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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规定范文1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以达到少缴纳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它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避税行为(潘江颖、梁清德,2001)。当前,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很有必要从税务方面加强企业管理。首先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其次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最后有助于合理配置资源,调整产业政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施工企业税务管理要点
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在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中,营业税等税种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税,纳税额相对比较固定,税收筹划方式比较单一,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围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亮点,施工企业应在以下几方面着力研究,规范会计处理。
1.调整好纳税身份。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当企业及下属分公司有盈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纳税,降低税负。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要采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发展壮大,为了开拓新的市场,在施工区域扩张时究竟选择分公司模式还是子公司模式要好好筹划与估算。对于处于机会型拓展初期的区域,往往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比较适合先采用分公司的模式,一旦亏损可以用其强化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朱小燕(江苏省建筑管理总站,南京210036)它地方的利润弥补,避免多缴税款,而对于一些业务稳定,又能在当地享受到低于母公司税率的,则可以考虑子公司的模式,但与此同时在子公司管控上需要下些苦劳,明确母子权责,抓住关键控制点,保证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计渊,2008)。
2.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施工企业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应及时更新观念,掌握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将有利于施工企业合理降低税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工资扣除限额方面。新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施工行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队伍庞大,人员较多,以前一直运用人均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办法,这次扣除限额的大幅度提升,施工企业可在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2)公益捐赠支出方面。新税法规定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高了公益捐赠支出的标准,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但在作出捐赠决定前,应合理估计年度利润总额,以控制在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内。(3)广告费用支出方面。新税法规定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扣除比例较前有大幅度提高,给施工企业提供了广阔的遐想空间。有远见的施工企业可借此机会,认真筹划广告费用支出标准,一方面修炼内功提升品质,另一方面包装自己提升知名度,从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4)业务招待费方面。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鉴于发生业务招待费的施工企业,均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业务招待费要合理控制,防止超额。(5)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施工企业施工用的机械设备较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大型机械设备很容易过时,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符合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方法加速折旧,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税率优惠政策。对照适用于20%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施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有关方面规定,符合条件的要争取享受到20%优惠税率。部分三级资质和劳务施工企业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得失的情况下,合理选择税率。(2)行业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一点上,施工企业可在发展多种经营的策略上,综合考虑,用足产业政策,选择合适的产业投资以降低整体税负。如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或延伸施工产业链,研发新型建筑材料,以期合理避税。(3)投资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施工企业可加大安全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投入,首先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其次可增加设备折旧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还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4)过渡期优惠政策。原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施工企业,可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4.避免税收违法行为。为防范和制止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专列一章“特别纳税调整”,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同时增加了诸如防范避税、防范资本弱化、常规性反避税等措施,再加上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施工企业应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
三、施工企业强化税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1.学习税收法规、研讨税收政策。施工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不断研究探讨新方法,切实把握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动态,解决企业经营中的税收难点、疑点,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2.设置税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可设在财务部门),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好、用足,并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潘江颖、梁清德,2001)。
3.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财务制度。施工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要求,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期申报缴纳税收。只有健全会计核算,税务部门才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而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最新税法规定范文2
摘 要 新税制出台后,大型零售商场必然会随之而来地进行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和企业内部相关调整期适应新税收环境的变化;对此,我国的零售商场将会通过内部税制调整改革、内部财务管控等一系列手段技巧具体有效地进行新税制下的商场纳税筹划。
关键词 最新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企业会计准则变化与商品流通企业财务
随着我国最新企业所得税的出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最新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已经将会计改革的基础和实践发展的必由之路对商品流通企业的规范和进一步要求提出的明确到位,有章可循。无论是新税法第四条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原先的20%上调为25%;还是保留着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都可以显而易见地表现出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并蓬勃发展着的流通行业的关注和重视。为此商品流通行业理所应当顺应时展潮流和政策扶植趋势大力调整内部结构,争取进一步地发展和创新。
二、商场财务管理与成本管理
1.商场运营流程与财务管理体系构架
商场运营流程已经由原本的集团管控模式渐渐抽离跳脱出来,而一旦集团管控模式离开了管控流程制度就会成为“昙花一现”,不能持久;同时脱离财务管理体系构架的管控流程运作的组织架构同样地都无法为企业战略执行提供有效率的强大支撑,因此实则商场运营流程与财务管理体系构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商场成本预测、成本核算与控制
在部分单一经营的商场企业中,基层运营成功后的成本预算都是在各分子公司之间“成功模式复制克隆”;例如在一家零售商场集团,如若不久的将来将要面临大规模的地域性政策上的战略扩张,需要在企业内部总结出商场内部成本预测、成本核算与控制的运营管理控制价,进而在其它地区进行“成功案例复制”。但是由于市场原因商场一直没有进行系统完善的“标准化成本预算统计”,进而导致缺乏商场内部成本核算的控制模式统一标准,进而影响地域扩张战略的实现;就是归因于未能未雨绸缪地提前做好成本预测核算与成本有效控制。
3.商场资产管理与投融资管理
如何能够切实做好商场资产管理与投融资管理,一直是在调整新税法税制改革之后最让商场投资方和经营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在部分商场企业(甚至还包含着民营企业集团),经过研究调查后都能很遗憾地发现由于受到“投融资内部利益平衡”的影响,商场架构成为投资融资各方利益平衡的工具,从而导致商场资产管控模式与管控流程无法通过合理高效的投融资管理落实到位,企业决策部门的管理设置完全成了傀儡,最终导致整个商场资产的战略管理执行能力不足;
4.商场财务分析方法与评价技巧
商场财务分析方法是依靠着财务相关执行管控流程而进行的一系列分析测评考核机制。集财务预算、战略部署、财务实际收支平衡、资本运营、研发、供应链、审计、信息化归置、风险投资等管控子功能操作运作的综合型分析方法。如果这些管控职能运作的财务分析模式设定不好,再好的评价技巧也无法在企业内部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我们经常在一些企业发现财务分析准则与实际评价流程两套手段的作法,一些财务分析顾问习惯于直接在大框架下的理论性研究,却缺乏财务分析实际制定管控流程与评价再造的能力,进而造成很多企业面临着在商场管控变革中与会计改革商品流通相互冲突的高风险。
5. 连锁商业机构的财务管理与财务控制
连锁商业机构的财务管理十分依赖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控制执行。首先, 连锁商业机构的管理模式与管控流程制度都不可以与财务控制脱节,否则收支营亏管控工作无法开展;其次,连锁子公司内部流程运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控制进行操作执行,不能打折扣;第三,连锁商业组织架构必须能够适应财务管控变革的具体实践要求。以上三大注意事项都是连锁商业机构与财务管理、财务控制落实到位的主要外化表现。因此我们应当认清基于财务管控模式来沟通连锁商业机构的组织架构,实现两者的无缝衔接。
三、商场审计与内部控制
1.商场内部审计作用与审计方法
在商品内部的管控审计之中,采用一种有效而适当的审计方法是重中之重,而审计对于商场内部控制价的重要性,完全是一种将企业内部审计与管控相协调融合的一种新兴审计方法,如何在商场内部进行合理高效率的审计,采用有效管理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精心筛选出的审计方法,正是商场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解读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含有7章,总计包括57条规范规定。不断地完备着企业管控相关规定条例有利地制约和统筹着业内市场中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尽全力削减非法合作,建全完善着市场运营模式,切实落实完善着经济地可持续发展,属于我国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立足国情所作出的政策出台,重点还要决定于涉及相关的商场企业基本规范中国自身的实际特点;[1]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具体地结合风险应对策略,并且综合运用有效便捷的控制措施,针对各种规范和事项实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3.商品流通企业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操作
商品流通企业公司治理 一直是商品企业坚持其专业水平规范化地市场运营和重视企业内部控制操作并重的一项治理措施,十分关注于维护商品的责任以及企业的社会形象,并借由流通企业全体员工的团队发挥力量,企业内部的高效考评规划,切实构建真挚诚恳的内部归属,稳定的市场份额和完备的管控流程。商品流通企业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操作按照先进的开发理念和产品定位,严格执行营销策略,及时总结完善招商经验以及商场运营管理战略,严格执行以下四个操作控制步骤:第一,制定出完善健全的内部管控流程制度规划;第二,商品流通企业治理类流程制度优化;第三,执行管控职能流程制度优化;第四,商品流通企业组织职责与运作设计断创新、勇于开拓,以便执行出更好服务于更广大的消费群众的内部管控标准。
四、新税收环境下大型零售商场纳税筹划
1.最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收政策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中最新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上调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都是25% 除了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 还要经过批准(20%指的是所得税在地税的企业)15%是高科技企业以前的规定 要有高科技认证才行。
增值税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从上海分批扩大至京天苏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今年还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营业税税收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基本的征扣税机制,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并成为制约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有必要从税制角度予以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利于规范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保证增值税链条完整,解决高征低扣问题,减少偷逃税行为。为此制定的纳税筹划必须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根据《征收管理法》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知识,纳税人的纳税范畴明显多于增值税的一个狭隘领域,多得的相关手续费用应直属于营业税里面所包含着的广义的销售营业税之内的纳税范畴之列。
2.商品流通行业纳税筹划技巧与案例分析
按税法规定,流通行业纳税这种纳税筹划就被称为混和销售概念。谈及流通行业纳税筹划技巧,再举一个实例来说,譬如:某商场预计销售一百台液晶数字电视机,价格暂定为3500元一台,设计雇佣工人上门为买家安装业务,需要额外加收上门费用40元。其商场销售所应用的销售行为共分为两部分:直销价格与额外收取上门费用都是因为一件外销业务连锁产生的。所以说由此可见的是,该商场流通行业所采用的这项销售措施实质就是一种运用了适量纳税筹划技巧综合式的外销行为。由于该商场是明确从事商品流通行业货品的批发兼零售的混合式企业,该店取得的40元上门费另外结算收入应当一并算入液晶电视的实际收取费用与液晶电视的总价货款一起缴纳流通行业规定的增值税价格,不再上缴营业税。因此就必定将为该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一笔由于重置缴纳税费所作出必要的开支份额。
商品流通行业纳税筹划技巧只有结合了实际案例,才能将固化的技巧投入实践中得以娴熟地应用,从而发挥出应有的预期效果。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从高适用税率,同时又能得以维护企业自身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史安平,高 禾.浅议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思考与实践.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中医院联合出版.2009.
最新税法规定范文3
摘 要 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遵循的准则不同,有着不同的服务目的,二者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因而它们在同一种项目的处理方式上也千差万别。会计核算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公司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国家提供参考资料;而税收征管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具有无偿性,按照各种税法的规定来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企业在资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上也会依据不同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来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终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效果。
关键词 资产损失 会计核算 税法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目标来采用会计和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界定和计量,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争取减少企业的开支,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资产损失范围的不同界定
在会计准则中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收制度里对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从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义。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依据资产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按照我国的税务管理方式将资产损失分为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此外,还对企业在自行计算扣除时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存货的正常损耗,因转让、销售、变卖固定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正常的报废清理等。由此可见,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要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会计准则里主要包括存货盘亏和毁损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里还包括了资产变质、被盗、淘汰以及报废等情况。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货损失,也便于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
二、资产损失会计和税收处理的不同
首先,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对资产损失追溯期限的确认不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论何时发现以前年度应该被计入却没有被计入的资产损失都可以予以确认。最新的会计准则条款规定,在确定前期数据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间来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并将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然而,在税法里,依据下位服从上位的原则,在追补和确认资产损失时最多不能超过三年,不能够无限期追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同的追溯期限决定了对于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的追回和补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大小也不一样。
其次,会计和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也不同。在会计处理中,当发现了存在以前年度应记账却未记的资产损失,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的程序,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税收坚持“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程序进行。例如,对资产损失里“所属年度”的认定。在会计处理上,认为某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应该为资产丧失了其创造经济利益能力的年度。虽然会计制度里有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及时,不得虚计资产,但是这一规定的实践性不强。在会计实务中,对资产损失的确认往往是立足于某一个时点上,依据与各资产形态相关的法律和准则,会计从业人员对客观经济事实作出职业判断。相比而言,在进行税收处理时,为了维护我国税基的长期稳定性,税法对资产损失的审批和确认有着严格、具体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执行。使得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比会计更加客观和规范。
最后,具体的资产损失项目下会计和税收的不同处理方式。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处理:企业在采取会计处理时,固定资产的损失主要是通过“营业外支出”来集中核算的,而会计科目里的“营业外支出”的核算金额并不一定等于财税里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此外,税法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所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一般纳税人对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资产汇兑损失的处理:由于汇率水平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企业在不同的交易日进行结算时将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外币金额依据不同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此产生的差额在会计上将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中,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损益不算入应税所得或者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里对于企业的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汇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当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因此不得作为应税损失或所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2]李凤英.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会计之友.2008(34).
最新税法规定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28-01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一支基础力量。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之中所表现出来的优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推动就业、增加财税收入、推动技术创新、拓宽出口方面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中小企业的劣势也同样很突出。因为自身的人员素质、资金规模、信息渠道的限制,中小企业无法避免存在竞争力弱、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这种劣势要求各国政府需要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来尽可能地弥补其发展中所显现出来的先天不足。因此,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制度,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中小型企业的法律定义
2011年6月,由工信部牵头了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规定了中小企业标准。这次对企业的划分,第一次引入了微型企业的标准,确立了中、小、微型三种中小企业类型。具体的企业划分标准,依据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划分,不同行业的具体数额不一。这次标准制定涵盖面广,涉及了“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分别占大、中和小类的比重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标准还规定,标准没有涉及到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划分参照这个标准执行,这也扩大了标准的使用范围。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最基本的特征是:独立拥有和独立经营;企业生产规模无法在所属行业中占支配性地位;人数较少,资金有限。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从业人数、资本总额以及销售收入是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的三大指标。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探讨。
鉴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一个国家必须要从国家战略层面上对其发展和壮大的远景进行考量,因此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往往提供长期的政策和立法支持。通过确立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是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普遍采用的方式。
(一)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法律制度的作用
确立税收扶持法律制度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这是因为虽然各国法律都对企业公平竞争做出了规定,但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许多方面处于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要实现公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完全平等竞争只是理想状态,这就对政府提出要求,“它要求建立一种有效的课税机制,对市场实施差别征税,以消除各种不平等竞争障碍”。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扶持现状与不足
我国以建立起了一套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部门和地方行政性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于2008年开始实施。这部税法最大的变化是将我国的内外资企业税率进行了统一,均为25%。这一改变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该法也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按20%的优惠税率进行征收。新税法也规定了多种优惠手段如减免税、费用税收扣除、税额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这部新的税法还通过对一些产业比如农林牧渔、环保节能、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等进行税收优惠,来达到鼓励企业发展创新、提升研发能力和安置人员的作用。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的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的风投,《增值税暂行条例》则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减半至3%征收,同时“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统一按照3%的税率征收。”另外在我们国家其他部门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在地方上得到进一步推广和落实。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也制定并实施了地方性法规。比如上海市为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帮扶政策而出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条例中从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了税费扶持:减免所得税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运用财税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此外还对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行为依法给予税收减免。
虽然我国有一些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优惠,但是整体上来讲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立法形式存在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法律立法目的不明确、系统性不强以及位阶较低几个方面。另一方面立法内容存在不足。这种不足表现为对优惠内容表述的不足和对优惠手段采用的不足。
最新税法规定范文5
【关键词】 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会计学本科专业基本设置了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为主干的专业课,辅之以会计模拟实验、会计信息系统等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一般同时设置税法相关课程。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所说:“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
由于税法与会计工作有密切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对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方法等有决定性影响,要求会计学本科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筹划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较高,要求纳税人系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税务筹划技术。会计学本科专业系统地进行税法课程建设十分必要。
一、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
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或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目前各院校会计学本科专业对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不尽相同,其中《税法》一般为必修课,《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一般为选修课。由于大学压缩理论教学时间,增加实践教学时间,多数会计本科专业或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开设《税法》和《税务
会计》,部分侧重注册会计师方向或侧重税务的院校开设《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
二、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选择
1.教材选择。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的专业有两种开设方式,教材的选择根据开设方式不同而不同:一种方式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筹划》。先开设《税法》,一般每周3学时,然后开设《税务筹划》,每周2学时。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筹划技术,学时较充裕;缺点是学习税务筹划时要求对税法知识相当熟悉,因为税法是以前学期开设,需要复述一些税法规定。作为两门课程来开设,每门课程选择独立教材即可,可供选择的教材很多,一定要注意税法更新非常快,教材必须选用能跟上最新税法变化的相应教材。
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称《税法及税收筹划》),每周4课时。这样的教材不多,许多院校是选择一本税法教材和一本税务筹划教材,同时使用。一般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这样设置的优点是在学完某税种后即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效率比较高,限于学时不多,往往顾此失彼,各院校可考虑学时选择开设。
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同样也有以上两种开设方式以及相应教材选用,一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会计知识,学时较充裕;缺点是《税务会计》中有关所得税会计部分与《财务会计》中重复,设置教学计划时要做好调整。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会计》,将《税法》和《税务会计》进行整合。
2.教学参考书选择。税法的一大特点是更新非常快,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变化。如果选用的教材上有已被废止的税法规定,任课教师必须补充相应最新条文,势必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可以考虑使用最新的税法考试用书作为教学参考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或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考试用书的优点是最新最权威,缺点是体系不太合适,它的体系是为考试用的,不如一般的高校教学用教材知识点讲解系统全面,不过这一缺点可以通过任课教师的讲解弥补。总体来说,因为注会《税法》教材的权威性及更新快,许多院校用它做教学用书。
三、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除了课堂讲授外,要积极尝试其他方式,尤其突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教学手段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支持教学方法创新。对如何提高教学效果的研究已经很多,本文强调以下两点:
1.重视实践教学。税法相关课程的性质决定了课程必须结合案例,结合实践。可以通过录像观看、税法专家讲座等方式让学生学习实际操作。如现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可以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多媒体讲解模拟电子报税过程,或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或利用中税网等互联网上的实际税务筹划案例让学生分析,练习综合运用会计、税法和税务筹划知识的能力。
2.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在建立精品课的过程中,一般会建立该门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但税法课程更新快的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税法是以现行税法条文为标准,两年前建立的习题试题库可能因税法的变化已经不再适用,即使建立了习题库试题库也必须不断更新。可以考虑使用当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习题(或注册税务师税法习题)作为参考。
四、师资队伍建设
1.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备综合专业基础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一定会计知识,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实务。这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需要纳税人具备相当专业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尤其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要非常熟悉,这样才能把所得税讲好。
其次,税务筹划课程的教师除精通税法外,还必须具备财务管理知识。如税务筹划在计算时一般会用到折现计算,另外,税务筹划中有企业筹资的筹划,就需要用到财务管理中筹资方式的相关知识等。
2.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会计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各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税法专业素质,提高税务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际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总之,税法相关课程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选择教材及参考用书,精心选择教学方法,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教学效果,满足企业对会计专业学生税法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宁宇.关于高等工科院校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6)
[2]姚爱科.试论《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J].会计之友.2009(6)
最新税法规定范文6
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若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以及受托方将自己购进的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这三种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的取得方式都不符合税法对委托加工业务的界定,这种方式加工的产品所有权归属于受托方,而不是委托方,受托方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进行涉税处理。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行为中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在与委托方办理交货结算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当然受托方为个体户的除外,由于其税务管理水平有限,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提回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后,如果委托方的出售价格不超过受托方当初的计税价格,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再次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的再次出售价格如果高于当初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委托方需按照规定就加价部分的补缴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对已纳税款进行抵扣。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
委托方将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加工而是直接出售(不加价),即出售价格等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使用的计税价格,因为无须再缴纳消费税,不必作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例1: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100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5100元,同时A厂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卷烟厂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②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③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0000+30000)÷(1-30%)×30%=55714(元),借:委托加工物资55714 贷:银行存款55714
④委托加工烟丝入库时,借:产成品185714 贷:委托加工物资185714
(2)收回后用于加价出售的
如果委托方在受托方计税价格基础上加价出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账户,待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照销售量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相关会计分录同下。
(3)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照生产领用量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例2:延续例1资料,假定委托加工收回后的烟丝,尚需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额3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额240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②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③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0000+ 30000)÷(1-30%)×30%=55714(元) 借: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55714 贷:银行存款55714
④委托加工烟丝入库时,借:产成品1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30000
⑤取得卷烟销售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2375 贷:主营业务收入8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75
⑥计提消费税时,应纳消费税额=150×5+87500×56%=497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9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9750
⑦抵扣消费税时,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3000+55714-24000=34714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4714 贷: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34714
⑧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36 贷:银行存款15036
2.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例3:延续例1资料,同时A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支付职工薪酬、发生制造费用共计20000元,A厂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受托方收到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A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发生加工成本,借:生产成本20000贷:原材料――辅助材料20000,或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20000贷:生产成本20000
(4)交货时:
①收取加工费时,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90814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应交消费税55714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20000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20000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予以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A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5)实际代缴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5714贷:银行存款55714