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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荒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森林保护;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发展前景
森林为地球上的很多生物提供了栖息的环境,同时也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此外,森林系统对于净化环境空气,吸收有害物质提,释放氧气,涵养水源以及调节气候环境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功能。正是由于森林系统拥有这样庞大的功能,导致了人们在开发森林资源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森林资源大幅度的锐减,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得人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因此,就要求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森林保护工作改变现有的问题。
1 森林保护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1)集中砍伐,森林生长量得不到保障
最近几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生了显著的改变,人们对木材资源的需求量在不断的扩大,导致了森林资源的砍伐量远远超过了开发量,这对森林资源再生十分不利,并对森林资源的再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由于过度的砍伐,导致了森林资源的生长量远小于消耗量,使得我国的自然环境遭受了严重的影响,恢复能力大大降低,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木材也得不到供给。
(2)过量砍伐现象严重
从本质上说,森林资源并不是一个人所有,其属于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因此,森林资源的开发应该是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但是,最近几年,人们在森林资源开发过程中,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对森林资源的开发量呈现出越来越大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就导致了森林资源过度砍伐的现象十分严重,并且这些砍伐量都是在国家的计划范围之外,也是违法的行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也会导致森林资源的消耗量远远大于生长量,这样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障碍。
(3)森林的火灾和虫害危害加剧
我国森林资源在开发和管理过程中,比较难控制的内容就是森林大火和病虫害。在森林系统进行必要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对于保证森林资源的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同时,加强病虫害防治和火灾预防工作对于改善周围居民的安全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病虫害和火灾预防过程中,真正做好的林业管理单位少之又少,这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十分不利,同时这种情况也加剧了病虫害的在森林系统的传播和扩散。
(4)森林不合理开荒现象严重
尽管森林资源保护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我国在森林保护法规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加上很多地区的人们对森林保护的意识不强,导致了地区居民对森林资源进行过渡的砍伐开荒,森林开荒成耕地的现象十分突出,这种问题的存在对于保证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都是一种严重的阻碍。
2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对策分析
(1)充分认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在森林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首先应该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应该积极的宣传森林法律法规,积极的组织活动,开展森林资源普法活动,通过媒体的宣传,提高每一个公民的森林保护意识,使得森林保护的意识深入到每一个公众的内心。
(2)严格执法,禁止林地分非法开荒
林业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征地用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审批,不断加强管理,严谨杜绝林地的非法开荒。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强森林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不断深化林权改革,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执法必严。
(3)合理的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
首先,进一步的强化林木采伐许可,采用合法的程度进行林木采伐,严禁非法砍伐行为的发生;其次,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执行森林砍伐限额制度,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态效益的要求,确定合理的采伐方式和砍伐的强度,避免对森林系统造成过度砍伐;最后,林业执法机关要强化对林木运输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林木运输和经营的加工行为,禁止非法的林木进入市场流通。
(4)加大资金投入
最近几年,很多地区加大的了对人工造林的补助,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影响,种苗和造林补助的力度还不是很高,往往都是补助一年的种苗费,等到后期的管理和抚育就没有相应的补助。造成了林木的保存率逐年降低,无法保证正常的造林效果。
3 森林保护发展前景分析
目前,我国的森林保护工作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一些管理方式和规章制度的建设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该致力于管理制度的建设,制定出完善和合理的森林保护制度,同时还需要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将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的引进到森林保护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 郑进@,卢珍红. 云南海子坪省级自然保护区种子植物区系特征[J]. 福建林业科技,2014(03).
土地开荒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土地;土地纠纷;土地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064-2
0 引言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土地问题暴露出来,引起大批的土地纠纷事件。若这些土地问题没有稳妥的解决办法,势必引起上访、争斗事件的增加,不仅影响政府的正常工作,更是危及社会的稳定。如何解决好土地的纠纷问题,就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的头等大事。
1 土地管理不善,土地纠纷事件频发的原因
1.1 宅基地问题
我国的《宪法》等法律对于农民对其私有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也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土地只能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形式存在,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房子下面的土地从根本上说是属于集体的,因此农民对其房屋的处置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中国人历来就有安土重迁的思想,房子可能是大部分中国老百姓最主要的财产,但由于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严格,使得农民无法将房屋出售给能够支付更多金钱的城镇人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眼前利益,自然会引起他们的不满。
1.2法律与政策原因
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不断的探讨和出台新的土地法规与政策,然而这些法律与政策相互间的衔接性却往往不够好,政策与土地的变动在时间上也得不到有效的统一。在土地制度的变动过程中,旧的政策还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新的政策就出台了,新旧政策间如果没有良好的衔接,就容易给本已纠纷频发的土地管理带来更多的混乱因素。法律和政策与实际情况的脱节,是造成我国土地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二。
1.3利益原因
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自封建社会以来,“耕者有其田”一直是农民的最高理想,而这个理想实际上就是农民希望得到应有利益,从而过上更好的生活的真实写照。在我国土地政策不断变动的同时,城镇化也在不断的深入进行当中,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政策开始向农民和农业倾斜,土地的升值成为一个必然,农民如果拥有更多的土地,就意味着能过上更为富足的生活。利益的驱动,使得土地纠纷事件日益增多。
1.4政府原因
在社会的转型与政策的变更期间,政府职能错位,行为不规范的现象频频发生。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对农民自主经营的土地横加干涉,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有些政府工作失职,政府机关人员素质低下,对有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透彻,在土地的管理工作当中失误频出,导致了土地纠纷事件频发。另外,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办理公务不够积极,但在牟取私利上却是妙计连连,强占个人和集体的土地来满足私利,最终导致土地纠纷事件的发生。
1.5 农民自身原因
在我国农民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农民自身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在一时间也难以转变。由于各级政府疏于对贫瘠土地的管理,有些农民就自行开荒、种植,开荒地有的被外村村民种植、有的被他人占用,有的土地还界限不明,导致对土地的承包和使用变得十分混乱。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农民自身素质的提升,越来越多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对我国土地政策理解也更为透彻。在充分提高自身认识的基础上,农民对土地的保护意识大大增强,那些隐藏在阴暗角落的非法用地现象得到了及时的检举和处理,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纠纷事件的发生。
2 处理土地纠纷与管理问题的建议
2.1 宏观调控与微观调解相结合
只要是涉及到土地的问题,影响面往往极大,牵扯的人数也相对较多,如果没有对其进行很好的处理,极易造成公共事件,引起群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宏观上,对于已经诉诸于法律的土地纠纷案件,必须秉公处理,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执行,从而使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使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处理必须要顾全大局,尽力避免极端事件的出现,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微观上,在处理土地纠纷以及管理问题时,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深入到人民群众中进行积极的调研,同时注意工作方式,及时解决一些小纠纷、小事件,从而防微杜渐,避免矛盾的激化。另外,要准确的把握住地域性土地事件的特点和缘由,以便为更好的处理土地纠纷事件打下基础。
2.2 完善法律法规
各级人大、政府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细致的研究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对于某些突出的问题,应该明确、及时、合理的进行处理。有针对性的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从而使各级政府机关在处理相应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3 加强政府工作力度
(1)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彻查集体土地,确定具体的土地归属;(2)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保护合法合同,裁撤非法合同。并严格按照新法律,发放土地承包凭证,确定承包权限的几十年不更变;(3)控制招商引资规模,加大对土地的管理力度,对于某些打着“招商引资”旗号进行囤地渔利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并依法对土地进行收回;(4)主管部门认真研究相应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合同模板,并确保模板的贯彻执行;(5)制定严格的土地征地政策,对于土地的征用必须得到土地所有集体或农户的同意,从而使征地过程变得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6)加大力度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出路,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创建和谐社会;(7)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在解决和处理土地纠纷使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注意从实际出发,充分取得原有证人证据等材料,以便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8)建立仲裁机构,在订立相应合同以及办理相应手续时,要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避免不必要的土地纠纷。
2.4 提升各阶层法律观念,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加大力度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将相关法律、政策及处理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等内容编印专刊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并通过土地日、培训班、座谈会等各种途径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农民明确自身应有的责任与权益。
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让他们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3 结束语
中国拥有近9亿的农民,而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所以说土地问题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土地问题处理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的建设会不断深入进行下去,相信届时会出现更多的土地纠纷和土地管理不力的问题。
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能否妥善处理土地问题对于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想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要各级管理部门同心协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以便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从而为促进我国的经济进一步繁荣和社会的进一步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04.
[2] 李长明.征地纠纷解决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148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3.
[3] 中国法制出版社.最新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全书(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07.
土地开荒法律法规范文3
一、规范涉河审批项目
县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农经、水利、安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审批活动时,须先征得县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或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手续。
(一)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选址、设置矿权、建房用地、临时使用土地、征地后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采砂、河滩地整理和复垦。
(二)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采伐林木、营造河滩林。
(三)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交通部门:公路桥梁选址、水上运输管理。
(五)农经部门:农药使用管理、种植项目选址。
(六)水利部门: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选址。
(七)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小区、养殖基地选址。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查处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矿渣、倾倒垃圾等挤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负责制定清障方案,确定清障范围,配合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毁坏耕地采砂、非法选矿、挤占河道修建房屋、厂矿、尾矿库等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林木清除方案并配合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取缔河道行洪区内的林权证;负责查处毁林采砂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向河道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行为;负责对河流水质有影响的污染源进行监测;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规划和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配合乡镇政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监管矿山企业恢复治理,以减少河道泥砂淤积。
县农经局:负责查处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防治水质污染。
县安监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安全防范;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严禁毁坏林地、耕地采砂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联合执法,对毁林、毁地采砂行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拆除采砂设备,依法从重处理,收取治理保证金,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
(二)清除影响行洪林木。由县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和乡镇政府配合,确定河道主行洪宽度和林木清障范围,制定林木清除方案。林木清除范围内已发《林权证》的要予以取缔,将行洪区的林地面积扣除,重新核定面积后办理新《林权证》,河道行洪区的林木经审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区内继续栽植林木。
(三)加强护岸林草保护。河道两侧滩地在不影响行洪前提下造林种草或生态封育,可起到保护河岸、净化水质、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尘暴作用。要认真保护河道护岸林和生态林,严格控制采伐,严禁改变林地用途。对毁林种地、不及时或不按规范栽植树木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林业法规严肃查处。
(四)规范矿渣排放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合,监督、查处采矿企业矿渣排放行为。对没有合法规范排渣场地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矿处理,杜绝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矿渣。
(五)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管理局、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配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矿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没有合法手续、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的,尾矿库不得继续使用并限期清除。对于未建尾矿库,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矿、堆放矿渣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六)禁止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由县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对抢占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行为予以清理及纠正。对于享受“退田还河”补助政策,仍然种植农作物的行为给予制止并清除作物。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管理局、安监局、公安局、物价局、交通局、环保局、农经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土地开荒法律法规范文4
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一
依据黑龙江省XX农场()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黑龙江省XX农场发包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大队()号地耕地面积()公顷承包给乙方。详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黑龙江省XX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50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
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 黑龙江省XX农场
发包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上海市 区(县) 乡(镇)村 组(具体情况见下表)。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 2011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三、土地的用途该土地以 租赁 方式流转给乙方经营,具体项目为: 粮食种植 ,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流转用途或用于非农建设。
四、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
五、流转价款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3 种方式确定。 1.流转单价为每年每亩 元,合计 元。
2.第一年流转单价为每亩 元,以后每年递增比例为 %,合计 元。
3.每年流转单价按每亩 525 斤稻谷的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进行计算。
4.其他 。 六、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流转价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分期支付:乙方应在 年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转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转价款。
3.其它 。 七、定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定金,定金在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双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甲方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保证其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真实、有效。 6.乙方不得损害农田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土地再一次流转。
8.合同期满后,乙方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双方协商通过折价方式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归甲方所有;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在 日内拆除,恢复原状,甲方不作补偿。
9.流转土地交还时,双方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的约定: 。
九、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乙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2)乙方从事掠夺性经营,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
(3)乙方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抛荒土地达到 6 月的。
4.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
十、其他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双方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 松江 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 方: 代 表 人: 住 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乙 方:身份证明:身份证 号码: 住 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完善乡域内部土地承包体制,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有关土地承包问题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辖区土地权属为国有,现承包给乙方种植经营,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使用权,其承包面积为 亩,(具臵: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合法从事农、林、牧、副业经营。
二、本合同承包期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的交纳方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须向甲方缴纳土地承包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乙方因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负责承担,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
2、乙方自 年起开始向甲方交纳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为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3、乙方必须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费每天3加收滞纳金。如一年不交纳承包费或连续两年弃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发包。
四、由于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国家调整物价及有关指数,甲方有权调整收取乙方缴费标准,由于政策的变动,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必须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 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代收本合同规定乙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七、甲方在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实践中,乙方应承担部分建设资金,由甲方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承包户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进行宣讲,并组织实施,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计算承包地面积按实有面积计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积。
3、甲方有权对全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种植业结构、畜牧业发展等进行调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开发利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雇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如违反宪法、刑法、土地法、计划生育政策、综合治理条例等)进行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申请做出相应缓减措施。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其他相邻土地承包户的关系。同时协助乙方解决相邻纠纷。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内的合法生产经营权。
3、甲方应为乙方协调用水,用电等问题,实行统一管理。
4、甲方应以市场为导向,引导或指导乙方的农作物种植及产业结构调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2、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申请相应缓减措施。
3、乙方有权对农业生产等事宜进行建议,甲方在具体实施中应
充分考虑其意见。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管理效能。甲方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乙方对不合理现象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可实事求是的向 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办法。
5、乙方在承包期间,如果甲方无故终止或变更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雇工必须依法生产、合理经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2、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和承包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超越土地经营范围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非法开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等现象发生,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有关规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围内栽种适当比例的防护林,合理保持当地生态平衡。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若需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的。需报甲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手续无效。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农作物的种植引导或指导工作。甲方 可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种植的任务调整乙方的种植计划。乙方必须服从。
6、乙方在承包期内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设施归乙方所有,如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属和子女有权继承。在无经济实力和能力经营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反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有违反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终止合同。
3、乙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所列的款项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 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一、本合同不随双方人动而随意改变,若遇国家政策、法律、条例等变动造成本合同与之相违背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法律、条例规定执行。双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达成书面协议随本合同附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所签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废。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土地开荒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特征描述类;原因分析类;评价类;措施类
中图分类号:G633.5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178-04
历年来,都有许多地理学的很好同学,由于没有掌握简答题规范答题,造成在简答题的问题上丢分。针对这一情况,为了避免更多的同学在地理考试中,由于解答题的问题丢分而遗憾,本人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与对高考试题的研究,对简答题的规范答题做出如下几点总结:
一、特征描述类
1.空间分布特征(规律):从方向上进行描述,如我国降水的空间分布特征从东南向西北减少。
2.地形特征:①地形类型;以什么地形为主;②地势――地形倾斜方向、地势起伏状况、哪高哪低;③区域极值
3.自然地理特征:地形、土壤、气候、河流、湖泊、自然带、自然资源。
4.水文特征:流量、汛期、结冰期、水能等。
5.水系特征:发源地、流经区域、终点、长度与面积、支流数目等。
6.地表环境特征:气候特征、植被状况、土地类型、河流发育程度等。
7.气候特征:气温、降水、光照、日较差、年较差、降水与热量的组合
例1 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1)说明图示区域东部地区地势特征及判断理由。
(2)比较图中a、b两河的水文特征。
(3)简述a河源地所在地形区的自然地理特征。答案(1)地势大体东北高,西南低(北高南低)。理由:河流由东北向西南注入海洋。
(2)相同点:a、b两河的汛期都出现在夏季;两河所处纬度较低,都没有结冰期。不同点:a河流量小,含沙量大;b河流量大,上游水能蕴藏量大。
(3)a河源地所在地形区为青藏高原。地形:平均海拔4000米,是世界上最高的高原。气候:海拔高,气温低,昼夜温差大;降水自东南向西北减少,地域差异大。水文特征:以冰川融水为主,是许多大河发源地,多冰川湖泊。植被:以高山草甸为主,垂直分异明显。
二、原因分析类
(一)影响气温的因素:
1.纬度高低。
2.地形地势:阴阳坡,海拔高度。
3.海陆位置:距海远近,大陆性、海洋性。
4.洋流。
5.大气环流和天气状况。
6.地面状况。
7.人类的影响。
(二)影响降水的因素:
1.大气环流。
2.地形与地势。
3.与海洋的距离。
5.洋流。
6.人类活动:修建水库、植树造林使降水增加,围湖造田、砍伐植被使降水减少。
(三)影响太阳辐射的因素
1.纬度。
2.海拔高度。
3.天气状况。
4.大气清洁度。
(四)影响雪线高低的因素
1.降水:降水量大,则雪线低;降水量小,则雪线高。
2.气温:气温高,则雪线高;气温低,则雪线低。
(五)影响山地垂直带谱的因素
1.纬度:海拔相同的情况下,纬度如果越高,则带谱越简单。
2.海拔:纬度相同的情况下,海拔如果越高,则带谱越复杂。
3.热量:阳坡谱多且位置高、阴坡带谱少且位置低
(六)盐场:地理位置、海岸地形及特征(地形平坦)、天气和气候特征(蒸发旺盛)等
注意:原因一般从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方面回答
例2 简述非洲缺粮严重的原因。
非洲气候状况极差,土地贫瘠,各种自然灾害层出不穷;由于长期处于各类列强的殖民统治,生产方式非常落后;科技极不发达,人民文化水平极其低下,各种因素致使粮食产量较低;再加上人口数量增长快,远远超过经济与粮食的承受能力;此外加上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对其造成的影响,致使非洲各个国家的贫穷和落后,根本没有粮食的购买能力,所以整个非洲地区处于严重缺粮的局面。
三、评价类
一般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工业区位条件评价
有利条件: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不利条件: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协作配套条件
(二)农业区位条件评价
1.从光照时间、降水量的多少、昼夜温差大小、自然灾害等方面进行分析;
2.从四季的气候条件(分季节分时段)进行分析。
四、措施类
(一)工业综合整治措施
(1)调整工业布局,发展新兴工业及第三产业,改造传统产业,保证各业平衡发展,促进经济结构多样化;(2)因地制宜,合理、综合开发各类资源;(3)消除污染,减少三废排放;(4)植树造林,美化环境;加强生态建设;(5)发展交通,完善交通网络;(6)大力发展科技,提高生产水平,繁荣经济。
(二)缺水(旱灾)解决措施
开源:跨流域调水、修建水库、海水淡化?摇节流:减少水污染、减少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节水农业、制定法律法规,提高节水意识、实行水价调节
(三)地震防御措施
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和减灾意识;建立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的管理,建立健全减灾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建筑物的抗震强度;植树造林,建立防护林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
(四)能源短缺措施
(1)能源多元化战略,实施跨地区调配、进口能源;(2)提高利用率,节约能源;(3)控制高能耗工业;(4)能源循环使用;(5)开发新能源,完善能源结构;(6)完善能源储备体系。
(五)滑坡泥石流治理措施
加固陡坡;禁止乱砍乱伐;大力植树造林;禁止陡坡开荒;修建梯田;退耕还林;制订法律法规;提高意识
(六)土地沙漠化的治理措施
合理载畜量;人工种草;实行轮牧;退耕还牧还草;生态移民;解决牧区能源问题(风能、太阳能等);制订法律法规;提高意识
(七)土壤盐碱化的治理措施
华北地区:引淡淋盐;井排井灌;生物措施;农田覆盖;合理的灌溉,不能只灌不排;采取喷灌、滴灌技术等
西北地区:减少种植业比例;采取喷灌、滴灌技术等
土地开荒法律法规范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四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条 发包方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监督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二)提出机动地、“四荒”发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费。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三)保护承包方合法经营活动;
(四)组织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收益权;
(三)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要求提品及费用。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发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保护土地及设施;
(四)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承包费。
第三章 农用地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不减少承包地。
第十四条 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将承包地转让的,发包方应当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按机动地标准收取费用。原转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协商串换承包地的,应当签订协议,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按照基本等质等量的原则,可以与承包方协商串换承包地。
第十六条 机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机动地主要用于国家征地、农田基本建设、新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办企业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补给。
机动地的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机动地发包收入在支付相应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全部计入机动地所有者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剩余部分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退包耕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30年承包合同即行解除。退包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所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占用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机动地、开荒地或者复垦地补给;无地补给的,参照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双方必须订立用地合同。继续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地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实行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本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耕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或者其他方式经营。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经营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里的规划制定耕地保养阶段性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保养耕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章 “四荒”开发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期限、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
“四荒”可以集体统一开发经营,也可以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形式经营。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四荒”开发经营者订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四荒”开发经营者进行较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三十四条 取得“四荒”使用权未进行开发或者已经开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投入标准的,不得转让。
取得“四荒”使用权两年未进行开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发包、出租、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四荒”开发治理或计入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合同。
第五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入股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应当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和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之间发生前款以外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一)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发包集体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承包经营者土地的;
(四)强制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使用权的;
(五)强行承包经营者串换承包地的。
第四十三条 侵占、挪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倍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后,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缓收的除外),发包方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发包方可以按其所欠的承包费数额,确定收回承包地(留足口粮田)的数量和年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前款规定收回的承包地招标发包,发包收入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外,剩余部分抵顶所欠承包费。还清后,收回的承包地退还给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费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私自转让、转包、入股、抵押、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承包地。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