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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民生民生财政财政体制改革转移支付制度
民生财政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民生财政,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解释。概括来讲,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的财政,称为“民生财政”。
对民生又如何理解?主席在十七大报告讲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个问题时,概括了六个方面: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些就是民生,简单地说就是与人民的生计有关的、牵涉到每一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
民生财政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内容。我国在1998年正式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主要内容包括部门预算改革、健全税收管理体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税费改革等。经过10年运作,公共财政框架已经初步确立并顺利运行。近年来,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已经明显向民生方面倾斜(见表1)。
我国民生财政的特点
民生财政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出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一个特色。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共财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相区别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财政模式来讲,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并存的双重结构财政(邓子基,2005),区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单一的公共财政模式,而在公共财政领域,我国凸显出来的民生内容,又进一步使得我国的公共财政区别于西方的公共财政。
民生财政以改进民生、提高人民福利水平为目标。近年我国财政支出中各项攸关人民福祉的支出数额不断增多,相关的政策也不断出台。2003-2007年五年间,“农村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使1.5亿学生和7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受益。覆盖城乡、功能比较齐全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基本建成。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五年累计666亿元,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年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07年之后环保和生态支出以一项独立支出在预算中单列出来,这也是民生财政较以往的一个变化。
民生财政以丰厚的财力为前提和保障。过去我国财政收入规模不大,有限的财力主要投入经济建设,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面,显得比较薄弱。以教育支出为例,我国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一直都在2%-3%左右徘徊,2001年才达到3.14%,2004年又降到2.79%,2005年降到2.16%。究其原因,是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制约了国家拿出更多的钱投入教育事业。而根据对其他国家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目前财政教育经费支出比重与目前的财政收入是基本匹配的。据一些学者对40个国家教育投入的情况统计,财政收入比重与教育支出比重的关系(见表2)。
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仅为20.8%,因此根据国际经验,我国3%左右的教育支出比重是适宜的。但不管怎样,教育支出规模偏小,支出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目前的客观现实。教育是一国发展根本之大计,也是最能体现民生财政特色的支出,因此,今后财政必然要加大对教育支持的力度,而这又要求财政收入的大规模增加。我国民生财政的推进策略
(一)加快财政体制改革以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个重要前提是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各级政府的一个重要施政目标,建立民生型政府,这样才能真正推动财政体制向民生型转变。
同时,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也即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和任务的划分,应当遵循受益原则、效率原则和区域原则。受益原则即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划分政府的事权,对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划归中央;在区域范围内受益的划归地方;受益范围涉及多个区域的由相关地区政府协商解决。效率原则即根据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来确定事权的归属,公共产品由哪级政府提供效率更高,就由哪级政府管理。区域原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区域性特征来划分政府事权,将具有区域性特征的地区性公共产品的管理事权划归地方,将没有区域性特征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的管理事权划归中央。对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要划分其层次,如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更多具有区域性特征,应当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以地方政府为主,而中央政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社会保障、环保支出等更多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
同时,改变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的状况,为社会提供无差别的、一视同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民生类项目的支出,增加向农村和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农村的投资,建立投资的长期稳定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完善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间财力支出上的分配关系。
一是简化政府层级,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目前在浙江、山东等省实行的“省管县”财政体制对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一种明确界定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间相互关系,由省直接领导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在财政收支划分、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县财政和市本级财政一样都直接同省财政挂钩,并明确确立各级财政的组织架构和运行原则,划分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范围,规定地方财政收入的许可来源和财政支出的许可用途,明确各级财政间的相互关系。
二是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我国目前政府间转移支付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形式构成。其中税收返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但其转移数额是在原体制基数法基础上演变来的,没有起到均衡各地区财力的作用,反而保护了各地区既得利益,促成了地区差距的拉大。因此,应当逐步取消现行的税收返还,按照规范的分税制的要求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采用因素法核定各地区的转移支付数额,设置一般均等化转移支付项目和指标,并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项目与各级政府的预算相衔接,把转移支付的资金和项目纳入预算。
三是鼓励地区间财力的横向转移支付,逐步推行纵向转移与横向转移相结合的转移支付模式。目前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有条件支持西部地区等不发达地区的发展。根据各地区政府间经济、财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平衡程度,设置横向均等化转移支付项目和指标,采取补助与激励相一致的方式,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使全国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大体均等,逐步实现不同区域间财政经济的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税负 固定资产投资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的基本情况
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1、消费型增值税准予抵扣和退税的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捐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这是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
2、抵扣和退税政策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通过允许设备进项税抵扣使企业的税负减轻直接刺激企业的设备投资,这是转型对企业的最大影响,其他方面的影响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在转型过程中,企业的设备投资将发生较大变化。
(1)企业设备投资与配套投资将大幅增加。因为进项税额抵扣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使企业的投资倾向于能够带来进项税抵扣的设备投资。另外,转型降低了设备投资的回报要求,企业的设备投资计划获得通过的机会更大。从主要的财务指标来看,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的NPV(净现金流量)和IRR( 内含报酬率)值会比在生产型条件下大幅提高。
(2)企业的投资周期会明显缩短。国家已经出台了许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的政策,国家这次推出的转型政策给企业技术进步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这样,企业设备、技术更新的加快, 自然会带来企业投资周期的缩短。
2、对企业折旧的影响
在增值税转型后,如果企业发生设备投资行为,固定资产增加会使折旧额总量增加。但较之转型前,由于新增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故单项设备的平均折旧低于转型前, 单位产品成本也低于转型前。同时此次转型将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企业会针对转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变更。
增值税转型在促进投资总量增加的同时,还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业或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外购生产资料价值的比重有所区别的情况下,这一增值税政策实际就是一种行业差别税收政策,即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复征税程度要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各产业特点看,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往往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正是我国现阶段着力推动和发展的产业,故生产型增值税的这一效应与鼓励科技进步的世界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不利于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值税的转型纠正了行业差别的增值税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3、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方面转型带来企业投资增加可能会使企业当年相关财务指标恶化,如资产负债率等,但在以后年度,随着投资效果的逐步体现,财务指标会好转,并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力方面, 转型使企业设备投资增加将会给企业带来设备更新加快、生产工艺改进、生产规模扩大及经营种类增加等影响。很可能引起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数量的提高,加之产品成本的降低,使得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销量提高, 最终使利润增加。
4、对企业分配的影响
企业增加投资,虽然可能会带来收入与利润的增加,但是同时导致了企业自身积累的减少,而企业实际的利润分配额度取决于现金流量状况。在投资年度,由于转型会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从而减少了现金流出。但转型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力度,增加现金流出,两者相抵之后,企业总的现金流量反而会减少。在投资的以后年度,随着企业不断收到投资回报,企业的现金流状况会大为改善。
增值税转型对纳税企业到底会有什么影响?这种影响是否仅涉及到所得税?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把生产型增值税(税改前)和消费型增值税(税改后)税基进行比较。
下面以简化的实例试作比较分析。若10,000美金的设备进口(不考虑关税和假设目前增值税进项高于销项的情况下),那么就要支付1,700美金的增值税,设备成本为10,000美金,待退增值税为1,700美金。
在旧的增值税形态下:设备入账价值=设备的采购成本+进口增值税=11.700美金;在新的增值税形态下:设备入账价值=设备的采购成本=10.000美金。
税金资产为1,700美金,大约等半年左右的时间相关的税金才能退回到公司账户,下面将此例作以比较。
5、宏观影响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不仅涉及到购买机器设备的当期,而且涉及到机器设备整个寿命期。经济决定税制,税制反作用于经济,税制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对增值税转型提出了迫切要求。应以消费型增值税作为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使增值税税制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三、企业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策略
1、做好经营规划
在增值税转型的政策环境下,企业要对自身和所处环境进行全方位的深入分析。从宏观上企业应该进行充分的国家政策分析、市场分析、发展方向分析等,保证企业的发展定位准确, 避免遭受政策变化引起的损失,并最大限度享受政策优惠。在微观上,企业要正确认识自身的类型及所处的阶段,通过更新投资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投融资计划,为企业经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只有做好这些工作,企业才能获得高质量的发展。
2、讲究投资效果
投资效果是企业在这次转型中能否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惠的关键, 所以企业必须将投资评价体系作为工作中的重点。企业的投资评价工作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一要注重投资方向,避免重复盲目投资。二要注重投资效率,尽快实现投资回报。三要注重投资质量,实现效益持续增长。四要注重投资平衡,作到投资计划符合企业自身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
3、积极实施税收筹划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来应对此次转型。首先应熟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其次应该尽量使企业自身条件符合国家政策标准,从而享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最后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使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符合企业本身的具体情况。此外对于自身税务能力不足的,可以寻求税务或从周边大学和研究所等机构获得帮助。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日渐完善, 同税收息息相关的利益集团、产业布局、税源结构则呈现了一种“固化状态”, 同时智力流、商品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已逐渐客观地演变成为税收的干扰因素, 并不断侵蚀税制结构的排列组合。在这种背景之下, 全面实行增值税的转型将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1) 影响中央和地方的收入结构。目前, 增值税的转型之所以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因为首先必须考虑并兼顾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目前, 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 其收入规模占税收总量的70 %以上, 并构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半壁江山”。增值税转型一旦付诸实施, 纳税人基于纳税筹划的需要其固定资产存量(新增资产)有可能出现新的递增高峰(进项税额亦相应增加),甚至有可能出现销项税额不能满足抵扣的窘况, 引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下降和结构变化, 某些“吃饭财政”地区将难以承受这种突如其来的重压。
(2)有可能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目前, 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方式仍然主要依托于外延再生产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对于这种增长方式具有强烈而直接的刺激作用。毫无疑问, 增值税转型将“激发”资本密集型产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从而引发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在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曾经出现了以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为代表的“泡沫现象”, 并为此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
【参考文献】
[1] 郁阳刚、万义平:增值税改革的影响分析[J].经济分析,2005(3).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 税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整合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调整国有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国有集团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的子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但是在目前的税收法规中,对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相关主体在税务处理上存在较大困惑,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而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基于此定义,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无偿”。只有弄清楚二者的区别后,在分析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时,才可以避免将有关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适用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从而出现税务处理上的错误。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目前,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因没有具体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各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程度千差万别,导致涉税主体对于是否缴纳、如何缴纳上述税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下面,结合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就不同税种处理逐一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接收方和转让方均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对于接收方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接受捐赠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由此可见,无偿划转中接收方接受到的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转让方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的资产转让方应视同销售相关资产,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如涉及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的转让,转让方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具体确定资产销售收入时可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营业税
通常情况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划转,转让方应缴纳营业税。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如涉及到厂房、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资产转让方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
但在实务操作中,出于税收筹划目的,可将无偿划转变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再转让相应股权,则可免征营业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 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国有土地使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时,转让方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其中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但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中对“赠与”进行了明确,主要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从以上法规来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不属于上述两种“赠与”情况,所以资产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转让双方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则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中,如果涉及到相关产权过户登记,转让双方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的,则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当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六)契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转移时,资产接收方应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同时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赠与和房屋赠与。由此可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时,资产接收方应缴纳契税。且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和法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税种,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纳税主体后据实缴纳税费。但在实务操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一些单个大型国有企业资产的无偿划转,了很多税收优惠通知。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60号)等等,这些通知的被大多数国有企业当作范例,因“有例可循”而认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需交纳相关税金,由此给企业的税务处理埋下了很多隐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增长。首先要做到的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针对单个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税收优惠通知,显然与以上精神严重不符。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家应该出台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统一的政策与法规,杜绝一事一议和个案审批,不再就单个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资产任何税收优惠通知,减少企业各种寻租的可能。
(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明确无偿划转中涉及的税种、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内容,真正做到尺度统一,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三)从企业层面来说,财务人员应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通过某种安排,转无偿划转为资产重组或特殊资产重组,尽量使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化解潜在的税务风险。
参考资料:
[1]陈晓红.无偿划转模式下的财税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1;09
[2]蓝泗方.股权无偿划转要考量税收成本[Z].中国税务报,2013.1.14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 宋代;税收;征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8-0180-04
[作者简介] 王爱和,华东交通大学高级工程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系统工程;
郑志强,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江西 南昌 330013)
宋朝可谓中国历史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宋朝建国之初(太平兴国年间)的财政收入最低(为1600万贯)也达到唐朝的两倍,而到绍熙元年最高时达6800万贯,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赉等花费,宋朝的财政支出也非常大,有历史记载的北宋7次财政记录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亏平衡。②拮据的财政状况使宋王朝必须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其中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税收。宋代税目繁杂琐碎,据不完全统计,南宋时苛捐杂税名目最多时达六七十种,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税赋也使现在流行的各种舞弊方法在当时已是屡见不鲜,包括重复收税、收税不开凭证、随意变更征税对象等。如“(绍兴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将作监主簿范彦辉言州县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专事侵偷,或任揽纳而专给虚钞。钞簿不销,致多挂欠。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为应付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宋代设计出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即使以现在的标准来看,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赋簿籍记录
中国古代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民赋簿籍和税赋的关系就像庄稼和土地的关系:“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④宋朝立国之初,鉴于五代战火初息,人口流离,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诏整顿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账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⑤
各种簿籍的编制过程一般由下级向上级汇总,“州县造夏秋簿之前,先由乡司造草簿;乡司造好草簿后,送县汇总。”⑥有关诸县造簿的具体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劝农使言: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今乞候每年写造夏秋税簿之时,置木条印一,雕年分典押书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写毕,勒典押将版簿及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逐一勘同,即令佐亲写押字,用印记讫当面毁弃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纸衬背津般上州请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会,委判勾官点检。每十户一计处,亲书勘同,押字讫封付本县勾销,仍于令佐厅置柜收锁。如违,依法施行。”⑦
可见,宋人造夏秋税簿时,必须将历年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同时,为提高效率,宋代还规定必须及时造册,“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⑧对官员未及时造册上报的处罚包括杖责、流放等,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官物交界讫,账历无故违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诸州县镇场务季申通判厅经总制钱物状,违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厅审覆供申提点刑狱司,违限者徒二年;本司点磨申尚书户部,违限准此。”⑩
二、完善的会计凭证账簿管理体系
会计凭证、账簿是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较系统全面的记录,对税收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对此已有较深的认识:“夫钱谷之渗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11],因此,宋代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监管体系已经较为完善。
1.完税凭证记录
宋代的凭证是老百姓完税的证明,因此宋朝对完税凭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凭证的开具和防伪上。
(1)凭证的出具
虽然一些捐税金额不大,但逐笔逐户开具凭证手续繁杂,宋朝规定可以合并开具完税凭证。“人户纳奇零税租凭由”明确记载:“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奇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12]同时为防止合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宋朝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开具发票,“至纳毕,于簿末结计正数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纳到数并奇零残欠,画一朱书,限三十日,二万户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钞数同簿送州磨勘。”[13]
(2)凭证的防伪
为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代使用各种印鉴以防伪造。税收交纳时以钞作为凭证,未纳之前,其钞未用印,称白钞;课利交纳之后,其钞盖上税务团印、条印,称朱钞。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伪造税务团印来获利,为防止伪造印鉴,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朝不断创造出一系列印鉴防伪方法,其中一个创新是团印,即印鉴上可以体现日期,如“将逐年团印样制旋行增减,大小间以篆颖为文,庶可区别新旧,检察欺隐。”[14]同时定期更改印鉴图章的款式,各个不同税赋的印鉴也不尽相同,某项税赋征收后,相关印鉴也随即销毁:“诸受纳官物团印(仓库各别为样)、长印、梢印,州县长官监造,起纳日以印样缴送销簿官司,对钞比验,至纳毕长官监毁。”[15]
2.账簿管理体系备份和保管
宋代的账籍体系包括登记统计资料的簿册、财政财务收支历和各种簿、账、状、旁通等,分别对应于现在的明细账、总账以及分类账等。账簿体系设置的总布局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统。其编制账状是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州编制账状是以所属诸县账状为依据,路编制账状,则以所属诸州账状为依据。二是在京诸司库务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变化较大,元丰改制前属三司或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改制后属太府寺、司农寺,并隶属于户部左右曹。但可以发现,不论地方系统或在京诸司库务系统如何变化,其隶属关系与财经机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凭证账簿的处理方法
(1)凭证账簿的备份
宋代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为防止假冒、揩改、毁失等,经常是一式数份,使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发运副使贾伟节奏:“……臣尝仿周官数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为三簿:一以付司录官,一以付军资库,一委之之(之衍一字)县令,参互以考其成。则催科盈缩发纳登耗,如指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税钞是一式四份:“绍兴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17]宋代户籍是收纳税租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登记户口的账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诸户口增减实数,县每岁具账四本:一本留县架阁,三本粘连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验实毕,具账连粘管下县账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阁,二本限三月终到转运司;本司验实毕,具都账二本连粘州县账,一本留本司架阁,一本限六月终到尚书户部(转运司申发税租账日限准此)”。[18]
税收账簿、簿历、凭证等是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据,宋代规定不得亡失、脱误或欺弊,否则将受到重惩。《宋刑统》依唐律规定:“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19]议曰:“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17《毁失》规定:“诸公人亡失见行公案、账簿、簿历等,及应架阁文书,限满寻访不得者,断罪枷锢;再限通满百日不得者,降壹资(限外得者复旧资);县吏人杖捌拾。”
(2)账簿记录方法
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账簿上的舞弊行为,包括“乡典受赇,随时更改或续添收一项”,宋代规定了严格的账簿记录方法,特别规定了对账簿空白处的处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纸者用墨勾抹”。[20]这种做法在现代会计账簿记录中也仍然得到体现。与此同时,账簿还要求用正楷大写记录。
(3)账簿的及时登记
舞弊的另一种常见办法是不即时朱销,延期登账,事后再行举催。对此,宋代规定了严格的注销登账的时限:县级必须于收税当日注销钞簿,县向上级部门的报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内。一旦有延误,有关官吏必须承担责任。其具体做法是:“诸仓库各置销钞簿,具注送纳钱物数、年月日、纳人姓名,候获官钞对簿销凿。监官书字用印,其钞常留壹纸,以千文字(当为字文)为号,月壹架阁并簿专留本处,备官司点检。”“税租钞仓库封送,县令佐即日监勒,分授乡司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上。日别为号计数,以五日通转。每受钞即时注入,当职官对簿押讫,封印置柜收掌。”[21]“每遇受纳之时,置历收钞,具若干钞数,次日解州;州置历即时送县,县委主簿当日对钞销簿。候纳毕日解簿钞赴州,州委官点磨,庶革追扰乞取之弊。”[22]
三、统一的税收入库途径
通过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是从古至今一种常见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为隐瞒侵欺财政收支,不把某些钱物收支记入该记的账目,而是另置会计账簿文历,以便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绍兴)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财赋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广也。今州县大抵皆自立名色,别置文历,移彼作此,蓄为私帑,轻费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23]为此,宋朝廷规定了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要求所有相关收入必须解缴到指定账户,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税赋的流失。如“州县诸司所入,一金以上尽入军资库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归于官,官之用悉应于法,则虽不加赋而用自足。”[24]
四、税收的审计
税赋征收上来后,还要进行审计是否有隐漏欺弊,这种审计是对官吏政绩考核的一种重要指标。审计由上级官吏限期进行,一般采用抽样的方法。审计时必须对照相关簿籍记录,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行对照。“诸州磨勘税租簿,所差官听选吏人分定户数,先以租数照逐应纳数,次以钞旁对已纳数比磨增亏,以吏人姓名印钞簿上,本官躬亲抽摘审验。三万户以下,限九十日;每一万户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转运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觉察,别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25]
1.审计报告的编制
如审磨出账目有亏失隐落失陷者,审计官吏就必须撰写报告。《事类》卷48《税租账》载有“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兹节录如下略加说明:
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
某路转运司
据某州申据某官姓名状准某处差,磨勘出某州某县某年夏或秋料税租某物亏失,陈乞酬赏,今勘会下项:
某官某年月日准某处差,磨勘某州某县夏或秋税租钞旁簿历等
某县税租共管若干户,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
磨勘亏失出税租下项:
某乡村某户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亏失,某料租税某物若干,至今计若干料,共计亏失若干
审计院、磨勘司审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断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给赏
检准令格云云
右件状如前,勘会某官磨勘出某州县亏失某年某料税租某物共若干准令格该某酬赏,本司保明并是诣实
谨具申
尚书户部谨状
年月日依常式
此状可算作一个简式的审计报告,具有现代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报者是某路转运司,呈报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尚书户部;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即某州某县夏秋税租;审计的起讫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查明的问题及其性质,即磨勘出亏失税租若干;根据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的意见,即如何勘断及追理。
2.官吏的奖优罚劣
(1)对地方官吏的奖优罚劣
为鼓励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宋代统治者采取立额赏罚的办法,对按期、足额、超额缴纳税款的官吏给予奖赏,对无法完成税收征收任务的官吏进行处罚。赏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经济上进行赏罚,包括增俸、罚俸,或赏钱、罚钱;二是对官吏提前晋升或推迟晋升,即减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类》卷30《经总制》规定:“知、通考内收经制钱及额无拖欠违限(谓如额数二十万贯,收及二十万贯已上,方合推赏):二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二年;一十五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半;一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五万贯以上,减磨勘半年;一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季;一万贯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还对某些负责税收征管的官吏实行连坐制度以使这些官吏各自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大大增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如太平兴国八年五月,“令诸州掌物务官吏亏岁课当罚者,长吏以下悉分等连坐”。[26]
(2)对审计官吏的奖优罚劣
宋朝廷还用奖惩的办法督促负责审计的官吏要忠于职守,认真勾考。负责审计的官员如果失职,有错误就要受到处罚:“诸州审磨税租簿,吏人故为隐漏者,徒二年;有亏失审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租受乞财物法。”[27]
另一方面,如果钱粮账目有隐落失陷被审计官员查出的,则根据其数目大小对审计官员予以奖赏。“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纵。并当重行朝典。”[28]从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初对勾考出失陷的奖赏额的比率已是10%;到了神宗元丰年间规定“钩考隐漏官钱,督及一分者赏三厘”[29],其比率更高达30%。审计人员的奖赏与其业绩密切相关,极大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宋代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总结为以下五点:
1.重视社会信息的收集整理
税赋监督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税赋要么使百姓负担过重,各级官吏也难以完成税赋任务;要么使朝廷财政收入不足,这些都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宋代虽然屡经战火还是非常重视对各地民赋簿籍的收集整理。这使朝廷可以比较准确地了解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无疑为税赋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证。如何完善社会统计信息并使其为税收征管服务是我们现代应该研究的一个课题。
2.完善账簿管理方法
账簿是记录、分析税收信息的主要渠道,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宋代的账簿管理方法已经较为科学,包括账簿管理体系、账簿的备份,及时登账以防舞弊以及各种账簿记录的具体要求等。对于违规行为也制订了各种详细的处罚措施。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账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质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虽然对账簿的保管、登记也有一些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许多违规违纪案件都有各种(故意)遗失账簿、延期登账和随意更改记录的行为。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登记账簿的直接责任人仅处二千到二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到五万的罚款。
3.提高凭证防伪水平
凭证是纳税与否的证据,宋代设计了许多凭证的防伪措施,我们认为至少有两点可引以为鉴,一个是应不断开发设计出新型的防伪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种,包括团印、长印、梢印等,团印还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区别。另一个是不同部门或税种应有不同的防伪措施,如宋代不同仓库、不同税种的凭证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发票防伪技术较低,以增值税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生,而一些被假发票蒙蔽的企业往往声称难辨真伪。如何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提高凭证防伪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4.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
为防止小金库,宋代规定了严格而统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税收收入都进入国家财政。这使宋代与前后各个朝代相比,小金库现象比较少见。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库,但每年的小金库问题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始终未能建立一个严格的财政收支渠道,从中央到各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渠道分散,多头管理普遍。宋代统一税收途径的方法对我们应有所启迪。
5.严格官吏政绩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终必须依靠人来完成。就税收监督而言,对有关官吏的考核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个方面对今天有重要启示。第一,官吏定期审计报告,而这也成为官吏提拔升迁的主要依据。规范而定期的税收审计报告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将官吏政绩记录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数字出官”和随意提拔官员的弊端。第二,官吏的“连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处,合理的官吏“连坐”制度使各级官吏根据其职责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各级官吏的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为政和相互推诿的弊病。最后,将审计官吏的收益与其审计业绩挂钩,有力地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事后税收监督的效果。与之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官员考核制度随意性比较大,一些官员的升迁往往仅凭个别上级领导好恶而定,同时对官吏的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这使上级领导往往忽视对其部下的监督。同时对审计官员往往过分强调其应尽义务,对其权益有所忽视,审计人员难以从其贡献(我们可以将其所查出的错弊金额作为其贡献)中收益,这也可能影响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注:
①《玉海》卷186《宋朝岁赋》所载:“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56,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②方宝璋.宋代财经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62,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书判清明集・财赋造簿之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⑤《宋会要》食货11之10。
⑧脱脱:《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
⑨磨勘(审磨)指对官吏的考核和审查,下文的减磨勘指因官吏表现优异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着提前晋升),而展磨勘意思与此相反。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卷32,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⑩《事类》卷30。
[11]《宋会要》职官6之23。
[12][14]《事类》卷47,《受纳税租》。
[13][18][25]《事类》卷48,《税租账》。
[15]《事类》卷17,《给纳印记》。
[16]《宋会要》职官42。
[17]《宋会要》食货35。
[19]《宋刑统》卷27,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20][22]《宋会要》食货35之10;又见食货70之143~144。
[21]《宋会要》食货35之9;又见《事类》卷47《受纳税租》,卷48《预买绢》。
[23][24]《宋会要》食货54之8;《宋会要》食货52之32。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1995。
[27]《事类》卷32。
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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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转移支付;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
中图分类号:F811.4 文献标识码:B
日本是拥有三级政府的单一制国家,包括中央、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市町村(相当于我国的市、县),其中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为地方政府。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比率大概为2比3,但税收收入的比率却是3比2,这种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使得日本政府间的财政转移制度成为中央财政计划和运营的重要内容。在日本,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主要有四种方式: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
四种政府间财政转移的资金流程有所区别:国库支出金是从中央的一般会计(从上级政府的预算)直接进行交付;地方交付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是先从一般会计转移到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中,而地方让与税是作为目的税不经过国库,直接计入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这三种财政转移都是通过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交付给地方。通常,地方需要的转移支付税额大于中央按照比例从国税中计提的额度,其差额通过中央提供的追加性全年支出和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借入的资金进行填补[1]。
四种方式的财政转移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构成比重是不同的,如表1所示。以2008年为例,一方面,来自中央的财政转移比重(包括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30.7%,其中地方交付税最大,占16.7%,其次是国库支出金,占12.7%。另一方面,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总计1.3%,所占比重很小,因此本文介绍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侧重于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
一、地方交付税
地方交付税就是在不损害地方团体自主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实施行政权限的情况下,通过争取其财源的均衡化以及设定地方交付税的标准,保障地方行政有计划地运营,从而有利于实现地方自治的宗旨,并且强化地方团体的独立性。它是日本政府为了调整地方政府之间资金来源的差异性制定的财政调节制度。
(一)地方交付税设立的目的
地方交付税是在保障地方政府独立运营的前提下,谋求地方政府间资金收入的均衡性。本着地方自治的宗旨,强化地方政府独立性,中央政府保证必要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制定转移支付基准,保障地方行政的基本运营。地方交付税主要用于平衡和保障地方政府财源。
1.平衡各地方政府财力水平。地方政府作为最基础的行政机构,覆盖面很广,应保证其规模、职能、能力及运营的内容都能达到一定的均衡水平。但是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以及社会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收入水平差距很大。中央政府通过地方交付税的支付,来缩小各地方的税收收入差距,调整地方政府间的收入不均衡。
2.保障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首先,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将国税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地方交付税,保证每年国家预算中支付的地方交付税总额。并且,在国家制定的地方财政计划中,确定了应配给地方的财政数额,以及国家为保证资金来源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财政措施(如发行地方债等)。其次,通过核定地方政府的标准财政需要和标准财政收入,根据统一标准计算出每个地方政府能够得到的交付税的数额,为财源不足的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二)地方交付税的资金来源
地方交付税的资金数额是根据国税的一些税目按照一定的计提比率加总计算得出的,如表2所示。这个比率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当国税收入确定后,地方交付税的总额基本上也就确定了。此外,自2001年起,创设临时财政对策债制度,将原本应作为地方交付税转付给某地方政府的部分资金额度,改为让该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取得资金补偿。
(三)地方交付税的类型和计算方法
地方交付税分为普通交付税(占交付税总额的94%)和特别交付税(占交付税总额的6%)两种。普通交付税是根据对各地方测算的标准财政需要额和标准财政收入的差额进行分配,但当标准财政需要额小于标准财政收入时,就不进行普通交付税的分配。特别交付税是针对特殊情况(如因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政资金不足,所给予的转移支付,是对普通交付税的补充,主要用于普通交付税分配方案确定后发现标准财政收入明显过高估计产生的差额;在普通交付税分配额确定后发生灾害,出现特别财政支出需求;或因灾害导致的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等情形。 普通交付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地方政府的普通交付额=(标准财政需要额-标准财政收入额)=财源差额
标准财政需要额=单位费用(法定)×计量单位(国家人口调整等)×修正系数(雪天修正等)
1.标准财政需要额。
标准财政需要额=单位费用×计量单位×修正系数
单位费用:每计量单位的费用。(例如:建设1米的市级道路花费)
计量单位:该公共团体的需求状况(例如:需要延长市级道路100公里)
修正系数:包括分级补充修正(依据人口多少以及其他测定单位的数值划定等级标准,每一级对应不同的修正系数)、密度补充修正(根据人口密度、平均每公里道路对应的机动车数量以及其他类似指标)、形态补充修正(根据地方团体形态的不同分别测算该行政团体所需经费的平均单位数额)以及寒冷补充修正(针对寒冷降雪等情况的调整系数,例如:经常降雪地带由于必须采取对策因此需要额外的经费等)。
计算实际的标准财政需要额时,首先,分别计算出地方公共团体每个支出项目(道路费等),最后加总。
2.标准财政收入额。
标准财政收入额=标准税收收入额+一定比例的特别转移支付+地方转让税
标准税收收入额=预算额(根据标准税率计算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法定税收等)×基准税率(都道府县、市町村均为75%)
上述预算额中,未计入标准财政收入额的部分称为留存收入,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并为防止标准财政需要额不能完全涵盖实际的财政支出而保留的财政收入。
标准税收收入额的计算基础因为政府部门的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道府县的收入项目包括:道府县税、事业税、地方消费税、不动产购置税、道府县香烟税、高尔夫球场利用税、机动车税、矿区税(资源税提成)固定资产税、机动车购置税、柴油交易税、市町村香烟税都道府县交付金、地方道路让与税、石油气体让与税、航空燃油让与税、都道府县交付金以及都道府县纳付金。市町村的收入项目包括:市町村税、固定资产税、微型机动车税、市町村香烟税、矿产税、特别土地保有税、事业所税、利息部分交付金、分红部分交付金、转让股票等所得部分交付金、地方消费税交付金、高尔夫球场利用税交付金、柴油交易税交付金、特别吨让与税、地方道路让与税、石油气体让与税、机动车养路让与税、航空燃油让与税、市町村交付金以及市町村纳付金。
(四)各团体职责及地方交付税运作程序
总务大臣需要致力于确切地把握各地方团体的财政状况,估算每一年度的交付税总额及支付给各地方团体的交付税数额。都道府县的知事(相当于省级行政长官)和市町村长(相当于市及市以下行政机关的长官)必须向总务大臣提交该地区的标准财政需要额和标准财政收入的资料、计算特别交付税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总务大臣必须于每年的8月31日前,确定该年度应付的普通交付税数额。第二,为了充分反映地方团体的意见,保持制定过程的透明化,针对地方交付税的计算,创设了意见征求制度。地方团体可针对交付税额的计算方法,向总务大臣提出质疑和建议;总务大臣在收到意见时必须认真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地方财政审议会。第三,普通交付税的支付。普通交付税在每年的4月、6月、9月和11月分四次支付。第四,地方交付税的提前支付。由于大规模灾害等情况造成的特殊财政资金需求,可以允许交付税资金提前支付。
(五)地方交付税的监管
1.由上而下的监管。总务大臣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所报的用于计算交付税数额的资料进行检查,都道府县检查区域内的市町村所报交付税计算材料,并向总务大臣报告。
2.由下而上的监管。地方团体可以就交付税数额的计算,经由都道府县的知事向总务大臣提出意见,总务大臣需认真处理该意见,并报告结果。涉及市町村的审查提议的,由都道府县知事进行转达。
在地方交付税的执行过程中,地方团体由于疏忽对团体的范围、内容等进行了错误计算,造成该地方行政水平下降时,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向总务大臣提出请求,要求减少应交付给地方团体交付税的全部或一部分。总务大臣在听取地方团体的辩解后,除自然灾害等不得已事由,必须减少应当交付给该地方团体的交付税的全部或一部分。
(六)地方交付税存在的问题
1.交付税成为附加条件的财政收入。地方交付税不同于补助款,是没有限定用途的一般财政收入,但随着地方交付税的拨付,逐渐出现了巧立名目将本无限定用途的交付税资金变成有限定用途资金的现象。如竹下内阁的“故乡建设事业”,名义上全部市町村都可以额外得到一亿日元现金,但实际上是在计算地方交付税时采用的是增加一亿日元的标准财政需要额,这一措施把原本作为一般资金来源的交付税的用途诱导至“故乡建设事业”的特定事业上。
2.存在道德风险。地方交付税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地方团体间的财政调节问题。地方转移支付的调节功能如图1所示,横轴代表人口规模,纵轴代表人均标准财政收入。通过分析现存的地方转移支付事例,可以看出标准财政需要额相对人均额和人口规模呈U字型,标准财政收入与人口规模成正比。按照现在的交付税制度,标准财政需要大于标准财政收入,其差额可能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得到补充,而标准财政收入大于需要的情况下是得不到交付税资金的,成为“不交付团体”,以此来调节地方团体间的财政资金差额。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没有针对“不交付团体”的资金补充,也就是说,如果把交付税作为财政调节制度,就有必要设置“逆向交付税”。现行制度上,没有针对“不交付团体”的财政调节规定,而财政需要小于财政收入情况的存在,有可能成为诱导“不交付团体”故意增加行政支出,以减少本团体的“损失”,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国库支出金
国库支出金又称国家财政拨款,是以实施中央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为目的而对地方政府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是国家支付给地方团体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的统称。
(一)国库支出金设立的目的
1.确保公共服务的全国均等化水平。如义务教育等,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也是中央政府的责任,部分经费由中央政府承担,有助于确保全国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2.促进财政资金有重点、有计划地投人。对道路、河流、港湾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通过提供经费,引导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目标和规划有序发展。
3.援助遭受特殊困难的地方政府。如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政府,难以通过自身的平衡机制筹集灾后重建经费,最终会影响当地政府财政的正常运转,中央通过专项财政补助,能够保证灾后重建工作尽快的实施与完成。
4.援助财力薄弱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力薄弱或面临财政重建等特殊财政需要时,中央政府可通过提高补助率、利息补助等方式,对其进行财政援助,以确保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健全运行。
5.奖励从事创新活动的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致力于那些中央政府急于从事却难以从事的活动,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的创新意识。
6.对地方政府受托承担中央事务的行为给予补助。对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工作,出于便利国民、提高效率等考虑而委托地方政府实施,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2]。
(二)国库支出金的类型
按照国库支出金的支出目的分类,主要有三种类型:国库负担金、国库补助金和国库委托金。
国库负担金是为了保证国家政策的执行,确保一定的行政水准,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对于那些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部分费用,由国家承担的部分称为国库负担金。例如:“儿童辅助费”、“灾害救助事业费”需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拨款。
国库补助金是国家为了奖励从事特定工作以及为特定工作提供援助所给予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例如埋藏文化发掘调查补助金等。
国库委托金是与国家利害相关的,本应由国家承担的事权,为便于操作和执行,委托地方政府经营,国家将相关经费以委托的方式交付给地方政府。例如:委托地方政府从事的国民年金业务、国会议员的选举、国税调查等。
(三)国库支出金的监管
与地方交付税一样,国库支出金也是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直接分配,但分配的资金中,都道府县所占份额较大。由于国库支出金是作为中央本级支出,是在指定用途的条件下对地方政府的资金转移,因而对其监督管理不仅地方负有职责,中央政府也负有重要职责。中央政府对国库支出金的监督管理类似于其他中央财政支出,主要由财务省监督、指导,由会计检查院进行审计。
中央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专款专用。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发现挪用则可收回资金或进行其他处理。其二是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监督。通过对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资料真实性及支出进展、工程进度等进行调查、监督,保证国库支出金的有效使用。其中,对于地方政府故意虚报材料,或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进行严厉的处罚,必要时可以暂停对其支付国库支出金[3]。
三、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
(一)地方让与税
地方让与税是一些原属于地方税的税源,因税制改革等原因而作为中央税加以课证,但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将该部分收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返还给地方政府。目前,地方让与税主要包括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飞机燃料税、汽车重量税、特别吨位税和所得赠送税。这些税收根据相关的地方特性进行分配,如对石油天然气税,根据地方道路所占的份额,拿出该项税收收入的50%,分配给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城市;除飞机燃料税、特别吨位税的范围限定在机场、港口所在地外,其他四种让与税对象均为一般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但是地方让与税的规模不大,在转移支付制度中只起辅助作用。
(二)地方特例交付金
地方特例交付金是为了填补始自1999年的持久减税,所造成的交付税财政资源不足,导致地方税下降而采用的制度。收入扣除使国税中的征税基础额减少的同时,也降低了地方税收,使得地方财政的标准收入额减少,造成中央向地方政府的交付税总额变相的增加,进一步造成了国库的严峻状态。为填补地方资金不足,地方政府增加地方债的发行以及增加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借款,除此之外,作为地方财源的填补,使用了国家从一般会计中筹措出的地方特例交付金。2003年,由于来自中央的国库支出金额减少,地方收入的减少也要通过地方特例交付金来填补。
四、日本转移支付制度经验借鉴
1.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有保障。占日本转移支付资金比重最大的地方交付税,其资金来源同当年的税收收入直接挂钩,且维持一个固定的比例,充分保证了资金来源的及时、充足。
2.日本地方以下税收分配明确,不仅都道府县有其明确的税收收入来源,市町村也有其固定税收收入,这充分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为转移支付资金的提取提供了财力保障。同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有利于更精确地计算本地区的地方交付税数额。
3.日本转移支付金计算科学、精细。地方交付税的计算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道府县和市町村分别上报,考虑到税基的不同,并有明确的计算科目和调整方法,这就更加符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同时,修正系数的分类非常细致,不仅考虑到人口密度的不同,还对北方地区的降雪等生活问题设置了修正系数,使得资金的使用和扶持意图更明确。
4.民主化的监管模式。转移支付金的确定是地方和中央共同协商来完成,总务大臣的统筹使得地方政府受制于中央的领导,而赋予地方团体对资金的提取、使用等质疑权力,避免了中央的过度集权。
5.三级财政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得资金使用更有效率。较多的行政审批、划转层次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资金的及时划拨使用,影响资金的经济效率。日本执行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负责统筹规划及监管,都道府县进行上传下达,市町村负责申请和执行。中央对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时,不仅根据都道府县的申报,还直接复核市町村的申报材料,更能反映基层政府的需求,提高审批和行政效率。中央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是分两个会计进行的,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有的资金分别划拨到市町村和道府县,这直接避免了道府县对市町村资金的挪用,且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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