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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合同范文1
合同编号: FT1403 签约时间:2015年3月 25日
工程地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发包单位: 伊金霍洛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承包单位: 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变配电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设备采购内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札萨克水库西部矿区中水回用工程,甲方决定由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中的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土建及附属工程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
设备包括采购及安装包括:混凝沉淀系统、MBR污水处理系统、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合同金额伍佰万元(¥:5,000,000元),以最终核定金额为准。
第二条 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上述系统工程质量达到环保质量要求,回用水达到国家及环保要求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条 工期
乙方自接到甲方首期款后90内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
操作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
2、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3、由于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工程现场甲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甲方如需调整产品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重复运输、保管、设备差价、材料损失等有关费用。
3、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和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 本合同价款为双方约定方式支付设备及安装工程款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价格(万元)
备注
1
混凝沉淀系统
110
处理规模1000吨/日
2
MBR系统
300
处理规模1000吨/日
3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
90
处理规模1000吨/日
2、结算方式:预付款30%,进度款40%,环保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款。
第六条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1.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2. 质保期结束后,由使用方和乙方另行自愿签定合同予以确定。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环保合同范文2
[关键词]包皮环吻合器;包皮环扎术;包皮环切术;包茎;包皮过长
[中图分类号]R6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1-0019-02
Clinical efficiency analysis between Micro-injury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 foreskin cerclage and the conventional circumcision
PENG You-lin
(Department of Burn and Plastic Surgery,Xiaogan Center Hospital,Xiaogan 432000,Hubei,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clinical efficiency between Micro-injury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foreskin cerclage and the conventional circumcision. Methods The patients of phimosis and redundant prepuce were taken operations with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foreskin cerclage,conventional circumcision,they were compared in aspects of before operation,between operation and after operation. Results Compred with the conventional surgery group and foreskin cerclage group,the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 group experienced more costly but have more advantages in other aspects. Conclusions The procedure with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 is much more simpler,safer,achieving without suturing,and good outlook as well.It is worth popularizing.
Key words: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 foreskin cerclage; circumcision;phimosis; redundant prepuce
2008年10月~2010年10月期间,笔者对包茎、包皮过长患者分别采用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环切术(吻合器组)、包皮环扎术(环扎组)、传统包皮环切术(传统组),并对三种术式进行术前、术中、术后比较发现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环切术(吻合器组)操作简单、安全、微创、外观美观,现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组病例180例,其中包茎61例,包皮过长119例,年龄7~50岁,平均年龄23岁。随机分为三组:传统组60例,其中包茎26例(包括继发性包茎5例),包皮过长34例;环扎组60例,其中包茎12例,包皮过长48例;吻合器组60例,其中包茎23例,包皮过长37例。
1.2 手术方法
1.2.1 手术前准备:术前进行血常规检查,以排除部分手术禁忌证(如血液系统疾病)。术前应剃刮。对于吻合器组和环扎组患者,术前应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打消患者术后带环的心理顾虑,同时用专门测量工具,选择相应大小的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安徽芜湖圣大医疗器械公司生产提供,本吻合器由外环刀口、硅橡胶垫环、内环三部分组成)和包皮环扎器。
1.2.2 手术方法:患者仰卧位,用0.5%或者1%碘伏消毒手术野、铺巾。先在根部背侧垂直进针,回抽无血后,注射1ml 1%利多卡因,上提注射针再绕根部注射1周,左右两侧均匀缓慢注射利多卡因2~3ml,局麻完毕后按摩注射部位,1~2min后即可用血管钳试夹包皮内外板交界处,当受术者无疼痛时即可手术。包茎或包皮外口狭窄者于包皮背侧用电刀剖开,扩大包皮外口,若包皮与有粘连者,先行粘连分离,清洗包皮尿垢,暴露冠状沟。
1.2.2.1 吻合器组:将相应的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内环套入体表面,分别于3、6、9、12点用血管钳钳夹包皮,将包皮翻转完全覆盖内环,并向下牵拉,暴露冠状沟。术者用左手中指与无名指固定与内环,左拇指使头背伸,将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外环轻压系带下方的内板上,轻柔将外环扣在内环上,适度调整保留包皮内外板的匀称,使系带在头直立状态下无张力伸直,保留系带约1cm长[1],满意后扣上第二齿固定扣,牵拉包皮,用剪刀沿内环与外环联合处环形剪除多余包皮,再于包皮切缘2、5、8、11点处分别做减张切口。
1.2.2.2 环扎组:自包皮外口置入包皮环扎器内环,内环有凹陷部分对准包皮系带处,调整包皮环扎器内环,使内板高约0.5~1.0cm,包皮外放钳夹器固定,将结扎线环绕在包皮环扎器内环外面的包皮上,拉紧结扎线并结扎,用剪刀沿包皮环扎器内环远端剪除多余的包皮。
1.2.2.3 传统组:用两把止血钳分别夹住包皮3点和9点,提起包皮,沿包皮背侧剪开包皮距冠状沟0.5cm处,沿包皮腹侧包皮系带处剪开至距冠状沟0.8cm处,再环形剪除两侧包皮,电凝止血,包皮内外板间断缝合,外用凡士林纱条,干纱布包扎,暴露。
1.2.3 术后处理:成人给予已烯雌酚防,以免继发性出血或脱环。
1.2.3.1 吻合器组:口服抗生素3天或不用抗生素,沐浴后及时用电吹风吹干,并用0.5%碘伏消毒。术后7~10天下环,下环后禁止沐浴,换药及时清除局部分泌物。
1.2.3.2 环扎组:口服抗生素3~5天,术后2天开始用3%盐水浸泡5~10min,轻轻晃动,若有白色或黄色分泌物用棉签拭去,待干燥后,用0.5%碘伏消毒。
1.2.3.3 传统组:术后静滴抗生素3~5天,术后2天换药,若伤口无渗血,消毒后暴露伤口,嘱每天用0.5%碘伏消毒1次,一般术后7天拆线。
2 结果
本组病例中除传统组2例感染,经换药后延期愈合,4例环扎组包皮系带处伤口延期愈合,其余伤口均Ⅰ期愈合。对三种术式的术前、术中、术后相关因素进行比较,结果见表1、2。
3 讨论
3.1 包茎、包皮过长是男性外生殖器的常见病之一,由于包皮过长使其分泌物不易清洁,易形成包皮垢,特别是包茎患者,易引起包皮炎,诱发泌尿系逆行感染,甚至引起肾脏疾病。包皮环切可以显著降低艾滋病毒和其他男性及女性生殖道传播疾病的感染率以及生殖器肿瘤的发生率[2],因此发展和推广包皮环切手术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和公认的全球健康干预策略[3-4],同时可使局部的敏感性下降,对症状缓解是简单有效的治疗方法[5]。目前包皮环切手术越来越多,患者对手术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不仅要求减少术后并发症,而且要求术后外形美观[6-7]。
3.2 包皮环切术是一种古老的手术,但手术方式在不断改进,目前以上三种方式较常见,分析如下:①传统组适应证广,但环扎组、吻合器组不适用于包皮有慢性炎症者,因其包皮内外板受慢性炎症刺激增厚,包皮组织较脆,术后包皮环易提前脱落,从而导致术后出血;②传统组价格相对便宜,环扎组适中,吻合器组相对较贵,因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患者能够接受;③手术时间吻合器组最短,患者乐于接受,传统组相对较长,环扎组居中;④传统组术中出血明显,必要时电凝或缝扎止血,环扎组和吻合器组基本无出血;⑤传统组术后不能淋浴,后两组可淋浴,受到患者的欢迎,但环扎组开始脱环,吻合器组下环后不能淋浴,以免感染;⑥术后冠状沟处清洁:吻合器组术后暴露最好,易于清洗,环扎组暴露较差,不易清洗,有感染可能,传统组介于两者之间;⑦传统组部分患者疼痛、肿胀明显,特别是系带处及儿童,环扎组、吻合器组疼痛主要发生在术后24h内,一般能忍受,内板轻微水肿;⑧传统组术后7天拆线;环扎组术后5~10开始脱环,10~26天完全脱落,时间较长,增加了患者的不便,从开始脱环到完全脱环期间,特别是快完全脱落之际,患者行走时,因部分脱落的包皮环与头、包皮摩擦有不适感,部分患者甚至影响行走[8];吻合器组术后7~10下环,患者包皮环开始脱落时即可下环,不影响患者行走;⑨术后外观:吻合器组光滑、美观。环扎组部分系带处不平整,可能与内环压迫摩擦系带致局部组织感染坏死,本组有4例系带处延迟愈合。传统组外观一般,部分患者有针孔痕迹。
综上所述,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环切术(吻合器组)操作简单、安全、微创、外观美观,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林考兴,王鑫洪,毛瑞利,等.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与传统包皮环切术的临床疗效分析[J].中国美容医学,2011,20(6):904.
[2]程跃,彭弋峰,刘毅东,等.应用中国商环包皮环切手术标准化方案对328例成年男性包皮环切的临床报告[J].中华男科学杂志,2009,15(7):584-592.
[3]吕年青,李石华,黄冀然.中国的男性包皮环切与艾滋病预防[J].中华男科学杂志,2008,14(3):19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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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万峰,陆平,宫关,等.包皮环切术前后包皮中触觉小体与的相关性[J].现代泌尿外科杂志,2009,14(3):206-208.
[6]于仁义,陈存富,李江,等.微创包皮整形术[J].中国美容医学,2007,16(12):1636-1637.
[7]赵绍明,杨晓林,饶颖慧.改良微创包皮环切术[J].中国美容医学,2006,15(3):334.
环保合同范文3
连环合同信托增信
2009年9月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根据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资金需要实际情况,制订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确立该信托计划资金采取信托贷款方式运作以获取投资收益,预计规模为人民币4000万~50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推介期结束次日至《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信托贷款到期日止。信托文件约定了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成立、资金的运用、资金收益来源、保障、风险及防范措施、信托计划的管理、信息披露、终止与清算等等,其中资金收益来源主要是开发公司每年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其应收工程款,同时该项目由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提供不可撤销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信托资金全部交由信托公司当地某城市商业银行保管。该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9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共15个工作日,推介期未满某信托公司即已集合50名客户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2009年9月15日该信托计划成立。
2009年9月17日,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并约定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救济措施中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直接行使担保权利。同日,信托公司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开发公司借款5000万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全部费用(包含律师费),在尚某的协调下,同日某商业银行第一支行(以下简称第一支行)与开发公司签订《信托增信合同》,与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信托增信合同》约定为保证借款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切实履行,借款人将自己开发的300套房产(包括住宅、商铺,评估价值为13000万元)过户给第一支行,由第一支行为信托公司设立的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进行抵押,协议书将《信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为第一条款,约定对所有房产评估、过户、证明、公证、保险等一切税费等均由开发公司承担,第一支行无需支付房屋价款,第一支行合法持有房产,并委托开发公司进行销售,销售款的40%(抵押率)作为信托计划还款来源,若开发公司违反《信托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支行可以直接销售、拍卖、执行名下房产偿还开发公司借款,如有剩余资金将无偿偿还开发公司。《三方协议书》又将《信托增信合同》条款作为主要内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原因致使抵押无法登记生效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应当赔偿给信托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合同》约定:第一支行自愿为信托公司《信托借款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第一支行承诺抵押房产产权合法、完整,并承担一切因担保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第一支行违约,信托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超出价款由第一支行清偿。
2009年9月18日,在开发公司运作下,开发公司以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向登记机构出具虚假购房款收据及购房合同,将300套房屋全部过户至第一支行名下,并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第一支行,预告登记义务人为开发公司,抵押登记中权利人为信托公司、第一义务人为开发公司、第二义务人为第一支行,并在房屋登记薄中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出具300份《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2009年9月25日某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公司指令将5000万元信托贷款分两笔划入开发公司在第一支行的账户,随后开发公司将100万元用于支付开发房屋拖欠的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其余4000万元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能实现预期销售,并因拖欠多家施工单位工程款而被诉,第一支行得知后,于2010年2月17日向信托公司发送关于依法不承担信托借款担保责任的函,并敦促信托公司及时行使抵押权人、保证权人权利,明示不承担保证责任和信托公司未能及时行权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此后,抵押合同约定财产中的17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40余套房屋被法院裁定给相关当事人。
2010年3月21日,开发公司以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受洪水影响不能按期交工、市政府不拨付相关款项无能力支付信托贷款利息为由违约,经信托公司多次催要亦未能按约支付借款利息。2011年10月份,信托公司在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发公司和第一支行,请求两被告偿还信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共计6770万元。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信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信托增信合同》、《三方协议书》、《抵押合同》因违法无效,第一支行抵押担保意思表示不真实、信托资金保管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等免责抗辩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信托公司亦存在过错,故判令第一被告开发公司承担借款本息6100余万元,因第一支行、信托公司在《信托借贷合同》履行、《三方协议书》、《抵押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过错,判令第一支行在第一被告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置合同约定抵押房产后、不能偿还贷款本息20%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信托公司向第一支行请求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分别由第一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70%、第一支行承担20%、信托公司承担10%。信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某省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法律责任简要分析
本案虽涉及信托集合计划业务,实质上是一宗商业银行为信托借款提供担保引发的合同纠纷,是信托公司为了规避业务风险,利用第一支行设计的连环合同增信行为,一系列合同的标的指向即为第一支行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提供除抵押房产之外的补充保证担保,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第一支行三方对信托计划资金不能如约偿付的后果均存在过错责任。
借款人开发公司的偿还责任。借款人开发公司以河道综合治理综合项目名义向信托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借款人开发公司却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挪用至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是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乃至违约的根本原因。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和一定的违约责任,第一支行参与其借款担保并签订系列合同,并不能免除开发公司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一审对开发公司责任的认定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责任。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主体,其信托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符合《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集合计划依法成立并有效。但是,信托公司是否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的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本案中,信托公司对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并未作出翔实的尽职调查,对项目真实性及所需资金缺少基本论证,对借款人挪用借款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借款人挪用借款相关信息亦未向委托人及时披露。据此,信托公司发现借款人开发公司违约后,应当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直接行使担保权利,但信托公司没有及时行使上述合同约定的相关救济权利,尤其是在第一支行律师函发送后,信托公司对该律师函置之不理,错误认为第一支行无论如何都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直拖延到2010年10月份方才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信托公司接到第一支行发送律师函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抵押物中的17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40余套房屋被法院裁定给相关当事人的后果发生,该损失部分信托公司无权请求第一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支行的责任性质。第一支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是否有权提供保证或者抵押担保?从本案合同订立过程可以看出,《增信合同》并没有明晰第一支行担保责任,增信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增加或增强信用、信贷,也可以解读为增加增强信用担保或者信贷担保,从后续合同约定上看,第一支行始终以开发公司所有房产提供抵押,《三方协议书》、《抵押协议书》所约定的主要是抵押事项,故该纠纷形式上应当属于抵押担保纠纷。尽管《三方协议书》中三方确实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原因致使担保无法登记生效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应当赔偿给信托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该约定亦不能视为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是否为第一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宗纠纷涉及的系列合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支行并无任何利用自己财产为信托贷款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抵押财产仅限于信托公司明知的、属于开发公司所有的300套房屋,信托公司通过系列合同将第一支行嵌入信托贷款担保行为之中,尤其是在借款人开发公司同意抵押、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似有恶意串通之嫌,第一支行人应当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规定,提出抗辩。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所涉及的抵押担保合同及房产均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登记行为因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对产权属性明知、且第一支行并没有支付房屋转让对价,向登记部门提供房产买卖收据、合同均系虚假,故登记行为依法可以撤销。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行为虽疑似恶意磋商,第一支行的担保行为亦值得深究,因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造成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支行完全免责不仅缺少事实证据,从银行内部管理责任而言,既不利于银行合规经营,也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抵押担保责任是否因为另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而免责?本案中除《三方协议》和《抵押合同》之外,在《信托贷款合同》中,借贷双方还约定“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尚某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人保证担保责任在所难免,形式上的抵押人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支行并不因此免除抵押担保过错责任。
第一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事实上,无论该第一支行以信用保证担保,还是以自身财产作为抵押担保,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应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其担保合同均属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一支行应当依法承担提供抵押担保的过错责任。
关于登记在企业法人分支名下财产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曾规定: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据此,第一支行抵押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则成为焦点。从系列合同形成过程分析,即便抵押有效,信托公司的抵押权的范围也仅限于开发公司名义上转让给第一支行的房产,并不会因最高人民法院此规定而扩大第一支行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明知参与信托担保行为可能会产生担保责任,仍确认系列合同,并协助开发公司办理房产过户,其过错亦明显存在,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令第一支行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之范围。
信托资金保管,银行有无责任。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本案中某城市商业银行担任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职责。同时依据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从案件基本事实上看,信托资产保管银行并无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第一支行提出某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资产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主张没有足够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银信合作风险不容忽视
近年来,银信合作已然成为中国银行业融资服务、理财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宠,银信合作在给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潜在风险。安信信托《河南新凌公路贷款信托计划》引发的对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等当事人的诉讼,已经为银信合作风险敲响了警钟。本案诉讼标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亦不简单,相关法律事实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变化,当事人的相关主张亦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二审尚在审理之中,但是银信合作基本风险已经暴露,充分认识并有效防控银信合作风险,对于银行业、信托业稳健经营以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全面梳理银信合作风险
为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银监会根据《信托法》等法规,先后制定并下发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等一系列的文件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既是信托业合规经营基准,也是银行业开展银信合作的合规基础。商业银行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学习信托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合规要求,系统梳理银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预测、评估、缓解并监控相关风险,尤其是对合同签订、履行、担保等状况认真地进行风险排查,全面掌握银信合作项目主体变化、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预期违约状况等,努力做到对银信合作风险状况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及时化解银信合作风险
正常银信合作的前提是互利共赢,有合作就有收益,更有风险。对于银信合作中存在的或有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在识别、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公司、信贷管理、法律、合规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认真研究银信合作风险节点,有针对性地制订风险应急预案和风险化解预案,如对信托借款保证、抵押等担保不足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增信,对出现预期违约的合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等,有针对性对采取银信沟通、协商等措施最大限度化解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确保银信稳健合作。
审慎收取银信合作费用
受商业银行发展理念影响,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了将银信合作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路径,收取手续费、担保费、费等往往成为银信合作的最原始动力,银信合作收费是法规赋予银行的权利,银行也要依法合规履行其义务。在一定意义上,银行是否收费对银行的义务具有直接的影响。若在本案中第一支行收取信托公司或者借款人开发公司担保费用,一审法院对相关责任的认定将会出现变化。尤其是2012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提出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对银行业规范经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依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清理与信托等行业的合作收费,确保各项收费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并有效防范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提升银行高管合规意识
环保合同范文4
对于1436品牌来说,从创建起,企业就非常坦然面对和接纳了自己所使用的珍稀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珍贵品质,“物”被放到了至高的位置上。
说到环保,羊绒本身就是一种非常环保的天然材质。每年春季换季的时候,山羊不再需要这些细软的绒毛去保暖了,羊绒自然脱落下来的,藏在它密密麻麻的羊毛里。在这种山羊脱绒的时候,对其进行纯人工的梳理,从而把那些即将脱落的羊绒采集到。这样的采集行为是一个完全尊重了动物的生存规律的人类智慧。整个采绒、梳绒的过程是跟随大自然的生态进行的,人与物是一种相互协助的关系。
而1436品牌所选择的山羊绒来自于全世界最优质的山羊绒产地:中国鄂尔多斯。在这里他们只选用品种高贵的纯种阿尔巴斯山羊在刚满周岁的时候,仅仅是肩部和侧部的羊绒进行织造和产品的设计。1436之所以选择这些最珍贵的材质,也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材质本身的价值必须加以保护,不能被传统的、现在市面上比较广泛存在的滥用方式迫害。为此,可持续发展一直是企业坚守的准则, 1436品牌为此做了很多很多。
维护牧民的利益才能让产业链有可持续的源头
如果一个羊绒企业要想维护优质羊绒的持续性供给,就需要在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合作方式上有很多思考。1436品牌正是这方面的领跑者。
首先,羊绒产自山羊,山羊靠着草场的草和植物生存。在自然食物链遭到破坏的情况下,草场也就遭到破坏,牧民就需要去买玉米做储备粮食,以供养山羊,继续产绒,这样对牧民来说是很大的负担。而1436品牌为了维护草场健康做了很多工作,不仅向牧民宣传草场保护的重要性,也积极与社会人士和相关部门做关于草场保护的各项沟通。
其次,为了保护自然原本就有的珍惜的天然资源,1436对保护羊绒品种做出卓越的贡献。这要从羊绒本身的成本价值来说。要知道,1吨的化纤成本是几千元,棉是几万元,羊毛是15万到20万,羊绒是80万到100万,而1436的羊绒是平均羊绒成本的2-3倍,因为它采用的都是最优质的阿尔巴斯刚满周岁的小山羊身上肩部和侧部的羊绒。以前,羊绒是按照重量来卖的,而羊绒越轻越细在重量上就越吃亏,但是事实上却是越优质的品种,所以以前牧民完全不知道这些纤维的区别和根本的价值上的差异,总是愿意混着一些粗的羊绒纤维一起出售。
在公司和牧民有越来越多的沟通之后,现在牧民销售自己采绒的成果已经不仅仅是按照重量而是也开始分不同等级了。因为,羊绒纤维分为白绒、青绒、紫绒,其中以白绒最为珍贵,因为它又细又长,色泽好,而阿尔巴斯山羊又是白绒里最白的,更能接收染色效果,创造出美妙绝伦的设计产品。所以,羊的纯度非常影响羊绒品本身的品质。大自然里本身就有这样珍惜的产绒动物品种,如果我们人类一味贪多,为了有更多的羊绒而去不断地杂交、串种,阿尔巴斯山羊将会在这样的混种中逐渐消失,而人类也将从此痛失其所具有的最珍贵的 “白中白”顶级羊绒。于是,1436品牌告诉牧民,公司愿意出比较高的单价来收这种更优质的羊绒,让他们尽可能保持羊种的纯度,对阿尔巴斯山羊品种进行保护。
在这样的多重刺激政策下,鄂尔多斯的牧民们都非常愿意将自己采集下来的最优等的羊绒交给鄂尔多斯集团的1436品牌,这无形中即保护了资源的持续性也稳定了自己产业的供给链。
最优质的自然资源必须要用最优质的人类技术去匹配
1436品牌尊重和珍惜珍贵自然资源还体现在对于这些珍惜资源的“绝对尊贵”的技术处理原则上。因为他们很清楚地知道,如果对这样的自然资源在技术处理中不给于最好的技术支持那将是对资源的破坏。只有用最好的技术服务于它,让它本身的价值和特色体现到最大,在市场上消费者才愿意拿与其相匹配的价值去购买其产品,公司也才有实力去继续那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这是一个圆环性的关系,资源本质、加工技术、产品价值、消费者意愿,每一层都要有对等的认同性,一个良好的发展形态才能完备具足地形成并长远发展。
比如,1436品牌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同样的羊绒原料,国外的羊绒染色会比在鄂尔多斯的染色效果鲜亮很多。经过取样研究和不断的实验发现,问题出在水上,水质的优秀在同等羊绒原料的基础上决定了染色的优秀。而中国北方的水质偏硬,矿物质太多,所以染色的时候就略低一筹。为了克服这个劣势,用优秀的水资源来处理这么优秀的羊绒资源,鄂尔多斯集团斥重金购买了最顶级的先进的设备对当地的水进行了处理和加工,去掉矿物质杂质,对染色的水进行软化之后,再进行染色,并且购买欧洲认证的环保燃料对白中白羊绒进行染色加工,以保证其产品让人难以抗拒的色彩和品质魅力。这样的染色处理现在已运用到1436品牌所有的羊绒产品中。
环保合同范文5
一、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流程:
环保合同范文6
乙方:
为改善村居环境,加强脱贫帮扶,本着甲乙双方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特签订如下临聘环境卫生保洁员劳务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 负责环境卫生清扫,检查,必须按照村里划分的责任区域,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清扫保洁率要达到100%,每天按时收集垃圾,并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或宋焚烧炉内焚烧。
2 负责 至 道路清扫保洁,日常清扫路面及两旁白色垃圾,定期清除道路两旁杂草,路旁渠沟、塘、堰保洁,环卫设施清洁及其他有关环境卫生等工作内容。
3 每天工作 小时
三、劳务报酬
1 每月 元。
四、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本岗位制度,并服从村管理和考核。
五、合同终止和解约的条件
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约合同。
①每月违反岗位制度累计3次以上。
②连续旷工3天。
③完不成交办的任务。
④年度考核不合格。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①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劳务报酬或连续不支付劳务报酬。
②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3、 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劳务合同,必须提前5天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政府一份,签字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