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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自有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2010年2月12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于众。《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问世,对各金融机构在流动资金方面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严格规范,保证了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顺利、高效开展。时至今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际执行了近四年,积极促进了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水平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通过大量深入的分析研究,本人发现,依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在计算具体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数额的时候,需要以 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为前提条件。即除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应收账款等科目之外,其他的一些流动项目,例如货币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其他应收和应付票据,还有其他应付和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所占的比例极小。但是,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情况却并不是如此,且恰恰相反。计算公式中没有涉及到的一些科目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如果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给出的计算公式来计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数额的时候,便会出现较大的偏差。
鉴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本人通过对办法第九章的附件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几点看法,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核算上的不合理
在办法给出的计算公式中,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核算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本人通过分析近十六家银行的授信调查报告发现:大部分银行对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依据历史的财务数据进行简单推断。比如说2009年的销售增长率是20%,2010年的销售增长率是25%,于是乎便下结论认为2011年的预计销售收入增长率应该为30%比较合理。同时也发现,不同银行对同一家企业客户,却经常会得出不同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办法中没有明确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具体核算方法及该依据的具体客户资料。
其次,办法中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办法中,计算公式的设定前提是企业的实际经营方式要保持始终不变的状态。但是,实际生活中,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的。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经济形势以及企业自身发展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大多不会呈现出较为平稳的增长情况,而大多会出现每年各不相同的波动状态。
例如,在2010年,甲公司采用的是单一化的自产自销模式。但在2011年,该公司调整了经营战略,由原来的单一化自产自销转变为多元化的生产和销售方式。扩大了经销商的队伍,生产由原来的“一条腿走路”变成了“两条腿走路(对外委托加工)”。
因此,如果以静态的眼光按照该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进行预计的话,势必会片面的认为历史数据的合理性。在不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势必认为30%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是对的,而30%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这样,便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营运资金不足,因为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缩水导致分子变小。
改进建议:
结合企业客户经营方式的变化,打破历史数据的局限性,运用动态的科学发展观,积极的对企业的销售订单继续努力分析研究和一定的计算,然后得出具体的增长率数值。
预测企业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时候,可以选用企业上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增长率作为基准增长率,也可以计算出企业之前2~3 个连续会计年度的平均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并将其作为基准增长率。
在确定年增长率具体数值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例如,如果企业下年度借款人有新项目和技改项目等将要投产运行,或者企业将加大营销力度以及拓展销售渠道等,则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将极有可能出现较为显著的增加情况,并积极的以此来进行合理的预计。
二、确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方面不够契合实际
在办法中,并没有对销售收入进行明确定义。如果依照对办法的理解,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这个指标中的销售收入应该包含企业的现金收入和赊销收入。所以,80%以上的银行在企业授信过程,都会参照企业利润表的销售收入进行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核算。
实际上,应收账款是因为企业赊销产品而产生的赊销款,与之对应的收入是赊销收入。
在办法中,对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计算也存在较大的问题。计算公式是以理想化的企业采取报表为基础的,但实际计算过程总,却大多会受到不同企业实际采取情况的具体影响。例如一些企业会出现故意隐藏收入来减少实际纳税额等情况。另外,计算公式也没有考虑到企业其他一些流动资产以及流动负债科目可能会对具体结果造成的影响,例如应收票据和应付税金等等。而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总,还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和债务重构等问题,凡此种种,都会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因此,如果以企业全部的销售收入作为分子计算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比那会人为地扩大了周转次数,进而缩小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缩短了企业的营业周期。由此扩大了整个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把营运资金量核算的分母增大,导致实际所需的营运资金量减少。
以上存在的缺陷,本人拟建议修正指标:
1、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2、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金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3、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4、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是指未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
修正理由:企业既存在现金销售,也存在赊销,也存在因为产品质量而引起的销售退回和折让以及折扣等,会致使收入出现减少。
三、界定借款人自有资金等方面的模糊不清
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的指出,在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数额进行计算的时候,可以用已经极端出的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数额中将剔除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数额,以及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数额,还有其他融资部分。从已经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中将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等进行扣除,即可即在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时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其中,在计算自有资金的时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但是,在利用该公式进行计算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由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提供营运资金支持问题。或者也可以计算出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平均数,并将其作为自有资金。在选择具体的计算方式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选择。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借款人自有资金的具体含义,不同的银行有着不同的理解。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都认为借款人自有资金是企业所有者权益。按照这样的理解进行测算,最终会得到很多银行对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授信得出的结论是额度为负数的结果,即出现了“不差钱”的结果。
另外,在具体的财务核算方面,如果金融机构的财务核算工作不够严格规范,也既有可能会致使一些中小企业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占用的情况,利用被固定资产投资占用等。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经过计算最终得的结果便会与真实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我国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大多采用的民营形式,且大多为家族制。因此,在非公司化管理的模式下,这些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大多较为不正规,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一些中小企业会出现隐藏利润的方式来逃避缴税。另外,在很多中小企业中,自有资金用作固定资产,“短贷长用”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着。
通过上文的分析,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出现的财务问题,本人认为,要想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就必须在界定方面下功夫,即要合理的界定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等。
(一)自有资金
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日常各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时候,都需要一定的自有资金来予以支持。自有资金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例如各种盈余公积金等。但是,企业的各种自有资金在具体投入方向方面存在较多的可能性。除了维持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之外,还会被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等方面。一旦进行了投入,流动资金的实际周转量便会随之减少。
例如,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需要而购置各种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等。则在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项目,便需要分别剔除这些固定资产形成的负债和资产,从而避免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中的非相关因素影响最终结果的准确性。对于新建类的企业,则可以将各种周转类指标的行业平均值当做最终结果。如果其业务与母公司的业务性质较为一致,则可以按照母公司的指标来测算。应收账款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便是应收票据,应收票据也同样会占用一定的资金。因此,应收账款的实际周转率即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周转率。
(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
对现有流动资金贷款而言,需要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借款人的现有他行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应付票据的敞口部分。
(三)其他营运资金
大多数其他渠道的营运资金都不是常态下的资金来源,且包含了多种类型。例如自股东处取得的借款,以及各种政府财政方面的补贴等。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的存在原因大多较为复杂,并会占用一定的流动资金的占用。因此,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具体测算的时候,也要充分的考虑到这些复杂的存在原因。对于因归还固定资产贷款或者其他金融该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占用的资金占用,也要予以考虑。但是,在考虑归还贷款因素的时候必须保证真实性,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四、其他问题和建议
在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应付账款的实际周转天数进行测算的时候,各金融机构要注意积极的多方面收集信息,并进行汇总和分析,以充分的把握现实情况。同时,各金融机构还要注意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例如借款人所属的具体行业,还有规模和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以及具体的谈判地位等因素,并积极考虑到保险系数问题。
对于集团关联客户,在进行具体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时候,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合并报表的方式进行统一的计算。但是,在对报表进行合并的时候,金融机构需要注意了解现实情况,并确定各成员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即要在确定成员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小于估算的数值之后,才能进行报表的合并。
如果实际情况较为特殊,例如出现小企业融资以及预付租金等情况,则可在保证情况属实。同时还要确定可以保证回款的前提之下,才可以根据实际交易的需求量来得出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
五、结束语
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文对办法第九章的附件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相应改进建议的提出,可以更好的确定出企业在不同时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超额受信和贷款挪用等情况的出现,引导各种资金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存款管理办法范文2
一、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到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国家的有关法律之中。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银行账户的种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结算产,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产,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
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确认。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厂行贿户时必须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取得“签字人信息”。“签字人信息”是揭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企业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质进行评分(例:驾驶执照为40分,目前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和使用账户;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可给予其开立账户,但款项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开立账户以后在12个月内仍然达不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
析中心报告,依法进行没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这样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银行账户的使用。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1万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入、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银行账户的信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在本系统银行机构的开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供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共享。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信息在账户撤销户后至少保存7年。
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除恶意串通存款人以伪造、欺骗手段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外,商业银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为客户办理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将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存款人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法律规定对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况
澳大利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在规范开立银行账户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组建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建立了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与政府,根据国家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当重要的联邦反洗钱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0年《犯罪(品与精神药物贩运)法》等。其中《金融交易报告法》的出台,对规范反洗钱行为、建立反洗钱机构作了法律规定。除法律规范外,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澳大利亚财政部制定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法规,用来规范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易报告活动;澳大利亚的银行联合会,其他金融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监管机构还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准则等规范。
组建反洗钱专门机构。1988年,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现金交易报告局”,现已改称为“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TransactionReportsandAnalysisCentre,简称“AUSTRAC”)。其主要的职能是收集、审核与分析各银行、各金融机构与各现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报告。该机构共有80人,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作为一个金融交易的情报信息中心,在与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和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协同打击洗钱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的依据是《金融交易报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指导准则。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的有关规定,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期货经纪人、黄金交易人、赌场经营人等)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不同的交易报告义务。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其从事每一笔金额在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业务过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资金的来源为犯罪收益的,有义务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应当在收到客户关于
电汇资金进出国境指令的14天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行的会计核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网络每天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信息,较小的金融机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和处理各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及时向国家犯罪局、海关、联邦警察署、证券委员会、税务总署等执法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交易报告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法律认定其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罪、泄露交易报告信息罪、报告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广泛地运用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内账户数据库信息,能更全面详细地掌握客户信息,更多有重点地关注客户需求,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三、启示和借鉴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做法,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拟议中的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内容却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特别是为了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澳大利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中明确规定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而且在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开立账户人身份确认考评管理办法。相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习惯应用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废债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时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要在立法的层次上加以提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二)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的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选择存款人,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和支取现金的数额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加上市场经济制约机制发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逃废债务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严格对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澳大利亚对识别客户身份问题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除了必须提供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银行账户管理应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应将银行账户的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也就是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为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作好基础性工作。
第三,确立银行与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选择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和存款人在开立银行账户中的平等和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充分体现银行与存款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开户协议;对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有告知义务,存款人有承诺履行义务。
第五,必须将个人存款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个人存款账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将办理结算业务的个人储蓄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
(三)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从澳大利亚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各家商业银行本身对所开立银行账户都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可以有条件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反馈,这样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社会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还处于一个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作为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构筑反洗钱机制的基础,人民银行必须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连接,有效地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社会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并作为央行最终要建立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及时制定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洗钱经验,反洗钱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钱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大对逃废债行为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和出台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商业银行职责和规范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支付信息和异常支付信息的报告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报告格式,在本系统的会计业务核算系统中的自动采集大额和相关异常支付信息,通过网络每天实时、自动地向人民银行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五)组建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与分析的专门机构。
存款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改革
一、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
(1)在政策掌握上对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难以把握。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于单位所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开展基本存款账户方面的相关政策还没有明朗。首先,在操作中,对于应该出具什么样的文件来证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于独立核算附属机构所开设的基本账户在数量上没有进行限定。
(2)银行在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较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主要是指存款人出于结算或者是借款等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中所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该办法并没有对存款人的其他结算需要进行明确界定,并且对于其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也没有进行限定,出现了存款人在多个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或者是在同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问题。
2 银行结算账户日常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临时账户的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特别是部分建筑企业在项目结束以后,没有进行及时销户,在超过期限以后并没有办理展期相关手续,从而使临时账户成为单位基本账户在长期使用,有的外地机构所设立的账户经常成为长期账户使用,使临时账户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相关规定成为虚设。
(2)开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在真实性方面难以保证。部分企业在办理单位的结算账户时候,提供了一些虚假或者是无效证明。如果银行受理其办理基本存货账户开户手续的时候,要求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但是有的企业年检标志是在副本之上才能反映出来,容易造成单位营业执照是否有效难以确认的问题。虽然银行系统规定必须对开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进行输入,但并不能对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甄别,在冒用单位名义开设账户的情况下,银行部门也难以识别。
(3)对于银行违规账户管理行为缺少有效惩罚措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没有对银行在没有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出现资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全的问题所进行的惩罚;对于银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及管理档案没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行为没有进行惩罚;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已开设账户进行严格年检的行为进行惩罚。此外,对于客户违法账户开户及使用规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对策分析
针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不断完善:
1 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对于一般存款账户确实需要开设结算账户的,应该明确其它的种类、用途和性质。特别是要增加限制财政预算的单位客户开设一般账户的条款;并且,也要根据发展需要,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特别是要对其中的罚则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要对在罚则中没有明确的或者遗漏的条文进行喜欢,对各种处罚包括处罚额度、处罚幅度、处罚标准等操作规程进行明确规定,以此应对银行擅自为存款人开户行为的处罚。
2 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功能,提高操作效率,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其系统进行升级。
(1)要能够增加行政许可文书的出具功能。要能够通过系统自动采集客户相关信息,并生成和打印相关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一类的行政许可文书。
(2)为便于发证部门进行事后核对,要能够增加变更、销户、开户明细流水账,从而完善账户管理档案。
(3)要能够增加相应的查询和修改功能。要增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修改和查询功能,特别是要能够增加单位跨地区开立实名专用账户的功能,并且也要能够完善系统查询功能,要能够对系统中账户变更、撤销、开立查询栏中的结束日期和开户日期等于栏目进行完善,便于所有的开户信息都可以直接进行查询和打印。要能够将系统中的核准类临时、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日期调整为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以便于进行相应档案管理和查找。
存款管理办法范文4
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层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银行活期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同时还可办理以下服务: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汇款;银证转账、银券通业务;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现在各大银行为方便广大客户,不断推出了系列服务项目,如短信息服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都为客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银行结算账户在企业层面的作用
其一,银行结算账户是创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应正确使用不同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必须进行验资,而验资就得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一并提交银行,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以便企业注入资金进行注册验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多头开户。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定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合理选择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二,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首先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印章要与空白票据分管,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工作。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按约定时间进行对账,对账工作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非出纳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对账,对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逐笔核对,非对账人员进行复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再次是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办法》规定: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在国家层面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种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本着既可以满足单位结算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存款管理办法范文5
敢于“破旧” 剖析传统考核模式
受体制机制、管理水平以及发展模式等因素制约,传统的考核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各业务条线各自为政。各条线在总行统一分配的分值内,自行设置考核指标、分配考核分值,导致考核标准不统一、重点不突出、条块分割明显,如贷款投放、不良贷款压降、经营利润等指标缺乏有机关联,难以真正实现业务发展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二是精细化程度不足。传统考核模式或盲目求大,未考虑资本占用成本、资产质量对利润的影响等因素;或一心求全,未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缺乏统筹规划,合理搭配。三是注重短期效应。传统的考核模式往往重视当期利益,在考核体系中以当期指标完成情况为主,未考虑对客户的培养及企业未来的成长性,不利于银行的长期发展。
勇于“创新” 引入新理念新模式
在确定2013年考核模式的过程中,青岛农商银行建立了一套全新的考核体系,由综合考核办法、等级行评定办法、业务及管理费考核办法、内部资金管理办法组成,并引入了行之有效的考核新理念。
新理念之“平衡计分卡”
青岛农商银行在2013年管辖行考核办法中,引入平衡计分卡理念,设置财务、客户、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维度,既有衡量盈利能力的指标,又有评估客户及员工价值的指标,引导各条线、各管辖行不再只注重眼前利益,而是以长期可持续发展为经营目标。
新理念之“经济资本”
青岛农商银行在综合考核办法中引入经济增加值(EVA)、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等指标,其中经济增加值指标取代原有的经营利润指标,公式为:EVA=经风险调整后的经营利润-经济资本成本。
该指标考量的是各经营单位扣除股东回报后实现的利润额,同时会从中扣除贷款预计损失额,引导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高度重视资产质量。由于目前尚无经济资本计量模型,青岛农商银行采用监管资本来替代经济资本的计量,并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中对各类风险资产权重的设置,结合自身实际经营导向,设定了各类风险资产的权重,如房地产类贷款权重设定为150%,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权重设定为75%等,体现鼓励小微、个人贷款等低资本耗费业务的考核导向。
新理念之“结构调整”
在2013年考核办法中,青岛农商银行设置了调整客户结构、调整资产结构、调整收入结构等指标,引导各单位细分客户、细分市场,优先发展高端客户、发展低资本耗费业务、发展中间业务。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指在银行内部建立资金池,将业务经营单位的资产、负债业务按照一定规则全额有偿转让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目的的一种资金经营管理模式,是一种能够将产品定价、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
青岛农商银行修订了全行的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初步实现存贷款资金买卖制,以贷款收息率、存款付息率均值作为资金价格,引导贷款定价较高的单位重点发放贷款,引导存款成本较低的单位重点吸收存款,各自发挥所长,不必面面俱到,以扩大全行利差水平。
新模式推动转型变革
从存款结构来看,2013年上半年,青岛农商银行定期存款占比较年初下降2.13个百分点,且新增存款中定期存款占比低于全行定期存款占比10.53个百分点;从存贷比来看,各管辖行间的差异在逐步扩大,提高了全行的利润水平。
自今年二季度起,青岛农商银行的正常贷款加权利率呈现出自央行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首次由降转增的局面,体现出考核体系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显著成效。
存款管理办法范文6
开办教育储蓄的根本目的,是以利息免税、利率优惠为条件鼓励城乡居民为子女教育积蓄资金,其实质体现了国家对特定储户的变相补贴。教育储蓄开办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免征利息税,认购教育储蓄的储户也正是看中了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条件,尤其在利息税率为20%的时期,免征利息税是很诱人的优惠条件。随着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教育储蓄在利息税赋方面的优惠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储户很少问津。为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对现有的“教育储蓄”储种进行优化改良,创出新的“教育储蓄”,真正实现教育储蓄的开办目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增加每个账户的存款额度。现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学生只允许开立一个教育储蓄账户,并且每个账户允许的最高额度是2万元,现在教育体制中义务教育只到初中,而读完高中,大学还需要七八年,如果再继续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则需要11~13年的时间。按照目前的消费物价水平计算,一个账户2万元的教育储蓄限额,只是杯水车薪。以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每个学生每年需要支出学杂费、生活费1.5万元计算,教育储蓄账户的存款限额应该在12万元~20万元之间。
2,适当扩大存款期间和适宜对象。现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聚沙成塔”是上个世纪储蓄宣传的常用语,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资金积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和国民素质提高的要求,每一个新生儿将来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为确保支付较高的学习费用的需求,建议扩大存款的期间和适宜的对象,教育储蓄的对象应扩大为每一名新生儿,这样才能使存款的期间相对扩大。
3,对储种进行新的设计。现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对该储种进行设计时,应该考虑到前面两点已经提及的适宜对象的扩大和学习期间较长的因素,第一,建议教育储蓄账户为“零存零取”型。所谓“零存零取”型,零存即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书面约定每月或每年固定存入的金额,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或次年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和有关规定办理。在整个存期中,允许储户更改按月或按年的存入方式,但是储户要提出书面申请。零取即采用分“学段”支取的方式。储户升入高中,大学、研究生后,凭相应“学段”的录取通知书,每年允许一次性支出1.5万元,用于支付学生在高中及大学、研究生期间当年的学习费用,直到该“学段”结束。如果储户只能提供其中一个或几个“学段” 录取通知书的,银行按规定支付其同“学段”学习费用相应额度存款,对不能再提供下一“学段”录取通知书的储户,允许一次性提取剩余存款,但是这部分剩余存款不再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利率,只享受同档次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对实际存款期限已经超过最高档次零存整取期限的,仅享受最高档次的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第二,增加教育储蓄存款的期限档次。即在现有的一年期、三年期、六年期的基础上,增设八年期、十年期及以上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