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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的建议范文1
贵广高铁沿途风景优美,号称“最美风景联播,半小时一个风景”。铁路沿线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具有浓郁的民俗民风。广西段有三江、桂林、阳朔、恭城、贺州等车站,沿线旅游区以各自的独特风景、特色美食和别具一格的民风民俗,吸引着各方游客。
一、贵广高铁对广西沿线旅游区域影响的SWOT分析
(一)优势(S):1、贵广高铁速度快,大大缩短了高铁沿线城市的距离。如:开通贵广高铁前,从贵阳到桂林需要11.5小时,开通后仅需2小时就能到达。2、贵广高铁沿线风景美,号称“半小时一个风景”。仅广西段就有三江、桂林、阳朔、恭城、贺州等风景区。3、贵广高铁有舒适的搭乘体验。分了商务座、一等座、二等座,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4、准点率高,保证商务、旅游出行的需求。5、高铁班次多,每天从贵阳到广州、桂林到广州的动车开行20对,使得贵州、广西、广东三省之间的动车开行接近“公交化”。这样能就方便了游客灵活调整出行计划。6、贵广高铁载客量高,输送能力大,基本满足节假日等出行高峰的搭乘需求。7、安全性高,能耗低,对环境的影响较轻,使贵广高铁成为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客运交通工具。
(二)劣势(W):1、贵广高铁票价高,高铁上其它消费项目价格也较高。虽然贵广高铁划分了商务座、一等座、二等座不同档次的票价,但总体来说票价还是偏高了。如:从贵阳到广州,动车票价(二等座263.5元)和快速火车票价(硬座173.5元)之间相差90元。高铁上的其他收费项目,如:快餐,零食,饮料等价格是超市价格的3倍以上。2、贵广高铁给广西沿线旅游区域带来了人流,同时也造成了较大的区域交通压力,及旅游景点的环境承载压力。贵广高铁开通后,2015年元旦假期期间,贺州旅游总人数达到14.1万人次,同比增长28.6%。3、高铁无法实现“点到点”服务,要实现车站与景点的“无缝对接”,对高铁与其他客运工具进行密切合作提出了新要求。4、贵广高铁设备先进,信息化程度也高,但是软件服务却还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经常出现因为没有有效的引导乘客正确使用设备,使得设备经常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三)机遇(O):1、区位优势。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区域比高铁运营之前具备了更多的区位优势。如:桂林,南广高铁和贵广高铁都通过桂林,让桂林实现了到达四个省会城市(贵阳、广州、南宁、长沙)都只需2小时。使得桂林成为了继南宁、柳州之后第三个重要的铁路枢纽城市。2、贵广高铁把原来分散的“点”式旅游区很好的连接成“线”,通过高铁自身运载量大,输送能力强的优势,把高铁沿线的“点”式旅游区发展成为“线”式旅游。3、贵广高铁提升了广西旅游市场优势。桂林风景甲天下,世界闻名。贵广高铁不但提升了桂林的旅游市场热度,同时辐射了三江,贺州等旅游市场。4、贵广高铁开通后,帮助广西沿线旅游市场吸引了更多的人流,同时带动了当地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产品等旅游经济的发展。如:贵广高铁开通后,贺州就推出了为期一个月的“乘坐贵广高铁,可免费游贺州景区、享受景区门票打折优惠、享受旅游饭店打折优惠”的旅游优惠政策。5、政策机遇。高铁沿线旅游区域能享受更多的政策机遇。贵广高铁开通当天,以“迎接贵广高铁,深化区域合作,共建高铁经济带”为主题的“贵广高铁旅游――黔粤桂联合推介会”在广州举行。推介会上,三省区一起进行促销活动的宣传,各区、各地的旅游优惠政策。
(四)威胁(T):1、旅游产品单一。贵广高铁为沿线旅游城市带来了大量的游客,但是旅游产品单一、产品雷同、低端,线路单一、老化,是没有办法吸引顾客再次消费的。2、旅游产品质量差。旅游服务质量差,景点乱收费,配套的旅游项目、酒店、娱乐、餐饮差,服务跟不上,无法建立旅游品牌,造成旅客投诉率高,口碑差,不愿意再次消费。3、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威胁。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区域都是民俗文化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需要量的增加,民俗旅游资源的庸俗化、舞台化、形式化开发,有可能引起民俗文化自然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得民俗文化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4、没有形成跨区域合作旅游品牌。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区域各自为政,旅游质量参差不齐,相互合作很少,不利于建立跨区域合作旅游品牌,形成国内甚至国际知名的跨区域合作旅游品牌。
二、贵广高铁广西沿线旅游区域的发展建议
(一)优势与机遇建议(SO建议):利用贵广高铁速度快、沿途风景美、班次多、载客量高、输送能力大的优势,并争取更多的政策,进一步提升沿途旅游城市区位优势;通过不断升温的旅游产业带动旅游上下游经济,吸引更多旅游投资;扩大旅游范围,形成“点―线―面”的发展趋势,吸引更多游客。
(二)劣势与机遇建议(WO建议):高铁建设投入大,但回收也快,有较大可能对高铁票价进行对旅客更有吸引力的调整,使得高铁更具价格优势;加速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城市的综合交通建设,缓解高铁带来的人流压力,高效的综合交通能有效的提升游客的旅游感受,提升旅游产品品牌优势;做好“完美的最后一公里”旅程服务设计,实现真正的“点”到“点”客运服务,同时也带动综合旅客运输的发展。
(三)优势与威胁建议(ST建议):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城市应该发展旅游产品多元化。改变单一的旅游形式,根据旅游需求的差异化,来设计不同的旅游产品;增加旅游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民俗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等等。贵广高铁沿线旅游区域应该注重旅游质量的提升。旅客数量增加,必然带来服务的速度滞后,服务设备的缺修,服务水平的下降等等问题的产生。应该注重硬件设备更新升级的同时,也要注重服务人员素质与职业规范性的提升。使得游客们在享受美景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浓浓的地方文化特色与优质的旅游服务,让游客产生多次重游的想法。
对法律法规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区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调查沂蒙山区的唯一一所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医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提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以此推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加强学生依法行医的理念。
1 调查基本情况
1.1 调查对象
考虑到研究对象需要具备代表性、综合性和可行性等条件,所以在做研究时选取大一200名学生,大二200名学生,大三100学生,涉及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药学四个专业。
1.2 调查方法
文献理论研究法:查阅国内外与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并以此为理论参考,进行对比梳理分析,争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
问卷调查法:根据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特点,自行编制《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样。
(1)问卷收况。
本次共下发问卷500份,回收495份,回收率99%,其中无效问卷3份,有效问卷492份,有效率98.3%。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较高。
(2)问卷对象的分布情况。
本高职医学院学生以护理和临床两个专业学生居多,选取的学生这两个专业占了大部分:大一200名学生中,护理专业100人,临床专业60人,检验20人,药学20人,大二200名学生各专业学生和大一人数相同,大三在外地实习医院进行实习的学生较多,所以选取的数量少些,100人中,护理专业60人,临床20人,检验10人,药学10人。500名学生中,由于护理专业学生中女生较多,所以总数中女生346人,占到69.2%,男生154人,占31.8%。
数据统计方法:问卷回收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用Excel等工作软件建立相关数据库,运用相关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1.3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对法律一般常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认知。(2)法律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的认识。(3)对于医事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
2 调查结果
2.1 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
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
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2.2 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2.3 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2.4 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
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
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
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3.2 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
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
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个体对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系统化的认识,学习和掌握医事法律知识,增强自己从业的法律意识,绝不能靠一日之功,应做到细水长流逐步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既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义务,也需要学校、社会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喜.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3.
对法律法规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70
1 消防执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1 法律条款理解不到位。适用范围存在错误
一是对法律条款掌握不准确,引用条文存在错误,针对违法事实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条款;二是法律文书中填写具体条款时,描述不清晰,条款项不全;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混淆,很多应说明具体技术规范条款的,只是阐明了法律法规的条款,例如:法律法规说明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文书中完全未体现出具体技术规范的条款;四是法律文书使用不当,人为增加或减少法律文书,还有的仍然使用过期法律文书。
1.2 证据意识不强。调查取证不到位
一是不重视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相关设备,造成证据灭失;二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制作不规范、重点环节存在缺失;三是取证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常常事后再进行补充,造成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四是监督检查不能正确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屡屡出现填写错误、漏签字等情况。
1.3 忽视执法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一是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裁决、执行不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往往忽略前期程序直接裁决,裁决后又久拖不执行;二是违反办案二人执法原则、一人履行全部程序,并常常有代签字的情况;三是行政处罚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忽视法律文书送达环节,或是不按程序送达,或是送达后未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
1.4 时限意识薄弱。拖延程序造成执法缺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下发后到期不按时复查;二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行政许可项目不按时限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给申报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对到期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人为拖延,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剖析
2.1 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力度不足
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消防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单位领导对单位执法监督人员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执法情况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由于机制不健全、程序不严谨,造成监督不力或者个别存在一定的包庇,导致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远远未跟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2.2 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外部监督缺乏
在现阶段,法制意识的淡薄是社会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消防法制观念的淡薄源于消防法律知识的贫乏,使群众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造成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大大缺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很多具体问题就没有及时纠正的动力。
2.3 消防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一是系统培训不够。很多监督人员仅满足于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掌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程度不高,达不到在执法实践中熟练应用的程度;二是法制意识淡薄。少部分监督干部的执法理念扭曲、责任心不强,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徇私枉法、。
3 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3.1 不断加强和完善消防执法的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体系。造成消防行政执法出现问题的一个原因就是对执法内部监督不足,通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责任体系,形成良好监督机制,确保监督人员自觉抵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二是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在执法监督制度的框架之下,细化完善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并对突然问题进行通报,每次执法质量考评的结果进行打分和排名,并列入绩效考核。三是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消防执法公开化,将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执法程序的监督,做到被监督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减少执法程序漏洞,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水平。
3.2 强化学习培训。端正执法理念
一是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领会“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理念,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建立并落实集中培训、定期培训、日常学习和考核评比等制度,实际执法工作中严格实行执法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监督人员的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水平。
对法律法规的建议范文4
一、提供规范性文件与提供事实证据的关系
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证据的效力,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规范性文件起着重要的证据作用。因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是“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规范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仅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还要有恰当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在某些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要举出规范性文件,无须举出事实证据即可说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完成举证义务。如在某些不作为行政案件中,只要行政机关举出规范性文件证明自己不负有作为义务即完成举证责任,法院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在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事实证据的行政案件中,提供规范性文件对事实证据的证明也有重大影响。对相对一方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就是将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为——结果模式与相对一方的情况进行印证以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证明相对一方行为的事实证据必须是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法定要素的事实根据,否则其证明力就受到怀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有审查规范性文件才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判断,提供证据的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举证的重要内容。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之比较
对规范性文件证据属性的认识因长期以来未将它与审判依据的法律法规区别开来而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导致将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替代了规范性文件证据效力的审查。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它与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至少有三点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主体是行政主体。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参照适用的规章。在行政案件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无权适用。行政审判中的法律规范,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内容及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它是规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责与行政程序、相对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行政审判中适用的作为法律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章可参照适用),除了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外,还包括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内容上广于前者,它调整的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有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与组织问题、原告方的诉权、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义务问题等。同时,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中也有规定原、被告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转贴于
3、法律效力不同。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是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包括作为法院审理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也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需经法院审查后加以认定。而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审查其内容,只审查其适用形式是否合法,对规章认为合法时人民法院才予以适用,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本身的效力即是否合法,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认为不合法的在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采用。当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就会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审判依据对案件进行判决,这时二者达到统一。
三、人民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告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举证内容和要求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注意审查被告提供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时间。
被告必须提供规范性文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被告不能举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时,人民法院应判决其败诉,而不得代寻法律依据。同时,被告提供规范性文件只是为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自己适用法律,不应由被告举证。被告提供全部规范性文件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实践中,有些被告在无法定根据作出行政行为后,在诉讼中要求上级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或倒作文件授予其行政权,人民法院除应否定其证明力外,还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被告更好地依法行政。
2、要把审查规范性文件与审查事实证据相结合。
人民法院既要审查被告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又要审查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证明法定事件的材料。如对事实性质的认定是否合法,是否忽视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行为情节、对法律法规中事实的认识是否正确。
对法律法规的建议范文5
1 种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1 农户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
由于部分农户受眼前利益和所谓“订单农业”的影响贪图便宜,随意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和赊销种子,而且形式隐蔽、暗箱操作、手段多样,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一旦发生种子质量纠纷,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由此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1.2 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种子质量下降,监管难度大
目前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从法律层面上降低了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门槛,对经营者的专业知识、文化知识、资金能力、经营场所没有明确限制,使一些烟酒店、蔬菜店堂而皇之的做起了种子经营,他们的种子质量意识淡薄,价格意识膨胀,导致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发生,给农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3 种子非质量投诉增加,处理难度大
一是因病虫害或气候原因引起的纠纷,由于用种农户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导致有关专家一时很难说服,引起群体上访;二是这类纠纷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本应由农户支付现场鉴定费,但为了防止群体上访,由管理部门来支付,增加了管理部门的财务支出;三是大部分农户超剂量使用农药和因栽培措施不到位,引起作物生长异常,给调解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4 种子案件调查取证难、处理难
一是发生套购种子行为调查取证难。因杂交种子在市场上备受欢迎,销售获利较大,市内外的一些不法商贩在种子收购季节与制种农户串通,非法套购杂交种子,严重扰乱种子市场秩序。而套购种子违法行为形式隐蔽,种子管理部门难以查处。二是相对偏僻乡镇部分无证无照经营者走乡串户兜售劣质种子,交易后无从寻找,给种子监管调查取证造成一定难度。三是假种子认定难。大部分农户对发生种子质量纠纷采取上访形式投诉,一般不申请鉴定,不愿交鉴定费,而假种子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是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和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确认,这无形中给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增加难度和压力。
1.5 基层干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乡村干部对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的认识不够,不重视基地认定工作,在申报基地认定时,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情况不明、区域不清、数据不准,把关不严。个别村民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的作用,放任自流,由个别农户随意引进无证生产企业与农户签订种植合同,造成干群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村组之间矛盾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秩序。部分制种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乱承诺,互相争夺生产基地,不严格履行合同,诚信意识差。
2 对策及建议
2.1 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对农民群众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户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2.2 建立准入制度,确保种子质量
实施种子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商品种子入市准入。建立强制性种子质量抽检制度,实现对农作物种子流通入市环节质量全面监测,尤其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的抽检密度;二是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准入。进一步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限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入市的门槛。同时建立退市制度,对不合格的种子强制召回、退市,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注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清退出市场,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2.3 建立种子质量保险制度,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平衡种子使用者、经销商利益,使农民在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实现生产自救。建议设立种子保险制度以降低经营风险。如发生种子质量问题时,若经营户暂时无力赔偿时,先由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从经销商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相关的责任主体实施追偿,以真正起到降低生产经营风险作用,使农民的利益切实得到有效保护。
2.4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日常监管
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精干的种子管理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要跟踪监督,立案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依法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和曝光案件查处结果,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2.5 建立投入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对法律法规的建议范文6
一、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络和学校组织的补习班等越来越多的途径接触到法律知识,且认识到法律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由于辅导员工作繁杂,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学习,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校辅导员学习法律知识的效果。各种历史及现实原因造成了高校辅导员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辅导员在日常生活和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观念淡薄。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必然要求人们将对方作为这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认识并尊重主体性。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是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否则权利观念就无从谈起。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的学生管理工作中,部分高校辅导员并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
2.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同时,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及普法宣传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高校辅导员作为拥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法律各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受数千年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高校辅导员的各个工作环节,法律还没有真正成为辅导员行为动作的最终依据。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而降低了法律在部分辅导员面前的尊严,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这也从客观上制约了高校辅导员对法律的认同,从而动摇了法律信仰。
二、造成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现状的原因
1.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而很少考虑到法律的层面,总结为“以情代法”。另外,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是源于西方,并不是在中国慢慢沿袭而来,而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几千年来华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绝不是任何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清除的。辅导员作为社会一员,同样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对现代法律制度存在莫名的距离感。
2.受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约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加之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很多地方已经不协调,许多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出现的现实问题。校规作为校方和辅导员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如果合理地利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但是如果盲目地不合理地利用校规处理学生问题,则容易侵犯学生的权利。况且高校现有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通常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更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正因为如此,辅导员做为校规的基层执行者,面对出现的部分学生问题时常无法找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办法。
3.高校管理者对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不够重视。
高校管理者往往只注重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忽略法律素质教育。尽管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高校与学生纠纷逐渐增多,但高校管理者目前仍然没有重视对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虽然现在辅导员学历越来越高,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总的说来,辅导员队伍中真正了解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并不多,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与其他人无异,追寻的仍然是感性思维,很少动用法律。
4.辅导员法律知识的欠缺。
尽管每位辅导员在大学都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上岗前和上岗后也会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但是,这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工作环境所产生的种种问题。而且上岗后的培训并不是系统的法律培训,且不能与辅导员工作紧密结合。这些培训和辅导课程大多还是停留在“依法治校”等理论教育层面,并不能引导辅导员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法律知识学习的缺失,不仅在于高校管理者的重视程度,而且在于辅导员自身的法律意识问题。
5.社会转型期间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这个复杂的转型时期,在辅导员管理工作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管理工作中会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辅导员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学校、学生利益的勾当。
三、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高校辅导员对法律意识的认知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的成果,因为高校辅导员在进行学生工作时对待法律的态度,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学生自身发展方面。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展、成熟的关键时期,他们希望对事物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但同时又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且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社会上的各种因素,如:网络技术带来的大量信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不良风气、就业择业的激烈竞争、同学间的人际关系等都有可能对学生思想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使他们走上歧途。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在面对问题的时候,难免会因为思想简单、感情用事,导致行动时丧失理智,在不考虑法律规范及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令人遗憾的事情;或者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在步入社会的过程中受到他人控制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也有一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学生,遇到问题能够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些学生往往只看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作为社会精英的大学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只是把“法”狭隘地理解为一种达到个人目的工具,却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这时,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最亲近的人,就有义务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他们合理合法地处理各种事务,正确认识并利用法律知识,避免走向误区。
2.在学生管理方面。
高校辅导员作为服务学生的高校一线的管理人员,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树立法制意识,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和过程,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辅导员依法管理的水平,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在符合这些规范的范围内行事。当辅导员需要对学生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公法范畴的规定;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学校制定的准行政制度;再次应当考虑的才是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保证教学质量与学生之间订立的一些校内制度;最后,辅导员还必须考虑到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所负有的教育责任。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都需要辅导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从而避免因处理方式不当所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在管理学生或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辅导员应该具有维护学生隐私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意识,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和申诉权。合理地运用法律程序使整个管理过程能够遵循正当程序,并向制度化、透明化发展,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保障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避免出现任意管理现象。
四、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办法
1.提高辅导员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要提高法律意识,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律知识在其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高校管理者也应该认识到培养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高校管理者要加强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成为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为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外,在任用辅导员时,应该选任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教师,从而逐渐提高辅导员队伍法律知识的素养。充分利用校园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法规、校园规章的宣传,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最后,高校可以适当对辅导员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情况的考核,经常监督其守法用法情况,规范辅导员的法律行为,逐步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法律素质。
2.切实加强对辅导员的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我国高校辅导员基本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较大收益,必须因人制宜,既可集中授讲,又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又可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还要注意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即针对辅导员人群的特点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选择一支高素质的普法队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看来可以从各高校法学院内抽调合适的教师充当普法宣传员。同时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法学研究课题,在辅导员普法教育的同时,营造校园内的法律学习氛围。
3.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辅导员解决自己和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使辅导员不再因为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不健全而导致处理行为不当。只有完善了法律制度,使法律更实际地融入到辅导员的生活和工作中,辅导员们才会对法律产生亲切感和认同感,才会更愿意运用法律法规处理遇到的问题,并且更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它们。学校方面也应遵循合法、民主、正当程序等做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等工作,使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权力规范,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保证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
4.开展各种活动,引导辅导员在实践中主动学习。
由于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范围大,并没有太多特定的时间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学校利用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例如,收集学生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组织大家一起进行分析;举办法律讲座;联合学生举办辅导员法律知识辩论大赛,等等。这一系列的活动中,辅导员会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实践活动掌握这些知识。同时,辅导员会意识到如何通过学习法律保护自己。例如,在管理工作中注意资料的备存、证据的收集,避免自己和高校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后处于被动地位。相信在一系列活动后,辅导员会逐渐转变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权利,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并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每一个学生,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