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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1
[关键词] 税务会计;税法;教学;整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27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243- 03
0 引 言
CJ学院于1999年12月由HY大学与CJ教育集团合作创办,是HY大学(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之一)的二级学院,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试办独立学院,现在校学生人数已达2万人。随着CJ学院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量的增大,税务类课程的教学也受到CJ学院的高度重视,税务类课程是CJ学院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专业知识。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CJ学院会计专业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与安排、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1 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内容界定
实际上,不同的高校可能对这两门课程所包含的内容的界定并不相同,为了能够进一步研究,需要对这两门课程的内容进行清晰的界定。
1.1 税务会计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务会计课程主要以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去介绍每个税种在会计账上的体现,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税法中的征纳方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当然在核算的同时也要注意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
1.2 税法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法课程主要介绍各种单行税种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各个税种的具体征纳方法以及一些程序法的内容。这门课程无疑是所有后续课程的基础课。
2 开设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必要性
(1)参考国内独立学院以及其它高校会计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这说明对于CJ学院会计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CJ学院会计专业在教育教学中开展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3)对于CJ学院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和税法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资格考试,会计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3 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目前,CJ学院会计专业教学中已同时开设了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并将其同时设置为必修课,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随着各国税制的逐步完善和会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的国际协调,会计的国际趋同,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也会不断发展与完善。
(2)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
(3)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4 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2
关键词:企业税务;税务筹划;现实依据;筹划空间
a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ystem's gradual establishment, takes the market economy main body the enterprise, to realize the respective economic interest to launch the steep competition. especially join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fter our country, how to face the competition, meets the challenge is each enterprise urgently needed solution key question. because in situation which in business capacity and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decide, the tax revenue and the enterprise may control the benefit are mutual increase and decrease relations, thus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start to care and to hope that reduces enterprise's tax payment cost through the legitimate method. but in reality, because has in the understanding the deviation, will cause the enterprise to steal, the running away tax revenue and the tax affairs prepares the confusion the phenomenon. investigated its reason to lie in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which, the practice promotion prepared to the tax affairs also just to start, but could also not meet the general enterprise's need by far. therefore, discusses the reality basis which and the preparation space thoroughly the enterprise tax affairs prepare, becomes the imminent question.
key word: enterprise tax affairs; tax affairs preparation; reality basis; preparation space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现实依据
(一)合理法律依据。
依法纳税是一个企业的义务,同时,纳税人又享有与纳税有关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称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指导原则之一,与纳税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尽管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并不是说企业就没有权力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税务事宜进行有效的安排。强调纳税义务而忽视纳税权利其实是一种误解。在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人应该享有一系列权利,比如《税收征管法》、《经济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等法律,都详细指出了纳税人应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并告知纳税人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1.了解税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政策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延期申报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表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减税、免税的申请需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机关审批。
5.享受税收优惠权。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享受税收优惠是企业的权利之一。因为,企业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企业就可以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给予的好处。
归根到底,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就是企业学习和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赋予的延期纳税、减免税与税收优惠权利的过程,它既合理又合法。充分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企业自身的涉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国家法律鼓励、提倡和保护的。
(二)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依据。
1.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之一。会计制度是企业开展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的总称。企业以一般会计原则、会计假设作为指导思想,以具体会计准则为依据,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借助会计凭证及账簿进行归类、确认与计量,并于其期末编制反映企业当期总括信息的财务报表。严格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种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能够正确揭示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一项基本要求。所以,会计制度是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企业从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开始,到填制会计凭证、编制账簿、登记会计账簿、出具会计报表,无论哪一环节的账务处理都涉及税收。企业的投资、筹资、股利分配活动,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过程,都会发生纳税义务?从而要确认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税款。可以说企业的任何一项具体业务、任何一种决策活动无不涉及到会计处理,即税收的会计处理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1)会计信息是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是严格遵循会计标准、将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会计语言,使其具有客观性、可理解性的保证。同时,企业会计资料通常由独立第三方审计,这就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从而可以成为税务部门对企业征税的直接依据。税基的计算和税率的确定,一般都是从会计资料获得认定信息。例如,税法没有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直接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相一致,应纳税额的计算也直接以会计资料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是有差异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在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总之,会计信息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
(2)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良好纳税的保证。各国税法都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会计资料不能满足真实可靠要求,那么,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它意味着企业的行为不值得信赖,企业将因此失去很多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从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不仅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加强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可谓一举两得。
(3)纳税人不仅要熟悉本国会计制度,而且要了解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的差异,会计制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跨国投融资越来越普遍,纳税人在从事跨国经济活动时还必须了解其他国家的会计制度。
2.税收制度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另一重要依据。税收制度是企业履行其纳税义务的直接依据。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所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严格根据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计算并申报纳税是企业的义务。认真学习与贯彻国家的税收制度,既是国家对企业的法定要求,也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与效率的内在要求。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应该熟悉的税收制度具体规定有:
(1)应纳税种种类。应该缴纳哪些税是企业首先要了解的内容。由于企业的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千差万别,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也会不同。到目前为止,我国开征的税种有23个。尽管税种种类繁多,但是,每个国家一般都规定有主体税种。如有的国家以所得税为主,有的国家以流转税为主。主体税种是企业应该重点筹划的对象。
(2)税制要素。税制要素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企业征税的固定性特征的主要体现,这是所有企业必须了解的内容,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掌握的内容。
第一,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界定对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它可能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首先,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区别,不可混同;其次,纳税人可以分为法人纳税人与非法人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有限义务纳税人与无限义务纳税人。每一种纳税人的性质不同,其具体纳税义务可能有一定差异。
第二,计税依据是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因为应纳税额一般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它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高低。计税依据分为价值量和实物量两类,其中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计税依据对不同的税种可能有选择性条款以及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税法与会计有差异,这些应值得企业注意。
第三,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征税的标的物,它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企业发生的纳税义务应该明确属于哪一类征税对象,然后判断属于哪一个税目或是否属于某一税目的征税范围。如果企业的经济行为不属于税目或征税的具体范围,当然企业就不用缴税。这是企业税务筹划时必须认真研究的内容。
第四,税率。税率是国家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也是决定应纳税额高低的直接因素。因此,税率被认为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不同,纳税人的负担会不同;纳税人的性质、行业、产品、地区不同,税率差异可能会很大。所以,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决策尤其要关注税制中税率的详细规定。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3
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减轻税负财会人员
一、导言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凸显。特别是中央对东北老工业基础振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众多的企业都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以经济效益为中以中心,加快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着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大连路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在着力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这一有力契机,加快企业发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对东北振兴的一系列政策,眼睛盯着市场转,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变,不断降本增效,竭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及财税制度的改革与不断完善,纳税策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和内容越来越引起企业高管的高度重视。企业依法经营,正确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目标,这是事关重要的。笔者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及所掌握的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撰写本文,对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刍论。
二、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纳税筹划
笔者通过学习纳税筹划有关教材和查阅有关纳税筹划资料及日常参与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践认为,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税负,实现现代企业规划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标的有效途径。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了《关于征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意见函》。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2009]90号),简称《指引》。《指引》中明确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税收筹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纳税筹划”这一名词,这也表明了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筹划的一种认可。“纳税筹划”在世界各国早已产生,并且发展的日趋成熟。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伊始,有关财税管理专家就在纳税筹划学术领域中开始关注这一课题。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行业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逐渐活跃起来,但是由于税法的相对不完善,以及对其缺乏系统有效的理解,“纳税筹划”演变成为“避税”的代名词,各种以“钻空子”、“逃税”“漏税”等形式的“筹划”大行其道。鉴于这种情况,《中国税务报》专门增设“税收筹划专刊”,开展全面介绍纳税筹划基本知识,并刊发各类符合税法规定的案例,以引导纳税人进行正确合理的纳税筹划。这些对“纳税筹划”行为的重要定位,使纳税筹划逐渐成为企业涉税管理的必备知识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我国各行业企业创造了新形势下公开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是运用科学发展观,在法制领域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日趋广泛。税负公平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条件之一。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动因,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始至终都要涉及到税收。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都要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展开,将纳税筹划融合到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去,互相配合,才能实现现代企业效益最大化。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这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也是普遍可以认识到的。之所以要实施纳税筹划,其根本出发点就是要以各种合法的、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目的。但是应当认识到,税收负担的降低也存在着两种形式:绝对降低与相对降低。所谓税负的绝对降低,就是指在企业业务流量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纳税额的减少。税负的相对降低是指在业务流量增长的情况下,税收额的增长幅度小于业务流量的增长幅度。纳税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策系统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决策者、决策对象、信息、决策的理论和方法、决策的结果。纳税筹划作为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此五要素均相应提出了要求。它要求上至董事长,下至一般的财务工作者都要树立纳税筹划的观念;决策时不可忽视筹资、投资和分配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决策时需要提供纳税信息;纳税筹划同样离开不财务决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合理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作出安排,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三、现代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表现
笔者在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与参与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工作中,在与其它企业财会人员交往中了解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问题表现。首先,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意识问题。现代心理学告诉我们意识产生需要,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导向行为,这是客观规律。现代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及企业的高管不重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致使企业纳税筹划流于形式,影响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效性。其次,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管理知识,纳税筹划涉及到管理、会计、财税、法律等专业知识。纳税筹划与这些专业知识结合非常紧密。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学会计专业的,加之,他们对企业的投入产出,即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销售方式等都不了解。对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重组的经营管理方式也不掌握。也正是由于企业的各种经营方式不同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差异。这些都影响了现代企业合理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再次,纳税筹划目标不明确。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要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应当明确:纳税人能够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合理的商业目的纳税筹划从而节约税款,就是合理节税,这是被允许和鼓励的。最后,纳税筹划缺少预见性。纳税筹划是依据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与主管税务机关缺乏联系与沟通。了解和掌握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加强业务沟通和联系,才能争取在税法的理解和实施上同步。
四、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原则和策略
笔者认为:现代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前提条件是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所赋予企业的纳税优惠和选择机会。企业纳税筹划应在投资、经营、理财等环节事先筹划,目的是通过事先纳税筹划节约企业纳税数额,减轻税负。同时,纳税筹划也是维护现代企业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遵循六项原则,这也是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六项要求。第一,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既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基本点,企业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第二,积极性原则。从宏观经济调控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地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的。第三,超前性原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由于特定的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济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纳税筹划已经失去现实意义。第四,整体性原则。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一方面不能只注重某一个纳税环节的个别税种的赋税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第五,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第六,普遍性原则。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这一目的,总是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研究企业纳税筹划,旨在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企业纳税筹划时要高度重视和研究税收筹划策略。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制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依据税收法律的变更而变化,来调整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运动变化的,这是客观规律,所以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也是变动的,这一点企业在制定实施纳税筹划策略时一定要引起注意。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运作,一定要针对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外部环境和本企业的内部条件及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4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 经济 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 发展 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 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 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 现代 市场 经济 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 发展
4 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 企业 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 交通 、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 科学 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 计算 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5
一、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存在的若干问题
会计是环境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会计信息需求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会计模式。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基本要求是: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的会计核算标准同国际会计惯例保持协调,以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财务会计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信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要求会计能够及时地为风险识别和控制提供信息。这一切都需要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作后盾,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会计观念陈旧,会计人员道德决策能力不足,会计信息失真之势却愈演愈烈。
1.会计规范“准则化”和会计思维“制度化”的反差。尽管各国经济环境不同,会计规范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如美国的会计准则,法国的会计计划(会计制度)等。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协调各自的会计核算标准,以会计准则为基调的会计国际化趋势非常明显。如欧盟成立后法国也在改变自己的会计立场,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再如东南亚危机之后,日本和韩国或迫于美国的压力,或出于加强同国际经济组织合作的需要,先后改组了会计准则机构,在会计准则制定上尽可能地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会计国际化不但要有一套和国际会计惯例协调一致的会计准则,而且要有与会计准则相适应的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会计从业人员。尽管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在技术层面,准则又不同于制度,它侧重于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原则,需要职业判断;而制度则侧重规范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勿需职业判断。葛家澍教授对此解释得很清楚:“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其旨在解决交易事项发生后,何种项目,应作为何种要素,应当在何时加以记录和报告,因此,确认是一种职业判断。计量面临着和确认同样的职业判断问题,即如何选择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称作会计决策,而记录和报告则是把决策付诸实践的过程。”站在准则的角度,确认关系到经济事项的会计归属,计量关系到会计要素的属性,必须在准则中予以明确,经济事项归属和计量属性明确后,记录和报告则是顺理成章的,勿需再作具体规范,这一思想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思维习惯是不谋而合的。而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会计人员养成了“逆来顺受”的被动式思维习惯,不善于独立进行会计判断。我国当前以会计准则指导的“双轨制”会计规范形式,既考虑了会计国际化的需要,又照顾了会计人员这一思维习惯。由此可见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及我国会计国际化的任重道远。值得一提的是,税法在我国会计人员制度化思维形成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容低估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职能合一,再加上会计学教科书常常以税法之规定作为会计分录示例,相当部分的会计人员对财务会计同税务会计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如在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不问应收账款的质量,一律按照“5‰”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很好的例证。殊不知,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如果也像税法一样,对诸如“坏账准备”规定一个具体的提取比例的话,是有悖于其对会计核算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基本精神。
2.会计信息的公共性与会计职业道德“异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决策有用学观”逐渐取代“受托责任观”成为一种主流的会计观念。出于为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直在致力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但会计信息失真之势却愈演愈烈。会计信息失真不外乎有两种类型,一是制度性失真,即“选择会计政策”而造成;二是非制度性失真即由会计造假,或对会计政策误解或适用不当造成。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是制度性失真还是非制度性失真,都同会计判断,尤其是和道德判断相关。因为在会计准则或制度规范下的会计信息不是抽象的数字,在这些数字背后代表的是不同的经济利益,即具有经济后果,受托者常常通过歪曲会计信息而谋利。在委托关系中,“会计人”表面上是受雇于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实则受托于企业外部的所有者。委托人之所以要通过企业管理当局雇用会计人员,是考核受托人“受托责任”的需要,更是其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利用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需要。但“会计人”常常屈从于管理当局的压力,甚至和管理当局合谋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会计信息由“公共产品”演变成了私人谋利的工具。因此,不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判断能力,企业的经营目标则难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也难以健康发展。
3.会计业职业判断能力不适应会计职业环境的变化。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能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取决于会计人员对其收益的判断。当然,在现有会计准则和制度规范下,无形资产是以其交易的“成本”予以确认的,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确认实际上是不需要职业判断的。但是,无形资产的“再确认”,即对无形资产价值在期末会计报告中的重新表述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已贬损而不提“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已无收益能力而不注销,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会计人员没有能力对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既为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又加大了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基于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中枢,其信息量通常占整个企业全部信息量的70%以上,使得会计职业判断与企业经营成败息息相关。199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学会(AAA)及管理会计师协会(IMA)等赞助成立的“全国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NCFFR)下属的专门内部控制问题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开创性的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概念,并将风险评估列为内部控制的五项基本要素之一。随后,世界各国会计或审计职业组织纷纷仿效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制定各自的内部控制规范或审计标准。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出于操作上的可行性以及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考虑,没有采纳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从总体上看,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还不具备为企业内部提供完整的决策信息的能力。
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的几条思路
1.更新会计理念,强化道德决策能力培养。会计教育也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培养具有可持续能力的创新人才。根据会计学科的特点,具有创新能力的会计人才,可以具体表达为具有较深的功底和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制度的建立,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投资者的成熟,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已经显现出来。会计国际化需要会计教育理念的国际化,我国会计规范是以准则形式为导向的,所以会计教育也应顺应这一变化,改变按会计制度安排教材的体例和孤立的会计分录示例的形式,借助教学案例把会计理念、教育思想、会计判断的过程完整的表达出来。“会计人”既听命于管理当局,又受制于委托人的双重身份,常常把自己置于各种利益纷争的漩涡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没有良好的道德决策能力是不行的。正如美国会计学会(AAA)所倡导的:会计教育不但要传授必须的技巧和知识,而且要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道德往往比技巧和知识更重要,特别是在遇到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惟有道德决策能力才能发挥作用。有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大都以成文的形式,来制定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学教材应当充实职业道德内容,通过职业道德案例,传播现代会计理念,唤起会计职业界道德意识的觉醒。
2.完善准则体系,缩小会计的选择余地。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均认为会计信息质量是由一套相互联系和制约的要素组成,其目的在于为会计信息质量的判断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标准和框架。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FASC.No.2)中,认为会计信息的最高质量特征是决策有用性,其主要质量特征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并且均要受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的《编报财务报表框中架》,从决策和评估受托责任的需要出发,也将相关性和可靠性置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核心地位。反观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地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只是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规定了衡量和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若干个标准,而且各质量标准是彼此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前后一致,首尾贯通的概念框架。当各标准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能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判断提供必要的原则性指导。鉴于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所起的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结构的作用,应当借鉴国外成果,对其加以必要的修订,以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及各质量特征之间的关系。会计信息可靠性要求尽可能减少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判断的范围,而相关性又要求有不同的备选方案存在,这似乎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但是鉴于我国会计人员会计判断能力不高和会计信息制度性失真的大量存在,应当修订基本会计准则,限制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备选方案。IASC的做法或许能给我们以启示。IASC在1979年的第32号征求意见稿(IASCED32)中,对此前的13份国际会计准则文告(IAS‘s)中可供选择的方法分为“基准处理”、“允许备选的方法”和“应取消的处理方法”三类,同时还对“允许备选的方法”作了严格的限定。
3.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不同目标导向的两种会计。税务会计主要是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义务信息,财务会计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信息。由于目标导向不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会计原则、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程序和核算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如税务会计强调统一性、公平性和确实性等原则,而财务会计强调相关性和可靠性等原则;财务会计强调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强调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具体到会计核算方法,财务会计从相关性要求出发,一般有若干种备选方法供企业选用,而税务会计从统一性出发,没有或很少有备选会计方法。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在于将税务会计职能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去,可以使企业会计人员排除税法的干扰,集中精力于财务会计原则的运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财务会计理论应当完全保持其对税法的独立性,其教科书中要彻底摒弃以税法规定为会计分录示例的习惯作法,使会计人员在其职业判断形成过程中免受税法的干扰。当然,在我国目前纳税申报制度下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必然要加大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和税收风险。为了减少这一负面,笔者认为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同时,在技术层面上加强对二者的协调。企业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涉税会计人员,在税务会计备查账中专门记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期末再根据备查记录将财务会计信息按税法和税务会计标准的要求转换为税务会计信息。企业还可以通过税务行为,将纳税申报、税务纠纷处理等涉税业务委托执业税务师进行运作,通过执业税务师专业化的工作化解税收风险,消除机构重叠,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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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会计司。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综述。会计研究,2002(4)
2.唐国平,郑海英。会计研究,2001(7)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 纳税主体 权利税收法制
目前电子商务正以强劲的势头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商务交易模式、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和政府的工作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给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在税收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使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成为当前税法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与权利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及税收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在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无论宪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种实体税法,均未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也未规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法律的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网上开店是否征税,合法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重要难题,同时也使税收实践陷入尴尬境地,并进而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认定及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状态下,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用:现行税制对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对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劳务进行课税,原有各税种的征税客体也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对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征税无法适用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网络中出现了数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都使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出现不确定性,从而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界定的困难。而且,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传统的中介人、中介环节不复存在,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具有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实现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对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为基本前提。
1.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征税客体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按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网络中完成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在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只能完成部分交易过程,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界定相同。在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无形性的性质,出现了新的课税对象,即网络信息商品已成为新的征税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所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是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要前提。
2.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目前,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初步界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全国通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纳税义务但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的负税人进行科学划分。
3.电子商务课征新税的合理化。由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计税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从而也使课税对象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纳税主体的界定。所以,应将网络信息商品交易主体纳入纳税主体范围。此时既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比特税的合理性。如果只对网络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税,无法体现出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如果只对其征收从价税,则无法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既符合税收原则,同时又能解决电子商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问题,建议采取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信息商品的征税问题。但是,毕竟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现阶段双重征税的前提是采用较轻的税率,比特税只是按照信息流量进行象征性征收,以便体现网络商品交易的可税性。
(二)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类型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纳税主体应划分为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
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由于间接电子商务活动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需传统模式,即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的规定相同。
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即网络信息商品,与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人应为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纳税主体。由于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双重征收,产生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范围
由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未脱离传统税法对其权利的界定,为此,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是指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依法纳税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网络信息商品以其无形性、数字化等特征而异于传统税法对征税客体的界定,所以无法适用于传统税法进行税收征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行使缴纳义务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凡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纳税义务。如印花税,直到2006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此之前发生的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等行为,不缴纳印花税。
(二)平等权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应与传统纳税主体平等纳税;二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平等纳税。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权即税法学中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电子商务中应特别强调纳税主体的平等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无形性与无纸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在税法的制定与税收征管实践时,不应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客体难于确定和征收难度较大而对纳税主体给予歧视。电子商务纳税人享有与传统纳税人相同的权利,如享有申请减税及申请免税等权利,并与传统纳税人承担同样的税负负担。这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享有纳税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同时,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还应与传统税法界定的纳税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另外,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分配必须以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为基准,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则税负不同。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有权以合法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网络世界是信息开放的世界,为此,保护其纳税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在纳税相关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范畴的部分,应该依法获得保护,纳税主体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为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合法保护,免受不法侵犯;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基础之上,技术性为其主要特征。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处理时,不可避免的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保障自己相关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获得税务部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税务机关也有义务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网络纳税主体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技术支持,以达到方便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内外鲜有专门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合理界定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已显得尤为紧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明确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提及权利,这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所以,应将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根本法的保护。
加快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