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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税制改革;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
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小,是反映一个国家税负水平的重要指标。2015至2018年我国宏观税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宏观税负率为17.69%。2018年的宏观税负率为17.37%,同比下降0.08个百分点。相比较而言,房地产业宏观税负率在2015和2016年均处在39%以上的水平,这说明在“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业面临着较为沉重的税负压力。而自2017年下降到37.94%,2018年下降到37.51%,同比下降0.43个百分点,说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业的纳税起到了一定的减负效果,并且对降低我国整体税负起着积极的作用(0.430.08)。另外中央在2019年4月1日再次调低1%的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10%9%),从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房地产业宏观税负又有所降低。经过对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及经营状况分析数据可知,税制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收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率仍然远高于国家整体的宏观税负,在税制改革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存在不小的税负压力。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收支的影响
从眼前的利益来看,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日常的现金收支。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基本体现到了其各个项目上的投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以接收建筑安装服务为主要建设成本的行业,需采购大量的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来开发工程项目。“营改增”三年多来的税制改革,相关行业在税目和税率上都有不断地变化和调整,由于采购和建安成本的进项税可以用于销项税额的抵扣,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现金流出。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利润的影响
从长远的角度看上来看,可以很大程度地影响到企业整体的营业利润。政府推行“营改增”政策并进行多次的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能够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成本以及纳税负担进一步降低,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积累充足的盈余资金,从而可以将这部分节流资本投入到企业其他的项目中去,来扩充企业的发展项目。
从国家角度上来讲,纳税筹划有利于整个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系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可以逐渐构建和充实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框架和体系,推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优化与完善,促使税收筹划理论日益走向成熟。另一方面是针对税收监管,通过有效地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合理地降低税负,自然会规避偷税、逃税的行为,对于国家的税收也是一种保障。从企业角度上来讲,现有大多数财务人员都擅长于账务处理,对税务的知识了解不够全面,想要达到纳税人原所具备的专业水平还有一定的困难,因为他们很难将财务、税务、政策统一到一起去考虑纳税筹划方案。通过指导纳税筹划思路,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增值税行为提供可靠的借鉴和指引,进而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能力,提高财务从业人员水平,从而降低纳税风险和营业成本,最终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三、纳税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环节主要在开发建造和销售环节,所以纳税筹划也应从上述这两个方面着手。
(一)在开发建造环节多获取进项税额
在房地产建造环节,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节约建筑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所以在建筑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应将如何在建造环节多获取进项税额作为筹划的目标。例如,在采购工程材料时,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3%。所以在材料采购时,企业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进工程材料。再如,在选择建造方式时,企业应根据具体的资金投入数额,权衡多方面的税率,合理利用相关行业的特殊政策,比如采用清包工方式,将工程外包给建筑服务公司,房开企业只负责购买主要材料,这样就可以多抵扣接受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
(二)与规模较大的企业合作,尽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进项税抵扣的角度进行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时,一定要尽可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在纳税环节进行有效的抵扣,所以企业应尽可能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合作。若合作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尽量要求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以达到正常抵扣的要求。同时应注意辨别专用发票的真伪,为避免税负加重,一定要非常小心谨慎。
(三)加快销售环节的转型升级
目前在一二线城市,精装修住房比例已经达到新房成交总量的60%,并且该比例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广大的消费者群体越来越青睐于购买精装房。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样板房、精装房的所有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进项全部可以抵扣(建安、设计等成本均可纳入抵扣项目),而装修费用在房产成本中所占比例非常可观。因此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时拓宽进项税的抵扣途径,企业可以适当扩大精装房的建设比例,逐渐发展成以精装房作为主要房屋销售类型的企业,成功转型升级,从而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
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范文2
[关键词]铁路施工企业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当前,我国铁路施工企业迅速壮大,所承揽的施工项目数量多、区域广、工期长。一些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处理不规范,引致偷税、逃税的嫌疑。纳税筹划能够更好地保护铁路施工企业的利益,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因此,铁路施工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具有必要性。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对其所要纳税的项目进行合理地安排,遵守税法的同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实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和逃税是违法了税法的法规,逃避税收义务的不法行为,而税收筹划则是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合法避税。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 必须熟悉税收法律,征求税务人员的建议。
二、铁路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1、减轻铁路施工企业税负成本
在竞争激烈的施工行业,铁路施工企业不但要提升施工设备水平和人员的工资,而且又要负担沉重的税收,为了减轻企业的运营压力,铁路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减轻铁路施工企业运营成本,增强企业实力。
2、规范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铁路施工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只有依法纳税才能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铁路施工企业要根据所承揽工程的具体业务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强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三、 铁路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铁路施工企业必须坚持税法的法规,做到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因此,铁路施工企业的纳税人必须依据即时的税法条例,制定企业的税收筹划。同时,铁路施工企业在借鉴其他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时,也要对照税法决定是否采纳,杜绝将纳税筹划行为演变成违反税法的行为。而铁路施工企业制定纳税筹划之前也要熟悉企业的财务状况、施工过程等信息,打造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2、事前筹划原则
铁路施工企业的纳税人首先应核对各项经营结果税负,然后要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出已经产生的业务的纳税结果,最后才能为纳税筹划作好充足的准备。
3、经济性原则
铁路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开展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减少铁路施工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铁路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实现企业最大利润。铁路施工企业纳税人应坚持经济性原则,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
四、铁路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铁路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应避免税收筹划产生的不利后果。
1、铁路施工企业纳税筹应在保证经营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
铁路施工企业纳税筹应跳出利益局限,对于施工收益的确定而采取结算方式时,要考虑经营风险,即竣工后的一次性结算存在着合作单位付款能力的风险,可能导致的妨碍铁路施工企业工程进度,以及垫支巨额工程款项收回风险。
2、铁路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在税法的规则内,要对生产经营、投资、筹资的纳税筹划
铁路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是分阶段实施的,而施工项目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因此,铁路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必须考虑营业税、所得税之间的冲突,计算总的税负增加与减少,做出综合评价,以此确定采取纳税筹划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五、铁路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会计处理
铁路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财务的规范管理,促使财务部门在企业全局角度考虑纳税筹划。
1、成本票据加以规范
由于铁路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管理, 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金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在工程管理上,一些管理人员对税收、财务的不规范导致成本单据的随意流出, 这些不规范发票就会对铁路施工企业增加了涉税风险。
2、铁路施工企业所得税处理
所得税纳税筹划要事前考虑①选择不同的确认收入方式,铁路施工企业在对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预算,就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对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估计,在税务机关尚未确定具体预缴办法的情况下,可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铁路施工企业对跨年度工程,在工程未完工结算前,为减少成本,应尽量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 平时工程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收工程款时,应以开具收款收据为准, 而尽量不开具建筑业发票,分期开具发票,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②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③成本费用决策,如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等。
六、结论
在当前的税法范围内,铁路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对自身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不但规范了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而且为铁路施工企业与国际化接轨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洪芳.浅谈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福建建设科技.2006,(6):73
[2]匡益元.浅谈施工企业纳税筹划.金融经济.2007,(8):158~159
[3]何阳.施工企业纳税筹划会计方法研究.商业文化.2009,(10):33
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范文3
关键词:纳税筹划;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一、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特点分析
(一)施工企业承担税种众多
与我国小微企业有所不同,施工企业在经营成长中所承担的税收种类繁多、计算过程复杂多样,具体来讲,主要有:首先,施工企业在其主营业务———施工业务过程中经常存在营业税和资源税的纳税。其次,在于上游和下游合作方每次签订合同使将涉及到固定的印花税的纳税。再次,为了施工业务正常开展采购的材料物资和销售产成品过程中涉及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最后,施工企业正常运营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针对这些众多的税种,施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各个纳税环节的空间,减少税负。例如,施工在经常的分包和承揽的经营形式中,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在分包中按何种比例分配营业额和利润。又如,企业和分包商双方如何选择、供应、使用施工材料和施工工具。
(二)施工企业资金中较大的项目
首先,施工企业由于运营工序复杂、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固定资产的种类较其他行业相比繁多、投入资金巨大,且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涉及到的抵税项目也众多,施工企业应当十分重视折旧的纳税规划问题。其次,施工企业属于劳务密集型产业,聘请的施工人员较多,因此所涉及的职工的劳务费用金额较多,主要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费,这就需要企业合理分配劳务报酬,同时兼顾企业和个人的双方个人所得税额的纳税情况,统筹规划,将个人所得税纳税额降到最低,维护双方的利益。再次,施工企业经营中涉及相关宴请费和差旅费的金额支出较大,施工企业应给予一定的重视。最后,由于施工企业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按计划进行,需要向投资产筹集大量的借款费用,而借款费用可以分为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借款费用费用化的部分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的,作为损益的一部分,这会明显减少当期的利润。而与此相对应,资本化的部分将会增加企业的相关资产或相关产品的成本。费用化和资本化不同的处理方式也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有所差异。
二、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施工企业减少成本、提高利润,降低税收风险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施工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在实务中十分重要。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应当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平稳运行,合理控制营运风险,尤其是涉及纳税项目的风险。由于原材料、施工工具价格的提高、施工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的上涨,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大幅上升,企业利润减少。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施工企业提高资金的流动性,有效压缩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通过减税增效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速缓慢和施工企业的业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面临着尤其是资金短缺和利润下降的困难。因此,施工企业在收入维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控制成本,尽可能降低现金流量的支出。施工企业可以将纳税规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增强各个环节的减税意识。例如,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十分多样,可以在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承租、承包、挂靠、材料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中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来进行专业税收规划,从而减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利润,降低税收风险。
(二)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会计处理质量、改善内部财务管理
提高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意识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环节。在税收规划中,要求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都要树立法律意识,税收筹划的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肩头。税收控制是一个综合复杂、多层次、宽领域的财务管理环节,需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分工与协作促进企业的合法合理规划。施工企业涉及的业务活动范围广、会计处理难度与制造业比较大,财务管理较为分散,通过各个部门的合理配合,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会计处理能力、改善员工的纳税意识和内部的财务管理质量。
三、纳税筹划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业税筹划对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根据税法要求,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归属于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但是由于存在不同的业务运行模式,有些企业在纳税时可以按照税率更低或有税收优惠的业务进行税负计算。例如,只负责工程组织与协调的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收取5%的营业税金。如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提品或劳务的销售,则该部分应当征收17%的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又如,企业存在一部分设备款可以作为营业纳税额的扣除项,而内部控制薄弱的企业在营业税核算时将其纳入范围内,这就会导致营业税金的增加。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业务经营模式来选择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在分包、转包经营活动中,《税法》规定: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人将一部分工程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差额———总承包额减去分包或转包款项的余额来核算并交纳营业税。因此,施工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分包、转包业务来进行营业税金的筹划。例如:甲施工企业有一项总造价3000万元的工程,乙施工企业只负责工程组织与协调,其费用为500万元,最终丙施工单位中标,造价3000万元。假设站在乙企业的立场,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00*5%=25万元。如果进行纳税筹划,乙企业与甲企业签订总包合同3000万元,与丙企业签订2500万元的分包合同,则此时丙企业适用建筑安装业的3%的营业税率,缴纳500*3%=15万元,相比而言节税10万元。在甲方供料中,基本建设企业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而施工企业只负责提供劳务。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其营业应纳税额应当包括施工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物资和动力等,但是不包括建设企业提供的设备,该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企业在与基本建设企业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设备由建设方提供,这样可以免征设备方面的营业税额。例如,甲企业承包乙企业的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其中设备款300万元。如果由甲企业提供设备并安装,甲企业应缴纳500*3%=15万元的营业税。如果设备由乙提供,价值负责安装工作,甲应纳营业税为(500-300)*3%=6万元,相比之下节税9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对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施工企业来说,收入与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有自身行业独特的地方,如工程周期长,时常出现跨年施工的现象,各个施工企业有时也会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情况而采用不同的收入与费用确认方法。例如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和费用或者按照视同完成合同的方法确认。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费用项目列支与成本不相符合的情况,《税法》规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当一些施工项目随意发生费用支出,但由于延后性没有取得真是发票不得结转成本,使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企业当期所缴纳的所得税也较高。如果企业取得的成本项目的票据存在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晰、成本日期不一致,甚至是存在票据涂改现象或使用成本虚假票据时,将会十分影响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情况,延迟纳税申报或者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施工企业外部取得的不合法不规范票据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强税收法律意识,降低可以控制的风险。施工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好《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类项目和免税、减税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实际中确实发生的且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酬可以在税前给予扣除。公益捐赠在当年利润总额的12%范围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广告费用在年度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15%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按金额的60%和年度营业收入的0.5%孰低的部分税前扣除。企业还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提取各项损失准备和折旧摊销来增加施工单位的税前扣除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对于存货计价方法而言,《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规定说明,经过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计算会得出不同的存货发出成本,从而影响施工企业的净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尤其是在施工企业存货数量较多并且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会较大地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存货特征,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式和发出方式。对于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企业在开办期时,对于费用分摊期间的不同会影响到每年的费用分摊额,从而影响施工企业的净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费。企业可以选择的开办期费用摊销方法有五五摊销法和一次摊销法,企业可以根据盈利年度和损失年度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费用摊销方法,使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最低。具体来讲,企业在开半年度如果盈利,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使开办费在当年一次性全部税前扣除完毕,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开办年度亏损,则可以选则五五摊销法进行开办费的摊销。对于成本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计算来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用的上限。业务招待费按金额的60%和年度营业收入的0.5%孰低的部分税前扣除。比如,甲施工企业本年营业收入为A,业务招待费用为B,则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min{A*0.5%,B*60%},当A*0.5%=B*60%,即B=A*0.83%时,业务招待费恰巧在营业收入中占比0.83%。此时企业充分利用了业务招待费的临界点,做到了良好的成本费用税收筹划。
作者:程爱霞 单位: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
房地产企业具有投资金额大、经营周期长、开发成本高的特点。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的取得、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以及保有等每个环节均有涉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具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而每个税种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支持,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建房方式的选择
1、代建方式:房地产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实施代建工程(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不仅不用代垫资金,而且仅对劳务费用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于这种代建行为,并没有引起房地产企业的有关资产的产权发生转移,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下,一些强大的房地产企业从开发转向代建方式。
2、合作建房: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合作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自用用于对外出租,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若合作建房后对外销售,则不免营业税也不免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的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分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两部分。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分别单独计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这两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越大,则增值率越低,税收负担越轻,所以对于这两种情况,关键是比较准予扣除的利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的大小,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利息支出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单独计算。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制定房屋的销售价格时,应充分的考虑该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时,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所以企业应该对由于提高销售价格后带来的收益与相应增加的税收负担进行权衡,如果带来的收益小于增加税收支出,则应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享受税收优惠,不仅可以实现税后利润的增加,而且可以促进房屋的销售,缩短销售期间,减少销售费用。
(二)发生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为了促使所建房屋的销售,势必会做一定的广告宣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若当年取得销售收入的话,则广告费用最多可扣除销售收入的15%,然而房屋的建造周期比较长,在发生广告费用的当年却不一定取得营业收入,则意味着广告费用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则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应该对广告费用的发生期间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在没有取得收入时减少广告费用的支出,在预期实现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期间多支付广告费用。
参考文献:
[1]杨文国.房地产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
[3]陈守英.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J].发展研究,2009(5).
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范文5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务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了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
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流程。而“物流”中的“资金流”对企业经营如同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税务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务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必然会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三)税务筹划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包括税法宣传在内的法制教育;尽管人们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但纳税仍然是极容易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没有税收筹划,偷逃税就会成为人们寻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日益健全,税收征管日益严密,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税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小,而且,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平等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偷逃税者会因其破坏了平等的竞争环境而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而名誉扫地,甚至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这双重损失使偷逃税者悬崖勒马,越来越少。那么,怎样才能既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又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呢?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进行税务筹划。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多达300万吨/年-1000万吨/年甚至更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我国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使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了特殊性和必要性。
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涉及成本、收益、折旧、投资方向以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我国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根据税法的如上规定,固定资产涉税筹划应注意的三种情况
1.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3.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在历史成本法下,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影响着企业的收益
(1)固定资产的现购方式
现购是指以货币资金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由于货币资金不需计价,购入固定资产时支出的价款及发生的附带成本都可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赊购方式
通过赊购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一般赊购和分期付款赊购两种方式。一般赊购方式是指在未来某一时期以赊购价格一次清偿价款,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赊购,是指赊购固定资产时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
赊购固定资产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相应减少了利润,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都采用现购的方式,是与合理周转资金、实施税务筹划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员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尽量用赊购的方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影响着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
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而煤炭企业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笔者建议: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3.用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笔者认为:年产1000多万吨、设备年采购额约4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其中“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一优惠政策。如:新增近4个亿的固定资产中至少可将20%-40%
设备投资证明、挂靠为技改设备,至少可为企业合理、合法地节减所得税3200-6400万元。
4.用足20种小型煤专设备作为材料核算的煤炭行业政策
目前,我国《增值税暂收条例》规定:除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即购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其他地方采购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一律暂不予抵扣。但是,针对煤炭企业20种煤专小型设备(例: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矿灯;各种小型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按扭箱等),具有消耗大、磨损快等特殊性,煤炭行业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将其视同材料核算,但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意味着对年产1000万吨的煤炭企业来说,一年中如果有3000-4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煤专小型设备采购额发生,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可合理、合法地节约510-680万元。
因为以上涉税筹划是零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将煤专小型设备摊销期规定为一次性摊销、五五摊销或一年期摊销;必要时,可报当地税务局备案。
5.严格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核算等管理环节
禁止设备申购单位为逃避单位材料费、维修费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将设备原值的20%-30%维修用配件、材料随设备一同采购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验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损失这些所谓的设备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进项税抵扣;同时也可以使企业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税。为保全企业内部单位局部小利益,而放弃维护企业合法的整体利益,实在是得不偿失。
6.重视企业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细节,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
对于年产1000万吨大型煤炭企业而言,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摊销等,都会无端地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50-80万元。
(1)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
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不难区分的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付井绞车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工厂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某某工业区房屋性质的固定资产入账。
(2)在建工程转资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要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进入需安装等;其次对约占总投资10%-11%的待摊投资额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煤炭资源使用费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如果已经误进,可将其直接转资形成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部分费用误摊入房屋总造价;笔者建议,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必按惯例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如此等等。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务筹划观念
以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同时应注意: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要过分地受利益驱动,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合理的界限,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二)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将二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十分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因此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四)注意保持账证完整
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范文6
摘要: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并购;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企业
0引言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的热潮,2008年至今,国内并购重组迭起,不少企业选择收购海外品牌。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格局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做好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因此企业如何选择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在西方,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通过各种手段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使企业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节税是激发并购产生的一个重要动因,而税收筹划又是企业并购方案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到预期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2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研究
2.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但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①明确了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具体范围。②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④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1]。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A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某品牌中药洗发水,现有机会合并从事中药种植的B企业或从事香料作物种植的C企业,假设两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相当,平均每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万元,A企业现有财力只能合并其中的一家,请问合并哪家更为合适?
分析:由题意,B、C两家企业的合并成本相当。且B、C两家企业均为A企业的上游企业,合并行为均属于纵向并购,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目的。另外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若兼并B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150万元,若兼并C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50%=75万元。显然合并B企业更有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所以,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出的企业,安置该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接受资产,就可以享受到免除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由于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这些特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2.3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并购时如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8日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
例2: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两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四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①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②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③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总之,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重要方面。在并购中,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地区以及经营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出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以服务于并购中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3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