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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章名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章名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章名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章名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章名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章名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章名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章名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3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4
据Wind数据,截至12月4日,方正富邦红利精选基金经理张璐自2012年11月20日上任以来,以-7%的任职总回报在333只同类基金产品中排名第331名,排名倒数第三。
公司已经认识到问题所在
《投资者报》:该基金的原投资经理张璐在今年半年报中说,我们的重点股票放在估值合理,今年业绩增长稳定的中盘股上,尤其是部分传统行业中的新兴产品或新转型公司,如前期股价有一定回调则更加理想。但从持仓看出,除去第一大重仓股三全食品配比超过2%,第二重仓股海油工程和第三大重仓股中国平安配比超过1%之外,剩余的7只股票的配比均在1%以下。也就是说,在股市走好的三季度,张璐不但没增仓,反而一反常态地进行了减仓操作,请问操作依据是什么?
方正富邦:公司基金投资严格遵循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投资策略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由于短期的基金申购赎回造成持股比例变动,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而短期市场热点变化和行情波动,并不代表中长期的净值表现和业绩评价。
《投资者报》:张璐目前的任职回报是-7%,远低于同类平均29%的回报,在333名同类基金经理中排名330名,可谓是不折不扣的熊基金经理。尽管张璐是北京大学理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但我们注意到她在担任该基金的投资经理前,并无担任基金经理的经验,可谓是一个行业新人。目前方正富邦红利精选只有她一位基金经理,也就是说贵公司对她还是有强大信心的。请问这信心何来?
方正富邦:如前面所述,公司已经认识到红利精选基金的业绩排名问题,并已着力加强投研队伍的充实与建设,张璐是公司重点培养的新任基金经理,工作中勤勉尽责,随着新任权益类投资负责人的到位和基金经理投资经验的积累,可以期待投资业绩的改善。
希望新团队有新起色
《投资者报》:据Wind数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方正富邦红利精选的最新规模为0.24亿份,最新净值为0.942元。从今年一季度起,该基金的规模就一直在5000万份以下。根据2013年最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请问,你们是否按照上述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说明了原因和报送了解决方案。具体原因是什么?有何解决方案?
方正富邦:根据法规要求,基金公司每季度末旗下产品规模需要进行公开披露;然而,每季度末往往是资金最紧张的时候,净赎回较多,作为一个时点数,季末规模相比季度期间规模明显要偏低。加之,近两年基金行业新发基金平均赎回率超过80%,甚至90%以上赎回率已经屡见不鲜,尤其以股票型基金居高。
红利精选基金成立于2012年底,成立时规模为2.3亿,今年资本市场剧烈波动,整体风格偏向于成长股而非价值股,且资金面季度紧张,使整个市场基金巨额赎回,红利基金原本规模较小,遇到市场剧烈波动时抗波动能力相对较弱,客户赎回明显,因此规模低于5000万,但持有人数量远高于200人。我们已经就基金规模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并有了以持续营销扩大规模为主的解决方案。
《投资者报》:方正富邦红利精选会否成为内地首只被清盘的公募基金?贵公司有没有实质性的措施来预防此种局面的出现呢?
方正富邦:公司出于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原则,避免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没有选择激进的解决方案,而是以提升投资业绩为基础,以持续营销、扩大规模为解决方案。
基金规模的稳定与增长关键在于业绩,在于给持有人的回报,为此,公司今年以调整人员结构,打造投资团队作为投研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力争在明年使投资业绩出现较大改进。公司新任负责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投资副总监赵群翊,具有12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历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执行副总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研究主管等职务,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产品业绩,相信红利精选基金的业绩会得到明显的改善和提升。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5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字: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1.企业年金及其内涵
1.1企业年金的理论界定
企业年金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因此,企业年金是一种国家鼓励、企业自主、政府监管、基金筹集、市场运作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过设立个人账户的全积累方式,对退休职工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补充养老金。
1.2企业年金的基本特征:
企业年金属于养老保障的范畴,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具有收入分配、职工激励和养老保障功能,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独立的保障形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福利性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与职工自愿建立并自主管理的一项补充养老计划,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企业养老金计划一般被企业视为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作为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系统中的报酬管理或职工福利管理项目,是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雇员长期为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向雇员提供的一笔退休金。
(2)补充性和独立性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职业年金保障形式,是对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它与公共养老金或者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3)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企业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养老保障制度,其责任主体是企业。在企业年即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企业和职工具有较大的自。企业可以就企业年金的供款标准、管理机构的选择等问题做出决定。所以,企业或职工必须承担因企业年金计划产生的所有风险;而国家作为政策制订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依规监督。
1.3企业年金的性质
关于企业年金的性质的认识,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社会福利”和“递延工资论”两种。企业年金性质决定其在信息披露理论基础。
(1)“社会福利论”认为:职工在职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则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社会福利的体现。此观点反映在会计处理中表现为:企业年金被视作企业一种额外的负担,不允许在职工退休之前计提,也不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中的必要开支,只是在实际发生支付时才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
(2)“递延工资论”认为:企业年金的本质是递延工资,是职工在其工作期间的积累和到达某一特定的服务年限以后属于他们的一种延期收入。在这种观点下,由企业年金筹集引起的企业年金费用的确认就应以职工付出的劳动为依据,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期确认为一项生产经营费用,以便与该期间员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相配比。这种分期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确认基础,体现了配比原则。
1.4企业年金计划
根据企业年金给付方式和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既定缴存金额养老金计划和既定受益养老金金计划。
(1)既定缴存金额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按照年金计划的约定,每年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年金,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企业并不保证职工退休时企业年金的给付金额。在该计划下,企业根据事先确定的缴费水平向一个独立实体(企业年金基金)支付确定数额的提存金,职工退休时所能获得的企业年金数额取决于所缴提存金额及其投资收益在职工退休时的累积额,职工到期领取的年金数额是不确定的,大小视企业年金基金的盈利情况而定。职工退休时所享受的企业年金实际水平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相关的风险完全由职工个人承担。
(2)既定受益养老金金计划按照设定收益计划,未来的养老金水平由企业预先承诺,而企业向信托机构的交存金额是不确定的,每期的缴存金额取决于基金资产的盈利、未来养老金的支付数和基业的财务安排。在设定收益计划下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风险由企业承担,如果基金资产不足以偿付养老金金额,企业必须补充不足部分。
2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2.1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原则
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思想是:在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发展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在发展企业年金中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非强制性原则;个人账户原则;信托原则;市场化运作原则;非调剂原则1。
2.2中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由于我国实行信托型管理模式。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最终责任主体,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是派生的责任主体。因此,在信托关系和信托框架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有关法人机构作为管理主体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同时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或负债基金投资管理。银行、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和角色,都可以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主体,提供相关业务的专业化和高质量的服务;有关中介机构,可以接受政府或有关机构的委托,从事精算、审计、和咨询服务。(如图1)
(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 图1)
企业年金涉及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基础
3.1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主体2
企业年金会计,是指全面、系统、连续地反映与监督基于企业年金计划下形成的养老金的筹集、发放、运营及保值过程的会计。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是以企业年金会计处理为基础通过表内披露和表外揭示两种方法及时和对外公开一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和处分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帮助各种经济决策的过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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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企业年金筹集阶段来看,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薪酬福利结构的一部分。因为企业年金计划明确了企业对职工应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是职工在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间得到的,另一方面要在职工退休时才发生实际支付。由此产生的会计问题是,如何将这种将来给付的现时义务合理地反映为企业的成本与费用。所以,此阶段企业是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会计处理属于企业财务会计的范畴,遵循传统会计基本理论。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主体也就是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企业必须根据计划的要求定期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向计划参与者披露反映企业年金的计缴以及年金计划的执行等情况。
其次,企业缴费之后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为实现其保值增值必须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依赖企业年金合同的约定运营,形成企业年金基金自身资产、负债、收支、节余,构成一个独立财务体系。因此需要为每个企业年金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对于这一状态的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就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住房公积金会计、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等一样,成为一种基金会计。因此,企业年金信息的披露主体就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根据年金计划的要求通过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或其他披露文件向每个年金计划参与者以及监管当局反映企业年金的营运成果和净资产增值情况。
3.2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原则
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必要的原则,考虑企业年金所有者和托管者之间双方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和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做出强制披露重要会计计量信息的规定。根据国外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经验,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一般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要求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主体在披露内容上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披露内容上要公开所有法定项目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有欠缺和遗漏;在披露形式上要求有适当的信息传递载体和渠道,以保证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够通过他们所能接触的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介方便地获得信息。
(2)有效性原则。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包括准确性和重要性两个方面。准确性主要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必须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当披露主体的情况发生变化,已经披露的信息不能反映披露主体的当前情况时,披露主体应该及时更正或更新有关信息,使信息披露对象了解的信息能够准确反映披露主体的实际情况。重要性一般是指可能对企业年金运行及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通过重要性信息的披露使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及时了解披露主体内部和外部出现的重大变化,及其这种变化对企业年金运营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影响。
(3)及时性原则。及时披露是指披露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频率及时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使监管部门、委托人和受益人通过不断更新的信息及时分析、评估和监督披露主体企业年金运营的实际情况和最新情况。及时性要求是从信息披露的时间角度来衡量的,它包括披露主体的日常信息、月度信息、季度信息、年度信息和临时信息等信息的披露。
(4)公开性原则。企业年金运营主体披露的各类信息,关系到广大受益人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需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媒体对企业年金信息进行披露和传递,保证监管部门、委托人、受益人便利地获得充足和合适的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同时,通过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可以使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更加透明,降低和防范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
3.3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信息披露,是在财务会计中,把信息传递的手段从会计报表扩大为财务会计报告之后兴起的一个重要的会计程序和概念3。因此,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在经济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企业年金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年金有关财务状况信息的可靠信和及时性,以及所面临的风险,保护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现行的和未来的成员(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市场参与者和其他利益团体(监管当局)对信息的理解。
(3)有利于加强企业年金市场纪律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锡权 等著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制度研究
2杨家新 李琴 企业年金会计问题之我见 财会月刊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