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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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思路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情况严重。以北京市为例,从2003年—2005年,北京市地税局对110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被查出有问题的企业725家,其中千万元以上案件24起,有问题比例为66%;检查总计查补10.05亿元,滞纳金一项,就收取5891万元,而因偷逃税款而引发的罚金总额也已经突破千万,达到1817万元。

税务机关已将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确定为监管重点,并且正积极探索建立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模型,还计划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应纳税额有关数据的采集、监控和分析能力,同时在行政程序上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行为,建立档案,以便全程跟踪。此外,税务机关还将加大对房地产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明显预见,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的代价将进一步加大,税收筹划成为其在低纳税风险下降低税负的一个重要选择。本文就房地产企业如何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思路。

(一)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和纳税人构成入手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从理论上来讲,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的税种作为切入点,例如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就是一个具有很高税收筹划价值的税种,原因有两个:一是其税率比较高,税负重;二是其税率为超率累进税率,跳跃性大,不同级次之间税收负担的差距大,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率越低,税率越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余地也大。

从纳税人构成切入。我国大量税收共同的特点是以企业的某种类别身份为基础。因此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从而实现节税目的。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依据混合销售按照“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的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设有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房屋出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另一单位出租的房屋包括很多家具、家电以及其他代收电话、水电费。若不对这些费用分别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样就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企业可以通过分别核算和收取这些费用,将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予以抵扣。

(二)寻找变量

税收筹划过程就是不断发现并引入变量的过程。所谓变量,就是影响税收政策有差异化选择、能够引起税额变化的因素。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最直接、最根本地因素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越少,其它间接因素都通过这两个因素其作用。虽然这两个因素在不同税种中的内容不同,但采取的筹划方法都得从这两个方面下功夫。

另外,税收筹划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纳税人主动利用税收政策的特定条款来实现减轻纳税成本的目的,房地产企业应寻找在相关税收政策中的特定条款,并加以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包括三类:

差异性条款。例如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率越高,税率越高,其他业务收入相对于房地产销售收入,涉及的税负主要是营业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税负轻一些。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可以考虑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进行核算,分解房地产价格,这样还可能有效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

选择性条款。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不同的纳税处理模式,对一种纳税主体规定了二选一的纳税方法,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测算,选择一种纳税成本较低的纳税处理模式。例如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存在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优惠性条款。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遵循成本收益原则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造会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营业税3100;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

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参考文献

[1]李乐,朱紫云.北京惊曝10亿房地产税款追缴事件[N].中国经营报,2005,9,19

[2]崔荣春.从减肥原理到税务筹划[N].中国税务报,2004,8,31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范文2

    1、房地产销售环节涉及到的税收种类

    房地产销售环节涉及到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中,营业税是按照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基数计税的,它又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税的基础,同时也能影响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增值税,因此,销售环节最重要的税收筹划种类是营业税。同是,土地增值税的超额累进税率与销售阶段的定价密切相关,因此它是销售环节税收筹划的关键环节。

    2、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对营业税进行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营业税的纳税基数,合理剥离价外费用,恰当分离税种税率。具体地,可以从剥离价外费用和进行税率分离两个方面进行展开。(1)剥离价外费用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房地产销售中,为了吸引客户和提供更好的房源,房地产企业将各种配备设施和服务(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煤气天然气初装费、水表电表初装费等)提供到位。这部分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计入销售总额,无疑增加了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纳税总额,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物业公司,负责这些代收费用的收取,将这些费用从总销售收入中剥离,进而减小营业税的计税金额。例如,某企业年度总代收费用为1000万,这部分费用不仅要按照5%的比例缴纳营业税50万,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万左右,相应的契税和印花税也会相应增加;如果设立专门的物业公司,只要保证其经营成本低于这部分税负总和,对于企业都是有利的。(2)分离税率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现在很多房地产企业纷纷提供更多的精装修房,这就涉及到销售毛坯房和房屋装修两个行为。如果房地产企业直接将精装修的商品房进行销售,则需要对总价款缴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收税率是5%,而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税率则是3%。针对这种政策,房地产企业可以单独成立装修公司,负责独立签订装修合同。即购房者在购买过程中签订购买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这样,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装修部分的价款节约2%的税负。或者,企业也可以将装修业务承包给专门的装修公司,只负责销售毛坯房,然后提供装修业务的联络服务。

    3、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筹建环节已经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了一定的分析,销售环节的很多销售政策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这部分税收的纳税金额。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充分应用税收税率变动临界点,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定价,可以有效增加企业税后利润。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完工后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而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售价约为1200万元。该企业如果将自己的商品房定价为1210万元,(1210-800)/800>50%,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10-800)×40%=164万元,税后利润为1210-800-164=246万元;如果企业将自身商品房价格定为1190万元,则20%(1190-800)/800<5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190-800)×30%=117万元,税后利润为1190-800-117=273万元。第二种定价低了,税后利润却比第一种定价要高,由此可见,合理利用税率临界点制定销售价格,可以有效达到避税的效果。另外,企业还应该合理利用相关的免税或者税收优惠的临界点,合理安排销售,采用上述的承包装修任务等,是土地增值税尽量按照较低的税率征收。

    二、整体层面的其他税收筹划

    房地产行业涉税项目和种类都较多,在整个管理和经营工作中各个环节都需要注意,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整体税收的有效规避。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关的抵税项目以减少企业税收,但是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因而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享有较少的优惠。企业应该谨慎分析相关政策,合理调整企业销售业务组成,借用时间价值或者费用的合理安排争取尽量的税收优惠。例如,很多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给业主,并确定收入,就需要与当年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其实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企业可以将其租给业主,然后分期收取租金,这样将这部分的收入划分为多个年度,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2、保有房产的房产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都留有部分房源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或者暂时闲置。这部分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用于出租的房产还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企业在安排出租业务的具体细节时,也应该区分房屋租金和代收的水电费、网费、清洁费等。同样,这部分如果由物业公司进行收取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为方便出租,打包收取租金,则需要按照总额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范文3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征税对象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该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六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有关费用之和;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1、利用税收减免优惠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除了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外还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也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可见,不同标准住宅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其大小取决于不同标准住宅的销售额和可以扣除项目金额的结构。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要注意是否能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20%以内,否则也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企业要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方法不外乎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和减少房屋销售收入两种方式。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以进一步提高商品房的质量。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开支限制标准,做到费用列支既充分又不超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充分列支。但是对于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税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要并入利润纳税。还有注意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20%。

至于以降低房屋销售价格来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的做法,由于它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是否可取应在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大小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选择。

2、费用转移筹划。能否把期间费用转移哪怕是部分转移到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中去呢?客观地说,事后直接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就需要事前筹划。可以进行组织人事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事前准备。因为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但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所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行为提供了一个筹划的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作为每一个房地产公司都有这个权力这样做,税务机关是无权干涉其内政的。例如,总部某行政部门领导同时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情况下,参与到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有关费中的部分费用就可以合情合理地分摊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

3、利用借款利息的筹划。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即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之和的20%予以扣除。这样,就可加大扣除项目的金额,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净收益。

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按照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这项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负;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4、利用经营收入范围的筹划。随着消费者对房屋的个性化要求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从原来的“毛坯房”向装修房发展,且装修标准逐年提高,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的比重呈逐年递增之势,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售房收入则由房价款和装修价款两部分组成。按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房按销售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提供装修服务按“装修合同”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均按营业税的一定比例(10%)缴纳,土地增值税按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课征,相应地购房者按商品房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因此,若将商品房装修价款包含在整个售房价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会多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购房者则会多缴纳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法对不同项目课税比例及内容的差异,将房价款和装修价款分开,这样可以少缴纳不少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做法是,房地产企业可另设立一家装饰装修公司(也可增加该经营项目),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约,一份是在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房地产企业只对房屋销售价款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5、利用销售价格的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因此销售收入的增长,也意味着在相同的条件下增值额的增加,这就导致了增值率的提高和增值税率的累进,使税负增长加快。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增减,因此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既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及提高税率增加税负之间的关系,又要认真分析价格变动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能力变化的关系。通过不同价格销售方案的分析比较,确定适合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以减少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6、递延纳税时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的递延方法包括:(1)递延收入的实现;(2)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征税,增值额为《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纳税人可推迟开发成本如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工程成本结算(决算)的时间,延迟增值额的确定。同时,尽量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使纳税期递延。

三、总结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 税收筹划 风险 控制

一、前言

税收筹划在目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严格调控、不断加强楼市管控措施、对房地产行业严密监管的大环境下,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实现收益最大化和合法化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也逐渐成为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然而,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也要在与国家税法和政策不相冲突的前提下,达到合理合法的避税目的。在房地产行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取巨大收益的同时,企业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和压力也随之大大地增加。所以,房地产行业必须认真细致做好以下工作:对税收筹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深入和专业的分析,全面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要义,制定出有效防范风险发生的应对措施,切实地执行税收筹划方案并进行严格监督,最大限度防止风险的发生。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税收筹划的概念最初由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产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作为一门学科,主要由税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组成。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税收筹划这门学科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熟,而我国还处在税收筹划学习和运用的初级阶段。

三、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由于可能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也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各种困境而存在风险。

(一)税收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风险主要是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税收政策之间的冲突,导致房地产行业难以完成税收筹划。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近几年房价的迅速飙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格调控,税收政策将对房地产企业产生巨大影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出现了规章和税收规范数量要多于法律法规的现象,税收法令和政策不够透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政策也会发生改变,这就导致先前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不同步,致使税收筹划方案难以或者无法执行。这是房地产行业时常会遇到的问题,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就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即矛盾具有时间性。

(二)法律风险

在国内,税收筹划业务尚未成熟,它不具有持久的合法性,会随着国家的房地产政策产生变化;并且房地产企业实行的税收筹划究竟有没有违法,取决于国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一旦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相关人员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与其真实要义之间存在误差,那么这种误差就会成为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然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合理合法地避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对税收法令理解存在偏差,那么就可能导致税收筹划变成违法的逃税行为或者税收筹划方案无法执行,由此会给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三)行业之间的风险和财务风险

国内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会受到社会经济多方面的影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有诸多方面的因素,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从而房地产行业之间就存在许多复杂和相互的影响。那么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时候对行业也产生潜在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运转通常需要非常庞大的资金支持,这就容易受到资金短缺的威胁。然而通常房地产企业大部分资金是通过融资或者贷款筹到的。因此房地产企业投入的资金越多,其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效益就可能越大,但是房地产企业要面临的资金风险也会大大增加。

(四)企业经营风险

房地产行业经营的不是单一的项目,行业内各个企业之间的经营项目也不会完全相同,因此,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详细规划的项目也是多种多样的。在项目经营多样化的行业中,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必定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这样就必然存在着多种经营风险。如果不对操作作出合理的规范,那么定制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不合理,那么也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合理避税,反而还会增加筹划风险。同时,如果没有合理控制实施税收筹划投入的成本,盲目进行税收筹划,势必会造成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从而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项目的失败。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措施

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进行风险控制,就要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之前,首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并且要制定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小风险。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风险,制定不同的控制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应对:

(一)深入了解税筹划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之前,不仅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操作流程。还要对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并且要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和各级政府对该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趋势。要全面地了解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后果,而且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这样才能使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及风险最小化。

(二)税收筹划要与税法和政策同步

税法与房地产相关政策起着调整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作用,它实现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和调控,保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要全面深入理解税法和相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出不同的缴税方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优化选择,最终作出最全面最合理合法的的税收筹划决策。然而,税法和相关政策会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而变化,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要密切留意税法和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方案,及时调整方案的实施,使税收筹划与税法和政策同步。

(三)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基础,而且它自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有效实现合理合法的避税。对于整个企业经营的过程,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始终贯穿其中,这些会计核算记录为纳税提供依据,也同样为税收筹划的实施提供前提和基础,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是否能提供准确的数据关系到谁税收筹划能否实现,以及能否规避风险。要严格对财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制定会计核算工作的细化标准和复核制度,制定相关工作的奖惩标准。

(四)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具有兼顾全局的综合性

税收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才能成功。因为税收筹划不是某种单独的个税筹划,而是企业一项整体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各种项目和多种税种,如:基建,采购,销售和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等;因此税收筹划不能单单看某一方面税收的减少,更应该看到整体税费的降低,和企业整体效益。如果专注于某一个方面的税费减免,而忽略企业整体税务成本的变化,就会导致企业的持久发展受到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必须具有综合性才能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结束语

税收筹划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其背后潜在的风险也不能忽视。房地产企业应重点深刻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充分掌握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合理制定筹划方案,严格落实严格监督,不断完善,才能真正控制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胡娟,程树武.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对策[J].人民论坛,2010

[2]罗敏,章振东.常德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研究[J].财会研究,2012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范文5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文件同时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房产用于出租再销售的,是否转作经营性资产其所得税的计算征收结果是不同的。由于税法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情况应该转作经营性资产,什么情况属于临时出租,因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自由选择的可能。举例如下:

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6月30日,该企业将一栋刚刚开发完工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租金总额为240000元。该房产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市场价格为1100000元。租赁到期后,甲公司将该房产出售给丙公司,售价1000000元。假定甲公司在出租时,转作经营性资产。按20年折旧摊销该房屋的成本,不考虑残值,于每年末确认租赁收入并折旧摊销相关费用。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2004年6月,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借: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2004年甲公司确认房产租赁收入60000元(240000÷24个月×6个月):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0

应缴营业税=60000×5%=300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00×7%=21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3%=9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90

同时,折旧摊销出租房屋成本800000÷(20×12)×6=20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20000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20000

2004年,甲公司将开发完工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并转为经营性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可实现的利润,并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可实现的利润为:1100000-800000-60500(视同销售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39500(元)。视同销售后,租赁产品的计税成本为1100000-60500=1039500(元),税务上可以据此计提折旧费用。

另外,会计上出租房屋的折旧摊销成本为20000元,而该房屋的计税价值为1039500元,税务上应折旧摊销出租房屋成本1039500÷(20×12)×6=25987.5(元)。

可见,2004年税务处理比会计处理多计应纳税所得239500元,可以多摊销成本5987.5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500-5987.5=233512.5(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3300-20000+233512.5=270212.5(元)

应缴纳所得税为:270212.5×33%=89170(元)。

2005年,出租收入为12万元,税金及附加120000×5.5%=6600元,会计上折旧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40000元(800000/20)。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

借:其他业务指出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80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40000

而税务上应折旧出租房屋的成本为51975元(1039500/20),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成本51975-40000=11975(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5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975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6600-40000-11975=61425(元)

应缴纳所得税为:61425×33%=20270(元)(考虑企业有其他所得和可比性,税率仍按33%,下同)

2006年上半年同2004年下半年。租金收入60000元,税金及附加3300元,会计上摊销成本20000元,税收上折旧摊销25987.5元。2006年6月30日,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缴营业税=1100000×5%=5500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000×7%=385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5000×3%=165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85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650

此时,“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的余额为800000÷20×2=80000(元),结转房屋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0

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80000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800000

2006年,会计上上半年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800000÷(20×12)×6=20000(元),而税务上应折旧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1039500÷(20×12)×6=25987.5(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摊销成本5987.5元。

另外,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时,会计和税务上均确认销售收入100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000元。该房产的会计成本为720000元,计税成本为1039500-1039500÷20×2=935550(元),即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销售成本935550-720000=215550(元)。

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5550+5987.5=221537.5(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3300-20000)+(1000000-720000-55000)-221537.5=40162.5(元)

应缴纳所得税为:40162.5×33%=13254(元)。

从2004年至2006年,企业出租开发房产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33512.5元,调减额也为11975+221537.5=233512.5(元)。企业该项出租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89170+20270+13254=122694(元)。

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出租视同为临时出租,企业不将出租房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则会计处理上与税收处理上基本一致,均不摊销或计提折旧。

2004年下半年取得租金收入60000元,税金及附加60000×5.5%=33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3300=56700(元)。应缴纳所得税为:56700×33%=18711(元)。

2005年全年取得租金收入120000元,税金及附加120000×5.5%=6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6600=113400(元),应缴纳所得税为:113400×33%=37422(元)。

2006年上半年与2004年下半年相同,应纳税所得额为56700元。2004年6月30日取得销售收入1000000元,开发产品成本仍为800000元,税金及附加1000000×5.5%=55000(元),实现销售利润1000000-800000-55000=145000(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结转临时出租开发产品成本、税金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85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65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6700+145000=201700(元),应纳所得税为:201700×33%=66561(元)。

企业该项临时出租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711+37422+66561=122694(元)。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范文6

摘要:我国土地增值税一直被视为影响房地产收益的主要税种。房地产企业可以从收入和扣除项目两个角度来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从收入角度来看,可以采用分散收入、合理定价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而从扣除项目角度来看,则可以进行土地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和代收费用相关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制背景

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自1994年开始实施以来,土地增值税一直被视为影响房地产企业收益的主要税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对房地产行业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于2006年12月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自2007年2月1日起由预征制变更为清算制。伴随着2010年新国十条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系列文件也相应出台,房地产企业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事项再次受到广泛关注。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在清算制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应当更加重视土地增值税,做好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从整体层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可以从收入和扣除项目两个角度来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

二、从收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1.分散收入筹划法

土地增值税按次征收,根据每次清算时的增值率来确定税率,增值率越高,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所采用的税率就越高。增值率共有四个临界线,20%是第一个临界线,房地产企业所建设的普通住宅在出售时,如果增值率在20%以内,那么就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二个临界线是50%,超过20%但未超过50%的增值部分适用30%的税率。第三个临界线是100%,超过50%但未超过100%的增值部分适用40%的税率。最后一个临界线是200%,超过100%但未超过200%的增值部分按照50%的税率进行征收,而超过200%的增值部分则按照60%的税率进行征收。由此可见,合理分解房地产销售收入,使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项目金额降低,是减少土地增值税支出的一个有效方法。房地产企业在建设房屋的过程中,涉及的工序和业务众多。对于一些能够独立核算的工序和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其性质及适用的税收政策加以分解或加以组合。首先,能够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的应当完全剥离开来。为此,企业需要认真研读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收入项目的审核标准,进而结合企业自身的收入来源找出剥离对象,以降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项目金额。其次,各个分散的工序和业务往往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通常都存在一个合理降低税收支出的最佳组合方式。房地产企业可以将所有收入支出项目进行分解,然后系统性地计算各种组合方式的实际税收支出,从而找出能够合理降低税负的方法。

2.合理定价筹划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项目金额直接与房屋的售价相关,因而房地产企业的定价策略是对土地增值税支出金额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对其税收进行筹划,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而不仅仅是减少其税收的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时,不能仅考虑税收支出,而应该从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出发,进行全面的筹划。在为其待出售房屋进行定价时,将税收考虑在内,以特定的经营发展目标为出发点,进行合理定价,是房地产企业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方式。如果企业目前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那么就可以据此来计算有效的定价区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共有五个,分别是0,30%,40%,50%和60%,对应着20%,50%,100%和200%的房地产增值率。企业首先根据增值率的四个临界点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计算出相应的最高定价系数,然后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计算出最低定价系数,从而确定有效的定价区间。最后,企业只需要根据扣除项目金额即成本来选择不同的定价区间,再参考市场销售情况以及同行业类似房屋的销售价格确定最终的房屋出售价格。

三、从扣除项目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1.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关筹划

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两项最大的成本,同时也是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金额较大的两项。因而,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对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此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企业经营计划层面入手,具体体现在开发项目的规划和选择上,这也是一种事前筹划的思想。在计划开发项目的前期,房地产企业就应当具有税收筹划的意识,在比较各个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虽然此时各种信息都还不充分,内外部环境也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还是需要在事前做一份大致的预算。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两大主要成本,往往可以根据现有信息和以往的开发经验做出一个初略的估计。在做初步预算时,只要将土地增值税考虑其中,不仅关注土地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本身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还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那么就能够对项目的盈利性做出更加准确的预测,使企业的选择更加合理。

2.利息支出相关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产开发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两种扣除方式。第一种是将其利息支出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照商业银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出的金额。除此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照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所付出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予以计算并扣除。其适用条件是房地产企业的该利息支出能够按照所转让的房产项目计算分摊,并且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第二种是利息支出连带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产开发所付出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予以计算并扣除。其适用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不能够按照所转让的房产项目计算并分摊相应的利息支出,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扣除方式的适用条件不同,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具有一定选择性的,特别是当企业能够按照不同的房产项目对其利息支出进行恰当的计算分摊并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企业可以在两种扣除方式之间进行自由的选择。经过初步分析就可以发现,利息支出如果在所有开发费用中占比较大,那么采用第一种据实扣除的方式将更有利,而当利息支出在所有开发费用中占比较小时,则采用第二种一并扣除的方式会更好。

3.代收费用相关筹划

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往往涉及众多业务和事项,房地产企业在此过程中经常会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客户收取一些费用,比如维修费用、城建配套费用等。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此类代收费用有两种核算方式。第一种是作为房屋售价的一部分向客户收取,进而视作房屋销售收入的一部分。第二种是向客户单独收取,不作为房屋销售收入。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方式下的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会有所不同,因而房地产企业可以据此来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相关的筹划。一般来说,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适用条件,按照第二种方式收取的代收费用,因未计入房屋售价,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收入项目金额,相应地,其支付的成本也不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第一种方式则恰好相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与代收费用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应当计入收入项目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而代收费用是确定的,因而主要考虑的应当是其对扣除项目金额的影响。为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准确计算出两种方式下的扣除项目金额,再结合相应的税率计算出税收支出,从而判断哪种方式对企业更加有利。如果将代收费用纳入收入项目金额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扣除项目金额,进而节约土地增值税支出,那么就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来核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的费用。

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主要取决于收入和扣除项目。因而,房地产企业可以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从收入和扣除项目两个角度来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从收入角度来看,可以采用分散收入、合理定价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扣除项目角度来看,则可以进行土地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和代收费用相关的税收筹划。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最终的目的都是促进企业实现其经营发展目标,因此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在清算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尽可能地从企业整体层面的经营发展目标出发,从而制定出更加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李晓愫.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当代经济,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