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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1
经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文为加强对本市建设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和存量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拨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闲置土地。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对闲置期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限期开发建设。
新征集体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荒芜费;出让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由用地单位按月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动工开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由原土地审批部门收取。属于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局代收。土地闲置费收取后,全额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二)依法认定闲置期满2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对其地上物、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受让方对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
(三)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理办法。
1.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建设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荒芜费)通知书》,并商有关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并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2.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用地批文,收回《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土地管理部门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利用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按下列办法利用:
(一)对具备出让条件的,由原土地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出让。对条件成熟的,应实行招标、拍卖。
(二)对暂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安排临时用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他新征土地也应尽可能继续耕种、复耕;未拆迁用地,应维持现状使用。
(三)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或出让时,其临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并无偿交回,市、区县政府及新的用地单位对临时用地使用者不作补偿。
四、关于闲置存量自有用地的处理和利用原用地单位以存量自有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并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计划部门自建或联建立项后,至1998年11月30日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须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到市房地局办理用地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处理和利用。今后,此类项目立项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
五、处理和利用闲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汪光焘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办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担任。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区、县闲置土地的清理调查并就处理和利用提出意见,报市房地局审批。具体工作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和公告阶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动员会后,由市房地局向社会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要求属于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在3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申报闲置土地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农垦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前言:目前,农民对国家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农村土地权限职责划分不明,阻挠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觉得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识混淆不清。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方尤为严重,地方领导干部将利用土地审批权谋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权据为己有,私自做主,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审批权。私自经营土地,认为土地管理办法过于繁杂、程序繁琐、审批困难。
(2)农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认为被征土地的价格偏低。当征收土地价格与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时,农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没有制定或者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迫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境地。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征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费用。相关政府机构的征地政策得到没有落实和贯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发给农民征地的补偿,农民在失去土地并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发农民对政府机构的不满,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在逐步的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调整后的土地产值随之提高,补偿的费用也相对提高。然而土地计算方法不统一、不科学,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对土地价值评审的参考因素过于简单,缺乏相关的土地价值检测标准。政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农业市场调整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导致政府相关机构对人民群众没有信服力,极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执行和贯彻力度。
(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设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的指导规划,造成对土地破坏和浪费。资本的流向主导着土地的开发,土地开发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业住房、公共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飙涨。普通民众难以购买土地开发而来的商业住房,不科学规划又会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相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显得相形见拙。从国家土地直接管辖到地方间接管辖的土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问题。如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占据了管理权和经营权,将使用权扩展延伸,完全忽视了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如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同一块土地上都觉得自己拥有使用权。在相关政府机构与集体组织之间,出于土地巨大利益的关系,都想从中分一杯羹。还有开发商与开发商之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纠纷。
各个政府部们之间对土地的管理审批权限交叉重叠,存在着一块土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某一块土地。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地区开设建设用地,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使土地得到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利用开发土地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确各个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管理权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管理权等权限的划分。
(2)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讲座,走方基层调查民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注重加强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的讲解,增强民众对土地各方面权限的了解与认识。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认识, 在土地审批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国家集体意识深入贯彻到民众当中,增强义务观念,要做到在民众中达成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性认识。为了避免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就要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把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与时俱进。灵活运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项土地细节管理和土地政策执行工作,让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计划和安排,这些工作都属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范畴。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以免造成规划用地不科学、不合理的的规划,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规划。土地工作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也应该履行应尽的责任,责任划分详细具体,落实到个人。
(4)依法对使用土地不法行为进行治理,防止一些社会恶意势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实土地租用政策,在进行土地监测管理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领导机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土地承包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或者运作效益高的机关单位,这样收取的租金可以带来一定的回报。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还可以解决农村人口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种植出更多优良的农产品,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5)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设置一些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众多的土地管理工作,应接不暇,肩负着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每一项土地管理工作都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土地管理任务繁多的基础之上,又牵扯达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给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带来的困难。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可以组织农民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减轻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专项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地区的土地盈利上缴入库基金,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资金的流动管理,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实行透明化运作。对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来计划安排使用,由民众来监督和评审工作。在对土地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修建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关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中收取用于基础建设的额外费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与民众的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信息内容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公众参与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帮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与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创建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和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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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节约;利用;关系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问题始终是带有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是缓解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建设发展,人们对土地利用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使功能互补、资源共享。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土地优化配置原则,能有效抑制因随意性、盲目性而造成行为失当,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1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的关系
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对土地管理及土地节约进行研究,两者相辅相成,土地管理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自我调控能力的推动下,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土地得到充分的、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缓解了人地矛盾。而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又使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能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投入也会大大增加,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土地管理及节约利用的原则
2.1 优先使用储备土地
当前我国人地矛盾很突出,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土地资源充分地利用其它,目前有一些土地却因为其在某一阶段的利用价值没有凸显出来,就被废弃、闲置或者是被低效使用了。对于这些土地,要充分挖掘其使用价值,将之合理利用起来。在进行各类项目的建设时,国土、城建规划和招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宝贵,在同等的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储备的土地资源进行项目的建设,对于故意闲置土地、浪费使用土地资源的不法商人,要坚决依法收回其土地的使用权,从而盘活土地资源。
2.2 利用科学技术
当前科技越来越发达,因此应该在土地的使用方面利用科学技术为其服务,如土地的调查、监测和规划编制,是土地进行集约节约使用的重要手段,进行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的研究及其动态监测系统等的建立和建设,有利于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进行检测和监督,并为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如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能实现对土地资源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和监测,并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进行核查,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技术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由于土地资源为不可再生资源,因此要合理规划土地的使用及产业的布局。在使用规模上不能大手大脚,盲目进行占地和圈地,要依法对一些恶意占地和圈地的行为进行惩处,不能随意浪费使用土地资源,也不能随意破坏农用耕地和自然土地,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在土地的使用结构上,要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农村居民建筑向乡镇或者中心村集中,工业厂房应该使用多层建筑等,向空中延伸发展,以节约土地利用。在产业的规划上,要鼓励一些投资商到一些闲置、废弃土地的地区进行投资,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利用废地和荒地进行项目的建设,尽量占用耕地,有序地进行土地的开发和管理,从多方面实现土地的节约利用。
3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对策措施
3.1 实行优先使用储备土地战略
在各类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选址时,国土、招商、规划等部门及乡镇引导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储备未供土地。提高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加快批而废弃、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工作。对当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80%以上,往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要达到50%以上。依法进行处罚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闲置,坚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3.2 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储备未供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排查实际情况,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开发利用,从而节约大量土地资源,使其发最大的效益。全面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闲置满2年的土地,坚决进行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拍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特别是超过2年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3.3 加强土地管理,优化供地结构
对生态环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节能型项目,以及拆迁安置和农民小区、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原则上不单独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生产经营场所的获得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强化用地审核监管,项目的落户、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新建用地的项目必须充分消化企业现有闲置土地,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把企业现有闲置土地面积一并核算为用地规模,坚决核减投资强度与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供地面积。
3.4 多维发展,拓展空间
土地集约利用应该放眼未来,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地面上的建筑高度,通过科技技术向地下要空间。借鉴其他立体开发模式。如在一幢多层建筑中安置几个或几十个工厂或车间,即将平面方向上布置的厂房,在垂直方向上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高新区基本上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适宜于布置立体化标准工厂。另一方面,向地下空间拓展,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经验。
3.5 整合用地,挖掘潜力
集中开发研究、中试、推广、生产区域,整合现有土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选择最有利的产业发展集群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低投入、高产出。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国内其他园区的经验,引进区片容积率控制的概念,即对开发区确定一个合理的容积率,一部分企业用地可超过区片容积率,另一部分企业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小于区片容积率,只要整个区片实际建筑容积率不超过规划容积率即可,这样可满足不同用地者的需求,促使土地集约利用。
3.6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模
严格控制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准确定位城镇的发展方向。根据产业优势、特点诸要素,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政策,确定城镇准确的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所需的用地、人口聚集所需的用地、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从而确定合理的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对项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切实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还应该注重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的规模,设计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大规模、高品位,应该讲究经济买惠、节约用地、切买可行的原则。
4结论
在我国当前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挖掘与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和加强土地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对于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土地资源;市场化;原则;措施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于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使得土地开发有据可依,开发的土地能够合理利用,不出现土地闲置的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土地开发政策,公平、公正的开发土地,有助于推进工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
1 推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市场化的基本原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有效利用,采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稳步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等政策,完善工业用地使用制度,对于合法的,符合要求的用地依法批准,有偿使用。对于集体用地、农村用地、城镇用地都要合理规划,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合理利用市场经济杠杆,降低闲置土地数量,有效利用土地。
2 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的措施
2.1 工业用地市场化
对于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拍卖、租赁制度,使国有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有偿使用。
2.1.1 加强宣传,转变观念,加强土地国情、政策的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工业企业有偿使用土地才会更好更快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工业企业经济的提升,工业用地市场化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1.2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党政领导要重视工业用地市场化,将其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使该工作提到日程,并且要坚持不懈的,作为长远工作来抓,做到整体推进工作,加快实现目标。
2.1.3 规划引导,整合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土地。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一是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建厂,使土地资源集中使用,防止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发生;二是尽量使土地利用最大化,将厂房向高空发展;三是积极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集中利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的同时,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
2.1.4 政策倡导,制度规范,有效推动工业土地市场化改革,使得工业用地市场化程度加快。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对于土地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规范集约政策,规定工业用土地创造价值的最低标准,低于标准要求的不予批地建设,且为了使土地使用最大化,厂房的建设要符合标准要求,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资源;二是鼓励集约,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各工业企业单位最大限度的利用土地,使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奖励措施,鼓励集约;三是以市场经济特性来强化集约,坚持公开、公平利用土地原则,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等,使土地的使用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行为。
2.1.5 加强土地审批过程的监督,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的有力保证。一定要严格进行建设用地的土地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土地的审批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土地审批过程中的监督,避免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土地被审批通过,保证国家的土地资源不被浪费。
2.2 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
按照“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界址清楚、依法批准、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这些年来,国家对土地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经过多年的试点执行,获得了优秀的成果。国有土地是国家的资源,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国家土地,一些违反土地审批程序强占国家土地的行为,都要予以坚决的打击。现在,虽然国家在土地的使用上制定了专门的制度,但在一些地方还是没有执行下去,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执行。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最为突出,很多的农村基层领导和土地使用者,一方面是法律淡薄,一方面是上层机构不能及时进行监督。致使土地的使用变得十分的不规范,完全是违规用地。我国是土地大国,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土地使用面积非常有限,如果不能按照制度去执行土地审批,就会造成国有土地的浪费,导致有的人没有土地,加大了贫富差距,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自推行土地制度改革以来,以招、拍、挂为主要形式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逐步形成,市场体系不断完善。而集体建设用地由于流转受限,缺失了权利内容,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实现其土地应有的经济价值,而只能通过一些非规范方式让土地变相流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更加强烈,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提高,特别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已经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壁垒,保障农村主体权利价值,消除在资源利用与转化方面的城乡差别,有助于缩小城乡经济差距、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国家或区域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3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3.1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多储备闲置土地、低效土地,用于工业企业使用,最大程度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土地管理模式中一项创新举措,对于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率有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是政府部门需要管理的重要任务,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严格土地管理流程,促进土地制度的发展。
3.2 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在城市发展中,健全土地储备的法律法规。土地储备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多个方面,为使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交易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加快相关配套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及建筑开发活动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限制。第二,《管理办法》出台后,地方已有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必须根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完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文件内容.规范土地储备政策的执行方法。第三,政府机构要严格监督执法,分解处罚,推进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运行。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5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和10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土地;公开出让;简析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8-0158-02
自1986年菏泽市(县级市)土地管理局建立至2000年,土地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土地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土地资产价值不能充分显现。2001年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用地开始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了政府土地收益,它标志着菏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本人将从土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性,土地公开出让现状、当前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几个方面对菏泽市土地公开出让工作进行简单分析,以提高思想认识,自觉维护和坚持中国土地公开出让制度。
一、土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性
1.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大大减少了腐败案件的发生。土地公开出让前,菏泽市国土资源局首先发函征求菏泽市规划局的意见,待收到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后,市国土局再与原土地使用者以评估价作为参考,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对于约定的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从不打白条,不开空头支票。收回土地后,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底价,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由菏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土地公开出让全过程由菏泽市公证处公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操作,阳光操作,土地交易透明,建立了“公开、公开、公平”的用地秩序。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用地一律公开出让,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菏泽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没有设置有失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真正形成了要地来市场,不再找市长的局面,大大减少了土地隐易等腐败案件的发生。近年来,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踊跃来菏参与土地竞争,土地资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土地价格节节攀升,菏泽2001年平均地价每亩12万元,现在平均每亩230万元,是2001年地价的19倍。
2.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对于中国来说土地更加宝贵,对于城市来说更加稀缺。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城市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无偿使用土地,致使土地利用低下,土地利用率普遍偏低。菏泽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加大储备城区内国有存量土地,收回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后,分批分期对此公开出让,建筑容积率由收回时的1.0提高到现在的3.5,出让价格是收回价格的2~5倍,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提高土地利用率。这样就促使整体土地使用者少占了建设用地,间接地保护了耕地。
3.提供大量城市建设资金,为城市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各地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多,且常期稳定,被称作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土地财政”。菏泽市土地收入就市区的公开收入即政府土地纯收益为例。2001年为350万元,2002年为1亿元,2003年为1.5亿元,2004年为2.5亿元,2005年为3.5亿元,2006年为4.6亿元,2007年为6.8亿元,2009年为8.2亿元,2010年为13.1亿元。由此可见,政府土地收入每年节节攀升。这些土地收入绝大部分用于菏泽城市建设,菏泽城区内的环城公园、赵王河公园、演武楼、大剧院,菏泽开发区的路网建设等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均有来自土地方面的收入。可以说,土地公开出让加速了城市的发展步伐。
二、菏泽市土地公开出让的现状分析及主要问题
经调查,近三年来,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国有土地67宗,出让土地面积330.3公顷,以用途计算,其中商业比例为30%,主要是沿街及小区配套商业,住宅用地比例为68%。以“毛地”、“净地”两类计算,“毛地”土地面积共计223.06公顷,净地土地面积107.24公顷;以存量与新增土地计算,属于国有存量土地所占地重为84.9%,新增建设用地所占地重为15.1%。由此可见,菏泽土地公开出让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毛地出让比重过大,形成了新的土地闲置。毛地公开出让,源于县级市的菏泽市政府部门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那时,菏泽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能就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拿着城市旧城改造项目协议书再到国土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2000年,菏泽撤地设市,菏泽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保有原来职能,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的前期工作,只是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协议书与土地成交确认书同时签订。2007年至今,旧城区改造要先竞得毛地土地使用权,然后再与市综合开发办签订旧城区改造项目协议书。毛地出让,菏泽市政府一次性收取纯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防空费、墙体节能费等行政收费,其价格较低。2002年平均每亩约4万元,2010年平均每亩约18万元。毛地出让的建筑物、土地补偿由毛地的竞得人在开发时再给予原土地使用者具实补偿。
由于补偿费是由开发企业和被拆迁户者之间协商解决,政府收取土地成交价款后就不再管理,致使部分拆迁户漫天要价,开发成本居高不下,开发楼盘无利可图,部分公开出让的毛地无限期地闲置。这种闲置因为政府或没有可开工条件的原因,按照《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它又不在闲置土地范围之内。经初步统计,菏泽市区内约有40%的毛地还没有开发利用。
2.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比重较小,限制了城市的快速发展,抑制了城市化进程。城市化,应体现在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地域的扩大。城市区域的扩大体现在农用地征收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增加意味着农用地的减少,耕地的减少。菏泽市国土资源一方面要确保全市1 800万亩耕地不减少,保障人民吃粮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充分保障城市发展空间。这两方面严重影响土地公开出让的供给能力。由于近年来公开出让中新增建设用地所占比重太小,土地供给能力弱,城市地域的扩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
3.立法滞后,土地补偿费用相对较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不满意。公开出让净地地块的出让成本主要是补偿费,它包括土地补偿费,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最高补偿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总费用在每亩6万元左右。如今,净地公开出让平均价格在每亩130万元,土地出让金收入90%以上纳入市财政。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对此不满,抱怨土地补偿低,在补偿的过程中不配合政府工作,拖延了项目开工时间,更有甚者,群众聚集起来阻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围墙、施工。
4.公开出让土地结构不符合实际,土地调控力度不够,促进了住房价格的拉升。菏泽市城市定位在“水邑、花城、林海、商都”,菏泽市规划局在出具公开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商业用地的总体比例偏大,住宅用地比例相对偏少,住宅市场供给能力受限。菏泽城区人口逐年增加,由2002年的15万人,增加到45万人,由于人口对住宅的刚性需求量大于住宅的有限供给,致使菏泽住宅价格由原来的平均每平方米400元上升到如今的每年方米4 200元。菏泽的住房价格上升固然有建筑成本、行政性收地方税收等成本增加的原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有限的供给能力不能满足实际的住房需求量。
三、解决当前问题的办法
1.禁止毛地出让,防止土地被动形成新的闲置。毛地出让地方政府省事省时,利于政府眼前利益,但是它却有很大的副作用。一是造成了新的闲置,大量社会资源浪费或不能利用。二是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开发企业与被迁户之间的往往因为补偿费多少问题争执的不可开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削弱了住房供给能力。解决的办法在于上级政府下达文件,禁止再次出让毛地,并且追查出让毛地人的责任。此外,建立专门小组,到各县区检查是否依然存在毛地出让的情况。
2.加大土地征收力度,保障城市发展空间。具体方法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力度,加快步伐,努力把挂钩用地指标落实到位;二是加大城市郊区村庄改造,通过村庄改造把增加的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发展用地。
3.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完善部门规章,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菏泽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收益情况,建议市政府逐年提高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可由现在的平均每亩6万元,提高到平均每亩20万元。市政府下达政府令公布新标准,从规章制度层面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加大住宅用地的调控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供需矛盾。市国土局应当加大住宅用地数量,缓解供需矛盾,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市场投放量,同时优化供地结构,增加住宅用地比重。另外,在公开出让时可探索“限房价,竞地价”的出让新模式。
四、结束语
土地公开出让虽然有其不完备不完善的地方,但实践证明它在中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们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这项制度,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Z].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