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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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范文1

一、基本情况

1、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保障用地户权益

(1)、近三年来,我镇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土地登记程序,2010年至今共受理土地登记发证500余宗,通过审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退档的为18宗,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482宗。

(2)、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清理,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坚决杜绝了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审批实行零收费,确保了用地户权益。

2、加强地籍档案管理,夯实地籍管理基础

我镇严格依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到:(1)、安排人员对历年来档案进行重新整理,近三年共整理归类档案1万余宗,并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档案材料缺失进行了标注。(2)在办公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调整出一间单独的档案室给国土所存放用地地籍档案。(3)安排专人管理档案,并建立了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资料查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积极配合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技术单位做好了本辖区内三权证的外业调查工作。

3、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用地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改善居住条件是当今农村居民的首要要求,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用地指标满足不了需求,违法用地现象有所抬头,为杜绝这一现象漫延,我镇采取了几项措施:(1)、成立了城管执法中队与国土所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现象,今年初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陈坪有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围墙现象,当即对该违法用地进行了制止。(2)、聘请辖区内十九个村村主任为土地协管员,要求对所在村内用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报告违法用地情况。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村治理难度大,“一户多宅”现象依然严重,虽说近年来国土部门实行了建新宅退老宅承诺制的做法,但农村居民祖业思想依然占上风,而政府的后续的强力措施并未出台,建新宅退老宅只是光见打雷不见下雨,久而久之成为一空谈制度。

2、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困难。一是无论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还是地方性法规,对村民占用集体土地都是无偿使用,加强了村民超占面积建房的欲望。二是村庄建设规划缺乏法律地位,国家规定村庄建设每户占地耕地不得突破120平方米,非耕地每户不得突破180平方米,但缺乏约束机制。三是《土地管理法》要求对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但有哪些“权”并没有明确赋予,更没有赋予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权,当前农民建住宅,突击建设几天就可以封顶,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下达停建通知书,违法者不停工,当地政府及国土部门一点办法也没有,农村建房违法处理规定,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30元,耕地每平方米处以20元,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处理,违法成本太低,特别是在镇的规划区内的周边,规划区内处罚标准高,对比之下落差太大,这也就成了引发新一轮违法用地一主要诱因。

三、建议和打算

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19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范文3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转让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炒卖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市场管理,严格建设用地“五统一”政策。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建设用地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五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城市建设开发等所需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建立“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最低价标准制度,规范国有土地出租、转让行为,建立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要依法处置土地,行政划拨土地需处置和法院处置土地使用权,均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后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同时,要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把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的重点,鼓励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利用。

二、严禁土地非法交易。一是严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对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国土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买卖、联建、共同开发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企业改制名义,将未依法公开处置的土地进行转让。对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是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范文4

一、明确任务,迅速掀起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

近段时间来,省、市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高度重视,抓得很紧。9月24日,省政府在广州市番禺区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现场会,在会上被省政府点名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最严重的8个市中,潮州市是其中之一。9月28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会议,对查处整改工作提出具体的时间表。9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决定从*月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昨天和前天,市委、市政府又先后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县区查处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此次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省政府明确要求要确保实现四项刚性查处整治目标:一是必须确保对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立案率、查处率均达到*0%,结案率达90%以上;二是必须确保20*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用地比20*年度要有大幅度的下降,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三是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不因违法违规用地而被国家确定为重点整治地区;四是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得出现因违法违规用地或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导致社会不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已决定从9月28日至11月30日,利用2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查处整治行动,要求各地要在11月15日前达到省、市提出的查处整改工作目标,市政府将从11月16日起组织对各地查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按照省、市的部署,县委、县政府已研究制订了全县违法违规用地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对全县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提出了具体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按照县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到以下“三个明确”:

一是要明确此次查处整治的范围。凡20*年*月以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均属本次查处整治的范围,也就是“老帐”、“新帐”要一起清算。“老帐”是指在20*年*月至20*年*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新帐”是指20*年11月至今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是要明确此次查处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具体有三项:第一项是对“老帐”的查处率和立案率均要达到*0%,结案率90%以上。对“新帐”的发现率和立案率均要达到*0%,结案率90%以上;第二项是对按规定必须拆除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违法用地的土地原状,并按要求进行复绿复耕;第三项是确保在全省第四次卫片检查中违法违规用地面积大幅度下降,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15%。

三是要明确此次查处整治行动的步骤。此次查处整治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核实上报阶段,由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范围内检查、核实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进行核实甄选,确定查处和拆除计划并上报县政府。这项工作要求明天完成;第二是全面整治阶段,时间1个月,从本月11日开始,11月11日完成。由各镇组织对按规定须拆除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清拆和复绿复耕,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镇查处和拆除计划组织进行检查督办;第三是检查验收阶段,从11月12开始至30日结束,重点做好各镇场查处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案件审理、责任追究和迎接省、市检查验收等工作。

此次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省、市给我们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时间十分紧迫、形势非常严峻、任务极为艰巨。因此,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集中时间和领导精力、人力、物力,迅速在全县掀起一场查处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行动,以确保此次查处整治工作任务目标的按时按质完成。

二、突出重点,确保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整治到位

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干部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和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治工作,省政府要求突出以下五个重点,即在范围上要重点查处整治20*年*月以来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在地区上要重点查处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以来违法违规用地面积数量较多的地区,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严重突破用地指标的地区;在类型上要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在项目上要重点查处技术含量低、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项目;在层次上要重点查处乡镇和村两级的企业违法用地。市政府明确提出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定要抓紧查处、严厉惩治,对包庇、默许、纵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者一定要绳之以法“两个一定”的要求。按照省政府“五个重点”、市政府“两个一定”和县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分别情况、妥善处理、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要狠抓重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治工作。按照省、市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国土局经清理甄别,初步确定全县共有46宗违法违规用地应依法坚决予以拆除。这46宗违法违规用地的明细表已发至各相关镇,各镇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在11月11日前全面完成拆除和复绿复耕工作。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经营几宗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并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违法违规用地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法、罚款补办等做法。对违法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实行公开调查、公开曝光、公开追究、公开处理“四公开”,以达到查处一案、威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促进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在查处整治工作中,要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舆论宣传和解释化解工作,把查处整治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以确保社会稳定。

二是要分门别类做好查处整改工作。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对国家、省重点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产业转移园区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和公共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不占耕地建房的未批先用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责成用地单位作出检查,经处罚后依法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对违法违规推填土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土地,要立即组织复绿复耕或将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使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的新建(构)筑物,应依法予以拆除,并做好复绿复耕工作;对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予以拆除。

三是要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查处违法案件中的责任和分工,切实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案件查处执行,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推动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是要抓好复绿复耕工作。省、市已明确要求,20*年的违法违规用地要比20*年下降50%以上,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号令规定的15%以下。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再发生外,尽快做好现有违法违规用地的复绿复耕工作也十分重要。因此,各镇场要把复绿复耕作为此次查处整治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抓好已拆除违法违规用地(包括已取缔的非法采矿采石场)的复绿复耕工作,以确保顺利通过省第四次卫片执法检查。

三、加强宣传,切实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用地的观念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要求日益严格,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自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第15号令)对各级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明文规定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文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视情况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以至限期拆除和罚款。同时规定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是加强国土管理的法律武器,也是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治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的准绳。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对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可以说是高度重视,并始终保持严管的高压态势,但就现状来看,全县违法违规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而且问题还比较严重。追其根源,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干部对国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没有认真进行学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日常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足,查处手段不硬;二是有些基层干部对国土管理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甚至个别基层干部认为土地是村集体所有,该怎么用由村说了算,因而导致农村违法违规用地、非法租地、批地等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各地各部门对国土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群众的国土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认为土地是自家的,想用作什么就做什么,因而导致违法用地行为屡禁不止。针对上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整治行动,大张旗鼓地抓好国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要广泛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用地。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国土意识和依法用地自觉性,是加强国土利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确保此次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县委宣传部要结合县工作方案,尽快研究制订宣传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县国土、宣传、司法、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各镇、村要采取宣传车、广播、有线电视、标语、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多层次、全方位深入开展国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查处整治行动期间,县广播电视台每天都要有专题报道。各镇场要印发公开信至各家各户,广泛宣传国土管理法律法规和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治的重要意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群众依法用地的自觉性。

二是要曝光典型,用活生生的事实教育群众。在开展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整治行动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典型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在电视上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法律工作者就案说法,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发表意见,用活生生的事实教育群众、震慑违法违规人员,并为查处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要抓好学习,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是制约国土管理工作的“软肋”。因此,各级各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对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吃透法律,领会政策,明确职责,切实做到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国土管理工作水平。

四、强化防范,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再发生

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治,是国土管理的治标之举,仅仅是一种手段,而非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再发生,就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各地各部门在集中精力抓好查处整治工作的同时,要更加注重采取以下四方面的综合施治措施:

一是要强化源头防范。进一步转变土地执法理念,强化土地执法预防功能,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分级管理制度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现土地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前移,是加强源头防范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为主的执法监管体系,切实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查处、问责、奖惩、全面监督和部门联动上下功夫,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要畅通违法违规用地报告主渠道,加强防范、及时查处,对发现而不报告或报告而不查处的镇场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坚决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与此同时,县国土部门和各镇场要落实并发挥基层国土所作为国土管理前沿哨所的责任和作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以实现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再发生。

二是要强化卫片执法检查。省、市已明确要求,在下一次卫片执法检查时,违法违规用地发现率要达到*0%,制止率要达到50%以上,立案率要达到*0%,查处率要达到90%以上,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同时要求20*年的违法违规用地要比20*年下降50%以上,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号令规定的15%以下。这些都是刚性指标,也是以后问责的依据。为此,县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并及时依法处理,力争将可能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要坚决落实违法违规用地问责制。15号令和省、市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系列部署,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有关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县政府与市政府、各镇场与县政府也由上而下签订了责任书,各级各部门的职责都已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落实。汤市长在9月28日的会议上再次强调,如果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市政府将坚决追究有关县区和部门的领导责任,决不手软。在这里我也明确告诉大家,如果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任务未完成、目标未实现,县政府也将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镇场和部门的领导责任。对此,各镇场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国土部门要切实负起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责任,县直相关部门要落实好依法查控违法用地的共同责任。与此同时,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牵头,包括国土、发改、建设、工商、税务、供水、供电等部门在内的联动遏制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方面的作用,变过去由国土部门孤军作战为多部门联动,做到关口前移,共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范文5

第二条各村场、部门单位必须把国土资源管理、耕地保护纳入日常工作,明确支部书记为村级国土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村级国土资源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建设申报的具体工作,乡政府将其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各农业村场必须跟乡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并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组、到户、到丘块。土地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必须经村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村委会研究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村委会必须及时协调好承包地的权属纠纷。积极主动配合乡党委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国家建设征地的拆迁安置工作和补偿协调工作。严禁村级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因国家建设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第四条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的申报工作

㈠所有村民居民建房都必须向集镇、村庄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符合规划的住宅拆除后不允许再在原地重建。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组织申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所具体调查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个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占用农用地130平方米以下,占用原宅基地21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180平方米以下。

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只能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建住宅。

第五条集体和个人办企业,原则上要向建乡和规划的小集镇集中,但因特殊情况要在其他地方兴办的,必须优先使用村内闲置的建设用地和荒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严禁在沟渠、防汛大堤控制区、公路控制区修建示久性建筑物。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临时搭工棚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在不影响水利、交通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对历年来已经修建的建筑物,因故拆除了,不允许再原地重建。公路旁建房的间距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公路5米。防汛大堤禁脚50米内不允许建房。

第七条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坟、建窑、挖沙、取土、栽树、挖塘养渔、建畜禽养殖的建筑物。否则,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村民和居民依法批准建房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论处。

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范文6

一、整治重点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集体土地、林地、河道和海域以及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相关许可证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在建工程和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批准、审批手续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责任分工

各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

工作;负责及时恢复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后的市政园林设施;负责做好辖区内群众的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市级管理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在建工程和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查处工作;负责及时恢复市级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后的市政园林设施;负责督导检查各区政府(管委)相关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违法违章性质进行认定,并对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和查处。

市林业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违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和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违法占用河道管理用地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和查处。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占用线以下海域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和查处。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整治范围内既有建筑的权属登记情况进行核实;负责规范房屋产权登记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违规建筑,依法进行拆除;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和超过批准时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限期进行拆除。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职务的行为,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市法院:负责指导协调基层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违法违章建筑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查处工作中作出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拆除(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除外)等行政处罚进行强制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市级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所需资金及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信息平台建设费用,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整治进行监督,对涉及违法违章建筑的党政机关和干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局:负责做好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

日报社和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市级管理范围内,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相关调查摸底情况于前报市城管办,由市城管办统一进行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结合违法违章建筑调查摸底情况,由市城管办牵头,整合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信息平台,有效实现违法违章建筑的快速查询、及时处置。

(二)集中整治阶段。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确因政策调整造成的违法违章建筑,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部分手续不全且政府承诺给予解决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要从维护我市良好投资环境和招商大局的高度出发,积极督促协调完善相关手续;对其他违法违章建筑,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自行整改。相关部门、单位研究下达《违法违章建设责令整改通知书》、《违法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告知需整改和拆除的内容、标准和要求,确定整改和拆除时限,对及时自行纠正的业主按规定从轻或免于处罚。

2.依法处置。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按要求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三)巩固提高阶段。对前阶段整治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对遗漏或整治活动结束后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章建筑及时进行追补处理。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违法违章建筑死灰复燃、出现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具体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整治活动中,既要各负其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又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文明执法、疏堵结合,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要提前做好各项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激化矛盾,杜绝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