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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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范文1

一、 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有形资产。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差异: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新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中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即,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论其单位价值是否在2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照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税法定义包括“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这一标准。显然,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大于税法规定的范围,企业确认为固定资产的,税法规定不一定确认为固定资产。两者在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上的不一致,必然产生差异。

例:M公司购置一套办公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准则规定M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而按税法规定,则不得将购置的该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特殊规定的差异

1.新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差异:新准则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而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做出了规定。即,税法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依然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计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同时,在该项会计业务中,新准则和税法规定的计价方式也不同,新准则引入了现值计价,税法规定依然采用终值计价。由此,两者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便产生了差异。

例:假定B公司20X7年1月1日从M公司购入某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设备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分3年支付。20X7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X8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X9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同时假定B公司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①按照新准则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购买价款的现值为:500/(1+6%)+300/(1+6%)(1+6%)+200/(1+6%)(1+6%)(1+6%)=906.62万元,确定的成本则为:906.62万元。

②按照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按1000万元的价值计价。

2.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税法规定:没有相关规定。

差异:按照新准则规定,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较高,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即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确认时,应将未来处置时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而税法对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没有“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规定。

例:A公司(供电厂)供电设施建造成本为500万元,预计可使用30年,废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将设施予以拆除,预计费用为8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500万元加上80万元的现值;而按照税法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是不能计入资产价值的,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只能是500万元。

3.新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均按实际价值入账,

税法规定:按完全价值入账

三、固定资产替换后价值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差异: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税法没有对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这一规定,由于对“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作终止确认,则与新准则规定必然产生差异。

例:D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在第5年年初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某一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发生支出合计400万元,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被更换的部件的原价为30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进行更换后的原价为820万元(1000-1000/10*4+400-300/10*6)。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应按1400万元的价值计价。

四、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差异: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而税法没有规定残值是否是现值,只是强调了残值比例是否“在原价的5%以内”。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否是现值,税法只是对其残值比例是否“在原价的5%以内”做出了限制规定。

由于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必然造成诸多纳税调整事项。分析理解两者产生的新差异,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涉税事项处理,为执行新准则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2006新会计准则精读.人民出版社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348-02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两者存在较多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从不同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要求符合确认条件;而税法不但规定年限还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新所得税法为了减少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采用了与新会计准则近乎一致的标准,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此外,新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从固定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项具体准则,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时入账价值的差异

(一)外购固定资产成本按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新所得税法规定,其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企业应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其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而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现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

(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通常3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历史成本计价。”可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价款折现,会导致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期限付款购买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显而易见,接受投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固定资产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由于固定资产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六)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确认损益,而此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采用账面价值法(不符合按公允价值计价)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涉及的货币性补价占多少比例,均视同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交易各方均应按照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除非属于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置换。按准则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将交易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固定资产交换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七)捐赠固定资产成本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八)弃置费用按准则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而除税法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资本化支出的计量。

(一)折旧提取范围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用于不征税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以及处置时,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折旧提取方法的差异

按固定资产准则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费用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具体方法由企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差异

按固定资产准则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四)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果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上述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于处理固定资产的共通点

(一)确认基准有一定的共同性

在新会计准则的第3条中,固定资产所指是具有下述特征的有形资产:所使用的寿命必须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提供劳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而持有的经营管理。要想确认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非常容易流入企业;能可靠的计量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57条有这样的规定,固定资产也即是指为生产产品、出租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上所持有的,在超过12个月时间的非货币性质的资产。该资产包括了房屋、建筑、机器、机械、运载工具等以及一些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各种生产器具、操作工具、施工设备等。

(二)折旧方法有一定的共同性

在新会计准则里,第17条规定中指出,企业可用的折旧方法包括了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里,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要按直线法来扣除;另外,在该条例中的“税收优惠”规定里指出,使用加速折旧法的同时,还可以使用年数总和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二者对于折旧法中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三)以历史作为成本的基础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历史成本是固定资产计算税法的基础,这里的历史成本指得是,企业在取得某项资产的时候,实际支出的资金;新会计准则也是按原有成本来进行初始计量。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于处理固定资产的不同点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不同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中指出: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的资产,包括了房屋、建筑、机器、设备、机械、运载工具以及其他一些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生产设备、器具、工具等等。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寿命超过了一个会计年度”两个特征,且同时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才被承认为固定资产。

(二)取得固定资产里初始计量的不同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58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主要有6种计税基础方法。经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对比后发现以下不同之处:

1、在外购固定资产方面,新会计准则使用了固定资产的现值计量属性,同时设置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来处理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然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严格的按照历史成本;

2、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方面,新会计准则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支出作为基础;新企业所得税法以竣工结算前的支出作为基础;

3、在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方面,新会计准则同时使用了现值属性和公允价值属性;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总额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对于未约定的付款总额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

(三)后续的计量的不同

1、不能计算的折旧范围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用经营租赁的模式来收入的、用融资租赁的模式来收入的、以提出折旧却仍在继续使用的、和经营活动没有关系的固定资产等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在新会计准则中则需要对未投入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对于折旧使用年限的规定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的折旧最低年限有如下规定:房屋建筑折旧最低年限为20年;船只、飞机、机器、器械等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与生产活动相关的家具、器具、工具等折旧最低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的折旧最低年限为3年。且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却使用了“使用寿命”的概念,规定在折旧时,企业应当以该固定资产的性质以及使用情况为基础,确定出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3、计算折旧的时点

在新会计准则并未对计算折旧的时点做出明确的规定,仅仅只是原则性的强调了折旧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则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为计算折旧的时点的起点;如果有停止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次月开始停止折旧计算。

4、对于折旧方法的多样选择性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直线法。在实施条例“税收优惠”中规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对固定资产折旧。而新会计准则上对折旧的方法比较侧重于经济实质。一般来说公司要根据自身的实力,可选择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来实现预期值,再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三、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其公平、公正性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税收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虽然和新会计法有明显的分歧,但二者却能相辅相成,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黄若男,向兆礼,杨明智等.基于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对比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5(4):118-120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纳税调整

一、税收上与会计上有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改建、修理支出定性的异同

1.固定资产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1个年度,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以上规范说明,税收上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这一名词的定义是一致的。

2.会计上费用化支出和固定资产改建、修理支出的定性表述和处理规范

4号准则和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账务处理》),将固定资产的改建、修理支出分别归类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长期待摊费用(指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具体处理规范为:(1)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指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行计量),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综上所述,税收上的收益性支出即会计上的费用化支出,而固定资产的改建和修理:(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分期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这在税收上和会计上都是一致的,一般不存在差异;(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二、固定资产改建,修理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化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因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改建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条例中所称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一般是指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确定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无须考虑租赁期限。

企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3.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开始应将被改造资产的账面价值(残值)转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残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亦应同时结转。发生改建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改建、改造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如果对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比照以上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唯一不同的是上述分录中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应改为“净值”或“账面价值”。

4.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账务处理

(1)如果大修理开始时即预计修理费用的全部或者至少有一部分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应采用与上述固定资产改建相同的处理方法,但最后结转在建工程时,应改为“按应予费用化的支出,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按已完工程支出减去费用化支出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大修理开始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支出资本化的可能,例如季节性或定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被修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不转入在建工程,大修理完工时,有确凿证据表明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另外,还应根据大修理后的固定资产重新确定折旧年限等。

如果大修理完工时,经测试所有支出均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或达不到所得税条例第69条规定的标准,则应将全部大修理支出从在建工程中转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改建、修理涉及的纳税申报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范文5

摘要:随着石油产业技术的进步和产量的剧增,在整个石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对环境造成了影响。油气资产弃置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油气资产弃置的涉税问题,提出合理的财税建议。

关键词 :石油企业;资产弃置费;财税处理

一、企业石油资产弃置费相关定义及其研究的意义弃置费用通常来讲也称作弃置成本,在有些文献中也称作资产弃置义务(ARO, asset retirement obligation),指的是企业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等等的规定,根据应当承担的有关环境保护以及生态恢复相关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确定支出,如核电站中的核设施之类的弃置或是生态恢复义务等等。

石油企业中最主要的固定资产便是油气资产,也是最大的成本支出,以大庆油田为例,为实现原油4000 万吨持续稳产,油田加大科技投入,以科技进步支撑原油稳产,其中:配套技术研究9项,专项技术攻关11 项,储备技术探索6 项,重大现场试验22 项。为此,每年科技投入约10 亿元,共计100亿元。大庆油田将加大三次采油技术应用规模,全面推广三元复合驱,提高采收率。规划期内三次采油产量将进一步增长,由2007 年的1146万吨上升到2017 年的1370 万吨。为此,三次采油化学剂用量将大幅增加,聚合物用量从13 万吨/ 年增加到23 万吨/年,表活剂用量从2.9万吨/年增加到35.3 万吨/年,碱用量从21.7 万吨/ 年增加到281.4 万吨/ 年,三次采油化学剂费用与2007 年相比年均增加61 亿元左右。此外,大庆油田还将加大长垣水驱、长垣外围和海塔盆地的勘探开发力度。为保持4000万吨持续稳产,大庆油田2008-2017 年平均每年勘探与生产投资约411亿元,每年钻建油水井8000 口左右。

如此大规模的发展力度,随之而来的石油企业资产弃置问题也应当得到高度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意识的逐步提高,当石油公司结束生产的时候,就会或多或少的产生一些对环境产生破坏的物质。同时,由于国家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度的逐步健全,一些新的环境保护政策及法律规章逐步出台,环境保护工作及其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每年石油公司在这方面的投入情况也越来越多。

二、企业石油资产弃置费在会计上的处理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第3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可以达到以下要求时应对弃置费用给予确认:因过去发生的事项,企业需要担当的现时法定义务;对于该义务的履行方面,会有要求相关经济利益资源从企业流出;义务的资产金额能够有稳定的估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针对提取弃置费的问题,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弃置费金额的现值来确认出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以及相应的预计负债;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得出的利息费用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计入财务费用。由于《准则》要求提取弃置费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提取弃置费至少需做3 个会计估计,一是未来发生的弃置费金额,二是核设施预计的使用年限,三是折现率。具体核算方法及举例:

(一)取得的存在的相关的弃置义务固定资产时的有关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金额和其现值比较之下差别较大,需要将货币时间价值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适当的估计基础上按现值考虑弃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成本。例:** 公司获得的某项固定资产,成本为300000 元,经过10 年,弃置费用估计为32383.8元,按8%的折现率得出的现值为15000 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15000 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315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预计负债———固定资产弃置义务15000

(二)在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企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会计处理:一个是资产的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弃置费作为固定资产直接的增量成本,其价值在收益期间,折旧额就会涵盖了被资本化的弃置费用。第二个是财务费用的确认以及预计负债的金额的调整。通过计算每年的应计入的预计负债的利息,按原贴现率和各年初预计负债的金额之积两方面计算。接上例,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315000

贷:累计折旧315000

借:财务费用1200

贷:预计负债———固定资产弃置义务1200

通过考虑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有关规定对弃置费用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一旦发现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账面价值并不能如实的反映出当前的最佳估计数,就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进行表外披露。

(三)弃置费用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相关会计处理。

当资产使用寿命即将结束时,在期末支付相关弃置费用,将“预计负债”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接上例,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固定资产弃置义务32383.8贷:银行存款32383.8

三、企业石油资产弃置费的涉税问题

石油企业资产弃置费的主要涉税问题是:对于企业自行提取的弃置费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种观点是应当全额税前扣除,理由是为体现对环保事业的支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 条明确规定,企业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的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财政资金是可以扣除的。根据税法精神,弃置费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另一种观点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理由是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弃置费的提取标准或规范,而《企业所得税法》第56 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自行提取的弃置费所形成的预计折旧和财务费用,并非实际支出,不能全额税前列支。

四、政策建议

我们认为,弃置费税前扣除的争议,并非来自税法本身,而是源于对弃置费提取规范的空白。这种制度缺失可能会造成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也会进而影响到税法的严肃性。因为现行框架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会计假设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建议财政部尽快出台弃置费提取规范,以消除税企分歧,为石油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也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提供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关于大庆油田原油4000万吨持续稳产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大庆石油公司财务资产部.2008,8,14.

[2]王永春《. 宏观经济与大庆油田———在大庆油田纪念建党92周年大会上的形势任务报告》,2013,7,1.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46

2006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企业采用新的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确认递延所得税项目,并计算确定本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所得税项目核算的重点是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下面将从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发,进一步深入剖析和评价资产的计税基础。

1对资产计税基础的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中给予的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非常抽象,难以理解,因此要想能准确地计量每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必须对其含义进行深度剖析,准确把握其实质内容,否则在实务中将很难对资产负债表的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做出正确的判断,也难以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熟练地处理递延所得税问题。

2如何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1首先从资产概念来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是指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目前由企业控制或拥有的、未来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一项资源。从资产的概念可以看出准则中的解释涵盖了三个不同的时间点――过去、现在和未来,过去产生经济交易,现在拥有经济资源,未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对于资产的运用及其相关理解更多地侧重于过去和现在两个时点,对于未来时点的运用很少涉及,但是笔者坚持认为对于所得税会计这个知识点来讲,大家的思考视角应该做出适当地转移,站在未来时点来理解今天的资产,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格局呢?站在未来的角度,资产更注重强调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且资产在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同时,可能伴随着一系列成本费用的发生。当然将来与成本费用相关的资产并非指资产负债表中所有的资产,仅仅指那些应税资产,所谓应税资产就是指在未来期间资产的价值不断减少时,需要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那类资产,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的资产范围大大减少了,已经剔除掉了那些非应税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即资产价值减少时不需要计入损益的资产,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放在应税资产上。

2.2站在未来时点的角度定义资产的账面价值

站在未来时点来看,资产是指在未来期间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同时,将会有多少数量的资源计入成本费用,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影响企业税前利润的金额。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可以界定为未来期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即资产的账面价值从数量上来看应该等于初始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经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3站在未来时点的角度定义资产的计税基础

首先,计税基础是一个税法的概念,需要站在税的角度来理解企业的资产。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是按照税收法规编制的话,那么,任何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就可直接从报表中获取。但是我们企业所有的财务报告都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来编制,因此,要想准确地获取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转换思考角度,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为起点,站在税收的角度来理解和领悟资产,从而计算确定出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账面价值可以转换思维视角来理解,同样道理,资产的计税基础亦是如此,也需要站在未来时点分析和判断,这样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定义为一项资产在将来期间依据税收相关法规规定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即将来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抵扣的金额。

因此理解资产的账面价值需要从三个方面来深刻把握,第一,站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按照准则相关法规计算账面价值;第二,需要站在未来的时点看待资产的价值是多少;第三,需要从影响损益的视角来分析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样,资产的计税基础也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第一,站在税收法规的角度;第二需要站在未来的时点看待企业资产的价值;第三,需要从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视角来分析资产的计税基础。

3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计算公式对比分析

从资产概念的新视角出发,资产账面价值从数量上等于初始取得成本扣除以前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之后的金额;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公式与其基本相似,即初始取得成本减去将来按照税收相关法规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因此笔者根据概念可以得出一系列应税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公式,同时任何一项资产的计量,均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下面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为例,分别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方面计算确定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3.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初始计量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为初始取得成本,且该价值基本上也是税法所认可的,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账面价值一取得成本;后续计量时,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差异以及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使得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在金额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初始取得成本一过去期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并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初始取得成本――过去期间依据税收相关法规规定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

3.2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初始计量时,绝大部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会存在差异,也就是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而对于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主要强调为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研发费用,对于费用化进入当期损益的部分,税法上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50%当期扣除,对于资本化形成资产的部分,税法上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50%分期摊销,因此,从数量上来看,资产的计税基础恰好是其账面价值的150%。

后续计量时,由于摊销期限的差异以及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使得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累计摊销金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累计摊销金额存在差异,因此,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一初始取得成本一过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已经计算出的累计摊销金额和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相应地,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一初始取得成本――过去期间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已经计算出的累计摊销金额。

3.3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确定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依据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主要体现在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上,这些资产的共性是其账面价值会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而税法上对公允价值的波动不允许做任何的调整,因此,当公允价值上升时,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增加而增加,会出现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情况;当公允价值下降时,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减少而减少,会出现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情况。

对于此类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并无差异,会计与税法对初始取得成本的认定是一致的,因此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即为初始取得成本;而后续计量时,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一个变化的数,它会随着市场上公允价值的波动而做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账面价值从数值上等于公允价值,而该类资产的计税基础则不会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做出相应调整,因此计税基础始终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也就是初始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