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务筹划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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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务筹划的方法

简述税务筹划的方法范文1

一、简述“营改增”政策

(一)简述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将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划分未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将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入其中时间为1994年,由此我国第一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第二阶段: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增值税政策,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使得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简述“营改增”内涵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企业现全面改革缴纳增值税,因为经济不断发展,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税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营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其税负负担减轻,从而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

“营改增”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对建筑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的影响。第一点,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导致计税依据发生改变。就是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在营业过程中所征的全额的税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新增值额的征税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第二点,税率和征收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因此调整了各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同时依据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也做出部分调整;第三点,税收征管主体发生改变。地方税务局是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主体,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第四点也为最后一点,增值税应纳税额从国家整体来看,应纳税额发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深层意义

上述所讲的“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表层意义还只是停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表层含义之上,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意义,会全面涉及到建筑业的财务管理,故对有关建筑业在“营改增”的深层次影响下做以下分析。我国建筑业原来实施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存在联营挂靠、非法转包的行为,不利于建设合理的市场秩序。故全面实施“营改增”有重要意义。

(一)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

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从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可持续。原来建筑业采用营业税时,税率为3%,现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虽然营业税税率较低,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实施增值税后,虽然税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使得企业的运营规模扩大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税款时,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此做法这可以缩小建筑企业投资成本,使得资金流转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资新设备和改造新技术。

(三)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要求加大

实施“营改增”后对在税务方面最直接的影响为企业需要购置税控装置,并且增值税计征复杂,需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需要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实施“营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

四、实施“营改增”后应对方法

(一)系统培训员工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十分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讲,对于专用发票有严格规定,所以需要系统培训员工,使其能更好的适应期工作。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学习教育,第二,系统培训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技巧;第三,系统培训企业运行环节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税项目的人员。

(二)谨慎选择供应商

建筑业企业,该行业有一特点即存在多种成本费用,现在实施“营改增”后,应该尽量使得这些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作为建筑业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供应商。具体做法为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减轻税负压力。

(三)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负担减轻

“营改增”后,为了减少建筑业等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的进行财务管理,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第一,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第二点,正确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施工时,可以选择劳务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缴纳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要时刻关注税务总局的相关信息,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五、结语

简述税务筹划的方法范文2

【关键词】关联;并购;税收;筹划

案例简述: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市场效益良好,计划2016年香港主板IPO。2012年前已完成引进PE基金,正在通过并购重组,完成资产、业务剥离或注入,打造完整的商业模式。B公司是与A公司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王某等股东发起设立,实为A公司上市的核心业务、资产主体。A公司一直计划完成对其下游B公司并购,苦于并购成本过高,迟迟没有实施。2014年6月末,B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流动资产16,700万元,长期投资50万元,固定资产9,400万元,无形资产166万元,负债总额9,476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1,840万元,当年净利润-1,280万元。

一、并购时机选择

B公司2004年8月成立,到2014年8月恰好经营10年,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得共计1.2亿元(免税0.2亿元,减半1亿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之规定,如2014年8月份前完成并购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365万元[2000*30%+10000/(1-15%)*(30%-15%)],因此,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购实施最快也应放2014年9月份以后。

二、并购方案设计

A公司与B公司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先后进行多次筹划,初步拟定二个方案:

方案一:变并购为增资扩股,一步分为两步走。目标:免征所得税税,完成A公司对B公司的实际控制。从下表可看出,张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王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王某、李某为A公司、B公司共同股东。A公司对B公司并购,实为集团内股东之间的股权调整。分三步操作:

(一)确定增资金额。

依据目前税收法律,增资金额及占股比例无明确规定,主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增资方法计算依据的确。

(二)确定增资方式。

计划增资总金额2,353万元,金额不大,均在六方股东承受资金范围之内,六方股东均同意以现金方式对B公司增资扩股。

(三)其它补强措施。

前期累计利润补偿:新股东戊方、已方加入,但占股比例不大,可由六方股东可以另行确定彼此之间的补偿金额、方式、时间。法人治理:在股权结构方面,B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进一步增强A公司对B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力。在实际运作方面,B公司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团队等各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战略发展方向、日常经营管理、核心技术研发等各方面,实现A公司对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具有实质的影响力和较强的控制力。

方案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企业重组。目标:缓征所得税,彻底实现A公司对B公司的法律控制。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特殊性所得税处理规定: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B公司共有股权5,000万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亿元(即每股公允净资产4.4元),净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7亿元(即每股计税净资产3.4元)。经过A与B两公司股东之间协商,达成如下股权收购协议:A公司以本公司公允价值为10元/股的1,500股和1,5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B公司的75%股权(仅王总保留25%个人股权),共计3,750万股,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A公司对B公司股东支付如下表,分二步操作: (如上表)

(一)计算股权支付比例。

股权收购涉及到B公司股权数量为3750万股,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65亿元(22000*75%),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275亿元(17000*75%),股权支付的金额1.5亿元(1500*10),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91%(1.5/1.65),非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9%(100%-91%)。

(二)税务处理方式。

A公司购买的B公司75%股权股权且股权支付比例为91%,超过了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可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1)股权支部部分―91%,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①B公司股东转让3,412.5万股(3750*91%)股权暂不确认转让所得,②B公司股东取得A公司1,5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转让的B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4元/股,对应股份数3,412.5万股。因此,B公司股东取得的A公司1,5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602.5万元(3412.5万股×3.4元/股);A公司取得B公司3,412.5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原有计税基础3.4元/股,对应股份数3,412.5万股),故A公司取得的B公司3,412.5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602.5万元。(2)非股权支付部分―9%,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和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B公司股东取得2,000万元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37.5万元[(22000-17000)*75%*(2000/22000)],B公司非股权支付对应股份的计税价值1,530万元(3.4*450)。

对于27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香港甲公司、丙丁公司三股东均表示欣然接受。王某应纳税个人所得税985万元[(6500-5000*25%-6500*5%)*20%],这是无论如何绕不过去的。B公司特别支付现金1,500万元以解决王某的个税资金来源,同时财务人员与当地税务机关友好协商,同意王某按股权转让收入5%扣除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王某最后也表示服从重组上市战略实施大局。

简述税务筹划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避税行为;法制;规则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保证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规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也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税赋,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然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可见,避税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法,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如果避税主体为外资企业,更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损失,增加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一、我国反避税的现有法制规则和不足简述

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我国目前在反国际和国内避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该条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当前我国现有反避税法律手段还存在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反避税法律手段不足

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税收立法还不完善,条款过于简单,漏洞和空子较多,致使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遍避税束手无策。

(二)反避税的执法组织建设滞后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体制是: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分离的体制,税务管理机构可以发现企业的避税问题,但受执法手段的限制,只能进行有限的调查。稽查机构现有相应的执法手段,主是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对于并不违法的避税行为也显得出师无名。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反避税的要求。

(三)避税行为无法定的处罚依据

以追求避税效益为目的的交易是违反一般国家的税务条例的,所以应予严惩,以体现现阶段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任何对避税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税务机关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没相应的处罚依据,也只能补征税款了事。企业往往认为避税行为能成功最好,不成功也不吃亏。

二、关于我国反避税法制规则的措施探讨

从法制规则来看,完善税收立法来反避税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跨国纳税人的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制定防止转让定价和利用国际避税的单边立法

对跨国自然人而言,其避税手段主要是通过人和物的国际移动,消除其税收和管辖权之间的种种联系,“虚化”其居民身份,使有关国家难以按既定标准认定其居民身份;对跨国法人,则除了通过国际移动改变其居民身份特征外,还主要利用跨国公司内部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方法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反避税条款。如美国税法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以上的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无论是否为公司,是否于美国境内组建,是否为关联组织),直接或间接为同一权益所有或控制者,财政部长为防止规避或正确反映该类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所得,可对该组织的毛所得、扣除额、抵扣额或准备金加以调整或重新分配”。又如德国对企业不合常规的成本分摊、支出,以增加成本费用方式,降低所得税,称之为隐蔽性的盈利分配,可依适当的正常交易价格或合理利润,重新调控所得,补征所得税。

(二)通过行政立法,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由于不正当的避税手法有多种,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资、假联营、调节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因此反避税还有更为细致的特定的规则。目前在我虽然还没有全国性的系统反避税条例,但是在新颁布的税收暂行条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税的意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还应有更为完善的反避税条款,为税务部门提供反避税的执法依据,为企业提供行为准则。

(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以规定一般报告义务

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税务监控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的报告义务只有两个:一是对特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要求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并批准;二是对于关联企业管理费的分摊要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一些国家政府制定的单边反避税措施中,一般都规定纳税人与纳税义务相关事实负有某种报告义务。这些报告义务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的。通常主要两种立法形式:一是在单独税法的每一条独立条款中规定纳税人报告义务;二是在税法的总法典中,增设对整个税制或至少对税制中几个部份有效的一项或多项综合报告义务条款。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规定相应的报告义务,并明确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四)将避税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如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在税收争议中,一般认为税务部门所作认定为属实;如果要这一结论,那么由纳税人负责举证。在争议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五)加强反避税方面的跨国(地区)、跨行业合作

应当加强各地区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协作打击避税行为。目前我国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联系不够,缺乏协作。同时由于招商引资等原因,有些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而制定减免税政策,无形中为一些企业的避税行为创造了条件。为了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部门协调,形成反避税网络。

在对关联企业的的监控上,应尽快建立工商、经贸、金融、保险、税务、商检等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税源监控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通力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个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目前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仅靠国内获取的情报,是不可能彻底地妥善处理国际避税问题的。2001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我国每年收到的外国税务当局提供的情报近万份,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大量专项情报,税收情报国际联络网已初步建立。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市埸步伐的加快,对情报交换进行制度化和规程化已经十分必要。具体应包括:税收调查、税务审计、争取银行合作、加强同际合作等内容。

三、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强化反避税执法组织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加大税收惩罚力度

首先要理顺部门之间关系,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的配合,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为国家组织收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当前,税收执法的刚性不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违规者、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大税收违法惩罚力度。

在加强纳税申报制度、实行会计审计制度和利用现代化科技进行反避税工作的同时,应加强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海关一旦发现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权进行估价征税,海关可会同商检局对该批进出口货物进行认真检验鉴定。

(二)建立反避税的专业队伍与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并重

纳税人往往不去公开自己的避税过程,避税具有隐蔽性;而国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又使得避税渠道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税的专业队伍是必需的措施。另外,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也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和影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对于行政领导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于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说情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M].法律出版社,2005.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简述税务筹划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营业税;发展趋势;管理现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渐行渐近,自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到2013年5月4日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将的进一步扩大,对尚未完全试点的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日益增多,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做好相关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前做好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准备工作。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基本原则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对于施工企业是否确实会减轻税负主要看其能够取得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施工企业在购买施工设备及生产性消耗材料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一些低值生产设备供应商和一些零星材料供应商普遍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对笔者熟悉的两个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和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做过简单测算,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是36%和38%,也就是说现阶段“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实际税负会大于现在的税赋。如果将来,“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随着更多的行业企业加入到“营改增”中(主要包括:分包结算工程款、劳务费、运费、租赁费等),那么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会持续增加,税负将有很大的下降空间。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产品的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连续性,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普通发票而言,管理与违法处罚的力度更大,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行为都做了专门的处罚规定。因此企业对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否则不仅存在增加税赋的风险,还存在刑事风险。

(三)对营业收入和税款计算的影响

1、应缴纳税种税率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建筑业按营业收入的3%计算应交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后,从原来的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也相应改变。如按照试点方案的主要税制安排建筑业适用11%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当期建筑业销项税额=建筑业含税销售额÷(1+11%)×11%。

2、计税依据的变化。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施工企业一般是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分期确认营业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时,无论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是否已经收到工程进度款,均应按计算确认收入的数额作为计提缴营业税的基数。“营改增”实施后,应交的增值税金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差计算得来的。

(四)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账务处理上也与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需要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增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采购固定资产、物资材料及接受试点行业服务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物资设备部门验收手续均不同于以往,当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借记 “固定资产”、“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按照应付或者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此外,对上结算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时,账务处理与以前也有较大差异,借记 “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五)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其营业利润=含税工程收入-含税工程成本-应纳营业税金-附加税费;“营改增”后,营业利润=不含税工程收入-不含税工程成本-附加税费。假设项目当年完成产值数额不变,净利润数据的绝对水平也会受很大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率等财务指标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

另外,增值税不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营改增”实施后,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报表项目核算内容发生改变,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发生改变,会影响企业不同时期财务报表数据的可比性,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

二、针对“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施工企业应对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营改增”后,工程税收税种及税率发生质的变化,对工程造价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招投标、工程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及人员的作用将更为突显。

(二)根据以往工程项目统计,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支出中,材料成本要占较大比重,约为60%左右,材料成本能够取得多少比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施工企业的税赋影响巨大。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物资供应商时,要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企业的供应商,这样才能取得较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抵扣,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建筑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更加严格。施工企业一般地处偏远、项目分散、内部单位之间以及与客商间票据往来频繁,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相关参与者都应高度重视,共同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四)“营改增”的原则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但不是每一个企业都会降低税负。“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是加重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相关免抵退税、税收优惠等一系列的政策。因此,要求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合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营改增”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通知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与小规模纳税人资质的运输、租赁供方合作,我们承担的税负较低;在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运输、租赁供方合作,我们承担的税负较低。

简述税务筹划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创业型城市;社会保险基金;城乡统筹;促进就业

中图分类号:F061.3;F290

一、引言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面临辖区居民就业难和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大两大难题。其中,就业难题是根本,解决好就业问题,就解决了社保基金缺口的问题。就业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促进就业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能。由于科学技术的飞跃、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我国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正在趋于减弱,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解决就业困局的新的路径选择。

创业带动就业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要构建良好的创业环境。Gnywali and Fogel(1994)认为创业环境是指创业者在进行创业活动和实现其创业理想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能够利用的各种因素的总和,一般包括创业文化、创业服务环境、政策环境、融资环境等环境要素。郭元源等(2006)提出创业环境应该是包括创业者培育系统、企业孵化系统、企业培育系统、风险管理系统、成功报酬系统和创业网络系统六个子系统的社会经济技术大系统。张玉利等(2004)则从创业所需的核心要素的角度将创业环境归为政府政策与工作程序、社会经济条件、创业与管理技能,以及金融与非金融支持等四大类。

综上所述,就政府如何促进创业以带动就业这一问题展开集中和专门论述的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点进一步研究和深化:一是从带动就业的角度来研究创业。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创业的经济功能,而且要更加关注其社会功能;不仅要研究创业的过程及如何提高创业成功率,而且要研究创业如何更好地创造就业岗位以带动就业。二是政府作用领域、作用方式的拓展和改进。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过程中,政府己不仅仅扮演经济管理和调控者的角色,更担负着扩大就业这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因而其作用领域有必要拓展,作用方式有必要改进,作用的力度也需要加大。也就是说,政府除了给予放松管制、提供税收优惠等制度层面的、经济性的支持以外,还应向创业主体的培育、创业精神的激发、社会力量的动员等方面扩展作用的领域。

本文以湖北省荆州市为例,提出创建创业型城市发展策略,全面解决就业难题。近些年,荆州市每年就业岗位缺口在6万个以上,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冲击下,返乡农民工曾一度达到54.31万人;社会保险基金多年收不抵支,所辖8个县市区中5个县市基金穿底,政府不得不担保贷款发放养老金。为破解两大难题,荆州市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主线,从政府推动、舆论引导、群众参与、社会共创着手,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荆州模式”。

“荆州模式”,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创新为动力,以激发民众热情为基础,实施政策引导、激活民间力量、推动民众创业,以创业促发展保稳定,以发展筑保障促稳定、以稳定促发展助创业,实现“劳动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三位一体、相互拉动、良性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其核心是:紧扣群众利益,突破条条框框,实现创新发展。其基本特征是“尊重群众、激发创造,创新机制、增强动力,巧借外力、形成合力”。

“荆州模式”的成功实施,为荆州地区的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在本文的后续章节,将继续详细阐述“荆州模式”的具体实施步骤。第二节简述创业带动就业,第三节简述保障助构建和谐创业环境,第四节重点讲述“荆州模式”的自我完善机制。最后,在本文结尾对荆州市的发展实践进行总结性评论。

二、创业促就业,大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荆州积极创新,大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近年来,全市各项就业指标均超额完成省下达计划,累计成功创业9300人,带动就业8.6万人。

(一)政策支持:鼓励全民创业促就业

优良而完善的政策环境是孕育创业热潮的土壤。为了促进创业行动科学展开,荆州市政府把创业促就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出台了《关于推进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的意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多层次的政策扶持体系。在创业服务上,市政府建立了“创业直通车”制度,创业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审批由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件、统一办理、限时办结;市劳动保障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荆州创业路线图――创业七步法》,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导航。该路线图图文并茂,详细解读了创业指导、技能培训、选择项目、筹措资金、寻找场地、办理证件、筹划开业等七个环节中所遇困难的解决途径、扶持政策和办事机构。在创业补贴上,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向创业者延伸。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发放创业补贴1.25亿元。在创业主体培植上,鼓励居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或作为出资人兴办合资企业;支持各类专业型人才与市场结合,创办和领办实体;倡导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市场准入上,市工商局印发了《关于运用工商职能支持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的若干意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从创业主体名称、资格、经营范围、出资限制等方面制定了十大放宽政策。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先后形成了荆州区的“双联双创”(机关联社区、干部联创业户,创充分就业社区、创信用社区)、松滋市的“11233”(在该市城区建立“一个创业服务区”、“一个工作服务站”、“二个创业培训基地”、“三条自主创业街”、“三个创业示范基地”)、公安县的返乡农民工回归创业等特色创业模式。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推出,极大激发了劳动者的创业热情。

(二)资金帮扶:金融支持创业促就业

在创业促就业过程中,创业资金缺乏是制约劳动者创业的主要瓶颈。为了破解资金瓶颈,扶持各类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创业,荆州市政府积极试点。2007年,沙市区率先在全省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提高贷款上限,开展“百姓创家业”活动,对微利型创业项目,政府全额贴息,贷款额度提高至5万元;对新增成长型创业项目,政府贴息75%,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发展型创业项目,财政贴息50%,贷款额度提高至200万元。当年发放政府贴息贷款1871万元,帮助411人成功创业,带动就业4371人。市政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广。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工作方案》,投入2亿元设立创业促就业专项基金,通过资金扶持、税收激励、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创业者的公共服务;注入资金1亿元成立荆州市创业担保公司,实现发放范围、贷款额度、担保条件的新突破,形成了既方便融资又防范风险的担保机制。人民银行荆州分行根据创业融资需求特点,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创业的新途径、新办法,为支持创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近年来,全市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6亿元,帮助6621人成功创业,带动3.4万人就业。针对困难群体有创业愿望但因缺乏承担风险的能力而不敢创业的实际,市总工会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困难群体创业借款基金,实施创业指导与创业借款并举,发放创业借款140万元,帮扶80名困难人员成功创业。

(三)城乡统筹:推动农民创业促就业

为了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创业领域,推进农民创业,荆州市在2007年率先推出“新市民工程”, 对在城镇连续就业1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直接办理户口迁移,全市“新市民”达到3.4万人。《南方周末》对荆州“新市民工程”进行了专题报道。2008年7月,国内外数十名劳工专家和50位县市长齐聚荆州,参加“湖北就业县市长论坛”,发表了《荆州宣言》。《宣言》提出的“打开农门,敞开城门”、“让农民工安居乐业,让农村劳动者能有尊严、体面地劳动”、“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确保农民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平等参与权和分享权”成为全省50个城市共识。《宣言》在国内外反响强烈,国际劳工组织将《宣言》编入就业专家统一培训教材,德国拜尔农村劳动力健康安全转移培训项目和美国惠普湿地渔民创业培训项目分别落户荆州的石首和洪湖。

(四)职业培训:提升能力创业促就业

创业的愿望可能很多人都有,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创业的能力。这种能力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创业者自身素质。为提升有创业愿望者的创业能力,荆州市积极开发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实施创业培训,先后构筑了“免费职业培训、免费技能鉴定、免费输出就业、全程跟踪维权、帮助返乡创业”的“五位一体”劳务输出与返乡创业绿色通道,石首建筑防水、松滋沼气工、洪湖司机、监利玻铝商等跻身“湖北十大劳务品牌”,各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余万人,年创劳务收入95亿元以上。同时,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打造了独具特色的培训模式。荆州开发区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开展与大企业配套的一对一创业培训,邀请工商、税务、城建、卫生、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进基地,设立模拟现场为创业人员进行工商登记、税费优惠、创业场地、卫生环保标准等咨询服务,已有165人成功与恒隆机械、小天鹅电器、利洁时、国电长源对接,创办了配套企业。监利县将培训基地延伸到农村,分别在毛市镇和网市镇建立“面点师” 、“玻铝商”免费培训基地。如今,除台湾外,全国各地都有监利玻铝商。目前,该县玻铝、面点行业的从业人员达15万人,年劳务收入22亿元。

三、保障助创建,着力夯实社会保障体系

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基础条件。荆州在创建创业型城市中深有体会:如果社会保障事业跟不上发展步伐,劳动者就不稳定,创业人员将难以安心,创业型城市创建也不会持久。为此,荆州将夯实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创建创业型城市的重要抓手之一,跳出社保抓社保,在政策制订与上级政策衔接配套中,不断开拓创新,激发劳动者参保热情,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入库基金由2004年的130万人、9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00万人、25亿元,全面实现社会保险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

(一)兼顾城乡公平:统筹参保对象助创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征地、项目用地、农民失地、生活保障等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矛盾,同时农民工已成为创业或创业企业用工的重要群体。如何突破这一矛盾,荆州市注重政策的合理性、扶持性,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减震器”的作用,先于全省一步,打破城乡保障壁垒,在荆州开发区启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试点,较好实现了发展建设用地和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保障了创业群体的相对稳定,得到了省政府的肯定。市政府及时总结荆州开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的经验,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在全市全面贯彻实施,覆盖人群近3万人。同时,稳妥推进农业小三场职工养老保险,实现农业小三场职工社会保险全覆盖。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申报石首市为第一批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监利县、洪湖市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选取部分乡镇先行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已有1.1万农民参保缴费,3053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城乡保障壁垒打破,社会保险盘子做大,基金抗险能力增强,社会矛盾有效解决,创业群体稳定。

(二)政策扶持续保:关注弱势群体助创建

随着前些年企业改革的深入,相当一部分职工转变成社会人,社会保险接续出现断层,荆州社会保险曾陷入“困难企业缴不起、社会人员不愿缴、基金发放压力大”的尴尬局面,个别县市退休人员因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而围堵政府和银行。为尽快走出社会保险发展的不利局面,优化创业环境,荆州市注重政策的导向性、激励性,推动断保人员续保,在国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出台之前,率先在发放极为艰难的洪湖、监利开展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药引子”的牵引作用,带动一大批多年断保的社会人续保缴费,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率达到93%,社会保险抗风险的能力全面增强,当年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三)聚合力量服务:夯实保障基础助创建

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面广量大、矛盾突出、热点难点问题较多,工作不堪重负。对此,荆州市注重工作的联动性、协作性,实施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力量,广泛聚合人气。全市建立劳动保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合力攻坚,破解难题。同时,推行社会保险费委托商业银行代核代征,申报、核定、缴费等手续办理时间由过去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分钟,已有28万多人次按月自觉到银行缴费。各地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制度。洪湖市政府牵头,抽调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扩面相对困难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开展“万户行”活动,宣讲政策,依法扩面;沙市区动员5000位街坊大妈现身说法,挨家挨户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荆州区、松滋市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人人参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传统工作模式的突破,激活了社会保险发展活力,巨大的工作量在这里“举重若轻”。

(四)发挥保障功能:助推企业发展助创建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给荆州经济带来了沉重的压力,部分企业因此濒临关门停产的边沿。荆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经济发展“助推器”的功能,及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办法,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共为8家困难企业办理缓缴3300万元,为900家企业办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缓缴700多万元,向181家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070万元,减少企业裁员1.7万人。社会保险费的减免和缓缴,为企业应对危机、调整结构、加快发展输入了血液,增强了信心。社会保险“助推器”功能的发挥,既帮助创业者度过了难关,也为日后社会保险扩大打下了基础。

四、三位成一体,努力探索“荆州模式”

近4年来,创业型城市创建拉动各类市场主体增加26443户,增长28.6%,达到118826户;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上缴税金占全市税收的70%,经济总量占全市的60%。市场主体增长拉动就业岗位和参保对象增长,全市年均新增中小企业安置就业5.8万人,占全市安置就业人数的80%以上;新增参保人数12万人次,占全市新增扩面人次的90%以上。比较充分的劳动就业和相对完善的保障体系,也日益成为经济运行的 “减震器”、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秩序的“稳定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一)尊重群众:激发民智显活力

群众是工作推动的主体。荆州模式坚持以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把创新落实在为群众办实事上,具体做到了“三前”。第一,“想在前”。认真思考群众希望我们做什么、怎么做,考虑群众可能会提出的尖锐意见、可能产生的怨气,在问题出现之前拿出解决办法。第二,“急在前”。站在群众的角度,分析各类社会矛盾,研究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力的办法来推动工作。如,对不能成功创业的困难群体,市政府把开发和出资购买公益岗位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重要渠道。近两年来,累计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3.5万人,发放补贴1100多万元。第三,“做在前”。吃透国家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行业内率先探索实践。如,在推进“新市民工程”和失地农民保险时,理性地审视农民转移和被征地农民保障的新内涵,深刻认识农民转移、创新农民保障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农民转移和保障花了经济发展的钱,却刺激了经济发展的再生和新生;农民工通过保障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生活更安定,社会更稳定,支持经济发展的劲头也更足。

(二)创新机制:试点示范增动力

面对诸多看似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难以逾越的障碍,只有敢于突破旧模式,大胆创新,才能立于潮流之巅。荆州市在试点中总结经验,在试点中创新机制,在试点中引导示范,先后在市场准入上率先降低创业门槛,让创业者进得来;在大部分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上限只有2万元~5万元时,率先将其提高至200万元;在劳动者创业时自始至终跟踪服务。这些成功试点、机制建立和服务落实,既帮助创业者落实了创业资金,又防范了金融风险;既推动了创业成功,又带动了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注重协作:巧借外力成合力

“荆州模式”的探索实践建立在整合社会力量之上。近年来,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速建设和谐劳动保障工程,荆州市逐步建立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协调、协商、协办、协助的联动运行机制,形成政府、部门、企业、职工、社会人员携手共进的大合力,不断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向纵深发展。市领导担任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和社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直接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财政、工商、地税、共青团、工会、妇联、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共同商讨劳动保障工作中需要支持解决的热难点问题。在积极协调部门、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的同时,荆州市十分注重把群众的力量争取过来,为我所用。适时组织创业成功人士、参保退休人员现身说法,鼓励劳动者创业,引导各类人群参保缴费。如此一来,增强了各方面的理解和信任,聚合了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让社会性很强的劳动保障工作由全社会来分担,使得难成容易事,风险也变小了。这就是荆州市通过较强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所获得的强大社会效应。

五、总结

“荆州模式”是荆州人民勇于创新、善于创业、推动发展生动实践的概括。“荆州模式”的启示主要包括:

首先,激发群众热情是“荆州模式”推进的根本方法。“荆州模式”给荆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但真正的变化在人心及人的精神面貌上。通过这几年创业促就业的成功实践和城乡居民生活的改善,人民群众对市委的发展思路、决策部署高度认同,对荆州的发展前景满怀信心。全市干部群众支持改革、渴望加快发展,都为发展努力,这是本质上的变化。

其次,创新体制机制是“荆州模式”推进的根本动力。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大力推进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创造了体制机制的先发优势,为三位成一体提供了动力。如果没有打破小额担保贷款上限、城乡就业壁垒以及传统工作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就不会有“荆州模式”的实践。

最后,坚持“发展为民”是“荆州模式”推进的根本追求。发展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必须坚持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科学发展的重点,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让最迫切需要帮助的群众得到切实帮助。荆州紧密结合发展形势,抓住发展机遇、应对时代挑战、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以和谐促发展,以发展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真正把荆州市建设成“争先创业人人有成就,体面就业人人有岗位,多重保障人人均受益,素质培训人人有提升,和谐环境人人皆向往”的和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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