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法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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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法的作用

简述税法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避税行为;法制;规则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保证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规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也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税赋,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然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可见,避税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法,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如果避税主体为外资企业,更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损失,增加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一、我国反避税的现有法制规则和不足简述

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我国目前在反国际和国内避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该条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当前我国现有反避税法律手段还存在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反避税法律手段不足

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税收立法还不完善,条款过于简单,漏洞和空子较多,致使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遍避税束手无策。

(二)反避税的执法组织建设滞后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体制是: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分离的体制,税务管理机构可以发现企业的避税问题,但受执法手段的限制,只能进行有限的调查。稽查机构现有相应的执法手段,主是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对于并不违法的避税行为也显得出师无名。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反避税的要求。

(三)避税行为无法定的处罚依据

以追求避税效益为目的的交易是违反一般国家的税务条例的,所以应予严惩,以体现现阶段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任何对避税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税务机关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没相应的处罚依据,也只能补征税款了事。企业往往认为避税行为能成功最好,不成功也不吃亏。

二、关于我国反避税法制规则的措施探讨

从法制规则来看,完善税收立法来反避税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跨国纳税人的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制定防止转让定价和利用国际避税的单边立法

对跨国自然人而言,其避税手段主要是通过人和物的国际移动,消除其税收和管辖权之间的种种联系,“虚化”其居民身份,使有关国家难以按既定标准认定其居民身份;对跨国法人,则除了通过国际移动改变其居民身份特征外,还主要利用跨国公司内部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方法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反避税条款。如美国税法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以上的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无论是否为公司,是否于美国境内组建,是否为关联组织),直接或间接为同一权益所有或控制者,财政部长为防止规避或正确反映该类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所得,可对该组织的毛所得、扣除额、抵扣额或准备金加以调整或重新分配”。又如德国对企业不合常规的成本分摊、支出,以增加成本费用方式,降低所得税,称之为隐蔽性的盈利分配,可依适当的正常交易价格或合理利润,重新调控所得,补征所得税。

(二)通过行政立法,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由于不正当的避税手法有多种,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资、假联营、调节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因此反避税还有更为细致的特定的规则。目前在我虽然还没有全国性的系统反避税条例,但是在新颁布的税收暂行条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税的意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还应有更为完善的反避税条款,为税务部门提供反避税的执法依据,为企业提供行为准则。

(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以规定一般报告义务

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税务监控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的报告义务只有两个:一是对特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要求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并批准;二是对于关联企业管理费的分摊要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一些国家政府制定的单边反避税措施中,一般都规定纳税人与纳税义务相关事实负有某种报告义务。这些报告义务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的。通常主要两种立法形式:一是在单独税法的每一条独立条款中规定纳税人报告义务;二是在税法的总法典中,增设对整个税制或至少对税制中几个部份有效的一项或多项综合报告义务条款。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规定相应的报告义务,并明确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四)将避税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如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在税收争议中,一般认为税务部门所作认定为属实;如果要这一结论,那么由纳税人负责举证。在争议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五)加强反避税方面的跨国(地区)、跨行业合作

应当加强各地区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协作打击避税行为。目前我国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联系不够,缺乏协作。同时由于招商引资等原因,有些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而制定减免税政策,无形中为一些企业的避税行为创造了条件。为了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部门协调,形成反避税网络。

在对关联企业的的监控上,应尽快建立工商、经贸、金融、保险、税务、商检等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税源监控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通力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个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目前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仅靠国内获取的情报,是不可能彻底地妥善处理国际避税问题的。2001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我国每年收到的外国税务当局提供的情报近万份,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大量专项情报,税收情报国际联络网已初步建立。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市埸步伐的加快,对情报交换进行制度化和规程化已经十分必要。具体应包括:税收调查、税务审计、争取银行合作、加强同际合作等内容。

三、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强化反避税执法组织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加大税收惩罚力度

首先要理顺部门之间关系,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的配合,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为国家组织收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当前,税收执法的刚性不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违规者、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大税收违法惩罚力度。

在加强纳税申报制度、实行会计审计制度和利用现代化科技进行反避税工作的同时,应加强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海关一旦发现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权进行估价征税,海关可会同商检局对该批进出口货物进行认真检验鉴定。

(二)建立反避税的专业队伍与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并重

纳税人往往不去公开自己的避税过程,避税具有隐蔽性;而国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又使得避税渠道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税的专业队伍是必需的措施。另外,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也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和影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对于行政领导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于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说情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M].法律出版社,2005.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简述税法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出口退税;农产品;经济转型;国际贸易

一、简述我国出口退税机制

出口退税是税式支出的一个项目之一,而出口退税机制是指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一国家或地区为促进企业出口额度的增加,出口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提升,合理运用退税基本的作用,发挥出口退税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目的。不完全出口退税模式普遍应用于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上,在出口退税率上,则主要表现为浮动税率,且汇率调整相对频繁,尤其强调国家政府在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及退税率变动上的宏观调控作用。以出口退税机制要素来分,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素的实现功能,如实现退税行为;其二,要素的运行流程,如企业按照规定提出退税申请;其三,运行需求的支撑,如人民币汇率。

二、以农产品为例分析我国出口退税

1.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对于农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发展曲折,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按照出口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出口货物购进价格进行确定和以13%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如:2002年1月1日,并对将要出口的小麦、大米、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2004年1月1日,农产品及其相关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平均退税率比调整前略有提高,如:2004年1月1日,食用粉类和分割肉类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至13%,并对一部分资源性农产品取消出口退税。

2.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数量效应,2007年底全球爆发粮食危机,把稳定国内的粮食市场为主要的目标,我国宣布对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的取消,并且自2008年1月1日政策生效后,我国粮食全年出口160.4万吨,金额达6.7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分别同比减少82.4%,65.8%。其二,结构效应,主要体现在出口企业性质上。2008年为171.3亿美元,相比2007年增长10.1%;私营企业2007年出口116.2亿美元,2008年则为144.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在全部的出口额中,民营企业成为新的增长点,对全国农产品出口贡献了新的力量近10个百分点,成为第二大农产品出口主体。而部分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更有利于提高加工企业的出口,促进深加工,促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3.农产品出口退税存在的缺陷

首先,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不稳定,变动频繁,自金融危机以来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就做出了7次调整,关于农产品及其制品方面变化频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期规划,增加企业经营管理的困难,使得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其次,财力分配失衡,各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确,没有系统的制度保证农产品的出口退税,同时拖欠企业出口退税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加大经营财务成本、资产负债率高等,在某些方面,出口退税制度立法不够规范,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对行为无法及时给予处分。

4.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改良

(1)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及透明度原则,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从法律层次上提高出口退税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其稳定性。(2)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农产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并建立健全完善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增强出口退税政策在使用中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

表现在农产品出口退税上的缺陷,我们不难发现更多存在于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全局上的矛盾,针对政策的不稳定、税务分担不合理,应从立法层次上稳定出口退税率,最大限度让法律助于出口的增长;再者,加大出口退税专项转移支付,权责明确,消除灰色区域,从中央财政支出划拨,以减轻地方压力;最后,删除繁琐、多余的出口退税程序,制定差别化的出口退税政策,升级管理方式,真正达到位为出口企业服务的目的。

四、总结

单从农产品出口退税上,一斑窥豹,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在各个方面仍旧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在发现矛盾的基础上,尽早解决矛盾,制定严格的出口退税法律、稳定的出口退税率、使对出口退税机制的管理得到完善,用实践推动认知的深入,在实践中改良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从而促进经济长期有效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邢树东.出口退税与国民福祉[J].财经问题研究,2010.

[2]马云俊,段丽娜.调整出口退税率是福还是祸?[J].辽宁经济,2009.

[3]李苓.中国现阶段出口退税政策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4]陈飞.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2.

[5]赵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08.

简述税法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集团企业 现金池 涉税问题

20世纪80年代,现金池管理业务开始作为国际银行界一项全新的金融服务在国外兴起。90年代末,作为在现金池管理业务占据市场领先地位的美国花旗银行,于1999年把企业现金池管理业务引入了中国市场。中国本土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也与时俱进,利用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把现金池业务开展得风生水起。

一、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作用

对于提供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各大银行来说,给客户提供简单的资金收付管理服务显然不能满足某些客户的资金管理要求,也将会被市场所淘汰。根据客户具体的需求和特点,为客户量身打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个性化现金管理方案,提供更专业的、更具统合性的现金池管理业务,协助客户在确保资金有效流动的基础上,实现最大的资金管理收益,最大的资金价值,成为不二的选择。对于运行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各大集团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集团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越来越多,集团企业对于内部资金的集中化管理、流动性管理和收益性管理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如何强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升企业价值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成功运行的现金池业务,可以大大降低整个集团企业的财务费用,减少资金运行成本,而且可以强化集团企业内部控制的职能,防范集团企业资金风险,同时还可以集中集团企业资金,用于集团企业主业及其延伸发展的投资,增强企业后劲和竞争力,获取更大的投资效果和企业价值。

二、我国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主要运行模式

我国将cash pooling翻译成“现金池”,十分贴切、形象,也很准确(本文中的“现金”等同于“资金”理解)。集团企业总部开立一个母账户,各个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都单独开立一个子账户,每日在特定的时点,各子账户中的富余现金都会自动被上划到母账户中;同时,经各成员企业申请,母账户在指定日期将特定的申请款下划到各成员企业的子账户中。这样,集团企业总部借助于银行的专业服务,把下属的或者控制的各个公司(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现金集中起来“按需分配”管理,现金富余了就及时流入现金池,哪里现金短缺了就及时地流向那里。现金池中的现金不足时,甚至可以向银行进行资金融通,向现金池中“补水”。实际上,现金池是建立在委托贷款模式下的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融通,一般情况下,集团企业中的总部和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都选择同一个银行来运行现金池业务。目前,我国国内有以下三种常见的现金池管理运行模式:

1.集团结算中心母账户统一上划和下拨资金(以银行为委托贷款中介)。这种模式下,现金池管理业务就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内部,以集团企业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企业现金池母账户,一般由集团结算中心来管理,通过参加现金池的成员企业子账户向母账户每日在特定的时点,定时将各成员企业的现金池子账户中的富余现金余额上划到母账户中。每日现金池资金上划以后,成员企业子账户上保持现金余额为零或者目标余额。这个现金目标余额的设定通常是由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考虑自身资金使用的需求和库存现金额度等,和集团结算中心协商确定。实务中,这个目标余额的金额是很小的,主要是为了应急支取小额现金和一些银行代扣款项,如电话费、银行手续费等。同时,集团结算中心也可以根据本集团业务的特性和管理需要,向银行要求一日多次定时从子账户中上划款项到现金池。

为了更好地管理现金池中的现金,现金池各成员企业,一般是要提前数日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下划款的金额和日期,成员企业在接受到现金池下划款后才能进行资金支付,这对成员企业的现金流预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成员企业出现紧急的情形,需要使用现金池中的款项,但没有事前申请,则可以紧急申请下划款,但必须得到企业高层的审批。因为如所需资金金额较大,集团结算中心有可能需要提前支取一些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来准备下划款,这样会让集团损失一些资金的收益。为了避免频繁地下划款项,有些集团结算中心会和提供现金池服务的银行达成一个整个集团的日间贷款额度,然后分配给各个成员企业使用。各个成员企业和银行具体签订“透支业务合同”,享受规定额度的日间透支。每日,成员企业可以先在额度内进行正常的款项支付,这些透支的款项,集团结算中心会在每日特定的时点自动下划予以补足,不需要支付银行任何利息费用。但日间透资额度有时不够,税款和社保款等不能使用日间透资扣款等,需要申请现金池下划款才能进行支付,影响工作效率。

2.集团成立财务公司运营资金(以专业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此种模式实质上与以银行作为委托贷款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现金池模式类似,只不过是由集团专门成立的财务公司(独立的法人企业)代替了结算中心在现金池管理业务中扮演的角色。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人员自己处理现金池管理的相关业务,银行不再是委托贷款中介服务的提供商,只是提供单纯的资金支付结算中介服务,提供支持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先进技术系统,并提供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如能解决开具正规的金融票据的问题,将使现金池管理业务在形式上更加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子账户间先调配,然后由母账户、财务公司账户统一差额上划和下拨资金(调配后,以银行或者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这种模式下,现金池管理业务就是各现金池成员企业之间先进行资金的借贷,不足的或者富余的部分再由母账户或者财务公司统一差额来进行上划和下拨资金。这种模式其实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多了个“子账户间先自行调配资金”的动作,所起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三、关于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涉税问题

我国目前的现金池管理业务,主要涉及的税收有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1.现金池管理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根据前述的现金池的三种模式,可以知道,成员企业在现金池存款或者贷款。现金池的存款,除了“活期存款”,还会被用来做“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等,以期取得高于活期的利息收入。现金池的贷款,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一般利率会稍低于银行的同期同类利率。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明确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现金池业务而收到的利息,银行是有义务扣缴利息相关的营业税的,公司可以不主动申报利息的营业税;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参加现金池业务而收到的利息,各公司需要自行申报、缴纳利息相关的营业税。实务中,地方税务局还是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企业按月申报。好多人对于现金池业务中的“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存款类的利息收入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存在疑义,但为规避税务风险,建议还是考虑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印花税问题。现金池业务中的每一笔上划款和下划款的交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都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的税目申报、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但如果每笔划款交易都申报、缴纳印花税,将使得现金池业务无法顺利运行。实务中,一般是和银行协议约定“委托贷款业务”,采取额度管理的原则,任意时刻所有借款方使用的委托贷款的余额总数不超过总额度,此额度可循环使用,参加现金池业务的各公司第一年都按本公司在现金池中最高的单次实际发生额(存款或者贷款)来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次年在现金池中最高的单次实际发生额(存款或者贷款)超过第一年的,则超过部分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超过第一年最高额的,则可以不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照此类推。但这种做法虽然合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同还是个问题。

3.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现金池管理业务中涉及到存、贷款利率是否合理合法,贷款的金额是否合法,成员企业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列支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财务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嫌疑。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就是资本弱化、一般纳税调整事项和特别纳税调整等涉税问题。这些都是现金池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关于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利息问题

1.现金池管理业务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合理性问题。不管是采用哪种具体的现金池管理业务模式,集团企业都要参照国家确定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水平区间来商定本集团现金池业务适用的具体利率,不能使用异常高出或者异常低于正常利率的极不合理的利率。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首先要考虑利率的合法性,其次考虑利率的合理性,从而使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金额合理,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

现金池管理业务中,一个现金池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就是其他现金池成员企业的利息收入。如果考虑到成员企业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人为地将利息支出从低税率的成员企业转移到高税率的成员企业,或者将利息收入从高税率的成员企业转移到低税率的成员企业,但资金的借、贷和成员企业实际的业务需求等不能很好地匹配,那么这很容易引起税务当局的关注,给整个集团带来税务风险,因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条款,税务当局完全有依据、有可能对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作特别纳税调整。补税的同时,带来的是集团企业形象的毁灭。但实务中,有的现金池成员企业资金短缺时从现金池借款,一旦本企业现金池账户有现金,就会及时被上划到现金池母账户还借款,这样的借款就很难确定具体的借款利率,但计算出的借款利率要合理。这种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一定要避嫌,不能发生让税务局认为是转移定价或者资本弱化的情形,否则,就得不偿失了。

2.现金池管理业务成员企业的贷款金额和利息列支的合法性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有效、合理、合法的税前列支现金池相关的利息支出,必须严格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现金池业务中相关的票据要合法。现金池成员企业收到利息收入和支付利息费用时,大都没有开具或者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凭证,而是以内部的相关表格等资料作为凭证。实际上,专门成立的财务公司经批准可以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专业票据,可以合法地出具相关的利息收支票据;而作为非金融企业的现金池成员企业,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支的相关票据,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自己直接开具相关的票据。企业的税务人员千万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而不去申请开具现金池业务相关的合法票据。实务中,许多未取得合法、有效利息收支票据的现金池成员企业,对利息费用都进行了税前列支;而利息收入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建议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利息支出票据的企业,都不要税前列支这部分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也不要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而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来进行会计核算。

综上所述,集团企业在使用现金池业务时,要综合考虑资金运营的实际需要、实务操作的便利以及涉税风险的规避等多方面的因素,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现金池业务管理模式。同时,希望各级税务部门要密切关注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发展,走访、调研运行现金池业务的相关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针对现金池业务中存在的借贷款利率确定、票据的开具、有关税收计算和申报等给出明确的规定,更好地规范现金池业务的管理,为集团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为财务部经理、高级会计师)

参考文献

简述税法的作用范文4

关键词:石油企业 合理避税 风险 风险防范

一、石油企业合理避税的内涵

石油企业的合理避税就是指企业在不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律的前提之下,通过对企业自身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利用降低税赋的方式来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达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当前,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合理的利用税法中的相关优惠措施以及政策空白区,实现提高企业税后利益的避税方式成为了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重点。

二、石油企业合理避税可能存在的风险

企业的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石油企业在采用合理避税方式的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避税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通过各个风险对公司整体运作的影响程度来判断税收筹划过程中各种避税手段的可实行性。如果在避税的过程中若忽视避税风险的存在,必然导致避税的结果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给石油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

石油企业的避税风险主要是指在企业经营的“确定时期”内,由于避税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外部环境的各种不确定性,诸如企业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等,给石油企业避税方案的实施带来的相应的风险。此外,企业避税方案中的各种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的避税方案可能与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态度相关,其保守或激进都影响到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对避税的风险产生直接影响。

石油企业避税风险主要包括:避税成本无法收回、避税结果不能实现,甚至最终被认为是偷、逃税,触犯法律而获罪。这些风险在避税的过程中都要予以避免。

三、石油企业合理避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石油企业避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避税方案的设计、选择以及执行等都关系到企业避税的最终效果,而整个过程中都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直接相关,包括对避税环境的认识、对纳税政策的认识等。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具有相当的财务、税务知识,还应该有对应的法律和会计等专业知识,有洞察力和经济前景的预判能力,能够完全的胜任避税规划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同时还要有能够和税务机关良好的沟通能力。否则,将难以承担石油企业避税工作。

(二)企业预期的经济活动发生了改变

从本质上讲,避税就是根据企业自身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正常进行差异化的选择过程。对于石油企业而言,有时可能还包括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以及税收政策来进行选择。在避税的过程中,应该利用税收自身的税赋差别来进行选择,充分调动征税对象以及税率等来增加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但是,这些因素也反过来会制约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石油企业自身在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本来就具有复杂性以及高风险性,而企业在追求避税目的过程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自身的一些经营和发展,通过“损己”的方式来适应某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旦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与企业所预期的外界环境发生变化,之前的所有避税方案和措施都不能起到减少税收的作用时,将导致企业遭受损失,造成避税成本、甚至是加倍的损失。

四、石油企业合理避税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预先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工作

在进行避税方案的制定过程中,企业应该将避税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预期成本和收益等,按照利益最大化的方案来加以执行。在确定方案的过程中,尤其要考虑实际的可执行性,使之符合“成本—效益”的基本原则。

所有的避税方案都具有其两面性:其一,能够给避税筹划的人们带来较大的纳税利益,其具有的风险越大;其二,在制定避税方案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考虑到避税措施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其他成本,简单的讲就是一旦避税失误,带来的损失有可能比避税更多。这时,避税规划之前的“成本—效益”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当纳税发生的成本将比避税筹划带来的利益小时,该筹划则是成功、可行的,否则将是失败、不可取的。

(二)综合规划,降低风险

石油企业和其他的工业企业不同,其整个经营过程中都需要和各种税收部门打交道。而这些税收部门之间又是相互联系和关联的,一种税基的减小将导致两外一种或者是集中税基的增加。或者,在某一个税收期限内少缴纳部分税款,但是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者是多个税。这时,税收企业就要在整个税收期限内进行综合考虑,获得是“整体经济利益”,而非“局部环节的利益”,并将避税风险加以有效的分散,达到整体税收负担的减少。

避税规划是否能够给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其重点在于能够找到避税规划的切入点。避税规划具有多个切入点,诸如:缴税地点选择,税种的选择以及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选择。企业应该将这些切入点加以恰当而合适的组合,通过降低纳税的风险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常而言,石油企业的避税规划一般是通过采用多税种、多项目的方式来进行的。这样,当一种税种或一个项目失败之后,还能够利用其它的筹划方案和措施来加以弥补。

(三)提高石油企业避税规划人员的整体素质

避税规划人员是关系到石油企业避税成功与否的关键。由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多少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时,一定程度的税收政策变化就显得相当必要。通过避税规划,规划人员在掌握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之后,充分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尽量使得这些优惠政策使用到位,这样才能达到最终的避税规划目的和效果。

五、结语

通过分析石油企业合理避税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形成了对企业合理避税的再认识。同时,提出来防范合理避税风险的措施,给提高石油企业合理避税的成功率起到了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简述税法的作用范文5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审计正式命名的标志是( )审计院的建立。

A.秦朝 B.宋朝

C.汉朝 D.唐朝

2.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 )。

A. 日本股份制企业制度 B. 英国股份制企业制度

C. 美国合伙企业制度 D. 意大利合伙企业制度

3.注册会计师职业诞生的标志是( )。

A. 1581年威尼斯会计协会的创立 B. 1721年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

C. 1845年英国《公司法》的修订 D. 1853年苏格兰爱丁堡会计师协会的成立

4. 关于国家审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国家审计关系是经过授权形成的 B. 国家审计是独立性的审计

C. 国家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主体 D. 国家审计是有偿审计

5. 社会审计最主要的职能是( )。

A. 经济监督 B. 经济鉴证

C. 经济评价 D. 经济咨询

6.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造成的过失,属于( )。

A. 重大过失 B. 单方过失

C. 普通过失 D. 欺诈

7. 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是( )。

A. 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B.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C.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D. 记账

8. 从独立性来看,社会审计( )。

A. 仅仅与委托人独立,与被审计单位不独立

B. 仅仅与被审计单位独立,与委托人不独立

C. 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都独立

D. 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都不独立

9. 审计标准的相关性是指审计标准与被审计事项和( )相关联的程度。

A. 审计目标 B. 法律法规

C. 被审计单位 D. 审计人员

10. 审计对象可以概括为被审计单位的( )。

A. 会计资料 B. 经济活动

C. 财务收支 D. 财务报表

11. 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的是( )。

A. 建议改进权 B. 调查取证权

C. 检查权 D. 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

12. 审计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职责属于( )。

A. 会计师事务所 B. 内部审计机构

C. 国家审计机关 D. 审计研究所

二、多项选择题

1. 英国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早期注册会计师审计,其特点有( )。

A. 审计的对象是会计账目

B. 审计的目的是查错防弊

C. 审计方法是对账簿记录进行逐笔详细审查,

D. 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是社会公众

2. 审计的独立性包括( )。

A. 组织机构独立 B. 人员独立

C. 经济来源 D. 业务工作独立

3. 审计关系构成的要素有( )。

A.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B. 被审计单位

C. 注册会计师协会 D. 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

4. 我国审计组织由( )构成。

A. 国家审计机关 B. 内部审计机构

C. 会计师事务所 D. 资产评估机构

5. 以下项目中,属于审计标准的有( )。

A.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B. 公司法

C. 税法 D. 被审计单位的规章制度

6. 按审计目的和内容不同,审计可以分为( )。

A. 财政财务审计 B. 经济效益审计

C. 经济活动审计 D. 财经法纪审计

7.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制定的依据有( )。

A. 企业会计准则 B.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C.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D. 审计法

8.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中,具有法定效力的有( )。

A. 验资报告 B.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C. 季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D. 办理企业合并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

9. 审计准则的作用有( )。

A. 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B. 有利于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

C. 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结果的信任程度

D. 有利于实现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10.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包括( )。

A. 警告 B.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C. 暂停执业 D. 撤销

三、判断题

1. 审计就是查账,其目的就是查错揭弊。( )

2.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封存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3. 一般而言,如果审计报告是真实的,那么财务报表也必然是真实的。( )

4. 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

5.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 )

6. 只要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就可以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并签署审计报告。( )

7.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时,也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

8.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9. 从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来看,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都属于外部审计,但是二者的审计对象不同。( )

10.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标准。( )

四、问答题

1. 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2. 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各有何特点?

3. 简述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4. 简述审计的分类。

5. 审计准则和审计标准有什么区别?

6. 简述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7. 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8.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有哪些?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D 3. D 4. A 5. B

6. C 7. D 8. C 9. A 10. B

11. D 12. 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

2. ABD

3. ABD

4. ABC

5. ABCD

6. ABD

7. BC

8. ABCD

9. ABCD

10. ABCD

三、判断题

1.× 2. × 3.× 4.√ 5. ×

简述税法的作用范文6

    (一)农村微型企业概述 参考国外的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该《意见》将农村微型企业定义为:雇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创业者注册资金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笔者从处事易、借贷易、租地易、市场易等四个方面就现在的创业条件与经济萧条前的创业条件进行了一场调研。研究对象涉及了重庆市的30名工商管理专业人士、30名各级村官公务员、30名企业管理层人员、30名创业者、90名返乡农民工等五种不同组别的人群。这五组人群依次对处事易、借贷易、租地易、市场易等四个因素的创业条件做出评分,同时设定经济萧条前这四个因素的易度系数各自都是5,易度基数总和是20。调查结果见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各组人士普遍认为较之经济萧条前,当前创业的各项指数有所提高。加之目前创业的机会成本最小,企业更容易生存与发展,因此还是适合创业的。在调查中,有农民工表示,如果现在还犹豫创业,以后也就更下不了创业的决心了。以重庆市万盛区为例。截止2011年5月31日,万盛区已发展农村微型企业288户(其中,去年发展117户、今年以来发展171户),解决就业人员1626人、户均带动就业5.6人;共发放财政补助资金830.9万元、户均2.89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资金691.2万元(户均2.4万元)、区财政补助资金139.7万元(户均0.49万元)。反映出农村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就业,经济增长有着极大的作用。

    (二)农村微型企业经营模式选择 农村微型企业的经营模式由创业者自行选择,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经营模式。农村微型企业被资助者确定为“九类人群”,即大学毕业生、离岗失业者、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者、信息技术人员等,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万盛区在人群构成方面,申办微型企业的291人中,以返乡农民工为主,其达到了45.4%,而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分别只占19.3%、9.6%、1%、1.7%。反映出农民工是农村微型企业创业的主力军,而农民工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是最严重的,进而说明研究农村微型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必要性。

    二、农村微型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

    农村微型企业是雇佣员工(含不支付工资的投资者以及其亲属)少于10人、总资产少于所处行业小企业的平均额、在农村地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固定经营业务、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统一的规模细小的经济组织。对农民工这样一个资源少、创业知识缺乏、创业技能不高的特殊群体来说,这无疑是给他们提供了回乡投资兴业的平台。笔者经有关资料分析,将影响农民工创业的因素主要分为外部环境因素和自身能力因素,如图2所示。

    (一)融资难制约农村微型企业发展 农村微型企业抵押物缺失,信用较低。银行在商业化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的约束下,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一般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或财产抵押,而农村微型企业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寻求担保更为困难,大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降低了银行贷款的动力。

    (二)手续繁、门槛高、税赋重等因素制约发展 农村微型企业所面临的基层政府对其服务态度差、创业手续繁杂、门槛过高、税赋繁重等问题都制约着创业者的积极性。万盛区地税部门对农村微型企业税收基本上参照了个体户征税办法,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农村微型企业税赋与同规模的个体户基本持平。而国税部门,一是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户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而对农村微型企业采取了与其他企业相同的征管方式,即查账征收的办法,没有起征点;二是要求农村微型企业必须建立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因此,在从事需缴纳国税税种的行业中,部分农村微企业主认为与同规模的个体户相比税赋较重,而要求其建立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更是加重了负担,特别是对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财务管理知识、经营情况欠佳的农村微企业主来说无疑是“得了2、3万元的补助,找了个‘麻烦’”。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部分人员望而生畏,不愿意申办农村微型企业。

    (三)自身能力约束发展 一是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导致其发展能力受限。(1)随意选择投资项目,盲目决策。大多数农村微型企业没有进行市场调研,对市场形势缺乏足够的分析判断,发展定位不明,市场营销思路不清。主导产品同化严重,容易形成跟风发展的氛围。结果造成市场供大于求,恶性竞争,影响资金回收及运作,创业信心受到打击。从调查情况来看,农村微型企业的主要问题之一表现在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农村微型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同时,多数农村微型企业投资规模小,出口或销售市场占有份额较小,其发展能力受到很大制约。从图3可以看出,万盛区在产业构成方面,产业较为单一,种养殖业占一半以上,达到了56.6%,并且种植、养殖的规模也不大,特色不突出,主要集中在生猪、山羊、肉免、肉鸽、家禽的饲养。而技术含量和智力要求较高的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类产业分别只占2.1%和3.1%。反映出农村微型企业存在着产业构成比例严重失调,缺乏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等严重问题。

    (2)农村微型企业典型的经营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给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农村微型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企业管理者集权、家族化管理现象严重。农村微型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些管理者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甚至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农村微企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也阻碍了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进程。

    二是缺乏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忽略依法理财制度要求。(1)财会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使得不少会计账目不清。有的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有的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甚至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有的保留账外公款,即“公款私存”;有的不能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尽早解决问题,只有当出现重大问题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使经济危局难以挽回。(2)依法理财的观念淡薄,综合素质不高,跟不上新经济环境下的各种先进管理办法。

    从图4可以看出,万盛区在文化程度构成方面,低学历偏多、高学历偏少,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最多,接近三分之二,达到了63.6%。他们在参加创业培训、办理各种手续方面困难较大,创业能力、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和企业的“存活率”让人堪忧,而具备大专以上、高中(中专、技校)文化程度的人员分别只占10%、26.4%。反映出农村微型企业人员知识水平偏低,更无法意识到依法理财在农村微企中的重要性。

    三是财务管理风险意识淡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严重。(1)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财务杠杆作用,适度引进负债,提高自有资本的收益率,避免因过度增加企业负债而加大企业风险。创业环境有着多变性,特别是在经济萧条环境下,资金预算再考虑充分也可能存在问题,时常需要在创业过程中增加投资。(2)农村微型企业在进行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时,大多数都是依靠关系,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没有订立规范合同的观念。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能解决问题。即使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权利义务也不明确,甚至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成为无效合同,使权利主体丧失法律保障。

    三、农村微型企业财务管理加强对策

    (一)政府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在解决农村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当地政府应突破现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限制,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具体操作条款。重庆市政府指定专门的担保机构为农村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担保,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至1:5的比例向农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在原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基础上,万盛区扩大贷款对象,提高贷款额度,放宽担保条件,简化申贷程序,成立了区小额贷款创业担保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贷,农村微型企业可在两周内获得5-30万元贷款,并在两年内给予政府贴息。

    (二)政府开辟“绿色通道”,税赋降至最低 在前置许可办理方面,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开拓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农村微企业主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规模小、刚起步和资金短缺的特点,为他们开辟“绿色通道”,按照重在引导和后期规范的原则,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应降低准入门槛,只要达到基本条件,即可给予行政许可,然后待其正常经营后,再引导他们逐步规范经营行为和改善经营条件。在税收征管方面,有关部门应合理把握税收征管“宽”、“严”尺度,降低农村微型企业的税赋。万盛区工商分局加强与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的沟通和协调,按照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今年5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农村微型企业规模小、刚起步的特点,参照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办法,对农村微型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对确需实行查账征收的,可由指定单位免费为其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