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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范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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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韩熔桓
投融资体制改革与促投资稳增长息息相关,一直是2015 年的改革重点领域。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14 日的发改委内部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表示,持续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仍是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之一,下一步还要打通金融资金向实体经济流动的渠道。《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或将在年底前出台,将进一步打通金融资金向实体经济流动的渠道。与此同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也将实现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贯通。
促进投资稳增长
《意见》可能包括统筹协调PPP 相关政策,指导地方加快PPP 项目落地,引导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更好对接国家重大项目等相关内容。财政部9月8 日的《财政支持稳增长的政策措施》提出,大力推广PPP 模式。6 月24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设立规模为3000 亿元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等领域,以及“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大项目等。
近日,财政部金融司巡视员刘健建议,鼓励保险公司、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改善PPP项目融资困境。他表示,在股本融资方面,产业资本有限,相对来说成本也较高,如果项目层面都是产业资本的单一组成结构,很难承担大量PPP 项目的实施,必须鼓励机构投资者进入。
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进行市场化融资等内容也可能写入《意见》。根据《财政支持稳增长的政策措施》,财政部将支持加大地方融资力度,确保棚改等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保障基础设施投入资金来源,促进地方落实稳增长目标。
社科院投融资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经纬表示,要打通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流动的渠道,现在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吸引融资的项目要改进,要让人有利可图。另一个是要在“金融软设施”,也就是规则的制定上加紧,得让资金安全有保障,形成制度。“从全球视角看,中国的金融资源实际上是非常丰富的。车有了,路也有了,需要解决的是规则体系问题。”陈经纬认为。
纵向贯通中央与地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是发改委在投融资改革方面的另一重大举措。与之同步的是,几大部委还将努力推进《政府投资条例》和《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发展改革委8 月18 日发文称,下半年该委将继续加强部门协调,加快推进重点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政府投资条例》报请国务院审议准备工作,争取年底前出台。7 月23 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程序,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相关部门近期出台了多项举措,加大力度支持资金流向实体经济。9 月8 日,财政部《财政支持稳增长的政策措施》,提出将实施更有力度的财政政策。加快推广PPP 模式、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统筹资金推动重大建设项目加快实施、加大降税清费力度,深入推进财税体制等改革。
国务院9 月14 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下调了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在政府的牵头下,近期成立了多个产业引导基金,包括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型产业创业引导基金、铁路发展基金等。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例,中央财政出资150 亿元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建立了总规模为600 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入股的方式为项目提供资本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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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平衡资金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资金计划。如遇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递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报告,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财政部门对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审核年度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的基本建设拼盘项目,审核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审核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财政部门应不予核准。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确认资金来源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标底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后,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由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种筹资事项。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贷款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财政部门审核,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应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内容。确因工程技术、设计等原因需调整概算,应经财政部门审核、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并批准实施,涉及项目工程变更及资金计划调整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建设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推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的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确需超支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和基本建设帐户,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章项目竣工后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二)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绍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所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按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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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造价;水利发展;影响因素;控制对策
工程造价能反映出一个工程建设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政策水平和经济实力的综合情况。工程造价更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健康发展,作为我国基础产业的水利行业也将迎来良好发展。在这种大好形势下,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采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科学的观点,进行设计优化。施工优化,促使我国水利事业的良好发展。
一、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影响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客观因素,有的是人为因素,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就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如下:
1、 在前期工作中做的不到位,造成设计变动大
一些工程在决策阶段,设计单位制出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由于前期工作经费不够,相关基础资料不全,使得工程地质勘探、水文资料等深度不能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采录的数据不够准确,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这些不能够很好的反映实际情况,使得方案和技术准备不到位。如果这时开始项目建设就会缺乏科学的决策基础,出现重大的设计方案变动和地质条件变化,这就造成了经济损失,提高了工程造价。
2、制定预算时采用的价格和物价上涨的价格有较大的差距
工程造价要反映出工程建设实际的投资情况。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对人力、物力的需求时间长数量大,而水利使用产生效益的较晚,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如果建设定额取费、汇率、利率出现调整,预算有关设备、材料价格不能做及时调整,这时预算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缺乏动态控制。这就造成了物价上涨和概算定额存在较大的差距。价差预备费控制不住是概算超额的主要原因。
3、 水利资金不到位,致使工期延迟,提高工程造价
水利工程项目多,摊子大、所需资金多,再加上其他客观不利因素,出现资金缺口,这时计划资金不能到位,工程建设就不能按时施工,工期的延迟退后造成巨大的资金消耗,提高了工程造价。就如,在内蒙某个中性水库加固工程时,原概算大约是4000万元,最终由于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工期一拖再拖,随后几次调概,致使工程耗资总耗资1亿多元,超概算了一倍多。
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造价
1、严格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基建程序优化设计方案
水利部提出的基建程序:(1)项目立项书(2)设计可研报告(3)初步设计(4)前期工作(5)主体工程施工(6)生产准备(7)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进行初步设计时,要按照基建程序规定,使概算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估算的10%,我们要从规划、可研设计和施工等全过程抓起,加强基础工作。尤其对可研设计严格要求,提高其可靠程度。通过优化方案设计,制定出高质量、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可研报告。杜绝在初级阶段遗留问题,把握好技术和经济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各个环节进行限额设计,切实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
2、 实施贯彻“招标制”“法人责任制”“项目监理制”
(1)建设工程的招投制。实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招标的过程中,可要求设计时编制概算和标底,要求施工者编辑投标报价。再进行择优选择,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一切都要负起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项目策划、筹措资金、组织设计等全过程的可靠有序进行,从而起到控制工程造价。
(3)推行建设项目监理制。监理师将将对项目全过程的进行有效监控,可及时反馈相关问题,便于我们及时调整,采取补救措施,为控制投资提供可靠保证。
3、加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我国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新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在这种的环境中,我们要改变旧的管理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杜绝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
加强宏观调控,协调各个经济行业之间的配合,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同时深化投资改革,加强推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发挥市场优化资金配置作用,做好投资资金的配置。进一步保障投资项目的保质保量竣工,降低工程造价。
实行分级管理,控制投资规模。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各类工程造价实行最高限价。建筑产品以价值为基础,促使各部门进行等价交换,为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合理的外部条件,给投资规模的控制提供便利。
结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前景下,加强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按时保质保量的竣工,促进我国水利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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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经济阶段(1978―1984):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多渠道开辟投资资金来源,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改革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首先从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效益开始。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的试点,从而一举打破长期以来基本建设由政府财政无偿拨款的计划经济模式,使资金配置权由财政转向银行,迈出了开辟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的第一步。1980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要求自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1980年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后,国家开始让外资直接进入中国的项目建设,外资成为投资资金的又一重要来源。此后,投资资金来源渠道被进一步拓宽。1981年国务院颁行《国库券条例》,通过发行国债筹集部分基本建设资金。1982年颁行《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充分调动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等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在以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中。注重利用企业、地方和部门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包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企业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国家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和外资等。1983年国家开始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用于国家能源等重点建设。
在这一阶段,投资体制改革初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事权,重点改进了投资计划管理体制。1982年国务院了《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改变过去以新建企业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的作法,实行以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决定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分别交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管理;对投资建设实行两级(中央和省级)管理,大中型项目由国家部门审批,小型(1000万元以下)项目下放给地方政府审批,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年10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均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推进了投资管理的分权化,引进了市场机制,强化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为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1983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另外,国家在基本建设中还试行了合同制,开始发展投资中介组织,并在建设实施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跨行业、地区和企业的横向投资流动和联合。有学者评价指出,这些措施都是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出现的明显弊端而采取的,具有试探性,体现了改革精神和勇气。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1985―1992):进一步拓宽投资资金渠道,扩大市场机制作用,把计划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系统规划和实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工程设计招投标制的推广和企业债的试点,进一步扩大了投资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1985年6月,为鼓励竞争,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行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规定大中型项目的工程建设,要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设计招标。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的有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这样,竞争机制被引入政府投资建设领域,招投标制度开始被全面推开。为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1986年国家开始进行“企业债”试点,为企业直接融资开辟了新渠道。1987年3月,国务院颁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1987年,国务院明确规定,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计划规模内,由企业自主确定;把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地方项目审批权限扩大到5000万元。
1988年7月,针对投资体制改革存在的现实问题,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提出的《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并从1988年开始试行。该方案在加大地方的重点建设责任、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建立基本建设基金、成立国家和地方投资公司、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强化投资主体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思路,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深刻阐明了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具体措施。随后,当年开始启动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成立国家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六大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中央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各地也纷纷成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1988年7月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1989年3月国务院还颁布《中国产业政策大纲》和《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第一次用产业政策的形式系统提出产业发展序列。并以此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投资项目决策宏观调控的依据。遗憾的是,从1988年末开始为期3年的治理整顿,使投资领域的重心不得不转向清理在建项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消除通货膨胀等方面,国家基本没有出台新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措施。1991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投资体制改革重新开始启动。为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当年4月国家取消建筑税,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差别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2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从1992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
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阶段(1993―2002):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创新,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强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项目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1993年《公司法》的颁行,为各类公司的投资决策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加速了投资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从1993年开始,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通过体制创新,着重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中,积极贯彻市场优先原则,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于竞争性项目,一律按市场经营方式进行操作,凡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政府投资坚决退出。只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而对于基础性项目,则以政府投资为主,并广泛吸引企业和外资参与投资。1994年3月国家颁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另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成立,在运用政策性投融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扶持国家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领域,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发展为投资建设服务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审计、工程监理等市场体系,有力促进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以工程咨询业为例,1994年国家计委颁行《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后,该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包括涉外工程咨询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发展,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
为避免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决策分散化引发“市场失灵”,使各类投资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国家重点加强了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1994年4月,国务院批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这是指导各类企业投资方向的一个重要政策文件,体现了国家在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以及产业布局等方面实施宏观调控的具体原则和方针。紧接着,1995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1998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该目录于2000年7月修订后被重新。财政部于1998年首次公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国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1月,国家做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推动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2002年国务院颁行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从而使外商投资方向不断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更好地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在这一阶段,法律手段成为国家对投资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系列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从而建立和完善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诸多基本制度,如经营性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负责制度、工程质量领导责任终身制度、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等,并开始积极探索责任追究、信用监督、失信惩戒等制度的建立。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投资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主要措施。2003年8月,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该法旨在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我国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投资领域最全面、系统、权威的改革方案。该决定明确提出,本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和健全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决定,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规范核准制和健全备案制。按照要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二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三是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该决定实施后,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配套文件,建立起了新型投资体制的基本框架。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极大地焕发了我国各类投资主体的生机与活力,使投资继续担纲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在非国有企业成为投资主要力量的同时,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从企业角度看,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好地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优化了投资结构,提高了投资效益;从政府角度看,加快了政府的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五、改革发展展望:科学构建完整的投资法律体系,促进投资调控和监管的法制化
现代经济增长最直接的动力来源于投资的增加及其效率的提高。通过改革,我国建立了新型的项目投资运行体系和分层次的项目决策管理体系,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改进了项目管理方式,改变了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以组织者、管理者、经营者三重身份全面介入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被动局面,使政府投资项目开始全面实现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管理手段的市场化。同时,建立了新型投资项目监管体系,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了重要基础。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范文6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组织体系,可行性研究,l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9-0104-01
1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分析
1)项目管理体制上的弊端
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队伍的选择,包括可研、立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运行全过程的队伍选择,而选择队伍的权力在于业主,目前我国国家重点工程、省市重点工程以及大多数工程都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比例占绝大部分,因而,国家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也是最大的业主,工程项目管理理应由出资者即业主管理。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知识的集成,业主方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往往是该项目的项目管理的核心。而现实中,起实际管理、经营作用的业主是国家、省市政府职能机构,比如:某建设局,某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某基础设施建设处,因而,现实中的业主并不是真正的业主,业主的管理仅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精打细算一定程度上不能落到实处,而是以取得综合经济效益为中心,从而使业主负责制,即通过工程发包手段,统筹安排、合理调度,使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得到充分利用的市场管理制度不同程度上沦为空话。
2)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有待扩展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过程仍然被划分为几个独立的阶段,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标、工程监理、施工等,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或公司完成,这种职能分割使各职能机构只重视各自负责的阶段,缺乏整体观念,浪费人力资源,缺乏完整一贯的信息支持,使决策的正确性、设计的合理性、监理的有效性都大受影响。一个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需要涉及到决策、准备、设计、建造、运行等各阶段,目前,国内现状是没有一个自始至终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企业性经济管理组织。工程项目管理根本没有上升到全过程、全方位综合管理的层面上,这就造成了项目管理的前期决策与项目实施、设计与施工相互脱节,投资、工期和质量都得不到有效控制。没有全盘统筹,导致边施工,边设计变更,最终签证一大堆,投资失控,工程误期。或者,甲方采购的主要设备常常与土建施工不配套。甚至,建设工程正式运行了,却发现并不能达到决策时预测的总投资利润率。
3)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
项目管理组织具有临时性,“项目上马建班子,项目完工散摊子”。由于管理机构的临时性,不利于工程管理经验的积累与继承,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许多工程,重点工程、大型工程也不例外,尤其是高速公路等项目,项目筹备时,成立某指挥部,项目一完工,临时组织就生命终结了。然而,在此期间,这一班人马积累的项目管理经验,各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结构的协调、合作、组织随即散去。等新项目成立时,又四处调人组建新的项目管理班子。管理精英的经验得不到延续,团队的协调默契得不到传承,更谈不上上一个项目管理经验的总结、升华对下一个项目带来极大的帮助。项目管理组织的临时性加大了队伍重新组建的成本,同时,降低了工作效率。
4)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欠谨慎
可行性研究是研究项目是否合理、可行,而在实施前对该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及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为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由此考察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盈利性,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实施上的可能性、风险性。然而,我国目前许多投资项目都很少做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工作,真正把可行性研究与建设期的“一大管理、三大控制”同时纳入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以期各投资项目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现实中常常有建筑设计奇特、建设造价奇高的工程项目,投入运营后才考虑到后期维修或保洁代价太高,致使找不到承包商愿意经营管理而使建筑破败不堪甚至荒废。
5)项目风险分析研究领域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
如何进行风险分析是目前国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研究的工作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正处于起步阶段,对风险分析与评价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缺乏系统化和科学化,工程项目风险分析的研究领域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大部分工程项目的风险分析还处于定性阶段,缺乏系统性定量的分析方法。风险管理仍然是个新鲜事物。对风险管理,仅仅依据传统的方法如规避风险以及其他被动防御的策略,如何将风险合理纳入项目管理成本等问题还没有成熟的处理方法。
2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
1)独立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取代政府和业主管理的趋势
随着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技术要求的日益复杂,工程项目管理由政府和业主自行管理逐步过渡到委托专业的、独立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因为业主通常对工程建设都是外行,一般不干预工程建设,业主只需向工程咨询公司提出要达到什么样的使用要求,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均由工程咨询公司全权负责。中标的咨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不受任何部门的约束和影响,能客观地、科学地对用户委托的项目进行评估或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建议或结论。业主常常委托工程咨询公司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全过程。
2)项目管理的项目全寿命管理化趋势。
由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发展到全过程委托或“代建制”全过程,将项目决策阶段的开发管理、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和使用阶段的设施管理集成为项目全寿命管理。专业化管理的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全寿命管理成为必然趋势。全寿命管理的主体分两种情况:a.项目全寿命管理依托整个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即中标的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承担从项目前期的市场调查、项目策划和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查、方案设计、工程设计、采购咨询、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到建成后的服务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b.直接由工程总承包方进行项目全寿命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即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它简化了传统施工承包中各参建方的协调,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了变更、争议、纠纷和索赔的耗费,使资金、技术、管理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讲,有利于优化方案,控制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3)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趋势。
建设项目需要通过一批掌握管理模式、管理程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的公司去实现。随着先进项目管理技术研发工作的展开,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组织相关专家,鼓励支持业内人士研发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技术和管理软件,并在实践中设立试点,逐步推广。通过先进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采用计算机辅助手段进行项目目标动态控制时大量数据的处理,高效、及时、准确地生成许多项目目标动态控制所需要的报表,如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比较报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报表等,有助于项目动态控制,并采取纠偏措施。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加快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未来项目管理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国际化、网络化、全程化、信息化。不断深化改革,学习先进经验,使我国项目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