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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针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营改增”这条重要举措,这无疑于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最为关键的内容,对重负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和国家经济转型都具有重大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当前面临的发展瓶颈现象,“营改增”在减轻运营成本的同时,也能降低税收负担,更能积极地推动行业发展,为其注入新鲜活力与血液。故此,强化“营改增”后的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有助于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
一、基础理论
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较广,也包括交通运输行业。为此要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必须全面考虑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及计税方法和纳税筹划基础理论。
很多时候,在相同的涉税事项中,纳税人身份却有着极大差异,所以其承担着不同的实际税负,包括税款缴纳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现金流。以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增值税发生时若有相同的销项税,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依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合理增设抵扣的进项税。进而实现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企业在增设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时,可以采取日常活动形式来实施。而直接通过对纳税人应纳税绝对额的减少,是企业资金流出减少,增加融通资金为企业实现间接融资的关键,其被称之为最轻税负或绝对收益筹划的原理。
而税率筹划原理则就是纳税人通过选择其身份和适用税目,可实现适用税率、税收负担的降低减轻的原理。该原理启示着交通运输行业要尽量分开核算不同的适用税率,使其规避适用税率的从高从重。
企业要想获得退税待遇并获得最大退税额,应尽可能运用退税的方法来获取节税收益。如果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再获得退税待遇即可降低税负,企业要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自身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国家税收政策倾斜也要充分利用。同时企业在筹划某项税种税收时,要考虑其他与之相对应的税种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综合的规划衡量。要关注整体税负和税后收益的轻重多少,全面考虑风险因素和成本,实现企业理想的税务筹划即税后收益最大化。税务筹划要注重经济效益原则,确保筹划成本低于筹划节税收益。
二、注意问题
1.强化与税务机关及中介机构的沟通
纳税筹划属于极强专业性的工作,涉及各方各面的知识,包括税收、财政以及会计等相关的业务。交通运输行业如果想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进一步学习“营改增”;其次要与税务中介机构形成良好的沟通范围,聘请专业人士到企业开展全面纳税筹划,促使企业税负降低;最后,关键是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有无征税管理变化,或有无提出新的要求,并且开展纳税筹划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的沟通,获得相关批准文书。
2.纳税筹划工作开展要点
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于公共交通运输,从事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注意两个纳税筹划要点:
(1)如果进项税额扣除率在实际年度抵扣中,出现比进项税额扣除率税负平衡点大或相等的条件下,纳税人计税方法应为一般计税。
(2)如果进项税额扣除率在实际年底抵扣中,明显低于进项税额扣除率税负平衡点,则此时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应为简易计税。
3.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利用
针对交通运输行业纳税人的规定,我国在“营改增”后明确将其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者在增值税缴纳时却又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主要指增值税缴纳只需按照3%的征收率,且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后者在计算当期应缴税额时,则必须先通过每期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去。就两种纳税人纳税筹划而言,不难看出两者间存在较大的税收负担差别,故此当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纳税筹划工作不妨利用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来开展。
针对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水平,若是以含税销售额进行实际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若扣除率>2.75%、7%或11.62%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水平明显低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反之如是
三、结束语
针对“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基础理论的分析,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和问题的探讨,可知“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纳税筹划工作还存在众多有待改善的地方,但只要相关部门以及纳税人正确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双方的沟通联系,并坚持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的纳税筹划工作,即可规避其中的不良因素。
参考文献:
[1]郑贤龙.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探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16(2):23-25.
进项税额纳税筹划范文2
一、出口退税纳税筹划概述
公司出口纳税筹划是指为了达到股东利益或者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经营前的纳税方案的最优选择进而达到税收的合理合法化规避的计划。其中退税主要有三方面原则:一是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要进行综合性考量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二是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对纳税的最小化要建立在法律允许前提之下。三是时效性原则,纳税筹划是对税收上缴前的计划,是在发挥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基础上的税收安排。销售退还税费筹划不仅有益于优化企业产品结构,还间接提升了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人、财、物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企业出口退税的形式及计算方法
1、出口退还税费的形式
出口退还税费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不免不退、只免不退与又免又退。不免不退是国家不对禁止或者是限制销售的货物退还销售前所征收的税费。只免不退是指在销售货物时不征收消费税或者增值税,因为适用于这类政策的货物在销售前或者生产时是不收税的。又免又退是货物在销售时不征收消费税或者增值税,而且要退还货物销售前所承担的税收,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退还。
2、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税法对生产型企业主要实行的是“免、抵、退”政策,其中“免”指的是货物销售时不征收增值税;“抵”指的是销售自产货物时所用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应予以退还;“退”指的是货物在销售时的销售税额在当月不能完全抵进项税额,对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给予退还。具体可以解释为两个方面:一是当本月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那么当期的应退税额就为0,没有结转下月的留抵税额。二是当本月留有留抵税额时,那么当期的应退税额就是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的差就是结转下棋的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是将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的简化,在计算环节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何种公式需要具体情况而定。
三、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本文在参考以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现状,总结出了以下四方面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方案建议。
1、有效利用出口产品的加工方式
有效利用销售产品的加工方式是出口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很多生产型厂商对外销售产品采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其中进料加工指的是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等,国内的厂商进行生产,最终的销售任务是由相关国外的公司进行操作。来料加工与另一种方式相反,指从国外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公司进行加工及装配,然后销往国外。如果两种加工方式都用国内的原材料时,若采用进料加工方式,鉴于退税率小于征收率,那么原材料中不能抵扣的税额则计入成本中;若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原料是不需要付外汇购进的,出口时也免征增值税,国内的原材料是不存在不能抵扣和免征的税额,同样国内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够抵扣的。生产型企业在出口纳税筹划时,若国外原材料的比例大于国内原材料的比例,那么来料加工更加有利。例如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400万的原材料,国内原材料10万,免税比率为90%,关税税率为15%,退税税率为9%,假如出口取得销售收入为620万,那么当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时,计税价=400×(1-90%)×15%+
400=406万,当期应纳税额=(620-406)×(17%-9%)-(10×17%)=15.42万,没有退税额,关税为6万,总成本为21.42;而当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时没有增值税,主要是国内材料的进项税额及关税,同理计算总成本为3.2万。由此可见,不同的加工方式将会使出口退税不同,为企业带来的加工成本也不同。
2、合理利用销售产品模式
合理利用出口产品的销售方式是生产型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筹划的又一重要方法。目前对生产型厂商销售货物的模式主要自营出口和出售至外贸企业。采用的销售模式不同,出口退还税收的金额也有所不同。据相关研究显示,两种销售方式相比,征收税负的比例大于退还税负的比例时,采用销售至外贸公司便可少缴纳税负或者多退还税负;当征收税负的比例等于退还税负的比例时,自营与销售至外贸公司的纳税相同。例如耗用国内原材料6000W,增值税税率为17%,货物销售获得10000W,退还税负比例为13%,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20W,若采用自营销售,那么不得退还税负的额度为400万(10000×17%-10000×13%),应纳增值税为-620W(400-1020),应退还税负金额为620万。若该企业采用8000万出口至相关联外贸企业中,则退税额为700万(8000×17%-8000×13%)。由此可见,采用自营出口的销售方式与销售至相关联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筹划是不同的,具体要根据退税率与征收率的差距而定,一般采用销售至外贸公司要比自营销售承担税负更少。
3、合理利用申报期限
合理利用申报期限也是进行税负筹划的重要方法。有些生产型企业将出口业务集中于一个月或者是出口业务和国内业务交替进行,对于这样的生产型企业来说,申报期限的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对化工企业来说单证齐全的申报时间为90天,8月份与9月份有很大的区别。化工企业7月份出口业务为1000万,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9%,8、9月国内加大订购力度,8月原材料700万,销售1000万,预付生产设备200万,已经预订9月原材料1500万,8月底设备到货100万,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其余100万设备9月初到货,9月销售1000万,8月已经收齐7月的出口单证,没有期初留抵税额。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那么这样当8月单证齐全申报时,销项税额为170万,进项税额为136万(700×17%+100×17%),则当月应交增值税为34万(170-136),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应退税额为0,9月的销项税额为170万,进项税额为272万(1500×17%+100×17%),当月留抵税额为102万(272-170);当9月单证齐全申报时,9月的留抵税额为102万,免抵税额为90万(1000×9%),应退税额为90万。由此可见,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单证上交的时间进而把握退税的金额。
4、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
增加对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有效整合企业资源成为目前出口退税的退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首先,加强财务人员的退税培训,给予纳税筹划足够的重视。目前生产型企业认为自营出口要比对外贸企业出口对企业的更加有利,忽略了对税负的筹划工作。相关研究结果显示,百分之九十的中小型生产型企业觉着只要进行申报自营退税即可,不需要进行税负筹划,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间接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例如教育附加费与城市建设税。因此,生产型企业应该开展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逐渐强化出口退税的筹划的作用。其次,要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增加附值产品的生产,减少生产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的产品,中小生产型企业必须优化整合资源,加大对研发投入,要搭乘技术信息与互联网这趟快车,大力发展生产型企业的附值产品。最后,企业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结合国家颁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进行退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延迟申报这项优惠政策。
进项税额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 链条中断点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精心谋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一个税种,并且增值税实行全环节纳税,前一环节不纳税或少纳税,后一环节就要多纳税,因此不会减轻全环节税负,这就是增值税的“链条效应”。当增值税链条出现中断时,纳税人经营行为就存在多种选择,链条中断点给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造成的中断
由于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特点,免税可能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
1、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生产企业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也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优惠政策;而依据财税[2001]78号文件《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对生产企业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差别待遇,给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即生产企业可设立一个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子公司,则不仅该子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工厂还可以根据该子公司开具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
例1:某塑料加工企业每年直接向社会收购废旧塑料共计金额200万元,生产的塑料制品每年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16万元。则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17%=51(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6(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51-16=35(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51-16)/300×100%=11.67%
如果该塑料加工企业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子公司,成立子公司后,由子公司向社会收购200万元的废旧塑料,再将收购的废旧塑料加价10%销售给塑料加工厂,按有关政策规定,该环节免征增值税。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收益状况如下:购进废旧塑料成本为200(万元);销售收入为200×(1+10%)=220(万元);利润为220-200=20(万元)。塑料加工厂税负状况如下: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17%=51(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20×10%+16=38(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51-38=1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51-38)/300=4.33%。
显然,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所承担的实际税负与税负率都会降低,原因就是塑料加工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旧塑料,可抵扣增值税额22万元(220万元×10%)。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增加工商、税务等到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的企业经营费用。因此,只有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
2、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纳税筹划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也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2:某胡萝卜汁加工企业内部原设有胡萝卜汁加工厂和胡萝卜种植农场两个分部,种植农场生产的胡萝卜经加工厂加工成胡萝卜汁后出售。该企业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下税负压力较大,因为依据税法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主要是种植胡萝卜所消耗的农药、化肥等农资,购进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购进额的13%进行抵扣。该企业经研究决定,将胡萝卜汁加工厂和胡萝卜种植农场分开,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即种植农场生产的胡萝卜经加工厂加工成胡萝卜汁后出售。但农场和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的购销关系进行结算。这样处理会产生以下结果。
一是对于胡萝卜种植农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胡萝卜),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加工厂的胡萝卜价格可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进行核定。
二是对于胡萝卜汁加工厂,其购进的胡萝卜,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这样,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已大大高于原来农药、化肥等农资购进额的13%。而销售产品,仍按17%计算销项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类别造成的中断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类别造成的中断是指增值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征收方法规定不同,由此产生的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而造成的中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征收办法方面的差异见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纳税人进行身份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在设立、变更时,选择不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日后的企业税负影响很大。简单而又易于操作的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差别法
从两种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因此,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的纳税人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商品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当商品增值率高于无差别点增值率时,适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适于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在商品增值率等于无差别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见表2)。
商品增值率=(销售收入-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收入
无差别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例3:某工业企业预计全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不含税购进货物额为15万元。
商品增值率=(30-15)/30=50%>17.65%(23.08%),故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其应纳增值税额也可作出选择: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30-15)×17%=2.55(万元);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30×3%=0.9(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差别法
从纳税抵扣的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商品抵扣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则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商品抵扣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见表3)。
抵扣率=可抵扣项目金额/销售额=1-增值率
例4: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适用17%的增值税率,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含税)为60万元。抵扣率=60÷100=60%
该企业应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分设后的销售额均为5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的征收率。分设前应纳税额=100×17%-60×17%=6.8(万元),分设后应纳税额=50×3%+50×3%=3(万元)。可见,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减轻税负6.8-3=3.8万元。
当然,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的前提是纳税人身份的可选择性,通常只有销售规模小于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进行相关的筹划。同时,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须考虑到企业发展、身份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成本或收益、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销售情况等因素,不仅要考虑不同身份对税后现金流量的影响,也要综合考虑法律及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等问题,以实现最大的税后收益。
【参考文献】
[1] 鲍秀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时代经贸,2008(12).
[2] 梁文涛:企业合并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J].财会月刊,2008(12).
进项税额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 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
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是商品剩余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流转的过程中,增值税也在发生流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把增值税在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规范,从原理分析来看,增值税“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但是,只要经过精心的安排和设计,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还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合理节税的最终目的,节约出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应该遵从的原则
(一)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进行纳税筹划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背税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要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下进行纳税筹划活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可以为企业减少相应的增值税税负,但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不可为的行为。合法性原则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二)应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目的就是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比较纳税筹划时产生的成本和进行纳税筹划后实现的有效收益,在收益和成本相抵减后,分析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三)应遵循统筹性原则
统筹性原则就是说要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综合考虑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影响,在进行税收行为之前要做好相应的筹划和安排,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对公司未来近期和长远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税收筹划方案对员工、企业、国家、社会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共赢,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持续性。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
(一)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
设计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是一件相当不易的事情,企业需要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优秀、思想素质高的尖端人才队伍才能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任务。企业制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并开始实施的时候,如果没有高素质、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管理人才,那也是白费惘然的。所以企业要在引进人才方面把好关,多引进一些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管理人才进行培训,以促进人才适时了解国家税法政策的动态,并且加强学习,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提高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二)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规定对于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的计算方法和使用税率上以及管理办法上有所不同,两者各有利弊。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可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7%或者1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从表面上看,一般纳税人地税率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但是一般纳税人地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的税负,需要管理层进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上做出合理的选择,以达到进行节税的目的。
甲企业是生产型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上也比较健全,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92万左右,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税率是17%。可是,该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非常小,只占到了销项税额的10%。现在甲企业的管理者做出了两种筹划方案:第一就是维持原状,继续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缴纳。第二种方案就是进行纳税筹划,把整个企业一分为二,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相应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就很容易分辨出该选择哪一套方案。
在方案一下,维持原状,选择一般纳税人。此时,销项税额=92×17%=15.64万元,进项税额=15.64×10%=1.564万元,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64-1.564=14.076万元; 在方案二下,把甲企业一分为二,分为A企业和B企业,两个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分别是46万和46万,并各自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核算,此时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增值税: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两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38+1.38=2.76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要节税14.076-2.76=11.316万元,在进行了合理筹划后,方案二明显优越于方案一,这是充分选择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方法实现的节税效果。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商品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是根据主营业务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种,而不同税种的税率又是不相同的,一个征收增值税,一个征收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来降低自身的税负。
进项税额纳税筹划范文5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青岛 266580)
【摘要】 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和后期污水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特殊产品,最具代表性的产品就是煤矸石、再生水以及水泥。很多煤炭企业直接将这些产品销售用以获得额外利润,但忽视了税的因素,经常导致企业得不偿失。文章在分析煤炭企业特殊产品以及相应的纳税筹划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煤炭企业实际案例,具体阐述纳税筹划在这些特殊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应用。最后提出提升纳税筹划在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过程中有效性的方法。
【关键词】煤炭企业 纳税筹划 特殊产品 销售
一、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分析
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矸石、水泥、再生水等这些特殊产品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税等税项。同时,国家也对这些特殊产品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免税政策,如根据2008 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煤炭企业要紧紧围绕节税的目的,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综合考虑机构设置和时间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二 、A 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 企业现有配套设置——污水处理厂。另外企业也从事副产品的销售,主要包括煤矸石,水泥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再生水的销售。
1.再生水销售筹划分析。A 企业建有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它有两个工作设备,一个污水处理厂用来提供企业的污水处理业务,另外一个设备用来将净化的水深度处理为再生水,并进行销售再生水的业务。2013 年企业污水处理厂取得收入525 万元,其中污水处理获得收入153万元,销售再生水获得收入372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企业自行进行的污水处理不缴纳营业税,于是企业在2013 年并没有对污水处理的两项业务分开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2013 年企业为该项收入付出的增值税为89.25 万元(525×0.17)。
筹划分析:企业的做法节省了日常财务工作的量,却也无辜承担了多余的税负。利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定能节省不少的税费。根据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销售的再生水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在企业污水处理厂税前收益一样的情况下,只要平时做好了财务工作,将两项业务的收益分开核算,就能降低一部分增值税税费。当分开核算时,实质上污水处理厂的两项业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0。纳税筹划带来的节税效果不言自明。
2.煤矸石销售筹划分析。A 企业2013 年销售煤矸石1.7 万多元,实现收入5 800 万元( 含税价),进项税额650 万元,货物全部都已经发出。其中一笔价值600万元的货款承诺2年后一次付清;另外一笔总价500 万元的货款承诺1年后付250 万元,1年半后付150 万元,剩下的100 万元2年后还清。该厂2013 年对此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93 万元(5800÷1.17×0.17-650)。但是企业在实践中也应用到纳税筹划思想,企业将未收到的600 万元和500 万元的应收账款采用了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结算。因此,企业在2013 年针对此项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为156 万元[(5800-1100)÷1.17×0.17-650×(5800-1100)÷5800]相对于原先的193 万元,节省税费37 万元。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获得的推迟效果,可以为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
筹划分析:对于未收到的款项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而且能够使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但是,如果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实现比赊销更大的节税空间。根据2008 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对销售的煤矸石掺兑废渣的比例不低于30%,那么该项收入完全可以实现零增值税,比企业的做法节省税费156 万元。
3.水泥销售筹划分析。A 企业产煤过程中会有副产品——水泥的产生。而水泥销售的收入也是企业的收入来源之一。2013 年,企业销售水泥56 万元,其中废料掺兑比例低于30% 的水泥收入为48 万元,比标准的水泥收入多8 万元。其中生产水泥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共8 万元,其中低于标准的进项税额为5.5 万元。企业为了享受免税水泥的优惠,将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根据2009 年财税法规定,销售对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在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时,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据此,2013 年企业针对该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66万元(48×17%-5.5)。
筹划分析:企业将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表面看似充分利用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没有不单独核算划算。因为一旦单独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也就确定,没有任何空间。如果不单独核算,那么不可抵扣的进项部门是按照比例来分的,这样反而会有更多的抵扣额。对于这个案例来说,如果企业不单独核算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那么该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为1.14 万元(8×8÷56), 那最后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为1.3 万元[48×17%-(8-1.14)]。相对于企业的2.66 万元,这样做可以节省1.36 万元。
三、 提高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纳税筹划有效性途径
1. 纵向上整体考虑纳税筹划。纵向上的总体纳税筹划体现在时间上要具备纳税筹划的超前性、事中性、事后性。超前性对特殊产品的销售尤为重要,如特殊性产品是否分开核算。事中性需要企业在销售运作过程中要时时刻刻融入纳税筹划的方法,而不是在缴纳税费时才想到筹划。事后纳税筹划主要需要企业做到对纳税筹划的反思和总结。
2. 横向上整体考虑纳税筹划。横向上的总体纳税筹划主要指企业在同一年度销售特殊产品过程中开展纳税筹划时要紧紧环绕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核心。不能忽略企业总体利益和纳税筹划之间的成本 — 效益分析。企业应该定时进行成本- 效益分析,及时汇总各个税种的总体情况,纵观全局进行筹划。另外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带来销售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的情况。
3. 提高人力资源的纳税筹划的专业性。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好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对税法烂熟于心,更是要综合掌握财务管理、相关法学、以及运筹学等学科的人才。企业不能随便地将纳税筹划的重任交给财务部的几个会计专员。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大型煤炭企业的相关人才指导本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专业性的纳税筹划人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 汪振宁. 论税务筹划在煤炭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J]. 现代经济信息,2012(24).
进项税额纳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纳税筹划;增值税;康泰医学
一、引言
制定纳税筹划方案需要系统的考虑,从筹划目标的制定、筹划方法的选定到筹划的实施,以及如何规避筹划风险等都应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安排。本章针对上文中指出的康泰公司纳税筹划方案中存在问题,以不同税种为切入点,对康泰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重新设计,使公司获得税后最大收益。
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逐环节征税,逐环节退税,不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公平、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增值税发票使买卖双方形成利益制约关系,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二、纳税筹划的技术手段
(一)免税技术
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特定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的优惠或奖励措施,是贯彻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的经济手段。各国税法里都包含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免税政策是各国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采用免税技术的法律渊源。
免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赋的纳税筹划技术。免税人包括自然人、免税公司、免税机构等。
(二)减税技术
减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优惠或奖励措施。与免税一样,减税也是贯彻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的经济手段。
减税技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减税政策,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额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各国减税方式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出于税收照顾目的的减税,是国家对纳税人由于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财务损失进行的财务补偿;另一类是出于税收奖励目的的减税,是对纳税人贯彻国家政策的财务奖励。纳税筹划减税技术主要是利用国家奖励性减税政策。
(三)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税率的不同,包括税率的企业类型差异、行业差异、地区差异和国别差异等。税率差异往往是要鼓励某种经济、某些类型企业、某些行业、某类地区的存在和发展,它体现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支出的纳税筹划技术。企业出于真正的商业理由,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决定自己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等,利用税率差异降低税负。
(四)分割技术
出于调节收入、解决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政策理由,一个国家通常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规定不同的税率,或是对所得税和财产税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
分割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把一个自然人(法人)的应税所得或应税财产分成多个自然人(法人)的应税所得或应税财产,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因为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五)扣除技术
扣除是指从计税金额中减去各种扣除项目金额以求出应税金额,扣除项目包括各种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扣除与特定适用范围的免税、减税不同,扣除规定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扣除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所节减的税款就越大。
(六)抵免技术
税收抵免额的原意是纳税人的贷方税额――纳税人的已纳税额,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包括国家为贯彻其政策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性或奖励性税收抵免和基本扣除性抵免。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规定了税收优惠性抵免。
抵免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小,从而节税额就越大。
(七)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相对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以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八)退税技术
退税是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多征的税款,如税务机关不应征收或错误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的已纳国内流转税税款;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
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退税技术涉及的退税主要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
三、康泰公司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案
(一)原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
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康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或只能按3%抵扣。为使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17%抵扣,公司一直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往往比一般纳税人低得多,采购人员却没有做过相关测算。公司在原材料采购中,不能把供货方的报价作为采购决策的唯一标准,可以运用纳税筹划的税率差异技术,在供应商的选择问题上进行筹划。
在这种因增值税抵扣方式不同而导致采购定价差异情况下,就需要采购方计算价格让步平衡点。我们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计算价格让步平衡点,即: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与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时对公司产生的现金流量相等。
假设一般纳税人产品报价(含税)为X,小规模纳税人产品报价(含税)为Y,康泰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S,增值税税率为T,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F,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则: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税后净利润为:
净利润额=S-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S-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所得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T=17%,征收率F=3%时,则有:
Y=1+3%×117%×10%1+17%×13%×10%×X=X×87.73%
也就是说,当Y/X=价格折让临界点时,即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7.73%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税后净利润相等。
同样原理可出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时,以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就不能进行任何抵扣,即抵扣率为0,则上式变为:
Y=X×(1-增值税税率×10%)/(1+增值税税率)
临界点数值见表1。
根据测算,当Y/X>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采购货物的税后净利润较大;当Y/X<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的税后净利润较大;当Y/X=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一般纳税人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节税效果是一样的,但原则上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规模较大,管理也更规范,产品质量可能更有保障。
(二)运输业务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开展多种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准确区分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年货物销售额超过总营业额50%的纳税人,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康泰公司自有一批运输车辆,作为向购买方提供商品配送的车队。税法规定生产企业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非兼营业务。因此,该车队收取的运费按含税价一并缴纳增值税,而运输消耗的油料、配件及修理费支出等项目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康泰公司如果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销售货物时由该运输公司运输,康泰公司向购货方收取价款,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收取运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运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按3%征收营业税。
基于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规定,可以运用纳税筹划中的分割技术,对于运费所得选择适合的纳税主体,也具有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由于不同的运输方式会导致税负的差异,因此需要计算运输方式平衡点。我们仍然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计算运输方式平衡点,即:自行运输方式下与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对公司产生的现金流量相等。
假设公司取得运费收入总额为X(含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金额为Y,则可抵扣增值税额为Y×17%,不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工资等)金额为Z,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则:
在自行运输方式下的净利润为:
净利润额=X-运输成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X-Y×1.17-Z-(X/1.17×17%-Y×17%)×(1+10%)
在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的净利润为:
净利润额=X-运输成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X-Y×1.17-Z-X×3%×(1+10%)
当上述两式相等时,则有,
X-Y×1.17-Z-(X/1.17×17%-Y×17%)×(1+10%)
=X-Y×1.17-Z-X×3%×(1+10%)
得:
X/1.17×17%-Y×17%=X×3%
Y/X=67.82%
也就是说,在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超过67.82%时,企业为抵扣较多的进项税额,可采用自有车辆自行运输的方式;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占运费收入比重低于67.82%时,可以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按3%缴纳营业税。但在实行中,还应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的费用。
(三)增值税申报期限的纳税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康泰公司可以运用延期纳税技术,尽量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申报纳税,可充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获取一笔无息贷款。
康泰公司的办税人员一般在每月5日之前进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2010年公司共缴纳增值税573万元,如果在每月15号申报纳税,则企业现金流量在该月15号才减少,在5―15号之间,公司可以将这14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相当于获取了一笔无息贷款;也可以把这14万元存入银行,获取一定的存款利息。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财务策划活动,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合法途径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我们不断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会计、制度等,纳税筹划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邵凌云.税收筹划:宏观、中观和微观分析[J].滁州学院学报,2008(05):2-3.
[2]Tax Planning Opportunities.Accounting Technology,2008(11):3-5.
[3]赵静.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J].内蒙古统计,2007(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