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人民交通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人民交通论文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1

【关键词】景观设计 交通安全

景观设计是高等级公路及城市道路整体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有其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总体来说,栽植的植物有三大类功能:安全驾驶功能、美化功能和保护环境功能。

道路景观是指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上以一定速度通行时,视野中的道路及环境四维空间形象,同时,它也包含路外人视觉中对道路及其环境配合的宏观印象。

影响道路景观构成的主要因素是道路性质与用路者的视觉特性。由于这些性质、特性不同,对景观设计、建筑尺度也会有不同的要求。

论文主要从高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这两个角度来研究景观设计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及设计原则。

1.高等级公路

路旁栽植设计

(一)视线引导及线形预告栽植

路旁栽植主要是提高行驶的安全性,其次是协调高等级公路的环境景观。驾驶人员的视觉判断能力与车辆及速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车速高时,驾驶员注视前方的距离越远,从而导致视野变窄(驾驶人员的视野仅有40度左右),其主要集中力是观察视点较远路幅的线形变化状况以及道路的现行情况。为避免驾驶人员因判断错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必须要使驾驶人员能明白无误地了解其道路的线形。

解决视觉与线形的关系,其出发点在于研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从驾驶人员的角度分析路线的立体线形设计是否顺适,是否容易产生判断错误或存在盲区。

因此路旁栽植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1)在曲线半径R=700m以下的小半径,凸型竖曲线顶部及平面线形的右转曲线段应在路旁栽植。

(2)在凸型竖曲线爬坡一侧有弯道时,为能预估曲线的弯曲程度,可在曲线内侧部位路旁栽植,其树高在3m以上。

(3)填方路段路肩处应进行栽植,并应根据曲线半径的大小及背景等条件考虑。树木的间距一般取1m-5m,树高应选1m-3m左右的中高树。

(二)适光栽植

由于高速公路上行车速度快,为使驾驶员能很快地看清路况,辨清路线,对路旁栽植有以下要求:

(1)为解决突然出入隧道时司机视力难以适应明暗突变的状况,在隧道进出口附近可密植。

(2)对低填方且大交通量的长辅道上,可以在主线与辅道之间植树,以达到遮光防止夜间眩目的目的;白天也可遮隔辅道和高速公路,达到保护沿途环境和保持视觉舒适性的效果。

(三)突出目标栽植

这种栽植主要是从驾驶员的心理或视线上的考虑,达到提示或引起驾驶员重视的目的。

(1)在单调地形延续不变的适当路段栽植。连续填方地段,应在坡顶、坡面种植1m-3m左右的树木;挖方地段,则宜在坡脚栽植不高于1.0m 的矮树及花木等,坡面只宜播种花草。这种栽植可以消除因景观单调使大脑易于产生的困倦和疲劳,还能起到突出目标的作用。

(2)在沿途景观、地形无甚变化及因长途驾驶难以判断所经地时,要在休息、服务、联络、进出口等设施构造物前适当里程处,栽植与沿途植被不同的树木。比如,在周围原是常绿针叶树的地方,宜栽阔叶树;在落叶处,则用常绿针叶树效果更好。

(四)防灾栽植

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有时会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如雷、电、风、雨、火的影响而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要在景观设计方面进行预防。

(1)选择防雷用的树木,要求成长快,能够很快发挥作用,分枝性好且枝叶密度大的,可采用30m以上的间隔进行栽植。

(2)在风大处,如海岸沿线、平原填方地带、隧道进出口和挖方地带的断开处,应进行防风栽植,海岸沿线,还应选择耐盐树种等。

中央分隔带的景观设计

中央分隔带植树的功能要求主要是遮蔽眩光、引导视线和协调景观。

(1)中央分隔带的植树间距以不小于中央分隔带的设计宽度为原则,一般为3m或<3m。

(2)进行栽植设计时,要考虑道路的结构、地区条件和土质特性、栽植后的维修管理等来决定栽植形式和树种等方面。

(3)树高要从司机驾驶车辆座位的平均高度考虑,以高出路面1.5m为准,并在考虑纵坡等条件的基础上,按高出地面1.5m-2.5m的范围变化。

(4)在直线平坡地带,树木应种在中央分隔带的中线上,当平曲线半径过小时,应将植物中线定在靠近曲线内侧车道的路缘带上,以保证其行车视线。

(5)在中央分隔带每2km的范围内设计一个开口,在接近开口端的6m范围内应停止栽树,保证视线不受阻。

(6)在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部分,应栽植1.5m以下高度的树木,以防止眩光,并引导视线。

(7)在中央分隔带植树,还要考虑选择对废气排放有抵抗能力、而且容易修剪、下枝生长缓慢的树种。

2.城市道路

现代城市道路景观设计的概念中,车速一般以40―60km/h作为界限,在此之上,街景要考虑车速影响,反之车速则不成为环境控制因素。换而言之,也就是将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为线形景观设计的对象;商业街、居住区道路仍可根据一般街道美学概念处理环境及景观问题。

关于城市快速路与主干路景观问题可归纳为两个重点问题:

(1)线形设计要突破以往以交叉口作为节点的折线连接手法,要将道路自身作为几何线形设计的对象。

(2)道路两侧建筑也要有变化,宜高低有错,这样可以从天际看清楚建筑物的轮廓线,这种高低变化和必要的绿地配合形成一种虚实变化,会使环境充满时代气息。

为了美化街道,同时在盛夏可以为行人遮阳,应进行道路绿化设计。它包括人行道绿化、分车带绿化、基础绿带、防护绿带以及广场、停车场绿化和街头休息绿化等形式。城市道路绿化宽度宜为道路红线宽度的15%―30%,对游览性道路、滨河路及有特殊美化要求的道路可适当提高绿化比例。设计规则如下:

(1)在距交通信号灯、标志牌及其它交通设施的停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树木枝叶遮挡;同时,绿化不应遮挡路灯照明。

(2)分隔带与人行道上的树的枝叶不得侵入道路限界。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道路面标高1.2m的树木;弯道外侧应加密种植以诱导视线。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植树的分隔带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5m。

(3)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宽度的要求,株距为4―10m。树池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不宜小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不宜小于1.2m×1.8m。

(4)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的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于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坐椅、水池和林荫小道。对于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5)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障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风景区停车场,应允分利用原有自然树木为车辆遮阳,因地制宜布置车位。

(6)改造旧路时,应注意保护现有绿化,尤其是现有树木。

参考文献:

[1] 杨晓光等,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 叶一飞,杨少伟,高速公路设计,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3] 陈胜营,汪亚干,张剑飞,公路设计指南,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4] 金仲秋,夏连学,公路设计,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5] 张殿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指南,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6] 肖贵平,朱晓宁,交通安全工程,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2

中图分类号:U21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本文从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功能、构成、以及系统的外部电源方案等方面对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进行了简述。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中压网络的概念,中压网络有两大属性:一是电压等级,二是构成形式。轨道交通配电作为轨道交通的重要构成部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来探讨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节能措施和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具有七大功能,分别是全方位的服务功能、故障自救功能、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防止误操作的功能、方便灵活的调度功能、完善的控制、显示和计量功能以及电磁兼容功能。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由主变电所、牵引变电系统以及变配电系统三部分组成。集中式供电中,根据功能对交通供电系统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主变电所、外部电源、电力监控系统、牵引供电系统,而在分散式供电中,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可以分为:外部电源、牵引供电系统、(电源开闭所)、电力监控系统以及动力照明配电系统。

2、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外接电源方式城市的轨道线路交通系统的外部供应电源方案需要根据城市的电力系统电网的不同构成而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通常情况下可采用的有集中安装式、分散安装式、混合搭配式等不同的搭配形式。

作为城市内部电网的特殊组成部分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其用电的线路范围多数在10km到30km。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外接电源方式,主要有集中安装式、分散安装式、混合搭配式等不同的搭配形式。但是在具体采用方式上,首先就是需要确定所需供应的电力负荷,然后再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发展规划中的路网规划、城市所处区域的电力电网结构特点、电网工程和路网工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从而确定方案。2.1混合安装式供电方案。混合安装式供电是将前两种方式结合而产生的,一般来说是以集中安装式供电方式为主,在沿途的个别地段引入城市电网来进行电力补充,使整个供电系统更加完善。这就是混合安装式供电。北京地铁一线和环线、武汉轨道系统、青岛地铁南北线工程都是典型的混合安装式。通过中压电缆,纵向是把主变电所和牵引变电所、以及降压变电所连接起来,而横向则是把整个文线路的所有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分别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中压网络。根据电网的用途不同,一般把为牵引变电所提供电力的的中压网络,称为牵引供电网络;同理,一般把为降压变电所提供电力的中压网络称之为动力照明系统。

中压网络的属性特点:一是电压等级,二是构成形式。在供电系统中,中压网络不是其独立的子系统,但是它却可以成为供电系统的核心。它的设计牵扯到外部电源方案、主变电所的位置及数目、牵引变电所及降压变电所的位置与数目、降压变电所与牵引变电所的主接线等。

2.2集中安装式供电方案。城市轨道交通的路网沿线,依据运输工具所需的电力负荷和线路本身的特点架设专用的变电所,这种用沿途的主变电所来供电的设计称为集中安装式供电方案。一般来说主变电所供应的电压为110kV,经过变电所的降压处理后会变成35kV或10kV,从而供应下级变电所。集中安装式供电,可以让城市的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称为一个独立的电力系统,便于管理和维护。上海、香港、德黑兰等城市的地铁就是集中安装式供电。2.3分散安装式供电方案。城市轨道交通的路网沿线直接由城市电力电网引进电源,称为分散安装式供电。这种供电的电压一般是10kV等级。分散安装式供电系统在线路上需要保证每座变电所均获得双回路电源,同时要求沿线有足够的电源接入点和电力负荷。沈阳地铁、长春轻轨、大连轻轨、北京城铁、北京地铁5号线等都是分散安装式供电。

3、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节能措施分析

3.1采用智能化的软件系统。在电力监控系统中加入远程抄表功能,采集供电、用电设备电量进行分类统计,便于分析各类用电设备的耗电成本,改进可控设备用电成本。电力系统中采用的能量管理软件系统EMS,是在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系统 SCADA 的基础上加入经济调度软件 EDC、高级应用软件PAS、负荷管理软件 LM 等模块,根据系统采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调度分析、决策和控制,主要目标是提高对电力系统的自动控制水平,提高供电质量和改善运行的经济性。在轨道交通供电系统中可借鉴该系统的部分模块功能,对用电供电设备进行综合分析,对高耗能设备进行重点跟踪。另外,还可借鉴电力系统的智能系统和专家系统功能。

3.2牵引直流系统的经济运行。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供电系统一般采用直流供电制式,正常情况下,牵引变电所、接触网采用双机组运行、双边供电方式,接触网损耗最小。整流机组根据有功功率损耗量、无功功率损耗量选择最佳的运行方式,一般采用两台整流机组并联运行。在满足负载率和谐波的前提下,当一台牵引整流机组退出运行时,采用单机组双边供电方式,可减少牵引网的附加损耗。另外,合理确定牵引变压器的容量,其负载率在95% 左右,使其高效运行,并能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空载损耗。

3.3合理调整供电系统运行方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编制一个晚上和前期轻负荷运行方式,用程控方式实现,操作方便,同时还有利于调整系统功率因数。如果不具备合环换电条件,晚上可停止全部整流变和系统一半配电变运行,可以减少系统三分之一的变损线损。北京地铁 10 号线采用了分散供电模式,在开闭所采用合环选跳功能,在进线开关和母线倒闸过程中保证了供电的连续性,倒闸操作方便灵活,更便于运行方式调整,值得借鉴。

同时,合理采用潮流分析方法。潮流分析主要用于研究运行方式、安全经济指标。供电系统初次投入运行时进行潮流分析,以便确定电压分布和功率分布,确定变压器的抽头位置和判断无功补偿量的大小,并确定正常的运行方式和防止无功过补偿现象发生,便于供电系统的经济运行。

3.4变压器的节电。第三代节能型变压器S7、SL7、S9 系列空载损耗下降 38%~46%,负载损耗下降 25%~32%。四代非晶态变压器的空载损耗较 S7、S9 系列下降 70%~80%,负载损耗下降 20%~30%。通过更换高能耗变压器以便减少输配电的损耗。另外可考虑选用变容变压器,解决初期和远期,白天和晚上的负荷差问题。

在集中供电方式中可考虑初近期和远期的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台数分离,并结合共享方式考虑。在满足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减少初期的变压器的投入数量,根据负荷变化增加变压器的数量,调度手段上可根据负荷情况变化投退变压器,方式灵活,还可减少初期投资和降低运营电能损耗。

在运行方式上尽量满足变压器和线路的经济负荷率,调整负荷曲线和平衡三相负荷,设计时合理分布,当负荷变化大时应该进行调整。变压器的负荷率偏低的问题,可考虑在轻负荷时采用一备一运的运行方式。

4、结束语综上所述,供电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中较为关键的系统之一,目前城市轨道交通问题的供电问题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经营,已经基本解决了可靠性的问题。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怎样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进度,对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供电系统进行节能方面的研究和规划,将供电系统的节能技术和方法充分的应用到城市轨道交通的供电系统节能之中,促使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节能优化。

参考文献:

[1]周剑鸿; 王晓保; 王志荣; 辛洁晴; 董世光; 张智勇; 群; 王术合; 周晓薇; 王晨 海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关键技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新技术(第三集)2009-02-01中国会议

[2]刘开国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节能措施与经济运行电气时代2009-12-10期刊

[3]张颖; 张海波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中压网络的潮流分析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08-15期刊

[4]王博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的设备构成及应用中国铁路2008-12-15期刊

[5]李建民; 冯湘; 张志军 基于APF的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网侧谐波研究与抑制仪表技术与传感器2008-12-15期刊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3

 

关键词: 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即具有事故重大性。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根据1987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本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本解释的第2条、第4条、第8条都体现了在分清责任、后果、情节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的精神,司法操作性很强。但应当指出,第2条第1款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和第4条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这就在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性质有所不同,后者轻于前者。对司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

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3)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将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伤人员,反而将受害人员带离现场予以隐蔽或者遗弃,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情节考虑进去?《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

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参考文献】

{1}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阴剑峰,周加海,主编.共同犯罪中疑难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4

[关键词]历史社会地理 人群 社区 风俗 社会变迁

一 社会地理学的视角

明代地理学家王士性在其所著的《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有一段文字专论浙江风俗,他将全省十一府分为三个区域:“杭、嘉、湖平原水乡,是为泽国之民;金、衢、严、处丘陵险阻,是为山谷之民;宁、绍、台、温连山大海,是为海滨之民.三民各自为俗:泽国之民,舟楫为居,百货所聚,闾阎易于富贵,俗尚奢侈……;山谷之民,石气所钟,猛烈鸷愎,轻犯刑法,喜习俭素……;海滨之民,餐风宿水,百死一生,以有海利为生,不甚穷,以不通商贩,不甚富”……。”接着,他又分析了缙绅与众庶之间的阶级关系,杭、嘉、湖“缙绅气势大而众庶小”;金、衢、严、处“豪民颇负气,聚党与而傲缙绅”;宁、绍、台、温则“闾阎与缙绅相安”。在征引了前揭这段记载后,谭其骧先生认为:“这就是近世西方所谓社会地理学。”①

社会地理学(Social Geography)是人文地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人文地理学诸分支学科中,社会地理学的起步较晚。20世纪初,法国近代地理学创始人维达尔·白兰士(Vidal de la Blache,1845—1918)曾提出或然论和人对环境的适应与选择观点,认为:“自然为人类的居住规定了界限,并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人类对这些条件的反应或适应,则按照他自己的传统的生活方式而不同。”②这一观点奠定了社会地理学

——————————————————

①谭其骧:《与徐霞客差相同时的杰出的地理学家——王士性》,原载《纪念徐霞客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后收入《长水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95页。

②(美)普雷斯顿·詹姆斯(Preston E.James)著:《地理学思想史》第九章《法国和英国的新地理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7月,第232页。参见:(英)罗伯特·迪金森(Robert E.Dickinson)著《近代地理学创建人》,葛以德、林尔蔚、陈江、包森铭译,葛以德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11月,第237—241页;杨吾扬著:《地理学思想简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6月,第58—64页。

的理论基础。①国外的社会地理学自20世纪60年代初才开始发展起来,逐渐成为人文地理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中国大陆的社会地理学起步较晚,及至90年代,才随着人文地理学的逐渐恢复而受到关注。沈道齐、张小林指出:“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社会转型加快,社会问题愈加突出地显示出来,人文地理学者在加强对现实问题的研究中意识到需要开拓新的领域。于是发展出社会地理学,建立中国社会地理学的理论框架与内容体系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②

关于社会地理学,以往曾有论著做过一些界定。譬如,英国R.J.约翰斯顿主编的《人文地理学词典》就指出:社会地理学是对“有关空间中的社会关系以及支撑这些关系的空间结构的研究”③。台湾学者认为:“依地理观点来研究社会现象的学问称为社会地理学。人类的社会生活,各地各有其特质,研究其特质之所以造成的理由,乃至于因区域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性,是社会地理学主要课题。社会生活与人口、聚落、经济、交通乃至于政治、文化等问题相关,故社会地理学内容自与人文地理学内容难分。因此有人认为社会地理学为人文地理学之新名词,但社会地理学之与人文地理学,在研究立场上有别,将人类生活当做社会现象加以研究的倾向而言,前者较后者更强。”④《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列有“社会地理学”条,大陆学者李旭旦认为:“社会地理是人文地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研究各种不同社会集团的区域分布,分析比较社会类型及其形成过程。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类型,起源于特定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代表了对不同自然环境的一种反应。”⑤李旭旦还指出:早期的社会地理学研究主要包括人口地理、聚落地理与城市地理等方面,除此之外,还研究各种社会集团如游牧社会、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等的地理分布及其与环境的关系,社会地理学后来的发展侧重于联系解决社会实际问题⑥。李润田主编的《现代人文地理学》一书列有“社会文化地理学”一章,其中有关社会地理研究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社区的地理研究;社会现象的地理研究(包括社会关系的区位研究和社会问题的地理研究等)。其中所涉及的社区与环境、社区的中心与边界和社区空间结构及其影响等,实际上的内容即聚落地理和城市地理——这已不是当代社会地理学研究的内容了。不过,以不同的标准划分出各类社区,以及通过对社区的对比分析,凸显不同社区的独特性,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目前,人口地理、聚落地理和城市地理等均已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⑦,社会地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集团方面。对此,吴传钧认为,中国社会地理学要“研究社会集团的空间活动,地域性的行为地理,生活水平的研究与犯罪地理学”等。李剑如认为,当代社会地理学是一门“研究社会集团的空间类型、空间结构、空间过程以及各种社会问题及其地域集中性的科学”。沈道齐、张小林认为:社会地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活动空间地域特征及其规律的学科,它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探讨中国社会地理学的性质、对象与任务;社区地理研究;社会问题地域集中性的研究⑧。

——————————————

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32页,“法国地理学史”条;第432—433页,“维达尔·白兰士,P”条。

②沈道齐、张小林:《中国社会地理学综述》,载马戎、周星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上册,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59页。

③柴彦威等译,柴彦威、唐晓峰校,商务印书馆,2004年1月,第653页。

④石再添:《社会地理学》,载沙学浚主编《地理学》,见《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十一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18页。

⑤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215页。

⑥1987年金其铭、董新编著的《人文地理学导论》也列有“社会地理学”,基本上承袭了上文的观点。

⑦日本广岛女子大学助教授堤正信所著《集落の社会地理》(溪水社,1985年3月版),虽以“社会地理”为名,但实际上研究的就是聚落地理。

⑧参见沈道齐、张小林:《中国社会地理学综述》,载马戎、周星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上册,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62页。

综上所述,迄今为止,社会地理学的理论框架与内容体系尚未完全定型。社会地理学有时也被称为社会文化地理学,一般认为,用地理观点来研究社会文化现象的学科,即称为社会文化地理①,这说明社会地理学与文化地理学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②。社会地理学的出现,为人文地理学增添了活力,扩展了研究领域,提供了新的视角,从而逐渐成为人文地理学的一个新兴分支。

——————————————

①张其昀译:《人生地理学发达史(续)》(《地理杂志》第3卷第4期),将“文化地理”称为“高深的社会地理”。

②(英)R.J.约翰斯顿主编《人文地理学词典》曰:“经历了80年代整个人文科学的‘文化转向’,社会地理学和文化地理学开始混合为很少有知识连贯性的学科。”(第653页“社会地理学”条)

二 学界以往对社会地理现象的关注

历史社会地理在历史地理学中至今尚未占有一席之地③,但这并不等于说以往就没有学者注意到这方面的内容。人类生活广泛受环境影响,古往今来,有关这方面的观察和记录相当不少。晚清民国时期,不少西方地理学著作被翻译、引进中国,这对于中国地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张其昀译有法国白吕纳(Jean Brunhes)的《人生地理学发达史》,自民国十八年(1929年)九月起,连载于《地理杂志》第二卷第五期、第六期和第三卷第一期④,“人生地理学”亦即人文地理学。白吕纳是社会地理学奠基人维达尔·白兰士的弟子,根据白吕纳的看法,人文地理学是“研究各种人类生活,如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等,与自然地理学之各现象之相互的关系”⑤。人地关系自古以来就已存在,人地关系论自然成了学界关注的焦点。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之相互关系,成为人文地理学的重要理论和研究的中心课题。自然对于人类是主宰?还是影响?抑或是相关?这是人文地理学家分歧的焦点。主宰说者,认为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社会具有绝对的势力,“人者地之产物耳”;影响说者,认为社会活动的演进原因多多,地理因素只是众多原因之一而已。而主张相互关系论者,则认为人类受地理环境的支配,而地理环境亦受人类的影响⑥。白吕纳虔奉其师维达尔·白兰士的地理哲学,他的主要学术思想除了揭示人力足以改变环境的具体观念外,还认为人类之适应环境,其能动性实与其他生物迥然有别。一般生物对于环境的反应完全是机械被动的,而人类对于环境的反应则相当灵活和主动,“人类具有心灵的智慧,其心理因素,亦为决定人地关系的主要条件之一”⑦。

在西方人文地理学说的影响下⑧,当时出版的地理学著作,对于人地关系均相当重视。1928年出版的白眉初之《中国人文地理》⑨共分三卷,分别为“民族篇”、“民权篇”和“民生篇”。该书关注中国各地的物产盛衰、人类繁耗、民生衣食以及国家强弱等,尤其重视礼俗与民生(如实业、商业等),对于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类人群均加留意。作者指出:“风俗由于人为,然亦必因其气候、地势之不同,生活程度之不齐,民族性质之开闭,与夫文物之盛衰,而差等生焉。子贡曰:见其礼而知其政,闻其乐而知其德。古来设轩輶之采,以觇列国之风,则礼俗足以代表其民族之文野也,久矣。”除了关注民俗外,该书亦简要概述了汉族的派别(各类人群),对客家、福老、福州乡民(即俗传的三把刀)、堕民、九姓渔户和畲民等,均有涉及。当时,“社会地理学”的概念已在中国得到介绍,如1933年布鲁诺(白吕纳)原著、谌亚达译述的《人文地理学》中,即有两处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社会地理学”的丰富内涵。

————————————————

③有关历史社会地理总体上的理论探讨,主要有:王振忠:《社会史研究与历史社会地理》,《复旦学报》1991年第1期;吴宏岐、王洪瑞:《历史社会地理学的若干理论问题》,《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第33卷第3期,2004年5月。

④民国十九年(1930年)十一月商务印书馆出版有白菱汉著、张其昀译的《人生地理学史》,收入何炳松、刘秉麟主编“社会科学小丛书”。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十月世界书局出版有布鲁诺原著、谌亚达译述的《人文地理学》。此处的“白菱汉”、“布鲁诺”均是“白吕纳”的异译。

⑤张其昀译:《人生地理学发达史》,载《地理杂志》第2卷第5期,第46页。

⑥胡焕庸:《西洋人文地理学晚近之发展》,载《地理杂志》第2卷第3期,民国十八年(1929年)五月版。

⑦陈正祥:《现代地理学之观念与方法》七《法国地理学派及其特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81页。

⑧晚清时期有三部较有影响的人文地理学译著,即日人牧口常三郎著《人生地理学》(1906年)、世界语言文学研究会编辑部译《最新人生地理学》(1907年)和凌廷辉的《人生地理学》(1909年)。参见:邹振环著《晚清西方地理学在中国——以1815年至1911年西方地理学译著的传播与影响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4月,第210—211页。另参见:郭双林著《西潮激荡下的晚清地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⑨北平,建设图书馆,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

张其昀除了译介白吕纳的著作外,自己也有不少相关的著述。如《江浙二省人文地理之比较》一文①,对于浙江宁波商人和江苏洞庭商帮等皆有论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张其昀出版《中国人地关系概论》一书,全书分四章,分别为“平原地带”、“丘陵地带”、“高原地带”和“高山地带”。该书“以中国之地势为经,气候、水利、人口、资源、实业、交通、都市、民族、国防等项为纬,就本国地理之基本智(知)识作系统之说明”②。其中,对于各地人群与地理环境之关系多所关注,如曰:“徽州茶叶品质最优,徽州六邑,地狭人稠,即在丰年,米粮仅敷三月之食,幸赖茶叶所得,以为挹注。徽州茶商散布全国,有‘无徽不成镇’之语。”③又如,“海滨之民习于波涛,帆影足迹交于南北两洋,宁波商人其代表也”④。张其昀对于人地关系的描述方法,与王士性对浙江的分析可谓一脉相承(只是在更大的范围上广而言之)。至于更细致的研究,早在民国十七年(1928年)和二十五年(1936年),张其昀就分别出版《本国地理》两种计五册,后于1957年稍加删节,总名之曰《中国区域志》甲、乙二编。其中,有不少内容与社会地理相关。张其昀认为:“区域地理(Regional geography)乃治地理学之正轨也。《礼·王制》篇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此虽陈言,而卓然为一天然区域(National region)之定义。”⑤“天然区域”是《中国区域志》的核心概念,根据他的定义:“大凡地理环境相同之处,其生活状况亦必大同小异,若此之地,谓之天然区域。”⑥在接受西方地理学理论的同时,张其昀也努力发掘人文地理学的本土资源,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天然区域”的内涵:

地形与气候,为环境之二大要素。先知一地之地形气候,则于其地之风土人情,思过半矣。盖水道之缓急,视乎地形而定;水量之大小,视乎气候而定;而农田之肥瘠,又视乎水利而定。草木之生长,与气候有关;矿产之采掘,与地质有关;而职业之分布,又与物产之分布有关。贸易之盛衰,系乎水陆之交通;人烟之疏密,系乎富源之厚薄;而水陆转输,货物集散之点,又必有都会之兴起焉。凡大都会皆有其经济之基础,交通之孔道,街市之面目,风俗之流衍;而其所以致此者,皆有自然之趋势,可以往复推寻者也。由此观之,地理事实非偶然者也,非孤立者也,有相互之作用焉,有合理之解释与明晰之系统焉。不特须知其然,而且须求其所以然,且惟能见其所以然,故于当然之事实,亦觉豁然贯通,见之愈为明切。是以欲用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地理,必须认明天然区域,而不当囿于省界。⑦

————————————————————

①《地理杂志》第2卷第5期。

②张其昀著:《中国人地关系概论》,“史地丛刊”,该书为当时的教育部委托国立浙江大学史地教育研究室编辑,大东书局,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二月。

③《中国人地关系概论》第一章《丘陵地带》,第23—24页。

④《中国人地关系概论》第一章《丘陵地带》,第25页。

⑤《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现代国民基本知识丛书”第五辑,1958年1月,第62页。

⑥《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2页。

⑦《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2页。

《中国区域志》一书,不囿于省界,而根据地形、气候、物产、人口、语言、交通、风俗和历史等种种要素,“参伍稽考,分析综合”,将中国分为黄河三角洲、大湖区域、大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区、珠江三角洲、岭南山地、海南岛、云贵高原、西南三大峡谷区、四川盆地、秦岭汉水区、陕甘盆地、黄河上流区、山西高原、海河流域、东北二大半岛、关东草原、白山黑水区、塞北草原、外蒙高原、准噶尔盆地、塔里木盆地和西藏高原二十三个“天然区域”。在“导言”中,张其昀就以安徽省为例,说明“天然区域”及其内部的诸多要素。他认为安徽省的天然区域,明显可分为三区:北部属于淮水流域,中部属于大江流域,东南一小部分,属于浙江上流的徽港流域。地形、水利、气候各不相同,生计亦迥然有异,如“安徽之东南部,山多田少,生计艰难,故壮者多行役四方,徽州商人,到处有之”。他并且认为,“徽州之徽港,与浙江之婺港、衢港,同为浙水之上源,分隶二省,非通论也。吾人研究地理,要当注意天然形势,应分则分,应合则合,观其会通,而明其大纲,庶不至有重复割裂之烦,与源委不清之弊也!”①揆诸实际,皖南的徽州与浙江的淳安等地,不仅同属新安江流域,而且人群、方言和建筑等均大同小异,可见张其昀的说法的确颇有见地。

《中国区域志》一书,非常注意各“天然区域”内的“富源”和“民生”及其“风俗”。所谓富源,主要是指各地的物产,譬如“徽州六县,山多田少,即在丰年,米粮亦仅敷三月之食,幸赖茶叶之所得以为挹注。徽茶为徽州出产之王,徽州各县几至无家无茶园茶场,一至立夏(五月六日),家家筹备摘茶,总计茶户、茶工、茶商、茶贩,徽州人民之生计,有十分之九与茶业有关。我国绿茶品质以徽州婺源县为最优,红茶以徽州祁门县为最优。婺源北乡鄣山茶,香味沁人心脾,尤为名贵。上海出口绿茶,箱上大字多标名‘鄣山某茶’,藉其名贵以召外人重视。徽州虽属安徽,但徽州绿茶非由芜湖出口,而由杭州运至上海出口,祁门红茶由江西九江出口,水运有关于商业,于此可见。徽州茶占全国产额四分之一,徽州六邑每年产茶四十万担,每年以最低山价之三十元计算,即有一千二百万元。上海绿茶外销市况,几视徽州产额之丰歉为转移。江浙两省,民间日用之茶,尤以徽茶为最盛行,即北平、天津、汉口、广州各大埠,茶叶店肆,类为徽州茶商所设……”②因此,徽州的风俗及民生,“因山多田少,生计艰难,壮者佣于四方,善识低昂,故亦有以货殖为恒产者”③,“徽州人素以善于经商见称,挟其土产茶叶,远游全国,各省商业,殆无不有徽帮者”④。尽管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看,茶业经营只是徽州民生所赖的一个方面,“无徽不成镇”局面的形成,亦不仅与徽商的茶业贸易有关,但《中国区域志》重视

地理环境、物产与生活方式之间的关系,却极富启发意义,在以往的地理学著作中,也是别开生面的。

除了徽州外,张其昀对各地其他人群的分析,亦颇耐人寻味。如对山西风俗,他指出:“俭,美德也,亦山西人最显著之风俗也。盖晋省山岳重叠,天寒地瘠,可耕之田甚少,物料须仰给于燕豫秦中,又苦于舟楫不通,是以坚忍俭啬,忧深思远,此乃环境之影响,不得不然。农夫夏秋在野,冬春在矿,商贾勤贸易,妇女勤纺织,可谓地无遗利,人无遗力也。民间终岁劳苦,不敢少休,吝啬迫隘,而好储蓄。即家钜万,亦务多积聚,淡泊自安,毫无奢华。……山西人善治生,其节财之法,往往为他处所罕见。……山西人最善经商,亦受地理环境之影响。盖土瘠民劳,每遇凶荒则负担赴外境,谓之赴熟,无安土重迁之习惯,一也。晋人善治生,多藏蓄,计较分毫,长于理财,二也。河东有盐铁之饶,贸易遍于各省,其商人‘任重而道远’,皆能忍耐,处事有恒,三也。”⑤自明代以来,山西商人闻名遐迩,成为执中国商界之牛耳的两大巨擘之一。以往虽然也有不少著作论及山西的自然环境与从商习俗形成的关系,但此处张氏较为全面的分析仍有其独到之处。又如,对于江南风俗,张其昀认为亦深受风土之影响:

(一)郊无旷土,阡陌如绣,有古井田遗意。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姓名其村巷。地方自治,素称修明。至江浙二省人口之密,不但冠于中国,即在世界各国亦无其比。

(二)东南财赋之区,男女皆能自立,地饶多利,俗尚纷华。崇栋宇,丰庖厨,嫁娶丧葬,浮侈过度。

——————————————

①《中国区域志》甲编《导言》,第63页。

②《中国区域志》乙编第七章《东南沿海区》,第106—107页。

③《中国区域志》甲编第四章《东南沿海区》,第171—172页。

④《中国区域志》乙编第七章《东南沿海区》,第111页。

⑤《中国区域志》甲编第十四章《山西高原》,第349—351页。

(三)“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颖异之材,挺生是邦,喜文艺而厌凡鄙,出自天性。布衣之士,率能摛章染翰,其格甚美。

(四)水土柔和,语音清切,春秋佳日,游侣如云。吴人善诙谐滑稽,谈言微中;又多闲情韵事,此皆交际频繁之故也。①

上述的分析,与王士性、张瀚和谢肇淛等人的记载颇有异曲同工之妙。虽然,或许我们并不满足于类似的描述,甚至有的学者可以“科学”地认为这样的描述失之“笼统”②,但由此亦不难想见学界对于社会地理的关注可谓不绝如缕,未曾间断。只是中国大陆自建国以后近30年,因人文地理长期遭受冷落③,故而对社会地理之关注亦遂乏人问津。

————————————

①《中国区域志》甲编第三章《大江三角洲》,第142—143页。

②在一定程度上我也认同这样的观点,但基于社会地理现象本身的纷繁复杂,许多情况下并无绝对明确的界限,数量统计固然“科学”,但“笼统”有时较之绝对的“科学”,或许更能大致概括和揭示社会现象的总体特征。

转贴于 三 历史社会地理学的研究内涵

历史社会地理是研究历史时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变迁,研究地理因素对社会文化现象的影响,以及社会风尚的区域特征,等等。参照当代社会地理学的框架,我以为,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时期社区的地理研究

社区是包括人口、地域及社会关系的社会实体。换言之,社区既是一群居民,又是一个地理区位,同时它还代表着一种生活方式。社区的数量众多,其分布可以说是无所不在④。此前有关社区的研究,绝大部分来自社会文化人类学方面,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当代社区的现状⑤。实际上,历史时期的社区研究⑥,亦可借鉴当代社会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早在1948年,就已指出,社区研究与历史是相通的,他认为:“社区分析的初步工作是

——————————————————

③参见谭其骧《历中人文地理研究发凡与举例》,载《历史地理》第十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

④参见:蔡宏进著《社区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6月,第1—26页。在中国大陆,刘君德、靳润成、张俊芳编著有《中国社区地理》,“中国人文地理丛书”,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

⑤关于这一点,参见王铭铭所著《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社会学人类学论丛”第三卷,1997年4月;《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6月。

⑥历史学界对“社区”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论著,如乔志强认为:“简言之,社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区性社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社会,社区可分为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两大类型。另外,少数民族也属于一个特定的社区。”(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2月,第125页)。张研曾发表《试论清代的社区》(《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一文,她认为:“社区兼有社会和地理的空间概念。清代的社区可以说就是清代的区域社会。这种区域社会是清人以家庭、家族、宗族、乡族及保甲、里甲、坊厢等形式聚居其中、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产生各种互动关系而共生共存的社会地理空间。清代的社区与其他时代的社区一样,存在或重叠、或交错、或平行的多种形态,如法定社区、自然社区、专能社区、政治社区、经济社区、精神社区、民族社区等。多种形态的诸多社区构成了清代社会。……”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详见张研著《清代社会的慢变量》(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另外,卞利也有《社会史研究的典型区域——明清徽州社区解剖》,载《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显然,他们有的是将“社区”当作“区域社会”的代名词,有的将之当成“地区”的代名词。不过,也有一些学者是将“社区”视作其内居民具有高度认同感和凝聚力、范围适中的区域,以此为视角,研究社区内的人群、空间、文化、组织和认同等问题。如郑振满《神庙祭典与社区发展模式——莆阳江口平原的例证》 (载《史林》1995年第1期)、陈春声《乡村神庙系统与社区历史的演变——以樟林为例》(载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下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第725—761页)等文,虽未对“社区”下直接的定义,但其内涵大致如此。王振忠《明清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影响》(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参见王振忠著《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4月,第120—157页)、《明清以来汉口的徽商与徽州人社区》(“中国的城市生活:十四至二十世纪”学术研讨会,台湾暨南大学,2001年12月)二文,则直接而具体地将“社区”视作居民、地理区位和生活方式的结合。

在一定时空坐落中去描画出一地方人民所赖以生活的社会结构。在这一层上可以说是和历史学的工作相通的。社区分析在目前虽则常以当前的社区作研究对象,但这只是为了方便的原因,如果历史材料充分的话,任何时代的社区都同样可作分析对象。”①也就是说,社区研究的对象是现代社区还是历史时期的社区,主要看资料的情况来决定。而从资料的角度来看,在历史时期,有的地区保留下来的民间档案文书相当丰富。比如说宋元明清一直到民国的徽州文书,数量就相当之多,其中就包含了相当丰富的乡村社区研究资料(我将这些资料称为村落文书)②,它的详细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讲甚至不亚于当代社会文化人类学者实地调查获得的资料。因此,运用这样的资料来研究历史时期的社区,显然是可行的。当然,与社会文化人类学的社区研究相比,历史社会地理更注重对历史资料的运用和解读,特别重视对基层乡土文化的研究,研究不同自然地理背景下,经过历史承继积淀而形成的乡土文化及其在异地的扩散和传播。

2.历史时期社会现象的地理研究

在历史社会地理中,如果说社区研究侧重于对人类生活空间的探讨③,那么社会现象则侧重于对社会生活方式的研究④。“生活方式是技艺的综合,是人群主动地求适应于地理环境的表现。生活方式的特殊、稳定和持久与否,大都要看地理环境之是否特殊与稳定”⑤。社会地理学将人类的生活方式导入地理学研究,“它指的是一个人类集团的成员学习到的传统品质——即人类学者所用的术语‘文化’,生活方式意味着一种民族的制度、风俗、态度、目的以及技能的复合体。维达尔指出,同样的环境对于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民具有不同的意义:生活方式是决定某一特定的人类集团将选择由自然提供的那种可能性的基本因素”⑥。生活方式的范围很广,如衣食住行、婚丧礼俗、休闲娱乐以及各类社会现象等。关于历史时期社会现象的地理研究,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人群研究:社会地理以人和社会为中心,特别关注社会群体类型。在历史时期,社会群体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形成,并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及行为准则的人们构成相对稳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方式。由于他们对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适应,故而在空间上表现为不同的分布类型⑦。因此,对于社会现象的研究,最重要的便是人群研究。社会地理的人群研究,主要是研究历史时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影响。

1994年业师邹逸麟先生主编的“区域人群文化丛书”⑧,在丛书前序中,我们首次提出了“区域人群”的概念。所谓区域人群,是指历史上特定时期具有明显区域特征、对中国

————————————————

①《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92页。

②参见拙文《清代前期徽州民间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间日用类书为例》,“中国日常生活的论述与实践”国际学术研讨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Discourses and Practices of Everyday Life in Imperial China”,2002年10月)论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纽约,2002年10月,待刊;《徽州村落文书的形成——以抄本二种为中心》,日本国文学研究资料馆、史料馆主持国际合作项目“历史档案的多国比较研究”第一次国际学术会议(“近世东亚的组织与文书”)论文,汉城,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2004年11月,待刊。

③日本京都大学教授水津一朗所著《新订社会地理学の基本问题——地域科学への试论》(大明堂,1980年6月版),即以“生活空间”为其主要研究内容。

④日本社会地理协会(Japanese Association of Geography for Social Life)所编的《社会地理》杂志,英文直译即作“社会生活的地理”(Geography for Social Life),该杂志于1947年创刊。

⑤(法)梭尔:《论生活方式》,载梭尔著、孙宕越编译《人文地理学原理》,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现代国民基本知识丛书”第四辑,1957年4月,第95页。

⑥《地理学思想史》第九章《法国和英国的新地理学》,第232页。

⑦参见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商务印书馆,1990年7月,第726页。

⑧该丛书由王振忠策划并任副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有《绍兴师爷》(王振忠著)、《徽州朝奉》(王磊著)、《山西票商》(安介生著)、《八旗子弟》(刘小萌著)、《钻天洞庭》(马学强著)、《苏州状元》(胡敏著)、《苏州梨园》(李家球著)、《香山匠人》(李家球著)、《宁波商人》(林树建著)、《两淮盐商》(韦明铧著)、《扬州瘦马》(韦明铧著)、《维扬优伶》(韦明铧著)、《秦淮粉黛》(剑奴著)和《九姓渔户》(剑奴著)等。

社会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人群,他们不仅有着纵向遗传和横向衍播的民俗传承,而且,其名称又是历史时期约定俗成的。如徽州朝奉、绍兴师爷、凤阳乞丐和山西票商等。有关区域人群,我们主要研究了地理环境与区域人群的生存、生活方式、区域社会心态、风俗习惯及其社会影响等①。

近年来,对汉族人群的研究,学界出现了不少富有学术价值的成果。譬如,乔健、刘贯文、李天生所著的《乐户:田野调查与历史追踪》(台北,唐山出版社,2001年9月版),通过为时两年的田野调查,在收集大量第一手文献的基础上,对山西乐户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认为:“乐户被排除于宗族组织之外,因而在亲属关系、祖先观念及祖先崇拜上与农民迥异。同时在道德与价值观念上、人际关系上、生活习惯上、婚姻与家庭以及宗教信仰诸方面都有独特的理念与行为。”②这是人类学者与历史学者结合,研究区域人群的一个成果。这部专著相当扎实,对于我们研究历史社会地理颇有启发③。又如,陈支平所著的《福建六大民系》(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认为:民系至少应当具备地域条件、人口因素、相对完整的社会活动体系,以及相对共同的文化和心理特征这四个要素。他将福建的汉人分成福州人、兴化人、闽南人④、闽北人、客家人和龙岩人六个民系,并对各个民系的分布、各个民系之间的相互交融、汉人民系与少数民族的血缘文化融合、福建汉人各民系的人文性格及福建汉民整体上的人文特征等,均做了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其中从社会经济史角度着眼,对福建汉人各民系人文性格方面的探索,有颇为独到之处,是目前所见历史学界对人群研究方面的一部力著⑤。美国学者韩起澜(Emily Honig)所著的《苏北人在上海,1850—1980》(Creating Chinese Ethnicity:Subei People in Shang- hai,1850—1980)⑥,“涉及中国的原籍族群的社会建构和社会含义”,也是有关区域人群研究方面的重要著作。

————————————————

①“区域人群”的基本概念此后似乎为学界所认可及沿用,除了笔者执笔的《历史人文地理》(邹逸麟教授主编,科学出版社,2001年4月)社会文化部分之外,胡兆量、阿尔斯朗·琼达等编著的《中国文化地理概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八章《中国历史区域文化人群》,吴宏岐、王洪瑞合撰的《历史社会地理学的若干理论问题》一文,也基本上采用了这一概念。

②《乐户:田野调查与历史追踪》,第8页。

③与乔健等人的研究差相同时,音乐史学者项阳也著有《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10月)。该书“从对历史上乐籍最为集中区域之一山西省所存乐户后人的实地考察入手,以乐籍制度、乐人为主脉对中国音乐文化传统进行梳理”,据说,作者对山西乐户的关注也是从1994年开始,他对山西十多个县市的几十位老乐人及其后代进行了调查采访,掌握第一手的宝贵资料。但两部书的作者似乎都没有提及对方的研究,很可能是在不同的领域中分别进行的研究。

④关于闽南人,林再复著有《闽南人》一书,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再版本。

⑤除此之外,还有不少著作也与人群研究有关。譬如,徐杰舜主编《雪球——汉民族的人类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这部书将汉民族的人文地理划分成华南、华东、华中、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七个人文地理区,概述了各区的族群及其文化。黄淑娉主编的《广东族群与区域文化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研究广东汉族的不同民系和群体的文化以及少数民族文化,对广东汉族三民系(即广府、潮汕、客家)的体质特征、文化特点、族群心理、广东语言和宗族制度等,都作了详细的研究。黄淑娉、龚佩华另著有《广东世仆制度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对广东的世仆作了系统的探讨。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国内近年来对汉族的研究,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反映各地人群社会文化风貌的通俗著作也层出叠现。如:《剖析“上海人”》,“闲话中国人系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2月;《品评“广东人》,1995年lo月;《说道“山东人”》,1995年10月;《放谈“东北人”》,1995年lo月;蔡栋编《南人与北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10月;《北人与南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12月;余秋雨等著《东西南北人——中国人的性格与文化》,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12月;方方、叶兆言等著《闲说中国人》,三联书店(香港)2002年11月。此外,还有《人文中国》、《城市季风》、“都市人丛书”和《粤人众生相》等。虽然是通俗作品,但它与历史地理学界以及社会文化人类学界开展的对汉族人群的研究之学术倾向,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中的文字多出自作家之手,虽然间或不乏一定的学术水准,但也有不少是以极端的个案来揭示人群的特征和性格。

⑥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8月。

关于区域人群的研究,与社会经济史、人类学关系密切。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区域人群的产生、变迁及其社会影响,与各地的社会经济结构密切相关①。而从社会文化人类学的观点看来,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民族,应当加强对汉民族人群的研究②。当然,历史社会地理在研究各地人群的人际、群际关系时,始终应当加强对其地理背景的分析。我以为,今后应当重点发掘族谱、民间文书以及民间三集成(歌谣、谚语、民间故事)、竹枝词、文集、笔记等资料,研究各种人群的渊源流布(包括人群由来、分布、地理环境背景)、特征(群体性格、心理差别)、经济(谋生方式)、文化(社会规则、家族家庭、衣食住行、婚丧礼俗、文化教育、宗教信仰、迷信禁忌)和语言(方言、俗谚、民间歌谣),对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展开多层面、多角度的研究。

(2)风俗地理:主要研究民间生活的空间形式③,也就是用地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民俗的形成、发展、演变、分布规律和区域特征。具体而言,诸如民俗事象的地理分布,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城市文化与时尚变迁等等,都是风俗地理研究的对象。其中,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在现代民俗地理著作中被称作是“乡间民规民俗地理”,主要是研究乡土社会中形成的诸多习俗惯例。对于这样的课题,历史民俗地理的研究,可以利用现存的大批日用类书加以探讨。譬如,徽州、绍兴、海门、湖南及上海等地都遗存下了不少日用类书,他们分别反映了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是不同的自然地理及人文环境下的产物。利用这样的资料,可以研究历史时期民事惯例的地域差异。关于风俗地理,以往历史文化地理研究中亦多有涉及④,而各种断代的风俗史、民俗史、社会生活史,也与风俗地理有相当大的关系。但历史社会地理并不刻意于人为的分区,更注重从人群研究的角度加以探讨。

(3)社会变迁:社会变迁是指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变动现象,举凡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生活方式、风俗时尚等一切社会现象所发生的变动,都可以归入社会变迁的范畴。这方面的研究与社会史、社会学关系密切,只是历史社会地理的研究更偏重于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加以分析。

由于此前历史社会地理尚未在历史地理学中占据应有的位置,而社会地理研究的范围又相当广阔,作为一门尚待建立的分支,上述刍议很大程度上只代表我个人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研究的粗浅认识。该一分支的最终确立,需要更多扎实的实证研究,需要更多学者的参与和共同思考。

————————————————————

①在前苏联,社会地理学被列入社会科学系统,将它作为社会经济地理学的一部分,主要以人为主体研究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的空间过程与组织形式,包括人们的劳动、生活、休息、个性的发展与生命再生产的条件。参见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第725页。日本学者奥田义雄所著《社会经济地理学论考——现代における世界像の把握》(大明堂,1969年),第一编即包括对社会地理学本质和体系的考察。(第1—41页)。

②对于汉族人群的研究愈来愈受到多方面的关注。譬如,在民族学界,20世纪80年代开始,等人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汉民族的研究,此后,汉民族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参见宋蜀华、满都尔图:《中国民族学五十年》,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华南的社会经济史学者通过与人类学者的对话和交流,逐渐发展出一种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这一点,对于历史社会地理的人群研究,有着重要的启发。

③高曾伟主编:《中国民俗地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页。在日本,田村荣太郎所著《江户·东京风俗地理》(雄山阁,1965年1月)四卷,以丰富的史料及珍贵照片、地图,对东京的地理、历史风俗、城市发展和城市景观变迁等,均作了揭示。

④较早的如曾昭璇先生的研究,其成果最初是以讲义的形式出现,参见其后来正式出版的一些论著,如:《岭南史地与民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人类地理学概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此后的历史文化地理论著亦多涉及,兹不赘列。

My Humble Opinion on Historical Social Geography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5

【关键词】县域经济 农业 工业

郡县治,天下安。在中国,县域是城乡的结合体,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影响力。一方面,它是城市向农村的延伸,是城市连接农村的物质和精神平台,汇集了从政策到时尚等各种元素,是城市对农村影响最直接的地方;另一方面,他是农村通向城市的必经之路,是农村物流、人流、风俗、文化向外流动扩展的中转站和集散地。所以说,县域经济的成长不仅体现着城市的进步、促进着城市的进步,还体现着农村的发展、决定着农村的发展。

一、县域经济的基本特征

(一)县域经济是地域经济系统的综合性表现

1.加强农业,是建立县域经济综合体系的基础。众所周知,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依然占据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业更是发展其他产业的基础。而依照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短期内无法扭转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这就意味着农业将在较长时间内依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存在着地域上及季节上的稳定性,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又进而决定生活方式的稳定。

2.发展工业,是完壮大县域经济综合体系的主导。从产业联系的角度看,县域工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县域农业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水平。原因在于,我国当前大多数县域的工业是以本地资源为基础、对本地农产品进行加工而发展起来的,上述工业部门是我国县域工业经济的主体,县域工业的发展必然会为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条件;其次,县域工业规模的扩大必然有助于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从而刺激消费长,带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最后,县域工业发展离不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行业支持,由此可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因此可以说,县域工业现代化是县域农业和县域服务业以及整体经济现代化的主导。

3.开发第三产业,是完善县域经济综合体系的关键。在当前有关县域经济论述中,越来越重视第三产业的开发。在过去几年,很多人认为只要处理好农业基础地位和工业主导地位之间的关系,县域经济就会沿着健康路径不断发展壮大。事实上,农业和工业确实是发展县域经济的两个重要环节,但不能因此忽略县域经济中第三产业应有的地位。正如前文所述,县域经济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综合性经济体系,其健康运行需要在第一、二、三产业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同时,第三产业本就是以服务生产、服务生活为目的,如果第三产业实力薄弱,就不能对第一、二产业提供支持,甚至成为约束整体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事实上,如果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域差异,我们就会发现,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基本上与地区征集经济水平差距正相关。

(二)县域经济是地域经济系统的中介性表现

县域是城市与乡村的结合点,它既呈现出城市经济的大概面貌,也体现着农村经济的基本形式,这就是县域经济的中介性所在。这种中介性的地位使得县域成为中心城市和乡村物资交流的绝对场所:农副产品从这里运输到城市,工业品从这里运往乡村。当然,县域经济的中介性绝不仅仅体现在产品集散方面,更主要的是县域在接受中心城市的辐射后,能将这种辐射向广大的乡村地域扩散。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目前居住在农村地域的人口也将从第一产业中逐步分流出来,并向城市转移集中。这一过程需要时间的传导积累,而传导积累又是通过城市化的辐射来实现的。从区域过程来讲,区域内中心城镇首先承接到城市经济体的辐射,这一过程使得中心城镇成为域内增长中心,各类要素中心城镇聚集。当中心城镇增长达到一定程度后,进一步向域内其他地区辐射,使得相关产业、文化、生活方式向次一级乡镇转移。通过这一过程,县域中心城镇将来自与中心城市的经济、文化辐射不断传导给次一级乡镇,实现其疏导中介作用,进一步落实城乡共同发展。

二、当前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县域之间、县市之间发展不平衡

首先是县域经济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经济基础好、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县域往往有着较为雄厚的财政经济实力;而经济基础较差、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的县域财力较为紧张,甚至举步维艰。不仅如此,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之间的发展更不协调,从近几年的经济数据不难看出:首先是县域经济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城市经济,并且这种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拉大;其次是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链接问题仍然存在: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未能对县域经济起到辐射促进作用,其经济传导速度过慢;另一方面,某些城市思想守旧,认为城市是城市、县乡是县乡,经常存在着城市与县域争项目、争资金的情况;再次是城市与县域远未形成紧密的产业链和市场协作机制,简而言之就是分工尚未形成,这也是导致城市与县域不公平竞争的原因之一。

(二)效率低下的传统农业

传统农业是指在自然经济条件下,采用人力、畜力、铁器等为主的手工劳动方式,靠世代积累下来的传统经验,以自然经济居主导地位的农业。当前,我国县域传统农业可以归纳为5个特征:一是农业在县域经济中仍旧占有较大比重;二是对市场需求、农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升级关注不够,还停留在注重农产品产量和产值的阶段;三是农业的种养、加工、流通相脱节,利益关系不紧密;四是以小农经济为主,高度分散,较难统一;五是农业资本率低,进一步导致农业创新程度低。联产承包制实行以来,尽管农业生产取得了稳步增长,但是,由于人口的持续增长,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滞后,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使得农业发展缓慢。

(三)未发挥主导作用的县域工业

我国目前的县域工业存在着规模小、层次低、效率低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未形成深加工能力,县域工业多按照“收获—初加工—销售”为主要形式的经营模式,使得县域工业底子薄、利润低,而这样的县域工业是不稳定的;二是产品科技含量低,档次不高,主导产品和优势产品少,难以完成资本积累并提升工业产值,严重制约其发展;三是县域工业发展思维守旧,未能依照市场需求来确定其产品,迟迟走不上发展的快车道。

三、县域经济的发展出路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1.因地制宜,面向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大体说来,适合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如下条件:一是有市场需求;二是应本地资源有关;三是能规模化生产经营;四是要是农民增收;五是促进地方财政收入。

2.建设明星企业。明星企业也叫龙头企业,对于县域来说,一个明星企业的建立既可带动地方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也可增强起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甚至有利于县域城市化。建设明星企业,需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应当与原有工业相结合,这样比较简便,既可以节省财力、物力,又可以使投入较快产出,较少机会成本;二是应当与乡镇企业结合。乡镇企业是农民自身根据市场需求投资兴办的企业,其能存活就有着产品的合理性;三是应当根据自身优势引入企业,特别某些以出口为主、加工层次深、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当地政府可进行招商引资,筑巢引凤;四是应当注重产业布局,在农产品集中地建厂,减少成本的同时更加高效的利用资源。

3.完善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内部利益机制。健全利益机制是影响各利益主体积极性的根本原因。只有是农户、企业、政府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才能不断开拓市场,求得发展。各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阶段不同,从事的产业也不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政府应避免包办代替,允许多样化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并存。完善利益机制,可考虑以下方面:一是鼓励产销联合,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进产销合同制,增强企业和农民的契约观念;二是鼓励和提倡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最低收购保护价,按农户出售产品数量适当返还利润等多种方式与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一起抵御市场风险;三是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产品、劳动、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与企业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的路子。

4.以科技促发展、以素质出成绩。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农业产业化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也需要更加优秀的农民队伍。如若生产者依旧停留在刀耕火种的时代,那农业产业化也只会是空中楼阁。通过科技进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可考虑以下路径:一是企业设立专业的研发部门,积极引进、研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二是建立高起点、高标准的农业示范区。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进行扶持,从实际出发提高技术。

(二)加快发展县域工业化

1.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从现阶段看,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具有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关系明晰、发展动力强劲等特征。充分尊重、发挥企业和民众的市场主体作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是县域工业化的基本途径。一是要贯彻国家“抓大放小”方针,政府要从直接办企业当中退出来,同时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和混合型经济,充分释放民间力量;二是进一步开放产业限制。目前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有诸多限制,很多产业不允许非公有或非国有经济主体进入。应对产业准入限制进行评估,适合开放的坚决开放,暂不宜开放的,可以试点开放;三是创造公平环境。政府及各部门要公平对待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为民企顺利走向市场创造条件,这也是政府对企业最大的支持。

2.鼓励技术创新,培养人力资本。创新的主体在市场、市场的主体是企业,要建立健全鼓励制度来促使中小企业进行创新。一是引导企业发展策略,强调市场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二是建立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的平台,为本地企业与外界牵线搭桥;三是金融服务机构应给予资金倾斜。四是对于前景良好地创新企业可适当税收优惠。

3.完善融资体制,解决资本短缺。发展县域中小企业,融资是关键。建议如下:一是建立专门以县域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目前情况下,可由国有银行建立专门针对县域的信贷部门和建立地方性银行等措施推进县域中小企业融资;二是鼓励各级政府协助建立面向县域一起发展的商业化经营投资基金,以专门自己贷款方式对县域民营企业进行融资支持;三是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环节贷款难现状;四是支持、规范、引导、监督民间融资;五是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

四、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域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县域经济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流中不可忽视的一只重要力量。正是由于县域经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如此重要,我们才要给予其应有的重视。我们应该看到,一些县域借助政策和区域优势,在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创造了一些成功的模式,比如广东模式、苏南模式等。但客观来看,目前除东部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县域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县域经济发展并不乐观。本文当中,笔者试图通过工业、农业、土地管理和经营制度三方面总结出县域经济发展的大概脉络以及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协调和处理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朱舜.县域经济学通论.北京市:人民日报出版社.2001(12).

[2]陈赵兴.县域经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研究.硕士.河北工业大学.2007(01).

[3]张金山.中国县域经济导论.杭州市: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02).

[4]全国县域经济总量[DB/OL].县域经济相关数据.2008.

[5]王海波.关于发展县域经济的意义及其途径探究[D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10-10-22.

[6]宋秀峰.浅议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OL].中国科技纵横.2010.

[7]王风光.龙头拉动县域产业升级.经济日报.2005-02-05.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6

中国传统哲学的“天人观”、“虚实观”、“气韵观”对中国龙舞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龙舞的发生发展在本质上可视作中国哲学思想最生动、最直接的形象表达。对中国龙舞的关注不应仅停留于舞龙过程的呈现,还需聚焦这些物化形式后丰富的精神蕴涵和独特的思维方式。文章以中国龙舞的重要代表――“铜梁龙舞”为切入点,试从中国传统哲学观的角度关照这一享有“中华第一龙”美誉的龙舞样式,以揭示龙舞艺术所积淀的民族审美特征与文化精神。

关键词:中国哲学;铜梁龙舞;天人合一;虚实;气韵

中图分类号:J7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5)05019205

一、中国传统哲学与中国龙舞

哲学是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哲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核,其囊括中华大地上所产生的儒、释、道等多种中国传统思想精髓。中国传统哲学观念对中国社会意识的深远影响渗透在一切传统艺术形态中,并对中国传统艺术的产生、发展、内容、表现形式、审美特征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可以说中国传统艺术的基础植根于中国传统哲学。

几千年来,由中华民族创造并流传至今的中国龙舞,因其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和独特的中国传统审美特征已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显性标志与艺术符号,也是世界文化艺术之林中的一朵奇葩。早在五千多年前中国新石器时期的红山文化中,就出现了“C”型玉龙与玉猪龙,经研究为中国远古先民的图腾象征,这不禁让人思考中国龙舞的原初形态在当时已初见端倪。至商代,中国最早的甲骨文字中出现了关于龙舞的记载。几千年来,中国龙舞从巫扮龙形的原始祭祀舞蹈发展为大众参与的道具舞蹈形式,今天的舞龙活动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而普遍的文化事象,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徽记和民族情感的纽带。纵观中国古代舞蹈发展史,曾有无数精彩纷呈的舞蹈形式出现,令人扼腕的是如今多已失传或难觅其全貌。而龙舞却依然生机勃勃地以不同的姿态风行于中华大地。究其缘由,就在于中国龙舞特殊的社会功能与文化属性。龙舞在形成初期担负着沟通天、地、人、神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在几千年的发展中逐渐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哲学、艺术的综合承载体,因此受到历代统治政权与广大民众的喜爱和认同。

龙舞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文字记载的舞蹈之一,是中国史料文献中记载、描绘、评说、赞赏最多的舞蹈形式,是至今仍在广泛流传的中华民族古老的图腾舞蹈形式,其蕴含着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精妙的中国传统哲学精神。以上特征使龙舞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代表,是中华民族在文化艺术史上的一次伟大创造。同时,也成为国内外文化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当代中国龙舞的代表――“铜梁龙舞”为研究主体,通过中国传统哲学的视角探索这一民间舞蹈的独特艺术价值及其审美特征,以期在中国龙舞的传承发展进程中,更好地把握龙舞的传统文化精髓及其艺术魅力。

二、深厚历史孕育与多元文化交融下的铜梁龙舞

铜梁龙舞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其主要发源地为距重庆市铜梁县城17公里的安居古镇。据考证,四千多年前古巴渝人就在此繁衍生息。安居镇始建于隋开皇八年(公元588年),其地处涪江、琼江交汇处,水运发达,历来是周边地区重要物资集散地,繁荣的商贸交易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安居文化昌盛、乡学兴旺,先后建造了闻名川东地区的“九宫十八庙”:有弘扬儒家文化的文庙;有传播道教思想的万寿宫、元天宫;有宣传佛教文化的波仑寺;还有民间信仰的各类神灵庙宇,如龙王庙、火神庙、城隍庙、妈祖庙等。千百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均曾在此传播,来自不同地区的多元文化长期在这里交融发展,为铜梁龙舞的产生发展注入了多元文化因素。

安居先民多为古巴渝人后裔,承袭了古巴渝人以龙(蛇)为图腾的原始宗教崇拜观,多河流的居住环境与水稻农耕的生产方式,让一代代安居人对龙的崇拜及龙舞的传承形成文化共识。据研究,唐时,安居舞龙形成习俗;明清时,舞龙活动已出现在当地史料文字记载中;清代中后期,龙舞活动已具规模,出现了扎龙与舞龙的行业分工,龙舞队形成了10多种龙舞动作套路,舞龙技艺闻名川东地区,民间谚语称“铜梁看灯,大足拜佛”。20世纪80年代,铜梁龙舞出现大发展,通过向川剧艺术学习、提高动作技艺、丰富动作套路、加强配乐效果、改进道具服饰、增加舞美设施等手段,极大地增强了铜梁龙舞艺术感染力与视觉冲击力。1994年,铜梁龙舞道具被定为中国龙舞运动比赛的标准道具,铜梁龙舞套路为比赛标准套路;2008年,铜梁龙舞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位居龙舞遗产之首。铜梁龙舞以其磅礴的气势、繁复多变的动作套路,华丽雍容的龙型道具,以及鲜明的地方特色,充分体现出中华民族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与深刻谐趣的传统美学意趣,成为中国众多龙舞类型中最具代表性的龙舞品种之一。

三、铜梁龙舞蕴含的中国传统哲学审美特征

中国传统哲学与中国传统艺术浑然一体,具有朴素的唯物辩证观,以及博大的整体观、系统观,其追求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讲究“虚实”、“气韵”、“意境”的审美体验。这正是中国传统哲学不同于西方哲学之处。这些独特的审美特征,在铜梁龙舞中得以充分映现,并成为铜梁龙舞深厚的文化内核,影响并引导其艺术表现形式与表达内容。

(一)“虚实相生”的意境美

“虚”与“实”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对范畴。“虚”意指“虚空”,被认为是“道”的境界,庄子言“惟道集虚”,是“道”的虚寂状态;“实”指“实体”或“实在”。“虚实相生”源自老子道家对于宇宙有无的论述。“艺术的虚实统一、虚实相生如果从物我的关系上看,应该是感性形象为实,主体情感为虚。艺术所表现的,并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山川草木造化自然的实境,而是因心造境,以手通心的虚境,通过虚而为实,便构成了审美的境界”[1]。铜梁龙舞的表现形式,正是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虚实相生”与“虚实统一”的理念,从而成为其重要的审美特征。

“实”,作为实物存在的本质基础,是铜梁龙舞的视觉构图。包含了龙具形态的显现,以及舞者手持龙具在时空概念下所完成的舞蹈构图,这些都是具体可视的形象。而“虚”便是意象空间。“龙”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虚构的神物形象,从其造型到舞蹈动态均是源于中华民族厚重的文化底蕴与丰富的艺术想象力。并且,龙舞所营造的各种意境空间以及龙舞表达出的象征性情感意蕴,是中华民族浪漫主义情怀的充分抒发。

图1龙头造型(况成泉提供)

“龙”是虚构的神物,铜梁龙舞从龙形道具的制作到龙舞动作的编创都凝结着铜梁人民的聪明才智与独特的审美意识。虽然龙具造型与龙舞形态捕捉的现实基础脱离不了对自然界实境的模拟,但铜梁龙舞的“龙”这一动态视觉形象在由“虚”到“实”的艺术创造上,勇于追求创新与凸显特色。其龙头在当地“哭龙慑虎笑狮子”的传统形态上,取雄狮之型,高昂其头,大张其口,嘴部张开度达90°(见图1),远超其他地区龙舞品种的龙口幅度,鼓目突腮、曲唇飞鬃,神态庄严雄劲。在铜梁龙舞运动过程中,极其强调龙身松紧有致,不能僵直,也不能塌懈,龙肚不能朝天,身体不能出现棱角分明的折回,龙尾要时时保持摆动。这些舞龙要领传达出当地民间艺人对动物动态的合理性把握,注重“龙”的生命感展现。在动作套路的安排上,完整地表现了龙出游、玩宝、游弋、远眺、回宫的整个过程,聚合了中国神话对龙的描述、人对龙的功能需要,以及先民丰富的想象力与浪漫主义情怀。这种以虚拟实虚实相生的艺术形式,是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的独特审美意境的创造。20世纪80年代,舞龙民间艺人借鉴川剧及中国武功的元素,以丰富的艺术想象力虚拟出“金龙涌浪”、“金龙翻浪”、“龙跳连环”、“高盘龙塔”等多种龙翻腾游动的形态,不断完善了铜梁龙舞的动作套路,营造出现实时空与心理时空合一的审美时空。例如,在“金龙出洞”套路中,加入云牌和焰火的衬托,配以风雨雷电的声效,强力渲染神龙出洞的磅礴气势;在“金龙涌浪”套路中,舞龙者通过反复的大8字形舞龙动作虚构出龙体腾跃游动、翻江倒海的动势,形成一条威龙在云海间往返穿梭的景象。

舞之虚实。铜梁龙舞主要由舞者对道具的使用而形成一系列“龙”的动作,通过人体与龙具的多种配合传递艺术信息。“龙”的情感表达、性格展现以及氛围渲染,必须依靠一系列舞龙动作所组成的身体语言不停顿的变化来完成。刘禹锡言“境生于象外”,虽然人的身体动作是“龙”存在的前提,但龙舞的完成却需要舞龙者将自我身体形式淡化,而将身心附之于双手所持的龙具之上,达到身体之“实”与龙韵之“虚”的相互转化,依此才能形塑出“龙”的境界。铜梁龙具的特点是长而大,每一个舞龙者的自我“虚化”带出了龙的“实境”,通过翻、滚、腾、绕、盘、穿、游、跃等龙态的鲜活展现,使龙形在快慢相应、高低错落的流动线中浑圆流畅。铜梁龙舞的“神”通过舞龙者手中的杆传导而出,龙之“神”借助人之“形”得以彰显,龙的“神”统领、制约着舞龙者“形”的生成,二者相生相发,在虚实相生的哲学思辨中得以精益求精。

铜梁龙舞中充分体现了由实到虚、虚实交融互渗的艺术表现过程,“虚实相生”已成为铜梁龙舞从观念到创作、从表演到欣赏的审美原则。在一系列虚幻的意象中,观者与“龙”完成了“虚”、“实”转换相生,进入随心造境的审美体验。如此“虚境”传达出一种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的独特审美意象。铜梁龙舞因心造境、以“龙”通神,形成了情景交融、虚实相生的美感,传递出一种直接、自然又不同于现实生活的艺术感染力,引领观者由外在形态审美境界进而达到体验生命内蕴的、“由实向虚”的审美深化过程。

(二)“天人合一”的意象美

“天人”关系作为中国古典哲学的重要观念之一,即人物交融、主客混一,指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天人合一”思想最早由《周易》提出,后有孟子的天人相通论使“天人合一”观念进一步升华。他主张天与人相通,人性是“天之所与”,所以知性也就能知天,把天和人统一起来[2]。董仲舒进一步将“天人合一”发展为“天人感应”的观念,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天与人是能够相互感应的统一体。由此,“天人合一”思想逐步成为了中国传统哲学精神的核心。“天人合一”论的思想精髓,就是追求并保持天与人的统一、和谐以及人类自身的统一、和谐。中国龙舞文化便是中华民族追求天人合一哲学观最为具象而生动的体现,历经千百年,在舞蹈中赞美、在赞美中祈祷,最终发展为自然成俗的文化现象。“天人合一”的传统哲学思想作为铜梁龙舞缘起并传承至今的文化根基和精神内核,必然反映在其方方面面。

在地方民间文学中,关于铜梁龙舞的缘起就渗透着先民对天人关系的精妙理解。据铜梁县民间传说,伏羲、女娲初制人烟时,奔波于天下,累毙于山野,所弃之杖吸日月精华采天地灵气,变而成龙,降服了鬼怪和瘟疫,使人们免于灾难。此后,人们在灾害来临或年关喜庆之时,总要草缚成龙,以杖高举进行祭祀和玩舞,历代相沿。此传说暗示了巴人的龙蛇图腾崇拜与这一对“人首蛇身”始祖的关系。铜梁先民对龙舞之起源的认知将始祖信仰、龙文化与人相结合,在其精神内核上充分表达了天、地、人、神和谐统一的哲学观念。

铜梁龙舞的发展也植根于中国传统农耕经济社会形态下的“天人”信仰观念。如果说图腾崇拜孕育了“龙形象”,那么农耕文化使人们想象世界中的“龙”成形为鲜活灵动的龙舞。铜梁县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以农耕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方式,季节、气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使“天”成为制约人们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农业生产的实践中,人们通过对日月星辰、寒来暑往自然规律的认识,逐步强化了天人合一观念,人们的形象思维能力、抽象思维能力、综合思维能力在天人合一的农耕文明时代孕育、陶冶并得到高度发展。稻米之乡的铜梁,最早是以稻草为材料扎龙舞龙,就地取材和因地制宜是形成铜梁龙舞早期地域特色的重要因素。由于农耕生产过程的时令性很强,舞龙活动时间即立春时节,预示着春耕的开始,春耕的好坏决定着秋天的收成,进而与群众百姓的衣食温饱紧密相关,因此迎春舞龙成为人们祈祝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表达载体。稻作农耕的生产方式,促进了铜梁龙舞动作套路、艺术风格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其一,农耕劳作过程环环紧扣的规律性完善了铜梁龙舞程式化的动作套路,其动作内容与龙具造型也强烈地表征着农耕劳动的季节性。例如,铜梁龙舞的龙具由龙头、龙身、龙尾共24节组成,代表着中国农时的24个节气;铜梁龙舞套路“龙出洞”寓意“春回大地,神龙迎春”;“三点头”象征“龙神示意人们耕种伊始”。其二,集体性的农耕生产方式形成铜梁龙舞众人合舞同一道具的艺术创作心理。在铜梁大龙表演中,龙具的长度可达几十米甚至上百米,全体舞者必须按照舞龙头者的引导统一节奏和动作幅度,相互协调、彼此关照以共同完成舞龙活动,如果单人的力量不能融入到集体的力量和节奏中,龙舞必定失败。这其中体现的和谐与服从观念与农耕文化强调集体力量的观念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

铜梁龙舞所蕴含的天人合一哲学观念还体现在舞龙活动仪式之中。按铜梁民俗习惯,传统的春节舞龙活动需按照一定的程序展开,这也是构成铜梁龙舞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龙出行”,各家各户燃烛、放鞭炮“接龙”,舞龙队到达城隍庙、川王庙、火神庙“拜庙”,到连续三日气势磅礴的“舞龙”,直至最后集中在城内明月古桥边燃烧龙具的“送龙”仪式。整个过程从赋予舞龙活动以神力,完成龙舞道具由“器”向“神”的过渡,通过舞龙将人之灵性附体于“龙”这个意象之神,完成祈福禳灾的美好愿望,最终把龙具在仪式表演中所获的“神力”又还于“神”,以求将新年的祈愿也随袅袅龙烟传递给上苍。整个舞龙过程承载了天、地、人、物相互关联、相互融通的观念,是人对宇宙生命轮回圆融的理解与体验。

(三)“气韵生动”的意蕴美

中国传统哲学观将“气”视作构成世间万物形体的质料,“气”是一种细微的物质,是万物之本原,并以此为基础阐释宇宙中生命活动的规律。中国古代的气论思想内容广泛,历代先哲都有关于“气”研究的各种哲学观之说。老子曰:“天地之间 ,其犹橐a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老子》第五章)庄子提出:“人之生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故曰通天下一气耳。”(《庄子・知北游》)汉代王充《论衡・自然》载:“天气合气,万物自生。”先哲们把世间万物的存在与运动理解为一个“气”字,认为存在,是气的存在;运动,是气的运动。“气”成为中国传统哲学评价万物生命的标准。

铜梁龙舞在千百年的传承发展中,始终遵循中国传统哲学“气”的理念。“气”是铜梁龙舞的生命力所在,历代舞龙人以众人之力、聚众人之“气”,赋予“龙”之生气活力。龙具在众人齐心合力的舞动中获得了旺盛的生命力,呈现出鲜活生动、气势磅礴的生命本质。唐人平冽在《舞赋》中曾言“舞者所以激扬其气”。铜梁龙舞的“激扬其气”是“以大龙具、大场面、大套路、大变化来体现大气势”[3]。铜梁龙舞对“大”的诠释并不仅限于对时间或是空间的把握,更是一种气度。地处西南地区的铜梁龙舞历经百年洗练,通过动力的大小对比、节奏的快慢变化,把北方龙舞刚猛有力、浑朴昂扬的动态与南方龙舞活泼灵巧、轻捷矫健的舞姿同时囊括在表演中;在队形调度上,既有激烈奔放的“刚”与“急”,又有柔缓细腻的“柔”与“缓”;在体现磅礴气势时,融入川剧身法与杂技技巧,使表演显得灵活矫健、风格独特。南北龙舞特征的融合,多种艺术形态的糅合,彰显出铜梁龙舞兼容并蓄、大气豁达的艺术包容力。

在中国古代美学论中,“气”与“韵”常常是艺术审美的重要命题。“气”是以力的方式展现艺术作品的活力与动势,“韵”在“气”的基础上产生,是生命灵性的展现,是艺术作品所蕴藏的内在品格。“韵”既是舞龙过程中所显露出的风格韵味、节奏韵律,又是超越于舞龙者身体形态意义之上的“龙”的精神气质。舞龙者将自身的生命之“气”融汇于舞龙运动之中而发散出“龙”的韵律美感,是物质之“气”与精神之“韵”的高度统一。正所谓“‘气’生‘韵’,‘韵’著‘情’,‘情’引‘气’,‘气’成‘形’,‘形’传‘韵’”[4]。

从人体运动的角度看,舞者的人体之“气”通过肢体所发散的“力”与空间之“气”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形成了不同的“气象”,而龙舞运动最核心的生命“气象”就是“线”的韵律。中国传统艺术崇尚追求线条美,“线”性特征是其最大的形式特征,与西方艺术相比,具有典型意义。铜梁龙舞传承发展了这一审美观念,成为中国龙舞种类中最能表现“线的艺术”的舞蹈形式。在舞龙过程中是否保持了龙形的浑圆饱满、行进的连贯流畅,是构成龙舞审美情趣的核心要素。铜梁龙舞的超长龙体每栋以连环式圈状的肋骨组成,各栋能随意伸缩、转动自如,使其具有了显著的线条和弯曲特征。在铜梁龙舞动作套路中,充满了圆曲流畅线条的造型姿态与调度方式。如表现龙舞动势的大圆场、小圆场、8字圆、绕S型、回旋型、三套环、螺旋跳等。从队形调度上,形成了环环相连、此消彼长的平面圆曲线;从龙体动作上,完成大量以自身翻滚为主的立体圆曲线;以及舞龙者自身的立圆、平圆、8字圆等各式挥杆划圆轨迹。这一系列动作路线完美地演绎了铜梁龙舞饱满流畅、圆曲结合的线条美。在舞蹈的时空中,俨然勾勒出一条条腾跃延绵、气势恢宏的“线”,流动起伏、气韵生动的“线”,以显示出龙的无穷意趣。

铜梁龙舞还借地方民间音乐之力,在节奏上最大程度地展现了由线的韵律营造出的生命感。音乐伴奏利用川大锣、川大钵、川堂鼓、川唢呐等民间吹打乐器,为了烘托气氛,有时加进了战鼓(高缸鼓)和小打乐器包包锣、苏绞、云锣等,进行现场套打。舞者、龙具与打击乐、唢呐套打相结合,“线”的流动或急或徐、或扬或抑,时而优美抒缓,时而高昂激越,运动线的空间构造通过节奏使龙舞“气韵”得以生成。在“龙出洞”时,运用急速的斜线调度给人以兴奋、狂躁、迅捷的感觉,以显露“龙”将出征的威严之势;表现龙在云雾中穿行时,采用了高低往返错落的慢速8字圆曲线调度,给人以肃穆内含、川流不息的神秘之感。通过快慢、强弱、轻重、缓急、圆曲、造型与动势等方面有规律的运动变化,线与线之间不再是孤立的关系,而是通过“气”的贯通相生形成了有生命的整体,实现艺术意蕴的无限延宕性。因此,由铜梁龙舞的运动线――这一生命符号所带来的气势美、气韵美,充实了中国传统美学观的丰富意蕴。龙舞所营造的元气淋漓、生机盎然的具有生命感的线条形式美,是对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天地人和自然之道最生动而又最富意趣的诠释。

四、结语

宗白华先生言:“中国哲学是就‘生命本身’体悟‘道’的节奏[5]。”以铜梁龙舞为代表的中国龙舞艺术是将传统哲学精神涵盖在内的中国文化的身体表征,集中体现着中国人感悟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生命之美,时空观、天人观、形神观都在舞龙这一生命运动中得以鲜活的彰显。舞者对龙具的使用已不是人体动态的延伸部分,它是凌驾于人体动作之上的动态形象,是舞者动态行为的动机和取向。人们在舞龙活动中,感受着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关系,人与观念中的“神”之间的互动关系。人们运用出自于生活实践的艺术智慧,通过对龙各种动态形象的塑造,把对神灵的所有想象附加于双手高举的龙具上,借助龙的形象,传递着对生命的敬畏,对生活的理解,对美的赞颂。

千百年来,龙舞的文化功能从最早的祈雨治患到万能的庇护神,直至走向现今广泛意义的大众娱乐,舞龙过程中所追求的虚涵、深邃、气韵相谐、超以象外,仍显示出人们以鲜活的生命形态对中国传统哲学根深蒂固的血脉承续。舞龙运动从本质上看仍是一种信仰的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薪火相传的重要艺术载体。对中国龙舞艺术的研究,关注点不只在于龙舞过程的呈现形式,还应聚焦于这些物化形式背后其丰富的精神蕴涵和独特的思维方式。在传承问题上,如只注重对外在样态的把握,无异于切断了龙舞的文化根脉与形态成因。尤其在当今西方美学观念如潮涌来之时,观念的碰撞与技艺的互渗已是艺术家无法回避的现实,而艺术理论研究的深化,可为如何“把握自我”、保持“文化自觉”明晰方向。

参考文献:

[1]朱志荣.中国艺术哲学\[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1.

[2]潘峻岭,陈道德.论中国传统哲学天人观对中国传统体育的影响\[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6(3):21-24.

[3]葛树蓉.铜梁大龙在中国龙舞中的地位和作用\[C\]//中国龙文化与龙舞艺术研讨会论文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384.

[4]袁禾.中国舞蹈美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02.

[5]宗白华.美学散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68.

Dragon dance aesthetic characteristics in

Chinese traditional philosophy view

PENG Xiaoxi1,2

(1.College of Arts,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P. R. China;

2. Department of Dance, Chinese National of Arts, Beijing 100029, P. R. China)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