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税法纳税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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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法纳税标准

新的税法纳税标准范文1

摘 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税法条例的施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外资企业的极大优惠,对我国的内资企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是顺应我国国情的需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对我国企业的生产发展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

一、改变了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们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担负全面纳税义务,即该企业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担负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即该企业只需要将企业在境内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所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即可,纳税主体的这种改变较大限度的维护了我国税收权益。

目前大多数国家也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既有利于纳税监督,也趋同于国际通行做法。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也是采用的内外资相同的企业所得税法,所以我国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也是国际接轨的标志。

我国企业的纳税主体全部变更为法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要将经营主体内部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汇总后再计算所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税率的差异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仅是纳税主体不统一,并且相同的纳税主体其纳税档次也不相同,这样就给企业造成不公平税负,也给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带来很多麻烦。

新税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财政承受力以及类同于我国国情的其他国家的实际税率,将法定税率定为25%,这个数值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一致的法定利率,使得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趋于公平,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业打着“假外资”的旗号来偷税漏税。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了我国企业的各个阶层,纳税人普遍对其表示满意,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普遍得到了认可。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有所降低,但外资税率有所升高。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而言,税率有所提高,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会有所升高,外资的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但对外商而言,来中国投资,并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在吸引外资外商投资只是起到辅的激励作用,外商来中国投资,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外资税率的微调是中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国际化程度在不断的提高,由此带来的广大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会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内外资企业的实行标准相同。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之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也是不相同的。

(1)工资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指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制度,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2)捐赠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只有3%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额时扣除;

(3)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外资企业抵扣50%,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均按照150%进行抵扣;

(4)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超过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的,据实扣除,超过的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外资企业广告费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所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方面也是对外资企业有更大的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的税前扣除项目,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即降低了其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此一来,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利于内资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有利于其发展。

对外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有所降低,及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前项目扣除政策中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如此,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项目上的优势而相对于我国的内资企业处于优势地位,而必须依靠其自身的优秀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

四、税收优惠的差异

原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免征2年税收,而后按照减15%的税率征收,而外资企业则是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有免征税收,也有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整合统一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到项目,落到实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鼓励农业,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兼顾小型微利企业、民族地区企业以及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的优惠政策是减免其税率,高新企业的税率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定为15%,以此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了一些调整,调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减少了外资的优惠。但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新老税法优惠过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对外商投资的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很大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在短期内会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但长期来说,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税负,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外资企业的税负,为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虽然外资企业税负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收,但是我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廉价的劳动力,巨大的市场潜力都在不断的吸引着外商的眼光,所以,从长期看来,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和外资企业的投资都有着利好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振川.浅谈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西安社会科学.2009.9.

[2]陈静.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财税金融.2009.2.

[3]王海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会计之友.2009.2.

新的税法纳税标准范文2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清楚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筹划性

纳税筹划的筹划性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少纳税。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的最小,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具有超前性。

(三)风险性

税收筹划存在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极易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四)实效性

纳税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要求税收政策必须进行适时的调整,由此,纳税筹划的相关方案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的所得税筹划

1.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双重纳税的义务,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2.注册地选择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而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

(二)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

1.计税工资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凡是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工资支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3.广告费用

旧所得税法下广告费用的扣除有规定的比例,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会计核算的所得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的不断转化,存货在一段时期内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两种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假设税率不变,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3.收入确认方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因此企业在收入确认时不能将款项已收到但不属本期收入的项目计入本期收入中,这样企业会提前纳税,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企业也不能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的收入因为款项没有收到而不予确认,否则就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导致损失。对一般企业来说,销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销售协议来延迟纳税,协议中必须写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尽管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是否采用这种方式纳税筹划,企业应在权衡收益和损失的基础上来决定。

五、结论与展望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与国际经济逐步接轨,纳税筹划在我国将势必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企业纳税系统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和水平,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打下基础,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欣,战略性企业纳税筹划,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期

[2]兰凤梅,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冶金财会,2008年第1期

新的税法纳税标准范文3

经历了艰辛曲折、一波三折的合并之路后,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从2000年财政部着手调研两税合并的可行性开始,到2007年被人大正式通过,合并之路整整走了7年。相比较原来的“两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许多重要变化,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1994年分设的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原来内外资企业适用的33%税率降低到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改变了过去内外税前扣除办法有别、税收优惠有别的状况。笔者就这些变化进行解析。

一、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概念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也是以法人(或公司)作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按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取消了过去内资企业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并明确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这样,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法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按照国际惯例,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根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也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二、统一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内外两套税法的最大差别是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差异极大,如工资薪金,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税法则是据实扣除。正是由于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不一样,加之外资企业税前优惠多,因此虽然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率相差很大,外资企业实际税负水平为11%,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3%,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两者相差10 多个百分点。因此,新的所得税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都做了统一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3%。这一扣除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对于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参与更多公益性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当然,与国外相比,这一比例明显偏低,不少国家甚至没有规定比例。

三、税率适当降低

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的优惠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内资微利企业实行18%的优惠税率;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和15%的优惠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是统一、公平和效率综合考量的结果。首先,两税合并首先就要统一税率。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25%的税率水平正位于原两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之间。其次,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当今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从1986年到2000年,26个经合组织国家公司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从41%降到32%,下降了9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地方税率,从1996年到2002年,3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平均下降了6个百分点;从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等周边国家看,其公司所得税率也下降到了28%至35%之间。再次,税率是各国吸引外资和税收竞争的重要工具。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最后,降低税率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减收也在我国财政承受的范围以内。

四、税收优惠更加注重产业优惠

原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多样,税收优惠政策繁多,主要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税收优惠地区由于具有竞争资源的税收成本优势,从而影响了资源在不同区域的优化配置,人为导致各地区财政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大差异;而外资企业超国民税收待遇也使内资企业失去了同外资企业竞争的公平起点。更糟糕的是,各种优惠政策到最后甚至已多到难以准确统计的地步,其中仅中央出台的优惠政策就高达100多项,特殊调节有演变成“普惠制”的倾向,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遭到严重破坏。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通过五种方式对现行原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一是保留了原税法已经执行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继续保留执行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技术转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二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四是改变了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由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即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采取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采取减计收入,使得税收优惠更能有的放矢。五是规定了五年过渡期。对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新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既照顾了已经设立的老外资企业,同时又突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理念。因此,这一政策对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刺激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和公益事业,以及照顾弱势群体等,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国家鼓励类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五、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利用各种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为实现税收执法公平,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2004年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这些针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的立法构成了我国反避税的主要税法规范。然而,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反避税行政规章,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上位级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改变这种状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单辟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

(一)规范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是企业一种极为常见的避税办法,因此,转让定价税制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相关程序规定三个方面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一是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二是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三是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制定了反资本弱化税制

资本弱化指由企业在筹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来加大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资本弱化税制是把企业从股东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部分,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资本,并规定这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提升立法层次的体现。

(三)制定了防范避税地避税的规则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以避税港方式进行避税也日益成为避税的重要方式。据统计,在我国的投资前十位中,来自避税港英属某群岛的投资居第三位,这充分说明当前我国避税港避税的严重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的反避税调整,由此需要补征税款的,国家除补征税款外,并按国务院规定加征利息。

六、规范了所得税征收管理

新的税法纳税标准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经济利润;会计利润;纳税利润;绿色利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12-0047-04

一、新“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制度核心要素比较

经济全球化引致了国家间资本流动,驱动了经济主体的投资偏好,同时增强了经济主体投资决策对各国间税收差异的敏感度。税收的国际竞争、税制的趋同是必然趋势。如果本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其他国家的税率,既会阻碍本国企业的投资,导致资本外流,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在乔根森(Jorgenson,1963)、桑德莫(Sandmo,1974)以及霍尔和乔根森(Hall and Jorgenson,1967)等构建的标准资本成本理论模型中,公司所得税是从两个方面影响公司投资决策的:(1)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可能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抑制了投资行为;(2)允许某些资本成本项目扣除,降低了资本成本,将刺激投资意愿。公司所得税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在制度规定的优劣评价上已达成共识,并在改革趋势上趋同: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设计。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国际惯例方面进展显著。

(一)纳税人比较

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的确认上废止了“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按国际惯例,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概念。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进行,分别规定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多个标准。中国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地域管辖权)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

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和合伙企业不以企业名义交纳所得税,而是由业主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连同其他方面的所得一起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中国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也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人(对二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有助于合理处理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法人公司,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而且对股息红利所得既征企业所得税,也征个人所得税,这相当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类型是公司所得税中的古典制,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目前,除美国、爱尔兰等少数国家外,为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采用古典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应该考虑将纳税人缩小到公司制企业,抑或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设计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二)税率及税收优惠比较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理论上,公司所得税同个人所得税相比,其主要作用并不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采用累进税率在促进公平方面意义不大。由于大部分公司所得税是由大公司缴纳的,所以采用累进税率的国家更多地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累进税率结构可以保证必要的财政收入。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公司股东的层次,可以认为这种累进税率也有一定的调节收入作用。因为对大公司实行高税率会减少公司的税后利润,相应地间接减少公司大股东的股息收入。此外,作为对上述税率结构的补充,对于在本国境内虽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非居民公司,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征收预提税,由付款方按照规定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审视中国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企业所得税将税率确定为25%。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25%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中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激励外商投资。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采用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国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很多,如鼓励科研开发、环保、节能;扩大就业;风险投资;促进区域开发;提升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支持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培育特定产业(如高附加值产业)等。发达国家一般更重视前三项的优先发展,并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免税期、优惠税率、加速折旧、抵免、退税、递延纳税等。发达国家较少使用免税期,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各类税收抵免和复杂的扣除规定(研发经费的特殊扣除、免税计提各类特殊准备金等),其税收优惠规定漏洞较少,方向性比较明显。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格局。遵循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原则。总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较

按国际惯例各国政府在政策上鼓励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允许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之所以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中国新企业所得税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全额扣除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比利时为5%,俄罗斯最高为10%,我国台湾地区为10%等),但扣除规模还取决于扣除的计算基数,不同国家扣除的基数有所不同。中国新企业所得税的12%是基于企业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利润的12%的权重(中国原企业所得税的3%是基于企业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的权重)。至于与旧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相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究竟是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

度,还是削弱了力度,这需要作具体分析。捐赠税前扣除规模最终取决于扣除率和扣除基数两个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提高了扣除比率,但降低了扣除的基数。具体的测算思路是:(1)当改革前后捐赠扣除额相等时有:应纳税所得额×3%=年度利润总额×12%,即,(年度利润总额±差异)×3%=年度利润总额×12%,即“±差异/年度利润总额=3倍”。也就是说,当税法调整的差异占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比率为3倍时,新税法和原税法对于税前捐赠的扣除规模是相同的。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在差异为正,也就是调增税法应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当税法调整的差异占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比率小于或大于3倍时,新税法对于税前捐赠的扣除规模分别多于和少于原税法的扣除规模;在差异为负,也就是调减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当税法调整的差异占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比率是绝对值小于或大于3倍时,新税法对于税前捐赠的扣除规模分别少于和多于原税法的扣除规模。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经济学与会计学诠释

中国新企业所得税税基是税法意义上的利润,是在会计意义上的利润基础上计算调整的利润,它既区别于会计意义上的利润,也区别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利润。理论上任何意义上的利润均是在总收益扣除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核算的,不同意义上的利润之所以差别主要是扣除成本上的差异。

(一)基于经济学、会计学及税法层面的成本内涵解析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任何资源的取得都是有成本的。所谓成本,它是一种代价,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1)显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厂商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租用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即会计成本或账面成本。会计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这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一般有三种类型:费用,当期就产生收入的支出(已消耗的支出);资产,当期尚未产生收入,但以后会产生收入的支出(未消耗的支出);损失,未产生收入的已经消耗了的支出。(2)隐性成本。隐性成本是指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或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自己所拥有的投入物的价值,即是指不在账目上反映的厂商自己提供的资源所应该支付的费用,包括隐含利息、隐含租金、隐含工资等。如自有房屋作厂房,在会计账目上并无租金支出。广义上,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构成机会成本。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的机会成本是指生产者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它生产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使用一种资源的机会成本是指把该资源投入某一特定用途以后所放弃的在其他用途中所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

机会成本具有选择性和隐性特征,是经济学家考虑的成本,是为了研究人们的决策,有可能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经济学从稀缺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研究生产一定数量某种产品所必须支付的代价,用机会成本来研究厂商成本。会计学从历史成本――已经发生的会计成本角度核算厂商的成本,会计学家研究现金流,只考虑显性成本。税务当局用部分会计成本和政府额外规定的扣除费用(可称为税前成本)角度调整厂商的成本,代表政府以宏观调控、鼓励创新、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等为出发点,重新确认、审核企业成本范围。

(二)纳税利润与经济利润、会计利润的关系

利润是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在不同的成本层面下形成不同的利润:由经济成本推算出经济利润,由会计成本核算出会计利润,由税前成本调整出应纳税所得额(本文称之为纳税利润,下同)。经济利润,也称超额利润,是经济学视角中的利润,是超过正常利润以上的利润,是通过总收益扣除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得出的(经济利润=总收益-经济成本)。也就是说,经济利润是从总收益中已经将正常利润作为机会成本作了扣除,那么,超额利润仅来自于创新、承担风险和垄断。会计利润是会计学视角中的利润,是企业的总收益与企业的会计成本之间的差额(会计利润:总收益一会计成本)。纳税利润是税务当局征税视角中的利润,是企业的总收益(税法规定在会计计算的总收益基础上稍作调整)与税前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调整的总收益-税前成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经济利润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数量关系

经济利润等于从会计利润中扣除正常利润,得到企业的超额利润,代表了高于正常利润的部分。当会计利润等于正常利润时,会计学意义上是盈利的,但其经济利润为零,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厂商不盈不亏;当会计利润超过正常利润时,会计学意义上是盈利的,其经济利润也是大于零的,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厂商获得超额利润;当会计利润低于正常利润时,其经济利润小于零,从会计学意义上可能是盈利的,但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厂商是亏损的,在经济学家视角中,这一结果高估了利润。人们常用会计利润评价企业效益的好坏,但若视角再宽泛一些,考虑到所有因素,用经济利润判断企业的业绩则更有说服力。经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数量关系,见下图:

2.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之间的数量关系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的趋势是企业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逐步分离。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原则、处理方式存在根本差别。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很大。这些差异按其产生原因及其性质又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会计利润是按着会计准则计算形成,为投资人提供信息;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它与会计核算而形成的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公式表示是:

纳税利润=按税法调整的总收益-税前成本=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

但是,纳税利润与会计利润又具有紧密联系(比与经济利润的联系要紧密),在税收征管中,往往是在企业会计利润基础上加以适当调整来确定其纳税利润的。上述公式即可表示为:

纳税利润=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

公式(2)暗含着:纳税利润=会计利润±部分显性成本。其中,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等;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非公益性救济支出、税收滞纳金和罚金或罚款等;以及企业当期少计或未计的其他纳税所得。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可比实际发生多扣除的费用、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不征税收入,如企业研发费用、企业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以及企业当期少计或未计的其他纳税扣除项目金额。纳税利润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调整,包括了相当部分的会计意义上的成本。公式(1)与公式

(2)的结果是相同的,说明了纳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密切联系。

3.经济利润与纳税利润之间的数量关系

纳税利润是与经济利润在思路、出发点和形成机制上均不相同的利润概念。经济利润是企业决策时使用的,考虑了机会成本的扣除。经济利润的形成充分考虑了稀缺资源的配置,将基于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所带来的或加剧了的资源稀缺程度全部体现在成本中,以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纳税利润考虑的成本范围是有限的,一般比形成会计利润的成本扣除范围还要小,重在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政府旨在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确立纳税利润。由经济利润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之间的关系可等量推出经济利润与纳税利润的关系为:

经济利润:纳税利润-隐性成本±部分显性成本即:

纳税利润=经济利润+隐性成本±部分显性成本

可见,从经济学视角看的纳税利润中不仅包含了全部的隐性成本,而且还包括了部分显性成本。纳税利润在经济学意义上包括了相当部分的企业角度的成本因素,税基是经济学意义上高估了的利润,没有体现资源配置的真实成本,把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当作税基,是政府主观意义上的法定利润。

三、结语

1.“纳税利润”的定位体现了政府目标的价值取向。不同视角下的利润内涵及其差异程度涵盖着社会不同层面的目标定位与差异。纳税利润的内涵与外延体现的是政府的各种目标,纳税利润的调整预示着政府目标的转换:如果纳税利润接近经济利润,说明政府考虑了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因素,政府目标更加关注效率。如果纳税利润接近会计利润,说明政府更多的考虑了企业完整会计信息的全貌,政府目标更加关注微观主体的活力。如果纳税利润偏离经济利润或会计利润的程度比较大。说明政府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因素,并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政府更加关注财政收入目标和公平目标。

2.“纳税利润”应该回归于“绿色利润”。为体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需要关注绿色GDP核算体系下的利润核算,可称之为“绿色利润”。全局和长远考虑,“绿色利润”是比“经济利润”更真实和精确的利润,其核算考虑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消耗的环境成本的扣除,考虑了社会经济活动对子孙后代的影响,是一种跨期的公平与效率。若“纳税利润”接近“绿色利润”,则展示了政府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公平目标的税收政策。

新的税法纳税标准范文5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编辑:)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的税法纳税标准范文6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合理避税;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非违法的避税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07年3月16日,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法律相比,做出了如下变更:

(一)变更了纳税人的范围

1.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首次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将外资企业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制范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被用来规制外资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相关事宜,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定义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规则,不再笼统的企业花费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规则的统一。

2. 明确了纳税人的定义与范围

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举式的说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为企业及其他组织。所谓企业及其他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定义应当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需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二)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率为25%,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方式的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收入总额方面增加了两项应税收入,但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差距不大。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与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在各项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区分了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项目,对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的外购商誉、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内部费用等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计量的改变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征税收入概念的提出,排除了企业非经营活动带来利益流入,保证了财政拨款等相关资金的充分利用,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的重要变化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有力的促进企业通过人才引进实现自身发展,降低了企业因人力资源支出所带来的成本。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以后的年度扣除,降低了企业因对外宣传所产生的税收负担。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现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等优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改变为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一方面促进了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待遇,解决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有助于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采用以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税收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与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转移,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了企业税负,对促进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合理避税的概念及注意事项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二)合理避税的注意事项

1.合理避税合法性

合理避税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所作出的行为,合法性是合理避税所必须坚持的原则。采取违规行为所进行的避税属于税收违反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2.事前进行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可以通过税法中对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扣除政策及税收优惠措施等规则的运用,调整企业经营政策与经营活动,进而降低税负,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合理避税必然是企业事前采取的经营举措与经营活动。因此,合理避税具有事前筹划的性质。

3.合理避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理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于准确纳税。因此,合理避税对企业税务人员有着非常高的职业要求,要求相关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与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企业的税收缴纳,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合理避税策略

合理避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另一种是非违法的避税。本文就两种避税方式分别作出分析:

(一)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有很多可采用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策略。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中,可以适当向相关行业倾斜,获得相关行业所带来的营业收入,进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税率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法》也在扣除标准方面对企业采取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加大技术投入,获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安排残疾或其他人员就业,来享受低税率或相应的其他税收优惠措施,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非违法的避税

非违法避税行为本身并不与税法规定相冲突,属于企业可采用的税收筹划行为。为了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可以建议企业采取以下非违法的避税策略: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企业在所处行政区域外可以采用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开展业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需要单独纳税,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形式的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细致的规定。因此,如果异地设置经营机构,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通过小微盈利子公司或高新技术子公司的设立,降低子公司的税收成本,进而降低整个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

但是,如果是投入较大的异地经营机构。由于分支机构的纳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那分支机构的前期投入成本也应当计入到总公司的扣除金额中。因此,对于需要有较大投入的分支机构,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设立。

2.成本与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以在采取经营活动前,按照相关扣除标准来合理掌握费用支出,进而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

四、结语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及扣除标准。企业可以站在税收立法目的角度,通过有效利用税收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事前筹划来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瞿志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