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资产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房屋土地资产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房屋土地资产管理

房屋土地资产管理范文1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

    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预售登记为准。

    四、人民法院在查封、解封和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

    五、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进行查封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封房屋、土地的权利人、权证号、坐落、部位、面积等。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执行公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以最先送达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七、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执行完毕或不需要执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予执行的房屋、土地解除查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按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查封:

    1.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2.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土地;

    3.权利人尚未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房屋、土地;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成确权的房屋、土地;

    5.其他情形。

    备案查封期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房屋、土地可以确权,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或处理上述房屋、土地后,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对确权后所有权、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备案查封。

    九、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未交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预售商品房进行处分时,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处分。

    十、人民法院变价执行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有关费用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涉案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继承、拍卖、以房地产抵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十二、人民法院以变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的经纪机构进行变卖,经纪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交易底价保密。

    十三、经人民法院准许,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房屋、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变卖前,书面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控制变卖价款。

    十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税费及罚款后,人民法院可以处分。

    十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时,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被执行人应当交回房地权属证书;拒不交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证书,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七、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房屋、土地,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销不合法的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件。

房屋土地资产管理范文2

关键词:完善管理制度 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管理 房产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院校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成倍增长,其构成也日趋复杂。固定资产的管理难度加大了,原有的管理模式、方法、手段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符合时代要求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以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1.1 固定资产总量大、分布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增长幅度大

由于国家各项财政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的大量投入,我校固定资产增长幅度逐年加大。在北京地区和市属高校中,固定资产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位居前列。

我校由于院校合并的原因,目前固定资产按照地理位置主要分布在校本部和三个异地校区。从我校固定资产分布来看,校本部占全校固定资产总值的90%,其他三个异地校区:艺术设计学院占4%,继续教育学院占2%,实验学院占4%;其中,在仪器设备分布上,校本部占全校设备总值的93%,艺术学院占2%,继续教育学院占1%,实验学院占4%。

由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对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一些重点学科、重点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技术指标等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同时进口仪器设备购置量加大,一些高、精、尖仪器设备主要从欧、美等发达国家购置。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得到大幅提升。2005~2011年,固定资产总值增幅155.9%,仪器设备总值增幅177.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总值增幅285%。

1.2 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我校固定资产使用“久其”管理系统,每年定期对4个校区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达到熟练使用资产管理系统的程度;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注重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为此我们建立了定期与学校财务处的对账制度,各类统计数据要求与财务决算以及高校基础建设报表的数据一致。我校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重点管理,每年对设备的机时利用、人才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定期评选先进机组。

2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教师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少数教师对“国有资产”的观念比较淡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不足,在管理和处置等方面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1];一些教师由于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将资产管理工作完全交给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处理,自己很少问津,缺乏管理意识和必要的监督检查,造成账目不清;还有一些教师资源开放共享的意识薄弱,对个人科研经费申购的仪器设备,只限于个人或课题组使用,造成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偏低。

2.2 土地及建筑物账目不全

高校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多头管理的情况,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致使管理重叠或脱节,例如有些基建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但很长时间还没有入账。

2.3 房屋管理模式需要改进

房屋和仪器设备在我校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学校目前正在筹备开发房屋构筑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

房屋构筑物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规范土地和房屋构筑物的各类信息,满足各种口径的数据统计要求。

3 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对策与措施

3.1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处置、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健全和完善,例如对土地的计价规则和入账办法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将现有土地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入账[6]。

及时组织全校资产管理人员对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印发的相关文件进行学习,领会精神、对照自己的工作查找问题,在此基础上国资处对校内《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房屋构筑物管理制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文件进行修订,各二级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特点,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3.2 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队伍是提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根据目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引进、培养、培训等方式,加强团队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6]。

我校按照市教委精神,使用“久其”资产管理系统。自2011年以来,校内数次组织“资产管理系统”应用培训;同时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新制度、新问题进行解读,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我们还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讨,以经验介绍和讨论的方式进行交流,结合各自的工作进行改革探讨。

3.3 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实验室、科研基地的主要硬件支撑,有必要重点管理。结合“211工程”设备验收以及海关检查进口设备的经验,建议由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设备档案备查。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在建立固定资产账时,可以转单的形式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建账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封装存档,宜在学校档案馆设立“设备档案专柜”,便于设备使用过程中遇到突发问题时,及时、快速调用设备档案。

3.4 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将学校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编制切合实际的预算控制、杜绝资产购置中的随意性,充分发挥预算、计划、调节、控制、监督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统一项目配置标准和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等方面的作用,资产管理部门则要掌握学校同类设备的购置情况、利用率、人员编制、资源配套、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专家评议意见,确定项目预算和执行计划。通过建立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分析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严把论证与审批程序,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

3.5 以资产清查为契机,进一步理清家底、查找问题

高校应建立资产清查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其制度的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按照不同的管理范围、资产种类开展定期清查。

学校通过全面彻底的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摸清家底,切实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的资产要全部估价入账,对盘亏和报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处理并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将资产清查工作与资产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入账或账面余额不能完全反映实际价值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要重新评估入账[2]。

3.6 开发房屋构筑物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很多高校都在开发房屋构筑物管理信息系统,我校国资处在经过多方调研后也在积极筹备过程中。

开发或购买适合我校实际的房屋构筑物管理软件,可以切实加强对房产资源的管理。不但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由于房屋信息透明、公开,可供各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信息,便于管理和决策。

将居住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以及对外出租房等信息在网上公布,广大教职工可以随时了解、监督各类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房产资源在最大限度上得以合理调剂余缺,更好地服务于教学与科研。

4 结束语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各项管理手段,从而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达到国有资产有效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最终目的,为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备的物质条件[8]。

参考文献

[1] 綦明正.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及其对策[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3(4):148-150.

[2] 赵春荣.对加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经济师,2003(4):111-112.

[3] 胡原.高校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济,2003(11).

[4] 赵建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煤炭高等教育,2004(3):67-68.

[5] 石山鹰,孙力,聂明晶.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J].管理科学文摘,2003(11):39-41.

[6] 冯树清.关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07(11):50-52.

[7] 周亚君.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高教,2004(1):109-111.

[8] 陈诗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09-111.

[9] 史翠英.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J].北方经贸,2003(7):43-44.

[10] 季慰亲,唐闻捷,刘华秋.高等教育大发展背景下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J].华东经济管理,2003(8):159-160.

[11] 倪建发.高校资产管理问题思考[J].求索,2004(3):168-170.

[12] 赵素香.关于对高校国有资产的思考[J].经济师,2003(6):114.

房屋土地资产管理范文3

目前,各分社房屋合计28000多平方米(含办公楼、厂房、经营门面房、驻站宿舍等),日常由各分社自行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分社房屋出现了产权不清晰、管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2012年7月,集团在襄阳市召开了首届分社会议,对分社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管理好分社房产,盘活存量,让有限资产发挥更大效益,保证集团资产保值、增值,去年9月集团资产管理办公室下发了资产管理征求意见稿。按照归口管理原则,不动产(主要为房产)的管理归口到后勤服务中心来。因此,后勤服务中心有必要对分社房产如何管理进行探索。

分社房产现状及形成的原因

房产,是一家单位或个人驻地的最明确的外在标志。湖北日报社从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向全省各地市州派驻地记者。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行政区划的改变,这些派出机构的驻地房产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房产性质、房产品种等也有各种差异。集团分社房产现状,由于历史原因呈现以下现状:

1.房产分布零散。最初的驻地房产,是与当地市委同属一处,行政区域改变,驻地房产也会发生改变。如现荆州市当年分为荆州地区和沙市市两个平级的地级机构,报社在荆州地区地委大院和沙市市委大院同时设立了记者站,在荆州地委大院买下了8套房产,在沙市园林东路和江汉北路分别购买了两套房屋作为两个记者站的站务用房。后荆沙合并,地市合一,记者站也合二为一,记者站房产也就零零星星,散落在各处。类似情况的还有十堰、宜昌等市。

2.房屋产权不清。分社房产大部分为上世纪80~90年代添置的,当时还为计划经济时代,设站时部分房屋为当地政府拨付给湖北日报社无偿使用;有的是以当地职工的名义参加的房改房,以标准价购买但没有向成本价过渡;有的虽然按照当时的市场价购买了,但是购买的房产所在地由于土地的性质是划拨土地,没有补交土地出让金便无法办理大的土地证,因而也没有办理小的土地证;还有的房屋可以办“两证”,但没有及时办理,时过境迁,错失办证的良机。如此种种,导致部分分社房屋产权不清,为今后分社的建设管理留下了隐患。

3.房屋破损严重。驻地房屋大部分为老房子,砖混结构的居多,一般已使用30年左右,最早的为1960年的建筑,使用寿命已超过半个世纪。这些房屋一方面功能折旧厉害,固有的设施很不齐全;另一方面因自然的老化、使用的磨损、维修不及时等物质折旧,导致建筑物外观破败,还有的由于环境的改变如原来在地委(市委)大院的房子因为行政机构的变迁导致经济折旧,房屋贬值。近几年,集团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对各分社房屋进行了维修,但只能缓解燃眉之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管理职责不明。分社房产过去一般由分社自行管理,使用、经营权归分社。大部分记者站为一人一站,对于房产既是使用者又是管理者,权利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导致使用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有的分社房产被职工家属长期居住,有的被长期租赁等。

分社房产管理的途径及应对措施

分社的发展是实现集团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分社房产的管理是其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对分社房产的管理有如下建议:

1.理顺产权关系,办理房屋“两证”。据统计,分社现有房屋36套(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简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简称土地证)的有13套(栋),只有产权证而没有土地证的有10套(栋),只有土地证而没有产权证的有6套(栋),其余的都是没有“两证”或“两证”待办的房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从法律角度讲,没有进行登记的房产是没有所有权的,因而没有处置权。作为集团的财产,特别是近几年集团对分社投入了大批资金,房屋的所有权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历史原因,近半房屋没有办理“两证”,有的是没有及时办理,有的是本身产权不清没有办法办理,有的虽办理了但没有妥善保管遗失了,还有的新建房屋没来得及办理。因此,须对整个房屋产权状况仔细清理,分析原因,积极与当地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争取早日办理房屋“两证”,明确产权。

2.明确职责范围,共同管理房屋。2012年集团成立了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的资产管理。分社房产属于集团不动产,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归口到后勤服务中心房产管理部门。如何管理呢?我们认为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对分社全部房产登记造册,建立房产档案,存放于集团档案科。今后,凡是涉及房屋产权置换、拆迁、购置等重大事项,因为有专人保管档案可以避免房产任意处置,也做到使用时心中有数。第二步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权制度,用制度管人,杜绝漏洞。分社社长到任(离职)时须将房屋移交并做好书面移交记录。集团区域发展部作为分社的直管部门,做好监交记录。分社站长及工作人员离职、离岗时须退出分社房屋,任何亲属、朋友不得以任何理由借住在分社。分社在房屋较宽余的情况下可以出租部分房屋,但须与租赁方签订正规的租赁协议,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严禁签订长期协议将租金提前透支的行为。同时,分社须将房屋租赁协议在集团资产办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步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管理好分社房产。分社房产牵涉到3个部门,分社、资产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既分工又合作,形成合力才能管理好分社房产。

房屋土地资产管理范文4

一、全面清理,摸清“家底”。

固定资产清理明晰了产权,完善了制度,规范了手续。做到了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详见《固定资产清理工作总结》)

二、建章建制,规范管理。

根据《__*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符合我们分局实际,便于操作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完善制度,以制度来规范管理。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首先明确了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基本要求,纠正思想认识偏差,重视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1.严格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建立分门别类金额总账,记录固定资产情况;办公室建立分类明细和固定资产登记卡,并同时建立使用部门物品使用登记卡,标明财产编号,使用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本部门的物品领用情况。

2.对基建、工程改造项目中的全套固定资产要核算。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办公室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决算中详列项目清单,标明数量和金额,按验收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3.加强固定资产领用与报废的处理。固定资产在领用时应填写领料单,并在登记卡上签名,标明该设备已由其保管使用。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经逐级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4、严格对固定资产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发生调拨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由使用单位填写调拨申请单及调拨设备清单,经双方分局领导签章有效,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详见《__*三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办公室,计会科、监审室同时参与对分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各司其职,互相牵制。计会科在搞好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的基础上协助办公室搞好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如购入或工程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应办理入库,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对调出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移交手续;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参加鉴定、清理;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处理。在清查固定资产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帐卡相符。监审室则负责对固定资产购入或工程改造的监督审计,并对固定资产责任人的离任交接进行监督。

四、运用系统,改进系统。

目前我们采用的是通用财产管理系统管理固定资产,该系统有原则性强、功能齐全、操作简捷、通用性强,安全性强、标准化强、技术先进等特点,但该系统运用于银行和医院的财产管理,税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在规定和使用上都与其有差异,一些分类不适合税务系统的财产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一级科目分类太少,如土地、房屋、建筑物分类不包含园林绿化等二级分类,我们只能进行一级科目合并和新增二级分类等;

2、没有三级分类,象园林绿化工程等只能做总帐,分帐只能做附表,不能直接做卡片。

3、卡片中的折旧年限不正确,比如说汽车的使用年限是15年,而卡片最长都只有8年。

4、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有的不适合税务系统的管理需要,需要进行调整,如房屋及建筑物卡片帐改成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卡片帐、机械器具卡片帐改为专用设备卡片帐等。

房屋土地资产管理范文5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国有资产管理,完善我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我所在用的资产进行清产核查登记,摸清“家底”,达到帐实、帐帐、帐卡相符。将各类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清查基准日

2006年12月31日。

三、组织措施

为了进行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资产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作物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万建民

副组长:张保明、陈新华、齐秀改

成员:袁龙江、高卫东、段春兰、李文华、李克民、刘学芳、章以吉、赵勇生、顾平、李平。

所综合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清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清查内容

1.基本情况清理;

2.账务清查:人员基本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应收帐款情况、预付帐款情况、其它负债等;

3.固定资产清查:土地、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等;

4.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

五、工作时间安排

清查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至3月30日结束。

1.2007年1月20日-1月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兼职人员,培训兼职管理人员填表工作。

2.2月1日-3月30日为实施阶段。各单位进行自查登记、填表,将填好的资产清查登记表交到所综合办公室。所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登记表进行复查、核对,并贴上资产清查标签,填写基础表和汇总表,进行清查工作总结,按时上报上级部门。

六、部门分工

综合办公室负责兼职管理人员培训、账务清查登记、资产清查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科研处负责图书资料的清查登记工作;,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人事处负责人员基本情况的登记工作;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出租、车辆使用清查登记工作;

农场负责农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农机等资产登记工作;

各课题组负责所使用仪器设备清产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六、要求

1.各单位领导和国有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各单位资产占有情况,不得瞒报虚报资产。

房屋土地资产管理范文6

第一条房产资源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也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我校公有房产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和良好维护,发挥其作为办学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校公有房产管理改革,依据原国家教委、计委和建设部1992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是指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属于上海交通大学的所有房产资源(学校已分配使用权给教职工的家属住宅除外)。根据房产使用性质,学校公有房产共分六类:1、校党政机关用房;2、学院(系)及直属单位用房;3、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基地用房;4、公共服务用房;5、各类公寓用房;6、企业、商业等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所有在上海交通大学具有使用权属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产资源,其产权均属上海交通大学。

第四条学校资源配置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有房产配置和管理的重大决策,检查、监督本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公有房产进行配置、调整与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公有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的总目标,实行“学校所有、二级管理”体制,以“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协议约束”为基本原则。

第六条学校对校党政机关、学院(系)、直属单位进行公有房产的整体配置,根据各单位的建制、机构、人员等要素确定其主体用房和窗口联络用房配置的地域和面积。对建制在闵行校区的单位,学校将在徐汇校区集中设置窗口联络用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用房等。

第七条校党政机关、各学院(系)、直属单位对学校整体配置的房产资源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再配置,配置方案应报校资产管理处备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为配合学校即将试行的教学、科研等全成本核算改革,使学校房产资源达到最佳效益,各类房产资源费根据公有用房的地域、用途、性质和市场等因素,实行级差收费。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九条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校部各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接待室等。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结构、专项服务等因素,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费)”。

第十条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用于教学、实验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院系党政办公用房、资料室、会议接待室、教师办公用房、专用教室等。按照教学、实验及办公等需求,按学生人数、在编教职工人数、产出绩效等,进行整体定额配置,实行“有偿使用、定额补贴”。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基地用房,是指交叉学科综合性大平台、产学研工程中心、科研实验室等。实行统一管理、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协议约束、到期收回、有序流转的机制。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公用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活动场所、校医院、幼儿园、附属中小学、附属用房等。学校参照国家规划建筑指标,结合实际所承担的服务任务配置房产资源;学校实行总体调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公寓用房,是指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和家属公寓、博士后公寓等。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具体核定用房定额后,资产管理处负责调配,并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商业等经营性用房,是指校办企业、后勤企业和商业网点等使用学校的公有用房。凡经营性用房一律实行租赁协议管理,资产管理处与产业集团或后勤集团按其所使用的楼宇签订《用房租赁协议》,租赁方按协议规定向学校缴纳公共条件设施费,公共条件设施费可作为企业的成本开支。协议期限原则为3年。

第十五条为加强学校房产资源的统一归口管理,对各单位配置的公有用房(非经营性)实行协议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定期与用房使用单位签订《用房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关系。

第十六条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房,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书面告知资产管理处,用房调整所涉及的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用房申请,并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重新核算用房配置量,经学校批准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用房调配手续,并与所调配的单位签订《用房调配协议》,明确配置用房额度、退出用房期限及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七条在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划的前提下,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在学校土地上建造教学、实验及办公类(非经营性)用房,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与金额、楼宇用途、还贷方式等事项,不得动用教学的正常收入或应缴学校的学生学费用于还贷。申请报告经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资源配置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资产管理处与自筹资金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关系等事项。

学校根据自筹资金与房屋总造价的比例确定投资面积,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内学校给予其投资面积50%的奖励面积,计入该单位公有用房总额度中。第16年开始,这部分房产学校不再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在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划的前提下,学校企业在学校土地上自筹资金建造经营性用房,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项目论证报告,说明资金筹措方式、预计收益及投资回收期限等事项,论证报告经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资源配置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资产管理处与筹资建设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关系、使用年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各单位使用公有用房所需支付的费用,或因房产资源配置缺额应由学校补贴的费用,每年度资产管理处与相关单位共同核定后,由校财务处在与各单位年终结算时扣除或增补。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为推进学校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落实以楼养楼的良性发展模式,学校收取的房产资源费、公共条件设施费和房租等收益,原则上进入学校公有房产专项基金,用于学校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校园建设、住房改革等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办理楼宇和外场配套的移交手续,楼宇移交包括楼宇全部钥匙、竣工图纸资料、楼内设施设备配套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基建处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新建楼宇交接事项备忘录》;外场配套移交包括绿化、地下管线图纸及道路等,基建处与后勤保障处签订《新建楼宇的外场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学校新建楼宇竣工后,基建处负责完成整套工程资料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的归档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楼宇的房地产权证,基建处须提供完整的建筑竣工资料,并协助房地产权证的申办工作。

第二十三条为使学校房产得到良好维护,各类新建楼宇在竣工前二个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楼宇使用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楼宇进行前期介入、验收接管和进驻后的规范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公有用房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加层、拆除和增加隔断等工程项目。如确需进行上述工程,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手续,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学校认定许可出借的非经营性用房(后勤、图书馆、专用和公用教室、体育设施用房等),出借方须将出借事宜书面报校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出借,并由校资产管理处与借用人签订房屋出借协议,学校按协议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严禁各单位将使用的非经营性用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严禁将学校的房产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除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和所得收益外,还将收取违约期间使用面积每天10-20元/平方米的违约金。新晨

对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它用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学校公有用房的信息化管理,各单位使用的公有用房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有变更,须在一个月内向校资产管理处备案,以便及时更改。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使用的公有用房,凡闲置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或违规使用者,学校有权收回。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的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事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批准的应予以拆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校资产管理处依据本条例,制定与完善各类公有用房的管理办法或细则,物业、修建等专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