“以工代干”、“集体财务人员”等未明确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2504人。从学历上看,高中以下1255人,中专2471人,大专2392人,本科以上3925人,全省财政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居多。从年龄结构上看,在不同地区之间有所差别,珠三角地区整体以中青年居多,粤北山区及东西两翼普遍人员趋于老化,新生力量补充不足。从财政所的管理体制上看,主要有三类:一是横向管理,即由镇(乡)政府管理;二是纵向管理,即由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三是双重管理,人员编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工资经费等由镇(乡)政府管理。从财政收支看,2008年广东省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03亿元,比上年增加83亿元,增长15.96%;乡镇一般预算支出595亿元,比上年增加83亿元,增长16.21%。据不完全统计,一般预算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乡镇264个,占乡镇总数的19.30%;一般预算收入100-500万元的乡镇619个,占45.30%;一般预算收入500-1000万元的乡镇214个,占15.65%;一般预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270个,占19.75%。

 

税务和财政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日趋增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我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营业税、所得税后的第三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所以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不完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例如对一些应收所得税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税的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几个姓名虚报个人收入,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个人纳税意识的薄弱,社会责任淡薄,是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没有认识到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完成自己纳税的责任,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财政安全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纳税是每个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基础,没有国家的税收安全,财政的充足,社会保障就无法实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的税收做出应尽的责任,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心,职业道德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税法的宣传不够,对公民税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缺陷,导致我国有许多有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个人一时的私利而偷税漏税,甚至用各种非法手段隐瞒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征收力度不够,对税源缺乏有效监控

首先,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外部配套措施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源分散,隐蔽性强的特点。加之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现金管理偏松,信用制度不发达,税务与银行等部门缺乏配合,使相关信息不能共享,对税源缺乏有效监控。甚至有时明知有漏管户存在,却因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而无法有针对性的实施征管。其次,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不够。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仍停留在表面层次,注重了办税大厅服务建设,却忽视了对直接和纳税人接触的税管员、稽查员等人的执法跟踪检查。有的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素质差,稽查手段薄弱,工作粗放,不到位,眼皮底下的漏管户都查不出来。而且还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最终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

由此可见,没有良好的纳税环境,也是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大原因。

二、改进措施

1.广泛深入进行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教育引导公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搞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使这一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纳税典型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偷税、抗税行为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通过长期不断地进行税法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和税收环境。

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和最终出处,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是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有效征管的基础。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凡是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直接在个人账号下进行;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全面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将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电脑申报制充分联网,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多元化、隐蔽化的收入进行监控,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3.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高元猛.对改进税收征管工作,解决偷税漏税问题的探讨[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04).

税务和财政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纳税****利;民主财政;公共财政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即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公共领域的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然而实践表明,中国的公共财政体制至今仍不完善,尤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效率方面仍有不足。究其原因,是由于民主财政的建设相对滞后。公共财政的实质是民主财政,是一种按照民众的意愿,通过民主的程序,运用民主的方式来理政府之财的制度。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二是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满足公共需要;三是公众有较多的财政参与度[1]。其中,公众的财政参与度最为关键,是衡量民主财政机制完善与否的重要尺度。

制度有其需求方和供给方,制度的形成是由需求方推动还是由供给方推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民主财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需求方是纳税群体,供给方是国家或政府,二者都是民主财政的主体。民主财政的建立与完善与否,关键就看政府和纳税人在财政制度变迁过程中是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纳税人的作用更为重要。英国之所以能够最早建立起完善的民主财政制度,正是由于强烈的纳税****利意识以及政府对纳税****利的有效保护。纳税群体为了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与利益,通过民主机制建立和完善民主财政制度,形成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纳税人公共利益的长效机制。

一、纳税****利意识缺失阶段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时代,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民众过的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儒家思想推崇“家天下”的礼制和封建宗法制度,重在强调个人对社会及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成为君王这个封建大家长的子民,而非公民。封建思想造就了民众的草民意识、臣民观念和小农意识,培养不出独立的公民意识,更不用说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了。这就形成了百姓纳税后自给自足、管民相安无事的供养性财政,完全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建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结束了中国长达二千一百多年的封建统治。虽然“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是在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确立了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下,财政权力高度集中,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和决策权,销等各个环节都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具有名副其实的行政性特点。在“国家分配论”的影响下,国家的财政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国家或政府被看做财政的唯一主体,个体利益被统一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中,并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这种环境下,国家利益吞没了纳税人的个体权利,国家优先于纳税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完全是按照政府的意愿、根据国家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贯彻的,财政制度改革也迫于政府自身的财政压力,并非纳税人的要求。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传统封建思想使得纳税人不具备权利意识,政府在主观上也没有考虑到纳税****利保护的问题,在这一阶段中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处于缺失状态,民主财政自然无从谈起。

二、政府自觉保护纳税****利阶段

市场化改革以后,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此期间,理论界掀起了一次关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争论,过去的“国家分配论”逐渐让位于“公共财政论”,而“纳税****利”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与纳税人实际上是契约关系,政府和纳税人均是财政的主体,“纳税人有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政府享有依法征税的权力和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纳税人通过纳税从政府那里“购买”公共服务,政府收的税用在哪、怎么用,也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按照民众的意愿实施。因此,建立民主财政机制基本形成共识。

此后,“纳税****利”这一概念逐渐出现在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政府也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主动保护纳税****利,最明显的就是在立法层面确立纳税人主体地位,明确保护纳税****利。1992年9月4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在第1条就明确指出:“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字眼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税收法律中,它奏响了中国自觉保护纳税****利的第一声。” 随后的一系列立法过程中,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都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使得纳税****利的保护得到更高的重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了质的飞跃。

这段时期关于纳税****利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自觉主动地、通过立法过程进行确认,还有理论界的学者对纳税****利保护的推动,但纳税人自身对纳税****利的诉求和主张显得并不强烈。这一方面是由于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传统思想的影响,纳税人意识没有培养起来,比如很少有民众关心甚至质疑政府将税收用在了何处,依然认为纳税只是自己的一项义务。另一方面中国在纳税人保护的体制方面还不完善,例如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不高、纳税人缺乏有效的民意表达渠道,以及纳税人实质上的权利如知情权、监督权等依然不明确和不完整等,导致对纳税人形式上保护多,实质上保护少;政府信息的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政策制度过程中纳税人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因此,中国此时纳税****利的行使与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形式大于实质,离民主财政还有差距。

三、纳税人与政府互动阶段

以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纳税****利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于《物权法》的宣传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空前增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纳税人主动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不再认为国家经济发展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反而有权要求政府对自己的合法利益损失予以补偿;第二,纳税人主动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民意,例如在关系民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召开听证会,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意识到充分合理自主地表达意见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纳税人逐渐敢于对政府提出意见甚至提出质疑,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渠道,不少纳税人敢于主动质疑政府某项政策的有效性,勇于揭发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公等现象,推动了政府的政务公开。这些分别促进了民主财政机制三方面的实质性发展,一是纳税****利得到实质性保护,二是民众偏好表达机制的建立,三是民主监督机制的健全,由过去的人大监督发展到全民监督。

从这一时期看,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发展非常迅速,对民主财政机制的推动非常明显,对政府形成了较大的改革压力,政府在政策的制度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必须加快健全民主财政机制。这进一步证实了在财政制度变迁过程中,由制度的需求方即纳税人推动比政府推动更有利于民主财政的建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中国民主财政建设过程中,从纳税****利保护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市场化改革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纳税人自身缺乏权利意识,政府在主观上也没有注意到保护纳税****利的问题,民主财政机制处于空白阶段;第二阶段,市场化改革初期到《物权法》颁布以前,表现为政府开始自觉主动地通过立法保护纳税****利,但纳税人自身权利意识依然不足,没有行使纳税****利的意愿,但立法层面为民主财政机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形式上的民主财政机制基本形成;第三阶段,以《物权法》的颁布为转折点,纳税****利意识和民主意识迅速增强,形成纳税人与政府的互动局面,共同推动民主财政机制的建立。

四、对进一步健全民主财政机制的政策建议

1.培养正确的纳税****利意识和公共意识。中国尚处在纳税****利意识发展的初级阶段,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还不成熟,这时公民往往容易觉得政府欠自己太多,只看到自己付出的,看不到自己得到的,因此外部性不可避免。虽然纳税人通过行使权利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有利于在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有效遏制****现象,但是如果利用不好纳税人的监督权利,反而会降低政府的政策效率。“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 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使纳税人能够用脚投票。纳税人行使权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脚投票,如果对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不满意,就选择离开,前往公共服务更好的城市定居,这样才能真正给政府形成压力,政府唯有以人为本,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避免人才流失和经济下滑。然而户籍制度与太多公共服务的享用挂钩,是人口自由流动的最大障碍,从而限制了人们作为纳税人用脚投票的权利,移居其他城市的高成本使得许多纳税人被迫放弃选择城市,只能被动地接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只有进一步推动户籍改革,废除户籍对人口流动的阻碍,才能真正还纳税人用脚投票的权利,实现民主财政。 完善公共支出效率评价体系。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提供公共产品的各公共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衡量公共部门的产出又相当困难,因此“政府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压力,并且普遍具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倾向”。公共支出模式容易存在浪费严重、效率低的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共支出效率评价体系,为纳税人监督政府财政效率提供标准,才能保障民主财政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财政效率。

参考文献:

[1]冯俏彬.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

刘蓉.从税收法律制度的视角看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j].税务研究,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