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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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1.企业对于纳税筹划认知存在偏差

现阶段,纳税筹划逐渐成为纳税人的一种合理选择,但是,依然存在部分纳税人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出现一些纰漏,他们对筹划的意义和作用的理解存在片面性,没有全方位的认清目标。由于我国暂时并没有非常完备的关于纳税筹划整个体系的细则与规定。一部分企业纳税人不能明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实际意义;还有部分企业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合理纳税筹划的程度,他们常常将纳税筹划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故意性且不合法行为混淆,造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与此同时,因为纳税人对现有税法没有很深层次的掌握,就无法保障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最终导致纳税筹划的结果与最初的目的相背离,严重滞后了企业的发展。一些相关的税务人员对于纳税人合理的纳税筹划并不持有完全赞同态度,基于国家的角度考虑,他们认为企业之所以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减少缴税,认为企业纳税筹划很大程度上损坏了国家的经济利益。筹划者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企业制定最佳方案,决策者有时往往选择了最低税负方案,但是最低税负并不等同于最佳。纳税筹划可以给企业有效地减少税负,但是也是一项极其复杂与艰巨的工作。只有企业首先正确地认识纳税筹划,才能有效地利用纳税筹划。

2.企业在筹划过程中缺乏整体性

纳税筹划涉及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需要许多学科的配合运用。实施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本身具备相当的收人规模且企业管理者具备筹划意识。对于筹划者,其必须具备会计、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全面掌握企业的整个筹资环节、经营环节、投资环节的能力,熟悉企业日常经营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较深刻的了解,必须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并且及时掌握相关筹划政策信息。但是,现阶段筹划者并不完全具备极高的专业水平。导致企业在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和各学科的理解不是很深刻,在纳税过程中混淆全局和整体观念,对于各种税种的纳税筹划方式掌握不全面,进而引发企业发展受限。还有部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时候只面对单一方向进行整理上报,缺乏有力的数据依据,从而很大程度上局限了企业发展的节奏与范围。纳税筹划涉及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多个税种,然而目前部分企业纳税筹划者不能有效结合整体税收方向,致使企业在筹划过程中趋向于零散。

3.不完善税收环境制约企业纳税筹划

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及市场经济体系实行时间较晚,各种体系制度不足够完善,导致我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税收环境不健全,引发了诸多偷税、漏税问题。部分企业纳税人绞尽脑汁降低税负,然而手段并不合法,偷税成为部分纳税人不避讳的话题,他们认为即使被审查披露,不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责罚,只需要补税罢了。还有很多因素导致相关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随意,税收环境不完善,造成了很多企业纳税人对于纳税筹划的热情较低,从而阻碍了纳税筹划的广泛应用。

二、提升企业纳税筹划能力的措施

1.强化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知程度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纳税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知存在偏差这一现象,笔者认为,首先企业要建立良好的纳税筹划意识,强化企业人貞的纳税意识和对纳税统筹的认知,用合法的筹划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其次作为纳税人应该深刻认识到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且相对依法纳税进行纳税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广泛的,企业要想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依法纳税才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才是合理纳税筹划的立足之根本。

2.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性观念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事先行为,纳税人必须熟知企业全面的经营活动及资金运作,作为纳税人企业必须深知学科之间的配合对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具有重要作用,充分掌握各学科的专业知识,随时了解法#的变更,以及政策的改变,还深人了解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纳税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出发,贯穿纳税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要运用相关知识来思考和进行纳税,这就要求筹划者具备极高的专业的纳税筹划能力。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力度培养这类专业性人才,定期培训、检验筹划人员对于相关内容的掌握能力。以配合企业实现全局纳税筹划的目标,而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沪

3.国家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从整体纳税筹划的角度上看,纳税筹划不仅不会给国家带来税款损失,还会使国家税收不断增加。作为国家应该完善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进行合法纳税筹划,这样既可以使企业降低成本,还可以促进企业更多的资金运动,增加税收。所以现阶段,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企业纳税人则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进行纳税筹划。其次,随着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的不断落实,逐步健全税收环境,有效防范偷税、漏税等问题,将企业引人纳税筹划的正确道路,提高企业纳税人对于纳税筹划的热情,从而促进企业纳税筹划的广泛应用。

三、结语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内涵分析和国际借鉴

根据大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所属的内部环境可以将税收风险分成外部税收风险和内部税收风险。外部税收风险是指大企业本身经营之外的环境因素所造成的税收风险。大企业的经营都是在一定外部环境条件下来进行的,概括地说,这些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法律因素、税收行政与执法因素、政策因素等。相应地,外部税收风险可以分成税收法律风险、税收行政与执法风险以及政策风险。内部税收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要素引起的税收风险。主要有战略规划的税收风险,企业在制定战略规划时只是从技术可行性、盈利状况因素考虑这个问题,没有对税收形成一个全方位、综合的概念,大企业的企业性质、发展阶段、业务发展类型都影响其对税收主动遵从的态度。企业内部制度(生产供应环节、销售环节、投资环节、筹资环节、分配环节、财务管理环节等)是否健全、规范,从根本上制约着税收风险是否可以及时发现并加以解决。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成员国等发达经济体,运用风险管理理论指导税收管理实践,以提高稀缺资源的实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和提高税法遵从度。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风险管理模式的研究,我们发现OECD和欧盟的大企业风险管理过程大致相同,即对整个税收风险管理实行“过程控制”。把风险管理分为四个阶段:风险采集识别———风险排序分析———风险应对评估———风险反馈评价。

税务机关角度对现实条件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路径的思考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将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数据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国际经验看,税收风险管理技术层面上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模型,值得借鉴。笔者认为,现实条件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路径实现应该分四步:风险采集识别———风险排序分析———风险应对处理———风险反馈评价。

1.采集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税收风险管理的初始信息包括外部环境信息和内部信息。其中,外部环境信息是大企业经营的重要前提,应该收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金融、财政、投资等)和相关产业政策,大企业涉及的重要税种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部信息包括公司市场经营、融资、投资、成本控制的各个方面。这是实施大企业税收风险全面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2.分析归纳风险指标情形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应该针对大企业内外部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大企业风险典型识别调研,对销售环节、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物资采购等重要环节的常见税收风险点进行归纳和总结,积极探索企业风险特征、风险表现及识别方法等,并按集团、区域特点等分类归纳整理税收风险点,建立多维度的大企业风险模型,形成税收风险特征库和案源库。

3.实施税收风险应对处理税收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由税务机关风险应对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对各环节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评价,对税收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作出评判,估计税收风险点转化为风险的可能性,对税收风险点实际运行的评价以及出具评价意见和结果。风险应对人员重点检查大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的岗位设置、内部控制所生成的文件和记录,观察各税收风险管理岗位的业务开展活动。必要时,风险应对人员可以选择某些岗位具有代表性的交易事项进行跟踪,以验证这些岗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状况,从而全面研判税收风险实质所在。

4.对税收风险的评估反馈根据以上应对评估过程,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对大企业税收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对税收风险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并得出评估结果。帮助大企业从税收角度了解自身条件和所处的环境,确定风险规避和风险控制的总体策略。检验前三步骤运行是否适当、正确,并且指导以后的风险应对处理,实现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良性发展。

大企业发展角度对现实条件下企业税收风险控制策略的思考

大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组织结构特点,引入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通过税收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有针对性地制定重大事项涉税风险解决策略。

1.建立业务环节的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为解决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对各自业务领域的信息不完全,明确信息传递者和接受信息者、负责处理信息的人员等岗位职责,根据各业务环节的流程对其进行税收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及时将涉税信息传递给财务管理部门。例如,内部涉税信息传递的设计应当与税收风险的预算管理相结合,设计内部涉税信息传递的指标体系时,应当关注大企业所涉及的重要税种,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重点关注大企业成本费用预算、销售收入、工程投资、资产管理的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明确内部涉税信息传递的内容、密级要求、传递方式、传递范围以及各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等。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要害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重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历史,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内容,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治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金融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调解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要害。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非凡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治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2009年中央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背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重的是,审计项目假如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重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非凡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非凡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问题。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社会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背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非凡注重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背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假如答应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经济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重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9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9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9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假如《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9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重,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五、面对法律冲突时的选择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两办关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项目如果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特别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如果允许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如果《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五、面对法律冲突时的选择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税务风险;产生原因;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77-02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为避免其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税务规划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要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凭证账簿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要符合税法规定。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风险是因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涉及的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两个层次,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合规,即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正确计算和按时缴纳税款,避免少缴和迟缴;而更高层次的税务风险管理,是要求企业在合规、税务风险可控和税务风险规避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明确的优惠规定和未明确规定部分的时间差,避免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提升。

由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法规和司法立意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性等原因,致使企业难以做到完全规避税务风险。近年来,很多大公司因为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严而出现税收上的麻烦,税务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甩不掉的影子”和“定时炸弹”。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面风险管理的背景下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极为必要。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已是企业现代化创新管理、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双方的目的是存在明显的差异的,看问题和对于法律法规理解角度都以其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这就构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观性的特点。因此,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外部税务风险因素和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和列举。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主要的税务风险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给企业征管带来的风险;税收征管机构在执法环境造成企业不合规的风险; 面对市场竞争压力而采取不合规税务行为带来的风险;非税收执法监管机构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税收管理理念影响企业行为所带来的违规行为和失误风险;经营业务层面税法知识的欠缺、无知造成的风险和失误;内部管控制度缺失带来的失误和风险;中介咨询机构的不规范和不合法意见和建议。

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法规完整性与适用性(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矛盾;财政体制与地方利益与严格依法征收之间的矛盾;有效的征管监控手段缺失(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监管机构不透明);征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责任激励机制缺失。

三、如何进行控制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综合价值

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增加企业效益。但中国目前税收种类较多,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企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重要政策规定,对企业自身纳税健康状况做个正确评价,有效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一) 增强全员纳税管理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领导层大多不重视税务风险,甚至根本就没有税务风险意识;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应有认识和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己无关”。因此,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效益,首先应提高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乃至全体员工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树立全员参与纳税管理的观念和意识。例如,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

(二) 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建立基础信息系统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高校后勤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引言

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依法纳税以及合理降低税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是否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直接性影响。“营改增”持续推进的时展背景之下,部分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尚存在着不足之处,并未能够充分地享受“营改增”对现代企业所带来的好处,甚至还发生了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1]。在此种情况之下,需要企业对税收筹划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对当前“营改增”所引起的各种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

1高校后勤企业税收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1.1依法性原则

高校后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高校后勤企业税收方案顺利地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审核,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企业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征纳关系,这种关系一般需要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衡量[2]。作为纳税的义务人,高校后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当中,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并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

1.2事先筹划原则

高校后勤企业管理者应该充分意识到税收筹划的经济性规则,且对其实施长时间规划及周密安排。在高校后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常常具有滞后性等方面的特征,应该从客观方面为纳税者提供对税负提前规划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事先筹划的基本原则[3]。在事前开展税收筹划过程当中,企业应该从投资、理财以及经营管理等多个环节,提出针对性强的提前计划并予以实施,从而促使企业税负下降。若在企业投资、理财以及经营等工作完成之后,再对其予以税收筹划,那么就会带来相当的法律风险。

1.3综合性原则

高校后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不能对个别税种税负的缓解予以关注,而应该聚焦于对企业所有税负加以缓解,主要是由于企业的所有税种之间均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4]。此外,高校后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当中,并不是对企业税负进行简单比较,而应对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综合性考虑,从而促使企业税收筹划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能够得以显著提升。

2现阶段部分高校后勤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

2.1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现阶段,部分高校后勤企业的总经理以及营销主管等普遍持有这样的观点:税收筹划属于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的事务,作为企业只要按照税收部门的规定、标准以及要求按时、按量缴纳税负就可以了,而且所有企业的税收政策均是相同的,没有任何筹划的空间,甚至还有某些企业对税收筹划持有偏激、不友好的态度,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为企业作假,属于一种舞弊行为,与偷漏税之间的性质一样,应当给予法律制裁。这些认识均是对税收筹划错误的认识。

2.2税收筹划基础工作有待提高

随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与开展,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越来越需要原始票据进行支持,对于增值税这种流转税,企业税负的高低受到流转环节中的票据齐全与规范共同影响。部分企业的基础性工作较为落后,未形成完善的票据管理流程,意识水平低下,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配合力度也非常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并不完善,从而对税收筹划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2.3政策研究不到位,税收筹划手段落后

税收筹划主要指要研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但在现实工作中,部分高校后勤企业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到位。例如,未能充分研究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有效利用税收优惠空间等。部分后勤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没有进行比较周密的规划,税收筹划手段以及方式落后,未能构建一套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以及财务管理机制,财务管理人员不能获取有效的数据信息,导致税收筹划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长此以往,会对后勤企业自身的发展及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2.4对政策的理解不准确引起高校后勤企业税收风险发生

部分高校后勤企业在对项目进行开发时所购买的相关材料的成本水平普遍较低,而投入大量的资金到广告推广之中,从而导致抵扣税款水平较低,税负较高的情况发生。自2015年之后,我国政府开始颁布营改增政策,根据企业年增长水平与生产总值对比所得的结果,一般可将增值税率调整至11%[5]。在这个过渡时期,由于高校后勤企业未能够对相关政策进行准确地解读,从而使得某些产品并未能及时地销售出去,从而使得税款无法按时缴纳,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诱发税收风险的发生。

2.5尚未构建完善的税务制度

随着经济市场不断发展以及完善,出现了一系列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对于一些简单的税收筹划工作而言,主要是由企业自身来加以筹划,而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税收筹划,一般需要委派给专业的税务机构进行筹划。然而,由于目前现有的税务制度不够完善,使得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出现,从而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国家相关税务部门就应该制定并构建完善的税务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地处罚力度,从而促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实施与开展。

3“营改增”下高校后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具体对策

3.1强化高校后勤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高校后勤企业若要有效降低税负,就应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高校后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当中,需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严格遵守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提高高校后勤企业自身忧患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对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与把握,切忌急于求成,多花精力对高校后勤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进行准确的分析,与法律法规进行有机结合,制定符合高校后勤企业自身发展现状的税收筹划方案,使得高校后勤企业税务风险水平显著下降,以有效缓解纳税人的税负。

3.2强化高校后勤企业风险防范工作

高校后勤企业在缴纳税款过程当中应强化税收筹划风险防范工作。具体措施如下:(1)在调整高校后勤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过程中,需要设立税收筹划的岗位,加强风险防范工作;(2)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地意识到税收筹划风险管控对后勤企业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税收筹划风险防控与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从风险源头进行把控,阻止风险的蔓延,有效降低风险水平;(3)在高校事业单位的大背景下,后勤企业作为特殊的企业化运营实体,税收筹划工作有一定的灵活空间。高校后勤企业应努力寻求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综合考虑各个税种和企业的整体税负,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一定的风险防控工作,通过风险承受、风险规避、风险分担、风险降低等有效手段进行风险应对[6]。

3.3强化培训,促使高校后勤企业财务基础工作不断得到完善

一方面,高校后勤企业的领导应当积极主动学习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对“营改增”以及税收筹划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刻理解和掌握,并定期对高校后勤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开展培训,使得这些人员能够认识到营改增的内容,并明白税收筹划对高校后勤企业发展的影响,从而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加配合该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应当做好人才队伍的培养。高校后勤企业要想实现税收筹划工作,应当具备高技能和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人才,确保其能够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以及业务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营改增”政策合理进行高校后勤企业税收筹划的制定,才能够达到较好的税收筹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