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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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1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

(二)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一条 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xx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修改为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七、将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九、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2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和金额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土地受让人直接将资金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保证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每宗出让土地的出让收入、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和出让收益的分解清单。市财政局对出让清单审核后,及时确认出让土地收益并将有关征地成本拨付到相关账户。

第六条市财政局可按缴入金库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收入,由财政监管使用。

第七条市财政可在收储土地的出让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后的余额。土地出让收益分市级收益和乡镇收益。

第九条镇乡(街道)财政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乡镇土地收益,并负责本乡镇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上报所属乡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预决算。

第十条市级各管委会、指挥部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均为市级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级土地收益的切块资金,用于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一条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的初步意见,并预测下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和市国土资源局预测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收益情况,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汇总编制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编制的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以及土地出让的调整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收支预算,在一个月内及时批复给收入组织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按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要逐步转变资金拨付方式,向国库集中支付转变。拨付的建设经费能够直接支付的,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要严格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对于有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将根据出让收益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于无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益达不到年初收入预算数,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调整超过年初收入预算的,必须调整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的调增,需兼顾土地供应量;收入预算的调减,要相应调减支出预算。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支出预算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报批:

当年新增建设项目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原定项目资金超过预算或新增建设项目需追加预算指标的,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市长审批;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全年调整金额增加数超过全年预算10%,以及单个项目追加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以保证及时用款。预算周转金每年按土地出让收益预算的5%来设置和补充,其总额达到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30%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年收支执行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项目年度收支决算,市财政局经审核汇编成市级土地出让年度收支决算。

附则

第十九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土地出让金不缴市财政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3

为了解决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3年,全国政协组织了对物流业的专项调研,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反映了有关税收的问题,得到总理的批示。根据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的要求,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之后,联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别于2006年1月1日认定第一批37家物流税务试点企业,2007年1月1日认定第二批158家物流税务试点企业,2007年8月1日认定第三批13家物流税务试点企业,2008年12月1日认定第四批184家物流税务试点企业。

目前国内物流业税种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主要存在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税四大类税系,各税系中涉及物流业的大约有18项税种。物流企业较为普遍缴纳的税种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物流企业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据北京物流协会初步统计,营业税占物流企业缴纳总税额的60%至70%,企业所得税占到20%左右。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物流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主要税目根据其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同而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物流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相关的营业税的税率大体上分为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3%和服务业(业、仓储业、装卸搬运、租赁业及其他服务业)5%两大类。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原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不同盈收状况的物流企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

我国物流服务业务税负较重,税率不统一,各类物流企业相关的专项发票营业税率、增值税抵扣、附加税不一致。

物流纳税的问题

尽管目前我国物流业税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地改善了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但目前在税收管理方面仍面临许多问题,在税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税存在部分重复纳税现象。重复纳税是目前存在于物流行业税收方面的最重要也是最为不合理的问题,已经对物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物流配送业务领域、仓储租赁业务领域、代收代缴费用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二是物流企业综合税负相对偏高。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而我国物流企业毛利一般仅在4%~6%,税后纯利只有1%~3%,但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却使用5%的税率,比运输业税率还高出2个百分点:

三是所得税属地缴纳不符合现代物流业跨区域发展的特点。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具有跨区域发展的行业特点。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经营条件不同,常常出现在一个公司范围内,部分区域公司盈利而另一部分区域公司亏损的局面。但目前我国执行的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许多集团型企业无法做到企业内部盈亏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是整合社会运输资源中很难取得合法运输发票的问题。现代物流企业雇用的个体户司机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较难取得发票。因此,为了解决开发票等问题,部分个体户车辆采取到其他运输公司挂靠的形式。由于个体户车辆提供的往往是单次临时性运输服务,因此无法完整的将支付的费用发票交给被挂靠公司,再从被挂靠公司报销现金。如果被挂靠公司承担开票责任,将造成无实际收入的“空开票”,同时由于不可能将挂靠车辆的支出完整纳入核算,被挂靠运输公司要承担很重的所得税的压力:

五是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与额度管理的问题。我国现行物流业使用的最重要的发票是“货物运输业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同时只有自备车辆运输货物取得的收入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另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也存在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等问题:

六是仓储物流服务中土地使用税与物流企业兼并整合中土地出让金及营业税的问题。在物流活动中,仓储与分拨、配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是整体物流服务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同时与国民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等产业具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上却未能体现出这种差别,高额的土地使用税,给低盈利的仓储型物流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七是物流业税收存在征管困难、税收漏洞,对政策理解差异问题。征管困难与税收漏洞问题已十分严峻。同时,由于各地对物流税收管理相关文件的理解不同,不同地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观点不同,导致地方税类的设置与管理也有一定的差别,出现了我国不同地区在物流税收政策执行上有所差别的现象。

国外物流企业的纳税

物流业是一种新兴的综合服务业,国外物流业税收的一些特点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据了解,国际上对物流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征收增值税或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这主要是那些对商品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流行,因此,对物流业征增值税是主流:二是在没有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和地区,物流业仍随同传统服务业征收销售税或劳务税,如美国各州一般对诸如运输、仓储等服务业征收销售和使用税,马来西亚对各种服务征收劳务税:三是对产品和部分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包括物流服务在内的主要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三种流转税征收模式本身优劣明显:对营业额全额征税的销售税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根本缺陷。正因为如此,增值税制仅仅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就横扫世界,成为流转税的主体模式。而就物流业的发展而言,增值税的中性特点同样显得合理和有利。

从国际上的流转税政策看,增值税比营业税、销售税更合理、科学,这也是给予一些优惠支持措施,鼓励物流业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包括物流服务在内的出口型服务适用零税率,以鼓励本国产品和劳务的出口: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减免;对物流业实行流转税特殊优惠政策。目

前在流转税方面专门对物流业实行鼓励措施的国家比较突出的是新加坡。从优惠内容看,虽然世界各国具体的优惠方式、程度各不相同,但对优惠适用条件基本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物流服务的界定,如马来西亚对综合物流服务、新加坡对第三方物流等的规定都比较具体。

物流企业原则上按一般企业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不过,从鼓励物流业发展政策角度看,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要比流转税更为明显。如马来西亚规定,新成立的综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法定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现有综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再投资新增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泰国把物流业作为优先鼓励发展的行业,规定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8年的优惠。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允许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即通过事先的税收裁定方式,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中心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法国税务局还明确规定,适用“成本加计法’计税的物流中心是指跨国集团在法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常设机构。它专门为该跨国集团成员提供仓储、包装、贴签和配送等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风险。此外,为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业发展,法国还规定对物流中心的境外职员免征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经核准的船务物流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所得可以在5年内按10%优惠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0%)。最近新加坡政府提交国会审议的2007年预算拟将此项优惠期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七方面的改革

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同时考虑到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本次会议上,相关专家和行业及税务主管部门提出七个方面物流业税收改革建议:

建议在重新核定营业税计征基数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外包业务营业税的差额纳税界定方法与计算方法,将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外包的方法,采用垫付款形式支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加工等业务过程的成本作为抵扣部分看待。

适当降低部分物流服务的营业税税率与土地使用税税率。建议将仓储、分拨等业务作为特殊服务业看待,按3%税率征收,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税率建议按各地规定的30%征收。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凡符合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利用规模物流企业管理体系,解决小规模运输户税收监管困难与偷漏税问题。凡是规模化物流企业外雇车辆现金支付运费的,由物流企业作为法人单位负责在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小规模运输户货运发票:对法人单位代开代管个体运输户的发票实行优惠税率:营业税、所得税合并按4.3%征收,由代缴税法人单位代个体运输户代收缴纳:为防止代开、虚开运输发票,建议采取以下办法:物流企业负责对外雇车一律开具普通货运专用发票,或加上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字样,只作为抵扣凭据。

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中关于白备车辆的规定。原来我国税收管理中关于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车辆’作为基本条件已经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4

海域有偿出让配套措施现状

1海域使用金征收逐步规范

2002年,《海域法》实施,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但海域使用金征收主要依据仍是《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然只是一个指导性的征收标准。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提出“除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暂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外,各地区、各类型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由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规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2地方分别出台有关市场化出让海域的管理规定

由于以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还是一项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性工作,国家还未能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沿海各地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纷纷出台了从省级到县级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以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操作方法予以了界定和细化,使海域“招拍挂”出让规范化运作。河北于2004年颁布实施《唐山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山东于2004年提出《文登市五垒岛湾海域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2005年颁布实施《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江苏于2003年颁布实施《盐城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2010年完成了《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年颁布实施《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福建于2007年出台了《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2008年出台《诏安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2010年出台《蕉城区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规定》。广东于2003年颁布实施《惠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2011年起草了《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征求意见稿)》。广西于2010年起草了《养殖用海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虽然海南、浙江目前还没有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但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作为以后的工作保障。海南省三亚市2006年就出台了《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2008年海口市颁布实施《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3地方开始试探开展海域收储工作

沿海开发热潮产生了大量的建设用海需求,为了协调好养殖用海和工业用海的关系,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的用海需求,有些地方试探开展海域收储工作,试图通过对海域“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配置”来整合盘活海域资源。2010年,福建省莆田市参照林权改革和土地管理的做法,从养殖用海海域收储入手,在涵江区、秀屿区尝试海域收储2000hm2,对海域收储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提供了一种实践经验。2010年8月,福建省漳浦县成立了“海域收购储备中心”,主要通过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新开发等方式实施海域资源储备,为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创造条件。

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

1全国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增加

2007年执行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后,当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为29.6亿元,比2006年的15.7亿元基本翻了一番。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也逐年大幅增加,分别为58.9亿元、78.6亿元和90.7亿元(图1)。虽然每年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占据比例较小,但每年填海造地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一直占总额的比例较大,2005年就超过了60%,2007年执行新标准后,2007年、2009年、2010年都超过85%(图2)。

2海域市场化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逐年增加

全国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逐年递增,2009年呈暴发式增长,高达47632万元,2010年继续增加为5527.58万元(图3)。随着海域市场化出让工作的推进,海域招拍挂不再仅仅局限于海洋渔业项目,这直接导致海域市场化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增加。2009年,天津市通过拍卖出让的59hm2海域使用权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征收了海域使用金4269.70万元;2010年,广东省通过挂牌出让了2宗海砂开采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分别为52万元/hm2和25.5万元/hm2,分别为现行标准5万元/hm2的12倍和7倍。

3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

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将填海造地用海分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4类,实践中,填海造地用海以建设填海造地用海为主。虽然2007年开始执行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中,填海造地用海的标准大幅增加,但和2006年调整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相比较,1~6等的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分别和1、2、3、4、7、10等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差不多(表2),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通过对商住用填海造地项目和工业用填海造地项目的调研,目前填海造地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仅占毗邻土地基准价的20%~30%,在城市核心区域甚至只占5%~10%。由于通过填海造地获取建设用地成本低廉,加之填海新增建设用地游离于全国宏观调控体系之外,因此沿海地区填海造地规模无法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全国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为119km2,2007年新标准颁布实施后,当年的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仍然增加到133km2,2007年以后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一直稳定增加(图4),提高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并没有有力减退沿海各地的填海造地热潮。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建议

1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从全国海域一级市场发展现状来看,行政审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因此海域使用金标准是推进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海域使用类型复杂,区域差异大,但目前的海域使用金标准反映的是整个县级行政单元所辖海域综合价值的平均水平,只有将评价单元进一步细化,才能更准确地反映海域市场价值。因此,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不定期修订,并且逐步实现基于海域使用类型的海域定级,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金标准。

2海域市场化出让要和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相结合

中国海域一级市场是绝对的垄断市场,垄断供应模式必然造成海域资源的绝对紧缺,招拍挂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将促使海域价格一步一步走高。但海域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战略性物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在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不能一味追求“高价格”,而应本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海域使用者行为主体之间科学合理的配置海域资源使用权。因此,国家海域管理部门应该实施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海域市场化出让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

3填海造地项目与毗邻土地捆绑出让

填海造地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是推进海域市场化出让工作的难点:如果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毗邻用地项目审批通不过,海域就无法使用;项目通过申请后,海域填成陆地,又产生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增加了开发成本。填海造地项目和毗邻土地捆绑出让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海域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先按规定分别测算出海域使用金与土地出让金的底价和比例,再通过协商,最终合并确定出让底价,通过招拍挂等程序后,中标方可同时拍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其所缴纳的成交金额再按海域与土地的比例分成,分别上缴入库。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金融发展, 融资, 差异化, 区域经济增长

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问题特别是金融发展中融资对差异化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问题,对推动我国地区金融事业和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连云区融资小组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进行研究,分析了融资造成区域经济增长差异化的原因,以及融资对差异化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得出对于不同的区域融资对其经济增长的影响也不同。因此,探析金融发展中融资对差异化区域经济增长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连云区融资小组工作对本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析

笔者作为连云区融资小组成员,个人年均融资额达4000万元。2012年第一季度,连云区累计筹措资金6.9亿元,完成年度融资目标的34.5%。其中,新增银行贷款3.3亿元,拆借资金2.5亿元,土地出让金及城市配套费分别征收到账1.04亿元、693万元。财政收入方面,一季度实现财政总收入7.4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2.7亿元,分别增长66.6%和63%,完成市考核目标的32.9%和34.7%,实现开门红。融资平台建设方面,海发集团资产总额达到82亿元,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承载能力有效增强。为了继续推动融资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连云区融资小组做了以下工作:

1.快速分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为贯彻落实全区目标管理总结表彰暨作风建设大会等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分析今年财税、土地政策和融资形势,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及时成立企业债券发行、金融机构筹资、土地出让金征收、市政配套费收缴及安置房销售5个专业融资小组,将全年财税收入目标和“双十”融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街、部门和个人,明确考核奖惩办法,确保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压力传递到位。

2.紧盯审批进度,稳步推进债券发行。海发集团10亿元企业债券去年9月份报送至国家发改委,12月份正式开始核准,目前已启动材料审查与发行会审程序。资金组坚持每日一反馈,每周一汇报,同时市、区有关领导多次专程赴国家发改委进行协调攻关,确保审批各环节稳步推进。目前债券已经通过发债项目、资料及券商审查,正在根据国家发改委反馈意见补充有关资料,进展顺利。

3.强抓融资到账,保障春节资金需求。为保障春节这一关键时间节点的资金需求,重点抓好资金到账。金融机构借款方面,创新融资方式,通过苏州信托公司在连云港市首次取得信托贷款7550万元;加快完善大项目放款手续,取得项目贷款1.3亿元;继续拓宽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合作,取得流动资金借款1.25亿元。同时,以海发集团为载体,灵活运用有关金融土地政策,拆借资金2.5亿元。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费征收方面,坚持强化征收力度和创新征收方式相结合,有效提高了征收工作效率和欠款清缴率,实际到账土地出让金1.04亿元。由于组织得力、及早安排、多方落实,切实保障了节前资金的支付需求,实现了虎年春节的平稳过渡。

4.切实加强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方面,认真做好海发集团及其子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公司与各工程施工单位往来款项的核算,加强对各指挥部经费拨付、使用的服务管理。另一方面,全面做好工程预算、决算和施工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有效控制政府投资工程造价。一季度,累计完成单项工程预算编审项目5个,编审金额2814.8万元;完成预算、合同及决算审计项目29个,报审金额合计5587.2万元,核减393.3万元,核减率7%。

二、市政设施配套费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市政配套费。

1.征收范围及标准。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构筑物按占地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1)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①幼儿园、改制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②社会福利事业项目;③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2)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②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③工业生产性项目;④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2.市政配套费的管理及其对区域经济发展发挥的作用。征收市政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项目情况、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数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征收市政配套费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支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核准的收支计划及时办理入库和拨付手续。市政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给市政配套费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总额3%的比例安排业务经费,专项用于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监察等业务工作。

通过市政配套费的征收及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了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因而,连云区市政设施配套费在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参考文献: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电网 建设 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电网工程前期管理过程是动态的,部分工作如征地、环评、规划手续等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对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当灵活掌握。应根据管理实际,力求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把握住前期进度管理的关键点,针对特殊情况设置特殊的指标。

一、关于前期的一些问题

1审批难度大

输变电工程按照核准制规定,500kV输变电工程由国家发改委核准,220kV、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发改委核准,35kV输变电工程由省发改委备案。在报省发改委核准前,需取得地方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选线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省国土厅土地预审批复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意见、水利部门的水保批复意见等核准支撑性文件,这些支撑性文件需从县、市、省甚至中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逐级审批,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卡住,将导致整个核准工作停止而无法进行,手续办理周期长,难度大。

2选址困难

我国耕地面积数量在逐年减少,经济高速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与解决人口吃饭所需的农业粮食生产安全用地的矛盾非常突出。我省作为高原山区的农业省份,农村绝大部分土地均被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林地,使电网发展规划没能完全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用于变电站建设的土地十分稀缺,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选择的难度越来越大,变电站建设很难选到合适的站址和路径,因此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才能办理用地预审手续,林地办理征收批复后才能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按照国家土地预审管理规定和林地征收管理规定,逐级审批工作周期较长,特别是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很难获得审批,导致新建变电站项目,审批周期很长。

3赔偿难度大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等问题,导致出现堵工现象频频发生,成了建设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有的农民在得知其土地将被征用后,在未公示征地前大量抢种林木、种房、挖鱼塘养鱼苗等等,在被征地时索取高额补偿;甚至要求对进站道路和站址进行平场施工,为施工场地拖建筑材料等,不满足其要求就阻挠施工。线路塔基占地青苗补偿费用高昂,村民反对输电线路通过或跨越土地,常常阻挠施工,协调工作极其困难。

4 环保开展困难

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输变电工程必须开展环评工作,否则将责令停止施工或使用,并处以罚款。输变电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举报,要求环保部门进行电磁辐射、噪声监测,提供监测结果,明确对人员无影响后才准继续施工,导致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线路路径为了避开居民区、村庄,只能穿越高山峻岭,导致环评监测工作开展困难。

5征求意见困难

部分地方对电网建设重视不够,难以及时取得项目可研所需的外部支撑性回复意见,有的外部回复意见内容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甚至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反复或颠覆性情况发生,使项目投资难以控制。

二、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的一些措施和建议

1 推行电网建设前期工作属地化管理模式

供电企业将项目任务按管辖地域划分到各个区一级的供电部门,并统一指挥,全面指导,令前期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应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更好地发挥基层供电部门对电网建设所起的积极作用。实行电网建设前期属地化管理后:

(1)供电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之间互相配合、对前期工作出谋献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务求做到有目的地工作,有成效的工作;同时着力优化工作界面和工作流程,与时俱进,进一步提高执行能力,深入贯彻落实电网建设执行战略,并主动向各级领导汇报工程的进度和遇到的问题,大大加快了工程的建设速度。基层供电部门以各供电所作为“前沿阵地”,加强基层电网建设队伍力量,灵活、主动、实效地开展征地、青赔工作,扫除前期工作进程中的“雷区”,为后续一系列的开工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2)基层供电部门与属地各级政府加强了沟通、紧密联系,将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传递给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电网建设前期工作中,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加快征、收地、青赔、拆迁等工作进程。例如可成立以镇(县)长为组长的镇(县)一级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并将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供电所中,增强了地方电网建设力度,使重要电源支撑点得以快速进入施工阶段。

2 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可促成电网建设问题协调小组,以解决一段时期内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充分利用政府电力协调小组定期会议作用,积极破解工程建设难题,实现电网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共进双赢。对许多实际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前期办证手续、审批流程方面的问题,尽量采取会上拍板、现场解决的方式,能大大地促进了前期工作中遇到地难题和“瓶颈”,为后续开工建设铺平道路。及时向区各级政府汇报电网建设情况,与政府重点项目挂钩督办,争取政府最大力度的支持。另外,可建立紧靠属地政府的征地模式。以往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工作中对征收地没有统一的规定模式,导致部分项目征收地工作遇到较大的困难。通过紧靠属地政府,制定执行操作细则,加大力度,会有效推动征收地工作进度。例如,目前还有地区很多没有统一的征地和青苗补偿标准,造成电网建设征收地工作困难较大。推动属地政府出台电网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标准,并配套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电网建设工程赔偿范围和额度,明确政策处理标准,规范运作。促成属地政府把经批准的电网建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任务纳入各区、县级市政府行政效能进行考核,通过实实在在的措施落实到实处。

3 加强政企合作,建立互利互惠合作模式可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双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电和公用设施项目报建审批、验收审核等手续流程的绿色通道,加快供电、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这种政企合作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社会职能,实现资源互补,将有效促进供电和公用事业的共同发展。在实际操作中,要确保措施的可操作性,以便在今后实际当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4 建立合建站模式

目前由于社会开发项目建设与相配套的电网建设项目立项与建设工期不同步的原因,导致两者未能有效衔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的进度。通过供电企业与开发企业共同合建,制定协议和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结束语

为了适应建设一强三优的现代化公司的需要,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精细化管理,深入开展创一流同业对标和绩效管理,提高工作标准和效率;加快电网建设,认真研究项目核准所带来的变化,加大项目前期核准工作的力度;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社会环境,创建和谐企业;依法管理,积极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和鼓励自主创新,尽量减少占用土地面积,节约工程建设投资,提高电网输送能力,为创建节约型社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侯成,仇炜. 输电线路带电作业的发展与概况[J]. 科技创新导报. 2012(04)

[2] 刘永涛. 电网工程建设前期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中华民居.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