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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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论文

教育法律论文范文1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教育法律论文范文2

纵观西方的法律教育,英国的法律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2世纪英国受整个西欧的影响就掀起了法律教育的热潮,伴随着大学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英国的法律教育逐渐向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到14、15世纪,英国出现很多律师公会,这是当时最主要的法律教授方式。到了l6世纪罗马法复兴,律师公会的学徒制法律教育成了英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l7、18世纪随着英帝国全球化的扩张,律师公会逐渐丧失了其法律教育的职能,学徒制教育逐渐被后来的大学教育取代。在18世纪,托马斯•伍德等人大力发展大学法律教育,威廉.布莱克斯通在法律教育的实践中,系统地阐述了现代法律教育理论,提出了一套科学的法律教育思想。被认为是英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先驱。英国现在的法律教育有其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一方面能保持其传统的特色,另一方面也吸收了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1864年由英国议会成立的法律教育特别委员会对英国的法律教育现状进行了调查,做了关于法律教育改革的报告。1852年牛津大学和1855年剑桥大学建立了法学学科和学位授予制度。1908年设有法学院的大学联合成立了“公共法律教育者协会”,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现代法律教育制度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律教育和行为顾问委员会关于法律教育和培训的报告对当代英国大学法律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告指出法律教育应使受教育者不仅具有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的思考能力,还要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和核心知识;不仅养成法律价值观念还要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1.1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英国法律教育善于随着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地作出灵活调整,这样就使法律教育成为英国法制持久的巨大的推动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培养目标与美国的法律教育有细微的区别,英国法律硕士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者法学家。任何想成为律师或是法官的人都必须经历三个阶段的学习,即法学理论学习阶段、法律职业培训阶段和法律职业实习阶段。通过学术基础教育阶段、职业培训阶段以及职业实习阶段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真正合格的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

1.2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截止到现在,英国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法律学术型和法律实务型;前者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后者是培养职业律师。英国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的模式与我过当前的培养模式相似,本科毕业后可以继续攻读三年制的硕士学位,英国的法律硕士学位属于法律实务型学位,一般不用写论文。英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主要以课程学习为主体,在专业硕士学习的一年中,三分之四的时间在进行课程学习,有2—4门的法律职业核心课程,1—5门可供学生选择的法律专业领域之内的或者跨学科的课程。英国的法学硕士是两年制的,属于纯学术型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才能取得法学硕士学位。英国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是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和实习阶段。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在法律教育中很注重法律案例的讨论,这样就使英国的法律教育呈现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以及办学的国际性等教育特色。

1.3英国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由于英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就开始了重点发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再注重研究和论文的撰写。英国法学院主要是注重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在实际教学中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两种: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因为法官裁决案件主要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这样使得案例教学法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一项基本教学法,也是英国高等法律教育较为成功的教学方法。其次,在英国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即是导师带头教学方法,导师每周给他的学生上专业指导课,导师与学生讨论特定的课题,为学生开出下一周要看的书,并检查上周布置的专题作业。导师对学生关于专题的讨论,提出建议或者是尖锐的批评,这种讨论使学生学到读书和做学问的基本方法,养成独立思考的良好习惯。

2英国的法律教育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英国法律教育的分析。我们认为值得借鉴的内容很多,最为重要和迫切的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树立开放”灵活”兼收并蓄的多样化教育理念,课堂理论教学必须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避免与现实脱离的假”大”空式照本宣科。

第一,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双向培养目标借鉴。英国法学教育的功能不仅在于为社会培养职业化法律人才,而且在于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进行学术训练。学生通过修读课程而获得学位的同时,也具有了一定的研究能力。在制定培养目标中,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培养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够为满足法律部门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152才的需求,使培养的法律人才能为英国企业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取得竞争优势、复兴和发展英国工业与经济贡献自已的智慧和能力。英国的法律教育的双重培养目标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教育的过程不仅是法律知识积累的过程,也是为法科学生今后走向法律职业生涯打基础的过程。我国的法律教育不是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出的法科学生不一定从事法律工作。由于我国是现代化法治国家,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思维对于其胜任工作都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有利的。

教育法律论文范文3

这一阶段是整个法学教育的基础,是“三位一体”教学法的第一个环节。新型的理论教学方式应该要尽量克服传统理论教学的弊端,这一阶段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我建议理论教学方式应该占据整个法学教育过程的一半时间。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大学的教育方式完全不同于中小学,大学的教师应该是一位真正的“导师”,在新型的理论教学中,教师不仅要“传道授业解惑”,还要做到导趣(引导学生参与学习的兴趣)、导向(引导学生的研究方向)、导法(指导研究方法和训练方法),在理论教学中要灵活运用各种与学生互动的方式,使学生主体作用与教师主导作用相结合。

大学教师在“传道授业”时应该要注意突出重点,不能面面俱到,教师应当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讲清楚,其他部分完全可以让学生自学。在国外出现不少中小学生自行去图书馆查阅资料完成写作的案例,那么,大学生的自学能力完全可以做到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学剩余课程内容。网络时代的到来也为大学生自学提供了强大的后盾。在一次课堂教学中,我把基本知识和要点给学生讲授清楚之后,给大家布置了自学的课题,让大家下次课时分小组用ppt展示自学的成果。这一教学方式深受学生欢迎,大家学习的热情很高,自学效果很好,让学生自己当老师走上讲台进行角色互换,学生更能体验到教师的辛苦,当时学生在ppt中提到“听课容易讲课难,且听且珍惜”,我看了以后也深受感动。

二、用引导讨论教学方式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

这一阶段是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的活力,是学生积极发挥自主性进行学习,加强团队协作的关键阶段,是整个环节中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开展是建立在掌握所学课程基本知识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我建议这一阶段在整个环节中占据的时间控制在四分之一左右。之所以称为“引导”讨论主要体现为:在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的同时一定要重视教师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刚刚接触法学专业知识的大一学生。

(一)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之下选取合适的讨论题目这种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讨论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又可以讨论一些典型的案例,还可以采取辩论赛的方式。当然,讨论题目的选定是比较重要的,它既要与课程相关,体现课程大纲的要求,又要具有前瞻性,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现状和问题。当题目确定之后,应当由教师对即将讨论的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指导,鼓励学生多角度多元化思维。

(二)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之下认真进行讨论准备教师可以按照学号或者寝室号对学生进行分组,每组讨论人数不宜过多,一般控制在8-10个人。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之下,选取一定的参考书、科研论文、报纸等参考资料,做好课上讨论的准备。每组选取一位负责人,他一方面要做好组织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与教师沟通,解决本组学生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讨论结束之后负责人要进行总结发言。

(三)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之下开展讨论在这一阶段,教师扮演的是一位聆听者,要少说话,学生才是真正的参与主体,课堂讨论可以交给小组负责人来主持,小组以外的其他同学可以在讨论结束之后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进行提问。教师应该在整个讨论结束之后,补充自己的观点,对小组同学的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记入成绩考核之中。经过多年讨论教学手段的实施,我看到了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的乐趣和热情,这种方式获得的教学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这也增进了教师对学生的了解,加强了师生之间的沟通。

三、用实践训练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业务能力

这一阶段学生能力的培养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整个环节中的第三阶段。通过这一阶段的训练可以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决现行阶段法学教育与实践相脱节的“平行不交叉”的尴尬,最终培养出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我建议这一阶段在整个环节中占据的时间也控制在四分之一左右。

(一)提高模拟法庭的利用率

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都建有自己的模拟法庭,我校法政学院投入50多万元,建成了省内较大的模拟法庭,虽然硬件设施一流,但是利用率太低,模拟法庭每年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各年级的法学实践课程——民事模拟审判、刑事模拟审判和行政模拟审判,除此之外开展过几次法学辩论赛和法律知识竞赛。从模拟审判实践课程看,这一教学方法存在“表演”重于“实践“的弊端,将重点放在了“开庭表演”这一环节上,而忽视对案件的挖掘和分析,除了能够简单了解庭审的程序之外,对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实用能力并无太大作用。我认为,一方面,我们应该调整教学大纲,增加模拟审判的次数;另一方面,各校应该积极寻求与法院的合作,争取让学生多接触一些真实的案例审判,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模拟法庭可以作为合作法院的一个院外审判庭,提高拟法庭的利用率。

(二)开展法律诊所教学

教育法律论文范文4

(一)受教育权是公民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是要得到受教育的权利人的全面发展不是生而具有的,也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要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受到全面发展的教育。因为教育是按照一定的社会目的和要求,通过对知识的传授,来促进和提高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实践活动。人的发展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的发展,最终可以归结为人的思想品德的发展、人的智力能力的发展和人的体质的发展,即“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教育就是使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二)受教育权是公民实现劳动权利的前提。劳动权利首先表现为劳动就业权,它是指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权利。就业是劳动权实现的根本,只有充分就业,才能获得一定的报酬,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的物质保证。在任何社会,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是享有劳动就业权的前提,而培养人的劳动能力离不开教育。正是教育使人们不断获得新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拥有新的认识能力、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对人们劳动能力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

(三)受教育权是培养公民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体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人权角度讲,也就是充分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因此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建立健全民主和法律制度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二是公民必须具备现代化民主政治必备的政治素质,以正确地、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教育是培养公民良好政治素养和政治民主意识的大课堂,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都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意识、法治精神、人权观念的教育为公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另外,受教育权也是公民享有文化权利的基础。因此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能否实现反映了一个国家对教育和公民素质的重视程度。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对公民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缺损状况

(一)教育公平问题。教育公平实际上是指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的有关受教育活动中平等待遇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它首先要求各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方面平等地占有份额,包括享有同等入学机会、同等受教育条件以及同等发展可能等等。例如,个别农村希望小学的建立不能掩盖城乡儿童在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条件方面存在的不平等。其中,城乡学校由于教师素质的极大差异,导致城乡儿童在基础教育上的不平等十分突出。同样,家庭条件的悬殊,也导致孩子所受教育的不平等。又比如个别地方个别学校所能提供的康复教育相对于绝大多数残疾儿童的大量需求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根本无法保障残疾儿童相对于正常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二)地区分配不平等问题。现阶段这种不平等主要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合理分配。八十年代,高等院校名额在省内地区之间的分配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一现象现在已基本消失。但一些拥有全国性高等院校较多的大城市还在公开地或暗地里给本市学生非常多的优惠条件,不公正地将其名额过多地分配给本地学生,或者降低本地学生入学的录取分数线,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外地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而省与省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不平等现象。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意味着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资格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分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地域、等,在法律上都应当被认为具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除非特殊专业需要的特殊的身体条件。否则,所有考生在高考中只有一种区别体现,就是分数,只有分数的区别才可以决定考生最终是否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以及进入哪所高校接受教育。

(三)“乱收费”问题。校园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净土”,是培养现代公民的重要场所,神圣而不容亵渎。然而,近年来,腐败却大举侵蚀校园,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腐败使教育屈从于权势和金钱的,它在摧残着教育工作者的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同时,也玷污了孩子们纯洁的心灵。据教育部统计,2003年头7个月,全国发现乱收费现象2566起,取消违规收费项目361个。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教育收费问题连续三年成为全国价格投诉的头号热点。据保守测算,近10年来,全国教育乱收费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在大中城市,教育乱收费最集中地表现在“名校腐败”上。由于我国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匮乏,“名校”成为学生和家长的向往之地。这些“名校”或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或迫于无奈,向本学区外或分数不够的学生收取高额择校费或赞助费。收费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教育收费必须规范,监督措施必须加强。

三、保障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之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主要是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贫因家庭实行义务教育全免费的制度。通过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覆盖率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族整体素质。

(二)要进一步转变教育理念。教育应追求“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各级政府要真正把提高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水平作为第一要务,不能再把教育仅当成“形象工程”,把发展教育当成包袱。要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教育服务承诺,吸引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和资金,补充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对西部教育支持的力度,促进地区间相对均衡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意义重大,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劳动力素质和人才问题是西部大开发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采取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入,东西部地区和学校对口支援制度,支持西部地区尽快提高高等教育水平,为该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教育法律论文范文5

1.法治环境的影响

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绝望的态度。走访中的一些学生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许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殊人员或特殊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重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

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园的各个角落,使得许多藏区的大学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学生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这是因为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大学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我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一直从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特别是2005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06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知识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略。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入探讨。

4.学生自身的原因

大学校园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单和纯粹。现在的大学生经历挫折较少,社会经验缺乏,对事物的认识不够深入,理论思维能力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园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很多同学往往重视专业知识的提高,来为将来就业做好准备,却忽视了法律素养的提高,遇事容易表现出情感超越理智,不冷静、易冲动的特征,甚至采取消极的应对行为。此类学生如果未得到长期、正确的引导,就很容易导致他们从内心深处藐视法律的威信,直接影响其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1.净化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中,大学生们所见所闻的一些特权事件、不公事实等,使得他们极易对法律的权威产生动摇。因此,要维护大学生乃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就必须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合法有效地控制,全面提升官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根本上净化法治环境,从而使学生确立“法治”优于“人治”的理念,正确理解“权”与“法”的关系。这是法治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法律信仰得以产生的必要前提。

2.完善高校的法制教育

大学生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高校在传统的法制教育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在灌输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法治精神的渗透和法律在实践当中的应用,注重发挥理论与实践的合力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对热点法治问题进行模拟庭审、法律辩论等进行法治实践,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使他们能够从实际生活出发,自觉遵守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各高校还应营造依法治校、依章办事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要坚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生违纪现象做到秉公办理,在评优、评先的各项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禁走后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在师生权益受损时,学校应当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必要时支持师生依法提讼,维护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中,大学生们必然会体会到法律、纪律、制度的权威与价值,会自觉维护法纪,严格按规定办事,从而逐步生成法律信仰。

3.注重大学生道德建设,提升法律意识

教育法律论文范文6

对于法律的价值的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理解有了不一样的解释,现如今,公认的法律价值有公平、效率、秩序、安全、正义等等。对于不同的法律其法律价值取向是不一样的,其针对点也是不同的: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相关部门是十分重要的,其价值取向决定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公平与效率,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于其要求会更加的苛刻,只有不断的促进其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和民商法才会有新的革新与进步。基于公平与效率,充分的发掘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正确的决定其价值取向,有利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一)基于法律价值公平

在法律方面,公平可以理解为义务与权力的合理分配,使之处于一种平衡,在法律中对公平的体现,不同的法律也有其特有的含义,有的可以赋予其每人都平等的原则,有的可赋予其公正、自由的原则,公平对于不一样的法律有不一样的作用,对于公平,没有详细的介绍,可从原则性与道德规范两方面确定。

(二)基于法律价值效率

社会需要法律来规范,其解决众多冲突,缓解各种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最终凸显于利益关系。法律在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对于存在的冲突进行平衡,对于利益的获得要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取之有道。而法律的效果则是对利益与效率进行合理的限定,进行有效率的组织活动,效率对于经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于法律价值效率,是利用民商法来规范的。效率的提高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性才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把私人的工作逐渐转变到集体大众型活动,将私人利益转变成公众利益。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价值取向

在民商法之中,公平之法律价值是其中基本的法则,公平对民商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民商法的自愿、平等方面有着促进作用,公平在民商法之中是非物质的其作用是加强条件与经济的公平,对于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是追求最有利的,民商法对每个主体不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效率价值在民商法之中的展现,是对利益的展现,对于经济是自由合理的。民商法是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效率的法律价值在民商法中展现则是展现自愿、自由等等,而这些原则则会使私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间接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商法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公平主要表现在经济的公平原则,对于公平,可以理解为对于存在一些价值的行动,对于其获得具有平等的权力,使之处于一个适当状态,在经济法中,其公平是针对不同条件的主体所展现出的,让各方面都是公平的,将各种不合理的因素进行排除。对于效率,并不是都是高效的,其存在一定的缺点,同时也不是一直是有效率的,市场的发展需要提高效率,与此同时需要对市场进行合理的调节,经济法对于市场上的这种效率中的缺点就可以进行修改,促使效率的提高。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对比

二者有很多相似的价值取向,基于公平价值,二者是对经济的调整,对市场间的调配以及相应的平等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都离不开其具有的价值,公平体现于民商法主要是其目标、特点、本质,民商法离不开公平原则,对于经济法,公平作为其理念。基于效率,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其效果是一样的,其目的是获得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共同进步,二者之间基于公平与效率,其目的大致是相同的,都是对市场进行调整,进行合理的分配,使之展现出平等的原则和高效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其自我的价值,与此同时,其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比如说民商法针对私人,经济法是针对整个社会。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