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税法规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建税税法规定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1

(一)税务的相关处理 如果不涉及补价,用来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应该相等,这样才是等价交换,不等价交换是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接受的,既使有也很少。如果增值税率相等,双方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等,均不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增值税率不相同,税率高的一方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另一方则不交税费。如果交换的是消费税应税产品,仍然按最高价格计算消费税。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有的观点认为,“相关税费”只应包括增值税,因为它是价外税,城建税等是价内税,已经包含在价格之中,不应再加上。有的观点认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数额小,根据重要性原则,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都不符合CAS7的规定,应该将交换产生的所有流转税费全部记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一同计算、同时缴纳,为方便起见,共同计入换入资产成本。

(三)销售利润的确定 视同资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CAS7第三条的规定,“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来交换的是存货,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当期销售毛利表现为销售损益。如果交换的是固定资产,当期损益表现为营业外收支。

[例1]某酒厂10月份用自产的10吨其他酒(账面价值20000元),从农业生产者换取造酒原料高粱若干吨,双方不涉及补价,也没有发生相关费用。当月销售的这种酒最高价格2500元/吨,最低价格2100元/吨,加权平均价2250元/吨。

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销项税额=2250×10×17%=3 825(元)

应交消费税(按最高售价)=2500×10×10%=2 500(元)

销售10吨其他酒:

借:应收账款23825

贷:库存商品――其他酒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

换回高粱:

借:原材料210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41

应收账款23825

应交消费税:

借:原材料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00

这样的会计处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换回高粱的进项税额计算不正确。没有给出高粱的公允价值,用应收账款23825元作为高粱的含税价,然后用23825/(1+13%)计算出高粱的不含税公允价值21084元,最后用21084×13% 计算出高粱的进项税额2741元。这样计算不符合税法,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实际销售额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确认顺序和办法如下:(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就此例来说,因为双方都没有支付补价,公允价值应当相等,因此高粱的公允价值也应当是2250×10=22500(元),进项税额应该是22500×13%=2925(元)。无论如何也不能用酒的账面成本和销项税额计算高粱的进项税额,它们不是同一种商品。

(2)没有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3825-2925=900(元),应交城建税=(900+2500)×7%=238(元),应交教育费附加=(900+2500)×2%=68(元)。

(3)换入的高粱成本的确定不符合CAS7第三条,按该条规定,应当用酒的公允价值22500元加上相关税费确认换入资产的成本,高粱的成本=酒的公允价值22500+相关税费(900+2500+238+68)=26206元。把21084元作为高粱的成本,没有加上税费,不符合CAS7的规定。

(4)没有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也就没有确认销售利润。CAS7第三条规定“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要确认存货的当期销售损益,必须登记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会计分录应当为:

借:原材料――高粱26206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2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

――应交消费税2500

――应缴城建税238

――应交教育费附加68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产成品20000

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收入22500-主营业务成本20000=2500(元)。

二、涉及补价的财税处理

(一)税务的相关处理 如果涉及补价,用来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的,公允价值低的一方向公允价值高的一方支付补价,使其成为等价交换。公允价值高的一方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公允价值低的一方,销项税额低于进项税额,不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的文章和教材举的例子,支付补价后双方的公允价值仍不相等。例如,甲公司用来交换的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37万元,乙公司用来交换的钢材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为此乙向甲支付补价20万元。这样仍是不等价交换,甲亏损17万元,而乙应当支付37万元的补价。

(二)换入资产成本和销售损益的确定

[例2]某工业企业以自产的A产品同某商业企业的N商品进行交换,A产品公允价值为200 000元,账面价值为180 000元。N商品公允价值为160 000元,账面价值为156 000元。商业企业向工业企业支付40 000元的补价。两企业的增值税率均为17%,城建税率均为7%,教育费附加率均为3%。

工业企业的财税处理:判断是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40000/200000=20%<25%,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交增值税=34000-27200=6800(元),应交城建税=6800×7%=476(元),应交教育费附加=6800×3%=204(元)。 应确认的损益=40000-

40000/200000×180000-40000/200000×(6800+680)=2504(元)。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N商品 1499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0000

贷:产成品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城建税 476

――应交教育费附加 204

营业外收入 2504

这样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1)当期损益计算有误。将补价作为当期损益的唯一来源,但还有销售毛利20000元(200000-180000), 总共应为40000+20000=

60000(元)。当期损益是毛收益,无需减去税费。

(2)换入的N 商品成本的计算有误。按照CAS7第三条的规定。N商品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00000+相关税费(6800+476+204)

=207480(元)。而计算的成本为149984元,相差很远。原因在于先计算出2504元的销售损益,然后再倒推出换入资产成本,由于销售损益的计算是错误的,导致换入资产成本的计算结果也错了。

(3)没有记录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也就没有确认销售毛利。将当期损益都记入营业外收入也不妥,只有补价才可以记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应当为:

借:原材料――N商品2074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

银行存款 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应缴城建税 476

――应交教育费附加 204

营业外收入(补价)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0

贷:产成品180000

商业企业库存商品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160000+支付的补价40000+应交增值税(27200-34000)=193200(元),不需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务处理

CAS7第六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但仍然要按照税法计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例3]丙公司将自己拥有的一栋厂房与丁企业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厂房账面价值450万元,已计提折旧33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60万元。由于厂房性质特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丁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补价。

根据营业税法,对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的公式核定。假定税务机关核定丙公司的营业额为180万元,那么它应计缴的税费为:

应交营业税=180×5%=9(万元),应交城建税=9×7%=0.63(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9×2%=0.18(万元), 应交所得税=(180-120-9

-0.63-0.18)×25%=50.19×25%=12.547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98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0000

――应交城建税6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18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475

贷:所得税费用125475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2

    1.该公司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由其出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该项目于1996年度完工交付使用,该公司把应得收入1150万元,记在“投资收益”科目,该项收入实属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5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50元,教育费附加17250元。

    2.该公司1996、1997年度将资金借与下属公司使用,每月定额收取资金占用费,共2605万元,用红字冲销“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30.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5元,教育费附加39075元。

    3.销售不动产房屋收入6055120.74元,记在“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02756.04元,城建税附加3027?56元。

    4.收取房租押金792139元,挂在“国内账款结算”账户,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9606.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6.07元,教育费附加1188.21元。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3

一、租金收入涉及营业税的财税处理

资产出租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企业对外出租三类资产(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各项收入。租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提供出租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下文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其一,当期收到租金的情况。见例1。

[例1]甲公司有部分闲置宿舍对外出租给A公司,双方合同签订租期是2011年1月 1日~2011年12月31日,每月1日收取当月租金20万元。

收到租金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20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20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2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其二,跨期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形。企业一次性提前取得跨年度租金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资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值的注意是,原规定财税[2003]16号对此项的规定已经失效不再适用。

[例2]甲公司2011年1月1日把位于市区拥有的固定资产办公楼租赁给B企业使用,合同签订为5年,租期从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因甲公司急需资金,经协商2011年1月1日一次性取得5年的租金收入500万元。

收到租金时

2011年甲企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100

预收账款――B企业 400

本例中租金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为2011年1月1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甲企业在会计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的同时对已收取的5年租金500万元全部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即500×5%=25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

2012年和2015年不再计算营业税,因2011年租金收入500万元已经全部缴纳了营业税。

其三,有免租期租金的情形。通常企业在出租资产时,考虑到招租、装修等情况,给予租户一定的免租期。

[例3]甲公司与C企业于2011年1月1日签署合同,就该公司的经营物业出租约定,出租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前2个月为准备期给予免租,每月租金为12万元。在会计处理上,甲公司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即12万元/月×10月(收租月数)=120(万元),120万元÷12月(总租月数)=10(万元),即每月确认10万元的销售收入。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租金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11年1至2月不确认租金收人,3~8月每月确认收入12万元,这样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二、租金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把应收租金收入扣除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资产折旧等支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提供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4]接例2,甲公司一次取得5年租金收入500万元,满足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2011年~2015年度。企业2011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100万元,另外40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分期均匀计入2012年~2015年中。

(1)2011年度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假如出租该项资产年折旧额为30 万元,扣除营业税金500×5%=25万元、城建税25×7%=1.75万元、教育费附加25×5%=1.25万元、房产税100×12%=12万元,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费用。

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30-25-1.75-1.25-12)×25%=30×25%=7.5万元

(2)2012年~2015年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

借:预收账款――B企业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100

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一年的租金100-折旧30-房产税12)×25%=14.5万元。

上例中注意三点:一是符合国税函〔2010〕79号条件的资产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二是可递延确认收入的两个条件包括出租资产取得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和在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是跨年度的;三是递延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纳税年度。

三、租金收入涉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财税处理

出租资产的企业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因纳税人所属地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的税率为1%。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改变了以前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统一了税负。另外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例5]接例1,甲企业位于市区,2011年1月出租宿舍计算营业税为20×5%=1万元,城建税1×7%=0.07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3%+2%)=0.0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0.12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07

――教育费附加 0.05

四、租金收入涉及印花税的财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贴印花税,须按照租赁合同总额的0.1%计算,若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贴花,在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税。注意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此合同计算的应贴花金额分别贴花。计算贴花的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五、租金收入涉及房产税的财税处理

出租资产涉及房产的,还要缴纳房产税,按出租收入的12%计算,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对于免租期房产,根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等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有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房产税”,贷记“应交税费――房产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4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4522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29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49000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5

(接第6期)

五、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如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单位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混合行为按兼营处理:货物交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交纳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六、银行营业税计算总结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注意相抵的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

4.融资租赁: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简单的记忆规律就是:一般货物的成交价格就是货物在漂洋过海入关前发生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八、城建税主要考点汇总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建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4.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3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5.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考点汇总

1.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要求考生能够正确区分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注意有关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和计算题目的结合。

4.熟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房产税主要考点汇总

1.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4.税率: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税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计算,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6.税收优惠要熟悉,注意客观题目。

7.熟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临界值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隶属于本公司的车队运输本公司生产的货物,其购置车辆及购买油料的过程中均产生了可抵扣金额,如果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按17%的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而如果采用将自有车队改建为单独运输公司的方式运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支付的运费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

这里的筹划点在于是否单独建立运输公司,以下对是否建立运输公司的税收负担分别予以计算。

先假设一年发生的所有可税前抵扣不含税运输成本(如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等项目)为X,其他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为Y(如运输队人员工资、汽车养路费等项目)。如果将运输车队改建为单独运输公司,那么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一切收入和税费的处理视同将货物委托不归属于本公司的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因此对于独立的运输公司来讲,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所以需要将这一部分成本通过加价转移给购买运输服务的消费者,那么一年运输公司成本费用为1.17X+Y。再假设运输公司利润率为R。

一、不考虑运输公司存在利润率R、所得税和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的情况

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此次筹划思路,首先考虑较为简单的情况――不考虑运

输公司存在利润率R、所得税和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假设运费中的可扣税的物耗的比率为T=X/X+Y(不含税价,下同)。如果不建立单独运输公司,那么公司运输自产货物每年可抵扣增值税17%×X;如果建立单独运输公司,总公司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1.17X+Y)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1.17X+Y)的营业税,这样站在集团企业整体角度该运费实际只有4%(1.17X+Y)的抵扣额。若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额相等时,就可以求出T的临界点了。即:17%×X=4%(1.17X+Y),解方程得:X=0.3247Y,则T=X/X+Y=24.5%。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高于临界点24.5%时,此时应选择自营运输;而当企业采取自营运输的方式发生的运费中物耗部分与运费总额的比例小于24.5%时,企业应将自营运输改为建立运输公司,以取得节税效应。

二、存在利润率R,考虑所得税但不考虑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的情况

当把运输公司利润率R和所得税因素考虑进来时,是否建立运输公司税务

情况处理如下:

方案一:建立运输公司

建立运输公司后,分别计算总公司税收状况和运输公司税收状况(数字前面负号代表因为业务的发生减少的税额,正号代表要缴纳的税额)

总公司:增值税―― -7%・(1.17X+Y)・(1+R)

营业税―― 0

企业所得税―― -(1.17X+Y)・(1+R)・25%・93%

运输公司:增值税―― 0

营业税――+3%・(1.17X+Y)・(1+R)

企业所得税―― +(1.17X+Y)・R ・25%

合计:-(0.2725+0.0225R)(1.17X+Y)

=-【(0.318825+0.026325R)X+(0.2725+0.0225R)Y】…… ①

计算说明:

总公司在抵扣运输公司提供的运输发票金额7%增值税后,只有93%的部分入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不建立运输公司

总公司:增值税―― -X・17%

营业税―― 0

企业所得税――-(X+Y)・25%

合计:-(0.42X+0.25Y)……②

由于①与②都是负数,代表可以少缴纳的税款,因此①与②谁的绝对值大,代表哪个方案最有利。

我们先假设运输公司利润率R为10%,则①变为-(0.3214575X+0.27475Y)

令(0.42X+0.25Y)……③

(0.3214575X+0.27475Y)……④

③-④=0.0985425X-0.02475Y ……⑤

当⑤>0时,应选择不建立运输公司;

当⑤

当⑤=0时,X/X+Y=20.074%

三、存在利润率R、考虑所得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的情况

当把运输公司利润率R、所得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素都考虑进来

时,假设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流转税额的10%,是否建立运输公司税务情况处理如下:

方案一:建立运输公司

总公司:增值税―― -7%・(1.17X+Y)・(1+R)・(1+10%)

营业税―― 0

企业所得税――-【(1.17X+Y)・(1+R)・93%-7%・10%・(1.17X+Y)・(1+R)】・25%

运输公司:增值税―― 0

营业税――+3%・(1.17X+Y)・(1+R)・(1+10%)

企业所得税―― +【(1.17X+Y)・R -3%・10%・(1.17X+Y)・(1+R)】・25%

合计:-(0.2755+0.0255R)(1.17X+Y)

=-【(0.322335+0.029835R)X+(0.2755+0.0255R)Y】…… ①

方案二:不建立运输公司

总公司:增值税―― -X・17%・(1+10%)

营业税―― 0

企业所得税――-【(X+Y)+17%・10%・X】・25%

合计:-(0.43275X+0.25Y)……②

由于①与②都是负数,代表可以少缴纳的税款,因此①与②谁的绝对值大,代表哪个方案最有利。

我们先假设运输公司利润率R为10%,则①变为-(0.3253185X+0.27805Y)

令(0.43275X+0.25Y)……③

(0.3253185X+0.27805Y)……④

③-④=0.1074315X-0.02805Y ……⑤

当⑤>0时,应选择不建立运输公司;

当⑤

当⑤=0时,X/X+Y=20.7%

在第一种不考虑运输公司存在利润率R、所得税和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的

情况、第二种不考虑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的情况和第三种考虑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算出的临界值T分别为24.5%、20.074%、20.7%,都在20%~25%之间。这说明,如果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高于20%时,将车队编入公司内部管理比建立运输公司要实惠,或者效果差不多,这时候可以选择不建立单独的运输公司;而远低于20%时,应选择建立运输公司,获得更高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