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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术论文范文1
当前,我国中职法律教学主要是以教师讲述课本上面的知识为主,教师常用的法律教学手法是教师按照课本上知识点进行灌输式讲解,然后让学生进行大量的练习。但是,这种中职法律教学方式并未达到启迪学生思维的效果,更不用说激发学生更深层次的思维活动了。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教师并没有采用更加形象生动的方式进行教学,甚至会导致中职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失去兴趣。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必须要采用更加明确、形象、生动的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的质量。当然,基于信息技术下的多样化教学手段对于改变现存的中职法律教学现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中职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主导作用并没有改变在当前的中职法律教学中,以教师为主导作用的教学方式并没有改变。即使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会出现部分的引导,也由于过于形式化而未能结合中职学生的特点进行指导,也不能达到启发和鼓励学生的效果。这样的教学方式从根本上不利于中职法律教学中高新技术的实施。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一定要改变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
2.2法律教学思维的肤浅性目前,我国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由于中职法律教学方式比较单一,造成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第一,中职学生在解决实际法律案例时,学生只会根据法律题目和问题思考案例,造成学生缺乏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中职学生缺乏足够的抽象思维能力,学生大多只会处理一些比较直观的法律问题,而对那些抽象的法律问题,学生往往不能抓住其本质。
2.3法律教学思维的差异性由于中职学生的法律基础不一样,进而就使得中职学生的法律思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学生思维方式的特点也不同。因此,这样就使得学生对同一个法律案例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从而使得学生的法律思维不同。然而,中职学生在分析中职法律案例问题时,一般不注意法律思维的差异性问题,进而影响对法律案例的分析。
3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应用的优势
3.1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在传统的中职法律教学中,一般都是由教师进行单调的讲课,因而这种授课方法忽视了学生的感受,使得大部分学生对中职法律失去了兴趣。同时,这种授课方式的效率比较低。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并且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技术下中职法律教学的重要性,因而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当然,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中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课堂效率低的问题。因此,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3.2有利于优化法律教学课堂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应用到中职法律教学中,很好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了中职法律教学的效率。合理地将信息技术应用到中职法律教学之中,有利于提高中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学生能够主动地对中职法律知识进行探索,进一步带动中职法律的教学氛围。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这样不仅能优化中职法律教学的课堂,还能促进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3.3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中职法律教学随着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不断应用,信息技术很好地实现了中职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对于传统的中职法律教学方式而言,由于教学设备的有限性。在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很少能够应用到多媒体等高科技设备,教师只能到黑板上进行讲解,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课堂时间,也不利于提高中职法律教学的效率。然而,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由于多媒体是以课件的形式进行中职法律知识的讲解的,因而教师可以提前做好课件,这样就能够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时间,进一步扩大课堂容量,提供更加丰富的教学资源。
4总结
法律学术论文范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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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法律学术论文范文3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年月11日至月11日
(2)实习地点: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结与体会
本人于年月11日至年月11日在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法律学术论文范文4
当林则奘博士准时出现在本杂志社门前时,我心里不免为他的守时叫好:在上午10点前的北京城区,能如此地守时赴约。且是跨区而行,足见其严谨的做事作风。果不其然,林博士在谈到他是如何来的时候,说是怕迟到专程查了地铁线,没敢开车,乘地铁而来。法学博士就是法学博士,其行为作风一如法律,来不得半点随意。
随后,在林则奘法学博士递过来的名片上,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台湾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主任的几个头衔。话题亦从这位法学博士对大陆的认知度开始。
林则奘,1959年生于台湾宜兰,先后获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台湾海洋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台湾基隆律师公会前理事长。1983年。林则奘创立了台湾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并担任主持律师(主任)。多年来,经过林则奘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该所已经成为基隆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1989年,由于在台湾律师界的声名和业绩,他被公推为台湾律师公会代表,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世界法学会议。自此,林则奘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开始在思想深处有了质的飞跃。他认为,两岸文化本质相同,法律法规体系也大抵相同,只是由于长期疏于交流,才导致两岸间法律用语、思维习惯等产生些微出入,今后只要进行沟通交流,彼此熟悉和认知就并非难事。从这以后,林则奘就积极为促进两岸法律事务、经贸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做着不懈努力。
2008年4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为首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37名台湾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林则奘以424的高分通过了大陆司法考试。成为了37人中的一人。当从司法考试司司长手中接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林则奘发自肺腑地大加赞赏道,大陆司法考试允许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参加,报考人数众多,“每年几十万人都在埋头备考,他们不论是否能够通过,都会有一个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的过程”。而这种“大陆的司法考试本身对于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律文明意义重大”。可在台湾,由于律师考试模式比较封闭,通过率比较低,每年参加的只有几千人,故“在台湾,没有把握的人是不会去参加考试的”。
正是出于这种考量,这位在台湾有着20多年律师生涯的法学博士,很快在大陆成立了“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广州办事处”,开始致力于推动海峡两岸投资经贸合作。
林则奘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拥有强大的团队,其中有7人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公司团队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大陆和台湾著名公司、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众多客户提供综合投资咨询及法律服务,在大陆和台湾法律界、投资界建立了广泛而巩固的合作关系,具备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投资咨询及法律服务的专业经验、业务能力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其开展的一些业务已经日渐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如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咨询及相关服务、台湾企业大陆股票市场的上市策划与服务、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与认定、两岸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与评估、台资企业及台胞在大陆的权益保障、陆资企业在台湾的权益保障,等等。
林则奘还是个非常注重学习的人,多年来往于两岸,不仅获得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而且成为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还被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特聘为教授。在《律师通讯》、《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目前担任台湾《旺报》法律专栏主笔,发表《台商经典案例解析》10余篇。深入浅出地向台商朋友介绍大陆的法律制度,获得良好回响。
“用良善的心做着两岸交流的事”
“用良善的心做事”,似乎是林则奘博士的一句口头禅。这旬朴实而简单的话语,早已根植进林则奘的心底。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台湾退休以后仍然出来继续做事的“法律理由”。
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化,只因长时间的缺乏交流,有了生疏,但只要用“良善的心”加以沟通,兄弟怎能断手足之情?
在与林则奘博士的交流中,记者能够感觉得到,他深爱着那片生他养他的“台北的后花园”――宜兰县,那里有他的童年、有他的快乐,更有一直以来影响着他、鞭策着他的宜兰人的质朴、淳厚,他坚信,今后无论行走到哪里,这种质朴与淳厚都将伴随着他、激励着他,直至永远。后来,他在基隆创办了扬尘综合法律事务所,开启了人生的事业旅程。在这里,他的事业、他的成功在这座山与海对话的港湾城市,再次受到了一种海洋文化的洗礼与熏陶。他对第二故乡这样描述:是基隆宏大的美给了他一个宏伟的胸襟。如今。他有了第三故乡――北京。他得到了大陆法学界前辈、有关部委领导,还有太多的师兄弟姐妹等的很多帮助和支持,他说他感恩的心又一次得到升华,由此,他和他的同仁在这里创办了“北京和和美盛(两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和美盛”取自社会学家先生关于“和和美美”的社会理想,他要通过投资咨询、法律服务等,为两岸双向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而等等这些,皆是因为炎黄子孙身体里流淌的血都是中华民族的血,炎黄子孙身上那种淳朴、无私、勇敢、向上的品质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而他林则奘则永远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中的一员。
用良善的心面对世间一切,就是要让大家人人都要拥有一颗感恩之心,大到对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小到对朋友、兄弟姐妹。
林则奘在《成功赴台投资》一书中的前言部分,写了他在大陆的感受。他说,在大陆学习期间,我们深刻感受到大陆政策对台湾学子的照顾,而社会各界对台湾学子更是呵护备至,这些都让我们心存感激:秉持这份感恩的心。一直期待能够有所回馈……林则奘没有失言,他坚持用良善的心去实现“有所回馈”――
去年4月,就在两岸开启新局面、越来越多的大陆观光客赴台旅游之际,在台北市信义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起重机吊臂砸伤人的意外事件。如何处理好大陆游客在台惨遭飞来横祸这一案件,一时成了当时媒体和两岸同胞十分关注的事情。尽管当时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都十分重视此案,但毕竟首次遇到。以及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林则奘和他的扬尘法律综合事务所同仁们,没说二话。主动找到有人被砸伤的广东旅游团负责人。表示愿意免费为受伤游客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在他们的鼎力帮助和支持下,最终这起意外事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林则奘心里非常清楚,两岸在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还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具体工作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现象。正因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现象,那么,在实
际工作中,就更得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得讲“良善的心”。
林则奘是这么想也是这么做的。
在台湾有这么一个协会。由少部分在大陆投资失败的台商组成。由于在大陆投资失败,造成了他们在思维习惯上出现了偏移,甚至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将法律问题政治化。而且。在这部分人在台湾一定的圈子里面还深有影响。他们的影响就来自他们自己所谓的“失败乃成功之母”。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却没有人能够辩驳。而事实上,他们只是自己单方面的“理由”。
其实,他们忽略了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讲究双向的,没有反驳的声音,一边发声就是错误逻辑,真理只有越辩越明。这些人谈的都是结果,法律在里面没有作用。因此可以说,他们这个协会只是单方面的,存在错误观点,负面影响很大。对此,只需要解析案例,用法律的形式做些研究,就可以拨云见日了。一段时间,林则奘博士就做了深入研究。后来发现里面有很多案件全是人脉关系所致,不是正常的依法经商活动。这里面也存在误区,台商朋友误以为在大陆“法律以外的因素”才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所以他们会用较多精力经营“人脉”,而不是用心在法律方面做些研究与准备,这等于放弃了法律上的保障。这样一来,最终导致失败就是必然的事情了。林则奘博士说。解决问题的基础还是法律,只依靠人不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其实大陆在法律方面早已规范起来了。
真正造福两岸同胞福祉,仅仅靠政府或者一部分人,那力量太单薄了,得需要各行各业各界精英齐上阵,“用良善的心做事”。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林则奘博士的内心深处,还有一个希望和呼吁。林则奘说,就拿法律界而言。据他所知,目前在做两岸法律服务方面的单位和资深人士仅他们一家公司,去年拿到大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37名台湾人,也仅他在做着这方面的事业。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朝着纵深方向发展,两岸同胞密切往来、扩大合作、共同发展已成为时代大趋势,因此,两岸民间的专业流也应该随之水涨船高。但从现在的现象来看,专业流与大环境还相当不匹配,交流过程还没达到足够专业的水准。林则奘博士这样认为,台胞透过沟通交流学陆法律文化,转换成台湾熟悉的东西,这项工作总要有人来做,总要有桥梁来搭起民间交流,现在只是在做的人太少了。台湾业务很好的律师通常不来,因为放弃台湾来大陆,意味着经济损失。另外大陆也有一些限制,业务量不会很高:而那些业务一般的律师即使到大陆,机会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