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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范文1
“营改增”是国家针对商品流转税做得一项重大改革,其初衷旨在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活跃市场经济,促使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房地产企业由于近年来行业的不稳定性,在企业管理中一直承受着不小的压力,其中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正是这样一个难点,尤其是面临“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务改革的时候,很多应用问题就凸显出来:企业进项税抵扣率低,企业蒙受损失;房地产市场动荡,导致进项销项税脱节;“营改增”相关信息的缺乏了解导致税务的混乱与低效。
二、“营改增”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问题与不足
1.企业进项税抵扣率低,企业为之承受损失
相对于以往的营业税,增值税的优势在于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真正地将商品流转中的重复征税部分剔除,征税更加合理科学。这对于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大多数企业都是一个利好消息,不过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实际“营改增”应用中却发现,增值税税负并没有降低多少,甚至不降反升,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许多的进项无法得到抵扣: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规模大,涉及的业务众多,与之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也有庞大的?盗浚?而其中会有不少合作方无法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乏存在个别合作方为了谋求与房地产企业的合作开具违规甚至虚假发票,2016年2月太仓市就发现辖区内有3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高达1.6亿元,类似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以上这些情况使得房地产企业不但需要承受进项无法抵扣的损失,甚至还要承担税务违规犯罪的风险。
2.房地产市场动荡,导致进项销项脱节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阴晴不定,市场火爆与低迷同在,这种情况反应在房地产增值税上就是进项销项的脱节:由于房地产的建设与销售是存在较长时间差的,而当建设与销售两者时间间距过长,前期的建设进项费用便无法抵扣;而当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滞销情况又无疑再次拉长建设与销售的时长,同样导致了进项税抵扣的无法展开;反之当遇到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情况时,脱销现象又会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这些都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税负的不必要增加。
3.缺乏对“营改增”相关信息的了解导致税务管理混乱与低效
由于“营改增”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加之增值税也是一个复杂的税收体系,这对拥有庞大业务量的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必然是个严峻的挑战,而对“营改增”相关信息了解的缺失更是导致税务筹划难上加难:部门财务人员在对增值税进行应用前缺乏对增值税的系统学习,很多增值税细则不甚了解,譬如包括全球五百强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因为不知道进项发票的180天有效期而没有及时认证导致过期;此外,房地产企业缺乏与税务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一方面很有可能导致因为对增值税缺乏了解而产生的税务风险或违规;另一方面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国家政府在针对房地产行业板块所做的政策扶持或税收优惠等。这些都让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条件下的税务变得混乱与低效。
三、“营改增”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相关建议与措施
1.统筹规划,全面提升进项税抵扣率
作为拥有庞大业务量的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时期,需要有意识地对合作方进行统筹规划,尽可能的选择能够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的合作方,对常用业务建立与固定商家的长期合作关系,在获取增值税上也更加容易,坚决杜绝违规或虚假发票流入企业。此外,房地产企业也应该借助“营改增”这一契机,在企业运营中对相关部门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更多地运用到新兴产业与高新科技的成果,这既能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也促进了进项税抵扣率的提高。
2.从生产与销售出发,平衡进项与销项
房地产企业的进项与销项主要体现在生产建设与销售上,所以企业应该通过缩短建设与销售的周期时长来保证进项销项抵扣的平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生产效率,在可预见可能出现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提前采用预销方式,保证销售的稳定和持续;在可能出现市场火爆的情况下,人为地分散销售量和时间节点。从生产与销售两手抓,保证进项与销项的平衡。
3.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与建立企税沟通渠道
财务人员作为“营改增”企业主要的参与者,要树立积极学习的意识,全面掌握与运用增值税相关细则与流程,特别是像增值税特有的需要学习如何辨别发票真伪,针对自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税务筹划,并清理出“营改增”中企业重复征税等问题。房地产企业方面,也应该建立与税务机关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保证企业税务的清晰与规范,同时能够知晓并享受到国家政策、税收等优惠扶持,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的产物。近年来,房地产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国税和地税的纳税大户之一。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收入规模相当大,要上缴的各种税金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运用虽然处于尝试阶段,但是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行为,有必要对企业的税收成本做出计划和安排。 当前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纳税认识上存在误区;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导致很多房地产企业税负过大。因此,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现状及分析
目前在我国,能全面精湛整体论述系统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专著有限,实务方面的探讨也较为肤浅和缺乏,对于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采用哪些策划方法,以及需要掌握哪些节税点,目前我们国家的涉猎者并不多。在房地产行业,我国税收环境日益改善,已有诸多机构开始介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但是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阶段的纳税筹划研究不容乐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不足。
一方面,由于国外的纳税筹划由来已久,所以我国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和手段远比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另一方面,对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通过纳税筹划所获得的收益都是自己的,因而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乐于在纳税筹划上进行大胆的尝试,相反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认为无论税负轻重都是国家的。因而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
我们国家现行税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税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以流转税等间接税种为主体和侧重点的复合税制度,由于间接税种的税负具有可转嫁性,纳税筹划的操作空间不大,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比例最大的税种就是流转税中的营业税,这就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局限。第二,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税收体制尚不健全,我们国家尚未开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用的诸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直接税税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也因此而受到很大程度的局限。第三,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的体系相对还比较简单,税收体制也还不够完善,也使得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由于税收征管水平的不足造成的税源或税基流失现象大为存在,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形成了障碍,税收征管水平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这一不完善性也体现在税收征收法律方面,我国的税收征管与发达国家尚有一定差距,我国现有税收法规不完善,致使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思想意识里认为偷逃税即使被查处了也是有利可图的,用不着进行纳税筹划。第二,由于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素质、征管意识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有的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务人员过大的税收执法裁量权。使得征纳关系异化,导致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协调的余地很大,税收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偷税收益大于纳税筹划收益和偷税风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进行纳税筹划。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阻碍了纳税筹划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遍运用。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范文3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就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的财务与会计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在我国房地产产业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各个环节,共涉及11个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相关介绍。
(一)营业税筹划
1.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显然,合理降低营业额可以降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
2.利用税率不同的筹划
营业税有九种税目,税率各不相同。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充分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为房地产公司节约不少税金。
3.利用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营业税的主要优惠政策有:
(1)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3)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
1.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中规定: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降低售价来降低增值率的方法,使其降至20%以下,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2.利用加计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纳税筹划――借款利息扣除方法的运用
目前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个部分。除此之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扣除项目中,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来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3.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条优惠政策的补充说明是: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3)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之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予增收土地增值税。
除了上述三个优惠政策以外,还应知道: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和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去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一个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必须是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并且在某个时点或某个时期进行的,而不是随意生搬硬套一个完整的筹划方案。对于筹划方法的实际应用,主要有以下三点思考:
第一、通过上文分析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方法,我们知道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还应该考虑各税种之间的关系,要结合企业发展的目标进行整体筹划,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保证企业的稳步发展。
第二、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到税收成本最小化,整体收益最大化,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各方面的考虑,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例如本文中利用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筹划的案例,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使收益大于成本,否则,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第三、我国税法改革一直在稳步前进,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必须及时学习和熟悉税法、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做到与时俱进,使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时刻保持一致。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除本文讲到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是非常关键的,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通过本文分析可以知道,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必修课,是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有力保证,必须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丁玲.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浅议.现代经济信息.2011(01):18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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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范文4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一、研究背景
税收筹划近年来在税收管理领域的应用研究和企业决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些知名的国际公司已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深入研究各国税收法律法规,针对这些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 效益。税务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效益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而获得了管理者及学术研究者的普遍关注。
二、国内外现状
(一)国内现状
在西方国家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被视为。税收筹划在国外早已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而在我国,关于纳税收筹划的研究才是近些年的事情,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更是少之又少。1994年,我国才有了第一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专著;2000年,我国才开始全国范围内的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2001年,中国税务报社举办了关于纳税筹划的研讨会,至此,税收筹划才在我国开始得到认可。
(二)国外现状
在国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早在20世纪初期,税收筹划便取得了西方多国各政党及政府各界的承认并批准实施。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上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已达到成熟甚至狂热的阶段。近几年来,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和深入,针对不同的行业,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税收筹划思路与方法。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比较
综观国外研究者的成果,可以看出国外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国外大多数学者的宏观研究都是以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为背景,重点研究所得税的避税问题。这与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以所得税占主要地位有关。其次,国外大多数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研究都是以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为主。特别研究发达国家的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及漏洞,通过运用关联交易价格方式达到调节跨国公司纳税事务的效果。
三、房地产企业的概念
关于房地产企业,我国官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只是对房地开发企业进行了界定,而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是众多房地产企业的一部分,还有诸如房地产销售企业、房地产租赁企业、房地产物业等等。
四、房地产企业的特征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征。房地产企业因为其业务的复杂和多样性,其特点更加鲜明。下面简要阐述一下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特征。
(一)业务范围广
房地产企业业务多元化且运作程序复杂。其业务面通常涵盖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设、工程验收、销售管理及物业服务等领域、贯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业务实施过程中涉及市政、园林、环卫、金融、财政、税务。房地产企业税负特征及纳税筹划的理论分析等各个职能部门,牵扯面广,运作程序比较复杂。
(二)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
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比较长,资金需求量比较大。由于房地产企业业务的复杂性,我国房地产企业从立项、开发、建设、销售到结项一般需要几个年度,特别是一些大型项目的开发,需要的时间更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大约4年。同时,房地产企业又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当中,整个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流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
五、税收筹划的定义和特点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 1935 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与意义
(1)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是在可接受的税收风险水平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具体可细分如下: 1)合理进行纳税申报。 宏观经济形势和税收法规政策不断地变化和调整,作为纳税人需要不断的学习,即使准确的理解把握现行税法,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防止额外成本费用的发生。2)降低纳税成本。纳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指的是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人、财、物等成本费用。3)全面减轻税收负担。这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税收负担的轻重不是具体纳税数额的多少,而是税收负担的比率。
(2)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有以下几点: 1)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税收筹划和纳税意识具有一致性,税收筹划本身就意味着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2)税收筹划可以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的方法比较多,但是无论哪一种税收筹划方法归根结底都是在具体的背景下的运用,是对具体税制要素的选择,其目的都是达到事先确定的税收筹划目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法关于减免退税的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例如,税法规定持有非经营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关于其涉税环节的减免税退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安排以获得节税的收益。
(2)努力适用低税率。尽力选择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需要按5%缴纳营业税,而建筑安装服务只需要按3%缴纳营业税,同时土地增值税是四级累进税率,房地产企业应该通过一些必要的手段尽量按照较低的税率纳税。
(3)扩大可抵扣项目金额。通过可抵扣项目的调节进行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中,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都涉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房地产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可抵扣项目,努力增加可抵扣项目的金额,进而相应地减小税基,税基的减小会使应纳税额得到明显的下降。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主要突出了两大方面的变化:第一,税前扣除项目增多。第二,取消了一些旧的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两大内容的变化,使得房地产企业不能继续沿用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重新进行税收项目的选择与安排。
(2)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筹划的影响。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推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仍然会产生很大影响。一方面,在新会计准则里面,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引入进来,计量属性将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流转税的计算,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之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计量属性。
六、结论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范文5
关键词: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于其他企业。从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来看,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的税种数量非常多,因此税负比较繁重。而在房地产企业的所有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最大,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科学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的规定较多,弹性很大,房地产企业从税前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两方面进行考虑,将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取决于收入和扣除项目两个因素。因此把握好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
(一)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房地产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增加成本,达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目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方法筹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这就为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提供了筹划的空间。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企业耗用原材料的成本较高,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则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固定资产在房地产企业中的比重很大,因此需重点考虑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一般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减轻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延迟缴纳所得税,视同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只要求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但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二)职工薪酬的筹划
1.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比例的14%、2%和2.5%的范围内扣除,对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制定合理的支出分配方案,将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纳入企业的财务预算计划,充分发挥其抵税效应。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工资薪金在结合同行业、同地区水平的同时,发放金额在一定时期要相对固定,若有调整也应有序进行;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并进行准确核算;拨缴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否则不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和带薪休假相结合,从而给职工创造宽松的休闲学习机会,不仅为企业培养了人才,有利于技术创新,而且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五险一金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有关部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规定,足额购买,为职工安排好福利方案。这样不仅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利息费用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其中借款是筹资的重要渠道,由于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金额会很大,因此利息费用的筹划很有必要。
1.借款渠道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筹资时,应尽量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企业债券,避免高息借款,使得超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资金确实周转困难,取得高息借款,则应尽量将高息分散于费用项目,例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从而扩大税前扣除的范围。
2.利息支出处理方式的筹划。税法上对性质不同利息支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费用化的利息可以在当期计税时扣除,而资本化的利息一般分期扣除,显然对利息支出的不同处理会产生不同的计税影响。纳税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处于亏损状态,利息支出应尽量予以资本化,而以后年度计税时作为费用扣除;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应予以费用化,尽早实现计税扣除。
(四)亏损的筹划
1.亏损额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合理确定房地产企业的亏损额,最大限度地进行弥补,显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房地产企业如果能够预测亏损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可以弥补当年的亏损,那么扩大当年的亏损显然是有利的,这就要求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首先,要通过销售方式等推迟收入的确认;其次要正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例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最后,要尽量增加当期扣除。
2.汇总纳税的筹划。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境内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盈亏相抵,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总机构盈利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支机构。因为设立初期的分支机构往往是亏损的,那么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就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获得亏损抵税的利益。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一)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
1.企业研发费用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房地产企业在设立初期企业经常是亏损的,应尽量使开发费用资本化;而在以后年度盈利期,应尽量使开发费用费用化,增加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抵税效应。
2.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一定的合适的岗位可以安排残疾人员工作,不仅可以多获得税前扣除利益,而且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
对国家支持的产业和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因此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税收筹划利益,需考虑到其投资方向。
1.对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房地产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优惠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如果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考虑这些规定,在购置以上三类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到必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而且注意年限限制,以使企业税负达到最低。
2.投资行业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因此要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无论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必须连续计算,不得更改。而房地产企业在投入初期,投入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于享受此优惠政策,就会“白享”优惠之名。若投资时间处于下半年,可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确认收入,这样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X
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范文6
伴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房地产企业利润空间呈现萎缩趋势,开展纳税筹划降低税负意义重大。鉴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过程中仅次于开发成本的第二大资金支付压力的客观实际,本文在概要描述土地增值税重要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分析了房地产企业设法增加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土地增值率进而降低税率档次,最终实现减轻税负的技术原理,并专门列举实例分析了该方法实践应用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
扣除项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
地产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工期时间长,一次投入资金量巨大,而资金回收时间漫长,资金链一旦断裂会对房地产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税负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占着很大的比重,每年缴纳的税费可以占到营业收入的30%—40%。自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以来,房价上涨的空间受到限制,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还要承受较高的税负,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纳税筹划迫在眉睫。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优惠政策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采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的方法征收:增值率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率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其中,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扣除项目金额包括5大项,分别是:(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金;(5)根据(1)(2)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1.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赠与(限直系亲属及直接赡养人);房地产的出租;抵押期间内的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房地产的评估增值。2.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个人之间互换自由住房;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其中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不是房地产企业;企业兼并中房地产转移;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回的房地产;国家需要搬迁,居民个人自行转让房地产;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房地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或公租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很明确,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来进行。
(一)选择恰当的会计核算方式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来看,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操作的空间比较大,而关键是控制决定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增值率。一般来说,房产销售额相对固定,所以影响增值率的主导因素便是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实践中,房地产企业通常在同一年度内既建造豪华住宅与建筑面积超过140㎡的住宅和别墅,又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即建筑面积不超过140㎡的中小户型住宅。通常情况下,会计对企业销售两类住宅可以合并进行统一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也可以分别两类住宅进行单独核算,从而为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例:河北省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2014年出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00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销售6000万元,别墅销售额为4000万元。当年发生总扣除项目金额为64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4400万元,豪华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2000万元。从会计核算角度开展筹划步骤如下:1.普通住宅与别墅销售统一核算纳税:销售税金及附加=10000×5%×(1+7%+3%)=550(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6400+550=6950(万元)增值额=10000-6950=3050(万元)增值率=3050/6950×100%=43.88%,适用税率30%,则: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050×30%=915(万元)2.普通住宅与别墅销售分开核算纳税。(1)销售普通住宅: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5%×(1+7%+3%)=330(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4400+330=4730(万元),增值额=6000-4730=1270(万元),增值率=1270/4730×100%=26.85%,适用税率30%,则:应缴土地增值税额=1270×30%=381(万元)。(2)销售别墅:销售税金及附加=4000×5%×(1+7%+3%)=220(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2000+220=2220(万元),增值额=4000-2220=1780(万元),增值率=1780/2220×100%=80.18%,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率5%,则: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780×40%-2220×5%=601(万元)。(3)两项销售共缴土地增值税额:381+601=982(万元)。3.两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不分开核算需纳土地增值税915万元,分开核算应缴纳982万元,两者差额为67万元。即企业财务将普通住宅与豪华别墅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67万元土地增值税款。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应选择各种类型住宅统一核算纳税。
(二)适当扩大扣除项目范围和金额依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财政部规定按土地价格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金额;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配套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等;开发费用(管理、销售和财务等三项费用)允许扣除额为建造成本的10%。加计扣除20%的基数也是建造成本。因此计算公式可表示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营业收入-(1.3×建造成本+税金)]/(1.3×建造成本+税金)如果企业加大建造成本,就会拉动整个“扣除项目金额”增大,从而使增值率的变动呈现乘数效应。为此,如何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就成为房地产开发业财务操作的关键点。1.成本扩张法。房地产企业可以在综合考虑促销功能、购买力水平等条件下,适当加大基础性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投入,力图在美化园区、净化环境等方面下功夫,既能提高小区档次,增加房产卖点,树立品牌竞争优势,又能使成本投入通过社会乐于接受的较高价得到补偿,更重要的是使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幅达到建造成本增幅的1.3倍,从而又拉动了增值率的降低。2.费用位移法。从制度层面看,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三项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形同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而税法对开发间接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笼统规定为10%,这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例如,企业在人力资源安排上可适当向开发项目倾斜,尽量将能划归开发项目的人员划入工程建设项目之中,把本应由三项费用开支的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从而加大建造总成本口出份额,并借此降低土地增值率和税率档次。3.利息扣除法。按照规定,房地产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并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证明文件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也就是可以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这样做就以1.3∶1的倍数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了增值额和增值率。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比例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10%比例计算扣除。在会计实务中,应计算比较两种方法计算的利息支出数额,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扣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