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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还的法律依据范文1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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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还的法律依据范文2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无力偿还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进行债务的全部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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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还的法律依据范文3
关键词:共同抵押;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权实现
一、案情介绍
丙公司欲向甲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甲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某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并请求被告乙公司以其一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甲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合同,且已办理登记。订立合同以后,甲银行发现该轿车已为他人设置了抵押,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丙不能清产债务。甲银行因将丙公司的房产拍卖以后获得300万元,还有200万(本金450万元和利息50万元,减去300万元)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二、案例分析
(一)共同抵押的界定。共同抵押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但对于共同抵押的设立法律依据共同抵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80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学者通常认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当事人设立共同抵押的法律依据,同时《担保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共同抵押的关键不是抵押人的多少,不是抵押合同的订立,而是是否为同一债权的担保。本案中虽然甲银行分别与三个当事人订立了抵押合同,而且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尽相同。但是本案的抵押是共同抵押而非单独抵押。因为三个抵押合同都是担保的丙公司对甲银行的500万元的债务,而且丙公司与甲银行银行的借贷合同中也特别注明以上述三项财产作抵押。所以以上三项财产都是用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从而构成共同抵押。
(二)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我认为在共同抵押中是产生多个抵押权。因为如果是产生一个抵押权的话,抵押权人就只能向某项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无论其债务是否得到偿还,抵押权人都不能向其他抵押人提出要求。本案中,不论甲银行向三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并以该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甲银行的500万元的债务都不能得到偿还,因为丙公司的房产只有300万元,乙公司是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而丁某的轿车为100万元,还未其他人设定了担保。这对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甲银行并未与三方当事人约定抵押财产的执行顺序。我认为应尊重抵押权人的选择自由,抵押权人可以任意先就其中的某一财产或数个财产行使其权利。《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共同抵押中,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那么本案中甲银行就可以任意自由选择任何三方当事人或者其中一个当事人的财物实现抵押权。甲银行除了拍卖所得300万元,还有200万元(450万元减去200万元等于150万元,再加上50万元的利息)的债务无法得到偿还,又因为丁某的小轿车先前已经为他人设置了抵押,所以甲银行只能向乙公司的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那么甲银行就可以拍卖乙公司土地清偿自己债务,乙公司的土地价值是800万元,因此拍卖该土地后,其债权完全可以实现,而不必追究其他抵押人的担保责任,甚至对丙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也可以不实行抵押权。这样对乙公司是不公平的,《担保解释法》第75条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不能兼顾各方抵押人的利益。
无论甲银行选择三项抵押财产或是某一项抵押财产,都必须先要求主债务人丙公司予以清偿。丙公司的房产拍卖得200万元,那么扣除掉丙公司的可清偿的债务后,还剩200万元的债务(150万元本金加上50万元的利息)。所以甲银行实现抵押权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1、如果甲银行对三项财务要求实现抵押权应按照约定的抵押物的金额在主债务人偿还金额后的金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债务,结果如下所示:
计算方法如下:
甲银行债权=本金+利息=450+50=500(万元)。
丙公司应偿金额=300(万元)。
乙公司应偿金额比例=约定金额/(甲银行总债权―丙公司已偿还金额)=100/(500-300)=1/2。
乙公司应偿金额=约定金额*比例=200*1/2=100(万元)。
丁某应偿金额比例=约定金额/(甲银行总债权―丙公司已偿还金额)=100/(500-300)=1/2。
丁某应偿还金额=约定金额*比例=200*1/2=100(万元)。
甲银行可实现抵押权=400+丁某可偿还金额。
关于丁某的可偿还的金额问题,文章后面会详细论述。
2、如果甲银行仅对乙公司的抵押物要求实现抵押权,结果如下所示:
由于甲银行对乙公司的土地要求实现抵押权,那么乙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的金额全部予以偿还。
计算方法如下:
甲银行可实现的抵押权=300+100+丁某可偿还金额=400+丁某可偿还金额。
3、如果甲银行仅对丁某的抵押物要求实现抵押权,结果如下所示:
由于甲银行对丁某的轿车要求实现抵押权,那么丁某就应该按照约定的金额全部予以偿还。
计算方法如下:
甲银行可实现的抵押权=300+丁某可偿还金额
关于丁某的偿还金额问题,因为丁某的轿车事先为他人设置了抵押,甲银行能否对丁某提供的抵押财产主张抵押权,要取决于该项财产之上所设定的第一个抵押权实现后是否尚有剩余财产,如果仍有剩余财产则可以以此剩余财产价值主张抵押权,如果没有剩余财产,则甲银行的抵押权将会落空。
综上分析,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的情况甲银行可追回的债务总额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担保财物金额不一样的话,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就会不一样,不过按照有利于收回债务的立场看,甲银行最好选择第一种情况。
三、总结
我认为,要对共同抵押权的自由选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平衡各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实现法律上的公平。首先,应该按照《担保解释法》的规定,尊重抵押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其次,无论抵押权人向所有抵押财务或者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现抵押权,都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此时,其他抵押人的偿还金额要按照抵押物金额在债务人偿还不足金额中所占的比例确定。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谢在全.物权法论(下册).[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45).
共同偿还的法律依据范文4
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对周尚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共同生活的周丽群可以比两位哥哥多分得部分遗产。
之三:法定继承人与遗赠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先后顺序
案例:
李书坤有两个儿子,2003年4月,老伴去世后,他自己出钱请了一个保姆照料自己。2008年6月,出于对保姆刘某的感激,李书坤写下书面协议,表示若刘某能一直尽心尽责照料自己,将在自己百年之后遗赠刘某3万元。2009年2月,李书坤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未立遗嘱,缴纳相应税款后,刘某拿走所受遗赠的3万元,两个儿子法定继承了剩余的12万元。2009年7月,一直不好意思开口索要债务的古某,手持李书坤亲笔签名的13万元的借条找到李书坤的两个儿子。两个儿子相互推托还债义务,同时均提出古某应该先向保姆刘某主张李书坤遗赠的3万元存款。受尽奔波之累的古某将李书坤的两个儿子及保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偿还债务。经法院判决,由李书坤的两个儿子负责偿还12万,由保姆刘某负责偿还1万元。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李书坤的两个儿子在继承后,应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李书坤的对外债务;依据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保姆刘某也应以受遗赠财产为限承担李书坤的对外债务。
至于三人偿债的先后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对于李书坤13万元的债务,应先由法定继承人即两个儿子以其继承的12万元为限承担偿还义务。对于不足部分的1万元,再由受遗赠人刘某以其所受遗赠的3万元为限偿还。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前不久,小丁的祖母过世,临终前未留遗嘱。处理完丧事后,小丁的姑姑、叔叔便开始分遗产。由于小丁19岁时父亲出了意外,死于车祸,小丁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小丁现已21岁,正在上海念大学。小丁的姑姑、叔叔认为,小丁母子俩并没有对老人尽过赡养义务,因此,无权分得遗产。请问:他们的这一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读者:高宽
高宽同志:
根据国家《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小丁作为代位继承人,在祖母的儿女们都健在的情况下,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继承法》的规定中却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共同偿还的法律依据范文5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总则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共同偿还的法律依据范文6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