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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1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_________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使用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居委会)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水田_________平方米,旱地_____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______平方米)。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
三、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_________)的土地复垦押金(水田按_________元/亩,旱地按_________元/亩,非耕地按_________元/亩标准收取),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只能在临时用地上从事临时简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_________个月内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额的50%。
七、若在临时用地期满_________个月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的。乙方同意甲方不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整治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2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要以新的发展理念为统领,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的保护耕地,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坚定不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之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必由之路。
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节约集约用地,一是要节约用地。认真执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要集约用地,必须提高每宗建设用地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要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双峰县农村村民建设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和《双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在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二是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三是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村内有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新宅基地,并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四是村民自治组织应依据本地乡规民约,采取具体可行措施,做好宅基地退还工作,积极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复垦增加的耕地优先用于补充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县人民政府通过以奖方式,对积极开展复垦增加耕地的,适当奖励复垦人。五是村级基层组织负责制订村庄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自治章程,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保护耕地红线、保护科学发展。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3
一、实施原则
(一)试点按项目管理,通过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进行规模控制和考核。
(二)复垦区选址在经确认的工矿废弃地范围内。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三)废弃地复垦项目严格执行土地复垦管理规定。
(四)废弃地项目区内的复垦与建新实行整体审批,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必须高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
(五)从项目批准到完成验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先易后难。谁使用,谁出资。
二、实施方案
(一)计划分配。市政府确定建新区位置和规模计划指标,下达县区政府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计划任务,对调整利用工矿废弃地指标(即建新指标)实行统一管理。
年国土资源部同意我市使用废弃地调整利用指标1万亩。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我市先行复垦高标准耕地2千亩。市政府决定先行下达复垦计划6千亩,其中杜集区3千亩,烈山区3千亩开展废弃地试点工作,确保先行复垦耕地2千亩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二)明确主体。县区政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实施主体,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为工矿废弃地利用项目监管和资金管理主体。
(三)实施程序。
1.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工矿废弃地复垦计划,分配到各乡镇组织实施。复垦区选址确定后,报经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乡镇政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区土地复垦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论证后,会同建新区方案一同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工矿废弃地利用复垦规划通过评审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级投资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县区、乡镇政府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施工单位。
(四)资金使用。
1.预算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整理资金严格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县区、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项目资金、核算和管理施工单位。
2.预算编制。乡镇政府依据批准的项目规划,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和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方案和预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按照淮北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3.资金标准。复垦区和建新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由县区政府在本区自行调剂使用的,县区政府自筹资金复垦。市政府投资调剂使用指标的,市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施工预算,分期拨付项目复垦资金。经复垦验收耕地总面积的15%-20%指标由县区政府自行安排建新项目使用。
为加快先期复垦2千亩耕地实施进度,落实配套资金,市政府审批投资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先期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标准每亩6.5万元拨付给具体承担复垦任务的县区包干使用,先实施复垦、后完善报批手续。在选定复垦地块后,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每亩2万元启动资金,余款待复垦实施后分期拨付。此项资金仅限先期复垦认证的2千亩耕地,复垦资金计算标准以实际认证复垦耕地面积为准。
在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调剂使用建新项目指标的,使用建新指标的县区、单位与复垦耕地指标的县区政府签订指标使用协议,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标准每亩10万元有偿使用。
4.资金支出。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前期工作实际情况拨付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勘测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向县区拨付工程资金,县区政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5.资金决算。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乡镇政府编制财务决算,经县区政府审核后,县、区审计部门决算审计,验收合格后结算。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油田;土地管理;决策模式;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企业土地资产化管理的理论基础日益成熟。土地作为资产,其价值已然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1 油田企业要加大对所征土地的管理
油田土地管理一直是油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油田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对于正确处理油地之间的矛盾,减少土地纠纷,降低生产成本,确保油田生产经营以及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同时,加强土地管理,亦能够有效地保护国有土地不受侵犯,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必须要结合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下大力气抓好油田用地管理工作。
1.1 建立和完善油田土地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油田土地管理部门对油田土地管理制定了有关土地管理办法,如《胜利油田土地管理办法》,《胜利油田土地管理考核办法》,《胜利油田外部用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土地管理的制度,并对油田土地“征、占、管、用”等实行“三不”检查,季度考核等一系列考核奖惩措施,使得各单位对土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提高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通过这几年实行相关规定和检查考核为油田节约上千万元的生产成本,并使得各二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明确了工作重点,端正了工作态度,并加快了油田土地工作规范化管理。
1.2 规范和加强地籍资料管理,高度重视土地信息系统的完善和应用
油田初期土地信息都是文字档案形式,随着科学的发展,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地籍资料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建设是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方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增强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认识,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发展的要求,以加快推进“数字化油田”建设为契机,高度重视和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土地管理的整体水平,油田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从单一的文字档案建立成电脑成图的数字化档案,实现土地资产管理由静态化向动态化的快速转变。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建成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完善,目前正在进行对系统的完善; 在取得新增用地后,也要及时把数据补充到系统中。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防止“建而不用”,充分发挥这一先进管理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更好地使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提供可靠保证。
2 油田企业对土地整理的理性决策模式
2.1 整理决策模式,首先要明确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和地位
如果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就已经违背伦理和社会公益,那么后面的研究就毫无意义。职工群众是规划影响最广泛的主体,也是最被动的一方,直接影响到日常生活及自身利益。在油田土地整理过程中,这三类主体构成了一个“屋型”, 职工群众构成地基,油田土地部门是撑起规划过程的柱子,而地方政府就是屋顶,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三者共同合力,才能为油田土地的合理、理性规划、整理起到良好效果。
利益主体关系在现代社会,土地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问题是以解决土地复垦利用为目的,包括油田土地的利用问题和整理规划问题。前者主要是针对土地的自然属性,后者则以社会属性为焦点,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效率。界定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问题,重点主要突出在整理什么,怎样整理,为什么整理,用何种手段整理规划等。
2.2 确定规划目标
明确目标及评价标准对油田土地整理规划而言,主要是建立方案的综合效益评价体系。从可持续角度评价综合效益,从实际运用角度选取评价因子,便于资料收集和数据计算。结合国内外研究,油田土地整理规划方案的综合效益评价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3 寻找备选方案
编制方案依据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需要结合油田特有的属性进行编制,主要依据包括:
(1)油田原污染预测分析。油田土地整理规划主要是针对污染地的复垦,掌握油田原污染地的数量、分类、范围、污染情况及环境污染时间等,也是进行规划的前提条件。
(2)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这是土地规划前后达到均衡状态的基础资料,可以明确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在规划中解决。
(3)油田基地、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总体规划。规划后的土地利用应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避免与地田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冲突。
(4)市场供需状况。根据市场供需、产业发展状况,在条件允许下满足开发要求,也是促进油田发展的重要途径。
(5)决策主体因素。油田土地整理规划方案的决策主体是政府,油田企业全力配合,不仅是从自身政绩出发,还要考虑油地共同发展,协调各方利益。
3 对油田企业土地整理规划的理性思考
目标及评估标准确定结合目标属性要求,对某厂油田原污染土地整理规划如下目标:
(1)对油水井的环境污染地进行综合治理,尽量恢复其利用价值;
(2)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污染程度分类,将轻污染土地与未污染土地的规划衔接,增加耕地资源,重建农田水利设施,增强水土保持能力,提高灌溉效率;
(3)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工农共建,缓和工农矛盾、油地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4)对已进行复垦的土地,鼓励周边百性积极耕种,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促进村、乡,镇经济发展。
4 油田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5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利用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补充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市、镇(街道)、村(居)三级逐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等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耕地保护的巡查,违法占地的制止、拆除和复耕,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保护台帐,逐步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三)严把项目选址关。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选址进行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或未经补充占用耕地。
(四)高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6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镇、街道提报的立项项目,由市国土、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开始实施时,由市财政向实施单位先行拨付项目投资预算额的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下拨资金原渠道收回。2011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高至每亩20000元,并将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易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积极推行政府统一招标、工程化整理复垦。
(五)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针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紧张的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调研,摸清情况,研究增减挂钩的有关意见,加快推进该项工作,通过增减挂钩节约指标满足项目用地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将耕地保有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拆除率、结案率等作为对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比重。实行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审计。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一)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划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9〕22号)的规定执行。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及出让、划拨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城建、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出具规划等条件。
(二)严格供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拟出让土地的审批。凡属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对符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根据规定从严审批;工业项目用地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确保年度供地率。拟出让地块经市政府批复后,属地单位要抓紧提供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市发改、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和配合,加快办理供地的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要提高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当年指标当年批回。对已批回的土地,要加强供地措施,确保年度供地率达到90%以上。对因虚报项目用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相应削减下年度用地计划。
(四)加强批后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非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土地。对项目建设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擅自改变容积率、土地用途等情形的,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置。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登记,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五不准”:对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准登记;对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准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准登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准登记;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准登记。进一步加强对因土地转让引起的变更登记和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审核,凡达不到转让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土地出让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是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机构,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复垦、水利建设等方向倾斜,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补缴。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原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容积率,属于重新明确容积率的,或虽明确容积率但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修改原容积率的,按照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政府相关规费收取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南政发〔2009〕25号)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土地抵押贷款。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严格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贷款主要用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
(一)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市监察、发改、国土、城建、规划、房管、城管、工商、市政、供电、金融等部门是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依法管地用地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8〕61号)和《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南政办发〔2011〕26号)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形成执法合力。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国土部门罚没物移送文件后及时出具接收手续。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阻挠公务的案件,及时受理、侦破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审查、执行国土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检察院要依法受理、查处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的党纪、政纪责任。遇卫片执法检查、例行督察等重大行动,市财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部门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提前介入,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与督查力度。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依法查处,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
(三)实行双报告双通报制度。市国土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报告,同时向各镇、街道和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单位通报。
(四)严格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审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南政发〔2010〕5号)的要求,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审批,少占或不占耕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审批的临时用地实施共同监管,防止形成新的违法违规用地。
(五)实行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监察、国土、法制、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涉及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方面的重要事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五、从严实施土地管理问责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范文6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划转不到位。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从市、县政府土地纯收益中划转的;土地出让收益30%划入省级国库专账。70%划入市、县同级国库专账。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该项基金不能及时全额划入专账,影响了各级农业土地开发的进行。如何妥善处理城市改造和农业土地开发的矛盾,是市、县级政府面临的一个考题。
不能及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该项基金的使用存在薄弱环节,基层部门缺乏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使得该项资金使用缓慢,划入国库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使该项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专账,必须加快该项资金的支出进度,规范收缴行为。
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督导检查。依据财综[2004]49号文件规定,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计提划缴、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每季末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划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为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开展了对市、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先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省国土厅财务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河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提出了整改措施,要求市、县严格收缴程序,建立考核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项目名称、出让合同号、土地出让面积、征收标准及应缴额真实、准确、及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实际缴库、应缴未缴及使用情况的真实准确。对真实、准确、及时划转及上报的单位给于表彰、奖励;对划转不到位的单位限期纠正,进行公报批评及罚款。
明确土地开发范围。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包括经国务院、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省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严格支出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立项程序有以下三步:1.项目申请单位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绩效分析等有关情况。2.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按照项目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对拟本级立项或上报上级立项的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3.申报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的规定,由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项目批复或项目实施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拨付,拨付资金的文件抄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项目立项决策、及时掌握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结果等;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自我监督与外部评价、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约束、监管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如下表:
优先足额划入专账。国土资源与财政部门要通过《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汇总表》的填报互相制约,各负其责,保证土地出让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