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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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关系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国家财政;影响;分析

一、关于“营改增”的含义

(一)什么是“营改增”

这里所说的“营改增”,一般指对服务或者是产品所收取的税,同时促使产品和服务全部被放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无需再对“服务”收取一定的营业税,而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这样做是为了降低重复纳税的机率,使得纳税更加科学合理,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营改增”属于一种减税的政策。根据目前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其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的优势:第一,降低重复纳税的机率。第二,提高经济水平。第三,使得就业率得到增加。第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更快的升级、完善。具体的规划是这样的:将“营改增”工作推行分为这几个步骤,第一步是在少部分城市的服务业、交通业进行试点,进行试点的第一个城市是上海。第二步是选择一些行业,例如交通业、服务业等进行一定的试点。第三步,全面推进“营改增”,使得“营改增”能够被全国所使用,同时减少营业税的机率。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划,大概会在2011—2017年这个时间内完成这几个步骤的工作。具体操作的时候,再另外加两种税率,并且按照实际状况来计算税负,交通运输业、航空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大概在10%~16%之间。此外,物流行业、服务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文化娱乐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大概在7%~11%左右。为了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设置的两种低税率是10%和5%,并且将其用在交通运输业和一些服务行业内。如今进行增值税的西方国家、地区内,税率结构除了有多档的,也有单一的。我国进行试点的时候,将之前的两档变成了四档,这样的安排非常合理。以后的改革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减少税率档次。企业从“营改增”当中获得利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纳税时,可将服务业当成一般纳税人,而且有资格对引进的固有资产进行抵扣。(2)针对工业企业,以及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可以抵扣接受服务的部分进项。(3)有跨国业务的企业过去的营业税成本也许会达到4%以上,但如果实施了“营改增”,那么增值税成本可能会降低。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财政所产生的影响

没有实施“营改增”以前,营业税收入应该归属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则归属于地方和国家共享的税收,大概80%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实施了“营改增”以后,使得过去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不再有,所以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总比,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增加。也因此,“营改增”有利有弊,除了能给企业降低税务负担,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尤其明显。第一,由于大部分“营改增”都采用了这样的办法:将营业税收入变成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财政,深度研究后发现,当地的财政收入仍然非常低。但一些行业或者服务业却因为“营改增”的原因,因此使得生产更加细致,分工更加明确,经营更加专业化,产生了大量的增值税抵扣项目,减少了增值税的征收。虽然纳税人的负担减轻,但是当地财政收入却更少了。第二,使得每一个不同地区的差距增加。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也对“营改增”的开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举个例子,经济水平非常高的城市,服务业的发展更是非常快,这使得当地的财政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因为政府部门推出了很多的补贴措施,所以却使得“营改增”能更好地开展和实施。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很慢的城市,由于服务业的发展速度非常慢,所以不利于“营改增”工作的进行。第三,给当地的财政补贴带来非常大的压力。由于“营改增”的开展,使得部分行业税率增加,当地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构建了专门的资金补贴,使其缓解因为税务过重而带来的压力。这样一来,就推进了“营改增”的开展和实施。然而因为补贴资金是从政府财政部门拿出来,因此也给当地的财政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所以,这就是“营改增”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影响。不仅如此,“营改增”本来属于地方税中的营业税,后来变成了共享税的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关系到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举个例子,属于所有人的资产和资源,全部归属于地方和国家的财权,这样就充分考虑了产权、费税、税权等方面的因素,同时改变了国家和地区的财权划分。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一)对上海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城市的税收影响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营业税收有所降低。根据分析后发现,在这次的税务改革中,上海市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户数超过了11万家,对营业税的影响超过了3000亿元,达到了当地税收收入的27%。也因此,税务改革降低了上海市的总体营业税收入。(2)显著提高了部分行业的税负。比如,在进行了“营改增”以后,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务得到了提高。对于交通运输业的部分财产,企业不能实施进项税抵扣,然而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税率,则从之前的4%增加到了16%,因此也加重了很多企业的负担。(3)减少了财政收入。“营改增”里的税负只有提高,没有降低。但是分析整体的情况,税负有所降低。也因此,“营改增”降低了上海的财政收入。另外,上海市相关部门所推出的其他补贴政策,也是降低自身财务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对天津税收的影响

天津是另外一个试点城市,其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是“6+1”,“6”指的是技术行业、科技行业、娱乐行业、租赁行业、物流行业等,“1”指的是交通运输业。截至2016年年底,天津市和“营改增”相关的纳税人大约有45000户,总数中还包括了大概17000户的一般纳税人,占所有纳税人的38%左右,剩下的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大概有95%的企业税务降低,或者没有增加,减少了税费3亿左右,剩下的5%的纳税人税负增加,税费增加了0.75亿左右。此外,“营改增”的不断扩散,既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也提高了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营改增”带来的优势大于劣势。

(三)对其他地区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其他地区税收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举个例子,在北京推行“营改增”的企业已经超过了25万户,税负总体来说降低了36%左右。所以,在实施了“营改增”以后,服务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减少;同时,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但是,地方税务的重要来源是营业税,因此,税务改革的推行减少了地方税收。

四、如何进一步加强“营改增”

如今,“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已经在我国全面的推行,其产生了一些问题,为了使得“营改增”能够得到合理完善,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树立科学合理的“营改增”的观念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后,很多税务部门、企业等仍然不了解“营改增”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因此需要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学习税法,研究税法,对“营改增”的核算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不仅如此,也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对“营改增”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因为该制度而导致企业税收增加的状况,在操作的时候听取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征纳过程中,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同时制定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协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

为了发挥出“营改增”的良好作用,就需要协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相协调,促进体制的完善。财政体制是由事权、财权以及财力三者所组成的,然而因为推行了“营改增”制度,使其构成因素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所以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进行协调,使得“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

(三)对地方财税体系进行一定的完善

在分税制财政体系下,国家和地方税种进行了分类,从而形成了地方税,在构建地方财税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整体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等方面。因此,必须要使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都变为共享税,这些税种都是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构成,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地方财政税收体系。

(四)实施联合办税

如今很多地区的财务部门都开展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地税征收窗口。所以,在国税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根据征收率征收地方税。开展了税务改革工作后,国税办税服务场所有权开具全部的发票,使得地税机构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来实施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地税征收窗口,在纳税后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时候,也缴纳地方税。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制度需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基础,仅仅依靠地方税务部门是不容易实现的。

(五)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因为我国的税制改革还在不断地进行,所以需要协调好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利益分配,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促进“营改增”的进行和实施。最后,也要增加征税的范围,使得更多的行业和地区都实施税制改革。并且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扩大增值税的范围,提高经济的水平,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进行调整,从而降低地方财务负担。

五、总结与体会

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体系里,营业税改增值税属于一项重要的举措,其对我国的财政税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必须在操作时进行探索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营改增”进行优化,这样才能发挥出良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田新民.全面营改增政策下商业银行发展路径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7(1):30-32

[2]马春蕾,胡海波.营改增对物流产业税负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7(1):170-172

[3]王小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论,2016(35):45-46

[4]赵海燕.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及对策[J].会计师,2016(21):27-28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2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优势 作用 影响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下,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大流转税税种在征税范围上的重复征税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发凸显出来。在新形势下,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逐步取代营业税是必然选择。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客观体现了税制改革的进步,消除重复征税,让企业获得更多发展空间与利润空间。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优势

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增值税已成为财税领域的重要改革内容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在企业实行增值税,主要具备如下优势:

(一)更好地发挥税收中性作用。所谓税收的中性作用,主要是在政府征税过程中规避由于市场运行机制而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增值额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来自生产者创造的价值,但是不涉及到消耗的生产资料。那么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生产经营方式、组织方式等,都不会再发生重复征收现象,可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提高征收管理的规范性。在我国,增值税采取购进扣税法,同时实行凭票抵扣方式,使得购销单位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作为税务机关,只要采取交叉稽核的方法就可以确定增值税的抵扣值。

(三)保持良好的税收弹性。所谓税收的收入弹性,主要指税收收入变化和经济发展比例。通过征收增值税,可体现良好的税收弹性,构建其收入规模和同期国民收入规模的稳定比例关系。在我国当前不平衡的区域发展背景下,对税收的弹性提出了必然性要求,尤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适当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降低企业或者个人可支配的收入,避免发生投资过热、经济泡沫等问题,提高可支配收入比例,更好地促进消费,带动经济整体发展。

(四)更好地推动外贸经济发展。采取出口零税率政策,利于我国的劳务出口与货物出口,全面推动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与进步,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格局,奠定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难点问题

(一)个别行业的税负有增无减

随着我国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建设,以上海试点企业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有所减轻,但是存在个别企业有增无减的现象。由于不同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不同,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的税负增减情况不同,存在一定差异,有些行业降低了纳税负担,也有些行业却提高了纳税额。

(二)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高

结合相关调查数据显示,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际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的税率由3%调整为11%,因此一些物流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以税率角度来看,我国界定的“17%”高于韩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中,普遍采用的税率为5%左右,而亚洲诸多国家也控制在10%之内。那么我国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率,以实现结构性减税,是我国今后发展的目标。

(三)财力的调整分配与税务改革势在必行

以我国当前分税制体制运行来看,营业税作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在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而地方政府的收入则减少了75%。从现实看,我国已经将实行试点期间的原有归属地营业税收入,在改革后纳入到试点地区中,以此改善地方政府的顾虑;而试点逐步推向全国范围,并面临立法趋势,此时必然需要确定分享比例,这也是营业税改增值税面临的最大问题。

如果将营业税与增值税相结合,地方的主体税种将逐渐消失,税务局的收入也会由此下降,而税务机构采取“合二为一”的形式,也对中央、地方财政等格局的重新分布提出要求。如果采取国家直属管理,给中央调控带来便捷性,可减少地方政府的手段干预;如果采取地方管理,那么地方政府也会调节税收收入格局,给中央宏观调控带来阻力。因此,有必要实现地方和中央的平衡,改善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矛盾。

三、完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国在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改进与优化:

(一)实现财政和经济的有效互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承担了财政收入组织、经济调控、社会分配调控的重要作用。以我国当前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约有70%-90%来自税收,而税收又大部分依赖于企业生产及销售收入的增长。因此在今后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加快税收改革步伐,提升企业销售能力与经济增长能力,全面确保财政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

若想实现税负结构的公平性、合理性,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非常重要。首先,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合理确定税负标准;其次,加快增值税的改革步伐,通过征收物业税、遗产税等,实现资源与环境税收体系的改革;再次,全面运用现代化管理观念与方法,实现税务征收的组织形式改革,强化税源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实现国税与地税的有机协调

国税作为重要的国家税务体系,与地税相对应,是我国采取分税制的必然产物。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实现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协调与整合,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必然性。但是由于地方税制改革面临各种难题,在短时间内实现机构整合存在一定难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国税和地税联合办公模式,而其他地区则更好地处理国税和地税协调工作,实现双方的互利互惠,更好地实现企业税收合理化。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试点投入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未来必将全面取代营业税。而今后国家税制改革过程中,逐渐实现由个别地区、部分行业向全面性过渡,同时各行业的衔接问题也要加强重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优化调整。

参考文献:

[1]张晓丽.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J].时代金融(下旬),2012(4)

[2]方波涛.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2(12)

[3]李小珍.增值税扩围改革中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2)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4

业内都知道,强拆根源在土地财政。但问题不止于此,激烈的强拆行动能够持续数年而至今不停,绝对还有更深层的原因。简单说,就是盘根错节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源配置关系。

要想扑灭强拆之火,除了制定好“新拆迁条例”外,更重要的,还得从体制入手,改革财政资源的配置关系。

所谓财税改革,我想至少以下几条不能少:第一,不管税制怎么改,不能造成纳税人整体税负加重,如果让人民感到自己承担的税负在加重,像物业税之类的直接税便很难获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就很难操作,官民关系就会雪上加霜,后果难以预料。

第二,政府应努力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职责,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这件事比只追求GDP有意义得多。眼下最紧迫的就是保障房建设,做不好这件事地方政府就是失职,就是把纳税人的钱用错了地方。

第三,决定税收问题不能再绕开法治程序。人民的意愿须通过各种渠道,如听证、质询、问责等程序反映出来,任何人不得遮蔽。政府要给予积极回应,官民互动,良性契合,中国的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诸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可言。

第四,无论物业税还是房产税,正义不可缺失。如果缺失了,我们宁可不要那个税。税收的公平正义是税制改革的前提规范。无论哪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都只能来自于法定的税收和纳税人认可的非税征收,并且所有收入的使用都必须列入公共预算收支表中,公开、透明地公示于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推进“半截子分税制”继续改革,中央政府不要把大部分钱揽在自己怀里,而是更多地分给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地方,用法律划定央、地权力边界。这样做了以后,中国就不要、也不能再发生中央干预地方事务的事情。如果还干预,就应该上法庭告它!

从税理上说,税收的基石是分配正义,它至少包括征税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纳税人权利、公民财产权先于征税权而存在等。税收正义是税收在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在位次上要高于对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强调。

财政治理权和财政权不是一回事,现在通常拿前者当作后者,忽视了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而这种忽视,本身就意味着缺乏对财政治理权的制约。花钱的权利得不到外力的有效制约,于是人民也就难以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事实上,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加上政府对财政税收的治理权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财政权。

先慢说2011是希望之年、发展之年,它首先应该是强拆民居的终结之年。今后,不管是谁,不管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不要再强拆百姓的房子了,不要再逼着别人上吊自焚了,不要再黑白颠倒拿着不是当理说了,不要再把自己摆在与民众利益相对立的不义位置上了。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5

(一)继续推进科学化征管机制体制建设,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是健全征管质量评价体系。积极配合省局税收信息化“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要求和“决策、执行、监督”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

二是继续做好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通过开展税收重点检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狠抓我局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税源的分析、监控,从中发现问题,及时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挖掘税收潜力,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配合。对内,不断构建衔接有力、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管理高效的工作链条,加强各环节及内部岗位之间的工作配合与衔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对外,不断加强与地税、财政、工商、海关、司法、银行、商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建立稳定高效的协作机制,不断构建强大的社会协税护税网。

四是深入推进征管信息化建设。继续做好网上涉税审批系统、网上发票验旧缴销推行工作,完善以准确、方便、高效为目标的网络化税款征收体系。配合“国税网上办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全力构建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网上税务局”,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解、税务申请、发票销售和缴销、税务咨询等办税业务基本实现网上受理,以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努力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

一是不断提高国税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多渠道、多手段提高广大国税干部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与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规范执法与支持发展的关系。

二是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执法责任制管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继续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抓住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是继续加强税法宣传。加大日常税法宣传力度,规范税法公告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协作机制,不断拓展税法宣传的途径和手段,扩大税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

(三)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认真落实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健全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

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6

一、征税根据问题的新思路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什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还要征税?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的征税是凭着国家政治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无偿地、固定地、强制性地向国家或政府缴纳税收的义务,以实现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满足公众的利益和为公众谋福利,使纳税人一方面负有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受公共的权益。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关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征税的依据或理由主要是:1.社会主义政权的存在和强大,国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展,需要税收和税法;2.按照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尤其是社会总产品的扣除规律,需要税收的存在;3.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各种经济形式之间的分配关系,要有税收的存在;4.社会主义社会要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要有税收的存在;5.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主要的和最好的形式,国家财政的存在需要税收;6.税收是历史不可回避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也必须继承改革和发展。

二、税收法定标准与依法治税的结合

究竟按什么标准来征税,也存在两种思想观念和衡量标准。一种是以权力为标准,对征税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另一种是以法律为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征税的标准,对任意征税是一种限制。该标准被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和依法治税论。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包括:税种的开征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国家不能征税;税收的构成要素法定化,税种的构成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征税和减免税收;征税机关必须按程序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对税务争议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征税程序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税收稽查要依法进行,税务争议也必须由法律来解决,行政机关尤其是税务征收机关无征税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税收法定主义还要求对税法的解释从严,不得扩大解释,不得类推适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具有进步意义,也是依法治税的理论根据之一。

在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思想和政策,经过20年的运用和发展,依法治税已成为税收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方针。所谓依法治税就是:从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性征收与缴纳,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全国各项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依法治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具体表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体制改革产物,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

三、税法的公法属性和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运用

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发展的趋势是公法优于私法,还是公法私法化。

笔者认为,税法是属于公法,公法优于私法。税法中尤其是新税收征管法中对民商法多条款的规定和运用,不是公法私法化,而是公法优于私法,私法要服务于公法。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历史上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后来西方法学家也都继承了这种主张。

其次,我国法学家现在也正在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这种划分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财税法是属于公法,是国家法,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而参与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法律。

第三,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含有如对纳税担保制度的规定、对税收优先与担保债权的征收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机关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委托与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对欠缴税款造成国家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靠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等,这些都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民法学在税收征管法中的运用,对这些条款有力地证明了新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公法中包含私法之间的交叉,财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交叉,以及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运用和支撑的公法。

有观点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是金钱给付关系。这也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和日本出现的一些观点。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债务关系,是国家债权与税收债务的关系,而税收债权又是指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交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债务又是指税收债务人(纳税人)依法为给付税款之义务。我国是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税收的80%以上来自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这种国家权力、国家制度、国家的职能与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四、税法的本质与公共财政的统一

我国税法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的理论认为,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谓公共财政,简而言之,即为市场和私人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财政,它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和必然要求。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支出(支付)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与此相适应,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并主要体现为税收收入。因此,税收实际上是为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需要的满足,或者消费公共物品和服务而被强制性地支付的一种价格和费用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法律本质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基本上是一致的,与国家职能的转变和实施是合而为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