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法的无偿性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法的无偿性范文1
关键词 饮用水突发污染 应急供水水质安全
Abstract: Water treatment plant as the major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n Tongchuan New Area, its water quality safety is very important. To prevent the probable the emergent pollu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quality and to ensure water quality, technical measures for emergency water supply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analysis shows that a variety ofpharmaceutical dosage and facilities can solve the most of the emergency problems about pollutants, with small investment and quick start, so it should be regard as the preferred measure. In emergency plan of water treatment plant, "gate forward lead",emergency drainage, strengthened coagulation such valuable experience should be payed great attention.
Key words: drinking water; emergent pollution; emergency water supply; water quality safety
中图分类号;TS275.1
一、问题的提出:2005年以来,我国相继发生了松花江水质污染、太湖蓝藻污染、陕西渭南蓝藻污染等水质事件。我们桃曲坡水库也于2007年和2010年相继发生了藻类污染和整体性超高浊污染等事件。这类事件导致整个城市停水或不能正常供水,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很大损失,也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给供水企业的社会公众形象造成很大损害。随着气候的逐年恶化和环境污染的持续加剧,此类饮用水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发生频率也在逐年增加。
那么突发性水污染是否可以避免?发生污染后有没有更好的应对措施,可使净水厂不停水或少停水?作为可靠性要求较高的铜川新区城市供水系统应该针对可能的突发性水源污染做好哪些准备?在给水处理技术上需要加强那些工作?
如何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问题,已经引起铜川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的高度重视。曾经发生的桃曲坡水库的阶段性污染已经得到控制,但其污染影响不会立即消失,每年的暑期即7、8、9月份爆发的可能性依然很高,甚至极端干旱年份的整个夏秋季节都是高发时段,对铜川新区的城市供水安全形成持续的年度阶段性威胁。我们在重视污染源的同时,也要重视研究水污染应急供水技术,净水厂应有针对性地编制应急供水预案。对突发性的重大水污染,如果能事先做好准备,不停水或少停水的是可能的,关键要做好技术上、水处理措施上的储备,还要做好管理措施上的研究和演练。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包括很多方面,从供水技术上要考虑多水源、多供水点的优化调度,避开受污染水源或减少受污染水源的供水量等,具体讲就是可利用净水厂8万米3调蓄水池,在污染产生之初先期蓄积一部分源水,也可临时启用应急地下水供水设施;同时也要考虑净水厂水处理工艺系统的应急强化处理能力,这是保障应急供水情况下不中断供水、保证供水水质的关键点。目前,建立净水厂防范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的应急预案问题已经引起管理局和公司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每年的经济工作会议上都含有较多的关于预案的条款和话题,公司从2007年以来逐年编制了应急预案。本文试图就应急治污技术上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突发性污染的来源与分类
(一)突发性污染的来源
在水源水体流域上游的任何潜在污染源都可能导致水源水质污染。其一,一些污染源由于治理不力,持续性地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可以视作是持续性污染,对于以此水体为水源的水厂是属于造成处理过程中如何去除污染的问题,铜川新区净水厂不属于这一类,其水源水质多年监测结果均为二类饮用水源,铜川市环境监测部门在水库上游建立了全面布点和河道主干流多断面阶段性监测的水源安全控制监测网,多年来基本保持二类水源的稳定特质。其二,一些属于突发性的污染往往是由于事故、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意外事件引起的,具有发生时间不可预见、持续时间短、污染物不确定、污染浓度高等特点。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净水厂,突发性污染源包括上游的近岸工厂或矿山发生事故(或偷排)等非正常排污、城镇或农村的非点源污染受突降暴雨冲刷等进入水体、车辆(如2010年发生的马栏河上游柴油车倾覆)等的污染物泄露、环境因素变化导致水体底泥中污染物的突然释放、气候突变等自然灾害带来的突发性污染等等。桃曲坡水库2007年爆发的持续阴雨遭遇突发超强降雨和径流入库而造成水库库水翻浆的藻霉化污染,2010年发生的持续干旱水库存量过低在遭遇突发超强降雨和超大径流入库(建库以来最大、50年一遇)而造成水库整体性超高浊(浊度最大20万NTU,固体占比20%)污染也是这一类范畴。
(二)一般污染物的分类
税法的无偿性范文2
关键词:含盐废水 盐份 常规活性污泥
0 引 言
海产品、奶制品加工、化工、制药、食品罐装以及石油发酵等工业部门排放有机工业废水含有高浓度的无机盐类(主要为氯化钠和硫酸钠)。此外,沿海地区海水渗入城市下水道也往往使城市污水中含有高浓度的氯化钠[1-2]。由于此类废水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是属于极难处理的废水。目前,对这类废水一般采用电解法、膜分离法、焚烧法或深井灌注法[3-6]进行处理,但电解法和焚烧法运行费较高,膜分离法存在废水中SS和有机物对膜的堵塞问题、深井灌注法易产生二次污染等,故难以在实际中推广。
常规活性污泥生化处理技术因其经济、高效,而被广泛地应用于污水净化和处理上。但是,随着盐含量的增加,对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产生抑制,浓度太高甚至会杀死微生物。不同物质对生物处理的阻害或许是由于这些物质影响微生物的呼吸系统和酶系统,或许是破坏渗透压平衡而引的。各种盐类对生物处理的阻害性因其盐分渗透压的不同而不同;同一物质pH、温度、污泥浓度等条件变化时,极限允许浓度也有所变化。本文通过研究废水中一些常见的无机盐(NaCl、Na2SO4)对常规活性污泥生化处理方法的阻害作用,找出一般性的规律,为常规活性污泥法处理含盐工业废水的工程应用提供参考依据。
1 实验材料与方法
1.1 菌种的培养和驯化
试验用的菌种取自某农药厂污水处理站,根据常规活性污泥生化处理方式进行培养和驯化。培养用水按BOD5:N:P=100:5:1的营养配比。采用葡萄糖、碳酸铵和磷酸二氢铵等配制成所对应的浓度。驯化用水取自某巢丝试样厂,其COD为1500~1800mg/l,含NaCl为0.5%。
1.2 实验方法
对常规活性污泥法处理巢丝废水进行了实验,盐度分别为NaCl、Na2SO4的质量浓度。进水COD控制在1500~1800mg/l之间。在常规活性污泥法A池中分别加入1.5%、2%、2.5%、3%、3.5%的NaCl;在常规活性污泥法B池中分别加入1.5%、2%、2.5%、3%、3.5%、4%、4.5%、5%的Na2SO4进行实验,分别测定在不同盐分浓度下常规活性污泥生化系统的污泥质量和系统的COD去除效果。
1.3 监测方法
COD监测采用重铬酸钾法测定,NaCl浓度采用氯离子硝酸银法测定。
2 结果与讨论
2.1 盐分对常规活性污泥法中活性污泥质量的影响
2.1.1 NaCl对常规活性污泥法中活性污泥质量的影响
税法的无偿性范文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1999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额,参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另行下文明确。
税法的无偿性范文4
股权无偿转让税收政策
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随着集团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内部股权流转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股权的无偿划转就是一种方式。股权无偿划转主要发生在国企或全资、同一控股企业之间,这种“一家人”之间股权无偿划转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困扰了一些税务人员。笔者认为,境内同一控股下企业或国有企业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企业间的捐赠或股权交易行为。
从企业行为来看,无偿划转一般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作政策支撑,是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理顺股权体制的一种重要举措,是股东权益的转移,不需支付对价和回报,是一种非市场行为。
从国资委或整个控制集团角度来看,由于股权的所有权属在实质上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相当于母子公司这种财产关系,在同一集团母子或子子之间内部流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
从会计处理来看,同一控股下企业或国有企业,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原则上应保持其账面价值不变。同时,由于该类划转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很难以双方议定的价格或找到同股参考价格作为核算基础。
从税收中性原则来看,无偿划转的目的是为了在税收“中性化”的基础上达到公司的股权整合,所涉及的各方在重新组合之际没有获得税收收益,也没有受到税收不利的影响,这种划转程序可视为没有发生过一样来对待,其交易过程中隐含的增值会不定期地递延到未来处置或实现时确认。
从企业连续经营计税基础不变原则来看,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增值征税,投入的资本如果没有撤出,其原始的投资资本在生产经营中就应当得到有效的补偿。只不过是从甲投资人转变成乙投资人,并以各种形式继续经营。如果他们不划转,整个社会的计税基础是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总额,划转后整个社会的计税基础也不应当改变。
从纳税资金必要原则来看,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企业或其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和进行实质交易,未取得任何收益和所得,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起码需要另筹资金纳税,企业无纳税资金必要能力。
从法理上分析来看,如无偿划转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条件,应该会获得税收扶持。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重组架构使之符合文件规定,从而享受特殊性重组的税收待遇。
因此,在税负一致和连续经营的情况下,为了体现税负公平,解决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股权的无偿划转税收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应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及时出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考虑按下述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按计税基础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划入方均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划出方以资产净值划出资产,接收方以资产净值为计税基础;按评估增值无偿划转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税务局处理,划出方超过资产净值的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资本金,接受方以接受资产价值为计税基础。对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股权采取有偿转让和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无偿转让股份给另一个公司要交税
公司股权转让要交税吗?
一、税额计算。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调整。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要全面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计税成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累计结余情况,对于应分配未分配的所有者权益应考虑其对价格的影响;二是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和长期投资等;三是资产、存货的增值和减值等情况;四是股权计税成本的真实性。按照税收政策,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对其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填制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调整纳税行为。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由各市局自定。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股权转让的按照转让价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的财产转让所得,系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强调: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其中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至于财产原值的确认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给出了规定: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计算应纳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财产原值应当区分财产类别进行确认,其中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又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
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因而,请按照上述的规定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
看了“股权无偿转让税收政策”的人还看了:
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2.股权无偿转让协议书
3.股权无偿转让合同
4.公司股权变更、转让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5.2016创业优惠政策
税法的无偿性范文5
关键词:赠品 会计处理 税收规定
业对外赠送产品,不同的赠送过程和对象,涉税处理及相应的会计处理都会有所不同。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赠送对象,根据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销售送赠品
(一)赠品引起的纳税争议
例1:2014年6月,温州地税局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3年3月,为了扩大房产销售业绩,推出了“买一套送一套”的有奖销售广告,前10名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都免费获得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赠送的一套家具。每套商品房售价100万元,每套家具成本为8 000元,市场价值为10 000元。对此促销,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售房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家具的售价。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这10套家具的账务处理为: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家具) 8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卖赠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赠品(家具) 80 000
税务稽查人员不认同企业的上述处理,要求企业补交增值税或营业税,理由如下:
1.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行为。该公司对外的广告中已明确承诺免费赠送家具,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行为征收营业税;对赠送家具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需补征增值税10 000×10÷(1+3%)×3%=2 912.62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暂且不予考虑,下同)。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赠送家具和销售商品房是同时发生的,赠送家具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补交营业税:10 000×10×5%=5 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前10名购房者获得的家具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赠与个人的偶然所得,在补交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应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 000×10×20%=20 000(元)。
对于税务稽查人员的补税要求,该企业财务人员不予认可。声称:上述“买一送一”行为系企业正常销售送赠品,是在销售主货物(商品房)的同时赠送从货物(家具),是出于获利动机的正常交易。对住户赠送的家具销售额实质上已包含在售房款中,本企业已将售房款如期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本企业在广告中称“无偿赠送家具”,是出于市场营销的需要,实质上并不符合增值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系有偿销售,不需补交增值税或营业税。购房者取得的家具以住户支付购房款为前提,并非住户接受捐赠的个人偶然所得,故也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一笔业务是否涉税,不能仅凭销售广告,关键要看交易实质。
通过上述辨析,笔者更认可企业财务人员的说法,企业不需补税,但操作欠规范。
(二)正常销售送赠品的规范处理
为了降低买赠活动中的涉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税收争论,笔者给出两点建议:
1.按照从货物的价值,对主货物定价予以折扣。根据上述分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予的折扣让利。根据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但要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中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税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接例1,一张销售发票开具两种商品,将主货物(商品房)定价为99万元/每套,家具1万元/每套,在“金额”栏注明折扣率为1%,折扣额为1万元。这样可按折扣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总金额还是100万元,避免了从货物(家具)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2.将主货物、从货物作为新商品捆绑销售。企业可以将主、从货物捆绑,打包作为一个新商品,把主货物的价格降低,降低幅度刚好是从货物的价格。例1中,商品房售价100万元/每套,家具1万元/每套,现在将“商品房+家具”作为新的商品,销售时,命名为带家具的商品房,定价为:商品房99万元/每套,家具1万元/每套,总价格仍为100万元,这样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在结转成本的时候,相应的将家具成本结转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房 990 000
库存商品――家具 10 000
但企业尤其要注意,不能为了减少税负,而随意降低主货物价格,因为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营业)额。
(三)销售过程中赠送给不确定对象
企业有时为了扩大销售,会将产品赠送给不确定的对象,赠送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宣传、推销本企业产品,此类情形下的赠送行为本质上应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讲,发生的费用应属于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无需作销售核算。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同样需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例2:B公司为了扩大产品的销量,在展销会现场,向过往行人发放免费试用品一批,成本总额为10 000元,市场售价为12 000元。则会计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5 04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04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 000÷(1-20%)×20%]3 000
企业所得税: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 000元,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2 0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0元(2 000×25%)。B公司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收入总额基数还应加上12 000元。
二、无偿赠送赠品
(一)无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是指赠与人不以获利为动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和上述以获利为动机的正常销售有实质的区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用货物对外无偿赠送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故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确认收入,按货物的商品成本结转“库存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并按市场销售价值计算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3:某玩具制造公司2014年会计利润3 000万元,该年度通过希望工程向贫困山区儿童捐赠玩具一批,该批玩具的最近市场价格为100万元,制造成本为80万元。
根据会计和税法的规定,该玩具制造公司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70 000
贷:库存商品――玩具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该玩具制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外捐赠的玩具应根据市场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成本,捐赠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20×25%)。
该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性质,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该玩具公司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3 000×12%=360(万元),该捐赠支出97万元没有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分析,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而产生了税收上的视同销售。企业需要为捐赠支出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无偿赠送的纳税筹划
对外捐赠是企业的一种善举,该企业能否既达到慈善目的,同时又不用多承担税款呢?笔者建议,纳税人不妨将向公益性社会部门捐赠实物,改为先向公益性社会部门销售货物,货款作应收账款处理,然后再把应收公益性社会部门的销售款捐赠给该部门。
例4:接例3,将“直接捐赠玩具”改为“先销售玩具,后再捐赠应收账款”,会计处理为:
(1)销售玩具:
借:应收账款――某希望工程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玩具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结转玩具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玩具 800 000
贷:库存商品――玩具 800 000
(3)捐赠应收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 170 000
贷:应收账款――某希望工程 1 170 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该玩具制造公司捐赠的“应收账款”支出117万元,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捐赠比例,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筹划,既能实现捐赠做善事的目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将赠品用于职工非货币利
(一)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上,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留在企业,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货物离开了企业,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资产的外部移送,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例5:某大型电器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将外购的笔记本电脑10台用于职工福利,外购不含税价为每台4 000元,该商场对外不含税售价为每台5 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由于该批笔记本电脑没有离开企业,故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例6:接例5,如果将外购的笔记本电脑10台用于职工奖励,其余不变。则会计和增值税的处理不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为:以40 000元确定销售收入,以购入价40 000元为成本,应纳税所得额为0。
(二)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会计也要确认收入。
例7:某服装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将自产的西服100套发放给职工,用于职工运动会,每套成本价300元,市场售价500元。则会计和税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对目前企业经常采用的几种赠送方式,本文通过法规的解读和例举,阐述了会计和税务的处理,便于实务人员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以控制涉税风险。X
参考文献:
税法的无偿性范文6
关键词:企业高管人员;实物福利;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62-02
目前,企业吸引和留住高管人员办法通常是给予其一定的实物福利,比如为其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这种一次性较大金额的奖励与分成若干期奖励(递延奖励)相比,因更有利于稳定高管队伍,保持企业竞争力,在实务中多被企业采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其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获得实物福利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这一方面如果不考虑纳税筹划问题,就会使高管人员在得到实物福利的同时,也负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某些时候也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因此,在高管人员实物分配方面,企业很有必要与高管人员协作开展纳税筹划,规避涉税风险。在此,我们仅以轿车和住房两项常见的实物福利加以分析,本文暂不考虑相关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及资金时间价值对个人及企业的税收影响。
一、以轿车作为实物福利的纳税筹划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业为留住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奖励措施。企业拟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李某。该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假定轿车折旧年限为4年,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残值因素),公司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假定李某每月工资5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 600元)。
(一)三种方案介绍
方案一:公司直接购买轿车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以奖励的方式直接发放。
方案二:由李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30万元,由李某自行购置轿车。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5年内按每年6万元将30万元分别支付给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该项奖金分次偿还企业借款30万元。
方案三:由公司购买车辆作为办公用车,按固定资产处理,并指定归李某专人使用,油耗及修理费由李某个人负担。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轿车以奖励的方式无偿赠予李某。
(二)三种方案下李某及企业负担的税收情况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每月工资=5 000+300 000÷5÷12=10 000(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说明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
第二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10 000×20%-375)×5×12=97 500(元)。
第三步:分析结果。
方案一中企业因不需额外承担税款,故税款为0元;个人承担税款97 500元;合计税款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第一步:确定每年末奖金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60 000÷12=5 000(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说明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第二步:计算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5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0 000×15%-125)×5=44 375(元)。
第三步: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部: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4375+23100=67475(元)
第五步:分析结果。
方案二中企业不需额外承担税款,税款为0元;个人承担税款67 475元;合计税款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1)李某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由于2008年购车时轿车产权属于企业,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个人只是拥有使用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2013年,此时企业将该轿车以年末奖励方式无偿赠予李某(假定5年后轿车公允价值为150 000元),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50 000÷12=12 500(元),说明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元。
第二步:计算年末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 000×20%-375=29 625(元)。
第三步: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9 625+23 100=52 725(元)
(2)企业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企业支付购买轿车的支出300 000元,由于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处理,此时轿车的折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年折旧额为300 000元;则5年合计可减少企业所得税75000元(300 000元×25%)。到2013年,企业将该轿车以年末奖励方式无偿赠予李某,应视同销售处理,由于轿车公允价值远低于原值,故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3)分析结果
方案三种个人和企业合计税款为-22 275元(52 725元-7 5000元)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方案三是一个双赢方案,个人及企业均能达到明显的节税效果,其次是方案二,再次是方案一。
二、以住房作为实物福利的纳税筹划分析
同样的分配方案是否也可以在住房实物福利上采用呢?我们仍以李某及其公司为例试做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业为留住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奖励措施。企业拟准备购买一套300 000元的住房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李某。该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假定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残值因素),公司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假定李某每月工资5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 600元)
(一)三种方案介绍
方案一:公司直接购买住房将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以奖励的方式直接发放。
方案二:由李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300 000元,由李某购置住房,产权证由企业保管,李某在任期内不能辞职。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5年内按每年60 000元将300 000元分别支付给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该项奖金分次偿还企业借款。
方案三:企业将购买的300 000元住房先作为办公用房,做固定资产处理,无偿提供给李某使用。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住房以奖励的方式赠予李某。假定该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由于房地产的上涨因素,假定5年后该住房的公允价值为500 000元。
(二)三种方案下李某及企业负担的税收情况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由于计算过程同上,不再累述,双方合计税款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由于计算过程同上,不再累述,双方合计税款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1)李某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当年及其后五年,李某无偿使用公司房产,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不予征税。(但严格的从税法分析,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暂不予以考虑);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住房以年末奖励的方式赠予李某,李某应该按年末取得一次性奖励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500 000÷12=41 667(元),查表说明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3 375。
第二步:计算年末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款=500 000×30%-3 375=146 625(元)。
第三步: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 ×60=23100(元)
第四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46625+23100=169725(元)
(2)企业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方案三中企业应承担的税款计算如下:
第一,企业购置房产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5年共计提折旧75 000元(300 000÷20×5),可抵减企业所得税18 750元(75 000×25%)。
第二,李某工作5年后,企业将房产以奖励方式赠给李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企业应纳营业税10 000元[(500 000-300 000)×5%]。
第三,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 000元(10 000×10%)。
第四,应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的赠与如果不属于直系亲属赠与或公益性赠与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旧房产需出具评估机构提供的旧房产的评估价格,假定评估机构出具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400 000元,则土地增值税包括转让收入500 000元,扣除项目411 000元(400 000+10 000+1 000),增值额89 000元(500 000-411 000),增值率21.65%(89 000÷411 000),应纳土地增值税26 700元(89 000×30%),
第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500 000-300 000÷20×5)×25%=106 250(元)。
企业以上5项合计税款:10 000+1 000+26 700+106 250-18 750=125 200 (元)
(3)分析结果
方案三中个人和企业合计税款为294925元(169725+125 200),如果再将免费使用公司房产的个人所得税考虑进去,个人税负会更重。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