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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8-0077-0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农民土地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农村因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现阶段,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大多是因为发包方不正当行使行政权而引发的。基于此,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违法行政行为,认为只有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制,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表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讲,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发包方的行政权力应当趋于弱化。但是,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发包方往往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肆意行使行政权,从而出现了众多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行政干预现象严重。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承包合同签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讨论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不顾大多数村民的反对强行发包。行政干预下签订的承包合同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这些矛盾就会引发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滥用变更、解除权。主要表现在发包方变更、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以搞规模经营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强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3.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滥用监督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但监督权必须依法行使。但在现实中,发包方滥用监督权,非法干涉承包方合法履行合同的现象却经常出现。如强令承包人种植果树,强令承包人筹建大棚,强令承包方改种自己不愿种植的作物等。
4.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法不作为。发包方在滥用行政权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可能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等原因,放弃行使其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督权、制裁权等行政权力,从而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任其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所作为。如对有的承包人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建房、建厂的行为视而不见就是一种明显的违法不作为。
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这些滥用行政权的行为不仅使农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而且损坏了农民进行农业投资的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滥用行政权的原因分析
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滥用行政权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历史原因、社会体制原因和传统习俗原因等,以下仅从法制层面上分析发包方滥用行政权的原因。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身不完善。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前提。然而实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承包合同订立过程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考虑到各方面因素,承包方往往被迫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存在严重失衡。如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往往只规定了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而缺少对发包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承担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1]其次,缺乏发包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能够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并能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及时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多规定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缺少对发包方违约责任的规定,当发包方违约时,承包方无法及时依照合同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极易产生纠纷。
2.法律规定不健全。从当前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法律、法规较多,如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另外,村民组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范中对此内容也有所涉及。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不系统、不具体,缺乏制约发包方权力的系统规定,而已有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笼统宽泛,致使大量滥用行政权的现象产生。
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 保护地蔬菜 根结线虫 土壤分布及发生规律
前言
近年来,随着保护地蔬菜的不断发展,土壤中的一些土传病害逐渐呈上升趋势,根结线虫病日趋加重,严重影响着蔬菜的生产和发展。世界各地许多蔬菜种植区因受根结线虫病危害,产量大幅度下降,其中黄瓜、番茄受害较重。据河南、山东、云南等地区报道[1][2][3],因该病危害,温室大棚一般减产20%―30%,重者可达60%―70%,甚至毁棚,特别以老菜区发生为重。根据对新乡市牧野乡的调查,全乡蔬菜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其中保护地占菜地总面积的70%以上,复种指数增加,使得病情迅速加重。根据对保护地黄瓜和番茄的调查,连作1―2年的病情指数为0―2.5,3年的病情指数为5―10,4―5年的病情指数为30―50,6年以上病情指数可达60―70,甚至更高[1]。据报道,北方菜区的根结线虫以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为主[1],同时常加重一些土传真菌、细菌等病害的发生。如根结线虫能加重番茄青枯病的发生[5],根结线虫也是黄瓜枯萎病发生严重的原因[6]。在生产中尚缺对根结线虫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因而全面了解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及发生规律对科学指导该病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概况
试验地设在新乡市牧野乡朱屯村蔬菜基地,该基地主要以保护地蔬菜为主,种植时间长,复种指数高,土传病害发生严重,线虫棚发生率达100%。种植结构单一,几乎全为黄瓜―番茄一种轮作方式。供试蔬菜品种为番茄和黄瓜,番茄品种为京棚,定植时间为2004年1月26日,前茬为黄瓜;黄瓜品种为律优2号,定植时间为2004年2月1日,前茬为番茄。栽培方式均为塑料大棚,管理同大田,土质均为砂壤土。
1.2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
1.2.1番茄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
1.2.1.1垂直分布
从番茄结果初期(4月21日)到结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垂直方向设0―5cm、5―10cm、10―15cm、15―20cm四个层次作处理,用取样器随机五点取样,把相同层次的土样充分混匀,分别装入塑料袋中带回实验室用Baerman漏斗法分离土样中的线虫。将定量60cm3的土样用三层纱布包好放入盛有清水的漏斗中,加水后放置24小时。打开弹簧夹移取底部约5ml的水样至离心管中。在1500r/min的离心机中离心2―3min,然后弃上清液定容至1ml(每毫升20滴),重复三次。将定容好的线虫溶液摇匀后取两滴分别放在载玻片上,用17毫米×17毫米盖玻片轻轻盖好,放在10×物镜下随机观察线虫的数量,每个玻片观察10个视野,根据视野半径,盖玻片面积,平均视野内的线虫条数,以及土壤溶积,折算出每立方厘米土壤内的线虫数量。
1.2.1.2水平分布
从番茄结果初期(4月21日)到结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水平方向(以植株为中心)设0―10cm、10―20cm、20―30cm三个水平作处理。分离方法及数据记录同1.2.1.1。
1.2.2黄瓜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
1.2.2.1垂直分布
从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到结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垂直方向设0―5cm、5―10cm、10―15cm、15―20cm四个层次作处理。分离方法及数据记录同1.2.1.1。
1.2.2.2水平分布
从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到结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水平方向(以植株为中心)设0―10cm、10―20cm、20―30cm三个水平作处理。分离方法及数据记录同1.2.1.1。
1.3发生规律
1.3.1番茄根结线虫的发生规律
从番茄结果初期(4月21日)到结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以采土日期为横坐标,以垂直方向0―5cm、5―10cm、10―15cm、15―20cm四个处理线虫数量为纵坐标,绘出四个垂直处理的曲线图。
1.3.2黄瓜根结线虫的发生规律
从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到结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以采土日期为横坐标,以垂直方向0―5cm、5―10cm、10―15cm、15―20cm四个处理线虫数量为纵坐标,绘出四个垂直处理的曲线图。
2.结果分析
2.1番茄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
2.1.1垂直分布
开花盛期(4月21日)、结果期(5月5日)、结果盛期(5月26日)三个时期不同层次的土壤线虫数量分别见表1、表2、表3。从表1可以看出0―5cm土层线虫数量最多,达92.23条/cm,其次依次为5―10cm44.16条/cm、10―15cm30.59条/cm、15―20cm22.08条/cm,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明显减少的趋势。0―5cm土层与10―15cm、15―20cm两土层线虫数量在5%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其它土层之间线虫数量在5%水平上无显著性差异。四个土层线虫数量在1%水平上均无显著性差异。从表2可以看出线虫数量最多的土层依然是0―5cm土层,数量为66.10条/cm,最低的也仍是15―20cm土层,数量为40.98条/cm,也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明显减少的趋势。但它在5%与1%两个水平上各土层线虫数量均无显著性差异。表3也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明显减少的趋势,0―5cm土层与10―15cm、15―20cm两土层及5―10cm土层与10―15cm、15―20cm两土层的线虫数量在5%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0―5cm土层与10―15cm土层线虫数量的在1%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
表1 开花盛期(4月21日)番茄垂直分布显著性检验
表2 结果期(5月5日)番茄垂直分布显著性检验
表3 结果盛期(5月26日)番茄垂直分布显著性检验
2.1.2水平分布
开花盛期(4月21日)、结果期(5月5日)、结果盛期(5月26日)三个时期不同水平分布的土壤线虫数量分别见表4、表5、表6。从表4、表5、表6可以看出三个处理之间各个时期线虫数量相当,变化不大。各层次线虫数量在5%与1%两水平上均无显著性差异。
表4 开花盛期(4月21日)番茄水平分布显著性检验
表5 结果期(5月5日)水平分布显著性检验
表6 结果盛期(5月26日)番茄水平分布显著性检验
2.2黄瓜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分析
2.2.1垂直分布
结果初期(4月14日)、结果盛期(5月5日)、结果末期(5月26日)三个时期不同层次的土壤线虫数量分别见表7、表8、表9。从表7可以看出0―5cm土层线虫数量最多,为23.03条/cm,也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减少的趋势,0―5cm土层、5―10cm土层的线虫数量分别与10―15cm土层、15―20cm土层的线虫数量在5%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可以看出除15―20cm土层稍多一点外,其它各层也都表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从表9可以看出线虫最多的土层是0―5cm,为19.32条/cm,最少的两个土层为10―15cm、15―20cm,分别为10.35条/cm和12.42条/cm。各土层线虫数量也基本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减少的趋势。但三个表在5%与1%两水平上各土层线虫数量均无显著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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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水平分布
结果初期(4月14日)、结果盛期(5月5日)、结果末期(5月26日)三个时期不同水平分布的土壤线虫数量分别见表10、表11、表12。从表10、表11、表12可以看出三个处理之间各个时期线虫数量相当,变化不大。各层次线虫数量在5%与1%两水平上均无显著性差异。
2.3发生规律
2.3.1番茄根结线虫的发生规律
从番茄结果初期(4月21日)到结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以采土日期为横坐标,以垂直方向四个处理线虫数量为纵坐标,绘出曲线图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在四个垂直处理中,以0―5cm土层内线虫数量最多,变化最大,其次为10―15cm土层。而15―20cm、20―30cm两个土层线虫数量少且变化不大。可见线虫数量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逐渐减少。4月21日和5月26日是线虫显著性差异大的两个高峰。5月5日出现一个四个土层之间显著性差异不大的高峰,原因是4月低5月初温度骤降造成线虫卵不能按期发育所致。两个显著性差异大的高峰之间的天数是线虫发育一代所需的天数。
2.3.2黄瓜根结线虫的发生规律
从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到结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以采土日期为横坐标,以垂直方向四个处理线虫数量为纵坐标,绘出曲线图见图2。从图2可以看出在黄瓜线虫出现的第一个高峰时(结果初期4月14日)仍以0―5cm土层线虫数量最多,也是随着土层深度的加深而逐渐减少。随后线虫数量随着黄瓜生育期逐渐减少至四个土层之间在数量上没有明显差异。
3.小结与讨论
3.1保护地蔬菜的根结线虫以南方根结线虫为害为主,在土壤中的垂直分布均表现出以表层0―5cm中的线虫数量最多,然后随着土层的加深而逐渐递减。
3.2保护地蔬菜根结线虫数量同时期内在土壤的中水平分布没有明显差异,这是因为线虫的传播主要靠农事操作或其它媒介传播,它在土壤中的移动非常微小,每天仅2mm。据报道,线虫在一年内的最大移动距离为100cm。
3.3每种蔬菜在不同的蔬菜的生育期内的生育高峰不一样,出现高峰的次数也不一样。番茄根结线虫有两个高峰:开花盛期(4月21日)和结果盛期(5月26日)。而黄瓜根结线虫只有一个,即在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生育高峰过后,根结线虫开始转移到蔬菜根部,不仅自身为害,而且传播土传病害。因而可以为合理科学防治根结线虫提供关键的防治时期。
3.4本试验为保护地蔬菜综合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可以指导农业防治。在用药剂防治根结线虫时,应尽可能把药剂用在0―10cm的土层中,还可以根据不同蔬菜根结线虫的生育高峰期种植速生菜诱集线虫,以避开生育高峰期线虫侵染蔬菜。
3.5常年单一栽培方式,复种指数高,经常重茬连作的地块,特别是老菜区发生根结线虫比较严重。因此应经常轮换种植习性不同的蔬菜,如此可有效控制根结线虫的发生。
3.6此次试验主要局限于在新乡一个地区,具体其它地区、其它土质中的根结线虫分布发生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刘鸣韬.北方蔬菜根结线虫病加重的原因及控制对策.河南农业科学,2001,(01):23.
[2]刘君.温室大棚蔬菜根结线虫[病的发生与防治,河北农业科技,2001,(01):26.
[3]刘鸣韬.豫北地区黄瓜根结线虫病个体扩展动态与病原鉴定.北方园艺,1999,(01):47-48.
[4]廖月华,黄文生.蔬菜根结线虫对番茄青枯病发生的影响.江西植保,1995.6,第18卷,(2):25.
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4
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办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塔县人民政府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测量、定位放线等工作环节中,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大违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于6月25日在航天广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接到群众咨询达280人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张,印发的法律资料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二、加强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强化规划执法管理,落实了部门联审、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现场勘察、征询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杜绝了违规审批现象。今年共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9份,审批用地面积305.4万平方米。下发乡村建设许可证7份,审批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共出具规划出让条件通知书37份。
三、加强了项目规划复线验线
认真贯彻落实了测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了依法测绘。
一年来,按照县上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测量工作。在规划项目建
设过程中,加强了城区、乡镇、村庄建设项目的定位复线验线,共完成复线验线项目15项。
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5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日益紧缺,集体土地征收便应运而生。集体土地征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全文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现状、缺陷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给予土地所有权人一定补偿后,把原来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资源紧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而集体土地征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灵丹妙药。合理实行集体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机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补偿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管。因此,完善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就显得日益迫切。
一、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和缺陷
(一)补偿标准较低,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满足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按被征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例,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四个部分。但是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某些地区的补偿甚至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折算起来普通耕地能补偿1-3万元,这对于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简直是杯水车薪。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困难重重。
(二)单方面强制性,所有权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达
由于民众的意愿得不到满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见往往不统一,所以现阶段集体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头热”。民众的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导致土地征收频频出现单方面强制征地事件,这种做法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建设,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国情较为特殊,并无外国经验可借鉴,加上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标准,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不到位。“强拆强征”、“以租代征”、“私扣补偿”等现象屡禁不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操作也时有发生。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议
(一)合理调整补偿标准
改变传统的单一补偿标准,根据市场定价进行补偿,即对被征地的补偿应该参照当时被征地地区的综合地价,并对被征地者生活做好安置。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应该注意到,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适当调高补偿标准,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对农村耕地的补偿不能单纯的一次性的补偿,因为耕地的收益是持续性的,所以对于耕地的补偿应该也是持续性的。
(二)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公开、民主、合理、科学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只有进行民主协商,使民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争取民众的理解,征地工作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征地工作才不会陷入被动。与此同时,更要改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式,征地工作态度要友好,对持不同意见的民众要积极劝说和开导,严禁强拆强征,激化矛盾。最后,对集体土地征收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做好征地善后工作,改善民众生活条件
根据调查显示,现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往往只是得到一笔补偿款,而住房安置、工作安置往往被忽略和遗忘。导致被征地后,民众又面临着住房、失业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执行的,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征地部门应该要想民众之所想,给民众之所求,切实考虑民众的处境,理解民众的难处。唯有如此,征地的执行才会得以顺利进行。
(四)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征地行为
加强立法是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的当务之急,只有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后盾,民众才有维权的武器;只有有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政府才能依法执政;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执法者才能依法严厉打击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结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还会越来越凸显。但是,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必须要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开透明,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目前土地资源紧缺状况有所缓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点得不到改正,不仅不能缓解中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反而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政府要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众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这样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产权;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草地、林地、荒地和道路、水面、场院等十地资源。其中,耕地最为重要。在我国,土地流转一般就是指耕地流转,但也包括诸如山地、草地、荒地、水面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转移。
1 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概念
农村土地产权:法律上是指农村土地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广义的定义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土地产权变更及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包括农业用地流转和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狭义的定义只包括农业用地流转,非农建设用地则不属于土地流转。
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存问题
2.1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虽然很普遍,但是并没有形成规模化的市场,是具有自发性的零星式的流转交易,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交流,并且各相关部门无法有效沟通,信息闭塞,严重阻碍土地流转向规模化和市场化发展。另外,价格评估、公证交易、信息咨询等机构的职能不完善,也没有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督保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责不明确,因此未形成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各部门重复出台法律、法规、政策甚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不一致、甚至相悖的现象。有关土地流转审批、合同手续、流转资料匮乏等成了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部分干部群众思想过于保守
部分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缺乏认识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的首要问题。一方面,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没有经过深入系统地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近几年的的土地政策理解不透彻,对土地流转思想的认识不够,不清楚土地的归属、承包、经营权属等,甚至错误地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理解成变卖土地承包权或者所有权,害怕因此违背我国“坚决不允许变卖土地”的土地政策,而触犯法律。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形成封建传统思维,农民对长期以来的赖以生存的土地形成了强烈的依附心理,因此他们担心如果到城里生活,除了无力购买昂贵的商品房以外,更不可能享受城镇职工所享有的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保险等权利,而且原来自己在农村承包的土地因为长期居住在城里而被别人占有,甚至还有些人对今后国家土地私有化心存幻想,种种问题心理势必阻碍土地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合理流转。
2.3 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规定,农民通过承包土地获得其经营权,并且在承包期内享有对所承包土地自主经营、转让、出租等权利。但是即使农民转让了土地,其个人利益也无法从根本得到保障,因为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带来的风险很大。而且有些农民与企业主签订的合同期限都比较长,一般来说合同中的补偿价格是固定的,短期看来貌似农民获得了一定收益或经济补偿;但从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及物价的上涨,企业的经营收益是会有大幅度增长的,而这时农民靠出租土地获得的收益却还维持在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合同上固定金额的水平,这势必损害农民的长远利益。此外,部分企业在包租大片农村土地以后,由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从事其他非农行业的经营,例如耕地建楼、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到期后农民也无法继续耕作。
农村土地流转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不合规定的土地流转现象,如缺乏透明度、没有实行公开招标、没有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协议等。其中,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十分不规范,一是不按规范签订合同,权责不明,甚至与现行法规相矛盾相冲突;二是个别土地流转合同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管理机构审查、鉴证;三是口头约定土地流转,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内容不完整,甚至还有些农民未经村集体审查就私下约定,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目前,大多数乡镇都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相对比较缺乏。
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存问题成因分析
3.1 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或未建立
最合理公平地将土地资源划分到各村每一个人手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保证土地产权的完整准确性,便就可以通过发展、改革、流通逐步完善土地资源达到最佳配比。
目前看来,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流转还是盲目的、具有自发性的,不规范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严重影响国有土地市场的有效经营运作,并且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正确发展,导致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无法掌握准确的数据,因而国家无法在宏观上控制调节土地。因此,必须为土地供应总量的计划调节提供合理准确的依据,保证土地市场供需平衡。否则,不但国家投入的巨额资金得不到回报,还会给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带来隐患,从而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权属管理。
3.2 城乡二元制度导致农民土地流转意识淡薄
我国由于长期存在严重的城乡分隔二元结构,致使农民普遍存在小农思想,严重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行。农民依靠种地生存繁衍生息,即使他们意识到守着“一亩三分地”根本无法达到小康水平,多年积累下来的思想局限性也使他们不愿离开自己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很多人外出争工,但仍把家里的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而不愿出让。这样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无法产生收益。
其根源在于目前我国城乡分隔的二元结构。由于农村人口不能享受同城市市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风险都由农民个人承担,加之公共品供给缺失,进城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低,甚至被克扣、拖欠,其权益无法保障,付出与所得的反差,致使农民不愿放弃家中赖以生存的土地,对于土地流转顾虑颇多,观念意识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3 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健全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出现的很多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例如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主体地位、收益分配等问题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现行的法律没有一部针对土地流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私下签订的合同不是前后矛盾就是权利义务不均,这将带来不必要的司法纠纷,并且为解决纠纷造成了难度和增加了成本。立法不足为一些乡镇制定“土政策”提供了“方便”,使集体土地流转损害农民的权益。
目前,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一方面积极鼓励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而另一方面又没有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及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这就会严重影响到土地规范、合理、有效的流动,也为少数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4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优化策略
4.1 建立健全机制,完善法规政策
目前全国处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成为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首要前提。针对不健全的流转体制,以国家土地法规政策为基础,结合实际问题制定保证土地使用权流
转顺利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具有完善法规制度政策的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避免土地流转中的“土政策”--“一哄而起”;其次增强“尊重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意识原则,保证农民长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规范引导正确处理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建立良性的并且有序的土地流转程序。坚决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性质。
不仅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中,还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如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流转的详细做法、基本原则、流转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受让双方的权责等,使得土地流转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平稳地流转和有效地推广。
地方政府须在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完善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土地承包政策法规,以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4.2 政府积极参与引导,解放农民思想纠正错误观念
面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形势,政府应当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纠正农民在土地流转时的旧的错误观念,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具体可通过座谈会、接待日等方式,向农民宣传有关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统一并深入理解土地流转的含义。各乡镇村政府应及时明确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实施,辅之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经管站的业务训练,使其承担起土地承包流转的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与此同时,政府应积极创建示范典型,使农民消除疑虑,认识到土地流转的益好,熟悉规范操作程序并主动进行参与。
另外,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广土地流转制度时,应制订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并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确保农民的利益错误!未定义书签。。农村经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及管理工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长远规划,作好土地整理存档工作,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依法规范管理土地的承包流转。同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时候要规范合同管理,以确保其真实有效、有据可查,不但使土地流转运行规范,还要保证好农民的利益。
4.3 构筑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
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首要条件是要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农村人口享有社会保障。这样才能使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安心离开“土地”,把依托的重心转移到非农产业上去。而进城争工的农民工应该纳入城市人口的劳动保障待遇。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着手,研究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并且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进城务工的农民,例如帮忙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体制,建立惠及全体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田野. 中国农村十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经济师,2004,8.
[2]赵莉. 诸城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
[3]百度百科,baike.省略/ view/60540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