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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招标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工程知识 综合应用
工程招标作为现代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担负着为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选择好最优合格参建单位的重任,如何能达到招标的目标,除了程序上的严格实施之外,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知识的综合应用是能否顺利完成招标任务的保证,下面就某机场招标项目的实施来浅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知识等在招标中的综合应用。
某新建4C级民用机场主要包括航站楼、机场跑道、停机坪、其他附属设施等,招标范围涉及到了勘测、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施工等所有的招标类别。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招标人总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提出一些较高的要求,比如该机场建设项目的飞行区站坪地基处理试验段工程,造价约1500万元,在投标人资质审核上,招标人就要求投标单位需具备机场场道一级资质,拟任项目经理具备机场场道专业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
但是依据建建[2001]82号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第三十二部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飞行区指标4C级及以下机场的跑道、滑行道和机坪工程的施工(包括土基、基础、道面及飞行区排水工程)。因此此项目机场场道工程专业二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就可以符合要求,相应的项目经理也是仅需二级建造师即可。显然招标人提出的资质要求高出了该标准。
对招标人而言,都希望选择一家有过类似施工经验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同样在该项目站坪地基处理实验段工程招标公告中,招标方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有承接过造价1500万及以上类似工程的施工经历,并要求拟任项目经理有担任过类似及以上规模工程的项目经理的经历。
根据苏建招[2006]372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站坪地基处理实验段工程招标公告中设置了过多过高的条件,因此必须有不得少于九家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才可以进入下一程序。能否有九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准时参加投标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一来,就增加了一次完成招标的风险,结果很可能就需要进行二次公告、资格预审,这不仅增加了费用支出,更延长了招标周期,对于工期紧张的项目甚至会因此而影响工期。所以资格条件的设置要慎重考虑。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中设置类似业绩的评分项,并对类似施工业绩进行分类分等级评分,这样既保证了招标的成功率又可以选择一个优质并有类似施工经验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每个建设单位都希望能将工程建设成一个优质的工程,该项目招标方也要求该项目能创鲁班奖。因此在评标细则的制定上招标方提出:拉开投标单位关于曾经得过有关奖项的评分等级,只对投标单位中获得过鲁班奖奖项的赋予分值,而对获得过其他优质工程奖的则不赋予分值。
而根据苏建招[2009]14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显然,招标人只对获得过鲁班奖的投标单位赋予分值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按苏建招[2009]140号文的规定对获得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均给予一定梯度的分值。
无论是建设方、方、其他建设参与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权利相辖、义务对等是各方合作的基础。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总是有有关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提出一些不平等的要求。
在该机场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中标单位按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全面地履行工程招投标合同,在编制该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该工程的招标方多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而从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和有关法律规定,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招标人也应该向中标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函。
一个项目的招标工作能否如期、顺利实现招标预期,招标工作的科学安排是成功完成招标任务的核心,也综合体现了工程知识在招标中的应用。招标工作的科学安排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的招标进度安排:根据建设方提供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将需要招标的所有项目进行分析汇总,根据实际进度要求合理安排招标的进度时间表。
标段划分:合理的标段划分既是施工工艺的要求,也是合理安排时间进度的需要,同时也为以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例如此次招标项目的总进度计划中有以下几项工作:航站楼设计;航站楼桩基施工、桩基监理;航站楼施工、监理;航站楼钢结构施工、监理;幕墙施工、监理;水电安装、监理;设备安装、监理等。
在拿到总进度计划以后,就要与招标方探讨标段的合理划分和招标进度安排。招标的时间流程为:公告备案审核1-2天,公示5个工作日,报名资格预审公示2天,招标文件备案审核2-3天,招标文件发放至开标不少于20天,中标公示3个工作日,一个流程下来即使很顺畅也需要40天左右,所以为了保证总工期要求,必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一、垃圾不出厂不出墙。为避免垃圾自行倾倒路边影响市容环境现象发生,减少垃圾上路的二次污染,今后所有厂家商户不得随意将垃圾倾倒路边,须在厂家商户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由专业人员上门收集,运往垃圾场消纳处置。
二、采取定时定点和预约收集相结合。对产生垃圾较多的企业或商家,采取定时定点,即错开职工上下班高峰,在相对固定的时间由专业人员上门收集清运,对垃圾量相对较少的企业如电子厂、摇床厂等采取厂家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电话通知专业人员上门收集。
三、实行有偿服务。授权专业公司向企业及商户、居民收取燃油费、车辆器具及工人工资、处置消纳费用,具体标准为各企业按量缴纳,每户每日产生三桶(桶为240升)垃圾以内的,每月交纳300元,考虑到车辆进出厂房的成本,不足三桶以三桶计算,第四桶以上为每增加一桶增收垃圾清运处置费10元,遗落地下垃圾由企业自行铲入垃圾箱,预约企业待装满三桶以上垃圾时电话通知装运,每桶收取处置消纳及清运费15元,超市、酒家及居民户参照县城标准收取(需要税务发票的由企业业主和商户自行负责)。
四、容器自备。各企业必须购置240升标准塑料垃圾桶以便与装运车辆匹配,委托保洁公司购买的,由保洁公司按成本价提供。
五、严禁自行处置或焚烧垃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垃圾清运处置须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装运或私自向河边、山沟倾倒垃圾,医疗和放射性垃圾自行处置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焚烧垃圾和自行处置垃圾的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六、本方案所指的专业管理机构为县环卫处或中标企业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联系电话: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一大队女子中队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参加了团市委、举办的“青年文明号”示范月活动--“和谐**,青年先行”为主题的**市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示范月,暨青年文明号服务青年就业创业主题活动,并积极将活动引向深入。为即将面临毕业及待业学生简述了自己参加工作的经验,社会经历,帮助他们更好的了解社会,为走出校园,跨入社会奠定基础。
为推动城管志愿者工作的开展,女子中队还积极参加了“五·四”城管青年志愿者启动仪式,与**四所高校**师范学院、**城市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卫生职业学院进行结对,向四所院校学生志愿者代表发放了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并带领学生志愿者队伍走上街头,为市民发放宣传册,介绍城市容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让志愿者们切身体验了城市管理工作,了解城市管理,而且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城市管理现场课,使到会的青年学生志愿者及现场的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城管工作,理解城管工作,拥护城管工作。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我们人性管理执法服务的新模式。
在各项主题活动大会后,女子中队以“两促进、两提高”为宣传主旨开展走进校园活动。
首先,队员们以图文并茂的宣传图片、法律法规宣传单页及**市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等材料,为在校的学生深入浅出,直观具体地介绍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职能,以及市区主要干道市容市貌管理现状。并结合学校周边实际,指出城管领域违法现象的实质,尤其是乱摆卖、流动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向学生阐述现代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对他们进行相关法规宣传,剖析城管文明执法的积极性,呼吁与会学生讲究卫生、健康饮食,以城市主人翁的思想自觉抵制乱摆卖和流动经营行为,力争城市管理从我做起、人人自觉参与。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一、临街建筑物(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二、禁止占用城区道路两侧、主干道十字路口、广场城区入口、桥梁、街道公园及其它公共场地从事设置市场、摊点,占道洗车、广告宣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经营或娱乐活动和堆物、作业、搭建设施等占道活动。如因公共设施需应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三、禁止从事食品经营、门窗加工、铁艺制作等沿街店占道经营和店前乱搭盖等行为。
四、机动车辆在车行道要单侧顺向停放在划定区域线内,在人行道上要规范停放在指定区域线内,不得乱停乱放。
五、商家店铺不得经营管制刀具、仿真枪等非法物品。
六、商家店铺要做到合法经营,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无证无照经营。
七、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不得占用城区道路从事营运活动。
八、农(集)贸市场经营摊点要做到规范有序、清洁卫生、合法经营。
九、车辆维修、洗车场(店)、车站及周边管理有序,不得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堆乱放和乱搭盖遮阳网等占用城区道路和影响城区市容市貌美观。
十、禁止在城区内乱晾晒衣物、堆放废弃物、放置小广告、小灯箱等行为。
十一、凡在城区内不得随意随地乱扔乱投放建筑、生活垃圾,严禁乱丢果皮纸屑等行为。
十二、严禁建筑施工、饮食、娱乐场所、服务业等场所产生噪声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十三、严禁生产、生活污水随意随地排放,污染环境卫生。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现代服务业中心区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过三年的努力,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关闭转向经治理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规范升级证照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有效控制、规范引导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发展,实现全区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消防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房屋出租管理条例》、《GB16910-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基本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建设。
3.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整治易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4.坚持重点整治与分片推进相结合,通过分阶段、有重点地依法整治小食品、小棉毡、小服装、小五金、小建材企业(以下简称“五小”企业),同时,以点带面,分片推进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相对集中区域的整体整治,力争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达到区域整治的整体效果。
三、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
整治范围:不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场地和劳动用工等,影响居民群众生活环境及正常生活秩序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
整治内容:依法坚决取缔存在消防安全生产隐患、职业病危害、劳动用工不规范、影响居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等问题的无证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
四、工作步骤
全区整治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专项行动分4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7月至9月)。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所有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用工人数、用工来源及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超经营范围、有无相关许可证、有无安全生产隐患等相关问题逐户进行清查,对存在的问题逐项登记。
(二)宣传动员阶段(年8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通过媒体、社区宣传栏、印发宣传册向企业负责人和社区群众广泛宣传整治“五小”企业的目的、意义、范围、内容和相关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让企业负责人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自觉对企业生产进行整改规范,让社区群众深知“五小”企业的危害,积极监督举报。同时,根据不同阶段工作的侧重点,将宣传发动工作贯彻整治工作的始终。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9月至年5月)。整治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年9月至年5月份,其中年9月至12月质监、工商、卫生部门牵头,商旅、发改、公安等部门和街道配合,重点对辖区小食品类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经营点、生猪等牲畜非法屠宰场等进行整治、规范和取缔;同时对小棉毡制品类企业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生产条件恶劣的小企业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此类无证无照小企业。年1月至5月,对前段整治工作进行阶段小结和巩固,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机制,为推进后期工作打下基础。第二阶段从年6月至11月份,由环保、工商、商旅、建管等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和街道配合,重点对辖区小五金、小作坊、小建材等企业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此类无证无照小企业。第三阶段从年12月至年5月份,由工商、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和街道配合,重点对辖区小服装企业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此类无证无照小企业。
(四)巩固完善阶段(年6月至年6月)。对整治过程中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取缔后,上述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引导、规范、扶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作的领导,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区整治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局、区城管局、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区地税局、区房产局、区局及各街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五小”整治工作专班,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办工地点暂设在区机关五楼一号会议室。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兼任区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人。职责分工如下:
区“五小”整治工作专班负责全区“五小”整治日常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组织、协调、调度、督查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度情况。
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关闭转向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并对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及行业标准对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申报进行严格审批和论证。
公安分局负责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负责依规对辖区外来人员和房屋出租户进行依法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消防生产条件依法进行查处。
质监分局负责依法取缔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小型食品加工型企业;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
区安监局负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
区环保局负责对噪音、污水、废气排放不达标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区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和存在职业病作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劳动局负责对违反劳动用工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城管局负责对发现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从事生产加工的违法建设和违章搭盖的建筑物依法进行拆除。
区建设局负责对存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的小型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区地税局负责督促整治工作中登记的经营户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区房产局负责对私房出租户的备案管理,禁止危房出租,向房屋出租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不将房屋出租给无证无照或从事非法生产的“五小”企业。
区局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群众上访的接待和处置等维稳工作。
各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调查摸底、日常巡查、发现、报告、监管、组织协调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供电、供水等市职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六、工作机制
整治无照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着眼长远,建立有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快速发现机制。要充分发挥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中心的发现机制,同时聘请一批社区义务监督员,双管齐下,对辖区内小型加工企业和食品流通领域经营点进行巡查、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加强联络和沟通,中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三是建立区、街两级联动机制。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群众基础作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依法整治工作力度,形成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紧密联系、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区整治工作专班要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对街道、部门发现、反馈、报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综合整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四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互通信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全区专项行动实行每月一报制度,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情况的上报;五是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各司其职,严格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和食品流通领域经营点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和食品流通领域经营点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对已有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加以引导、整改和规范。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班,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正确处理整治专班和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专班负责总体协调、组织、督办、检查、落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执法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和违法加工生产行为或发现问题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这期间有过媒体大讨论,有过专家,有过公证投票,围绕公园名称究竟能否启用“日湖”名号,民众、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官员,各有理由。一座公园的名称,为何也能引发轩然大波?
地名也有公益与私利
2002年公园始建。据建设单位――宁波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介绍,在工程建设中为称呼方便,有人提议公园的湖面挺大,干脆与月湖公园对应,就叫“日湖公园”。这只是个暂时的名字。
2004年公园落成后,由宁波市城管局牵头,召开了一次有市人大、政协、教育、文保、建设等部门共23名代表参加的命名听证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会议主持者在表决前强调,以表决结果为准。结果,无一人赞成以“日湖”命名。然而这个结果并没有被采纳,“日湖公园”的名字继续传播。
宁波市很早就制订了《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并按此《办法》设立地名办公室,宁波市的地名命名应该由地名办管理、审批。按宁波市地名办的人介绍,在施工时,有些名称可以内部使用,但一旦公开,就要有一定的报批手续。可是这座公园直至2005年8月底,也未报送市地名办。后来进行了补充申报,但政府仍没有结论。
随着时间推移,“日湖公园”这个名字为越来越多的市民所接受。赞成的市民说,日湖曾是宁波古城的骄傲,现在新建的公园借名日湖,使她复活了。这种“古为今用”的方法,让宁波历史文脉得以弘扬传承,是好事,为何要反对呢?
反对意见的代表,宁波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者协会会员王介堂认为,历史地名都有所指,地名反映了该地的历史风貌和沧桑变迁,是后人研究历史,按图索骥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旦被易地“借用”,就会造成历史名称的混乱和史料上的名不副实。
对于坊间种种争议,甚至过激言论,宁波政府部门一直低调静观,甚少公开表态。直到2007年争论进入白热化后,宁波市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见》,但对于“日湖公园”的名称如何处理,有关部门仍未有倾向性意见,于是宁波一些史学文保专家提出这是政府行政不作为,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点评】
程溪(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在这起事件中成为关注的焦点。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与决策者,对此类事件有绝对的影响力和支配权,但是政府选择了刻意回避的姿态,这首先归因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起事件的发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地名管理中的滞后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性。造成现在这种情况,正是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主动申报审批,地名办不及时介入导致。即使按照某些政府人员所说建设单位后来进行补充申报,依照《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报,审批决定;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30日内作决定。逾期没有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如今的时间早已不止30天,当地政府在逾期的情况下并没有拿出最终的方案,等于造成了变相“同意”。
采取回避姿态的另一原因是,行政过程中存在“官本位”思想。关于“日湖公园”名称的争议不绝于耳,不仅专家学者的意见未被采纳,包括命名听证会的意见也被忽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见》,“日湖”公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缺失,但意见的出台并没有促使政府解决当下的问题,却有可能成为“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的借口。可以说,正是这种以部门为主体的行政思路妨碍了事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途径。
冯锋(中国科技大学MPA中心)
最根本的,是商业利益对政府的俘获。
在这起热闹的正名事件中,“日湖”背后的商业因素似乎没有给人多么深刻的印象。要回答商业利益在这次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我们可以再看政府的表现。为何在明知可能背负“行政不作为”的骂名情况下,地方政府仍不愿意积极解决问题,而是任由事态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乐于看到通过正名事件引发大众对新建公园的主动关注,提升这一区域的经济价值才是真正的目的。据报道,宁波市有关部门环绕“日湖公园”规划了一个新的商务区和特色街,而在湖边落户的有多个高档房产项目。原来这里冷清偏僻,正名之争为这一区域赢得了极高的人气,给当地的商家带来丰盛的利益回报。一旦政策问题获得了利益团体的关注,并利用其所拥有的权力和影响力在特殊时点给政府施加压力,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政府被利益俘获也就为时不远。正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政府的不作为提供了暂时的“避风港”。
由于法律的缺位,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和商业利益对政府的俘获才会导致事件越来越向不可预知的方向发展。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宁波市政府通过出台《意见》,也让我们看到了当地政府今后在处理类似事件中的决心。该《意见》指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地名管理部门沟通信息,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适时参与项目的规划会审,做到城市地名与城市规划协调发展。此外,《意见》规定,地名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可通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应该说,在地名管理这类公共事务上,如果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的规范化操作,政府部门的有效执行,加之舆论的强力监督,利益这把“矛”要刺穿法律这张“盾”的难度和成本会提升很多。
民意与法律的博弈?
在“日湖公园”冠名争议之初,宁波市城管局曾在网上征求市民意见,结果是日湖公园得票最高,占38.7%,其次为明湖,占25.8%。到2006年8月,宁波当地一家媒体刊出题为《我可以用你的名字吗?日湖》的整版长文,称“为了宁波不后悔,受宁波市地名办委托,我们再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再次倾听民声,供决策者参考”。并提出,“投票结果将由公证部门公证”。
对于“日湖公园”的“全民公决”,一些市民认为,此举不失为解决纷争的一个办法,“日湖公园”作为一项市政公共建设项目,把冠名权交给市民,显示了政府部门尊重民意,也是市民在城市公共事务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的生动体现。
但也有部分学者专家对此表示疑虑。他们认为,首先“日湖公园”的一些做法是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而不是暂用名“转正”的问题;其次,对于地名管理,浙江省和宁波市也有《地名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地名命名的特点是“指位性”,即文物古迹建筑物必要时可易地保护,“日湖”作为专用地名是不允许易地保护的。
全民公决结果,有近6万人次参加投票,其中67.26%赞成使用“日湖公园”这一名称,32.5%持反对票。而事先承诺的“公证部门公证”,因“程序不符”未能兑现。
这样的结局引起了更大的风波。支持者称,既为全民公决,少数应服从多数;而反对者则表示,地名之争应该服从法律程序,而不是服从所谓的“民意”,因为一般市民,尤其是年轻人不了解日湖这段历史,对地名法等相关法规也知之甚少,让他们参加投票,往往只是感情用事。
这就产生了疑问,民意公决能够代替法律程序,成为最终决策的依据吗?
【点评】
浦善新(中国社会新闻出版社)
从法律程序上分析,地名命名至少需要经过申报、立项、审批、公布实施4个过程。民意调查、专家投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地名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审批、科学决策的组成部分,是政府部门尊重民意、倾听民声的有效形式和渠道,也是市民在城市公共事务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的生动体现。
但民意调查、专家投票的结果只是决策的依据之一,即使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本身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代替法律作为决策的依据。因此,这里既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经过全民公决就可理直气壮地使用日湖之名”的问题,也不存在“专家意见优先于普通百姓”、“一般市民,对相关法规知之甚少,参加投票只是感情用事”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日湖公园”建设之初没有遵循“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对名称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立项、审批、公布实施。民意并没有和法律产生博弈,只是法律法规被轻视了。
对于问题的最后解决,笔者认为应由公园管理机构正式向当地政府申报命名方案,政府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审批公布后实施,公园的名称考虑到“日湖公园”已为当地广大市民所熟悉和接受,周边很多派生名称也多使用“日湖”,重新改名需要一定的成本,建议采纳《宁波市志》主编、著名学者俞福海的意见:既然大家都知道历史上有个日湖,并且有很多市民已经接受日湖公园这个名称,不如在前面加个新,新日湖公园,既区别历史上的日湖,又让人觉得新公园像老的日湖那样美丽。
建设单位擅自命名、更改地名、“谁建设、谁取名”的现象在国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日湖公园”命名这个案例值得借鉴,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应更规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以政府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正式启用的标准名称,使类似的命名风波不再重演。
商业化运作的法律底线
“日湖公园”一带,地处宁波北郊,以前地段偏僻,近年来,宁波市有关部门环绕“日湖公园”规划了一个新的商务区和特色街,在湖边落户的还有多个高档房产项目,以“日湖”美丽的水景为主要卖点的广告铺天盖地。政府有意无意中参与并推动了正名之争,为这一区域赢得了极高的注意力,无形中点燃了当地的经济。
宁波虽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见》,但并无实际行动。大量以“日湖”为名的宣传、广告仍在继续。据王介堂介绍,“日湖”这个历史地名从唐代至今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本身就是文化遗产,如今又在城北搞个所谓的“日湖公园”,容易让后人混淆不清,张冠李戴,给宁波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留下遗憾。
【点评】
傅联丰(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日湖”不只是一个地理名称指谓,在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暨第24次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上,地名被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日湖”名称之争,我们不难发现,作为地名的文化遗产被商业开发忽悠了一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找到一个资源保护与商业开发的平衡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需要明确其主体责任和基本原则。在以保护为前提的制度框架内和在保护其原生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整合能力,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道路。应该看到,在市场主导下,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联姻”,走向繁荣,呈现双赢的效果,无可非议。但开发利用重于保护的功利思想,终究不能作为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选择。每一种文化都有生存的权利,作为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见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生存权就是首要义务,而不是要通过保护换取显见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