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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目标范文1
【关键词】水土保持;目标;建议
1 目前水土保持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健全的规划体系及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
建国至今我国没有进行过全国性的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前瞻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的水土保持规划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形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虽然对一批重点工程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了,然而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揽全局的战略性的规划,没有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没有连续性和整体性,对水土保持发展的指导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地发挥。尤其是全国亟待制定水土保持规划,以便有效指导水土保持规划。
1.2 部分地区编制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目标不切实际
在规划与建设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首先要集中治理,量力而行,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其次,规划的规模过大或摊子铺得过大,向国家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是其着眼点;再次,规划的实施缺乏持久性,一个领导一种打算,一届政府一个战略,保障边疆实施的政策制约缺乏。一些现有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和水土保持措施,因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短期内无法获取而使农民难以接受。政府就应该一方面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加强农民经济和利益提高,另外要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意识的宣传教育,把长远经济效益与近期利益统一在一起。
1.3 宏观管理办度不够,水土保持意识有待提高
我国政府对有关水保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发实施了很多,然而因宣传不够等原因,经常发生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另一方面,因水土保持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技术性,涉及面有极为广泛,碰到较多问题,常常导致对水土流失的途径、条件、后果及防治手段等有不同的认识看法,带给水土保持执法工作一定难度;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不顺、各种手段综而不合,也是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政出多门,管理体制不顺,各项治理方法脱节,搞林业的对沟道工程不关注,搞工程的对坡面植被建设不重视,使治理的综合效益大大降低。
2 实现水土保持发展的目标
2.1 分类指导,因地制宜
治理开发不同生态类型区,应按照其生物气候特征、经济社会状况、地貌类型等条件,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例如在风沙交错的沙土区,具有较高的土壤沙粒含量,风蚀严重,结构性差,易沙化,梯田埂高的情况下容易垮埂,在该区应同等对待梯田建设与水土保持耕作法;而对于相对较轻的水土流失的其它地区和高塬沟壑区,利用基本农田建设,在保障粮食自给有余或自给的条件下,进一步覆被林草。另外因地制宜要积极发挥市场、技术、资源、经济等区域比较优势,对本地优势农产品积极发展,逐步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农业主导产品。
2.2 农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在一起
通过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建立社会与经济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机制,使生存环境得到不断改善,提升全社会成员的素质,使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与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得以满足。生态建设之中以水土保持为核心,积极开展富民增收,把植被恢复作为突破口,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促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推动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增加就业,以开发代替产业,对人力资源大力开发,积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资,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3 调整农业结构,以市场为导向
我国农业生产日益突出其结构性矛盾,市场对农产品多样化和优质化的需求无法满足。退耕还草还林并不仅仅由粮食决定,在无钱有粮的条件下实施全面退耕存在一定难度。所以,国家除了以粮代赈实施资金和粮食投入、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之外,还应努力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对二、三产业大力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考虑国际,面向全国,产足本地。既要对农产品市场的现实需要予以适应,又要对未来的、潜在的市场需求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使社会对农产品的数量多层次、优质化、多样化和动态发展的需求获得满.
3 实现水土保持发展的建议
3.1 综合治理与水土保持要协调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实施了大规模的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基础性研究方面,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等地区水土流失的发展趋势、发生过程、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作用,初步掌握了我国不同类型区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规律、方式、类型、面积等,在综合分析水土流失影响因子的前提上,初步建立了小流域侵蚀产沙预报和不同地区的坡面模型。在研究应用的过程中,实验推广了以改变高效利用水土资源和小地形为主的各种耕作方法:开展以增加地面覆盖、恢复植被为中心的种草造林技术,以拦蓄泥沙、减少径流为重点的水保工程手段。随着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水土保持工作正发生积极的转变,由防御性治理向开发性转变,并慢慢向产业化迈进。小流域在水土流失控制的条件下,与地方优势相结合积极开展不同种类的项目进行建设与研究,不断深入发展这些项目也将促进水土保持产业化的节奏,使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得到有效的推动。
3.2 生态优先,经济生态协调发展
退耕还草还林是对生态环境恶化扭转的重点,然而怎样具体实施却值得研究。我们认为,对于陡坡地25°以上的,并非退耕后不再种粮就完事了,而是要重视退耕后对水土保持林灌草的生态用地进行积极营造,就是在一定阶段内不再通过任何方式进行采伐和收获。所以,对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对其补偿力度进一步加大。前一阶段限内在四荒拍卖中,部分地方翻耕牧荒坡地改种药材、经济林果,甚至种粮食,实际上是变天然植被为生产用地,对其后果应充分考虑。至于利用坡地25°以下退耕后的问题,则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置,生态保护为主的原则应同样遵循。对于特别困难、地少人多的少数地方,为保证保护生态环境和群众生活,移民搬迁工程的办法则应考虑采取,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高峰.加快水土保持科技发展 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J].水利天地,2008(01).
税法的目标范文2
关键词:目标运动分析;纯方位;扩展卡尔曼滤波
中图分类号:TN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7)03-0234-01
TMA的基本问题即是利用带噪的阵元域数据估计出目标的运动要素[1]。在现代战争实际环境中,测得的目标特征数据通常极其有限,而目标的方位几乎成了唯一可靠的参数,因此BO-TMA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4]。
水下运动目标的运动要素估计有其特殊性,其一是本舰不允许机动,其二是TMA算法的快速收敛性,因此单阵BO-TMA并不适用,文中采用双阵方位测量值进行TMA,基于扩展卡尔曼滤波算法(EKF)处理该非线性系统,通过计算机仿真分析了不同条件下算法性能,仿真结果表明:与单阵BO-TMA相比,该算法无需本舰机动即可实现对水下目标的运动分析。
1 双阵纯方位TMA原理
考]如图1所示的基阵与目标间的几何关系,假定二维平面情形,两基阵均随本舰匀速直线运动,阵间距离D可预先测量并能实时修正,目标于平面内匀速直线运动。
表示目标的绝对运动状态(即相对坐标原点的运动状态,下同),其中分别为目标相对坐标原点的方向与方向的距离,分别为目标相对坐标原点的方向与方向的速度; 表示阵1的绝对运动状态,表示阵2的绝对运动状态。
表示目标相对于基阵1的运动状态,其中分别为目标相对基阵1的方向与方向的距离,分别为目标相对基阵1的方向与方向的速度,表示目标相对于基阵2的运动状态,其中分别为目标相对基阵2的方向与方向的距离,分别为目标相对基阵2的方向与方向的速度。、如上图所示,分别为基阵1、基阵2所测得的目标方位角。以基阵1为参考基阵,则有状态方程如下:
(1)
式中:为状态转移矩阵,为过程噪声,其自相关矩阵为Q,G为过程噪声转换矩阵。
简记为,测量方程如下:
(2)
其中:为量测噪声,其自相关矩阵为R,且有:
(3)
由式(3)可知,系统为非线性,经典的EKF算法非常适合处理此类问题[5]。对于非线性系统,EKF算法基于泰勒展开对其线性近似,然后利用卡尔曼滤波算法完成对目标状态的估计。
2 仿真计算
基于上述方法进行仿真计算。仿真条件:双阵间距D分别为600m和1200m;双阵方位测量误差均为正态随机变量,标准差分别为1.5°和0.5°,方位测量间隔T为1秒;本舰绝对航速6m/s,航向正东,基阵1的初始位置为(-D,0),目标初始位置为(-6000m,6000m),目标绝对航速20m/s,绝对航向120°。
图2给出了不同D情形下算法仿真结果。其中,方位测量误差标准差取0.5°。由图可知,D越大,收敛速度越快,估计性能愈好。
图3给出了不同方位测量误差下仿真结果。其中,D取600m;方位测量误差均值取0。由图可知,方位测量误差方差越小,收敛速度越快,估计性能越好。
仿真结果表明:基于EKF算法能实现双阵纯方位目标运动分析,且无需本舰执行机动。双阵间距、观测噪声影响算法性能,间距越大,噪声越小,算法性能越好。
3 结语
本文将EKF算法拓展到双阵TMA领域中,文章通过计算机仿真分析不同条件下算法性能,仿真结果表明算法的可行性,且双阵间距越大、观测噪声越小,算法性能越好。该算法是实时处理方法,不需存储大批量数据,非常适合工程实现。
参考文献
[1]O. Tremois, J. P. Le Cadre. Target Motion Analysis with multiple arrays: Performance Analysis[J].IEEE Transactions on Aerospace and Electronic Systems.1996, 32(3):1030-1046.
[2]Yun Jun Zhang, Guo Zhong Xu. Bearings-Only Target Motion Analysis via Instrumental Variable Estimation[J].IEEE Transactions On Signal Processing. 2010, 58(11):5523-5533.
[3]Claude Jauffret, Denis Pillon. Bearings-only maneuvering target motion analysis from a nonmaneuvering platform[J].IEEE Transactions on Aerospace and Electronic Systems, 2010, 46(4):1934-1949.
税法的目标范文3
Abstract: Haiyuan County is coexistence of lack of water in resources, water quality, and water storage construction, and is one of the most serious soil and water loss and the poorest regions in China.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urb drought, water loss and soil erosion and other natural disasters, Haiyuan government has achieved very good results i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关键词: 海原县;水土流失;水资源;匮乏
Key words: Haiyuan County;soil and water loss;water resources;lack
中图分类号:TV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9-0082-02
1 基本情况
海原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山区,中卫市的东南边缘,为中卫市所辖三县之一。全县辖17个乡(镇)、172个行政村、1184个自然村,2010年底全县总人口45.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为41.71万人,占总人口的92%;回族人口31.27万人,占总人口的68.7%,贫困人口15.1万人,是一个回族聚居地区,也是全国重点贫困县。
海原县深居西北内陆,位于宁夏中部干旱带,属典型的黄土丘陵沟壑区第五副区,总土地面积6468km2。县境内多年平均降水量为397mm,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3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9133万m3,占水资源总量的70%,地下水资源3933万m3,占水资源总量的30%,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年内变化大,水资源奇缺,属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的地区。全县水土流失面积4406.8km2,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80.4%,严重的水土流失造成耕地质量明显下降。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和群众生活最贫困地区之一,被列为国家级贫困县。
2 水利建设
为了有效遏制干旱、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截止2010年底全县共建成中型水库7座,小(一)型水库18座,小(二)型水库22座,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16座,塘坝25座,打机井865眼,水窖11.25万眼,建小高抽140处,扬水站12处,人饮工程57处,发展灌溉面积40.66万亩,解决20.23万人,4.1万头畜,22.56万只羊的饮水困难。建设旱作基本农田39.5万亩,人工造林面积55.6万亩,人工种草留床面积56.9万亩,天然林保护面积9万亩,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60km2。全县森林覆盖率为6.1%,林草覆盖度为48%,治理程度达到28.6%,人均水浇地0.77亩,人均旱作基本农田1.0亩,人均林地1.48亩,人均草地1.5亩。
3 水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威胁着农业生产 干旱、洪涝、霜冻、冰雹、风沙五灾频繁发生,尤以旱灾为主,据海原县四十年来的气象资料,大的干旱发生过十多次,每次都造成少则三、四十万亩,多则上百万亩的受灾面积。1973年发生的旱灾,受灾面积达117万亩,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减产粮食9100万kg,油料70万kg。旱灾连年发生,连旱三至四年,甚至连旱五年。1982年的春夏秋连旱使农业生产频于绝产。另外风沙危害逐年加剧,1983年4月27日发生的黑沙暴达8-12级,历时2小时,受灾面积15万亩以上,吹毁农作物2.8万亩。雹灾年年发生,1984年7月发生的特大雹灾,使8个乡镇,25个行政村的22万亩庄稼全部被毁,减产粮食4000多万kg。霜冻频繁,1972年早霜使40万亩大秋作物减产达970万kg。这些自然灾害均给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的损失。
3.2 灌溉工程老化失修、配套不全,水资源利用率低
海原县灌区的水利设施大部分都已经年代久远,都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左右修建的,当时的国家资金不足,因此修建的工程标准也比较低,导致灌区的水利设施造成先天性的不足。再加上灌区的水利设施使用时间久,而且长期缺乏必要的维修措施,导致水利设施的严重老化,有些渠道的衬砌已经完全损坏,完好率不足10%。灌区目前的灌溉设施还不够完善,连最基本的调控工程和量水设施都没有,大部分的干渠被淤泥淤积,被破坏的也非常严重,因此,从整个情况看,海原灌区的配套设施也非常的差。在灌溉的时候,由于配套设施的缺乏很容易造成水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无法对灌溉进行调控管理,就无法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就可能导致上游水资源过量,浪费严重,而下游渠道水量严重不足,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灌溉工作。
税法的目标范文4
完成三项任务:
一是全面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和改扩建50所幼儿园、提升改造55所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和160所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再创建10所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的“阳光乐园”。积极引进海内外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扎实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核认定和分类规范管理工作。
二是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确保最后一批110余所学校全部达标,实现较高水平均衡发展。对500所已达标学校进行复查回访,进一步巩固达标建设成果。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部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教师流动公寓建设,落实城区优秀教师到边远农村学校支教项目。
三是全面完成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落实区县特殊教育学校校舍与场地建设项目,完成6所区县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任务,搞好第二批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送工作。继续对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多种形式的送教上门服务。
抓实四个重点:
一是深化素质教育。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创建书香校园、健康校园和文明校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体系,进一步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学内容、方法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深化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大课间活动、阳光体育和体育艺术“2+1”项目,积极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特色高中建设。深化首批特色高中项目实验学校创建工作,推出第二批特色高中项目实验学校。加强特色教材和特色实验室、实验基地建设,搭建一批创新实践体验平台。探索建立特色高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特色高中开展综合高中办学模式改革试验。
三是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工程,重点培训100名幼儿园园长、300名骨干幼儿教师和2500名农村幼儿教师。深化未来教育家奠基工程和265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批专家型名教师、名校长。实施优秀校长培养工程,重点培养一批优秀教学校长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完成20名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100名骨干教师培训任务。实施第五周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区县教师进修学校建设。
四是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与评比考核相衔接的机制。完善责任督学制度,健全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回访复查、通报与公报制度。制定和完善我市幼儿园、普通高中现代化建设标准及督导评估办法。加强专职、兼职督学和教育督导评估专家队伍建设。支持滨海新区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
实现两个新突破:
税法的目标范文5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E232.5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联系在一起。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与会计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成为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分支。会计制度与税收的处理不仅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既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制度就是“处理会计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即凡是与会计有关的规则都应列入会计制度范畴。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导致其产生差异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目标、要求和原则不同。
1、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新准则第一句话就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2、会计准则和税法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则不同
(1)谨慎性要求
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而税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是已经发生的,金额是确定的。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出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
(2)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就是企业应当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3)相关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不相关则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前扣除。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建议
二者的协调是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相互借鉴,促进两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基本原则
(1)合理性原则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的不同、制定目标的不同、规范形式的不同、核算原则的不同等,强求二者一致是不切实际的。要求二者协调,要考虑协调是否合理,在具体操作中,即要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审视,又要对税法进行研究,分析二者的不足和不相适应处,并加以研究,寻求可协调点。
(2)成本效益原则
在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
(3)实用性原则
我国的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低,并且,我国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素质都普遍较低。确定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分离程度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循序渐进,所有的政策法规制定必须立足现实,具有可行性。
2、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一般思路
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该尽可能减少对实现会计与税法目标影响小的差异,在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
(1)会计政策与税法的制定过程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
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虽然引入一些专家学者参与,但依旧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衡有所不足。为保证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博弈,有必要在起草阶段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并组织评审,以此对制度的草拟进行监督。评审委员会拥有一定的否决权,评审委员会的人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只有加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政策制定部门信息交流,反复博弈,这样才能使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纳什均衡得以实现。
(2)会计准则制定时应考虑税法的要求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分属两个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与利益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陷入“囚徒困境”而选择不遵从。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制度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无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a.在会计目标确立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我国的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辅之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对于资源配置影响深远,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杠杆,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理当受到重视。这种重视,目前应充分体现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法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
b.在会计制度选择时应考虑不同性质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
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在承认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缩小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以建立“适度分离”的税会模式。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性,也有利于缩小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不合理的差异。对于大中企业而言,会计信息的目标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其中由于税务征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高度依赖并且没有其他途径获取所需的会计信息,因此成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应完全以受托责任观为目标,充分考虑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度融合”的税会关系模式。对于小企业,税务部门是唯一重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编制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纳税,应建立“高度融合”税会模式。对于众多的小型企业,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限制会计方法的多样化选择,以避免纳税调整。
c.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制度除了加强业务处理的规范,还有必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便会计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如在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事项,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更易理解,也便于税务机关查核。这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
(3)制定税法时应考虑会计的要求
a.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但是,税法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如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 年,折旧方法一律采用直线折旧方法。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b.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方法,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三、结论
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税收制度逐渐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其两者的差异成为会计人所关注的热点,也是会计人产生疑惑的难点。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比较,对其产生的主要差异从会计和税法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对差异进行协调的方法。但由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点很多、很细,涉及面也非常的广,只能选取会计人最易产生问题疑点、讨论的热点进行分析、探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局.中国税务.2008(12)
[2]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2009(1)
[3]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财务与会计.2009
税法的目标范文6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