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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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文1

Abstract: The incomplet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protection is one of main reasons for making safety accidents, and the using of standard protection products can prevent safety accident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view of the research on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isless, this paper makes clear the definition of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 research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makes a suggestion for improvement.

关键词: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管理

Key words: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protectionproducts;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048-03

0 引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从业人员数量众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生产环节流动性大,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通过大量施工安全事故分析表明,施工安全防护不完善,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建筑安全防护研究为突破口将是研究建筑安全问题的一个直接有效的方式。

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一直是政府积极倡导和推行使用的,近年来,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使用面越来越广。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应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由于使用和管理的不规范,安全事故也有发生。如何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作用,还有待研究。

1 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的定义和关系

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尽管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但目前尚无统一完整的定义,因而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应用、管理也不尽规范。

依据《辞海》及相关研究资料,可明确安全防护的定义。安全防护是指做好准备和保护措施,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受保护对象处于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和损失、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实际操作中,安全防护可分为一般规定、标准化、定型化三个层次。安全防护一般规定是根据工程经验或相关规范定性要求所实施的安全防护,是较低层次的安全防护,项目现场使用广泛。对于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通过座谈调研、资料查阅等手段,可明确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定义。

安全防护标准化是依据的标准,计算、设计而实施的安全防护。标准可以是方案和规范。安全防护标准化可靠性高,是较高层次的安全防护,正在推广。

安全防护定型化一般是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程现状,对标准化中可以定型化为产品的内容,依据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生产和推广应用。安全防护定型化产品一般先有企业标准,然后再有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定型化是安全防护标准化的终极发展目标,有待进一步推广。

安全防护标准化与安全防护定型化既有区别,也有交叉,具体如表1所示。

2 国内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现状及不足

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具体实施现状三个方面展开。

2.1 法律法规

目前对安全防护标准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从个人装备、个人意识、防护措施和管理程序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发现有如下不足:

①个人装备方面:个人劳防用品的提供方,是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不够明确。②个人意识方面:对作业人员无罚则,缺乏约束力,而对作业人员获得安全作业环境和劳动防护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③防护措施方面:安全措施费以合同总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足;没有明确施工单位因设计、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安全保障的追加权利;采购、租赁的定型化防护设施的质量难以控制。④管理程序方面: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责任都有描述,但其相互关系诸如建设单位和各方的关系、总包和分包的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关系,不甚细化明确。

总体而言,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的主体责任均有系统描述。只是对于建立完善安全防护的责任体系,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仍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责任主体的确定、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具体措施均存在较多计划经济痕迹,未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在具体操作中也有一些困难和限制,需要通过调整完善一些C制和手段来弥补。

2.2 技术标准

这里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安全防护的技术标准分为防护产品国家标准、通用标准与技术专项标准等三类,如表2所示。

安全防护的三类标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各有不足,具体如下:①产品标准偏少,未涵盖目前市场已应用的所有防护产品,如:产品化的移动登高平台、上下通道、电梯井防护等;②通用标准规定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对各位置作业的静态防护设施的具体要求,但忽视了防护的动态管理、同步防护和预设防护;③专项标准对于通用标准的呼应较为缺乏,大部分专项标准对搭设和拆除安全防护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缺少具体分析和规定;④缺少直观的,指导性强的标准图集。

2.3 实施现状

根据对施工项目的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的具体实施现状按照个人防护、个人意识、防护措施和管理程序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①个人装备。

个人装备主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经费来源方面,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实际操作中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装备提供方面,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实际操作中个人防护装备有用人单位提供,也有用工单位提供,还有总包提供和作业人员自己携带进场的情况。但除安全帽、安全带等通用装备外,对《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中要求的大部分个人防护用品提供较少。

个人装备质量方面,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实际操作中,开工前统一购买的第一批入场个人装备一般质量较好,各类证件齐全,随着各类分包的流动和作业人员的更替,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很难得到有效控制。

装备使用方面,安全帽使用普及度高,其余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较为有限。

②个人意识。

个人意识的具体实施表现主要体现在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对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上。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以及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主要依靠个人自觉。

③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搭建的保证作业安全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部分作业无法进行有效防护时采取的补救措施。

经费方面,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以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能做到专款专用。实际操作中挪用行为较少,但由于概算很难与实际施工情况完全匹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所以对于部分项目存在安措费不足的情况,法律法规并未说明可以追加,而施工单位考虑到自身成本,防护措施可能会不足。

在实际施工中部分项目或部分部位做到了定型化防护,部分做到了一般防护,部分防护缺乏。

④管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全防护管理实行“总包负责制”。安全防护缺失或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总承包负责。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安全防护的管理方面,由于人员限制,总承包不能保证现场各处的监管力度。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是现场作业的执行者,很多情况是由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失误或违规导致的事故发生。由于“总包负责制”的责任追究针对总包,分包单位对于安全防护的现场管理不能引起重视。

此外,对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责任划分实际操作中比较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安全防护的管理方面均需提供劳动保护,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防护和劳保用品,用工单位提供作业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实际操作中既有用人单位提供保护,也有用工单位提供,也有均未提供。双方经常会有责任不明的情况,致使安全防护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依据较为缺乏,目前工程实际中有关定型化防护产品的管理较为混乱,产品的生产、购买、维修、管理及报废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范,制度不健全。

总体来看,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方具体职责不够清晰,所以在实际工程中产生了多种操作模式,从而导致责任不明、管理实施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此外,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也存在落实不到位以及监管不严的情况。

3 建议

根据现阶段国内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现状及不足分析,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法律法规方面,定型化防护产品化和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定型化防护的质量控制及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负责定型化防护购置、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协作,保障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市场化。

技术标准方面,产品标准相对独立,对通用标准和专项标准,应该是先由通用标准对所有作业的安全技术防护进行规范,再在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专项标准中对通用标准的规范规定进行呼应和落实,便于具体施工过程中的使用何现场检查。同时技术标准应坚持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确保作业时已有防护。

具体实施方面,针对相关各方提出以下建议。

①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时作合理性判断,鼓励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与工程特征、工期和人工投入相匹配的施工单位中标,并将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②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各分包单位进行进场交底,明确本工程安全防护;明确总包与分包之间防护设施使用、维护、周转、拆除、报废的职责及分工;提供通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并加强协调管理。③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实施安全防护交底;提供专业施工涉及的个人防护装备及防护O施,加强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组织体检。④劳务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⑤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不得擅自拆除和随意挪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冒险作业。

4 结语

文章结合调研、座谈和法律法规梳理,定义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理清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体实施三方面的现状。针对不足提出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产品推广使用和管理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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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左林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4,5.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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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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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15]JGJ 195-2010,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

[16]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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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文2

1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性劳动的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其生命和健康理应获得法律上的保障,避免遭受工作场所中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集合体。其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那些非职业劳动者(如在自家从事家务劳动者)则不应享有该项权利,义务主体应不限于直接用工的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客体为劳动者在作业时和受侵害后作为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内容包含从业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预防、保护、控制和伤害救济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目标是使劳动者不受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后能够获得及时且充分的救济。

近年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性质和利益关系的变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的经营目标,结果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被忽视和削弱。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频发,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极大的侵害。当前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不力的具体表现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和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仅在2010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 403起、死亡2 433人。近10年来全国非煤矿事故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与此相似,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患病人数令人震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事故。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在各类职业病中,尤以尘肺病最为常见,发病率最高。目前,我国己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近几年,我国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 5万2. 0万人的速度增长,仅在2009年官方的新增尘肺病就有14 495例。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作为我国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劳动保护现状不尽如人意,侵犯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相关法制的欠缺是造成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

2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2. 1立法指导思想偏离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主旨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比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与此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比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尽管这两部法律都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目的而制定,但保障安全生产或生产安全似乎更是这两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即便是于2011年12月31日修改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与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不相符合。

2.2立法分散缺乏统一性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紧密相连,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两者合并立法,统归于劳工法体系当中。但我国却采取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分别单独立法,这种分隔立法模式在内容架构上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使得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今,各种跨行业、跨部门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孤立散乱的单项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根本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尽管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但从法律体系归属来说,这些法律都不能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许多现实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 3多头监管职能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难于履行具体职责,原因在于虽然其后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主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将职业安全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归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来具体行使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此外,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性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亦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此看来,拥有职业安全卫生监管职权的部门竟然多达10余个,造成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甚至是越权越位管理或者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局面。

2.4缺乏三方协商机制

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均要求公约各成员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商机制。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第144号公约。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而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而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唯一法律依据困。目前我国设有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然而其协调内容尚未将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包括在内。

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3. 1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确立为首要或唯一的立法宗旨

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最近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其应该是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精神),基本是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列作为立法的主旨。我们认为,生命健康权作为第一位的人权,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立法应当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作为首要或唯一的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旨应该从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中删除或弱化,即使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理念,应是以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为基础,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为核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理念,才能改变现有的这种重经济效益、轻劳动保护的立法倾向。

3.2梳理和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

目前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我国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及时制定一部全而性、综合性、基础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统一法。我们认为,其名称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基本思路设想如下:(1)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主要内容是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政府的管理与监察职责与权力(应对现行机构进行调整、重建);用人单位的责任与权利,重在强化其保障责任;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工会的职权,重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单位及人员(如建筑承包商、产品及材料等的供应商、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责任追究;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及必要的配套法规及标准川。

3. 3整合重构执法监管体系改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

如前所述,当前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存在的这种多部门分散监管执法的局面,使得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乏力。而先进国家一般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执法机构(一般是授权于劳动部门),职权职责明确,形成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我们认为,我国应参照先进国家经验,突破部门利益束缚,建立由劳动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具体做法包括:整合构建目前的执法监督行政机构,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划归劳动执法监督的范围,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并尽快扩大执法监管队伍编制,提高其专业素质川。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文3

一、建筑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法规指的是在行业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子法规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是指导我国建筑行业规范操作及施工监管、运营管理等环节的可靠依据。建筑法规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建筑行业的行为特点,对于我国而言,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想通过建筑法规来保障建筑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遵从这些特点来制定相关法规。

1.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质量与安全在建筑工程行业体现的尤为突出,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因为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为必须要以安全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经济、美观、适用等相关要求。建筑法规在法律效力的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

2.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而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两者在行业中形成互补,保证法规在建筑活动中得到很好的实施。3.法律法规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业活动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经济下,作为建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都应该以建筑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办事,以法律为依据,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进行判断。

二、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

(1)作为纲领性文件,《建筑法》作为基本法,是其他相关建筑法规的纲领性文件,随后各级政府出台了基于《建筑法》的针对地方文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使基本法“接地气”的服务于建筑行业,同时也为建筑行业指明了方向,作为参与者的五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了各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界限,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这样不但促进了相互之间的监督,也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2)质量认证体系,是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施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建筑的质量及建筑工程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交付前的建筑质量、验收后的缺陷整改以及保修期的维修都是这个体系下的内容。这样不但能够帮助受侵害方及时维权并得到补偿,同时,也将这一系列制度逐渐完善起来。通过这一制度,能够使得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同时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地位

建筑法规是我国各类建筑及相关构筑物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在合理地使用建筑法规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建筑法规的基本精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参与者主体的基本利益,这也是建筑活动参与到经济生活中的直接体现。

1.工程质量和安全

作为整个建筑行业最为基础的法律法规,《建筑法》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相关的规定。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存在很多违法乱纪行为,在转包、分包、挂靠、有偿出借企业资质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来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不利的影响,二级后果则是建筑质量及后续服务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频发的安全事故就是法律法规漏洞下的表现,这些都是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无法回避的问题,相关部门只有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建筑法》的条文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弥补存在的法律漏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2.规范和保障各方权益

在我国建筑市场上,除去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绝大多数工程均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就需要法律来为参与项目的各个主体保证相应的利益及责任。借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的《建筑法》对市场中责任混乱的状态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另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对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建筑法》对工程及参与到工程中的各个主体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应责任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对不同主体之间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作出的明文的惩戒条款,对建筑活动中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违法出借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对违法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施工企业,均规定有关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另一个突出的贡献是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出台。有针对性的强制实施,有利于实现进一步规范市场,对依法管理建筑市场提供了明确且坚实的依据。《建筑法》另一个突出优势在于制定机构有着不可辩驳的指导性-国务院-组织制订建筑业发展专项规划,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巩固提高建筑业地位,并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导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建筑业产业合理分布和优化升级,使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1)建筑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等相继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监管工作时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当串标围标等事件发生时,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情况。而有了规范后,招投标工作日渐呈现公平和法制化的态势,开创了这项工作的公平竞争的新局面。对于一些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都可以参照招投标相关法规进行管制和控制,保证了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2)建筑法规能够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当建筑法律法规为建筑施工工程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后,无论是工程施工单位还是参与施工的人员都要遵循原则和法规,所有的行为都要在合法范围内,如《建筑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建筑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局面。该法规对建筑行为中的各类工作进行了规范,有了法律法规的指导,建筑活动主体对行为有了明确的指导纲领。不仅指导规范建筑行为,也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予以惩处,保证和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前进。(3)建筑法律法规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活动拥有大量的施工人员,具有项目固定、人员流动的特点。人的主观能动性不仅具有创造性,也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防范安全隐患转变为安全事故。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将建筑主体的责权利划分的非常清晰,并且要求建筑管理工作要做到位。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指导下,工程安全于质量问题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政府和部门都非常重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这项工作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检查和巡查工作,力求安全和质量水平同步提高。

五、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国民紧急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拉动国民经济的主要因素,建筑工程的行业法规以及相关法规都在逐步完善,随着社会对于建筑的需求逐渐成熟,作为建筑基本法的《建筑法》应当统领相关法律规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建筑业市场,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作者:邹兴慧 单位: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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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是企业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的一条重要途径,是企业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深化管理、内部挖潜、堵塞漏洞等措施,实现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利润,进而达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求。因此,实施精细化管理不仅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然而,由于供电企业的特点及人员、设备、环境、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电力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为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适应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打造管理优势,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变粗放管理为精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实现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首先就是要落实管理责任,让每一个层面切实做到“有责、知责、履责、尽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明晰、可操作性强的到位标准,将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分级考核、奖励和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工会依法监督的作用,构建良好的责任意识,将责任贯穿于生产活动全过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传递到岗位、落实到每一个人。即决策层要加强领导,从严要求;管理层要到岗到位,精细管理;执行层要做到精确操作,一丝不苟。

2强化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是提高职工素质、减少违章现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有效措施。教育培训工作以安全为基础,以现场技能培训为重点,努力将职工培训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战斗力、生产力。

(1)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坚持理论教育、现场教育相结合,抓好安全规程、现场安全技术和典型的事故案例的学习培训,使生产一线职工人人熟记安全知识,精通安全技术,做到准确判别和预测现场安全隐患,提高自我防护和互保能力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载体,生产班组利用班前会、安全学习日时间,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案例”、“每月一考评”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规程》考试,努力提高了广大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

(2)加强生产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考核标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新进青年人才的成长,完善并优化“师带徒”制度,定期考核,保证质量。利用技术讲课、技术比武、技能操作竞赛等活动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的培训。要求所有生产人员紧跟现场、紧盯设备,做到常规设备会操作,异常现象会判断、发生故障会处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管理及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工种和不同岗位的特点,有侧重点地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要有特色,要丰富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做到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力求培训方式形象生动,效果显著。安全教育培训要增强实效性,培训不仅要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操作技能,更要深谙各种生产工艺、施工方法、不同施工作业的危险点及不安全因素。

3建立健全各项标准、规程

标准化是企业实施各项专业管理的基础,供电企业只有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综合运用标准化的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和规程,以及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规范各项安全管理程序,规范生产行为,统一安全管理思路、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安全管理标准明确、安全工作标准准确、安全操作规程精确,真正形成日常管理有章可循,现场作业有规可从,奖惩考核有据可依的格局,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基础,给安全生产一个强有力的支柱,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管理环境和高效的运转机制,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1)法律法规的识别及获取。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健全识别、获取的标准,明确主管部门、获取渠道及方式,动态识别、获取、更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规范,并建立数据库,以便于随时查询、学习、索取。要及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规范的适用条款转化为企业的制度、标准,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依法治企。

(2)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标准化为手段,运用“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的标准化思想,以业务为核心,流程为主线,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为指引,充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梳理安全生产业务流程,明确流程节点的“5W2H”管理要求,有效建立业务与岗位、风险、技术标准及指标的关联关系,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具体条款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转化成清晰、易于执行的工作步骤,形成指导员工工作的标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统一、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3)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班组安全是企业安全的基石。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要求切实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强和推动班组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全面梳理现场作业,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步骤,明确作业流程,对涉及操作业务的作业人员进行标准作业提供正确指导的操作规范,做到“科学、简单、实用”,既减轻员工负担,又让基层员工“按规矩干活”,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和工作质量。

(4)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依托信息平台,将业务流程固化到信息系统,使各项业务管理更加实用、简便,提高工作效率;应用移动作业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固化作业操作规范,实现现场作业全过程管控,逐步使各项工作实现“规范、高效”。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对各项标准、规程的实施进行检查,严格监督和控制生产过程每个细节,及时查堵漏洞,及时发现并消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作业人员在长期同一种工作环境中,往往会产生松懈麻痹思想,犯经验主义和投机取巧的错误,用自制条款代替安全规程、用简化程序代替作业标准、用野蛮作业代替科学施工、用盲目指挥代替正确命令,所有这些都必须通过安全监督加以解决。供电企业安监部门要深入生产一线,及时发现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管理漏洞。要主动与各生产单位沟通信息,及时向他们通报上级安全管理的要求、职工奖罚处理、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等情况,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安监部门要充分听取事故单位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以免因事故原因分析不当或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当,而对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安全监督的权威性造成影响。

5完善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安全考核的范围要齐全,从管理层、执行层到作业层,从上到下,无一遗漏;安全考核内容要全面,从生产系统、外部环境到精神状态,包括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安全考核指标要量化,考核指标具体,奖惩有依有据;安全考核措施要严格,重奖重罚,奖惩分明;安全考核原则要坚定,坚决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实现安全事故“零指标”控制。安全考核要从基层抓起,从基础工作入手,认真落实省公司、市局、县局到员工个体的四级安全责任考核,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牵引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各级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

6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管理精细化是一种精益求精的文化。安全精细化管理的文化内涵在于实行刚性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强化责任的落实,以形成优良的安全执行文化。安全文化建设要结合企业实际,统一规划,循序渐进,充分考虑自身内部的和外部的文化特征,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在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通过全员参与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进步。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企业领导者要做出表率,各级管理者应对安全承诺的实施起到示范和推进作用,形成标准化、程序化、精细化的工作方法,层层推进,步步为营,利用一切的宣传和教育形式传播安全文化,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建设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达到启发人、教育人、约束人的目的。要向员工灌输精细化的意识,从思想源头培育员工追求精细化的安全文化氛围。通过持续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逐步改进员工的心智模式,转变员工重视安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并通过安全绩效,激励员工安全行为,遵守行为规范,自主学习与改进,潜移默化,使精细化成为企业全体成员的自觉行为。

7客观安全评价与持续改进

需要客观真实的安全评价为安全精细化管理提供依据和条件。要对生产过程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的主要条件进行有效识别;要对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进行定性化和定量化评价,更要提出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主要条件的合理可行的最佳技术、措施和方案,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安全事故演练,通过事故模拟,分析生产运行现状。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通过评价,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采取纠正措施,不断完善,做到循环递进,螺旋上升,最终形成持续改进、不断创新的安全精细化管理机制,达到最佳安全效果。

作者:靳斌 戴劲松 单位:贵阳供电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 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your work experience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main countermeasures, the construction site for the prevention of accidents have certain theory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 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 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进度的变化而改变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建筑施工现场成为一个施工事故多发的场所。控制一切不利危险源,落实安全管理决策和目标,消除一切施工事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中。对于建筑施工现场而言,安全生产管理就是施工项目工程师及管理人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设计施工文件及有关合同等,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行为,运用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机械、材料与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使施工过程中的作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消除事故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从而有利于控制施工事故发生的一切管理活动。

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提高,城乡建设规模急剧增大,建筑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但是,由于建筑业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高,再加上一线作业人员素质较差等,导致现在还有不少的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许多危险因素仍然存在:

1)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已不能相适应,暴露出了较多的弊病和缺陷。尽管《建筑法》已经实施,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落实其安全责任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也不够具体,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2) 目前一些施工企业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过硬的劳务施工队伍,一旦工程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分包给有关的专业队伍,造成相当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丧失了主宰控制权和建筑企业的指导管理,从而造成部分施工现场失控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要按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显然是十分困难的。

3)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最终导致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减少,从而导致中标后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工具、材料等在一定程度上能省则省,致使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偏低,安全设备陈旧、老化,操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用品缺乏。再者,为了减少施工成本,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着质量管理兼管安全的现象,从而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些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片面追求生产规模,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将安全生产过于形式化,有时甚至回避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5) 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专职监管人员少,有些安全监督人员只着重于外在的一些安全表象,监督覆盖面小。而且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本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措施,现有的安全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正因为如此,目前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严峻,建筑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施工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3. 1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分级负责管理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办法,并与奖励制度挂钩,更好地鼓励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在不同层面上抓好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管理。同时,在工程施工前,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工程安全的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本工程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等。安全技术交底需达到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准确性的要求。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应对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和安全文化等。

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工种的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培训,对新员工实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奖励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罚分明。

3. 2 加强危险源的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目的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类型、特征、规模,充分考虑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及财产损失等的风险,进行搜集、整理和识别危险源,通过一定的评价方法,找出其中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重大危险源。通过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风险响应及风险控制,制定出危险源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消除不安全因素,从而避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项目安全施工。

3. 3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工程开工前,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工期、施工方法、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资料,在熟悉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前提下,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编制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和措施。对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基坑支护和降水、起重吊装、脚手架、模板等危险较大的作业,还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尽可能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考虑周全,制定出的对策措施方案力求全面、具体、可靠,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事故的发生,目前的安全科学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有效预测和预防所有事故的程度,鉴于此,施工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还应包括面对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的各种应急设施、人员逃生和救援预案。重视和认真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加强对突发事故的处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可以有效的降低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以及各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文明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制度、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 4 加强安全检查工作

在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施和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的特点、有关规范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进行。

由于施工现场涉及的工种较多,各工种有时需要交叉作业,而且施工的环境也在不停的变化,所以为了有效的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当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机械设备、查安全防护、查隐患、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等,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落实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文6

根据安全工程理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可以系统地认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在安全技术上,可以将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归于各行业领域工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生产环境中的危险性因素。因此,可以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图书的读者定位为三大类:第一,全体农民工群体。之所以有此类读者定位,是因为无论是哪种行业,从事不同生产作业的农民工,都需要了解最新的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以及最基础的安全生产知识。例如,生产型企业的农民工都必须了解:安全生产的合法权利、应尽的安全责任、工伤保险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第二,不同的行业生产一线的农民工。不同的行业生产一线,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不同,针对于此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事故防范措施不同。例如,我国井工开采的煤矿,生产中都面临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事故等五大自然灾害;而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面临的危险源主要是高空坠落、高空坠物、临时用电、作业机械、重物吊装等。因此,将不同行业生产一线的农民工定位为不同的读者,他们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是有区别的。第三,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我国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证书每3年复审1次。因此,此类读者的定位十分明确,就是正在或即将上岗的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在清晰了读者定位之后,选题的分类显得尤为关键。一个成功的选题,必须清楚其归属的种类,才能为其赢得市场。笔者将安全生产图书分为四大类:一是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的宣教类图书;二是将安全工程理论浅化、通俗化的知识普及型图书,包括针对各类事故和职业健康伤害的特点,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现场急救以及职业卫生预防能力方面的图书;三是针对各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特征,结合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操作规程,编写的安全技术类图书;四是高危行业特殊工种安全生产上岗培训教育图书。

选择作者和书稿审读是选题成功关键点

在约稿过程中,笔者经常发现优秀的安全生产理论专家缺少相关的行业企业经验,关注重点为安全理论知识;而有相当数量的行业专家却又在安全理论知识方面有所欠缺,注重行业专业知识。因此,农民工安全生产图书的作者需要安全和行业技术知识兼顾,同时还要关注农民工阅读、理解的特点。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安全生产权威专家学者。顶级的专家,能够写出更好的普及性读物。浅显易懂而又朗朗上口的小学、中学课本里的文章,都是选自顶级文豪的作品;很多优秀的科普小册子,都是由著名科学家编写等。安全生产权威的专家学者,将安全科学理论、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研究得十分透彻,编写出的文字更容易使人接受、容易理解,也更适合最基层的人群阅读。另一方面,行业领域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如前所述,安全生产贯穿于各类行业生产活动的始终,因此最了解行业安全的专家里手在生产一线。有实际经验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专家等。例如,策划《电力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必读》选题时,在作者的选择上,就先考虑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力企业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老师等,这样才会让图书更具权威性。农民工安全生产书稿审读过程中,应时刻注意读者对象的理解能力和阅读习惯,可操作性的方法是换位思考,将自己当做图书的第一个读者。可以说,当前我国农民工整体文化素养还不是太高,阅读的文字肯定需要通俗易懂、语言流畅、断句清晰,甚至可适当地口语化,尽可能少地使用公式、法律规范原文等。笔者在工作中,曾经接到一个农民工读者的电话,他询问我一个关于农民工电工安全的书中的问题:“某某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这么多,记不住啊!”后来在工作中,笔者才发现在原文中出现此类工具,繁杂的安全管理规定中,可以用几点归纳总结地说明,如“在某某操作中,请不要……,不然会导致……事故”即可。这样简单明了的陈述,更容易被农民工读者接受,而非实用专业术语影响他们的阅读认知。

内容和版式的设计是选题成功的助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